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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A(0014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1285
基金代码 001412
公告日期 2018-03-23
编号 4
标题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信息全文
1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改后条款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未计入基金
2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
归入基金财产,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情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
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发生上述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
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7 亿元
……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
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
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4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5

他投资者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修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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