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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养老健康混合(00068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0274
基金代码 000684
公告日期 2018-03-23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493号文准予募集,《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
年11月25日正式生效。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
《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和《长
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的修订内容,符合
《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已就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涉及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
3、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sfunds.com.cn) 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1:《<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
《<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规
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新增《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作
为订立基金合同
的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40

新增《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的
释义。
补充流动性
受限资产定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 19

补充基金规
模控制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第 23

补充短期赎
回费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第 19

第19条
第24条
补充拒绝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第 24

补充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对
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
第 21

明确对巨额
赎回情形下赎回
比例过高的单一
份额持有人采取
延期赎回的条件
及具体措施。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
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等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养老健康产业
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95%, 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
工具, 其中投资于养老健康产业的股票和债券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的投资
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 18

补充现金类
资产范围。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新增: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2)、(21)、(22)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18条
第15条
第16、40

第17条
补充现金类
资产范围。
补充投资交
易比例限制。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24

补充应当暂
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新增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作为
信 息 披 露 的 依
据。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27

第 26条
补充定期报
告的内容。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新增:
……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 26

补充临时报
告的内容。
附件2:《<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流 动 性 规
定》依据条款 说明
二、 托管
协议的依
据、目的、
原则和解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长盛养老健康
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 《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订立。
新增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作为
订立托管协议的
依据。
三、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新增: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
除上述第(2)、(12)、(21)、(22)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18条
第15条
第16、40

第17条
明确现金类
资产范围。
补充投资交
易比例限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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