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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增利债券A(51966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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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3266 | ||||||||
基金代码 | 519660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修改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要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 制、信息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 管理人,已与本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 2018年 3月 31日起 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 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 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无 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 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 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 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可以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0-820-0860)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3月 24日 附件: 1、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2、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如下: 章节 原注册稿 本次备案修订稿 修订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四十条 第六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2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增加: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 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日的投 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于收取 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 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第二十三条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3 ……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增加: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 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第二十一条 4 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 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徐旭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 2.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注册资本:1520667.5685万人民币 更新管理人和托 管人信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投资(含权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20%,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投资(含权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20%,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八条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八条 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18)、(19)项以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 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条 第十 八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6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增加: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7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如下: 章节 原注册稿 本次备案修订稿 修订依据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徐旭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亿元 联系人:王曦 联系电话:(010) 6622 3584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 2.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注册资本:1520667.568500万人民币 更新管理人和托 管人信息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银 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第十八条 8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投 资(含权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20%,可转债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投 资(含权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20%,可转债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中第 2)、12)、18)、19)项以外,由于 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9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与基金合同保持 一致。 10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 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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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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