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净值:2.8355 | 净值增长率:-0.57% } else {?> | 净值增长率:-0.57% | 累计净值:2.8355 | 截止日期:2024/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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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6.15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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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国富全球科技互联混合(QDII)人民币 | 基金代码 | 006373 |
成立日期 | 2018/11/20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2.170 (2024/3/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2.170 (2024/3/31) |
基金规模(亿元) | 6.15 (2024/3/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徐成 狄星华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QDII | 二级分类 | 其他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9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33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 ||
基金比较基准 | 40%×MSCI全球信息科技指数收益率+40%×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收益率+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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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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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一)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每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自动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四)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其对应份额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