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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转型混合A(51965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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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3260 | ||||||||
基金代码 | 519651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修改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要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 购赎回限制、信息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 本基金的管理人,已与本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 2018年 3 月 31日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 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 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无 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 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 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 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可以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0-820-0860)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3月 24日 附件: 1、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2、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 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如 下: 章节 原注册稿 本次备案修订稿 修订依据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四十条 2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增加: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 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3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第二十四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增加: 第二十一条 4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 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 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5 义务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转型增长 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 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转型增长 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 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6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3)、(14)、(21)、(22)项以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 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增加: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7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8 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如 下: 章节 原注册稿 本次备案修订稿 修订依据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第十八条 9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转型增长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转型增长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 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14、21、2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 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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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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