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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银信债券B(51966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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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3269 | ||||||||
基金代码 | 519666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修改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要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 信息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 人,已与本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上 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 2018年 3月 31日起正式 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 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 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无 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 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 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 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可以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0-820-0860)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3月 24日 附件: 1、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2、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如下: 章节 原注册稿 本次备案修订稿 修订依据 第一 节 前言 和释 义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河银信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 二、释 义 二、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四十条 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 节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增加: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持有期限在 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持有期超过 30日(含 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承担,所收取 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持有期限在 7日(含 7日)以上、30日以内的基 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持有期超过 30日(含 30日) 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持有人承担,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第二十三条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第十九条 3 发生上述第 1到 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4、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第二十四条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增加: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第二十一条 4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 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 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八 节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08号金岸大厦 3楼 法定代表人:李锡奎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组织形式: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79047.4万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89.348亿元 更新管理人和托 管人信息 第十 二节 基金 九、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九、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第十八条 5 的投 资 (15)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除上述第(7)、(17)、(18)项以外,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 四节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 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条 第十 八节 六、定期报告 …… 六、定期报告 …… 增加: 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7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如下: 章节 原注册稿 本次备案修订稿 修订依据 释义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一节 基金的基 本情况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组织形式: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79047.4万元 二、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08号金岸大厦 3楼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89.348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更新管理人和托 管人信息 8 法定代表人:李锡奎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第二节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第三节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和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 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5)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和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 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序号: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9 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 除上述第(7)、(17)、(18)项以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第八节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6、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6、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应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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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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