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德邦增利货币A(002240)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1001326 | ||||||||
基金代码 | 002240 | ||||||||
公告日期 | 2018-03-23 | ||||||||
编号 | 1 | ||||||||
标题 |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 ||||||||
信息全文 | 1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改后条款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 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2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或 基 金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3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金 管 理 人 也 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部 分 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施。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 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 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未 超 过 上 述4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7 亿元 ……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 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5 除上述第(3)、(11)、(12)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 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3)、(14)、(15)、(17)、(1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新增: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息 披 露 程 序。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6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六)临时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 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新增: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做同步修改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