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李峰
单位净值:1.5570 | 净值增长率:0.06% | 累计净值:1.5570 | 截止日期:2024/4/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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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模:1.2亿元 | 风险等级:低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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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LOF)C | 基金代码 | 165314 |
成立日期 | 2014/6/16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768 (2023/12/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768 (2023/12/31) |
基金规模(亿元) | 1.2 (2023/12/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李峰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 | 二级分类 | 纯债债券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13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38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基金比较基准 |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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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主要投资于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外的信用类金融工具,因此本基金投资蕴含一定的信用风险,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不涉及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债券型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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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至少1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场外TA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