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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添利宝货币A(00042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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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0084 | ||||||||
基金代码 | 000424 | ||||||||
公告日期 | 2018-03-23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修改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03号文准予募集,《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9日正式生效。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附件1:《<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规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40条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释义。 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19条 补充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强制赎回费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强制赎回费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第31条 补充强制赎回费的收取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19条 第19条 第24条 补充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24条 补充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第21条 明确对巨额赎回情形下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份额持有人采取延期赎回的条件及具体措施。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含银行间市场债券和交易所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含银行间市场债券和交易所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18条 补充现金类资产范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4)、(7)、(10)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五、投资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遵守以下要求: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4)、(7)、(8)、(10)、(12)、(15)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18条 第34条 第32、40条 第33条 第30条 第17条 第35条 补充现金类资产范围。 补充投资交易比例限制。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24条 补充应当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作为信息披露的依据。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27条 第36条 第26条 补充定期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新增: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时; 第26条 第33条 补充临时报告的内容。 附件2:《<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规定》依据条款 说明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含银行间市场债券和交易所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或相当于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4)、(7)、(9)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含银行间市场债券和交易所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或相当于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新增: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遵守以下要求: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4)、(7)、(8)、(10)、(12)、(15)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18条 第18条 第18条 第34条 第32、40条 第33条 第30条 第17条 第35条 明确现金类资产范围。 明确现金类资产范围。 完善表述 补充投资交易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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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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