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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可转债债券A类(04002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3422
基金代码 040022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信息全文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2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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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但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仅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收取赎回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最高不
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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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1)到(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5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2)部分延期赎回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2 楼、
37 楼、3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勍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
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非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非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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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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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6)、(10)、(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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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新增: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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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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