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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成长混合(51966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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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3290 | ||||||||
基金代码 | 519668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修改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要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回 限制、信息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 的管理人,已与本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 2018年 3月 31日 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 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 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无 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 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 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 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可以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0-820-0860)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3月 24日 附件: 1、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2、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 / 7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修改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一、前言 “(一)订立《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之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表述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二、释义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释义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增加: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2 / 7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第 4款中,增加: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之“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中,增加: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 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二)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之“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中,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3 / 7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之“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中,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八、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其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更新管理人信息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中 建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中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更新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 贰佰肆拾壹元整 更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信息 十四、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中增加“……,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4 / 7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之“2、基金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中, “(3)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修改为: “(3)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4)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 5 / 7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七)的 2中第(4)、(11)、(1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 基金估值;”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二十一、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五)定期报告”中,增加: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中,增加: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 对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修改内容 6 / 7 章节 修订内容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更新管理人信息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中建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中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更新为: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中增加“、《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之“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中增加: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 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 7 / 7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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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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