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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货币A(00073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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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0303 | ||||||||
基金代码 | 000738 | ||||||||
公告日期 | 2018-03-23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对《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本次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中信建 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将据此在更新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 进行相应修改。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或拨打本公司 客服电话(4009-108-108)咨询相关情况。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2 附件:《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 表》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 3 附件: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页 码 章节 原合同内容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理由 1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的适用法律 3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的释义 7 释义 增加: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40 条补充 4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增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19 条的规定补充 16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 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 均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 负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23 条补充强制赎 回费的规定 17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增加: 8、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19 条补充投资者 5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集中度相关条款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24 条补充应当暂 停申购的情形 17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增加: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24 条的规定补充 应当暂停赎回的情形 18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增加: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 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 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但 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21 条第 2 款的规 定增加 24 基金合同当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6 事人及权利 义务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东城区建 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100005) 法定代表人:樊大志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信息更新 44 基金的投资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4 基金的投资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18 条增加 47 基金的投资 增加: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15、16、17 条增 加 7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 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强制赎回费用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估 值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24 条增加 63 基金的信息 增加: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8 披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定》第 26 条及第 27 条补 充定期报告的内容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 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 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 过 0.5%的情形; 65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26 条补充临时报 告的内容 9 2、《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原托管 协议页 码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理由 1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 100005 电话:010-95577 传真:010-85238680 法定代表人:樊大志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 100005 电话:010-95577 传真:010-85238680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信 息更新 2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樊大志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信 息更新 3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10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 其他有关规定。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 查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 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5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 查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5%。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18 条增加 5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 查 增加: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18 条增加 11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 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 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品种。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 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15、16、17 条增加 12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 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24 条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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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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