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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如意货币A(0014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2071
基金代码 001401
公告日期 2018-03-23
编号 1
标题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信息全文 1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改后条款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
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2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
11 项暂停申购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3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增加: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
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
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4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7 亿元
……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增加: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
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 1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5

















……
除上述第(3)、(11)、(12)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3)、(14)、(15)、(17)、(1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6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增加: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做同步修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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