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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钱包货币A(15098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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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3302 | ||||||||
基金代码 | 150988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修改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要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信息披露条款 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与本基 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 2018年 3月 31日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 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 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无 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 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 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 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可以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0-820-0860)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3月 24日 附件: 1、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2、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如下: 章节 原注册稿 本次备案修订稿 修订依据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 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第四十条 2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 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 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第三十一条 3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 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6、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1、12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第二十四条 5 发生上述第 1、2、3、5、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5、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10% 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第二十一条 6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 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7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2、组合限制 ……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 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30%;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 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组合限制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 (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条 8 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20%;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 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第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9 …… 除上述第(1)、(7)、(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1)、(9)、(11)、(15)、(16)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10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增加: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11 期末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 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 (六)临时报告 ……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 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 增加以下内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12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如下: 章节 原注册稿 本次备案修订稿 修订依据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银河钱包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订立。 13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 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30%;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 1、2所述 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 第三十条 14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20%;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 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 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第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第十七条 15 …… 除上述第 1、7、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1、9、11、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6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 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条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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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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