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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债券A/B(51008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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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0256 | ||||||||
基金代码 | 510080 | ||||||||
公告日期 | 2018-03-23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修改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长盛全债” )由长盛 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盛中信全债” )转型而来。 根据2017 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 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和《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的修订 内容,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全债由长盛中信全债转型而来。 长盛中信全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90号文批准募集,长盛中信全债基金合 同于2003年10月25日生效,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92%+中信标 普A股综合指数收益率×8%” 。 由于标普道琼斯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停止更新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中信标普全债指 数” ,并发布“标普中国全债指数”作为替代指数;此外,标普道琼斯指数有限公司已于 2015年11月2日将“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 名称变更为“标普中国A股综合指数” 。 经 基金管理人审慎评估,变更后的两条指数在编制方法上与原指数无实质性区别,将长盛 中信全债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标普中国全债指数收益率×92%+标普中国A股综 合指数收益率×8%”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长盛中信 全债是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增强型基金,且基金名称中含有“中信全债指数” 字样,在 跟踪的标的指数变更后,长盛中信全债需要将基金名称相应更名为“长盛全债指数增 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 按照《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更名和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长盛中信全债 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变更于2016年4月15日生效。 长盛中 信全债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应做相应变更。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全债指数增 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订对照表》,《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 效。 3、自2018年3月30日起,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2018年3月29日15:00之 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29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4、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 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三、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1:《〈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依 据条款 其他说明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年 11'月 14'日经国务院批 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 法》)、2000'年 10'月 8'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发布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年 11'月 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 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2000'年 10'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全文 新 增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作 为订立基金 合 同 的 依 据。 二、释 义 新增 …… 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2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全文 第 40'条 第 40条 新 增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的 释义。 补充流 动性受限资 产定义。 补充摆 动定价机制 定义。 十、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和 赎 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新增: 7、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第 25'条 补充申 购与赎回的 原则。 十、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和 赎 回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规定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规定 …… 新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第 19'条 补充基 金规模控制 措施。 十、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和 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和费用 …… 1、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 赎回费率不超过1%。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用于支付相 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入基金资产。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 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 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和费用 …… 1、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 费率不超过1.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人承担,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 后余额归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基金管理人对部 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 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 第 23'条 补充短 期赎回费的 规定。 十、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和 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 况 1、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与 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 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 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与处理 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 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的申购; 新增: ……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 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第 19'条 第 19条 第 24条 补充应 当暂停申购 的情形。 十、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和 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 况 2、 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 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第 24'条 补充应 当暂停赎回 的情形。 十、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和 赎 回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 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 赎回处理。 …… 第 21'条 明确对 巨额赎回情 形下赎回比 例过高的单 一份额持有 人采取延期 赎回的条件 及 具 体 措 施。 十四、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五)投资决策与流程 3、投资组合的构建 B: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应遵 循以下限制: …… ……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 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 场剧烈变动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时,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 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投资决策与流程 3、投资组合的构建 B: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应遵循以下限制: …… 新增: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13)、(15)、(16)项外,因基金 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动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时, 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以符合上述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第 15条 第 16、40条 第 17条 补充投 资交易比例 限制。 十四、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增强性指数化债券 型投资基金,对目标指数的投资在 资产配置中最低比例为 64%,股 票资产配置最高比例为 16%,现 金持有最低比例为 3%。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增强性指数化债券型投资基金, 对目标指数的投资在资产配置中最低比例为 64%,股票资产配置最高比例为 16%,现金持 有最低比例为 3%,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第 18条 明确现 金类资产范 围。 十六、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第 24'条 补充应 当暂停估值 的情形。 十七、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二)申购和赎回费用 …… 2、 本基金赎回费用最高为不 超过赎回金额的1%。 赎回费由赎 回人承担。如赎回费率采用按持有 期递减的方式,持有期达一定期限 后,如赎回费率仅收取登记注册人 的登记注册费,则赎回费全部作为 登记注册费用,在此之前的赎回费 用的70%作为登记注册费用和基 本手续费, 其余30%归入基金资 产。 (二)申购和赎回费用 …… 2、 本基金赎回费用最高为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1.5%。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包括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 他情况下,如赎回费率采用按持有期递减的方 式,持有期达一定期限后,如赎回费率仅收取 登记注册人的登记注册费,则赎回费全部作为 登记注册费用,在此之前的赎回费用的70%作 为登记注册费用和基本手续费,其余30%归入 基金资产。 第 23条 补充短 期赎回费的 规定。 二十、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 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 5'号《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 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 定。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 施准则第 5'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 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全文 新增《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作为信 息披露的依 据。 十九、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3、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3、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 新增: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第 26'条 第 27'条 补充定 期报告的内 容。 十九、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5、临时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5、临时公告 新增: ……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第 26'条 补充临 时报告的内 容。 附件2:《〈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依 据条款 其他说明 二、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全 文 新 增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作 为订立托管 协 议 的 依 据。 十、信 息 披 露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 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合同、中国 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及 有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 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漏。 除此之外,一律不 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 露其他信息。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 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进行 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 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漏。 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通过正式和 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其他信息。 全文 新增《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作为信 息披露的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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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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