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平安日增利货币A(00037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2714
基金代码 000379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关于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投资者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释义 -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1、2、3、5、6、7、8、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11)、(17)、(18)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临时报告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