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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开混合(00427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1204
基金代码 004278
公告日期 2018-03-23
编号 5
标题 关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修改。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旗下托管在招商银行的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旗下托管在光大银行的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1至附件14,基金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也一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均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公司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部分进行修改。
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于2018年4月1日起生效,4月1日前仍按照修改前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运作。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查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也可以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进行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投资上述基金前请认真查阅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2: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3: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4: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5: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6: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7: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8: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9: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10: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11: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12: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13: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14: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首页(合同标题)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由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本基金已由封闭运作转为LOF,修改名称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法规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无) 六、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封闭期已届满,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本基金已由封闭运作转为LOF,部分条款不再适用

第一部分前言 (无)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本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已由封闭运作转为LOF,修改名称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于2017年颁布,增加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增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该基金已由封闭运作转为LOF,修改名称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新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单一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无)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单个持有人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实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1)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3)、(13)、(21)、(22)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投资者集中持有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临时公告的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首页(标题)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本基金已由封闭运作转为LOF,修改名称
前言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封闭期已届满,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关于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本基金已由封闭运作转为LOF,修改名称
新增睿丰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的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1)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3)、(13)、(21)、(22)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八)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与流通受限证券不完全一致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附件2: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于2017年颁布,增加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增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单一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延缓支付的公告 (3)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根据(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单个持有人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实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联系人:钱慧
授权代表:潘鑫军
联系人:廉迪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3)本基金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本基金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3)、(14)、(23)、(2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投资者集中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八)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临时公告的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3)、(14)、(23)、(2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八)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明确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附件3: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法规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无)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于2017年颁布,增加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增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单一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单个持有人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实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联系人:钱慧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联系人:廉迪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3)、(13)、(22)、(23)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投资者集中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的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临时公告的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作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3)、(13)、(22)、(23)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八)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避免与《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混淆,特别说明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附件4: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于2017年颁布,增加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增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以及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单一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办理赎回。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根据(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单个持有人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实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钱慧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0)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3)、(13)、(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投资者集中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临时公告的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二、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0)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3)、(13)、(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八)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明确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附件5: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法规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无)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于2017年颁布,增加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增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单一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单个持有人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实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3)、(13)、(22)、(23)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投资者集中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的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临时公告的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3)、(13)、(22)、(23)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八)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七)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避免与《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混淆,特别说明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附件6: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于2017年颁布,增加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增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单个持有人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实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9)、(17)、(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投资者集中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临时公告的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9)、(17)、(18)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暂停估值的信息披露
附件7: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法规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无)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于2017年颁布,增加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增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单一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单个持有人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实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2)、(21)、(22)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投资者集中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临时公告的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2)、(21)、(22)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附件8: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法规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无)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于2017年颁布,增加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增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单一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单个持有人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实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2)、(11)、(20)、(21)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投资者集中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的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临时公告的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增加章节第二十四部分合同摘要,与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正文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二)《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无)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2)、(11)、(20)、(21)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附件9: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法规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于2017年颁布,增加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无)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增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完善表述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单个持有人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实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陈光明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无) 1、组合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组合限制
除(2)、(9)、(17)、(18)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投资者集中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临时公告的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授权代表:陈光明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新增法规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无)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本章第(一)节第2款(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中2)、9)、17)、18)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完善表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区分流通受限证券和流动性受限资产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无) 1.职责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估值的情形
附件10: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法规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无)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于2017年颁布,增加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增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新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单一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单个持有人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实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3)、(13)、(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投资者集中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临时公告的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授权代表:陈光明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本章第(一)节第2款(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中3)、13)、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与流通受限证券不完全一致
附件11: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法规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无)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于2017年颁布,增加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增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单一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单个持有人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实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3)、(13)、(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投资者集中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的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临时公告的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作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无)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3)、13)、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避免与《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混淆,特别说明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本基金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本基金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附件12: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法规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无)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于2017年颁布,增加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增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单一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单个持有人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实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于红利型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于红利型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3)、(13)、(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投资者集中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临时公告的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于红利型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于红利型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本章第(一)节第2款(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中3)、13)、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与流通受限证券不完全一致
附件13: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于2017年颁布,增加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增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以及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将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将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单一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办理赎回。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根据(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单个持有人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实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3)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1)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除(13)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开放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3)、(13)、(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投资者集中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临时公告的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三、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邮政编码:200010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1)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除13)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50%)。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3)、13)、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明确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附件14: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首页(合同标题)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由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本基金已由封闭运作转为LOF,修改名称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
六、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封闭期已届满,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本基金已由封闭运作转为LOF,部分条款不再适用
第一部分前言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本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已由封闭运作转为LOF,修改名称
第二部分释义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于2017年颁布,增加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增加摆动定价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该基金已由封闭运作转为LOF,修改名称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以及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新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单一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对单个持有人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实施延期办理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钱慧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04.347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联系人:林迈
联系电话:010-63639739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联系人:林迈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3)、(14)、(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增加投资者集中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临时公告的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及修改说明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首页(标题)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本基金已由封闭运作转为LOF,修改名称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封闭期已届满,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关于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本基金已由封闭运作转为LOF,修改名称
新增睿阳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的说明
四、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
授权代表:潘鑫军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04.347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联系人:林迈
联系电话:010-63639739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联系人:林迈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新增《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本基金已由封闭运作转为LOF,修改名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3)、(14)、(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现金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增加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增加逆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明确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已由封闭运作转为LOF,修改名称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极端情形下的估值原则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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