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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增利货币A(00224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1326
基金代码 002240
公告日期 2018-03-23
编号 1
标题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信息全文 1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改后条款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
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2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或 基 金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3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金 管 理 人 也 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部 分
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施。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
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
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未 超 过 上 述4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7 亿元
……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
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5
除上述第(3)、(11)、(12)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
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3)、(14)、(15)、(17)、(1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新增: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息 披 露 程
序。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6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六)临时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
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新增: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做同步修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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