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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鑫逸混合A(00488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0197
基金代码 004888
公告日期 2018-03-23
编号 1
标题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财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必要程序
后,对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进 行修订并对赎回费率进行调整。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本公司对本
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并
履行了必要程序。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
二、赎回费率的调整
自2018年3月30日起,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自2018年3月30日起,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A类份额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Y≥6个月 0
C类份额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三、重要提示
1、请投资者特别注意:自2018年3月30日起,赎回本基金的持有人,赎回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小于7
天的,按其赎回金额的1.50%承担赎回费,上述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2、本次修改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3、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336
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
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一、《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 订
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
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新增: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
新增: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 、 投
资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除第(2)、(12)项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新增: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 (2)、(12)、(18)、(19)项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 、 暂
停估值的情

-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 、 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七)临时报告新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二、《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一 )
订立托管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除第2、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督”新增: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四 )
暂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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