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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如意货币A(0014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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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2071 | ||||||||
基金代码 | 001401 | ||||||||
公告日期 | 2018-03-23 | ||||||||
编号 | 1 | ||||||||
标题 |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 ||||||||
信息全文 | 1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改后条款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 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2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 11 项暂停申购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3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增加: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 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 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4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7 亿元 ……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增加: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 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 1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5 …… 除上述第(3)、(11)、(12)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3)、(14)、(15)、(17)、(1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6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增加: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做同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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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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