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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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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06-07-0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大事项提示
本行已于2006年6月1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前于2006年5月18日已经公布了为发行H股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区别,本招股说明书与H股招股说明书在内容与格式方面存在若干差异,H股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与本行相关的重大信息已反映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提请投资者关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规模及预计筹资额: 本次发行数量为6,493,506,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为2.558%,预计筹资额为人民币19,999,998,480元
(三)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招股说明书
刊登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组织路演推介,在发行价
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
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五)发行日期: 2006年6月12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253,839,162,009股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A股):177,818,910,740 股(其中汇金公司所持有的
171,325,404,740股境内上市流通股份在获得中国证监
会或国务院授权的任何证券审批机构批准后,将可以
转为境外上市流通股份)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H股):76,020,251,269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 汇金公司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汇金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的承诺: 人管理汇金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
也不由本行收购汇金公司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但汇
金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任何证券审
批机构批准转为H股的除外。RBS China、亚洲金融、
社保基金、瑞士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持有的本行H股
股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自本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九)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06年6月9日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释 义
本招股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1. 10个重点地区 指 北京市、福建省、广东省、江苏省、辽宁省、山东省、
上海市、深圳市、天津市及浙江省
2. 40个重点城市 指 北京、长春、长沙、成都、重庆、大连、东莞、佛山、
福州、广州、杭州、哈尔滨、合肥、济南、昆明、兰州、
南昌、南京、南通、宁波、青岛、泉州、上海、绍兴、
沈阳、深圳、石家庄、苏州、太原、天津、乌鲁木齐、
温州、武汉、无锡、西安、厦门、烟台、郑州、中山及
珠海
3. ATM 指 自动柜员机
4. CEPA 指 就本招股书而言,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
系的安排
5. H股 指 境外上市外资股,该等股份将以港币认购和交易
6. H股发行 指 本行于2006年5月11日至23日进行的国际发行和2006
年5月18日至23日进行的H股香港公开发行行为
7. MIS 指 管理信息系统
8. RBS China 指 RBS China Investments S. r.l.
9. RBS集团 指 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有限公司
10. RBS银行 指 苏格兰皇家银行有限公司
11. SARS 指 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也称非典型性肺炎
12. WTO 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
13. 巴塞尔委员会 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14.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 指 1988年7月,西方主要工业国(包括比利时、加拿大、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
瑞典、瑞士、英国及美国)的中央银行行长们在瑞士巴
塞尔国际清算银行原则上通过的由“巴塞尔委员会”制
定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15. 保荐人/联席保荐人/主 指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
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16.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条件公开发售A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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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
17. 不良贷款 指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生效后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
类对贷款进行分类时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
贷款。本招股说明书中,除特别指出,不良贷款均采用
五级分类口径
18. 长江三角洲 指 就本招股书而言,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及浙江省地区
19. 超额配售选择权 指 在H股发行过程中,本行授予国际承销商的购股权,可
由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国际承销商)于递交香港公开
发行认购申请的最后一日起30日内行使,以要求本行额
外发行及出售最多共计3,835,288,000股H股
20. 大丰银行 指 大丰银行有限公司
21. 贷款分类原则 指 人民银行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并于2002年1月1
日生效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22. 东北 指 就本招股书而言,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及辽宁省地区
23. 东方资产 指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4. 发行人/本行/公司/中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前身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国银行/中行/集团/本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子公司
集团
25. 发行人律师/本行律师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6. 工商银行/工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
27.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8. 合作框架协议 指 本行于2005年8月18日与RBS集团签订的合作框架协
议,为本行与RBS集团的战略合作的一部分
29. 华北 就本招股书而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
省、内蒙古自治区及本行总行
30. 华东 就本招股书而言,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
省、福建省、江西省及山东省地区
31. 环渤海地区 指 就本招股书而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
省地区及本行总行
32. 基点 指 万分之一
33. 集友银行 指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
34. 付息负债 指 包括客户存款、应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其他借
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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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
35. 减值贷款 指 根据国际银行业会计实务惯例,如果有客观减值证据证
明贷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会减少且减少金额可以预
计,该贷款被认定为减值贷款。
36. 建设银行/建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
37. 交通银行/交行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内资股 指 本行向国内自然人或法人发行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的普通股股票
39. 南洋商业银行 指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40. 农业银行/农行 指 中国农业银行
41. 普华永道中天 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2. 瑞士银行 指 UBS AG
43. 商业银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4. 社保基金 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45. 生息资产 指 包括客户贷款、证券投资、应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款项
46. 四大银行 指 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及本行
47. 外资股 指 本行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以外
币认购的普通股股票
48. 西部 指 就本招股书而言,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
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西藏
自治区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9. 香港金管局 指 香港金融管理局
50.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51.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52. 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 指 “巴塞尔委员会”在2004年6月26日颁布的新资本充
II 足架构,以取代巴塞尔协议
53. 信达资产 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54. 信用卡协议 指 本行于2005年8月18日与RBS银行签订的信用卡业务
合作协议,为本行与RBS集团的战略合作的一部分
55. 亚洲金融 指 亚洲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56. 元 指 人民币元
57. 章程/公司章程 指 本行于2006年4月12日经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8. 招股书/本招股书 指 本招股说明书
59.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60. 中部及南部 指 就本招股书而言,包括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
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海南省地区
61. 中银保险 指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62. 中银国际保诚 指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3. 中银国际控股 指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64. 中银国际控股集团 指 中银国际控股、其子公司及联营公司
65. 中银国际证券 指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6. 中银集团保险 指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
67. 中银集团人寿 指 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8. 中银集团投资 指 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69. 中银香港 指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
的公司,并为中银香港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70. 中银香港(BVI) 指 BOC Hong Kong (BVI) Limited
71. 中银香港集团 指 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72. 中银香港控股 指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
的公司,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73. 中银信用卡公司 指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74. 珠江三角洲 指 就本招股书而言,包括广东省、福建省及深圳市地区
75. 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的指标计算要求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用
银行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的比率反
映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的比率
第二节 概 览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概况
(1)发行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文简称: 中国银行
英文简称: BANK OF CHINA
(2)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3)法定代表人:肖钢
(4)注册资本:217,941,778,009元
2、公司简要历史沿革
本行于1912年成立,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行使国家的外汇银行职能。1949年至90年代初期,本行继续担任专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自1994年起,本行逐步成为一家提供全面服务的商业银行。除了商业银行业务之外,自1983年和1992年起,本行主要通过在香港的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本行在境外经营银行业务的历史也相当悠久,目前本行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拥有最广泛的海外分支机构网络,业务遍布香港、澳门和25个境外国家。1994年本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开始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1994年和1995年本行的香港分行和澳门分行分别在香港和澳门成为发钞行。2003年国务院选定本行作为股份制改革的试点银行之一,对本行注资225亿美元。2004年8月26日,本行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完整承继中国银行的资产和负债。随后,本行先后引进了RBS China、亚洲金融、瑞士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社保基金等投资者。2006年5月,本行成功发行了29,403,878,000股H股普通股(包括悉数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部分),并于2006年6月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业务概况
本行是一家国际化银行,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银行卡等业务领域仍居领先地位。
本行在巩固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市场地位的同时,通过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积极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力求为客户提供全招股说明书方位金融服务和解决方案。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的总资产为47,428.06亿元,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拥有在中国商业银行之中最广泛的国际网络。根据《银行家》杂志按截至2004年12月31日总资产计算,本行是全球第32大银行。商业银行业务是本行的核心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及资金业务,占本行2005年总收入的91.98%。本行还拥有从事投资银行、保险及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子公司。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在全国设有超过11,000家分支机构,本行的国际网络包括超过600家境外机构,遍及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与超过1,400家国外银行有业务往来。
从1990年以来,本行一直荣登财富全球500强排行榜。1992年起本行8次被《欧洲货币》杂志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或“中国最佳本地银行”,并于2005年被该杂志评为中国及香港的“最佳商业银行(2005年房地产奖项)”。2004年和2005年,本行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中国最佳外汇银行”。本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本行被《财资》杂志誉为“AAA级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AAA级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根据英国《金融时报》于2005年8月进行的调查,“中国银行”是中国十大国际品牌之一。本行还被指定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银行合作伙伴。二、主要股东简介
1、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行于2004年8月26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汇金公司为本行的唯一发起人。
汇金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公司法》于2003年12月16日设立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公司由国家出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本行和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职能是国务院授权的股权投资,不从事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汇金公司持有本行股份171,325,404,740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9.265%。
2、RBS China Investments S. r. l.
RBS China是一家受RBS集团控制的公司,RBS集团控制RBS China已发行股本的51.6%。RBS集团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总部位于英国苏格兰爱丁堡,业务遍及英国、美国及世界各地。RBS集团拥有庞大、多元化的客户基础,向零售、商业及大型公司及机构客户提供广泛的产品和服务。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RBS China持有本行股份20,942,736,236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467%。
3、亚洲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亚洲金融是位于新加坡的投资公司。亚洲金融的投资组合包括投资亚太区内多家金融机构。亚洲金融由淡马锡全资拥有,而淡马锡为新加坡政府全资拥有的投资公司。淡马锡于1974年成立,其管理的投资组合多样化,涉及全球各地多个行业,包括银行业及金融服务业。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亚洲金融持有本行股份11,785,825,118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765%。
4、瑞士银行
瑞士银行是全球领先的金融机构之一,其总部设于瑞士苏黎世,业务遍及世界各地。瑞士银行的业务涉及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全球投资银行及证券业务。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瑞士银行持有本行股份3,377,860,684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366%。
5、亚洲开发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是一家跨国发展金融机构,致力于减少亚太地区的贫困状况。亚洲开发银行于1966年成立,由65位成员拥有,其中大部分来自于亚太地区。亚洲开发银行的总部设于菲律宾马尼拉,在全球各地共有26个办事处。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亚洲开发银行持有本行股份506,679,102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0.205%。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独立法人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设立于2000年8月,作为我国政府支付社会保障费用的战略性储备金。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社保基金持有本行股份11,317,729,129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576%。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按中国银行集团合并报表口径计算)
2005年(1) 2004年 2003年
项 目
国际财务报告 国际财务报告 国际财务报告
中国会计准则 中国会计准则 中国会计准则
准则 准则 准则
净利息收入(百
100,405 101,008 84,985 88,435 71,904 76,597
万元)
净利润(百万元) 27,492 25,921 20,932 22,301 28,707 31,015
总资产(百万元) 4,742,806 4,740,048 4,270,443 4,265,221 3,979,965 3,973,280
存款余额(百万
3,703,777 3,699,464 3,342,477 3,338,448 3,035,956 3,033,364
元)
贷款余额(百万
2,235,046 2,235,265 2,146,462 2,147,688 2,157,473 2,160,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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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
股东权益(不含
少数股东权 233,842 226,419 205,351 200,755 203,752 196,820
益)(百万元)
全面摊薄每股收
0.15 0.14 0.11 0.12 0.15 0.17
益(元)
加权平均每股收
0.15 0.14 0.11 0.12 不适用(2) 不适用(2)
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全面摊薄 0.14 -- 0.11 -- 0.12 --
每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加权平均 0.14 -- 0.11 -- 不适用(2) --
每股收益(元)
每股净资产(元) 1.12 1.08 1.10 1.08 1.09 1.06
每股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 0.07 0.07 (0.54) (0.54) (0.33) (0.32)
额(元)
全面摊薄净资产
11.8 11.4 10.2 11.1 14.1 15.8
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
12.6 -- 10.0 -- 不适用(2) --
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全面摊薄净 11.2 -- 9.9 -- 10.6 --
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加权平均净 12.0 -- 9.7 -- 不适用(2) --
资产收益率(%)
注:(1)由于2005年本行向战略投资者发行普通股所吸收资金分别于12月30日和12月31日才到位,因而采取加权平均计算时未考虑该影响。
(2)本行2003年接受政府注资并实施相关财务重组,2003年的财务指标与2004年和2005年不具可比性
(3)本表中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计算
2、主要监管指标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监管指标 监管标准
年末 年末 年末
资本充足率(%) ≥8 10.4 10.0 不适用(1)
核心资本充足(%) ≥4
8.1 8.5 不适用(1)
流动性比率(%) 人民币 ≥25
48.9 35.3 33.8
外币 ≥60
87.4 78.6 72.2
存贷款比例(%) 人民币 ≤75
51.7 59.6 68.9
外币 ≤85
70.4 67.9 77.8
拆借资金比例(%) 拆入资金比例 ≤4
0.8 0.1 0.1
拆出资金比例 ≤8
0.2 0.3 0.3
不良贷款率(%)撐寮斗掷?口径 - 4.6 5.1 16.3
拨备覆盖率(%) ≥60 80.6 68.0 67.3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 ≤10 4.7 3.4 不适用(1)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50 25.6 25.4 不适用(1)
注:(1)本行2003年接受政府注资并实施相关财务重组,2003年的财务指标与2004年和2005年不具可比性
四、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规模及预计筹资额:本次发行数量为6,493,506,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58%,预计筹资额为人民币19,999,998,480元。
4、定价方式: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招股说明书刊登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组织路演推介,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A股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6、发行对象:
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7、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牵头组成的承销团包销剩余股票。
8、承销期:2006年6月12日至2006年6月29日
9、预计发行时间表:
询价推介时间 2006年6月12日至2006年6月16日
网下申购时间 2006年6月19日至2006年6月20日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2006年6月22日
网上申购日期 2006年6月23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 2006年7月5日五、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
本行本次发行6,493,506,000股,预计筹资额为人民币19,999,998,480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外,将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规模及预计筹资额: 本次发行数量为6,493,506,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为2.558%,预计筹资额为人民币19,999,998,480元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招股说明书刊
登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组织路演推介,在发行价格区
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
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市盈率: 24.23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预测每股收
益确定)
2006年度预测盈利总额: 不少于322.67亿元(按中国会计准则口径计算)
2006年度预测每股收益: 0.13元(2006年度预测净利润322.67亿元与发行后总股
本之比)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38元(未考虑当年利润影响)
发行市净率: 2.23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A股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
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
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
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牵头组成
的承销团包销剩余股票
1-1-10
招股说明书
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48,536,093.19元,包括:承销费用
499,999,962元,申报会计师费25,628,400元,律师费
5,160,000元,保荐费5,000,000元,印花税9,725,731.19
元及股份托管登记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3,022,000元。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询价推介时间 2006年6月12日至2006年6月16日
网下申购时间 2006年6月19日至2006年6月20日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2006年6月22日
网上申购日期 2006年6月23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 2006年7月5日三、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一)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电 话: (010)66596688
传 真: (010)66593777
联系人: 杨志威(二)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朱利
电 话: (010)66568888
传 真: (010)66568857
保荐代表人: 王俊、王红兵
项目主办人: 廖邦政
项目经办人: 张卫东、刘文成、高轶文、倪健、张白莎、刘光耀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 话: (010)84588888
传 真: (010)84865023
保荐代表人: 胡腾鹤、贾晓亮
项目主办人: 金剑华
项目经办人: 马小龙、朱洁、蒋昱辰、张宗保、姜颖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 话: (010)82001527
传 真: (010)82001523
保荐代表人: 倪毓明、牛国锋
项目主办人: 赵玉华
项目经办人: 万健、王钦刚、谢鑫、王蓓、任松涛(三)财务顾问: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平岳
电 话: (021)68604866
传 真: (021)58883554
联系人: 王燕、杜祎清、孟星海、穆强、白洋、李凯(四)分销商:
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电 话: 13911777684
联系人: 何海凝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16楼
电 话: (021)53821871
联系人: 侍江天
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招股说明书电 话: (021)54030869联系人: 封文辉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南塔14楼电 话: (021)68816000-1888联系人: 朱晓霞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 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电 话: (021)50367888-1043联系人: 张晓彬6、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甲1号东方亿通大厦四层电 话: (010)68055788联系人: 尚慧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广成路4号金宸国际公寓A座3-1105电 话: (010)66210718联系人: 卢涛8、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2座37层电 话: 13910728721联系人: 查向阳9、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华实大厦5层电 话: (010)66212493-119联系人: 王汉魁10、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15楼电 话: (021)68598000-6123联系人: 徐峰
招股说明书(五)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住 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负责人: 马洪力
电 话: (010)85191300
传 真: (010)85191350
经办律师: 石铁军、张涛(六)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负责人: 周忠惠
电 话: (021)61238888
传 真: (021)61238800
注册会计师: 周忠惠、吴卫军(七)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22层
负责人: 沈琦
电 话: (010)68365066
传 真: (010)68365038
经办评估师: 高忻、苏诚、徐晓、董建中、刘松、郜治宙(八)保荐人(主承销商)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 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 王玲
电 话: (010)58785588
传 真: (010)58785566
经办律师: 杨晓蕾、周宁(九)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 话: (021)58708888
传 真: (021)58899400
除本次发行的财务顾问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受发行人控制的公司外,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节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此次发行时,除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一、与本行贷款组合有关的风险(一)如果本行无法有效控制和降低贷款组合与新增贷款中的不良贷款水平,或者贷款损失准备不足以弥补实际的贷款损失,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的经营业绩曾经受到不良贷款的不利影响,不良贷款对本行目前和未来的经营业绩可能会继续产生不利影响。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五级分类制度下的不良贷款为1,032.26亿元。
2004年,本行处置了账面总值为2,720.20亿元的不良贷款及政策性资产,主要由于上述处置,本行不良贷款比率从2003年12月31日的16.3%下降到2004年12月31日的5.1%。如未进行上述出售,本行不良贷款比率将会显著增加,本行在未来可能不能处置如此大笔的不良贷款或者以类似条款处置不良贷款。此外,与中国其他商业银行一样,受目前国内监管和法律法规的限制,本行核销、处置或重组不良贷款的能力有限。
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和降低目前贷款组合中的不良贷款水平,或有效控制新增贷款中可能出现的减值,本行披露的不良贷款金额可能会由于贷款组合的质量恶化而上升。贷款组合的质量恶化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包括非本行所能控制的因素,例如中国经济增长放缓及其他不利宏观经济趋势等可能导致本行借款人在营运、财务和流动性方面遇到困难,可能对本行的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行就长期贷款而订立的部分合同可能不包括足够的财务及其他条款使本行能够有效监控和及时发现客户的信用风险或就此采取行动。此外,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公司贷款34.6%集中在制造业、18.0%集中在商业及服务业、6.8%集中在房地产业,如果这些行业出现显著或持续的衰退,可能会减少借贷活动,减少本行来源于这些行业的利润,还可能会使本行不良贷款增加。不良贷款增加会使本行贷款减值损失上升,并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贷款损失准备为831.53亿元,占本行五级分类制度下不良贷款总额的80.6%。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受贷款组合质量、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向、抵押品的可变现价值、所取得担保的程度、借款人所属的行业,以及宏观经济等多项的因素影响,其中很多方面超出本行的控制范围。此外,本行贷款损失准备是否充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行用以确定准备水平的模型是否可靠、本行使用该模型的技巧以及数据收集系统。模型的局限性、使用模型的经验缺乏及数据收集系统的局限性可能导致本行不能准确或充足的提取减值损失准备。因此,实际减值损失可能与本行的估计数字存在重大不同,并可能远远超出准备金额。假如贷款损失准备最终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本行可能需要提取额外损失准备,而这可能导致利润大幅下降,并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如果无法变现贷款抵押品或执行担保以覆盖本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余额,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本行有相当一部分贷款以抵押品作担保,本行的贷款抵押品主要包括国内的房地产和其他金融及非金融资产。受宏观经济因素等本行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影响,贷款抵押品的价值可能会波动或下跌,特别是经济放缓可能引起房地产市场回落等因素,导致部分贷款抵押品的价值低于有关贷款未偿还本金余额,减少变现抵押品收回金额,增加本行的减值损失。综上所述,本行可能不能及时全面地变现贷款抵押品或担保的价值,甚至完全不能变现此类抵押品或担保的价值。
另外,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贷款业务中33.4%是保证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一旦严重恶化,本行可能无法收回该等保证贷款的全部款项。(三)一年内到期贷款的利息收入占本行利息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如果本行无法保持在贷款市场的地位,可能会导致本行利息收入大幅减少
贷款的利息收入占本行总利息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本行贷款余额中有大部分属于一年内到期的贷款,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此类贷款占贷款总额约52.7%,根据本行的经验,这部分贷款大部分会在到期时续期。如果本行无法保持在贷款市场的地位,当竞争加剧或借款人可从其他来源以更低成本获得资金时,本行可能无法挽留该等借款人或吸引新的借款人,进而导致本行利息收入有可能会大幅减少。(四)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根据国内会计准则确定,如国内会计准则或其应用解释指引未来有任何修订,本行可能需要大幅增加贷款损失准备,从而可能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本行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根据国内会计准则确定。未来就国内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和颁布的解释指引可能会要求本行更改现行贷款准备政策,贷款准备政策的改变可能导致本行大幅增加贷款损失准备,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二、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一)本行正逐步改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但尚未全面测试部分已改善系统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和成效。本行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的某些方面仍然需要继续改善,如果改善上述系统的成效不佳,本行的业务和前景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风险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本行曾经发生信贷质量问题、信贷审批和控制流程失误、内部控制不足和操作问题。本行的外部顾问(包括本行独立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注意到本行的财务报告方面出现若干内部控制缺陷,这些缺陷包括公司治理、分行控制和监督、信贷评估和监控、资金和资产及负债管理、托管业务、财务汇报、人力资本、信息科技和内部稽核职能等方面。目前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存在的缺陷可能对本行及时准确地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及其他数据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也会对本行的效率造成不利影响,损害本行风险管理程序的成效,增加出现财务报告错误和违反法规的机会。本行已采取措施、政策和程序改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弥补上述缺陷,包括加强总行部门对分行相关部门的控制,改善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可获得的信息量,加强本行稽核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管理层与内部稽核部门之间的沟通,提升内部稽核职能的独立性等方面。由于上述措施、政策和程序相对较新,本行需要更多时间实施和检验其有效性。此外,由于有关的实施工作仍在进行中,本行可能不能够准确预计成功应用和有效监控该新体系所需的时间;本行员工也可能需要更长时间适应这些的新体系或即将推行的控制及遵行作法;本行也不能保证会有效贯彻应用这些新体系。
其次,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展、产品和服务范围的扩大,本行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可能需要面对更大的挑战,需要做进一步的改善。例如,除商业银行服务外,本行还提供投资银行和保险服务,与这些业务相关的风险与商业银行业务存在重大差异,而本行在处理这些风险方面的经验有限。未能解决内部控制以及其他方面的缺陷可能会导致本行利益受损或财务报表出现遗漏和错误,也可能影响本行及时遵守相关财务报告要求和监管规定的能力。如果本行的风险管理系统不足以有效管理相关风险,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本行正在改善和统一贷款记录的质量和程序,如果不能防范与贷款记录程序不完整或错漏有关的风险,可能会限制本行在客户拖欠还款时为保证本行利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作为风险管理系统的重要措施,本行使用一套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评估单一公司客户的独特风险状况和本行的整体信用风险,由于此程序涉及对有关借款人风险状况的详尽分析,需要考虑定量和定性两方面的因素,有可能会受错误判断的影响。本行十级客户信用评级制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受国内借款人的信息和信用历史的可供使用情况限制,并可能在有些方面与国际信用评级标准有所不同。本行已经优化信贷政策及指引,以处理与特定行业(例如房地产业)或特定类型借款人(例如关联企业及集团客户)有关的潜在风险,但由于可使用的资源或工具有限,本行未必能及时发现这些风险。此外,本行的员工未必能有效地实施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及指引,如贷后监控政策,本行的信用风险可能因此增加。如果本行不能有效地实施、持续遵循或继续优化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二)本行在有效集中管理和监控本行的分行及子公司,以及在全行贯彻政策的一致性上存在困难,也可能无法及时发现或防止本行员工或第三方的欺诈行为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在境内拥有超过11,000家分行和分支机构,另于27个国家及地区拥有超过600家境外机构。本行的分支机构过去在经营和管理方面一直拥有重大自主权,本行的总行可能不能确保各项政策均能在全行内有效地贯彻实施。由于信息系统的限制,本行过去存在未能有效防止或者及时发现这些分行和子公司的运作和管理问题的情况。
最近,新闻媒体广泛披露了多宗中国金融服务行业员工或客户涉及欺诈及不正当行为的事件。与其他银行一样,本行也面临员工、客户或其他第三方从事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从而对本行业务、声誉或前景带来不利影响。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表现为多种形式,一般较易引发欺诈行为的缺陷包括,职能分工不清、所实施的控制不足及若干由管理层采取的举措与本行内部控制政策并不一致。尽管本行采取措施以发现和防止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士的不正当行为和欺诈,但本行仍可能不能及时发现或防止此类不正当行为发生,本行需要继续改善现行政策和措施,并实施新的政策和措施。如果本行不能有效管理及监控本行的分行和子公司,就可能无法及时发现或防止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而这可能导致本行声誉受损,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三)利率和货币汇率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可能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与大多数商业银行一样,本行的经营业绩很大程度上源于净利息收入,2004年和2005年,净利息收入占本行营业收入的81.1%和86.5%。利率波动可能以不同方式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利率下降可能会令本行的利息收入减少,而利率上升通常会使本行的定息债券及贷款的价值下降,从而增加本行的融资成本,降低贷款的整体需求、减少新增贷款,增加客户拖欠还款的风险。由于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存在缺口,利率波动还可能减少本行的净利息收入,本行可能需要承担额外成本来调整利率敏感性资产及利率敏感性负债之间的缺口。我国近年逐步放宽对利率的管制,可能会导致利率波动加剧、存贷款业务竞争加剧,从而导致融资成本上升、贷款利率下降,从而减少本行的净利息收入。尽管近期放宽利率管制,使本行可向不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收取不同利率,但本行贷款政策的调整需要一定的时间,本行不一定从放宽政策中得益。此外,本行应对利率波动而对贷款重新定价的经验有限,如果不能适时的对贷款重新定价,可能会影响本行的盈利能力。另外,本行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余额中的相当一部分均以外币计价,相关外币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本行相当一部分资产及负债以外币计价,包括汇金公司于2003年12月的注资,同时,本行从事多种外汇交易,并取得大量外币收入,本行海外业务也需要外币资金,本行存在外汇风险敞口,尽管本行与汇金公司于2005年1月5日订立了有关本行180亿美元注资的外币期权协议,但由于市场风险管理及可对冲工具有限,加上国家控制货币兑换,本行管理外币风险的能力受到限制。
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外币的价格波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包括国内外政治、经济状况变化。自1994年以来,人民币兑换外币,包括港币和美元,一直是以人民银行制定的汇率为基础,该汇率每日按前一个营业日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及世界金融市场的当时汇率制定。从1994年至2005年7月20日,人民币兑美元的官方汇率在一般情况下均为稳定。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引入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允许人民币币值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参照一篮子货币在监管范围内波动,同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约2%。国家已对汇率制度进行调整并可能在今后作进一步调整。
当人民币升值时,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相对于人民币而言将下跌,如果本行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币种不匹配或者未能采取合适的对冲措施,则外币兑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包括本行的资本充足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外币汇率的波动可能会产生汇兑损益。(四)本行相当一部分利润来自海外业务(尤其是中银香港),这部分业务如果恶化或中断,可能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港澳业务对应的资产合计约占本行未扣除抵销项目前总资产的19.5%,占本行2005年税前利润约37.1%,中银香港的业务占本行香港业务资产和利润的相当一部分,因此,本行能否分配股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港澳业务的盈利能力,尤其是中银香港向本行支付的股息。本行的香港、澳门及其他海外业务可能受到当地经济、政治及监管环境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一定会维持同等水平的盈利能力,例如香港经济曾经历大幅下滑,包括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3年爆发的SARS引致的经济下滑,经济下滑导致贷款需求减少、利差收窄和贷款质量恶化,从而影响本行香港业务的盈利能力。中银香港业务或者本行其他海外业务如果严重恶化或者中断,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中银香港控股是一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商业银行集团,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银香港开展商业银行业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合并持有中银香港控股约65.97%的股份,但中银香港控股的大部分董事会成员均独立于本行,并非本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成员。此外,中银香港控股受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保障少数股东权益的规则及法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在独立董事及股东批准关联交易方面的限制,因此,虽然本行享有控股权并在董事会中占有席位,一旦本行权益与中银香港控股少数股东权益出现不一致,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规则及法规可能会限制本行行使中银香港控股和中银香港控制权的能力。(五)本行面临与东方资产所发行十年期债券有关的信用风险
2000年,东方资产向本行发行本金为1,600亿元、年利率为2.25%的十年期债券,作为本行向其转让部分不良资产的对价。东方资产将利用处置所持有不良资产获得的资金作为偿付该项债券的部分资金来源,若东方资产无力偿还该项债券,财政部表示将提供资金支持。如东方资产不能到期偿还该项债券且不能从财政部取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六)部分表外业务可能使本行面临信用及资金风险
作为本行业务的一部分,本行提供部分承诺和担保,包括提供承兑、保函、信用证及其他信用承诺,这些承诺和担保并未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该类信贷承诺余额为8,957.62亿元,与总负债相比为重大金额。本行面临与上述承诺和担保有关的信用风险,若客户不能履约,本行可能会需要兑现相关承诺和担保,如果本行无法从客户处就此得到偿付,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七)本行面临与衍生工具交易有关的风险
本行主要为自身对冲风险需要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也代表客户参与衍生工具交易,本行面临与此类交易有关的市场及操作风险。目前,我国的衍生工具交易市场制度及相关司法体系尚未完善,可能会增加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此外,本行监控、分析及报告此类衍生工具交易的能力受本行信息技术系统发展的限制。因此,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会因为此类衍生工具价格的波动而受到不利影响。(八)如果本行无法应对由于近年来迅速增长所带来的各项风险和挑战,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本行业务的迅速、持续增长对管理、营运及资本资源的需求大幅上升,本行可能不能准确评估与业务增长有关的风险,例如按揭贷款组合的快速增长所产生的风险。业务活动的增长为本行带来各种风险和挑战,例如,本行在开展新的业务活动方面,在聘请、培训和挽留具备合格经验及知识的人才以管理新增和现有业务活动方面,在为本行后台和支持保障职能提供足够的员工方面、以及提升、扩展本行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系统等方面欠缺经验。尽管本行最近正采取措施改善公司架构、公司治理及其他方面业务,以支持业务的未来增长,但由于相关措施相对较新,本行员工需要更多的时间实施和适应相关措施。此外,相关措施对本行公司框架、公司治理或其他方面业务的影响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
本行需要额外的资本支持业务的持续增长(包括贷款的增长),如果本行未来蒙受重大贷款损失,可能也需要额外的资本。本行能否于未来取得额外资本受多项因素制约,如本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获得政府或监管部门的必要批准和市场整体状况。
如果本行不能保持现有的增长速度,或者新的业务活动不能取得预期业绩,或者本行不能成功应对迅速增长所带来的各项风险和挑战,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九)如果无法维持存款增长或者存款大幅下降,本行的流动性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本行商业银行业务的大部分资金需求来源于短期资金(主要以存款形式),包括客户存款和银行同业存款。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92.3%客户存款的到期时间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或为活期存款。本行自2004年起建立流动资产投资组合,以满足持续的流动性需求,本行扔主要依赖客户存款以满足资金需求。尽管短期客户存款是稳定且可预期的资金来源,但本行无法保证总是可以依赖此资金来源,如果无法维持存款持续增长或存款出现大幅下降,本行的流动性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需要寻求成本更高的资金来源。(十)如果不能实质有效或及时改善信息技术基础建设,本行的竞争力、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很大程度上依靠信息技术系统为客户提供服务、管理风险、实施内部控制以及管理和监控业务,本行在此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1)过往,本行总行就分行的信息技术职能给予了相当的自主权,因此分行使用多种不同的业务应用程序或者同一程序的不同版本;
(2)本行过去曾在整合与共享资料时遇到困难,因而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以手工综合信息,此举可能会增加信息不准确的风险,削弱本行及时提供信息的能力;
(3)本行目前的数据信息可能不足以支持对客户状况进行准确和全面的分析,本行的管理信息系统尚不能处理和整合全行所有的业务数据;
(4)本行信息系统在衡量和报告资产负债表外业务风险和集团借款客户的风险集中度方面存在局限,且本行需要不时依赖若干手工收集的资料以衡量有关风险;
(5)本行的信息系统在自动处理和整合产品间、相关公司间及放贷机构间的集团客户借款人风险集中度方面,以及衡量资产负债表外安排的风险(包括衡量有关安排的集中性风险)方面存在局限;有关监测客户风险集中度的局限可能影响本行有效监控集团客户借款人风险集中度的能力。
如果无法解决上述及其他问题,本行集中管理分行与子公司的能力,包括管理上述分行与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和管理其风险的能力以及提供可靠经营和财务数据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本行只有有限的灾难修复安排,信息技术系统的任何中断均可能对本行服务客户和开展业务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对本行的声誉和财务造成一定损失。本行不一定能够成功和及时提升信息技术基础建设,例如,作为IT蓝图项目的一部分,本行正在提升管理信息系统,但不能保证可以及时或者成功提升有关系统,或者特殊情况下采取适当及有效的临时措施。如果本行不能成功和及时提升信息技术系统或本行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发生中断,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十一)本行受境内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可能受到的处罚将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接受境内外监管机构的各种监管,相关监管可能暴露出本行在某些经营方面(例如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方面)的不足,如本行过去曾未能达到银监会资本充足的要求。
国家审计署公布,将于2006年对部分商业银行(包括本行)某些分支机构进行例行审计。本行无法预计该审计的完成日期或其结果。假如审计中发现本行可能的违规情况或者本行成为任何负面宣传的目标,可能对本行的公司形象、管理层声誉及诚信、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另外,不排除本行因此成为其他政府或第三方的调查或类似事件的对象,此类调查或类似事件的结果可能会使本行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03年至2006年2月28日,本行被国内监管机构处以单项金额超过10万元的罚款总额约为3,090万元,这些处罚涉及本行违反外汇法规、违规贷款、违反会计处理和违反税务法规。此外,由于本行通过海外分行和子公司开展大量海外业务,本行受不同司法辖区监管机构的监管,由于各个司法辖区的监管规定各不相同,这为本行的海外业务带来了更多的挑战。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四个年度内,本行在海外业务方面遭受的罚款总额约为2,000万美元。尽管本行正尝试解决业务中所发现的缺陷,但境内外监管机构未来对本行进行的监管仍可能导致罚款、其他处罚或其他行动,进而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十二)控股股东对本行业务施加重要控制的影响
本次A股发行数量为649,350.6万股,A股发行后,汇金公司将拥有本行67.493%的股份,继续维持最大股东地位,汇金公司具有对本行业务施加重要控制的能力,具体包括:
(1)发行新证券;
(2)本行董事及监事的提名及选举;
(3)本行管理层,尤其是本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
(4)本行的业务战略和政策;
(5)分派股息的时间及数额;
(6)任何与战略投资、合并、收购、合资、投资或撤资有关的计划;
(7)修订本行的章程;
(8)董事会须获得绝大多数票数通过的决议案。
汇金公司可能对本行的业务或股息政策采取不符合本行或本行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十三)本行可能不能全面或及时发现洗钱及其它非法或不当活动,这可能令本行承担额外责任及损害本行业务
本行须遵守中国和本行经营业务的其它司法辖区适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法律及其它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行(包括但不限于)采纳和执行「了解你的客户」政策和程序,并向不同司法辖区的适当监管机构呈报可疑及大额交易。本行现正改善本行的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制度。然而,本行何时能够完全完成有关改善工作及有关改善工作是否有效尚不确定。尽管本行已采取政策和程序检查和预防本行银行网络被利用进行洗钱活动和被恐怖分子及恐怖活动相关组织和人士利用,然而一些有关政策和程序仅属刚开始采取,可能无法全面预防其它人士利用本行从事洗钱和其它非法或不当活动。假若本行不能完全遵守该等适用法律法规,有关政府机关(本行向不同司法辖区呈报者)有权对本行施加罚款及其它处罚,而本行过往曾被罚款。此外,假若客户利用本行洗钱或从事非法或不正当活动,本行的业务及声誉均会受损。(十四)如果被认定本行的业务关系导致了与受美国制裁的国家及实体的禁止性交易,则可能会使本行在美国受到严重处罚或承担其它责任,且本行在美国的业务及本行的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新闻报导中曾指称与本行保持业务关系,且受美国制裁的某些国家及实体可能曾利用本行的银行服务从事了与受美国制裁事项相关的金融交易。上述服务中与包括以美元及其它货币进行的金融交易相关。尽管本行在过去并不了解,且现在也不知道美国有关部门就本行进行的任何调查,除了本行在正常的过程中对本行的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外,本行已就上述的指控进行了内部的检查。据报导,美国政府目前正就非美国银行遵循其制裁计划及其它有关法律的做法进行审查。
自2005年第四季度以来,本行已强化了相关政策及程序,以防止与该等受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实体进行禁止性交易或产生其它的商业关系。不过,像很多其它非美国银行一样,如果被认定本行的业务关系导致了与受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实体的禁止性交易,则本行可能面临着相当程度的风险。
此外,如果一家银行被认定违反了该等法律,它将可能面临重大处罚或承担其它责任,并且这种认定可能对其在美国的运营、在美国境内或与美国人士进一步开展业务的能力,以及该银行的声誉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目前,本行无法预测本行是否可能会被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本行的任何监管者或其它政府机构是否将会对本行进行质询或调查,或本行的任何监管者或其它政府机构是否会由于此类关系而对本行可能采取任何行动。(十五)本行尚未取得部分土地和房产的正式的权属证明,而本行的部分业主也未拥有出租房产的相关权属证明,这可能会对本行使用这部分土地和房产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本行律师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06年3月31日,本行境内分支机构以划拨方式取得了794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取得了5宗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这些土地使用权存在被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要求规范调整的风险。本行占有、使用的1030宗土地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截至2006年3月31日,本行取得的建筑面积约为46万平方米的767处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相应土地使用权证;本行占有、使用的建筑面积约为121万平方米的747处房屋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本行与出租人签订3938笔租赁合同/协议,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筑面积为约91万平方米的房屋是否有效暂无法判断;本行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筑面积为73平方米的2处房屋存在被有关主管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或被法院判定租赁协议为无效协议的法律风险,如果本行无法保证在租约到期时能够续约,则本行可能被迫寻找其他物业并因此产生额外费用。三、与银行业有关的风险(一)银行业日趋激烈的竞争以及资本市场对资金的分流,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本行面临其他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的竞争。此外,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6年12月前我国会取消外资商业银行在地域、客户及营业牌照的法规限制,本行预期来自外资商业银行的竞争将有所增加,而CEPA框架下香港银行可以在内地开展业务。上述银行中的很多与本行争夺类似的贷款、存款及收费客户,其中一部分在财务管理和技术资源等方面可能比本行更具优势。
近年来,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进一步开放银行业的措施,包括有关利率、中间业务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措施,这些措施使本行和其他银行争夺客户的基础有所改变。
本行与其他银行竞争的加剧,可能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例如:(1)降低本行在主要业务领域的市场份额;(2)减少本行贷款组合及存款基础的规模;(3)降低净息差及净利差;(4)减少本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增加非利息支出,如销售及营销费用;(6)降低本行资产质量;(7)对合格员工需求的竞争加剧。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本行可能面对其他投资途径对资金的竞争,这些竞争可能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二)监管政策和其他政府政策变化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必须遵守适用本行业务的许多法律法规,我国银行监管制度正经历重大变革,包括适用于本行法律法规的变革,这些变革的一部分可能会增加本行的经营成本或对业务开展施加额外限制。例如,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于2006年1月1日试行,该规定修改了对若干监管指标的要求,并且制定了部分新的监管指标,该项规定仍有待修订,且在2007年之前不会正式生效,本行目前不能确定该规定对本行业务的影响。
未来的法律、法规、规则或政策,或对目前或未来法律、法规、规则或政策的解释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包括增加本行经营成本。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禁止中国商业银行使用资金从事一般银行业务以外的活动,在相关条文出台前,本行曾以该等条文禁止的方式使用本行的资金,尽管本行一直在清理这部分投资,且未因这部分活动而受到过任何重大行政制裁、罚款及其他处罚,但有关监管机构可能在未来就这部分活动对本行采取其他措施。
此外,有关新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应用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不能遵守适用的规则和法规,可能导致本行被处罚或业务受限制,在极端的情况下,本行甚至可能被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新法律法规还可能对本行的业务,如在外币业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三)国内法规对本行可进行的投资类别做出若干限制,从而制约了本行追求最佳投资回报及进行多元化投资或对冲本行人民币资产有关风险的能力
由于现行法规的限制,本行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资产几乎全部集中在国内商业银行获准投资的少数项目上,例如国债、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和次级债券等。多元化投资能力受限制约了本行追求最佳投资回报的能力,假如本行所持某类投资贬值,该限制会使本行面临更大的投资损失风险。例如,本行持有大量的定息债券,该类债券以固定利率计息,利率的普遍上升可能会导致该等债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此外,由于持有的对冲工具有限,本行管理人民币资产相关风险的能力受到限制,如果人民币资产的价值下跌,将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四)投资于商业银行须符合所有权限制的规定
投资于国内商业银行须符合一系列所有权限制的规定,例如,任何人士或实体必须获得银监会的预先批准,才能持有一家中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或已发行股份总额5%以上(含5%)的股份,如果股东在并未事先获得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增持一家中国商业银行的股权超过该5%的限额,则该股东将会受到银监会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上述不当行为作出矫正、罚款以及没收相关所得。此外,根据公司法,本行不能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取得本行贷款的抵押品,而任何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如果以所持本行股份质押给任何贷款人作为抵押品,需要事先通知本行董事会。未来国内关于商业银行所有权限制规定所作的变化,都会影响本行的投资价值。(五)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受国内可获取的信息质量及范围影响
由于可获得的信息有限,并且国内的相关信息系统仍在发展中,全国性信用信息资料库尚未完善,同时国内借款人在财务报表披露和所采用的审计准则方面,不一定能够与发达国家可比具有可比性,因此本行对特定客户相关的信用风险的评估可能不是根据全面、准确、可靠的信息作出的。在缺乏该等信息和包含公司及个人借款人的全国统一信用资料库全面实施及生效前,本行必须依赖其他公共资源及本行的内部资源,此举或许不如使用全国统一信用系统有效,受上述因素影响,本行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有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六)本行的贷款分类指引与若干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所适用的有所不同
本行根据贷款分类原则划分贷款,贷款分类情况在某些方面与部分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有所不同,因此,本行根据贷款分类原则划分的贷款金额可能与假设本行位于其他司法辖区所呈报的金额有所不同。此外,由于贷款分类原则在2002年生效,国内商业银行(包括本行)在实行贷款分类原则方面的经验有限。(七)传媒对银行业的负面报道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银行业欺诈事件及有关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内部控制和管理层事件等一直是媒体广泛报道和关注的重点。无论负面报道是否正确或者适用于本行,都可能对本行的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造成不利影响。四、其他相关风险(一)经济环境的变化有可能影响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前景
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近年来国内实施市场化经济改革,改革的具体措施可能因行业或地区的不同而做出调整,本行不一定能受惠于所有的措施。
国家过去曾实施多项政策,以限制通货膨胀及控制部分行业的过快增长,例如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政府实施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包括提高基准利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和颁布商业银行信贷指引以限制向部分行业发放贷款,这些宏观经济政策可能会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济增长的周期性波动将影响社会经济环境,影响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此外,未来任何可能发生的灾难,其中包括自然灾害及传染病的爆发,有可能会减少经济活动,对中国、亚洲和世界其他地方的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可能影响本行业务发展规划的顺利执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二)本行受国家外汇管制
人民币目前还不是可完全自由兑换货币,包括本行在内的中国商业银行如要进行外汇结算或离岸业务,必须事先获得外汇管理局批准。此外,本行有时需要将人民币收入兑换为外币以满足本行对外币的需要,例如支付外币开支和负债。其次,本行将外币本金兑换为人民币时必须获得外汇管理局批准。上述所有因素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遵守资本充足率和主要监管指标的规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三)股息支付会受到法规的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以可分配利润支付股利。该可分配利润等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本行净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二者以较低者为准,并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一般准备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某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将被保留,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如本行于本年度没有净利润,或净利润未能满足财政部关于提取一般准备的规定,则可能不会分配股利。如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或违反其他我国银行业法规,将被银监会禁止支付股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分配。
本行的股利分配受相关法规限制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股利分配政策”。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一、本行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中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文简称:中国银行
英文简称:BANK OF CHINA
2、法定代表人:肖钢
3、成立日期:2004年8月26日
4、注册资本:217,941,778,009元
5、注册地址/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邮政编码:100818
6、电话号码:(010) 66596688
7、传真号码:(010) 66593777
8、互联网网址:http://www.boc.cn
9、电子信箱:bocir@bank-of-china.com二、本行历史沿革(一)本行发展概要
本行于1912年成立,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行使国家的外汇银行职能。1949年至90年代初期,本行继续担任专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自1994年起,本行逐步成为一家提供全面服务的商业银行。除了商业银行业务之外,自1983年和1992年起,本行主要通过在香港的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
本行在境外经营银行业务的历史也相当悠久,于1917年在香港开业,其后分别于1929年及1981年在伦敦及纽约开设分行。目前本行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拥有最广泛的海外分支机构网络,业务遍布香港、澳门和25个境外国家。本行曾参与中银香港控股于2002年7月进行的重组及首次公开发售,并在过程中吸取重组的经验。有关经验能够帮助本行进行重组。
1979年3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本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同时行使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直属国务院领导。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随后本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设,各行其职,本行统一经营国家外汇的职责不变。至此,本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之下的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1994年初,根据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部署,本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开始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1994年和1995年,本行的香港分行和澳门分行分别在香港和澳门成为发钞行。
2003年,我国大力推进金融系统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入实质阶段。国务院选定本行作为股份制改革的试点银行之一,年内完成了对本行的注资。自此,本行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有计划的重组和改制工作。(二)本行重组改制情况
1、财务重组情况:
根据股份制改革方案,本行实施了以下一系列财务重组措施:
汇金公司注资:2003年12月,国家通过汇金公司向本行注资225亿美元,包括196亿美元现金以及注资时价值约29亿美元的黄金。根据财务重组安排,本行将注资前的原所有者权益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用以弥补因计提不良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累计亏损。
出售不良贷款及政策性资产: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本行于以下交易中出售总账面值2,720.2亿元的不良贷款及政策性资产:
2004年6月,本行向信达资产以无追索权方式出售总账面值1,485.40亿元的不良贷
款(扣除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后账面净值为734.30亿元),以换取人民银行所发行的本金
为734.30亿元的五年期专项中央银行票据;
2004年6月,本行向人民银行出售总账面值181亿元的政策性资产(账面净值为181
亿元),以换取人民银行所发行的本金额为181亿元的三年期专项中央银行票据;
2004年9月,本行向东方资产以零价格无追索权方式出售总账面值1,053.8亿元的损
失类贷款(账面净值为零)。该等贷款的原始本金为1,413.99亿元。
发行次级债券:2004年和2005年,本行发行一系列本金总额为600亿元的次级债券,成为计算本行资本充足率的补充资本。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本行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并依据中国会计准则计算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48%及10.04%,主要是本行进行的财务重组的结果。
2、企业重组情况:
根据银监会的相关批复,本行由汇金公司为发起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银监会向本行换发了《金融许可证》,机构名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中国银行,英文名称:BANK OF CHINA LIMITED),许可本行经营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经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中国银行于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和负债已于2004年8月26日由股份公司全部予以承继。
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将包括中国银行使用的已完善产权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部分划拨土地按原用途授权本行经营管理。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银行整体重组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且该评估报告得到了财政部的核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本行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确认本行以汇金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改建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汇金公司注入本行的225亿美元折人民币186,390,352,497.83元,设置本行发起人股份186,390,352,49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汇金公司所持本行全部股份为国家股。普华永道中天对此出具了相关验资报告及补充说明。
本行于2004年8月23日召开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2004年8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向本行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据此,本行由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3.其他重组工作
本行其他方面的重组工作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程序、人力资源及信息科技等。
公司治理:本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成立了多个董事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履行董事会指定的职能,包括战略发展委员会、稽核委员会、风险政策委员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于本行公司治理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招股书第十节“公司治理结构”。
风险管理:为了加强风险管理,改善资产质量,本行采取下列一系列措施:加强本行风险管理系统的独立性,完善组织架构;增强集中监控本行境内分行的风险管理;改善本行信贷风险的管理和评估程序;改进风险监控及风险预警系统。
有关本行风险管理系统的更多资料,请参见本招股书第七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为改善内部控制,本行采取以下措施:
成立内部控制委员会;加强本行内部稽核功能的独立性;明确本行员工在加强内部控制和遵守所有适用规定方面的职责;制定更严格的反洗钱制度;集中并加强对本行操作程序的监控,并建立有关操作程序的制衡机制。
有关本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更多资料,请参见本招股书第七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业务流程:为提升营运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精简组织架构,本行积极推进业务流程整合和机构改革工作,明确了一体化、集约化经营,扁平化、集中化和按业务线、产品线管理,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和方向。
人力资源管理:本行为改善人力资源管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本行建立了新的职位体系,分为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及技能操作三个职位类别,
并通过引进专业化的人才测评方法,加大竞聘上岗力度,改革本行的聘任制度;
建立新的薪酬制度,根据员工的贡献、能力和绩效决定薪酬;
建立新的绩效管理体系,引入平衡计分卡方法层层分解绩效目标,设置股东增值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等关键绩效指标;
制订和实施面向各级员工的培训规划,该规划包括高层管理人员领导能力培训项目、核心人才培养计划和一系列银行业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有关本行员工与人力资源管理的更多资料,请参见本节第七部分“本行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信息技术:本行已完成多个重要项目,包括实时支付系统、全球交易系统和信用卡系统,以改善本行的系统功能。此外,本行在2004年启动了IT蓝图,并将在未来实施多项措施,以提升本行信息技术的水平。本行已开展或准备开展该蓝图的若干部分,包括以下各项:
开发新的核心业务系统,提高本行的业务处理能力,加强本行的风险管理;
升级总账目、MIS、网上银行服务及贸易融资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综合本行多个境内数据中心至单一数据中心,并由一个灾难备份数据中心提供支援。
有关本行信息技术系统的更多资料,请参见本招股书第六节“本行的业务”。(三)本行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1、本行拥有的主要资产情况
本行于2004年8月26日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整地承继了原中国银行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固定资产,商标、专利、著作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以及若干特许经营权等。关于以上资产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招股书第六节“本行的业务”。
2、本行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
本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及保险业务,本行的核心业务为商业银行业务,占本行2005年总收入的91.98%。关于本行业务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书第六节“本行的业务”。(四)本行的独立经营能力
1、资产独立
本行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商标、知识产权登记文件、域名以及电子信息设备等,与股东的资产完全分离,不存在本行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2、人员独立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信贷风险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兼任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董事长未兼任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未兼任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职务。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本行领取薪酬,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在与本行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本行在劳动、人事、工资管理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本行员工均与本行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
3、财务独立
本行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具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均完全独立于股东,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本行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国税纳税登记证号为京国税西字110102100001342号,地税纳税登记证号为京字110102100001342000号。
本行依法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存款、结算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共用账户的情形。本行的股东在本行的各项业务均按本行一般规定执行,按通常的存款及结算程序办理,存款账户及计息、兑付、结算,均与其他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完全相同,与本行资金及账户完全独立。
4、机构独立
本行的营业和办公机构与股东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也不存在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干预本行机构设置的情况。
本行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同时建立了完整独立的内部组织结构,各部门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5、业务独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的总行及下属分支机构均已取得了经营商业银行业务所需的许可文件,实行一级法人制,所有业务均由总行及下属分支机构共同开展。本行独立从事于银监会向本行换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国家工商总局向本行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本行经营范围的业务,未受到本行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干涉、控制,亦未因与本行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本行经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不良影响。三、发起人情况
汇金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公司法》于2003年12月16日设立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汇金公司由国家出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本行和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汇金公司职能是国务院授权的股权投资,不从事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
目前汇金公司除了对本行的投资外,还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投资。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汇金公司持有本行股份171,325,404,740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9.265%。汇金公司持有的本行股票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四、战略投资者及其他主要投资者情况(一)本行的战略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入资情况
伴随着本行的重组,本行在与领先的国际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改善本行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加强本行业务基础以及拓展新商机等方面做出了持续性的努力。本行与RBS集团、RBS银行、RBS China、亚洲金融、瑞士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签订了多项战略合作安排,本行还与社保基金签订了入资相关协议。本行相信,与这些投资者的合作战略安排与协议将是长期的,并且对各方均有益处。
RBS China、亚洲金融、瑞士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社保基金对本行的投资已得到我国及海外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的批准(此为投资的完成条件之一)。该投资无须取得我国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批准。
1、RBS China
RBS China是一家受RBS集团控制的公司,RBS集团控制RBS China已发行股本的51.6%。除RBS集团外,本行并无与RBS China的股东存在任何直接业务关系。RBS集团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总部位于英国苏格兰爱丁堡,业务遍及英国、美国及世界各地。RBS集团拥有庞大、多元化的客户基础,向零售、商业及大型公司及机构客户提供广泛的产品和服务。
2005年8月,RBS集团及RBS China与本行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并与汇金公司签订股份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RBS China已通过向本行认购新发行的股份及向汇金公司购买现有股份的方式,收购本行合计约9.61%的H股公开发行前股本。RBS China以约30.48亿美元认购及购入共20,942,736,236股股份,折合每股价格约为本行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按本行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核定数折算为美元)的1.17倍。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RBS China持有本行股份20,942,736,236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467%。
2、亚洲金融
亚洲金融是位于新加坡的投资公司。亚洲金融的投资组合包括投资亚太区内多家金融机构。亚洲金融由淡马锡全资拥有,而淡马锡为新加坡政府全资拥有的投资公司。淡马锡于1974年成立,其管理的投资组合多样化,涉及全球各地多个行业,包括银行业及金融服务业。2005年8月,亚洲金融与本行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根据该协议,亚洲金融已通过向本行认购新发行的股份的方式,收购本行约4.80%的H股公开发行前股本。亚洲金融以约15.24亿美元认购10,471,368,118股股份,折合每股价格约为本行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按本行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核定数折算为美元)的1.17倍。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亚洲金融持有本行股份11,785,825,118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765%。
3、瑞士银行
瑞士银行是全球领先的金融机构之一,其总部设于瑞士苏黎世,业务遍及世界各地。瑞士银行具有领先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全球投资银行及证券业务,是瑞士零售及商业银行界的市场领先者。
2005年9月,瑞士银行与本行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并与汇金公司签订股份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瑞士银行已通过向本行认购新发行的股份及向汇金公司购买现有股份的方式,收购本行合计约1.55%的H股公开发行前股本。瑞士银行以约4.9157亿美元认购及购入共3,377,860,684股股份,折合每股价格约为本行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按本行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核定数折算为美元)的1.17倍。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瑞士银行持有本行股份3,377,860,684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366%。
4、亚洲开发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是一家跨国发展金融机构,致力于减少亚太地区的贫困状况。亚洲开发银行于1966年成立,由65位成员拥有,其中大部分来自于亚太地区。亚洲开发银行的总部设于菲律宾马尼拉,在全球各地共有26个办事处。
2005年10月,亚洲开发银行与本行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并与汇金公司签订股份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亚洲开发银行已通过向本行认购新发行的股份及向汇金公司购买现有股份的方式,收购本行合计约0.23%的H股公开发行前股本。亚洲开发银行以约7,374万美元认购及购入共506,679,102股股份,折合每股价格约为本行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按本行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核定数折算为美元)的1.17倍。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亚洲开发银行持有本行股份506,679,102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0.205%。
5、社保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独立法人机构。
2006年3月,社保基金与本行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根据该协议,社保基金已通过向本行认购新发行的股份的方式,收购本行约3.91%的H股公开发行前股本。社保基金以约100亿人民币认购8,514,415,652股股份。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社保基金持有本行股份11,317,729,129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576%。(二)本行与战略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的业务及基础合作安排
1、RBS集团及RBS银行
作为本行与RBS集团的战略合作的一部分,2005年8月18日,本行与RBS集团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并与RBS银行签订了信用卡业务合作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本行与RBS集团将在指导委员会的指引与监督下进行合作。指导委员会于2005年10月举行首次会议,委员会包括八位成员,其中四位由本行委任,四位由RBS集团委任,由本行的李礼辉先生及RBS集团的Frederick Goodwin爵士同时担任主席。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本行及RBS集团将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下列业务领域内互为彼此的排他性战略伙伴:个人银行、公司业务及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业务合作领域”)。本行及RBS集团已确定以下各项作为初始合作开创领域:(1)信用卡;(2)财富管理;(3)船舶及飞机融资、债务资本市场、项目和结构性融资领域的公司业务;(4)财产保险(以下统称“指定产品及服务”)。本行与RBS集团在信用卡领域的排他性战略伙伴关系将根据信用卡协议所载明的条款及条件进行。至于信用卡领域以外的指定产品及服务,RBS集团应在战略配售完成之日后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指导委员会,就其是否希望对潜在的业务合作进行讨论。如果RBS集团书面确认其希望进行有关讨论,本行及RBS集团将尽合理的努力于最短的可行时间内,就有关业务合作的领域及条款达成协议。如果在RBS集团确认其希望进行该讨论,但却未能在六个月内就有关业务合作的范围及条款达成协议,或者从RBS集团确认其不希望继续进行该讨论,除非本行及RBS集团另行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将有权自由地单独或与其他人合作从事与该指定产品及服务相关的业务。
本行及RBS集团还可以就业务合作领域或若干其他领域的其他产品及服务(以下简称“其他产品及服务”)向指导委员会提出合作措施建议。在与第三方就其他产品及服务进行关于潜在战略合作的讨论之前,本行或RBS集团会首先向指导委员会提出建议,将该潜在战略合作事项列为本行及RBS集团的业务合作领域,指导委员会将于两个月内做出决定。如果建议得到采纳,前一段所述的排他性安排即告适用。此外,本行及RBS集团可于指导委员会内确定并讨论在业务合作领域之外的内地潜在的未来业务合作,而本行与RBS集团将互为对方在该领域的优先伙伴。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RBS集团将会应本行要求,根据双方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以下一些领域与本行分享其拥有的技巧、经验和专有技术:若干业务领域、风险管理、财务管理、营运支持以及合作框架协议所列的其他双方所同意的领域。
本行及RBS集团已经成立了多个工作小组,进一步商讨在初始合作领域的潜在合作项目。此外,指导委员会已经确立了潜在基础合作项目,包括与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及信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技术和人力资源管理及培训有关的项目。本行也已经成立了工作小组,就本行与RBS集团的战略合作制定了与员工培训及技术转让有关的计划。
信用卡协议:根据信用卡协议,本行将与RBS银行开办和经营信用卡业务。开始时将采用在本行内独立的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业务单元”)的模式,而当我国相关法律准许或有权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合营公司时,再采用本行与RBS银行成立合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的模式。
业务单元及合营公司将开展以下业务(以下简称“信用卡业务”):(1)人民币信用卡和人民币与一种或多种外币结合的信用卡在内地的发行、营销、融资、服务及管理;(2)在境内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无担保的消费贷款的发放、营销、融资、服务及管理;(3)在境内进行信用卡附带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营销、融资、服务及管理;(4)双方可能商定的其他境内业务。协议中的信用卡包括签账卡及循环信用卡,但不包括借记卡及准贷记卡。
除若干例外情况外,在此信用卡协议期间,本行和RBS银行均只能通过业务单元或合营公司进行或从事所有或任何部分的信用卡业务。此外,本行和RBS银行不可把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信用卡业务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联合或并入任何其他人,或将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信用卡业务让与、转让或租赁给任何其他人。
(1)业务单元阶段
设立业务单元。业务单元将于可行时间内尽快成为本行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职能性部门,但该业务单元将独立于本行经营,如同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系统、程序、账簿及记录,用以进行信用卡业务的独立会计及标识。业务单元同时将负责有关信用卡业务的成本、负债及开支,以及收入和资产。本行将确保业务单元拥有合理需要的人员及资产等,还将提供业务单元运营所需资金。应要求,RBS银行将尽合理的努力按成本向业务单元提供双方商定的多方面服务支持和技术援助。管理。业务单元将设置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业务单元的高级管理层及审批若干重要事项,例如审批年度财务报告、业务计划、预算及重大合同等。管理委员会由本行指派的三名成员(包括业务单元的首席执行官)及RBS银行指派的三名成员(包括业务单元的副首席执行官)组成。业务单元的日常经营将由业务单元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其中,本行有权指派首席执行官、财务主管、营销主管及副风险主管,而RBS银行则有权指派副首席执行官、风险主管、副财务主管及副营销主管。
品牌。除非另有协议,否则业务单元将使用本行的品牌名称、商号、标志、商标及其他相关权益进行信用卡业务及推广产品和服务。
就成立业务单元的准备工作方面,RBS银行的工作小组已与本行的信用卡业务部门完成了初步现场准备工作。本行和RBS银行已共同草拟了业务单元的初步业务计划书,并就信用卡业务的营销、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及其他经营方面成立了指定的专人负责小组。
(2)合营公司阶段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外国投资者不得在境内建立合营信用卡公司。如果未来我国法律允许或有权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合营公司,则本行与RBS银行将根据信用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业务单元变更为合营公司,并将业务单元的信用卡业务转移给合营公司。信用卡协议并没有特别规定合营公司的组成必须经股东的进一步批准。成立合营公司之时是否须股东批准将根据本行组织文件及交易性质而定。
申请成立合营公司。本行及RBS银行将促使(1)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该等法律颁布后60日或有关法律生效后30日(以较早者为准)(如我国适用法律准许成立有关公司);或(2)2006年12月11日及信用卡协议期限内其后每六个月(如我国并无适用法律准许成立有关公司)申请成立合营公司,直至有关申请获得批准为止。
合营公司的股权结构。合营公司成立后,本行将持有合营公司51%的股权,而RBS银行将持有其余的49%的股权。
初始注资及业务转让。RBS银行将以现金注资的形式认购合营公司49%的股本权益,金额按信用卡业务在战略配售完成之日的公允价值的49%加利息(以下简称“RBS银行初始注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信用卡业务的公允价值将由本行和RBS银行共同指派的独立投资银行确定,本行将促使业务单元将所有信用卡业务的资产和负债转移至合营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转让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i)合营公司成立时,以部分信用卡业务作为出资以换取51%股本权益的方式;(ii)通过向合营公司出售信用卡业务的余下部分,以换取相当于RBS银行的初始注资的现金对价的方式。如果合营公司在信用卡业务转移之后无法满足我国法律关于最低监管资本的要求,本行和RBS银行将按照各自在合营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向合营公司注入一定数量的现金,使得合营公司达到上述最低监管资本要求。
管理及经营。除若干例外情况,包括合营公司将设立董事会而非管理委员会,信用卡协议所载有关业务单元的经营安排将继续适用于合营公司。
2、亚洲金融
在本行及汇金公司与亚洲金融签订的投资者权利协议中,本行将与亚洲金融就境内金融服务业内的各种具体业务的合作或与亚洲金融在新加坡或亚洲其他地方的关联方进行的各种业务合作进行讨论,包括公司治理、信息技术及人力资源培训。根据协议,亚洲金融将会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本行要求与本行分享其拥有的在上述合作领域的技巧、经验和专有技术。上述协议受本行与若干其他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探求我国金融服务行业若干领域的新业务合作机会的合同义务所限制。亚洲金融提供的合作安排包括定期咨询、技术支持、培训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安排。双方可以成立一个工作小组,以检查及监督合作机会和各项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
签订投资者协议之后,本行还就贸易融资、国际结算、客户推介、银行网络、信息技术、法律合规及人力资源等方面与亚洲金融探讨了潜在的合作项目,并已就贸易相关的服务合作签订了谅解备忘录。
3、瑞士银行
在本行及汇金公司与瑞士银行签订的投资者权利协议中,本行可以与瑞士银行建立经双方同意的与中国资本市场有关的多种投资银行及相关证券领域的业务和其他计划。本行和瑞士银行已经确定将证券投资产品和服务、固定收益产品和投资银行服务作为初始业务合作领域,双方将在战略配售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开始对各合作领域的业务框架进行讨论。双方之一若与第三方就任一确定的领域构成战略联盟之前,应首先通知另一方,以使该另一方有机会就双方之间进行的战略合作提出建议。瑞士银行已于投资者权利协议中披露,拟于内地成立证券及基金管理业务的中外合营企业。
根据协议,瑞士银行将会在以下一些领域与本行分享其拥有的技巧、经验和专有技术:风险管理、复杂金融工具的估价、对新金融产品的会计分析和处理、资产和负债管理以及特定投资产品等领域。签订投资者协议之后,本行已就投资银行、固定收益产品及服务、资产和负债组合管理及市场风险管理等与瑞士银行探讨了潜在的合作机会。
4、亚洲开发银行
在本行及汇金公司与亚洲开发银行签订的投资者权利协议中,本行与亚洲开发银行可以在与本行经营相关的多个领域进行合作,包括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及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亚洲开发银行还将会应本行要求,在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反腐败、银行环境影响评估以及其他一些领域与本行分享其拥有的技巧、经验和专有技术。签订协议之后,亚洲开发银行已向本行提出若干与基础建设领域项目融资、反洗钱及环境影响评估有关的合作建议。
5、社保基金
根据本行与社保基金签订的投资者权利协议,双方将继续拓展现有业务合作范围,包括有关基金托管业务。双方也同意尽各自努力开拓新的业务合作领域。(三)战略投资者与本行公司治理的安排
本行章程规定,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根据本行章程,RBS China和亚洲金融已分别提名一位人士参与董事会董事选举(以下简称“投资者董事”)。在有关投资者权利协议项下,本行和汇金公司还须促使董事会及有关董事会委员会向董事会推荐各自的投资者董事,并且履行我国法律要求的所有公司行动,以正式选出各自的投资者董事出任董事会成员。根据本行章程,任何被提名参与董事选举的人士须经股东审查并批准。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要求,当选董事还须得到银监会批准。此外,由RBS China和亚洲金融提名的董事,一经当选,将须遵守本行章程的其他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包括公司法和本行章程中有关董事诚信责任的要求)。本行董事会将根据有关投资者权利协议,按提名投资者董事的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促成各有关投资者董事被任命为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和风险政策委员会成员,或有权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该专业委员会会议。RBS China和亚洲金融已分别提名Frederick Goodwin爵士和佘林发先生参与董事会董事选举并获得股东批准。请参见本招股书第九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已与亚洲金融就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以及亚洲金融在其作出战略性投资的若干其他亚洲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进行了讨论。本行可要求亚洲金融指定的人士出任本行的高级管理职位。此外,本行现正审阅亚洲开发银行就内部控制改善措施的建议。本行拟与亚洲金融及亚洲开发银行建立及执行更深入的战略合作措施,以改善本行的公司治理。(四)汇金公司及其他投资者作出的主要承诺,主要权利及义务
1、转让限制
RBS China、亚洲金融、瑞士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等战略投资者承诺,于2008年12月30日前任何时间或于2008年12月31日(视情况而定)(以下简称“锁定期”)前不得向独立第三方转让于战略配售中认购或购买的股份。银监会已在其就战略配售发出的批复中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于锁定期届满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等股份。银监会的批准为战略配售的完成条件之一。本行章程还规定,本行任何股份的转让和登记必须遵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的规定。
此外,亚洲金融已同意待香港联交所批准后,其根据本身承诺所购买的股份(即于H股公开发售中购买的5亿美元股份)在H股公开发售中的购买日期起计一年内,不向非附属的第三方转让。该锁定期届满后,RBS China、瑞士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若欲出售或转让任何股份,需事先告知本行。亚洲金融和社保基金则无需作出有关通知,除非其出售或转让的股份不少于当时本行全部已发行在外流通股份的1%。
根据本行与社保基金签署的协议,社保基金承诺长期投资,其持有股份的股权锁定期为3年,即在2009年3月13日之前,不得向独立第三方出售或转让其于战略配售中认购的股份。
2、不增持的承诺
根据本行及汇金公司与战略投资者所签订的协议,RBS China、RBS集团、瑞士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分别确认,除在投资者权利协议中明确规定的若干例外情况(如反摊薄权利)外,各公司均无意增加其在本行中所持的股份。
此外,除于投资者权利协议明确规定外,RBS China和RBS集团已分别同意不会直接或间接与本行任何其他股东采取一致行动,包括就如何行使其各自的股份的投票表决权达成一致,以及拟购买或实际购买股份而可能导致RBS China或其任一关联方在本行持股的增加。
3、排他性
除公开发行外,本行一般不可向RBS集团或亚洲金融的任何直接竞争对手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发行、要约发行、寻求、建议或同意发行任何类别的股票、期权、权证及其他认股权或可转换证券等行为。除在日常业务中购买的情况外,RBS集团、RBS China、亚洲金融、瑞士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一般不可主动购买、要约购买、寻求、建议或同意购买本行重大的直接竞争对手的任何股票、期权、权证及其他认股权或可转换证券。
就亚洲金融而言,此排他性条款须受若干例外情况限制,且于亚洲金融收购本行5%股权的三周年时,及当亚洲金融(包括其受控投资公司)持有本行股份少于5%之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即属无效。
4、非更优惠条款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下,以及我国政府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向第三方发行股份的明确政策指令规定下,本行分别向RBS集团、RBS China、亚洲金融、瑞士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承诺,不会以比向这些战略投资者发行股份更优惠的条款向任何其他人士发行任何股份。该等条款限于:价格、股份类别以及与转换为可于证券交易所自由买卖证券有关的条款。
5、董事诚信责任
以上“排他性”一节所叙述的责任不凌驾于本行董事的诚信责任之上。在考虑日后发行任何类别的股票、期权、权证及其他认股权或可转换证券等行为时,本行董事将履行其诚信责任,为本行争取最大利益,并且应考虑所有的相关情况,包括先前就排他性达成的协议对本行的战略性价值。此外,以上“非更优惠条款”一节所描述的责任须服从于公司法对于本行董事须履行其诚信责任的要求。
6、股息限制
RBS China、亚洲金融、瑞士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无权享有战略配售完成之日前任何期间就可分配利润派发的任何股息。社保基金于其投资完成日期前的任何期间不能享有就可供分配利润派发的任何股息。
7、汇金公司提供的净资产值保障
汇金公司作出承诺,以本行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合并每股净资产值为比照基础,若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本行截至2005年、2006年或2007年12月31日的合并每股净资产值低于2004年12月31日的合并每股净资产值,则汇金公司将向RBS China、亚洲金融、瑞士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补偿其投资价值减少的部分。鉴于我国对于内资银行中外资所有权比例的限制,汇金公司可酌情选择以股份、现金或股份加现金的方式作出补偿。
8、母公司保证
RBS China在与本行签订的投资者协议中对于本行和汇金公司的各项义务获得了RBS集团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保证。
9、信息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行将向RBS China、亚洲金融、瑞士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若干有关本行的进一步资料,包括:
向全体股东披露或呈交的报告、通讯或文件;
任何目标为提升风险管理框架的项目或计划的详情,以及此后任何为跟进有关项目或计划进展而编制的月份报告;
本行数据中心进行定期灾难备份测试的结果概要;
若干其他有关税项、管理及营运的数据及其他数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行将向社保基金提供若干有关本行的进一步资料,包括:
综合年度及中期财务报表;
年度营运预算或业务计划;
任何目标为提升风险管理框架的项目或计划的详情,以及此后任何为跟进有关项
目或计划进展而编制的月份报告;
本行数据中心进行定期灾难备份测试的结果概要;
若干其他有关财务、税项、管理及营运的数据及其他资料。
除以上所述外,本行无须进一步提供任何非公开的数据。
10、参与出售权
如果本行于锁定期届满后进行了包含二级发售部分的公开发售,则本行将协助亚洲金融将其持有的若干股份包含在此次公开发行中出售。
11、协商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行将就以下事宜与RBSChina、亚洲金融、瑞士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社保基金进行协商:
向另一家公司转让本行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
任何形式的重组(包括与任何其他公司合并);
对章程的任何变更,而该等变更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权利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本行股息政策的重大方面及支付或宣派股息等任何股息的事宜。
此外,就本行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经营的信用卡业务,本行还将与RBS China协商与该经营有关的任何重大资产或物业的出售或处置事宜,或者该信用卡业务的主要运营的终止事宜。协商权不会影响本行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12、业务终止及合作安排
本行、汇金公司与战略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签订的投资者权利协议、与RBS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协议及与RBS集团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均载有终止条文,若有关战略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的持股量因自愿转让本行股份而下降至一定限额以下,则本行或投资者可终止有关协议。若合营公司未能够按信用卡协议约定的实质条款及条件于2008年12月前成立,信用卡协议即可由RBS银行终止。此外,若RBS集团实际拥有本行在外流通股份总数的2.5%以上或股份市值达到7.5亿美元以上,则本行一般不得终止与汇金公司、RBS China及RBS集团签订的投资者权利协议、与RBS集团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以及与RBS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协议。五、有关股本和股东的情况(一)历次股本变化情况
1、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股本变化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批复》(财金[2004]76号),本行以汇金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方式,于2004年8月26日整体改建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汇金公司以美元及黄金注入中国银行的资本金折合186,390,352,497.83元,设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186,390,352,49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汇金公司所持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为国家股。
2、引进投资者导致的股本变化情况
作为战略安排的一部分,本行及/或汇金公司订立了若干协议,根据该等协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通过向本行认购新发行的股份及/或向汇金公司购买现有股份方式入资。其中包括:(1)RBS China通过向本行认购新发行的股份及向汇金公司购买现有股份的方式,认购及购入共20,942,736,236股股份,合计约占本行H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9.61%;(2)亚洲金融通过向本行认购新发行的股份的方式,认购10,471,368,118股股份,约占本行H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4.80%;(3)瑞士银行通过向本行认购新发行的股份及向汇金公司购买现有股份的方式,认购及购入共3,377,860,684股股份,合计约占本行H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1.55%;(4)亚洲开发银行通过向本行认购新发行的股份及向汇金公司购买现有股份的方式,认购及购入共506,679,102股股份,合计约占本行H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0.23%;(5)社保基金通过向本行认购新发行的股份的方式,认购8,514,415,652股股份,约占本行H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3.91%。截至本行H股公开发行前,战略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共拥有约20.10%的已发行及在外流通股本,包括购买本行新发行的股份31,551,425,512股及向汇金公司购买的现有股份12,261,634,280股,分别约占本行H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14.47%和5.63%。
RBS China由拥有其已发行股本51.6%的RBS集团控制。RBS China另有五名股东:(1)Temmurgal HoldingCo AB(Merrill Lynch & Co., Inc.的联属机构,Merrill Lynch & Co.,Inc.是全球具领先地位的理财、资本市场及顾问公司之一),拥有9.0%股权;(2)MagniticoHoldings Limited(李嘉诚基金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李嘉诚基金会有限公司是由李嘉诚先生创立的香港慈善基金),拥有24.2%股权;(3) D.E. Shaw Oculus Investments (Cyprus)Limited及D.E. Shaw Composite Investments (Cyprus) Limited(两者均为D.E. Shaw集团成员,D.E. Shaw集团是专门的投资及科技发展公司,总部设于纽约),共同拥有5.5%股权;(4) Oaktree Cyprus Principal Investments Limited(Oaktree Capital Management,LLC管理的实体的全资子公司,Oaktree Capital Management, LLC是投资管理公司,总部设于洛杉矶,其办事处遍布美国、欧洲及亚洲),拥有5.5%股权;(5) OZ Sculptor (Cyprus)Limited(Och-Ziff Capital Management Group成员,Och-Ziff Capital Management Group是全球投资管理公司,总部设于纽约),拥有4.2%股权。
除RBS集团外,本行并无与RBS China的股东存在任何直接业务关系。本行就RBS China认购及购买股份所订立的各项协议乃与RBS China、RBS银行及/或RBS集团订立,而并非RBS China的其它股东。本行已获RBS集团知会以下事项:(1)RBS China的各股东成立RBSChina仅为了投资于本行;(2)RBS China全体股东已批准投资者权利协议所载的,适用于RBS China名下构成战略配售的本行股份的转让限制;(3)未经包括RBS集团在内的所有其它股东同意,RBS China的股东不得将其名下的RBS China股份转让予第三方,但转让给RBSChina的现有股东除外;(4)在上述各项的限定下,各RBS China股东所持有的RBS China股份须留存于有关股东的相关公司集团或相关基金集团内(视情况而定);(5)RBS集团会一直持有RBS China的控制权。此外,根据RBS集团向本行作出的承诺,RBS集团承诺RBS China将会在其持有本行股份的期间一直为RBS集团的子公司,而RBS集团将会控制RBS China的董事会,或者以其它方式控制RBS China;(6)RBS China董事会可酌情决定如何行使其所持本行股份的投票权。
战略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引入完成后,本行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表中各股东所持有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外资法人股的股份性质为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国有股权结构的批复》(财金[2006]22号)中的相关内容界定。
股东名称注 股份性质 持股数(股) 所占比例(%)
汇金公司(SS) A股 174,128,718,217 79.90
RBS China(FLS) H股 20,942,736,236 9.61
亚洲金融(FLS) H股 10,471,368,118 4.80
瑞士银行(FLS) H股 3,377,860,684 1.55
亚洲开发银行(FLS) H股 506,679,102 0.23
社保基金(SLS) H股 8,514,415,652 3.91
总计 217,941,778,009 100
注:上表中股权性质标识含义为:
SS:国家股股东(State-own shareholder的缩写)
SLS:国有法人股股东(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
FLS:外资法人股股东(Foreig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
3、H股发行导致的股本和主要股东变化情况:
本行于2006年5月11日至23日进行了H股的全球公开发行,包括2006年5月11日至23日进行的国际发行,以及2006年5月18日至23日进行的香港公开发行,共发行H股股份25,568,590,000股(未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部分)。H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06年6月9日被悉数行使,涉及共计3,835,288,000股H股,占H股公开发行初步提呈股份的约15%。本行所发行的H股股份已于2006年6月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本行H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本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紧接H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紧接H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股东名称 所占比例 所占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数(股)
(%) (%)
汇金公司 171,691,054,282 70.507 171,325,404,740 69.265
RBS China 20,942,736,236 8.600 20,942,736,236 8.467
亚洲金融 11,785,825,118 4.840 11,785,825,118 4.765
社保基金 10,952,079,587 4.498 11,317,729,129 4.576
瑞士银行 3,377,860,684 1.387 3,377,860,684 1.366
亚洲开发银行 506,679,102 0.208 506,679,102 0.205
其它H股投资者 24,254,133,000 9.960 28,089,421,000 11.356
股份总数 243,510,368,009 100 247,345,656,009 100
4、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和主要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本次发行前本行股本为247,345,656,009股,本次发行数量为6,493,506,000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53,839,162,009股,拟公开发行A 股股份占本行A股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约为2.558%。本次A股发行前后,本行主要股东
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A股发行前 本次A股发行后
股份
股东名称 所占比例 所占比例 锁定限制
性质 持股数(股) 持股数(股)
(%) (%)
汇金公司 A股 171,325,404,740 69.265 171,325,404,740 67.493 A股上市之日起36个月
RBS China H股 20,942,736,236 8.467 20,942,736,236 8.250 H股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亚洲金融 H股 11,785,825,118 4.765 11,785,825,118 4.643 H股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社保基金 H股 11,317,729,129 4.576 11,317,729,129 4.459 H股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瑞士银行 H股 3,377,860,684 1.366 3,377,860,684 1.331 H股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亚洲开发银行 H股 506,679,102 0.205 506,679,102 0.200 H股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它H股投资者 H股 28,089,421,000 11.356 28,089,421,000 11.066 -
其它A股投资者 A股 - - 6,493,506,000 2.558 -
总计 247,345,656,009 100 253,839,162,009 100 -
除汇金公司、RBS China外,本行无其他股东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
(二)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据本行了解,本行股东中,汇金公司、RBS China、亚洲金融、社保基金、瑞士银行及
亚洲开发银行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于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持有国有股份情况的说明
1、汇金公司持有的股份
在H股发行完成后,汇金公司持有的股份将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A股发行完成后,汇金公司持有的股份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汇金公司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汇金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汇金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也不由本行收购汇金公司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但汇金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任何证券审批机构批准转为H股的除外。同时,本行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批准汇金公司持有的本行股份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在香港联交所批准本行H股发行中的H股上市后,汇金公司持有的股份即获授权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且在完成办理若干程序性手续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有关程序性手续为将该等股份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并将之重新登记入本行在香港维持的股份登记册,并满足以下条件:(1)本行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向香港联交所呈交函件,确认于香港股东名册适当记录相关股份及适时寄发股票,及(2)接纳股份于香港买卖符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规则。在该等股份重新登记入本行的香港股份登记册前,该等股份不会作为H股上市,且汇金公司无权就该等股份参加H股股东会或享有H股股东表决权。在全球发售完成后,将该等股份作为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无须经香港联交所或本行股东(包括本行的H股股东)的进一步的批准。不过,在汇金公司的股份作为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前,汇金公司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任何其它证券审批机构的批准。
就任何现有出售或转让汇金公司股份的限制,将不会因该等股份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并将之重新登记入本行香港股份登记册而受到影响。
汇金公司已向本行承诺,将不会于H股上市日期后首年于本行香港股东名册重新登记其任何股份。
2、转让于H股上市日期前已发行股份
公司法规定,一家公司于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不得于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买卖当日起一年内转让。然而,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各自根据有关国有股减持的相关规定而转让给社保基金的股份,将不受此类转让法定限制。
3、国有股减持
按照我国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规定,本行的国有股东汇金公司及社保基金须按其各自于本行股权的比例,向社保基金转让合计相当于发行股份数目10%的内资股,即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为2,556,859,000股H股,全面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增加383,528,800股H股。于本行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时,该批内资股将以一兑一的基准转换为H股,而有关H股不会构成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本行不会就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转让股份或社保基金日后处置该批H股收取任何款项。
本行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转让国有股份已于2006年4月17日获财政部批准,而中国证监会亦于2006年4月24日批准将该批股份转换为H股。本行获告知上述转让及转换,以及社保基金于该等转让及转换后持有H股,均已获我国有关机关批准,且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四)关于类别股东的情况
根据本行章程,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内资股、外资法人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均为本行股本中的普通股,享有同等地位,附带相同权利及利益。此外,根据本行章程,持有本行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外资法人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全部股东,将平等享有及承担本行章程所载的权利及责任。
根据本行章程,内资股与境外上市外资股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份。变更或废除不同类别股东的任何权利均必须于不同类别受影响的股东召开的个别类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取得股东批准。然而,如果因为境内或境外法律、行政法规或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变动,或者因为境内或境外监管机构依法颁布的任何决定或命令而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任何权利,则无须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批准。六、资产评估、验资及审计情况(一)历次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本行委托对本行拟承继的中国银行2003年12月31日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及评估复核。财政部已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为提供本行H股发行所需文件,本行委托独立评估师美国评值有限公司及中证评估有限公司,就本行2005年3月31日位于内地、香港和海外多个国家的物业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物业估值报告》。
关于本行历次资产评估情况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招股书第十一节“财务会计信息”。(二)历次验资情况
本行收到的发起人股东汇金公司投入的注册资本以及历次向战略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定向溢价发行普通股所募集的资金均已经普华永道中天审验,并已出具了相关的验资报告及补充说明。
关于本行历次验资情况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招股书第十一节“财务会计信息”。(三)审计情况
本行聘请了普华永道中天对本行2003年、2004年和2005年的年度法定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为满足H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相关要求,普华永道中天对本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03年、2004年和2005年三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为满足A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相关要求,普华永道中天对本行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2003年、2004年和2005年三年度申报会计报表,以及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03年、2004年和2005年的三年度补充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七、本行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一)员工基本情况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在岗正式员工有209,265名,包括内地员工190,828名及海外员工18,437名。下表列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按年龄、学历和专业等类别的内地员工构成情况: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类别 细分类别
员工数目 占比(%)
30岁以下 40,327 21.1
31岁至40岁 105,195 55.1
年龄构成 41岁至50岁 39,260 20.6
51岁至60岁 5,650 3.0
60岁以上 396 0.2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140 1.1
本科 57,499 30.1
学历构成
大学专科 79,457 41.7
其他 51,732 27.1
公司业务 12,416 6.5
个人银行业务 95,190 49.9
资金业务 1,697 0.9
财务会计 12,602 6.6
专业构成
风险管理、内部审计、法律和合规 7,649 4.0
信息技术 4,052 2.1
管理层(1) 14,722 7.7
其他(2) 42,500 22.3
合计 190,828 100.0%
(注1)包括二级分行副行长、一级分行副总经理、总行团队主管(含)以上的人员。
(注2)包括业务、行政及其他辅助员工。
本行超过72%的员工拥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而总行助理总经理级别或以上的管理人员当中,超过40%拥有海外工作经验。本行建立了新的职位体系,分为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及技能操作三个职位类别,并通过引进素质测评技术,加大竞聘上岗力度,改进本行的聘任制度。本行建立了新的薪酬制度,将薪酬与员工的贡献、能力及绩效挂钩。本行制订了以战略和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管理体系,采用平衡计分卡全面评价员工绩效,并设置了股东增加值及经风险调整的资本回报率等与战略一致的关键绩效指标。2005年,本行被《中国人才》杂志评选为“最佳人力资源战略奖”。
在员工培训开发方面,本行制订了面向全体员工的培训规划,该项规划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领导能力培训计划、重点人才培养计划以及一系列银行业专才培训计划。本行也制订了风险管理师培训计划、国际金融理财师培训计划及管理职位的任职资格培训计划。为了确保适时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培训及提升本行培训的成效,本行实行了一系列多样化的在职培训计划,例如电子化培训计划(二)员工的社会保障情况
本行境内机构在职员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了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地方住房管理部门实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各地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按月向地方主管部门缴纳单位缴费。
1、养老金设定提存计划
境内机构在职员工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参加各地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境内机构以各地规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和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外,境内机构员工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参加本行依据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的本行企业年金计划,本行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年金缴款。
境外机构符合相关资格的员工参加当地认可的养老金设定提存计划。境外机构按员工基本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向养老金设定提存计划缴款。
2、养老金设定受益计划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行在股份制改革时对2003年12月31日前境内机构离退休的员工享有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退休福利,包括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医疗福利。
3、内部退养福利
内部退养福利是本行为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本行批准,自愿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员工支付的自内部退养日起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其间的各项福利费用,包括退养金、继续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各项保险费医疗支出及企业年金供款等。内部退养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与正常退休员工一样享有社会基本养老和由企业年金提供的补充退休福利。
4、一次性住房补贴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金[2001]28号),境内机构需要在取消员工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后,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尚未分配住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员工,根据其工作年限、职务及其他标准,支付一次性房改补贴。本行根据境内机构所在地相关住房改革补贴政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指引确定本行房改补贴负债金额。在某些特殊地区,因当地住房补贴标准尚未确定,本行参照临近地区的住房制度改革指引估计将要支付的房改补贴金额,并将其确认为负债。
5、住房公积金
境内机构在职员工均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当地住房公积金计划。境内机构每月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住房公积金计划支付住房公积金,并在发生时将其计入利润表。
6、医疗保险
根据各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为本行员工提供了相应的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医保负担以外的医疗费用,本行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报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本行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给予一定的报销补助。八、本行组织结构与管理架构(一)本行组织结构
截至本行H股发行前,本行组织结构图见下图:
此次股权出售行为还须有若干先决条件方可完成。详情请见本招股书第六节“本行的业务”。(二)本行总行管理架构
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定了相应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机构及其职责情况详见本招股书第十节“公司治理结构”)。
(三)总行的常设部门
序号 部 门 主要职能
1 办公室 协助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管理层有效运作,协助行领导组织全
行的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制订总行工作规则、会议制度、办公制度
等有关规章;负责组织对外宣传和公共关系。
2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全行人力资源的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信
息服务。具体负责高管人员管理、员工关系、招聘配置、薪酬福利、
绩效管理、培训开发和组织机构及业务流程管理。
3 资产负债管理部 负责司库体系的建立和管理,中间业务和新产品的规划管理,管理信
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承担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业务发展委员会的
秘书工作。
4 风险管理部 负责全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制定风险管
理政策、制度、程序,在权限内审批授信项目,统一监控全行授信资
产质量。
5 财会部 负责全行各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出纳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负责
财务会计信息的汇总、报送和披露。
6 海外机构管理部 负责制订海外机构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海外机构管理与业务经营,参
与海外机构重要资源配置,对海外机构经营绩效进行考核。
7 信息科技部 负责拟定中行信息科技发展蓝图,制定年度信息科技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领导对信息科技建设总体架构的设计和控制,审批重大信科项
目的预算和计划。
8 法律与合规部 负责组织全辖法律合规工作的展开,牵头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工作,
为全行依法合规经营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9 战略规划部 负责制订中长期总体战略发展规划及专项业务发展方案;协调、推进
国际金融研究所 本行战略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本行与战略投资者之间业务合作关系
的推进,统筹协调本行与其他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规划、设计、推
进和落实资本市场融资、并购方案;对宏观经济政策、金融市场走势、
海内外金融监管政策走向、市场热点问题等进行研究分析,定期提供
分析报告,为我行战略发展、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国际金融研究》
杂志的编辑发行工作和国际金融学会秘书工作;统一协调我行外文期
刊和图书资料的征订管理,负责总行图书馆的日常管理,为研究工作
提供资料支持。
10 上市办公室 根据董事会的部署和决定,制订重组上市总体方案,并统筹协调组织
落实。
11 金融机构部 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金融机构业务营销,开拓维护金融机构客户关系和
营销管理,协助产品部门组织金融机构产品开发,促进和发展本行与
国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往。
12 全球金融市场部 负责总行本外币余裕资金投资业务;负责本外币资金交易业务和报价
服务;开发推广资金业务新产品和向客户提供各项资金业务服务;负
责管理全行资金业务线和推进资金业务系统建设;配合司库管理本行
本外币流动性;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监控、分析、报
告和管理资金业务各类风险;负责对金融市场、行业和公司债券研究
分析。
13 托管及投资者服 负责全行基金托管、资产托管、基金代销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规划和发
务部 展,并组织实施相关产品开发、产品推广及运营管理。
14 公司业务部 制订和统筹全行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各项政策,全面推动公司业务系
统建设,负责总行级重点客户和重点项目的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
1-1-54

招股说明书
15 授信执行部 负责授信发放审核、贷后监督、押品及抵债资产的评估和检查、信贷
档案管理、客户信息维护及不良资产清收、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并负
责全辖的系统管理和业务指导。
16 个人金融部 制订和统筹全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规划和各项政策。制订有关个人金
融业务规章制度,对全系统的个人金融业务进行管理;研发适应市场
需要的有关个人金融业务产品;对个人金融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
制。
17 银行卡中心 负责全行银行卡业务和商户收单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定有关银
行卡业务的规章制度,对全系统的银行卡业务进行管理,组织本产品
线的产品开发、市场推广和技术系统建设,负责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建设,对全系统的银行卡业务风险和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
监督。
18 国际结算部 负责全行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产品和国内信用证、国内保函、国内保
理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建设本产品线的风险内控体系;组织本产品线
的信息系统建设、产品开发、市场推广;总行本级以贸易融资授信为
主客户的客户关系维护和营销、除外汇汇款外的本产品业务线的运营;
保理业务、福费廷业务的经营管理;对公国际结算业务的外汇事务、
对公外汇项目的牵头管理工作。
19 营业部 负责全辖对公国内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开发、推广对
公国内结算业务产品;办理总行本级各类柜面服务业务操作和本级行
政事业单位、军队、使领馆及外企代表处、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等
客户关系维护及非授信类产品营销。
20 支付清算部 负责本行支付清算业务、资金结算业务的管理、系统建设、产品、操
作及服务,以及资金业务估值计量、信贷业务(包括“三贷”、出口信
贷、银团贷款等)的协议执行、账务核算及账务管理等。
21 电子银行部 负责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产品开发和渠道资源整合,负责客户服
务中心的管理。
22 保卫部 负责全行安全保卫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信息服务和协调处置,总
行本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23 总务部 负责总行基本建设、物业、物资等管理;组织总行行政事务、部分采
购评审的实施。
24 党务工作部 全面负责全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党员队伍的教
育、管理,全面负责系统共青团组织建设。
25 工会工委 全面负责系统工会和总行本部工会工作,全辖优质文明服务和服务竞
赛的组织、督导、检查等。
26 离退休干部部 负责全行离退休干部工作总体规划和管理;贯彻、落实离退休人员政
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做好对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分行
离退休干部工作,保证离退休人员思想稳定。
27 国际金融研修院 负责组织实施教学、教研、党校培训工作,为全面落实中高层管理人
员、后备干部及业务骨干的培训计划和人才开发计划提供全面的支持
和保障。
28 董事会秘书部 负责董事会的行政秘书工作。协助董事会进行依法合规运作及实施经
营管理活动;有效维持投资者关系,做好沟通和信息披露工作;负责
中银香港董事会秘书部工作,协助总行董事履行各项应尽职责。
29 监察稽核部 负责组织开展各类稽核检查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管理系统稽核、纪
检监察工作。
30 监事会办公室 负责监事会的行政秘书工作。在监事长的领导下,协助监事会履行各
项职责,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四)本行分支机构运营情况
1、境内分支机构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在国内设有超过11,000家分行及分支机构。根据四大银行发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四大银行中,本行拥有最高的平均每家分行总资产、客户存款及贷款余额。下表列出本行截至2005年12月31日各境内省级分行情况:
序 员工总数
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号 (人)
1 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8号 100020 5,406
2 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80号 300040 3,021
3 河北省分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80号 050000 8,501
4 山西省分行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8号 030001 8,336
5 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2号 010010 4,087
6 辽宁省分行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9号 116001 7,784
7 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99号 130061 4,725
8 黑龙江省分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军街19号 150001 6,528
9 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 200121 4,149
10 江苏省分行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48号 210005 14,227
11 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321号 310003 12,227
12 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13号 230061 5,162
13 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36号 350003 6,707
14 江西省分行 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西路1号 330002 5,807
15 山东省分行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 266071 10,883
16 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40号 450008 10,568
17 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武汉市黄石路65号 430013 8,986
18 湖南省分行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93号 410005 7,528
19 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97-199号 510130 19,262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古城路39号 530022 4,327
21 海南省分行 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3号 570102 1,937
22 四川省分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35号 610015 7,323
23 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贵阳市都司路30号 550002 1,961
24 云南省分行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15号 650051 2,304
25 西藏自治区分行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廓西路28号 850000 548
26 陕西省分行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菊花园38号 710001 4,389
27 甘肃省分行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525号 730000 2,024
28 青海省分行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218号 810000 660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街170号 750001 1,036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 830002 2,590
31 重庆市分行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18号 400013 2,741
32 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 518001 2,766
本行会继续将资源集中于改善及拓展本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例如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区及珠江三角洲)的分行网络。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截至2004年12月31日,该地区的人口分别约占中国总人口的11%、22%及3%。根据同一资料来源,截至2004年12月31日,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区及珠江三角洲的国内生产总值分别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约32%、25%及12%。
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按地理区域划分的本行境内分行及分支机构数目:
截至12月31日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地区
分行及 占总额 分行及 占总额 分行及 占总额
分支机构 百分比(%) 分支机构 百分比(%) 分支机构 百分比(%)
长江三角洲 1,824 15.7 1,832 16.2 1,840 16.7
珠江三角洲 1,556 13.4 1,536 13.6 1,512 13.7
环渤海地区 1,895 16.3 1,788 15.8 1,773 16.1
中部地区 2,920 25.2 2,785 24.6 2,680 24.3
西部地区 2,288 19.7 2,281 20.2 2,222 20.2
东北地区 1,125 9.7 1,084 9.6 991 9.0
总 计 11,608 100.0 11,306 100.0% 11,018 100.0注:(1)包括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及海南省
(2)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陜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及辽宁省
2、港澳地区分行
本行在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分别设有香港分行和澳门分行。截至2005年6月30日,本行澳门分行以总资产计算,占有当地30%的市场份额。关于本行港澳地区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书第六节“本行的业务”。
3、境外分行及代表处
截至2005年12月31日,除港澳地区以外,本行在境外共开设17家分行和2家代表处,如下表:
境外机构中文名称 地址 职员数 国内批准/确认时间
卢森堡分行 卢森堡 37 1978年
巴黎分行 法国巴黎 57 1985年
法兰克福分行 德国法兰克福 43 1988年
米兰分行 意大利米兰 26 1995年
约翰内斯堡分行 南非约翰内斯堡 21 1998年
开曼分行 开曼群岛 4 1992年
巴拿马分行 巴拿马 17 1993年
雅加达分行 印度尼西亚雅加达 26 2002年
胡志明市分行 越南胡志明市 25 1993年
曼谷分行 泰国曼谷 51 1992年
马尼拉分行 菲律宾马尼拉 35 2000年
东京分行 日本东京 123 1985年
境外机构中文名称 地址 职员数 国内批准/确认时间
首尔分行 韩国首尔 59 1993年
伦敦分行 英国伦敦 163 1991年
新加坡分行 新加坡 336 1991年
纽约分行 美国纽约 289 1991年
悉尼分行 澳大利亚悉尼 125 1991年
圣保罗代表处 巴西圣保罗 3 1993年
巴林代表处 巴林麦纳麦 4 2003年(五)本行控股和参股企业
1、控股企业(关于本行主要控股企业的具体业务情况请参见本招股书第六节“本行的业务”)
(1)中银香港集团
中银香港集团是本行在香港地区的全资子公司,本行通过其间接控股的中银香港在香港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以资产及利润贡献计算,中银香港是本行最强大的海外经营实体。根据香港金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按贷款总余额计算,中银香港在香港认可机构中的市场份额约为13.6%;按存款总额计算,中银香港在香港认可机构中的市场份额约为15.7%。中银香港是香港三家获授权的发钞银行之一,而其直接控股母公司中银香港控股自2002年7月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银香港控股的总资产为8,221.05亿港币,净资产为807.33亿港币;2005年,中银香港控股的营业收入为178.96亿港币,净利润为136.58亿港币。以上数据来源于中银香港控股2005年度报告。
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银香港控股持有中银香港100%的股份,本行合并持有中银香港控股约65.97%的股份。除本行外,本行并未发现其他股东持有中银香港控股股份比例超过5%。本行董事长肖钢先生同时兼任中银香港控股的董事长。
(2)大丰银行
在澳门地区,本行通过澳门分行和大丰银行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大丰银行前身为创办于1942年的大丰银号,1972年获批准成为澳门首家当地注册银行,1984年本行注资参股,目前持有该银行50.31%权益。
(3)中银国际控股集团
本行通过中银国际控股集团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中银国际控股集团通过其在香港、北京、上海、伦敦及新加坡设立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为各类国内外公司、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及个人提供广泛的投资银行服务。中银国际控股集团通过中银国际证券经营中国内地业务。
(4)中银集团保险
本行通过中银集团保险经营保险业务。中银集团保险于1992年7月在香港成立,通过六家分支机构及两家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及中银集团人寿开展业务。中银集团保险提供多项一般保险服务。
(5)中银集团投资
本行的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于1984年在香港成立,作为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主要从事直接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
(6)其他控股企业
本行目前还在海外拥有8家全资附属商业银行,代表本行在当地开展业务。包括:
国内批准/确认
被投资企业 地址 职员数
时间
哈萨克中国银行 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 61 1992年
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 卢森堡 (注) 1989年
加拿大中国银行 加拿大多伦多 76 1989年
俄罗斯中国银行 俄罗斯莫斯科 35 1992年
赞比亚中国银行 赞比亚卢萨卡 13 1996年
马来西亚中国银行 马来西亚吉隆坡 66 1995年
匈牙利中国银行 匈牙利布达佩斯 27 2001年
中国银行(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悉尼 6 2003年
注: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与卢森堡分行共同拥有所属员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本行在境外设立的上述机构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
2、参股企业
(1)待清理项目
截至2006年3月,本行仍在约190个中国非银行实体中持有股权或投资,此等股权或投资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2006年3月19日,银监会批准本行暂时继续投资于该等非银行实体,但要求本行在该批准书发出后一年内处置该等投资。根据银监会批复,若本行未能在2007年3月19日前处置该等股权和投资,将可能会受罚款或其它监管惩罚。本行已经开始向第三方转让该等投资及持有的股权,并预期会在短期内签订所有有关协议。
(2)已清理的股权投资项目
本行曾在多家国内非银行实体中拥有股权或投资。因此,本行与东方资产签订了处置安排,处置有关股权及投资,并于2002年获财政部原则上批准。于2002年起,本行多家分行分别与东方资产签订转让协议,转让906个本行在国内的非银行实体的股权或投资,而且本行又于2005年12月30日与东方资产签订了另一项整体补充协议。尽管本行仍在进行工商总局的若干登记程序,根据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该906个非银行实体的权益或持有权的所有相关经济利益及责任已经从本行转让给东方资产,自补充协议签订日期起生效。东方资产承诺就于906个非银行实体的投资承担所有风险及后果,其中包括因该等投资未经登记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及后果。
第六节 本行的业务一、银行业状况(一)内地银行业状况
1、概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和巨大发展潜力,并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国内生产总值在2000年至2005年间的年平均增长率达11.7%,2005年的对外贸易总额达1.422万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达25.1%。下表列出2000年至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年平均增长率
(2000-2005)
国内生产总值(万
9.9 11.0 12.0 13.6 16.0 18.2 11.7%
亿元)(1)
人均国内生产总
7,086 7,651 8,214 9,111 10,561 13,744 14.4%
值 (元)(2)
(1)本处数据为国家统计局根据首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结果在2006年1月9日公布的经修订数据。
(2)除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字外,本处数据为国家统计局以往按照未经修订的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所发表的数据。如国家统计局未根据经修订的国内生产总值数字修订若干数据,则本行在本节内仍沿用该局以往发表的数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作为整体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银行业发展迅速。银行一直是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国内储蓄的首选方式。根据2005年《中国金融年鉴》的资料,银行贷款占2004年融资总额的90.9%,余下9.1%的总融资额则通过发行债券及股票完成。
下表为2000年至2005年国内的人民币和外汇贷款总额和存款总额:(单位:万亿元)
截至12月31日
年平均增长率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0-2005年)
人民币存
12.38 14.36 17.09 20.81 24.05 28.72 18.3%
款总额(1)
人民币贷
9.94 11.23 13.13 15.90 17.74 19.47 14.5%
款总额(1)
外币存款
1.06 1.12 1.25 1.23 1.27 1.30 4.3%
总额(1)
外币贷款
0.51 0.67 0.85 1.08 1.12 1.21 19.7%
总额(1)
资料来源: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统计季报
(1)包括人民银行、四大银行、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邮政储蓄机构的存款和贷款。
2、国内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从1949年至1970年代末,国内银行业是中央计划经济的一部分,人民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是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主要商业银行。从1970年代末开始,作为经济改革的一部分,国内银行业经历了重大变革,人民银行承担的一些商业银行职能逐渐从中央银行职能分离出来,人民银行主要行使中央银行及中国银行业主要监管者的职能,使四大银行成为国有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专营城市商业信贷;中国建设银行专营基本建设信贷;中国农业银行专营农业信贷;而本行则专营外汇及贸易融资。1980年代初,我国政府对银行业引入进一步的竞争机制,准许国有专业银行将业务领域扩大到专业领域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领域。如今,四大银行须在多个银行业务领域中互相竞争,同时须与其它金融机构竞争。
1980年代末以来,新的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纷纷成立,一些新成立的商业银行可以提供全国范围的服务,另外一些商业银行只能服务于本地市场。
1990年代中期,我国政府对银行业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为了促使四大银行完全以商业银行的方式运作,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1994年成立,接替四大银行的大部分政策性贷款职能。1995年,《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法》的颁布更清楚地界定商业银行的经核准的业务范畴,以及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银行业监管者的职能和权力。2003年,银监会成立,成为主要银行业监管者,并承担了人民银行原行使的相关监管职能。
1990年代末以来,为了减轻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负担,并改善四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政府对四大银行的改革与发展作出重要战略部署,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推进四大银行的综合改革进程:1998年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银行资本金;1999年成立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四大银行不良贷款近1.4万亿元;2002年起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实行审慎的金融会计准则。四大银行积极推进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这些措施增强了四大银行的资本实力,促进了内控制度的完善,使盈利能力明显提高。
2003年12月,国务院批准成立汇金公司,明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进行财务重组并履行出资人职能。随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务院通过汇金公司向中行和建行各注资225亿美元。2004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汇金公司对工行注资150亿美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3、银行业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国内具有商业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主要分为七类,一是四大银行,即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二是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三是城市商业银行;四是城市信用合作社;五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六是外资商业银行;七是其它金融机构。这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已有8家在深圳、上海和香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分别是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和本行。
截至2004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机构数目、总资产、存款总额和贷款总额状况如下表(单位:亿元):
截至2004年12月31日
机构 总资产 存款 贷款
数目(家) 金额 市场份额 金额 市场份额 金额 市场份额
四大银行(1) 4 178,595 54.8% 153,841 59.5% 106,675(4) 54.6%
股份制商业银行 12 48,034 14.7% 41,436 16.0% 29,261 15.0%
城市商业银行 112 17,056 5.2% 14,146 5.5% 9,031 4.6%
农村信用社(2) 32,869 31,332 9.6% 27,841 10.8% 19,551 10.0%
城市信用合作社 623 1,787 0.5% 1,589 0.6% 1,015 0.5%
外资商业银行 67 5,823 1.8% 1,499 0.6% 2,844 1.5%
其他(3) 149 43,699 13.4% 18,896 7.0% 26,813 13.8%
总计 33,836 327,259 100.0% 258,499 100.0% 195,284 100.0%
资料来源:银监会、人民银行、各银行年报。
(1)金额按核算基准计算。
(2)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3)包括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4)计提准备前贷款金额。
(1)四大银行
四大银行在国内银行业扮演着重要角色,资产总额、存款总额和贷款总额在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占有绝对优势,截至2004年12月31日,四大银行总资产和贷款总额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比重分别为54.8%和54.6%。
下表为四大银行总资产、存款总额、贷款总额及各自的分支机构数目(单位:亿元):
截至2004年12月31日
总资产 存款 贷款(1) 分支机构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数目(家)
本行 42,704 23.9 33,425 21.7 21,465 20.1 11,910
建设银行 39,048 21.8 34,894 22.7 22,256 20.9 14,467
工商银行 56,705 31.8 50,607 32.9 37,053 34.7 21,323
农业银行 40,138 22.5 34,915 22.7 25,901 24.3 31,004
合计 178,595 100.0 153,841 100.0 106,675 100.0 78,704
资料来源:四大银行年报。
(1)计提准备前贷款金额。
(2)股份制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是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银行业务,并在多个商业银行业务领域与四大银行互相竞争。根据银监会资料,截至2004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和贷款总额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比重分别为14.7%和15.0%。
(3)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可在指定地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根据银监会资料,截至2004年12月31日,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和贷款总额分别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5.2%和4.6%。由于国内地区间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直接决定了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差异也非常突出,在规模、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良莠不齐。
(4)农村及城市信用合作社
根据银监会资料,截至2004年12月31日,农村及城市信用合作社总资产和贷款总额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比重分别为10.1%和10.5%。
(6)外资商业银行
根据银监会的资料,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共有67家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211个营业点,包括186家分行、9家全资银行、13家合资银行及3家财务公司,外资商业银行总资产和贷款总额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比重分别为1.8%和1.5%。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目前受若干地域和客户因素限制,按照加入世贸时所做出的银行业开放承诺,监管部门正逐步放开对外资银行经营业务的范围和领域的限制,至2006年末,将取消所有针对外资银行的在地域、客户、所有权、经营及设立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7)其他金融机构
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4、业务发展特征及发展趋势
(1)中间业务产品和服务的发展
近年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中间业务收入大幅提高,不仅给银行盈利带来新的增长点,而且有利于改善收入结构,提高收入的稳定性。过去我国商业银行在服务收费方面受到较多限制,2003年银监会、发改委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3号令),明确规定除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和银监会、发改委确定的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与总营业收入的比率低于国际成熟市场。随着客户对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将会继续开发和发展中间业务产品和服务。
(2)资产质量逐步改善
1990年代末以来,政府采取多项措施减轻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负担,包括1999年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收购和管理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和贷款。同时,商业银行也采取多项措施,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以改善资产质量。根据银监会资料,2005年末,主要商业银行(即四大银行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下降至8.9%。
(3)银行贷款仍为主要融资来源
银行贷款一直以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尽管资本市场自1980年代末以来得到较快发展,商业银行仍然是为我国企业提供融资的主要来源。下表列出2000年至2004年期间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及新增银行贷款的相关比例: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债券融资 0.5% 1.1% 1.6% 1.2% 1.6%
股票融资 13.5% 9.0% 4.7% 4.6% 7.5%
新增银行贷款 86.0% 89.9% 93.7% 94.2% 90.9%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
(4)个人银行产品及服务需求日增
我国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促进了国内财富创造和累积。下表为2000年至2005年间的若干个人收入数据(按现时价格计算,单位:元):
截至12月31日 平均年增长率
(2000-2005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人均国内生产
7,086 7,651 8,214 9,111 10,561 13,744 14.4%
总值
城镇家庭年人
6,280 6,860 7,703 8,472 9,422 10,493 10.8%
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家庭年人
2,253 2,366 2,476 2,622 2,936 3,255 7.7%
均净收入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随着我国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客户对个人银行产品及服务的需求日增。与其他国家相比,零售贷款业务在我国相对来说是一个未开发的市场。下表列出不同国家及地区(包括我国)2004年个人贷款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中国 日本 香港 德国 澳大利亚 英国 美国
百分比(%) 14.6 33.9 35.6 50.3 79.2 84.3 101.8
资料来源:EIU(经济情报组织)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04年12月31日,国内个人贷款总额超过2万亿元,分别占全部贷款总额和国内生产总值的10.6%和14.6%。
我国大部分个人贷款为住房按揭贷款。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住房按揭贷款总额由2000年末的3,320亿元增长至2004年末的约1.6万亿元。虽然2003年我国政府采取措施收紧对房地产业的银行贷款政策,但是,住房按揭贷款依然迅速增加。
近年来,我国的银行卡业务也迅速发展。根据人民银行的资料,银行卡的总发卡量由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3.83亿张增加到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9.59亿张。与此同时,电子银行终端网络也同步发展。
借记卡为境内银行卡的主流,比信用卡更为广泛使用。根据人民银行资料,截至2005年12月31日,国内借记卡达9.19亿张,已发行信用卡为4,000万张(包括要求持卡人存入现金,并为持卡人提供计息透支额度的准贷记卡)。尽管近年来信用卡市场步入快速增长阶段,但总体而言,国内的信用卡产业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不过,随着个人收入水平提高,国内支付体系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个人信贷消费观念逐步建立,加上个人信贷数据库日益完善,预期今后我国信用卡业务将实现快速增长。
下表为截至2004年底,中国内地、香港及若干其他成熟经济体流通的信用卡数量:
国家和地区 信用卡数量(百万张) 人均信用卡数量(张)
中国内地 32 0.02
澳大利亚 21 1.04
英国 73 1.23
香港 12 1.68
美国 654 2.23
资料来源:人民银行、Euromonitor、EIU(经济情报组织)
(5)外汇产品及服务需求日增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从2000年至2005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增长了两倍,截至2005年底,进出口总额达到约1.422万亿美元,平均年增长率为25.1%。下表为中国自2000年起的进出口增长(单位:亿美元):
金额 年增长率
年份
出口 进口 总计 出口 进口
2000年 2,492 2,251 4,743 27.8% 35.8%
2001年 2,661 2,436 5,097 6.8% 8.2%
2002年 3,256 2,952 6,208 22.4% 21.2%
2003年 4,382 4,128 8,510 34.6% 39.8%
2004年 5,933 5,612 11,546 35.4% 36.0%
2005年 7,620 6,601 14,221 28.4% 17.6%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自2000年至2005年,我国的实际外商直接投资以年均8.6%的速度增长,2005年增长至600亿美元以上。下表为2000年至2005年的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单位:亿美元):
2000-2005年平均
年份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年增长率(%)实际外商
407 469 527 535 606 603 8.6%直接投资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增长的外贸总额、稳定的外商投资资金流入以及我国政府实施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均会使未来产生更大的外汇产品和服务需求,如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鉴于本行在外汇相关业务上有传统优势,同时拥有广泛的海外机构网络,因此,本行将把握机会继续巩固在此领域的市场地位。
本行于1997年被选为外汇远期买卖业务的试点银行。目前,四大银行中其他三家及另外三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获准进行外汇远期买卖业务。根据人民银行资料,2005年7月的人民币汇率体制改革,使得国内对汇率风险对冲服务的需求增加,此外随着对衍生工具市场的限制的逐步解除,以及人民币汇率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对外汇衍生工具产品的需求将会不断增加。
(6)海外投资者对国内银行的投资不断增加
银监会于2003年12月将单一境外投资者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限制由15%提高至20%,多个境外投资者合计的持股比例上限为25%。近年来,境外投资者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投资不断增加。例如:
时间 国内银行 海外投资者名称 入股比例
2003年12月 兴业银行 恒生银行 15.98%
5.0%
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公司
4.0%
国际金融公司
2004年8月 交通银行 汇丰银行 19.9%
2005年1月 渤海银行 渣打银行 19.99%
2005年3月 北京银行 荷兰商业银行 19.9%
5.0%
国际金融公司
2005年6月 建设银行 美国银行 9.0%
5.1%
淡马锡(通过亚洲金融)
2005年12月 本行 RBS集团和其他公司(通过RBS CHINA) 10.0%
5.0%
淡马锡(通过亚洲金融)
1.61%
瑞士银行
0.24%
亚洲开发银行
除了注入大量资本,协助改善国内银行的资本基础外,海外投资者一般会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及多个业务领域提供协助,以提升国内银行的整体竞争力。另一方面,海外投资者加强了与国内银行在预期有增长潜力的领域(如信用卡业务、理财服务及资金业务等)的合作。
鉴于境内及海外同业之间的竞争加剧,致使更多国内银行采取措施加强竞争力,加上更多海外投资者把握机会,进军正在迅速发展的国内银行业,预计国内银行业的外商投资将会继续增加。
(7)对投资银行、保险及资产管理产品及服务的需求
除传统银行产品及服务有所增长外,国内金融服务业近年在投资银行、保险及资产管理等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方面也有所增加,对不同种类的投资银行产品及服务(如债券和股票承销、并购、项目融资和证券化)的需求也会增加。虽然国内私人股本投资近年来大幅增加,但相对来说并不成熟。保险业务近年同样迅速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国内保险公司的保费总额由2000年的1,598亿元增加至2004年的4,318亿元。与此同时,根据《2005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的资料,证券投资基金的数目由2000年的34个上升至2004年的161个,管理的资产则由2000年的562亿元增加至2004年的3,309亿元。
然而与成熟市场相比,国内市场的发展相对来说并不成熟。下表为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五个成熟经济体的保费总额、管理的基金及国内上市公司的市值,以及其分别所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单位:亿美元):
国家/地区 国内生产 保费总额 管理的基金 股票市值
总值 金额 占国内生 金额 占国内生 金额 占国内生
产总值百 产总值百 产总值百
分比(%) 分比(%) 分比(%)
中国内地 16,531 522 3.2 400 2.4 4,477 27.1
德国 26,768 1,908 7.1 6,170 23.1 11,945 44.6
香港 2,110 153 7.2 350 16.6 8,615 408.2
澳大利亚 5,406 494 9.1 3,220 59.6 7,764 143.6
日本 50,241 4,924 9.8 4,400 8.8 58,447 116.3
美国 100,944 10,978 10.9 75,630 74.9 163,235 161.7
英国 14,997 2,948 19.7 5,300 35.3 28,652 191.1
资料来源:《2005中国统计年鉴》、《2005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EIU(经济情报组织)、Cerulli GlobalUpdate。
由于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本行预期客户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将会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尽管银行贷款仍是国内主要的融资来源,但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国内的公司提供了另外的融资途径。此外,随着财富不断累积,本行预期资产管理与保险产品及服务的需求将持续增加。
5、影响银行业发展的因素
(1)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金融市场的需要,人民银行将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存款先大额长期、后小额短期的基本步骤,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1996年以后,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和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放开了境内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试办人民币长期大额协议存款;逐步扩大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2004年10月放开了贷款利率的上限和存款利率的下限,至此涉及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相关价格的管制已基本放开。
利率市场化有利于落实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自主权,有利于商业银行推出新的金融工具、产品和服务,促进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商业银行科学确定经营成本和制定价格,合理配置资金资源,提高效益,有利于商业银行优化客户结构。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定价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外部信用环境逐步健全
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2004年初,并于同年12月中旬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1年的试运行,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同时,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已开始投入试点运行。不断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极大地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筛选客户的速度与准确率,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银行业务范围逐步拓宽
目前,尽管我国金融实行分业经营,但实际上对金融混业的探索始终没有停止,银行、证券、保险相互渗透的局面已经出现,2005年2月出台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混业经营。此外,2005年还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政策有利于拓宽银行中间业务领域,完善银行盈利模式,缓解资本充足的压力,同时有利于丰富银行的投资产品种类,促进银行业务多元化。
(4)资本市场不断完善,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资本市场的各项制度建设不断得到加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日益牢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开展,多年来困扰市场发展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将得到解决。2006年1月,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正式实施,资本市场在获得更广阔发展空间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发展也有了更为扎实的法制基础。《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积极发展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将有利于拓宽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
(5)金融创新工具不断推出
近年,随着资产支持证券、大额存单、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创新金融工具的推出,银行投资渠道拓宽,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收入来源增加。更为重要的是新的金融工具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不良资产处置、调整期限结构、加强流动性管理等的渠道,有利于商业银行降低经营风险。
(6)资本约束促使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
国内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遵循的是信贷资产扩张的增长方式,这种方式在大量消耗资本金的同时,也使资产收益率停留在较低水平,银行自身盈利积累难以满足持续发展的资本要求。随着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日益严格,商业银行必须通过外部融资的方式补充核心资本,但外部融资不仅对现有股东权益短期内构成摊薄压力,而且如果资产收益率长期不具备提高的潜力,则势必影响银行在资本市场的再融资能力,这迫使商业银行改革单一的资产负债扩张模式,大力发展包括中间业务在内的各项消耗资本少、收益率高的优质业务。
(7)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外来竞争加剧
根据我国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出的承诺,预期我国银行业日后将会面临外国银行更激烈的竞争。现在,外国银行分别通过分行、合资银行和独资银行在我国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自2006年12月起,外国银行将获准在我国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外币和人民币业务),不受任何地域限制。
此外,本行预期未来数年将会有更多香港商业银行进军内地银行市场。根据CEPA,总资产达60亿美元或以上的香港商业银行可申请在国内开设分行,而在其他外国司法辖区注册成立的银行,总资产必须达到200亿美元方可在国内设立分行。
我国政府近期已实行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开放银行业,以鼓励外资参与,这此措施包括:准许外商参与汽车融资业务;简化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的程序;鼓励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国银行业的重组和改革。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进行,国内和海外同业之间的竞争加剧,更多国内商业银行将采取措施加强竞争力。
6、银行业改革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进行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力求实现金融市场的自由化,提高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并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这些措施主要有: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架构,包括成立董事会及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健全独立的内部稽核职能;颁布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商业银行采取三级架构,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改善信贷审批程序;在市场准入、资本要求、资产质量、流动性和盈利能力等方面均加强监管;发布新的贷款损失准备指引和五级贷款分类制度;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开银行业对外资的限制等。
7、竞争状况
(1)本行面临的竞争情况
本行的主要竞争者包括四大银行中的其他三家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本行面临的主要竞争来自四大银行中的其他三家。相比国内其他银行,四大银行拥有更庞大的资本基础,更广阔的分销网络和更雄厚的客户基础。四大银行在业务范围、产品与服务、主要客户群体、经营地域及主要的竞争手段方面均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随着四大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本行将与其他三家银行在各业务领域继续进行全面的激烈竞争。
近几年来,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不断加大,且这些商业银行历史遗留的不良贷款负担一般相对较轻,在运作上也更灵活。
在争取客户资金方面,本行还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及信用合作社。此外,随着国内资本市场及保险业的飞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保险公司等,也给国内银行业带来竞争压力。
此外,加入WTO之后,政府正在逐步解除外资进入国内商业银行的市场限制,这将导致国内商业银行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使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加剧。
未来中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将更加白热化。商业银行的主要竞争因素包括资金实力、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分销网络覆盖范围和客户基础、品牌知名度和范围、产品和服务质量及定价等。
(2)本行的竞争特点
①知名的银行品牌
本行是国内最知名的商业银行之一。由于本行在近百年的经营历史中为国内商业银行业的发展所做的贡献,本行已将“中国银行”打造成为国内最知名的品牌之一。
本行在国内的商业银行业取得了多项重要的成就,例如1929年,本行开设伦敦分行,是首家开设境外分行的国内商业银行;1985年,本行推出了中国的第一张银行卡;1994年和1995年,本行的香港分行和澳门分行分别成为香港和澳门的发钞银行;1998年,本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为国内同业安排了第一笔美元银团贷款。
从1990年以来,本行一直荣登财富全球500强排行榜。自1992年,本行八次被《欧洲货币》杂志选为“中国最佳银行”或“中国最佳本地银行”;2005年被《欧洲货币》杂志选为中国及香港的“最佳商业银行(2005年房地产奖项)”;2004年及2005年,本行被《环球金融》杂志选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中国最佳外汇银行”;“中国银行”还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本行被《财资》杂志誉为“AAA级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AAA级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根据英国《金融时报》2005年8月进行的调查,“中国银行”是中国的十大国际品牌之一。
本行还被指定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银行合作伙伴,这进一步加强了境内外市场对本行品牌的认可。
②规模庞大且布局合理的海外网络与广泛的本土网络优势互补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的国内分行网络包括超过11,000家分行及分支机构,11,600部自动服务设备,以及超过580个自助银行,覆盖了全国主要地区,其中大约46.5%的境内分支机构分布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包括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圈,大约63.9%的境内分支机构分布在城市地区。
目前,本行拥有国内商业银行中最广泛的海外机构网络,在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设有600多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覆盖了纽约、伦敦、东京、香港、法兰克福和新加坡等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银香港在香港拥有280多家分行,在香港银行中拥有最大的分行网络。中银香港在中国内地和香港日益增长的商贸业务中占据了有利地位。根据澳门政府公布的数据,截止2005年6月30日,本行澳门分行以总资产计算,占有当地30%的市场份额。
根据四大银行发布的数据,本行的分支机构网络是四大银行中效率最高的之一。截至2004年12月31日,本行平均每家分支机构的总资产、客户存款和贷款余额分别为3.59亿元、2.81亿元和1.80亿元。
本行广泛的境内外网络使本行能够为客户设计和提供全球化的产品和服务,也使本行能够把握在中国融入全球经济过程中蕴藏的巨大商机。
③坚实的客户基础,在具有吸引力的客户市场中的雄厚实力
一直以来,国内的外汇业务客户往往是大型公司客户和较富裕的个人。利用本行作为外汇业务方面在国内最有经验的银行之一的地位,以及广泛的全球网络,本行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巩固同境内和国际大型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强健的合作关系。本行在富裕个人客户层面拥有强大地位。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同在国内经营的财富全球500强中的超过220家企业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且同超过4.1万家内地公司客户保持着信贷业务关系,其中包括超过6,700家外商投资企业。大型公司客户是本行整体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同日,贷款余额超过1亿元的公司客户贷款占本行境内公司贷款总余额约66.3%。此外,商务部评选的国内进出口500强企业中有370多家是本行国际结算客户。与这些大型公司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使本行能够在国内最重要的公司客户细分市场中提高本行的产品渗透力。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存款余额为10万元以上的个人银行客户约330万名,而存款余额为50万元以上的个人客户约33.48万名。截至同日,本行已经以本行的全球理财品牌“中银理财”建立了200多个理财中心,为理财客户提供服务。
本行的境内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已取得显著增长,2003年至2005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34.2%。根据四大银行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四大银行发放的新增按揭贷款总额当中,本行占33.2%。截至同日,本行的境内按揭贷款余额达2,868.29亿元,占本行个人贷款总额75.5%。此外,2005年,本行成为首家与外国汽车生产商合资建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国内商业银行。
④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平台
除了商业银行业务,本行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中银集团保险和中银集团投资提供投资银行、保险和其他服务,多业并举构成本行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平台,使本行能够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也使本行能够和战略目标客户建立更稳固的业务关系,从而加强客户忠诚度。
中银国际控股是香港当地的领先投资银行之一。1999年,中银国际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合资成立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香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2002年,中银国际控股与其他第三方合资设立了中银国际证券,开拓境内证券业市场。2004年,中银国际控股与中银国际证券及Merrill Lynch Investment Managers Limited合资成立了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
中银集团保险为客户提供广泛的保险产品,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公布的数据,中银集团保险的一般保险净保费,从1998年至2004年连续七年排名香港第一。2005年,中银集团保险的全资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开始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经营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2005年12月,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获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江苏省开设首家境内分公司。
中银集团投资于1984年在香港成立,是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主要从事直接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其中包括股权投资、不良资产投资、不动产投资和租赁以及物业管理业务。
通过这些子公司,本行在发展潜力巨大的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占据了有利地位,上述业务架构有助于本行收入来源多元化。
⑤领先的非利息收入和外汇业务以及强大的产品创新能力
2004年,本行在四大银行中非利息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百分比最高。多样化的产品组合和创新能力,使本行能够取得比四大银行中其他三家银行更高的非利息收入,因而减少对传统银行贷款业务的依赖。
本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为各类客户提供广泛的资金产品和服务,并通过设立在香港、伦敦、纽约、北京和上海的五个交易中心进行资金业务。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管理国内商业银行中最大的外汇组合。本行为客户提供创新金融方案的能力构成了超越其他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
本行的产品创新能力还表现在零售业务产品组合的开发上。本行提供丰富的银行卡服务,根据人民银行的信息,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准贷记卡发卡量名列第一。同时,本行在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和跨境理财服务业务方面均处于领先地位。
在外币存款、贷款和国际结算市场,本行在国内市场占有领先地位。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的外币贷款、外币存款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中分别占有约43.3%、40.9%的市场份额;按业务量计算,本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中的市场份额约为32.6%;按余额计算,本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在四大银行中的市场份额超过50%。在托管市场,本行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等托管业务方面,都率先在同业中开发出相关产品和服务,处于领先地位。
作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银行合作伙伴,本行将充分利用奥运契机,加强奥运主题产品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本行中间业务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
⑥拥有成功业绩和丰富经验的管理层
本行的高级管理层在银行和金融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平均相关经历为21年。董事长肖钢先生在银行业有着逾24年的工作经验,在加入本行之前曾任人民银行副行长;行长李礼辉先生在银行业有超过26年的工作经验,曾经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常务副行长等多家重要金融机构的高管职位。本行总部超过40%的助理总经理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具有海外工作经历。
此外,本行香港业务的成功重组以及2002年中银香港控股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为本行在银行改革方面积累了知识和经验。
(3)本行市场份额变动情况
本行近三年本外币存贷款市场份额情况如下表: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人民币存款 8.99% 8.89% 8.63%
人民币贷款 7.64% 7.82% 8.34%
外币存款 38.36% 44.30% 46.80%
外币贷款 33.81% 39.24% 45.10%
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全部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存贷款数据计算,本行的数据为国内业务的数据。
本行近三年人民币存贷款的市场份额基本保持稳定,人民币存款的市场份额逐步上升,外币存贷款市场份额长期以来保持领先优势。(二)港澳银行业状况
1、香港银行业状况
本行主要通过中银香港控股进行商业银行活动。中银香港是中银香港控股的主要营运子公司。
香港银行业实行由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组成的认可机构三级体系。香港金融管理局为所有三种认可机构的发牌机关。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负责监管在香港注册的认可机构,而在香港之外注册的认可机构由香港金管局与注册所在国共同监管。港元现钞由中银香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三家商业银行发行。
截至2005年12月31日,香港共有199家认可机构,其中有133家持牌银行,33家有限制牌照银行和33家接受存款公司,截至同日,根据香港公认会计准则计算,认可机构的存款、贷款和总资产情况如下表(单位:百万港元):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人民币存款 8.99% 8.89% 8.63%
人民币贷款 7.64% 7.82% 8.34%
外币存款 38.36% 44.30% 46.80%
外币贷款 33.81% 39.24% 45.10%
资料来源:香港金管局金融数据月报(2006年3月)
注:存款和贷款均包括港币和外币
只有持牌银行可以经营所有银行服务,包括经营往来及储蓄帐户,接受公众任何数额及期限的存款,并支付或收取客户提取或存入的支票。所有持牌银行均为香港银行公会的会员。中银香港为一家持牌银行。
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及资本市场业务。有限制牌照银行可接受公众50万港元或以上的通知或定期存款,存款期限并无限制。
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由银行拥有,或与银行有所关联,从事一系列专业业务,包括客户融资及证券业务。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且原订期限不少于三个月的存款。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准则计算,香港主要持牌银行的客户存款、客户贷款及总资产如下表:
(单位:百万港元)
存款 贷款 总资产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持牌银行 4,043,434 99.4 2,249,990 97.3 7,100,799 98.0
有限制牌照银行 19,463 0.5 38,889 1.7 110,609 1.5
接受存款公司 5,034 0.1 23,001 1.0 36,758 0.5
总计 4,067,931 100.0 2,311,880 100.0 7,248,166 100.0
资料来源:各银行2005年年报
(1)有关金额为香港业务的金额,不包括恒生银行。
近年来,作为全球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中国内地为香港的银行业带来越来越多的提供服务的机会,使香港银行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业务获得显著增长。
自2004年2月25日人民银行开始通过中银香港为香港的银行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起,香港的持牌银行可参与某些种类的人民币业务,包括接受存款、人民币兑换服务、人民币汇款和提供人民币借记卡和信用卡等。人民币支票帐户的服务于2006年3月6日推出。
2、澳门银行业状况
澳门银行业在澳门的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澳门金融管理局(澳门金管局)于1989年成立,负责监管澳门的金融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澳门金管局的意见给予特别事先许可,根据个案情况签发金融机构的经营牌照。
截至2005年9月30日,共有27家银行在澳门经营业务,包括4家总行设于澳门的银行(包括储金局)、8家海外银行于当地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及15家海外银行的分行。除3家离岸银行外,澳门所有银行均为拥有银行牌照经营全面业务的银行。
澳门经济近年迅猛发展,主要原因是政府实施的政策令博彩业及旅游业得以发展。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统计暨普查局的资料,2001年至2004年之间,澳门的名义GDP由497亿澳门元增加至829亿澳门元,年平均增长14.5%。强劲的经济增长令银行盈利能力增加并大大改善了银行的资产质量。根据澳门金管局的资料,银行业2004年的营业利润上升了44.2%至14亿澳门元。2004年澳门房地产市场的复苏,令银行业的不良贷款比率由2003年的11.6%下降至2004年的3.3%。
中国经济开放和强劲增长为澳门的银行带来商机。从2004年9月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本行澳门分行为清算行,为澳门的银行经营个人人民币业务(包括人民币存款、人民币兑换、人民币汇款及人民币信用卡业务)提供清算服务。澳门银行业所提供的人民币服务范围有所增加,预期可为这些银行带来更多商机。
本行通过澳门分行和本行拥有50.31%权益的大丰银行在澳门经营商业银行业务。根据澳门政府公报上发布的数据,以总资产计算,截至2005年6月30日,本行的澳门分行为澳门最大的银行,是澳门两家发钞银行和政府公库代理行之一,也是澳门唯一一家为银行提供人民币清算和港元清算服务的银行。二、银行业的监管(一)内地银行业的监管
1、内地银行业的监管架构
内地银行业主要受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的直接监管,2003年4月之前,人民银行是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者和指导者,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履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则保留了其中央银行的职能。财政部是内地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负责对在国内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督和管理。银监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命令其纠正和(或)进行惩戒,必要时实施惩罚和(或)罚款。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2)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与商业银行运行相关的职责主要包括: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等。
(3)其他监管部门
根据不同的业务和运营情况,我国的商业银行还受其它监管机关的监管,主要包括财政部、外汇管理局、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审计署等。其中:财政部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资格认定与管理等;中国保险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的审核等;中国证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金设立、基金托管、证券发行、上市等事宜的审批以及上市银行的监管等;国家审计署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例行审计。
2、内地银行业的监管内容
(1)主要监管内容
内地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中国银监会承担,中国银监会对内地银行业的监管主要分为几个方面:
①市场准入,包括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机构的变动、分支机构的设立、股权及股东的限制等。
②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包括对贷款活动、外汇业务、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业务、自营性投资和衍生工具等的管理等。
③审慎性经营的要求,包括贷款的五级分类、贷款损失的拨备规定、资本充足率、次级债务和次级债券、流动性及其他经营比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等。
④风险管理,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和风险评级体系等。
⑤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
⑥信息披露等。
3、内地银行业的监管趋势
(1)新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Ⅰ)由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制订并公布,巴塞尔Ⅰ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系统,实施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为8%的信贷风险衡量架构。自1999年起,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巴塞尔Ⅰ进行修改,并就新资本充足框架(巴塞尔Ⅱ)颁布若干建议,以替代巴塞尔Ⅰ。巴塞尔Ⅱ保留巴塞尔Ⅰ的主要元素,并通过引入三大新“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改善资本架构。巴塞尔Ⅱ将于2007年年底前在部分国家正式实施。银监会制定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以巴塞尔Ⅰ为基础,同时在若干方面参考了巴塞尔Ⅱ。
(2)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
我国金融业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从分业走向混业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将有利于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的开拓,优化业务收入结构,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随着创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不断涌现,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交叉和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混业经营的交叉监管将是未来的金融监管的重要课题。
此外,随着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外资的不断进入,适应国际化市场环境,尽快与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水平接轨,将成为未来内地监管的主要发展趋势。
4、内地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两大部分。
(1)基本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2)行业规章主要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主要有:《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公司治理方面的规章主要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业务操作方面的规章主要有:《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风险防范方面的规章主要有:《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信息披露方面的规章主要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二)香港及其他海外银行业监管
1、香港银行业的监管
监管香港银行活动的主要法例是《银行业条例》。香港金管局是香港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履行银行业条例赋予的权力、职能和职责。香港金管局主要职能是促进香港银行制度的整体稳定性及运作效能。香港金管局也负责监管《银行业条例》的遵守情况,并同时监督香港金管局指引以及香港证监会所颁布法例的遵守情况。
香港金管局负责监管银行机构及颁发银行牌照,并可酌情就银行营业牌照附带若干条件。香港金管局要求每家获发牌照的银行落实一套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识别、衡量、监察及控制其运作当中固有的各类风险,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因应有关风险而持有资金。
香港金管局的监管模式为“持续监管”,当中涉及现场查核、场外检讨、审查会议、与外聘审计师合作及与其它监管机构分享数据。香港金管局从所有银行机构取得定期汇报,并且对所有银行机构派遣考核人员。根据考核,香港金管局将就结果发表报告,并提出改善建议。此外,持有全部相关牌照的所有香港银行,不论于本地或海外注册成立,均须成为香港银行公会会员。
中银香港受香港金管局监管。根据香港金管局自中银香港成立以来已对中银香港进行的考核,中银香港并不知悉任何重大的负面结果已经或将会对中银香港或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对于香港金融管理局提出的建议,中银香港已采取或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其他海外银行业的监管
本行建立了覆盖27个国家及地区的国际网络,海外机构、子公司及代表处超过600家。除香港外,最主要的机构位于澳门、纽约、伦敦、东京及新加坡。
本行位于澳门、纽约、伦敦、东京及新加坡的业务须分别受澳门金融管理局、美国货币监理署、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英国金融服务局、日本金融厅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这些海外银行的业务还须遵守当地各有关的银行业监管规定,包括有关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及其它方面的规定。本行已获各有关银行业监管机构正式授权在相关司法权区经营业务。
本行在其它海外司法权区的机构须遵守各有关司法权区的适用监管规定,而本行已获各有关银行业监管机构正式授权在相关司法权区经营业务。(三)近年监管部门对本行的监管
1、银监会
银监会每年审查本行的业务。在2004年银监会的审查报告中提到,本行在达到银监会订立的考核目标方面有显著进步。此外,银监会于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对本行进行了现场检查,每项现场检查对本行业务中下列两个或以上范筹进行审查:贷款分类实施情况、非信贷资产、表外交易、内部控制、商业票据交易、对若干种类的项目贷款及个人贷款等。经2005年审查后,银监会表示本行在改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经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等方面有显著进步。
经检查,银监会还发现本行在业务经营、内部稽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职能方面存在若干不足,包括本行若干境内分行的新发放贷款质量、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对若干分行的控制、与本行若干分行发放贷款有关的风险管理、对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核销若干不良贷款、境内和海外分行之间的协调、向违反法律规定的项目发放若干贷款、贷款分类方法不正确等各方面。例如,根据2005年的审查,银监会识别出本行若干贷款分类并未遵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本行的贷款记录体制须进一步改善。若干就土地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并未遵守土地使用计划及项目审批程序,且若干个人贷款是在无充足的尽责审查情况下发放。对此,银监会就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监管意见,这些措施主要旨在防止不合规事件再次发生、提高本行内部稽核的独立性、改善本行对分行的控制和监管、巩固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本行根据监管意见采取了相应措施,如在总行和一级分行成立特别调查队伍,对符合若干最低水平金额的案件进行审查,改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职能、提升信息技术系统、增加本行内部稽核职能的权力及独立性、整合国内及海外分行资源,以加强国内及海外分行的协调。
2、国家审计署
2001年,国家审计署审计了本行的资产质量和2000年度财务报表。2002年3月,国家审计署发表一份报告,指出本行业务经营和会计制度的一些问题,包括:会计违规、违反适用程序的核销、向不符合国内法规的项目提供贷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购买房地产、在未经授权下动用海外分行、代表处和子公司的利润、本行信息技术系统的不足以及未能在适当时候出售非银行投资。本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包括进行会计调整、支付因不适当的会计处理所产生的有关税项、费用及罚款,特别是本行逐步对资本开支和费用进行集中核算、加强本行内部会计政策、每月对一级分行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就2001年审计结果,本行向国家审计署提交了报告,并多次向国家审计署进行咨询,国家审计署并无就审计结果中本行的错误及本行的整改措施提出任何问题。
国家审计署已宣布,作为其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该署将于2006年对包括本行在内的若干国内商业银行的部分分行进行审计。
3、美国货币监理署
就本行纽约分行前管理层在1991年至1999年期间被指称的不安全和不稳健的行为,2002年,纽约分行向美国货币监理署缴付了1,000万美元的罚款,同年,本行向人民银行缴付了相同金额的罚款。这些不安全和不稳健的行为包括:给予与其某些成员有个人关系的若干纽约分行客户优惠待遇、涉及批出贷款和信用证、协助这些客户诈骗贷款计划、以及其他可疑和涉嫌欺诈活动。货币监理署于2002年1月17日向本行于美国的分行颁布了认可令(“2002年认可令”),要求本行在美国的分行采取措施以遵守其中若干关于风险管理、交易安全、帐户开立和监控、禁止与某些个人和实体交易、保障资产安全及本行经营的其他方面条款。
为符合2002年认可令的要求,本行在美国的分行已采取若干整改措施,包括更换前管理层成员、新增及补充风险管理和合规的职位,并聘请外部审计师作深入审查。2003年10月23日,货币监理署颁布了经修订的认可令(“2003年经修订认可令”),随即终止2002年认可令。2003年经修订认可令要求本行于美国的分行继续实施以下措施:聘请一名合格的首席风险官;根据现有政策和程序进行贸易结算和信贷业务;避免从本行其他分行或附属机构购入劣质资产;改善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遵循《银行保密法案》和外国资产管制局规定,并遵守反洗钱程序;继续保有内部和外部审计;递交季度进度报告。
本行在美国的分行努力遵守2003年经修订认可令。2005年9月7日,货币监理署再次颁布了修正认可令(“2005年修正认可令”)以取代2003年经修订认可令。根据2005年修正订可令,本行在美国的分行必须完成并向货币监理署递交关于实施新的信息技术系统的项目计划供其审查,该系统于2006年4月3日实施。2005年修正认可令还要求首席风险官继续确保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运作,直至建立新的信息技术系统及落实适当的控制措施为止。此外2005年修正认可令要求任何风险相关政策、程序及管理惯例的改动(影响本行美国分行所作出的改动)必须经美国首席风险官及总经理审阅和批准后,送达本行总行。
4、影响和补救措施
对上述监管部门的有关检查结果中提到的内部控制不足的问题,本行已经或正在实施必要的补救措施。有关检查结果并未对本行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已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未来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并更正有关监管部门指出的不足之处,包括前述检查和审查已发现的问题。关于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和加强本行的内部控制的最新举措详见本招股书第七节“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一节。但在若干情况下,这些措施尚未完全或有效实施,详见本招股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的相关部分。三、业务和经营(一)业务范围
本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银监会颁发给本行的《金融许可证》(编号为B10311000H0001号)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经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08年6月2日)。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本行的主营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未发生变化。
(二)业务经营情况
按总资产计算,本行是国内四大商业银行之一,拥有在国内商业银行中最广泛的海外机构网络。根据《银行家》杂志,按截至2004年12月31日总资产计算,本行是全球第32大银行。商业银行业务是本行的核心业务,包括公司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及资金业务,占本行2005年总收入的91.98%。本行还通过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及保险业务。本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保险业务组合,构成了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平台,使本行能够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本行总行设于北京,并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其他海外地区经营业务。2003年至2005年,本行的营业利润分别达548.26亿元、578.41亿元及647.44亿元,其中,分别有321.03亿元、431.63亿元和476.27亿元来自本行的国内业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的总资产为47,428.06亿元,其中未扣除抵销项目前总资产的76.74%来自本行的国内业务。
本行在多个领域均是国内市场上的领导者。根据人民银行、外管局和其他银行年报的数据,本行是:
1、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以余额计算,国内商业银行中最大的外币贷款提供行及外币存款接受行,市场份额分别约为43.3%及40.9%(按商业银行口径计算,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外资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
2、2005年度,以业务量计算,是国内商业银行中最大的国际贸易结算服务提供行,市场份额约为32.6%,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以余额计算,本行贸易融资业务在四大银行中的市场份额超过50%,居四大银行之首;
3、2004年四大银行中非利息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百分比最高的银行;
4、四大银行中总住房按揭贷款增长率最高的银行,2004年较2003年增长31.0%,而2005年则较2004年增长14.5%;
此外,本行是四大银行中唯一一家自2003年至2005年各年均获得国内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市场份额增长的银行。
本行拥有境内最广泛的分销网络之一,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国内设有超过11,000家分行及分支机构、580个自助银行和11,600部自动服务设备。本行拥有庞大的国际网络,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的国际网络包括600多家境外机构,遍及全球27个国家及地区,更与超过1,400家外国银行有业务往来。除此之外,本行还提供电话银行及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根据四大银行发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在四大银行之中拥有最高的每家分支机构总资产、客户存款及贷款余额。
本行是港澳两地具领先地位的商业银行,港澳业务合计约占本行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未扣除抵销项目前总资产的19.49%,占本行2005年总营业利润约24.57%。按照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计算,本行的子公司中银香港是香港第二大商业银行,其直接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澳门政府公布的数据,按照截至2005年6月30日的总资产计算,本行的澳门分行是澳门最大的商业银行。中银香港及澳门分行均是当地少数获授权的发钞银行之一。
本行的主要业务分为三部分,包括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及保险业务。2005年本行的核心业务--商业银行业务约占本行总收入的91.98%。
下表列示本行三大类业务近三年的总收入情况:(单位:亿元)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商业银行业务 1,174.94 91.98% 1,048.46 91.04% 863.94 85.57%其中:公司银行业务 619.12 48.47% 512.51 44.50% 392.21 38.85%
个人银行业务 449.27 35.17% 369.55 32.09% 322.05 31.90%
资金业务 106.55 8.34% 166.40 14.45% 149.68 14.82%投资银行业务 10.59 0.83% 14.72 1.28% 12.61 1.25%保险业务 54.97 4.30% 44.27 3.84% 36.15 3.58%其他(1) 36.91 2.89% 44.18 3.84% 96.95 9.60%总计(2) 1,277.41 100.00% 1,151.63 100.00% 1,009.65 100.00%
(1)包括集团投资和其他等自身不形成可单独报告的分部。
(2)扣除抵消项前数据。
(3)总收入包括净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净交易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本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其他海外地区经营业务,2005年本行的境内业务约占本行总营业利润的73.56%。
下表列示本行业务近三年分别在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和其他海外地区的营业利润情况:(单位:亿元)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内地(1) 476.27 73.56% 431.63 74.62% 321.03 58.55%
香港及澳门 159.04 24.57% 137.59 23.79% 210.08 38.32%
其他海外地区 12.13 1.87% 9.19 1.59% 17.15 3.13%
总计 647.44 100.00% 578.41 100.00% 548.26 100.00%
(1)包括总行业务(含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在香港经营的资金业务)及国内分支机构的业务。
在本节中,本行将按照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其他业务的分类来介绍本行的业务,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按照内地、香港和澳门、其他海外地区分别介绍,内地的商业银行业务又按照公司业务、个人银行业务、资金业务进行分类。
1、商业银行业务
本行在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其他海外地区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1)内地的商业银行业务
本行的内地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三大业务范畴:公司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及资金业务。
①公司业务
A、概况
本行向客户(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广泛提供各种公司业务产品和服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业务的公司贷款余额占本行境内客户贷款余额78.9%,境内公司存款占本行境内客户存款总额38.5%。
B、公司业务产品及服务
本行提供的人民币和外币产品及服务非常全面,这些产品及服务包括贷款、存款、中间业务产品及服务,以及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
公司贷款
本行的主要公司贷款产品包括人民币及外币贷款,而这些公司贷款产品的形式有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和贸易融资。本行向公司客户提供固定资产贷款,以满足其基建项目、购置机器设备及房地产开发等资金需要。本行向公司客户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以满足其流动资金或现金流需要。本行为客户提供票据贴现服务,通过获得其他商业银行及公司签发或承兑的票据而向客户提供短期融资,本行可将此类票据在人民银行或在其他获准的金融机构进行再贴现。本行还向客户提供贸易融资服务,请参见本节“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
人民币公司贷款
借助本行在外币公司贷款市场的优势,本行致力于扩展人民币公司贷款业务。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业务的人民币公司贷款余额分别达10,671.74亿元、10,272.69亿元及10,961.03亿元,占本行境内业务公司贷款余额分别约71.5%、74.3%和77.2%。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业务的人民币公司贷款在国内商业银行中的市场份额约为9.5%。
外币公司贷款
本行是外币公司贷款的市场领导者。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业务的外币公司贷款达3,238.61亿元,在国内商业银行之中的市场份额约为43.3%。1994年以前,本行作为中国外汇专业银行,在国内商业银行之中率先经营外币贷款、外币转贷款、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及出口信贷。本行在外币公司贷款业务的稳固市场地位,有助于本行与能源、石油石化、电信、交通运输及国际贸易行业的主要企业建立长远的关系。
公司存款
本行接受公司客户的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如美元、港元、欧元、日元及英镑等)的存款。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在国内商业银行中的外币公司存款总额最高,市场份额约为26.9%,截至同日,本行境内业务的外币公司存款为1,321.56亿元。
截至2003年、2004年、2005年的12月31日本行的境内人民币公司存款分别为6,986.57亿元、8,176.74亿元及9,953.78亿元,2003年至2005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9.4%。
中间业务产品及服务
凭借本行产品创新的能力,本行提供广泛的中间业务产品及服务,包括结算、保函、基金托管及现金管理。本行在若干项业务市场上占有稳固地位。本行中间业务产品及服务不仅为本行创造收入,也有助于本行与客户建立长远的关系。
结算
本行为客户提供国内和国际结算服务。本行的国内结算服务主要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外币汇兑、汇款、托收、托收承付、银行承兑汇票及国内信用证。本行是最早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本行的国际结算业务主要由国际贸易结算构成,包括进出口信用证、出口托收、进口代收、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等。有关国际结算业务的描述,请参见本节“国际结算-国际结算”。
保函服务
本行为公司客户提供的保函服务主要包括借款保函、授信额度保函、租赁保函、付款保函、投标及履约保函、维修保函、预付款保函、关税保函及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截至2003年、2004年、2005年的12月31日,本行保函余额分别为1,343.80亿元、1,725.19亿元和1,974.56亿元。
托管服务
根据《中国证券大全2004-2005》,按2004年托管的总资产计算,本行在国内托管商中排行第二,按托管的机构投资者资产数量计算,本行是国内最大的托管商。本行是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证券公司等的托管人。本行还提供养老金及年金的托管服务。本行就担任托管人收取费用,并为客户提供资产保管、清算及结算、估值、会计、公司行动、合规及绩效评核和风险分析等服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托管的境内总资产约为1,683亿元。
现金管理产品及服务
本行提供多种增值及个性化的现金管理产品及服务,包括人民币收付款服务、帐户服务、结算与清算服务、应收账款统一管理及流动性管理等。本行还向集团公司提供外汇资金归集及管理服务。本行于2005年被《亚洲货币》杂志评选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本行利用网上银行平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实时现金管理产品及服务。本行所有境内分行提供网上现金管理服务,例如网上现金流和流动性管理服务、可提供本行网上银行系统与本行企业客户的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系统)的对接服务,以及网上缴付关税服务。本行这些产品及服务将提升客户忠诚度及提供交叉销售机会。
其他中间业务服务
本行是若干政策性银行的代理行,就提供支付、清算及其他服务收取代理手续费。本行通过广泛的分行网络和其他分销渠道,在国内销售基金及保险产品。本行还为公司客户提供其他中间业务服务,包括委托贷款、银团贷款安排、信贷便利安排及资信证明服务。
国际结算
本行自1915年开始一直提供国际结算业务,主要包括国际贸易结算、贸易融资、保理及福费廷业务。本行的代表在国际结算领域的若干国际行业组织中担任要职。1999年以来,本行代表出任了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副主席,该委员会是制定多项国际结算业务领域行业惯例的行业协会。此外,本行代表于2005年成为国际福费廷协会非执行董事,是该会唯一一位来自非欧洲金融机构的董事。本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具有增长潜力,能够很好地把握国内及国际贸易增长带来的发展契机。
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分为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和非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业务量计算,本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市场份额约为32.6%,在国内商业银行中居于领导者地位。本行向进出口商提供多样化的国际贸易结算,包括信用证、托收及汇款等。2003年、2004年及2005年,本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业务量分别达到2,544.87亿美元、3,532.99亿美元及4,133.83亿美元。
贸易融资
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贸易融资业务以余额计算在四大银行中的市场份额超过50%,在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市场中居于领导者地位。本行为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客户开立及保兑信用证、提供进口押汇及提货担保等。对于从事出口业务的客户,本行则提供打包放款、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及出口押汇等,协助他们管理流动资金。本行贸易融资业务过去三年保持了快速增长,2003年、2004年及2005年本行贸易融资业务量分别为123.44亿美元、216.84亿美元及263.26亿美元。
保理
1992年,本行在国内商业银行中率先开办保理业务。本行的保理业务主要可为客户提供坏帐担保、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和应收帐款催收等服务。2003年至2005年,本行保理业务量分别为23.51亿美元、42.14亿美元及63.21亿美元。2004年,本行出口保理业务在国际保理商联合会196个成员中排名第四。
福费廷
福费廷是指无追索权地购买贸易相关交易产生的应收款项。本行福费廷业务量由2003年的4.14亿美元上升至2004年的6.50亿美元及2005年的11.82亿美元。
其它国际结算业务
本行还为公司客户提供其它国际结算业务,例如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业务、资信调查等。本行自1995年起提供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业务,是首家获国务院指定提供该项服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C、客户基础
根据本行以大型公司客户为重点的策略,本行与许多国内大型公司、金融机构客户和在国内经营的领先跨国公司建立了业务联系。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与超过4.1万家公司客户保持信贷业务关系,包括超过6,700家外资企业。截至2005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超过一亿元的公司贷款占本行境内公司贷款总余额约66.3%。本行与超过220家在国内经营的财富全球500强公司保持业务关系。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拥有超过1,490家集团金融机构客户。在商务部排名的进出口企业500强中,本行目前向其中370多家提供国际结算业务。此外,本行将继续有选择地寻求中小型企业客户的商机。
D、市场营销
为配合本行建立以客户为中心文化的战略,本行在组建营销部门时采用了以客户为本的方针。由总行负责整体市场营销策略和规划,分行负责制订及推行其各自地区的市场营销举措,并收集来自客户的重要信息,令本行能够进一步提升销售及市场营销计划。
本行正实行客户经理制,建立晋升和薪酬与业绩挂钩的客户经理激励机制,根据此制度,重点公司客户往往由客户服务小组提供服务,客户服务小组一般由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及有关支持人员组成。
市场分类
本行在战略上专注于具吸引力的客户群。总行主要负责在战略重点行业中占有领先地位的重点公司客户的销售及市场营销工作,这些客户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信用评级,能对本行业务有重大贡献。本行全面调度所有金融业务平台的资源,为这类重点公司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分行主要负责其辖内公司客户的销售及市场营销工作,既为其自身确定的重点公司客户服务,也为该分行辖内总行确定的重点公司客户服务。总行为总行确定的重点公司客户制定了营销规范,要求全行遵照执行,保证对重点客户及其子公司和分公司提供一致的且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本行针对不同行业及地区制定了营销战略。本行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石化,以及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本行公司信贷业务的重点行业。此外,本行在国内确定了10个重点地区及40个重点城市。
本行设有金融机构部,负责金融机构客户的营销及客户服务。本行金融机构部已制订一系列营销举措,推广本行特别为金融机构而设的产品和服务。
交叉营销
利用本行在国内的全方位金融业务平台,本行运用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及保险业务,及本行广泛的全球网络等多种资源,为公司客户提供综合及“一站式”服务。如本行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向公司客户提供广泛的投资银行服务,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和承销、并购、再融资及资产管理等。本行一直并将继续专注于本行内部交叉销售和不同业务及产品线之间的协同效应。本行特别致力于增加业务线、业务部门与海内外分行、代表处和子公司之间互相转介的机会,如本行的公司业务部与全球金融市场部紧密合作,为公司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产品及交易服务。请参见本节“资金业务-代理客户资金交易”。
②个人银行业务
A、概况
由于自2000年以来日益加强对个人银行业务的重视,本行个人银行业务近年显著增长,截至2003年、2004年和2005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业务的个人贷款余额分别为2,540.19亿元、3,513.45亿元及3,799.58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2.3%。
B、个人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
本行提供一系列个人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包括贷款、存款、理财服务、外汇服务及银行卡服务,本行在上述业务市场上占有领先地位,例如,根据四大银行提供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的新增按揭贷款在四大银行的比例约为33.2%,汽车消费贷款在四大银行中的市场份额约为32.4%,属业内领先。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本行外币个人存款总额在国内商业银行中的市场份额约为53.6%。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本行是中国最大的准贷记卡发行银行,占有超过24.0%的市场份额。
个人贷款
本行的个人贷款主要包括按揭贷款和其他个人贷款,其他个人贷款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贷款、投资经营贷款、教育贷款和循环授信额度。截至2003年、2004年和2005年的12月31日,本行境内业务个人贷款占本行境内业务贷款总额分别约14.5%、20.3%和21.1%。
按揭贷款
本行提供按揭贷款以帮助客户购买物业,还款期限最长为30年。根据本行对单个借款人的信用和风险情况的评估,本行可提供最高达物业估值80%的贷款。根据四大银行提供的数据,截至2003年、2004年、2005年的12月31日,本行在四大银行中的市场份额分别约为18.6%、21.8%及22.9%。近年,本行与国内的主要房地产开发商建立了合作关系。本行现正实施一套直销模式,向客户营销本行的按揭产品,并为客户提供按揭贷款相关手续(包括贷款申请、物业保险、公证及关于物业投资的顾问服务)的“一站式”服务。
根据四大银行提供的数据,2004年和2005年,本行在四大银行中分别占有34.3%和33.2%的新增按揭贷款。由于二手房地产市场可为本行提供新的增长潜力,本行已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大力发展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住房按揭贷款
本金总余额为2,868.29亿元,占本行境内个人贷款总余额的75.5%。
其他个人贷款
除按揭贷款外,本行还向个人客户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贷款、投资经营贷款、教育贷款及循环授信额度。

根据四大银行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四大银行中,本行在汽车消费贷款方面占有领先地位,市场份额约为32.4%。为进一步推广本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本行最近与多家国际及境内汽车制造商或其附属机构如神龙汽车、北京现代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等订立多项合作安排,据此向经销商及汽车买家提供资金。尽管国内汽车业市场最近出现回落,本行认为汽车消费贷款是本行个人银行业务的重要部分,并已采取措施管理本行有关汽车消费贷款所承受的风险,如本行将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对抵押品最高价值比率由80%调低至70%。此外,本行以直销模式推广本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并于本行指定支行及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的汽车经销商向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此外,本行可向国内相对较发达的沿海地区的创业者发放个人贷款,且一般接受房地产作为抵押。本行还计划向知名连锁店、专营店发放个人贷款,以进一步拓展此业务。2004年8月,经过竞标,本行被选为向115家中央政府部属院校的在校学生提供教育贷款的独家供应商,作为本行与这些院校合作安排的一部分,很多院校同意逐渐将其员工的工资帐户转移至本行开户。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在内地、香港及澳门的个人信用卡贷款余额为67.85亿元,占本行在内地、香港及澳门个人贷款总余额的1.3%。个人存款
本行接受人民币和若干主要外币存款。本行是国内商业银行中提供存款产品币种选择最全面的银行之一。本行主要向个人银行业务客户提供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截至2003年、2004年、2005年的12月31日,本行境内个人存款总额分别为13,921.90亿元、15,082.76亿元和16,786.84亿元。
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国内的商业银行中,本行外币个人存款总额的市场份额约为53.6%,属业内领先。截至2003年、2004年、2005年的12月31日,本行境内人民币个人存款分别为9,922.16亿元、11,842.53亿元和14,163.26亿元,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9.5%。
理财服务
理财服务是本行个人银行业务的重点业务。本行在提供传统上为较富裕客户所需的外汇服务方面的悠久历史、广泛的国际网络、强大的品牌及与众多富裕客户的紧密关系,使本行在吸引及保留理财客户方面拥有优势。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拥有约50.3万名理财客户。
本行提供多种人民币及外币理财产品,这些产品主要是由本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开发,请参见本节“资金业务-资金产品开发”。本行是首家获政府批准向个人提供黄金买卖服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在国内各大城市设立了超过200家理财中心。本行的理财中心由一级分行的个人金融部管理。为了营造一致的品牌形象,本行的理财中心均有统一的装潢,所有理财顾问由总行直接培训,以确保服务质量的一致性。
人力资本是本行理财服务的主要优势。本行建立了一支由2,000多名财务顾问组成的队伍,专门为客户提供量身订造的理财服务。通过与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及多家海外培训机构合作,本行改进了理财顾问及理财客户经理的培训工作。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持有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所发的中国金融理财师证书的注册金融理财师总数当中,有33.6%是本行员工。
外汇服务
1994年以前,本行是国内外汇专业银行。本行于2005年被《环球金融》杂志评选为“中国最佳外汇服务供应商”。
本行向客户提供广泛的外汇产品及服务,主要包括外汇买卖服务、存款、汇款,以及与利率、汇率、商品或股票挂钩的结构性产品。除此之外,通过外汇买卖系统、电话银行及网上银行设施,本行提供委托买卖和相关客户查询服务。电子银行服务已成为本行提供实时外汇服务的主要平台。
为了充分利用本行庞大的国际网络、促进跨境服务,本行海内外分行在汇款、开户服务及市场营销等多个领域开展合作计划。本行的跨境服务以海外华人、经常出差的商务人士及游客为主要对象,本行为这些客户以“一站式”的形式提供不同的外汇产品及服务。
银行卡服务
本行个人银行业务的其中一项主要业务举措是持续加强本行的银行卡业务。本行向客户提供种类丰富的银行卡产品,包括单币及双币种信用卡、准贷记卡及借记卡。1985年,本行发行了国内第一张银行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已发行约8,700万张银行卡。2005年,本行国内银行卡业务收入为15.40亿元,较2004年的10.95亿元上升40.6%。
2004年,本行建成了银行卡运营平台及相应的信息技术系统,使本行发行了中银双币种信用卡,并精简了本行银行卡操作程序。新运营平台的建成,提升了本行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并为日后的业务拓展和产品创新奠定了基础。
信用卡
本行提供广泛的信用卡产品,包括双币种信用卡及单币种信用卡。本行信用卡可以通过人民币、美元、港元、欧元及日元进行结算。自本行于2004年10月成功推出中银双币种信用卡以来,本行与第三方合作,推出多种其他信用卡,如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中银联想VISA奥运信用卡及中银JCB信用卡。本行的单币种信用卡长城国际信用卡由本行与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合作发行。本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主要为留学或经常出国的中国居民提供服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于国内已发行约140万张信用卡。
准贷记卡
本行是国内第一家发行准贷记卡的商业银行。本行准贷记卡以“Great Wall”或“长城”为品牌,并在近20年中一直是国内较受推崇的品牌。准贷记卡要求持卡人存入现金,并为持卡人提供计息透支额度。准贷记卡以人民币结算,具备储蓄、转帐结算和消费支付等多项功能。各分行可根据各自的准贷记卡持卡人的需求,在卡片上增设分期付款、代缴费用等功能。根据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已发行约670万张准贷记卡,根据准贷记卡发卡总量,本行是国内最大的准贷记卡发行银行,市场份额超过24.0%。
借记卡
借记卡与持卡人银行帐户直接勾连。持卡人不得提取超过其银行帐户存款的金额。本行借记卡持卡人可以通过其借记卡帐户进行外汇、黄金、基金、国债及其他证券买卖,也可利用借记卡使用电话银行及网上银行服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已发行7,910万张人民币借记卡,不仅可以在国内使用,而且可以通过中国银联网络在若干海外地区使用。本行还推出了可以通过万事达卡网络在境外使用的美元国际借记卡。
商户收单服务
本行通过处理信用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交易向商户提供结算服务。本行按每笔交易金额的某个比例向商户收取费用。本行是国内拥有最广泛的商户网络的银行之一,截至2005年12月31日,商户数目达140,311家。根据人民银行数据,以交易额计算,本行是最大的外卡收单银行,截至2005年12月31日,拥有约52.5%的市场份额。
其他个人银行产品和服务
除上述产品及服务外,本行也为个人银行业务客户提供其他产品及服务,包括:分销基金、保险产品及国债、证券买卖服务、代发工资服务、汇款、缴费、保险箱及代销“北京奥运金”服务。
本行已与基金公司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从2002年开始通过本行广泛的网络向个人银行业务客户提供开放式基金产品。2004年,本行成为国内首个金额达100亿元以上的开放式基金的分销代理。本行提供一系列投资基金产品,如股票基金、指数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等。本行还通过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基金信息查询服务,并在网上银行开展网上基金买卖服务。
C、客户基础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的个人客户约1.18亿名,本行拥有约2,100万个外币存款帐户及1.93亿个人民币存款帐户,约有460万个个人贷款帐户。为配合本行重点发展富裕客户的业务发展举措,本行建立了相对较富裕的个人银行业务客户基础,包括截至2005年12月31日,约330万名存款余额达10万元或以上的客户,以及约33.48万名存款余额达50万元或以上的客户。
D、市场营销
本行通过个人金融部及信用卡中心经营个人银行业务。总行的个人金融部及信用卡中心负责为个人银行产品及服务制定整体市场营销方针及管理品牌,主要包括个人贷款、银行卡、理财及外汇服务。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的有关部门则负责制定具体市场营销计划,以实现总行的市场营销方针。本行通过广泛的分销网络及不同的分销渠道进行市场营销活动,参见本节“分销网络”。通过后台操作优化,本行现正将人力资源从后台职务重新调配至前台市场营销岗位。
为推广本行理财服务品牌,本行于2002年推出“中银理财”服务。目前,本行以该品牌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本行理财服务及产品(包括由中银国际控股及中银集团保险提供的服务及产品)的营销。本行现正在亚太地区实施“中银理财全球服务”计划,当中包括理财、房地产顾问和旅游服务。本行在沿海地区使用了客户信息系统,以便挖掘潜在的理财客户。
为配合本行增加交叉销售额及提高市场渗透率的战略,本行近期加大了各种产品之间,以及与公司银行业务的交叉销售。如本行向理财客户提供“长城”国际白金信用卡和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通过向本行公司客户的员工提供代发工资服务,本行保持并增进了与公司客户的业务关系。本行还开发了“理想之家”品牌来推行本行的个人贷款及相关增值服务,如房地产投资顾问服务和汽车购置顾问服务。
③资金业务
A、概况
本行从事自营资金交易,同时为公司及个人客户提供资金产品及服务。本行资金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业务活动:流动性管理及银行间货币市场业务;投资组合管理;外汇、黄金及衍生工具交易;债券发行和承销;代客资金交易及资金产品开发。多年以来,本行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并培养了一批资金业务专业人才,在外汇资金业务方面,本行在国内商业银行界处于领先地位。
本行主要通过在北京、上海、香港、伦敦及纽约设立的五个交易中心经营资金业务。这些交易中心相互承接头寸和报价,使本行实现每日24小时资金业务经营。
新产品开发是本行的主要竞争优势之一。本行将充分利用在外汇业务优势及战略投资者的专长,进一步提高资金产品设计能力(特别是人民币资金产品设计能力)。本行将积极扩大客户基础,特别是通过开发及提供量身定制的资金产品和服务吸引更多优质客户。
B、资金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
流动性管理及银行间货币市场业务
本行通常以货币市场交易进行流动性管理,包括短期证券买卖及与境内外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短期借贷。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减值准备前的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本金总额为3,326.45亿元,占本行减值损失准备前的贷款、透支及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总额的13.0%,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总额为2,083.13亿元,占本行负债总额的4.6%。
本行还参与回购及逆回购交易,即本行向交易对手卖出或买入证券,并有责任于未来指定日期按预定价格向交易对手购回该证券或将证券售回给交易对手。这些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所涉及的证券大多数为政府或政府机构所发行的高流动性、高信用等级债券,本行大部分回购及逆回购交易的期限在1-14天之间。
投资组合管理
1994年前,本行曾被政府指定管理外汇储备,本行因而在管理外汇投资组合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行投资于各类债券,一般投资于短期(三年以下)至中期(三至十年)的债券。本行的人民币证券投资,主要包括国债和政策性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央票,以及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债券。本行外币证券投资,则主要包括外国政府、准政府机构及国际金融组织所发行的外币债券。本行还将外币投资于公司债券、按揭抵押证券及资产抵押证券。本行投资的外币证券一般获穆迪A或A以上信用评级。本行还进行远期、期权、掉期及其它衍生工具交易以对冲本行外币证券投资所承受的风险或实现本行的投资目标。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管理着国内商业银行中最大的外币投资组合。
本行的投资组合遵照投资指引进行管理,投资指引每年进行更新。(具体请参见本招股书第七节“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市场风险管理”。)投资指引规定了投资组合规模、许可投资产品的种类、期限、行业和国家集中度以及投资产品信用评级要求等。本行一般在管理投资组合时采取由上而下的策略,据此,本行会先对有关国家经济状况及相关行业的增长前景进行评估,决定投资组合的资产分布,然后由本行投资组合经理按照投资基准进行证券投资。本行会不时分析旗下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并根据当时的投资环境及市况调整投资策略。
外汇、黄金及衍生工具交易
本行是国内首屈一指的外汇银行,2005年更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境内最佳外汇服务供应商”。本行会进行外汇即期、远期和期权交易、外币掉期交易、外币债券期权、利率掉期及其它衍生工具交易。本行主要通过覆盖广泛的分行网络推销零售外汇服务。
本行已成立专门队伍经营自营性交易及从事报价服务。本行还为本行分行及其他银行机构提供全天24小时的交易报价及交易指令执行服务。2005年7月,本行已升级了结售汇业务报价系统,使本行能根据市场价格变动对结售汇业务提供一日多价服务。因此,本行可以更有效管理这项业务的汇率风险。根据外管局的资料,2004年和2005年,本行在结售汇业务中占有最高的市场份额。本行的交易系统与中台系统和后台系统相联,能够实现风险实时监控。衍生工具交易风险的监控工作是本行整体风险管理框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行每日对衍生工具交易进行估值,有关本行风险管理框架的详情,请参见本招股书第七节“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黄金交易是本行主要资金业务活动之一。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在国内唯一一个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市场份额为17.7%,是国内黄金交易之冠。近年来,本行的黄金交易量持续上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总量由2003年的100.5吨增加至2004年的131.8吨及2005年的160.2吨。
债券发行和承销
本行通过在国际及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及外币债券,安排银团贷款,为本行及本行的公司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本行于1984年首次在境外发行债券。此后,本行已在国际市场上进行27次债券发售。在本行进行的债券发售中,1997年4月发行的3亿美元浮息债券获《国际金融评论》杂志选为“年度亚洲浮息债券”。2004年7月,本行发行140.7亿元的次级债券,是首家发行人民币次级债券的国内商业银行。除了为本行融资外,本行亦是国内市场上为客户安排美元银团贷款及债券发行最活跃的国内银行之一。此外,本行还积极在银行间市场中从事人民币债券及票据承销业务。本行于2005年成功在银行间市场安排发行首支人民币短期融资券。
代客资金交易
除自营资金交易外,本行还代公司客户买卖债券及黄金,并进行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利率掉期、货币掉期及期权,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本行为公司客户进行资金交易是为客户实现债务保值和资产管理的目的。在进行上述交易时,本行一般会进行背对背交易来对冲风险。
资金产品开发
本行的资金业务包括资金新产品的研发工作,服务于本行的公司客户及个人银行客户,如其中一种产品是“春夏秋冬”,该产品由一系列于固定期限提供固定名义息票的标准远期合同组成。该产品使本行客户可以根据利率变动情况,在到期前把握良机买卖远期合同。“春夏秋冬”系列产品被《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商业评论》评为“2005年最具创造力产品”。此外,本行的另一种产品为“汇聚宝”,是一系列将收益与伦敦银行同业拆息、汇率或商品价格等指标挂钩的理财产品。“汇聚宝”被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提供网上财经信息的公司)评选为2004年及2005年“最佳理财产品”。
本行已投入更多资源开发人民币资金产品。本行对人民币市场、人民币债券收益率曲线及人民币衍生产品定价进行深入研究。这些研究有助于本行开发及对新产品定价。2002年6月3日,本行开始对外发布“中银债券指数”,这是首个反映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变动情况的指数。本行与人民币债券挂钩的理财产品被新浪网评为“2005年最佳理财产品”。2005年9月,本行进行了国内商业银行中首宗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此外,本行于2006年初进行了首宗人民币利率掉期交易。本行现已开始向同业市场和客户提供人民币外汇掉期、人民币利率掉期及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报价服务。
C、客户基础和市场营销
本行除自营资金业务外,还为公司客户和个人银行客户设计和推广本行资金产品和服务。本行资金业务设有市场营销团队,负责有关本行资金产品和服务的整体市场营销战略、推广活动、客户开发和客户关系管理。本行资金业务的市场营销团队负责维护现有的客户网络及发展新客户关系,他们的市场营销工作着力增进现有客户关系、发展新客户及争取交叉销售本行公司业务产品。
(2)中国港澳地区的商业银行业务
本行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商业银行业务主要通过中银香港及其下属银行公司和澳门分行以及大丰银行进行。港澳地区是本行的两个重要业务区域,集中了本行海外银行类机构最大的经营网络、业务、资产与利润,截至2005年12月31日,港澳业务对应的资产合计约占本行未扣除抵销项目前总资产的19.5%,占本行2005年税前利润约37.1%。
① 香港地区
在香港地区,本行通过间接控股的中银香港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中银香港为公司和个人客户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资产和利润贡献计算,中银香港是本行最强大的海外经营实体。根据香港金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按贷款总余额计算,中银香港在香港认可机构的市场份额为13.6%;按存款总额计算,中银香港在香港认可机构的市场份额为15.7%。中银香港是香港三家获授权发钞银行之一,其直接控股股东是2002年7月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银香港控股。
A.中银香港的业务经营
中银香港的公司业务实力雄厚,根据香港金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按公司贷款余额计算,中银香港在香港的市场份额约为12.4%。2005年,中银香港被《基点》杂志评为香港及澳门银团贷款市场最大经办行。中银香港为公司客户提供多项公司业务产品和服务,包括贷款产品、存款产品及中间业务服务,同时也为中小型企业客户度身订造专门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中银香港被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为香港人民币业务唯一一家结算银行后,于2004年2月推出人民币结算服务。2005年度,中银香港的公司业务约占其总营业收入的25.0%。
中银香港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在香港是领先的银行之一,提供广泛的个人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包括存款、按揭贷款、汇款、信用卡、投资产品服务及个人理财服务。根据香港金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按香港按揭贷款总余额计算,中银香港的市场份额约为18.3%。除巩固个人存款及按揭贷款的领先地位外,中银香港正日益重视发展其理财及消费贷款业务。2005年度,中银香港的个人银行业务约占其总营业收入的49.3%。
中银香港的资金业务涉及银行间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衍生工具及贵金属买卖交易。中银香港是香港银行间货币市场的最活跃参与者之一。中银香港不仅为客户提供资金产品及服务,也为其本身的自营帐户资金交易。2005年度,中银香港的资金业务约占其总营业收入的19.4%。
中银香港通过其部门、分行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香港的商务中心、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其它服务渠道,提供其产品及服务。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银香港在香港共有超过280家分行及超过450部自动柜员机,以及在内地设有14家分行及支行,以满足其客户的跨境银行业务需要。客户可通过中银香港的网上银行服务进行账户操作、执行各类交易及取得财务信息。中银香港于2004年建立了网上公司业务银行系统,该系统为公司客户提供互联网渠道。此外,中银香港于2004年推出了授信流程管理系统,以加快个人银行业务的信贷审批及管理流程,提升效率。
此外,中银香港也通过其两家香港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南洋”)及集友银行有限公司(“集友”)提供银行产品及服务,上述两家公司均为全面持牌银行。南洋是中银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中银香港拥有集友约70%的股份,集美学校及集美基金分别拥有集友约14%及11%的股份。南洋及集友均拥有各自的董事会及管理层,南洋及集友的业务与中银香港的业务互相补充。
最近三年,中银香港资产规模及盈利情况如下: (单位:亿港元)
2005年度/年末 2004年度/年末 2003年度/年末
资产总额 8,221.01 7,967.75 7,625.86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735.27 632.68 562.02
经营收入 178.61 158.52 172.56
税前利润 163.67 142.77 87.15
数据来源:中银香港公布的2004、2005年度财务报表
B.本行与中银香港之间的业务划分及互补运营
作为香港首屈一指的银行之一,中银香港将继续巩固其在香港市场的优势,凭着其在香港的稳健地位及平台发展于中国内地及其它地区的业务。鉴于中国内地经济持续强劲发展所带来的大量商机,本行与中银香港共同致力于增加在中国内地银行业市场的合并市场份额,因此本行相信中银香港的战略与本行的业务相辅相成。
由于中银香港在中国内地拥有外资银行的地位,本行可以充分利用中国法律法规赋予境内及外资银行在产品和服务方面的自由,发挥优势。此外,中银香港在香港拥有广泛的网络及分行,足以让本行为需要在香港使用银行服务的中国内地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另一方面,本行超过11,000家的分行网络遍布中国内地,也为中银香港的香港客户提供了能为其服务的银行网络。中银香港及本行也在中国内地及香港合作提供多种产品及服务,如各种贷款、现金管理、理财及人民币业务等。
尽管本行与中银香港拥有互补的业务运营,本行与中银香港也拥有各自的银行业务。中银香港目前在中国内地的网络拥有14家分行及支行,主要集中于长江及珠江三角州一带及若干主要沿海城市。作为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银香港内地分行的业务范围目前还受到一定限制,中银香港若要在内地扩张设立分行,包括设立地域的选择仍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虽然中国政府向WTO承诺,对于中国内地运营的外资银行的地区限制与业务范围限制将于2006年12月取消,但根据现行法律框架,成立分行所须达到的若干资本及财务要求仍将适用于2006年后外资银行分行牌照的签发。
中银香港在中国内地分行的竞争优势为跨境银行业务服务,将继续着重为香港客户及中国内地客户提供跨境服务。中银香港也计划凭借其在产品和服务能力的优势,发展在中国内地的业务,整体而言,通过与本行的合作和优势互补,提升本行与中银香港在中国内地的整体市场地位。
基于本行与中银香港业务关系的合作性质和清晰的业务划分,并且本行及中银香港均受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本行认为,即使未来出现新的商机,本行及中银香港的少数股东仍然受到足够的保障。此外,本行在2002年1月18日发出的函件中已通知香港金融管理局,本行的政策是在有需要时向中银香港提供支持及协助,以确保中银香港的资本及流动性水平,以履行其责任,并符合其业务范畴内公认的审慎标准。
C.中银香港控股在本行上市后的地位
本行上市后,中银香港控股将继续是本行在香港的旗舰公司,通过中银香港控股,本行会继续经营商业银行业务。本行在香港设有分行,属本行的全球金融市场部,虽然香港分行获发全面的牌照进行经营商业银行活动,但香港分行主要作为本行的海外资金业务机构,其活动包括为本行机构客户提供内部流动性资金及投资组合管理及资产管理服务。中银香港控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时或其前后,本行已通知香港金管局本行无意从事可能与中银香港控股构成直接竞争的商业银行业务。
②澳门地区
在澳门地区,本行通过澳门分行和本行拥有50.31%权益的大丰银行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澳门分行下设24家支行,共聘有1,000多名员工。澳门分行为公司及个人客户提供商业银行业务,包括贷款、存款及中间业务产品和服务。根据澳门政府公报上发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6月30日,本行的澳门分行为澳门最大的银行,以总资产计算,市场份额约为30%。根据澳门分行2006年5月中旬公布的2005年度的财务报表,放款余额为147.29亿澳门元,存款余额(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公共机构存款)450.25亿澳门元,资产净额537.25亿澳门元,税前利润16.77亿澳门元。本行的澳门分行是澳门两家发钞银行和政府公库代理行之一,也是澳门唯一一家为银行提供人民币清算和港元票据清算服务的银行,自2000年起出任澳门银行公会的主席。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大丰银行有21家分行及544名员工,总资产为282.60亿澳门元、客户贷款总额为92.07亿澳门元、存款总额为255.96亿澳门元,2005年税前利润为5.19亿澳门元。
(3)其他海外地区的商业银行业务
除在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经营业务外,在中国商业银行中,本行拥有最广泛的海外机构网络,业务遍布欧洲、美洲、非洲及亚太地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与超过1,400家外国银行合共46,900家以上的分行保持业务往来。2005年本行其他海外业务(港澳地区除外)的营业利润为19.25亿元。
本行为海外地区的公司及个人客户提供广泛的商业银行业务,包括贷款、存款及中间业务产品及服务。本行主要通过在纽约、法兰克福及东京的分行分别进行美元、欧元及日元的清算交易。上述分行及本行的新加坡分行均属能经营当地各自的银行体系直接处理清算交易的一级清算银行。根据纽约清算所的资料,以清算所银行间付款系统的美元清算额计算,2004年本行的纽约分行排名第11位。
本行的海外机构提供贸易相关的融资服务由来已久。鉴于中国对外贸易增长稳定,本行相信本行的海外贸易服务增长潜力巨大。本行在伦敦、纽约及卢森堡的海外分行也参与全球银团贷款市场。本行通过设于北京、上海、香港、纽约及伦敦的五个中心24小时经营全球资金业务。此外,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的8家海外分行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
2、投资银行业务
本行在1983年开始经营投资银行业务。本行现正通过中银国际控股集团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中银国际控股集团通过其在香港、北京、上海、伦敦及新加坡设立的子公司及联营公司,为各类国内外公司、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及散户提供广泛的投资银行服务。中银国际控股集团从事证券承销及财务顾问业务、证券销售及买卖业务、投资研究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直接投资业务。
中银国际控股集团通过中银国际证券经营中国内地业务。中银国际证券在中国内地17个主要城市设有20家分支机构,一直积极从事A股首次公开发行业务,曾担任多个并购项目的财务顾问,也活跃于承销中国国债、企业债券及金融债券。根据财政部的数据,以国债承销量计算,中银国际证券2004年在中国众多证券公司中排名第二,2005年则排名第一。本行相信本行广泛的客户基础为中银国际证券提供了进一步扩展中国内地业务的平台。
(1)承销与财务顾问业务
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在中国内地及香港从事股本证券发行的承销工作。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中银国际控股集团曾在超过27项全球股本发行项目中担任全球协调人、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并曾参与超过150项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包括部分大型中国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筹资额合计超过4,000亿港元。中银国际控股集团曾担任多项B股公开发行项目的主承销商,并通过中银国际证券担任A股公开发行项目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在承销中国及香港债券发行方面也稳占强势地位。2004年7月,中银国际控股集团为香港特区政府首次推出的200亿港元全球定息政府票据发行项目担任联席全球协调人、牵头经办人及帐簿管理人,该项目被《亚洲货币》评为“2004年最佳类似政府债券项目”。中银国际控股集团(通过中银国际证券)是中国企业债券、国债及金融债券的活跃承销商。
中银国际控股集团也向中国内地及香港的企业、金融机构及政府机构就兼并及收购、重组及股本私募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中银国际控股集团致力于利用其对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知识及在中国市场的广泛网络,进一步扩展其在中国的财务顾问业务。中银国际控股集团曾担任多宗大型交易的财务顾问,如盈科数码动力有限公司通过其子公司收购英国大东电报局拥有54%权益的香港电讯有限公司,及中银香港在首次公开发行前进行的重组等。
(2)证券销售及交易业务
中银国际控股集团是由国内公司所拥有的投资银行中,少数具备全球客户基础以支持其销售及交易业务的投资银行之一。中银国际控股集团积极从事股票衍生工具和固定收益产品的销售及交易业务,也在香港积极参与开发结构性产品,并为企业、机构投资者及散户投资者提供多种利率、货币、信贷及股本结构性产品。中银香港为中银国际控股集团证券产品的分销代理行,使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可利用中银香港广泛的散户投资者网络,加强其证券产品的销售及分销。
此外,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在香港及国内的经纪业务市场稳占领导地位。根据《2005 AssetEquities Benchmark Research》,以股票交易额计算,中银国际控股集团是香港排名最高的经纪行。在1990年至2004年《亚洲货币》进行的票选中,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均获选为“中国最佳本地经纪商”。中银国际控股集团买卖香港股票、期货及指数期权的经纪业务庞大。中银国际控股集团通过向中银香港的客户提供订单执行的经纪服务与中银香港合作,由此为其经纪业务取得强劲的支持。中银国际控股集团也已加强了其与香港各经纪行的关系,并通过网上及网下系统为其散户客户提供综合经纪服务。
(3)投资研究业务
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在香港、北京及上海均设有研究队伍,研究范围涵盖中国内地及香港多个重要行业及超过200家公司。中银国际控股集团的研究队伍在2004年SCMP/StarMineAnalyst Awards中,以研究团队个别成员获得的奖项计算排名第三,在2005年SCMP/StarMine Hong Kong Broker Awards中,以H股(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股份推荐计算排名第二。
(4)资产管理业务
中银国际控股集团通过中银国际保诚提供广泛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退休金计划、零售单位基金信托及机构授权合约。中银国际保诚由中银国际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与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创立。根据Watson Wyatt刊发的《MPF Watch Annual Report 2004》,截至2004年12月31日,按所管理的总资产计算,为香港五大强积金资产管理公司之一。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银国际保诚所管理的总资产(包括强积金)为253.95亿港元。
此外,由中银国际控股、中银国际证券和Merrill Lynch Investment Managers Limited于2004年在中国内地共同成立的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同年推出其首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5年推出其第二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未上市,投资于中国货币市场。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资金规模为17.88亿元。
(5)直接投资业务

中银国际控股集团于2004年8月推出其直接投资业务,以进军增长中的大中华地区直接投资市场。凭借本行在中国的背景和网络、金融服务能力、行业知识、交易架构以及在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交易经验,本行相信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在协助外国投资者进军中国市场方面处于有利地位。中银国际控股集团目前正筹建多个由中银国际控股集团担任独立管理人及顾问的地区性和行业性直接投资基金。
3、保险业务
本行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经营保险业务。中银集团保险于1992年7月在香港成立,通过六家分公司及两家全资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及中银集团人寿开展业务,目前合计有员工478人。中银集团保险提供多项一般保险服务,包括意外及健康、汽车、货运、财产损坏、一般法律责任及其他保险产品。
作为中银集团保险发展其中国内地保险业务的举措之一,中银集团保险的深圳分公司于2005年完成重组,并已注册成为中银集团保险的全资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2005年12月,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获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江苏省开设其首家境内分公司。2004年,中银集团保险的综合毛承保保费总额为38亿港元,合并税前利润为2.655亿港元。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银集团保险的综合总资产达130亿港元。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公布的统计数据,按毛承保保费计算,中银集团保险为2004年香港最大的一般保险公司,按财产和人身意外保险承保保费计算,中银集团保险于1998年至2004年连续七年名列第一。中银集团保险计划向海外扩充业务,并通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将业务网络扩展至本行设有业务网络的内地主要城市。
中银集团人寿提供长期人寿保险产品,包括传统和投资相连的个人寿险及团体寿险产品。中银集团人寿通过中银香港的分销网络销售其保险产品,并向中银香港的个人客户提供人寿保险产品作为其财富管理产品。2005年度,中银集团人寿的毛承保保费总额为36.39亿港元。
2006年4月,本行的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与中银香港控股签订协议,根据协议,中银集团保险有条件地同意向中银香港控股出售其在中银集团人寿的51%股权,购买价格为9亿港元,以现金支付。购买价格为经参考中银集团人寿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估值后,按公平基准磋商确定,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出售事项须待若干条件达成后,才能落实,该等条件包括中银香港控股独立股东及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的批准。待交易完成后,中银集团保险将继续拥有中银集团人寿49%权益,而中银香港控股则拥有中银集团人寿51%权益。该交易将促使中银集团人寿成为中银香港控股集团的一部分,带来更大的协同效益,并提升本行银行保险业务在香港的发展空间。该交易允许中银香港控股更为有效地发展银行保险相关产品,并有助中银香港控股实现成为全面金融服务集团的目标,拥有全面的产品(包括银行保险)生产能力。新架构也有助中银集团人寿凭借中银香港的客户基础,通过中银香港的销售及市场网络,更有效出售保险产品。

4、其他业务
本行也从事其他业务,主要是通过本行的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1984年12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从事直接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专注战略投资及不良资产投资。中银集团投资的股权投资包括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对其权益进行投资,以及对中银集团投资认为拥有长远增长潜力的上市股份进行投资。中银集团投资也投资于不良资产,包括购入及出售不良贷款及权益。
凭借与本行的关系,中银集团投资已建立一个本地及国际客户网络,并参与多项针对能源、运输、通讯、传媒及房地产行业的基础建设投资项目。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银集团投资拥有超过100个投资项目,20个最大的未收回投资项目未扣除抵消项前的总帐面值为96.25亿港元。(三)产品定价
本行若干商业银行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受到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1、存、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和贷款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官方基准利率的浮动区间内设定。目前人民银行就不同业务种类订有各种不同的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可在下文所述范围内设定其利率:
产品 自2004年10月29日起 截至2004年10月28日
贷款
人民币贷款
一年以下 无上限但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 不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
率90% 10%到不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上浮70%
一年至五年 无上限但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 不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
率90% 10%到不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上浮70%
五年以上 无上限但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 不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
率90% 10%到不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上浮70%
贴现票据 不低于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不 不低于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不
高于适用于具有类似期限的贷款的 得超过同期限贷款利率
借贷利率的利率的范围
按揭 截至2005年3月16日,由人民银 由人民银行制订
行制订,2005年3月17日起,该
利率没有上限,但不得低于人民银
行基准利率的90%
无上限,但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基准 不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
个人汽车和其他贷款
利率90% 10%到不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上浮70%
外币贷款 不受限制 不受限制
存款
无下限,但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基准 由人民银行设定
人民币存款(不包括协议存款)
利率
协议存款 不受限制 不受限制
300万美元以下(或其他等值 无下限,但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规定 无下限,但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规定
1-1-101

招股说明书
外币)的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的利率上限 的利率上限
港元的中国居民及非同业的存款
其它外币存款 不受限制 不受限制
(1)贷款利率
自2004年10月29日起,商业银行可酌情决定其自身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只要这些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90%。
在2004年1月1日以前,除按揭贷款外,商业银行能够依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变动,在贷款的下一周年日,对其人民币中期和长期贷款(所有原始到期时间长于一年的贷款)的利率再重新定价。然而,自2004年1月1日以后,除按揭贷款外,商业银行可在每月、每季度或每年的基础上对其人民币中期和长期贷款的利率重新定价。对于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教育贷款和若干其他特定贷款,会在基准利率发生变动日期后下一年的1月1日,重新确定其浮动利率。2005年3月17日以后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其利率的重新定价机制与其他商业贷款相同。
外币贷款的利率可由商业银行酌情根据市场状况和其它因素来决定。
(2)存款利率
自2004年10月29日起,国内商业银行可决定其自身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只要这些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的相关基准利率。然而,对于协议存款的利率目前不受此限制。协议存款是来自保险公司的3,000万元以上的存款,或是来自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5亿元以上的存款(两者的存期均为五年以上),或是来自中国邮政的3,000万元以上,存期为三年以上的存款。
此外,300万美元(或其等值)以上的外币存款利率、外币同业存款利率及非中国居民外币存款利率目前已经放开。300万美元以下以美元、欧元、日元或港元列值的外币存款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
2、中间业务产品的定价
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2003年3号令)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银监会、发改委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此外,本行通过本行全球网络提供给海外的产品及服务价格须受当地法律法规的限制。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的前提下,本行会在能力范围内根据本行的风险和回报评估及商业判断定出价格。在厘定价格时,本行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风险状况、有关客户对本行业务的贡献、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预期风险调整后回报率等。此外,本行会考虑整体市况及竞争对手所提供同类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四)分销渠道
本行已建立广泛的分销网络,包括境内及海外分行、分支机构及电子银行服务渠道等。在国内商业银行之中,本行拥有最广泛的海外分行及子公司网络。本行计划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及整合传统与电子银行服务渠道:利用电话银行及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方便客户及吸引潜在客户;重点发展本行在国内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分销工作;注重提升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及工作效率,而非单纯追求分支机构数目;改善各分销渠道间的协调工作。
1、内地分销网络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在国内拥有32家一级分行、288家二级分行及10,698家分支机构。本行会继续将资源集中于改善及拓展本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如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及珠江三角洲)的分行网络,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截至2004年12月31日,这些地区的人口分别占国内总人口约11%、22%及3%,这些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分别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约32%、25%及12%。国内分支机构情况参见本招股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2、境内电子银行服务渠道
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渠道包括自动服务设备、自助银行、电话银行及客户服务中心、网上银行。截至2005年12月31日,通过本行电话和网上银行服务渠道进行的累计交易总额约达42,180亿元。
(1)自动服务设备和自助银行
本行的自动服务设备包括自动柜员机、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及自助服务终端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在国内设有超过580个自助银行和11,600部自助服务设备。本行在国内的大多数分行及分支机构以及多个购物中心、写字楼及住宅区设有自动服务设备。2005年,自助银行网络完成2.64亿笔现金提款及存款交易,交易总额达1,775亿元,较2004年分别增长23.9%及25.5%。
(2)电话银行及客户服务中心
本行在中国境内为所有个人客户提供电话银行服务,主要功能包括帐户余额及交易查询、个人帐户转帐、代缴费、信用卡交易查询,以及外汇及证券买卖等各类投资交易,并提供银证转帐服务。目前各分行根据本地业务特点对上述功能提供不同的实现方案。
目前,本行的客户服务中心覆盖国内19个省份,解答客户的电话查询、提供咨询服务及听取客户的反馈及建议。本行已开始试行外拨服务,以推广本行的产品和服务。本行现正建立全国客户服务中心系统,新的全国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将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加强多渠道的协同配合,提高本行客户服务的一致性。
(3)网上银行
本行网上银行-企业服务为公司客户提供多项现金管理解决方案,目前本行网上银行-企业服务已覆盖全部境内分行及8家海外分行。本行在所有一级分行覆盖的地区(西藏除外)向个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除各类帐户管理、转帐支付服务外,主要提供外汇、股票、国债、开放式基金及其他投资产品交易服务,目前各分行根据本地业务特点提供不同的组合服务。
本行正积极进行网上银行新平台建设,以便为公司、个人客户提供更多服务。网上银行新平台将实现公司、个人业务相结合,并实现全国统一服务。新平台已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及辽宁完成了初期的测试工作。
3、海外机构网络
1929年设立伦敦分行经营业务时,本行是中国首家建立海外分行的商业银行。截止2005年末,本行在世界各地拥有超过600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遍及澳大利亚、巴林、巴西、加拿大、开曼群岛、法国、德国、匈牙利、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卢森堡、澳门、香港、马来西亚、巴拿马、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南非、韩国、泰国、英国、美国、越南及赞比亚等。本行在若干国家的海外业务也使用了其他分销渠道,包括自动柜员机、电话银行及网上银行等。四、主要贷款客户
根据现行规定,本行向单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净资本的10%,而前十大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本行净资本的50%。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和控制对借款人信贷风险的集中度,本行已对向每位客户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设立单一综合授信上限。本行目前符合有关借款人集中度的监管要求。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前十大贷款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客户 所属行业 贷款余额 占净资本比重(%) 占贷款总额比重(%)
客户A 商业及服务业 15,439 4.7 0.7
客户B 能源、采矿及农业 10,462 3.2 0.5
客户C 运输及物流 9,056 2.8 0.4
客户D 商业及服务业 8,440 2.6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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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
客户E 能源、采矿及农业 7,770 2.4 0.3
客户F 运输及物流 7,542 2.3 0.3
客户G 运输及物流 7,346 2.3 0.3
客户H 商业及服务业 6,850 2.1 0.3
客户I 能源、采矿及农业 5,382 1.6 0.2
客户J 运输及物流 5,155 1.6 0.2
合计 83,442 25.6 3.6
注:贷款余额不包括授予贷款客户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贷款。
同时,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上述客户中占有权益。五、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本行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目的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机器设备及运输工具。
本行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及2005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及净值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固定资产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账面原值 106,428 107,739 108,221
累计折旧 (31,954) (28,992) (23,184)
减值准备 (1,496) (2,161) (4,196)
固定资产净值 72,978 76,586 80,841
(一)主要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本行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及2005年12月31日,房屋及建筑物(包
括土地使用权)的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净值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土地使用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账面原值 80,156 82,508 85,461
累计折旧 (15,014) (13,633) (11,460)
减值准备 (1,494) (2,159) (4,196)
净值 63,648 66,716 69,805
1、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2006年3月31日,本行在内地、香港及海外其他国家拥有11,598项物业、8,158项租赁物业。根据本行律师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行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
截至2006年3月31日,本行境内拥有及占用的房屋权属情况主要包括:①本行依法拥有建筑面积为1,048万平方米的10,195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并取得了相应占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②本行拥有建筑面积为73万平方米的846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这些房产所占用土地为划拨土地、集体土地。本行根据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有权占有、使用上述房屋;③本行拥有建筑面积为46万平方米的767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相应土地使用权证。本行根据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有权占有、使用上述房屋。对于②、③所述房屋,本行需依法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上述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之后,才能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房地产。另外,④本行占有、使用的建筑面积为121万平方米的747处房屋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如前述房屋被有权部门依法终止本行的使用,则本行可及时变更所涉及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截至2006年3月31日,①本行与出租人签订了7,951笔租赁合同/协议,以租赁方式取得了建筑面积为约185万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其中3,938笔租赁合同/协议,约91万平方米的房屋,出租人未向本行提供出租人拥有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登记证/租赁许可证及/或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委托或同意出租人转租该房产的证明文件等其他相关文件,未来可能存在租赁合同/协议为无效合同/协议的法律风险;②本行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筑面积为73平方米的2处房屋存在被有关主管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或被法院判定租赁协议为无效协议的法律风险。如对前述房产的使用因此而受到影响,则本行可及时变更所涉及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2、土地使用权
根据本行律师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行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截至2006年3月31日,本行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了5,835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8月18日下发的《关于中国银行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国土资函[2004]253号)及相关文件,本行以授权经营方式依法取得了3,470宗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本行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租赁的方式依法取得了38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2006年3月31日,本行以划拨方式取得了794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取得了5宗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本行使用上述土地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存在被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要求规范调整的风险。如有关土地管理机构依法终止本行对前述土地的使用,则本行可及时变更所涉及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除上述土地外,截至2006年3月31日,本行占有、使用的1,030宗土地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有关土地管理机构依法终止本行对前述土地的使用,则本行可及时变更所涉及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二)在建工程
本行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及2005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的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净值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在建工程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账面原值 3,873 3,352 3,920减值准备 (531) (636) (687)净值 3,342 2,716 3,233
截至2006年3月31日,本行拥有16处在建工程且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前述批准文件统称“建设许可文件”)。同时,本行拥有的41处在建工程缺少部分建设许可文件,该等在建工程存在可能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被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三)其他主要固定资产
本行其他主要固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机器设备及运输工具。截至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上述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净值及成新率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账面原值 3,845 4,855 4,162
固定资产改 累计折旧 (2,221) (3,074) (2,425)
良支出 减值准备 — — —
净值 1,624 1,781 1,737
账面原值 20,127 18,085 16,246
累计折旧 (13,059) (10,926) (8,476)
机器设备 减值准备 — — —
净值 7,068 7,159 7,770
成新率 35.12% 39.59% 47.83%
账面原值 2,300 2,291 2,352
累计折旧 (1,660) (1,359) (823)
运输工具 减值准备 (2) (2) —
净值 638 930 1,529
成新率 27.74% 40.59% 65.01%
注:固定资产成新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100%六、主要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包括电脑软件、知识产权及其他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自取得当月起按预计使用年限与有效受益年限的较低者平均摊销。对于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本行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本行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对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了调账。对于正常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值=剩余使用月份*月摊销金额。
本行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及2005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及净值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无形资产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账面原值 1,870 1,644 471
坏账准备/减值准备 (109) (1) -
净值 1,761 1,643 471

本行主要在商标、专利、域名、著作权等领域拥有知识产权。本行以“Bank of China”、“Bank of China Limited”、“BOC”、“中国银行”、“中银”、“中行”及“ ”品牌名称及标志经营业务。其中,“BOC”、“中银”及“ ”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一)商标
截至2006年4月20日,本行已取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或出具了商标转让登记证明文件的商标共82项;已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共31项。(二)专利
截至2006年4月20日,本行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外观设计专利3项;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实用新型1项;已申请并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发明专利共8项;已申请并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外观设计专利1项。(三)著作权
截至2006年4月20日,本行共有4项著作权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四)域名
截至2006年4月20日,本行为注册人(申请人)的域名共计352项。其中,国际域名54项;国内域名277项;通用网址21项,均在有效期限之内。(五)本行许可使用情况
本行因经营或业务合作与他人相互使用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许可分为两类:(1)本行授权他人使用本行商标、标识或名称,主要是指本行在合作项目中许可合作伙伴使用本行的商标、标识或名称,以及许可本行子公司或与本行有股权关系的公司使用本行的名称及标识;(2)他人授权本行使用其享有知识产权的软件工具,以及他人授权本行使用商标、标识或名称,如北京奥组委授权本行使用其徽记、授权称谓等。七、特许经营情况
本行的经营范围已经银监会核准并由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登记,其经营范围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本行境外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均已获得必要的经营许可。同时,本行自改制为股份公司至2006年2月28日发生的主要业务变更,已取得银监会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必要的批准或备案。本行及境内分支机构获得的业务许可具体情况如下:(一)金融许可证
截至2006年2月28日,本行总行及其下属11,002个分支机构已取得银监会及其各地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
截至2006年2月28日,除3个分支机构外,本行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的批准。(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截至2006年2月28日,本行总行及3,140个分支机构已取得了当地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关于其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批准。另外,本行已下发通知,责令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但尚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的机构暂停开办进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并向当地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待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许可文件后开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八、信息科技
本行信息科技体系为业务运作提供了关键的支持,包括客户服务、交易处理、风险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各方面。(一)信息科技治理架构
本行信息科技治理组织架构由业务发展委员会、信息科技部、信息中心、软件中心、测试中心以及各分行信息科技部门组成。在本行由董事会制订的全行整体信息科技发展战略架构中,业务发展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本行信息科技策略、计划和项目,监督和检查信息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实施,并为各分行信息科技发展提供指导。本行现有信息科技治理架构的建立,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全行信息科技的管理,尤其是提高基于成本效益的信息科技项目组合管理能力,加强对全行信息科技建设的监督和指导。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有4,052名员工在信息科技相关岗位工作。(二)信息系统建设
2000年,本行启动了数据大集中项目,开始逐步将本行数据和信息处理系统整合到若干数据中心。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已在国内建立了五个数据中心,并在纽约、伦敦和香港建立了三个海外数据中心。本行的国内数据中心为总行及国内各级分支机构提供了技术支持,海外数据中心向设于亚太地区、欧洲、美洲和非洲的海外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海内外数据中心支持了存款、信贷、汇款、结算、清算、资金交易等主要业务运作。同时,本行建立了高速的全球网络实现了总行、海内外数据中心和各分行之间的连接,网络覆盖率达到100%,所有重要网络节点均采用双机热备份机制,通信线路选用不同的通信服务商,并通过建立层次化的网络体系结构保证了更高的可靠性。
本行的应用系统建设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交付渠道、客户管理系统、产品管理系统、财务及资金业务管理系统、管理信息应用。
1、交付渠道
主要包括银行网点柜面前端、电话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网上银行、短信渠道等各个渠道系统建设,为客户提供多种交易渠道服务。目前,本行系统覆盖了全国超过11,000个分支机构业务;电话银行已在全国各个省市开通,支持了交易查询、实时转帐、外汇买卖等各类业务处理;对公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已为本行的个人金融客户和企业用户提供了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内容。随着本行IT蓝图实施工作的进展,将会进一步提升本行的多渠道、跨渠道的服务支持能力。
2、客户管理系统
为了支持本行“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战略实施,本行实施了多个相关的应用系统。其中,个人理财系统建设支持了理财客户经理的工作开展,对公客户管理系统建设将进一步提升本行对公客户关系管理的服务、销售、营销能力。
3、产品管理系统
通过多年的发展,本行已建成了覆盖全国的核心业务系统,有效支持了银行传统的存款、贷款、支付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全国客户类和银行类资金的实时汇划与转账服务;同时,本行还建成了基金代销系统、债券买卖系统、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系统、个人外汇期权系统、汇聚宝系统等一系列投资理财相关的业务应用系统,为客户提供了多方面的产品选择,满足了客户的各方面理财需求;本行还通过总行级中间业务平台以及分行特色中间业务平台的建设实现了对于代收付、银券通、银保通、银证转帐等各类中间业务的全面开展;同时,本行信用卡业务支持系统建成了先进的集中运作的信用卡专业处理平台,支持发卡、收单、信用决策、欺诈侦测、客户服务等方面的信用卡业务处理。
4、财务及资金业务管理系统
本行通过集中的综合财务管理系统有效支持了全球范围的财务报表集中管理工作;采用国际上领先的资金交易中后台Kondor+及Opics系统,实现了对于全球资金交易的市场风险实时监控和及时交易结算。
5、管理信息应用
本行已经建成多个基于不同管理主题的数据集市应用,有效支持了资产质量监控、公司客户利润贡献度分析、信用风险管理、利率/流动性缺口分析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另外,本行已启动实施报表信息管理一期工程,以适应外部监管以及信息披露所需的报表自动产出。(三)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本行管理层一贯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安全控制和操作风险防范工作。本行已经建立了由计算机安全管理委员会、信息科技部、监察稽核部、信息中心、测试中心、软件中心、各分行信息科技部门共同构成的全行计算机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了信息科技管理部门、软件开发部门、IT生产运行部门、产品质量测试与控制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计算机系统安全控制和操作风险防范方面的职责,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为逐步完善全行计算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形成IT操作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本行通过合理运用各种成熟、先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在综合平衡成本、效率和安全性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在软硬件设备、系统环境、网络通信、软件开发、质量控制、安全运行和访问控制等各个环节采取了防火墙、网络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软件等一系列安全技术、冗余备份措施和管理手段,以有效保证计算机系统处于安全平稳的运行状态,逐步降低了现有计算机系统的操作风险。(四)IT蓝图实施工作
2004年,本行启动了“IT蓝图项目”。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建议,本行将实施一系列举措,以进一步提升信息科技水平。本行已开始实施IT蓝图项目,包括建设新的核心银行系统,升级管理信息系统、网上银行服务及贸易融资服务系统等。建设新的核心银行系统,旨在进一步提升业务处理能力、加强风险控制、支持灵活的产品定制、捆绑及产品创新。新的管理信息系统旨在全面支持管理层的决策,如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及利润贡献度分析等。此外,本行正在计划将境内数据中心进行合并,在北京建立全国集中的数据中心,并由位于上海的灾难备份数据中心进行支持。
本行现有信息科技体系能够支持本行各项业务的运营,本行将不断提升和整合现有信息招股说明书系统,推进IT蓝图实施工作,以提高本行运行操作能力,加快业务发展步伐。本行坚信:信息科技建设对支持当前业务运作和提高本行把握未来发展机遇的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七节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一、风险管理
本行通过理性、稳健和审慎的方式保持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基于此,本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为本行股东获取最大价值,以满足本行董事会、监管机构、存款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本行审慎和稳健发展的要求。(一)近年来风险管理采取的措施
为了实现本行风险管理目标,本行近年来采取了下列措施:
1、进一步增强本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独立性、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
(1)1999年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控和管理信用风险;
(2)2001年设立资产保全部,负责清收、处置和管理不良资产;
(3)2004年9月成立风险政策委员会,负责协助董事会进行风险管理;
(4)2004年11月将资产保全部改组为授信执行部,负责控制贷款款项的发放和不良贷款的管理;
(5)2005年9月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批准新的市场风险管理框架,增强其独立性。
2、进一步增强集中监控本行境内分行的风险管理、监管和监控
(1)2004年7月建立了更严格和统一的境内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认定制度;
(2)2004年起,将新增公司贷款的审批权集中于境内一级分行或者总行,并于2005年将该规定扩展到本行存量公司贷款;
(3)2005年起,将个人贷款审批权集中于境内一级分行;
(4)2004年9月实施了新的信贷审批核批程序,根据该程序规定,本行总行风险管理部集中核批、分析和监控本行境内分行的公司贷款决策;
(5)2005年起,在本行十级客户信用评级系统下的“B”级以上(含“B”级)信用评级须经本行境内一级分行或者总行审批;
(6)2005年第二季度,进一步完善了贷款分类的标准,建立了专门负责贷款分类工作的小组;
(7)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将公司贷款分类的审批权集中到总行和国内一级分行的风险管理部。
3、进一步改善了本行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程序
(1)1999年开始对公司客户采用十级客户信用评级系统;
(2)1999年开始实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以评估本行公司贷款的信用风险;
(3)1999年开始对公司贷款和金融机构贷款、零售贷款、贸易融资和资金业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4)2000年开始实施公司贷款“三位一体”信贷审批程序,该程序包括独立的尽责审查、独立的授信评审委员会评审、独立的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做出信贷发放决策等;
(5)2004年开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评估贷款减值。
4、进一步改进了风险监控和风险预警系统
(1)2002年开始启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本行的公司贷款,收集境内公司贷款客户、贷款协议、风险分类和会计处理的信息;
(2)2003年实施了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该制度要求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重大风险事项;
(3)2004年开始实施资产质量监控系统,收集和分析本行境内公司贷款余额数据,监控本行信用风险;
虽然上述部分措施是最近开始实施的,其实施效果仍未显现,但本行相信,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本行风险管理成效和资产质量。有关本行资产质量的风险描述,请参见本招股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与本行贷款组合有关的风险”。(二)风险管理体系
为了实现本行风险管理目标,本行加强了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本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原则是:(1)依法合规;(2)收益匹配;(3)相对独立;(4)严格问责;(5)一致协调;(6)充分披露。
通过进一步完善本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本行力求达到的目标是:(1)全球的风险管理范围;(2)全面的风险管理过程;(3)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4)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5)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6)全额的风险计量模式。
本行风险管理体系的主要架构为:
1-1-115
招股说明书
董事会
董事会层
风险政策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高级管理层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行长(1)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资产处置委员会
信贷风险总监(2)与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有关的部门
法律与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3) 资产负债管理部
和授信执行部
窗口式
董事会参与 垂直控制
和垂直控制业务部门、
子公司 分行 业务部门分行和子公司的风险管
境内子公司 海外子公司 境内分行 海外分行 总行的业务部门
理附注:(1)部分管理决策由本行行长与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和信贷风险总监组成的行长办公会做出。请参见“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2)本行现任信贷风险总监Lonnie Dounn已提交辞职报告,并拟于2006年9月正式离任,目前,本行正选聘替任者。(3)本行正将1市、场董风事险会管及理职其能风整险合政到策风委险管员理会部。目前,市场风险主要由本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和资产负债管理部管理。
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本行总体风险偏好,审议和批准本行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战略。
本行风险政策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估和监督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和内部控制政策(包括信贷政策)的实施,监督已确立的风险领域敞口,监控和评估本行风险偏好。同时,本行风险政策委员会还负责审查本行法律与合规事务程序的有效性,并监督其实施,审查和批准超过本行行长信贷授权限额的信贷决定。
本行风险政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梁定邦先生、张景华先生、张新泽先生、华庆山先生和Patrick de Saint-Aignan先生,梁定邦先生担任该委员会主席。本行行长或者信贷风险总监(如获本行行长授权)出席风险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向该委员会报告工作。本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政策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2、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
本行高级管理层负有整体管理责任,负责本行风险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实施风险管理策略、措施和信贷政策,批准风险管理的内部制度、措施和程序。本行行长召集副行长、行长助理和信贷风险总监召开行长办公会,做出管理层决策(包括有关风险管理决策)。超出高级管理层权限以外的事项,将提交董事会决策。
本行于2005年设立信贷风险总监一职。本行信贷风险总监会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管本行风险管理部和授信执行部。本行信贷风险总监由本行行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本行信贷风险总监直接向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2006年4月,本行信贷风险总监Lonnie Dounn先生向本行提交辞职报告,并将于2006年9月正式生效,目前本行正选聘新的信贷风险总监人选。
本行成立了下列直接负责风险管理的专门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
本行于2005年3月成立内部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识别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督导改进措施的落实。同时,该委员会还负责审阅和批准本行主要内部控制政策和相关实施计划,制订有关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和计量的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此外,内部控制委员会还会随时聘请内部或者外部专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提供改进建议。内部控制委员会成员包括李礼辉先生、周载群先生、张林女士、朱民先生、诸鑫强先生、王永利先生和Lonnie Dounn先生(至其辞职生效之日止),李礼辉先生担任该委员会主席。本行法律与合规部是内部控制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本行整体资产和负债(特别是本行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的管理,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通过的基本政策制订有关管理政策。此外,自2005年10月起,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被进一步明确,该委员会还将负责监督本行资产负债结构、业务计划和资本计划。资产负债委员会成员包括李礼辉先生、周载群先生、Lonnie Dounn先生(至其辞职生效之日止)和以下各部门的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财会部、风险管理部、金融机构部、全球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和营业部,李礼辉先生担任该委员会主席。本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审核本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战略和政策,负责审批处置、清收和收回金额超过境内一级分行和海外分行授权限额的不良贷款的建议。资产处置委员会还负责评估不良贷款的核销和其他资产的处置方式。资产处置委员会成员包括周载群先生和授信执行部、监察稽核部、财会部、海外机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国际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法律与合规部的参与人员(主要是副总经理和主管),周载群先生担任该委员会主席。本行授信执行部是资产处置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本行于2001年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事宜,其职责包括制订和评估有关反洗钱措施的政策和程序,监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以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总行负责制订反洗钱指引,并协调全行上下的反洗钱工作。目前本行还在继续完善反洗钱制度。反洗钱工作委员会成员包括朱民先生,风险管理部、财会部、海外机构管理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国际结算部、营业部、金融机构部、监察稽核部、保卫部、信息科技部、电子银行部、全球金融市场部、人力资源部、法律与合规部、银行卡中心和支付清算部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朱民先生担任该委员会主席。本行法律与合规部是反洗钱委员会的秘书机构。
3、总行与风险管理有关的部门
(1)风险管理部
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拟订风险管理策略和工作计划,牵头拟订和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特别是管理本行业务的信用风险,制订并监督实施信贷授权管理政策和程序,牵头实施客户信用评级和贷款分类。风险管理部还负责超过一定授信审批权限的信贷申请的尽责审查和授信评审,并提交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做进一步审批。此外,风险管理部还负责监控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收集信息并报告本行面临的信用风险敞口和风险管理状况。
为了根据银监会的规定进一步增强本行市场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本行正准备在本行风险管理部成立一个团队,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2)资产负债管理部
本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政策,管理本行流动性,预测本行流动性需求和风险,并对内重新分配资金以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此外,资产负债管理部还与全球金融市场部密切合作,执行本行风险政策委员会制订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指引,管理本行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和本行非交易账户的汇率风险。
(3)授信执行部
本行于2004年11月将资产保全部改组为授信执行部,负责授信发放审核和贷后监督,负责评估抵押品和抵债资产,管理信贷档案,维护客户数据,以及收回和核销不良资产。
(4)法律与合规部
本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牵头协调内部控制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订和实施本行法律与合规程序,识别、评估和监控本行法律与合规风险(主要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现行反洗钱规定)有关)。法律与合规部还负责监督和牵头协调本行操作风险的管理,草拟识别、评估和监控操作风险的管理政策并协调、监督其实施。此外,法律与合规部还协助内部控制委员会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协助内部控制委员会起草主要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相关执行计划。此外,法律与合规部还负责对本行业务部门和分行内部控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提供总体指引。
4、业务部门、分行和子公司的风险管理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行风险管理水平,精简和加强本行分行和子公司的风险监控和控制,本行总行已采取下列风险管理措施:
(1)业务部门风险管理
本行已在若干业务部门成立了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负责监控和控制风险。在本行风险管理部的指导下,这些管理团队负责为有关业务的操作度身订制详细规则、程序和措施,并监控这些规则和程序的实施。这些管理团队除了向本业务部门总经理报告外,还要向总行的风险管理部报告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有关事宜。另外,业务部门还须为操作风险的管理建立适当的程序,以管理操作风险,收集有关信息,并向法律与合规部报告这些信息。
(2)分行风险管理
本行总行全面监督分行风险管理。境内一级分行的风险管理部目前受总行风险管理部的监控,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和分行行长报告工作。境内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的聘任必须获得总行风险管理部的认定。境内一级分行直接监控和控制该分行辖内的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
此外,本行正为各境内一级分行选聘信贷风险总监,信贷风险总监主要负责信用风险管理和授信执行,并在总行授权范围内独立审批贷款。这些信贷风险总监的人选须经总行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分行行长直接负责分行的内部控制系统。自2005年起,本行在境内一级分行成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有关识别、监测、缓释和计量操作风险的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的制订,检查和评估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并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其中不足。此外,境内一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监督和牵头协调本分行的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并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报告工作。
总行还监督海外分行风险管理。海外分行须将超出其权限的信贷申请提交总行审批。贷款业务规模较大的海外分行,例如澳门分行、伦敦分行等,其信贷申请需遵守公司贷款“三位一体”授信审批程序。同时,海外分行须根据总行制订的准则对贷款进行分类,如果海外分行所在地的监管规定更为严格的,则应当遵守当地的监管规定。此外,海外分行须将超出一定限额的新增不良贷款向总行报告,须将由不良升级至“正常”或者“关注”类的贷款分类向总行提交报告。总行会指导和监督海外分行资产质量的控制,定期分析资产质量,并在海外分行资产质量出现非正常变化时采取适当措施。
(3)子公司风险管理
目前,本行委任了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者风险管理委员会若干成员,监控和控制子公司的风险管理。被委任成员负责实施总行制订的风险管理措施和要求。例如,截至目前,中银香港董事会成员中的五位董事,以及风险委员会四位成员中的两位均来自于本行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请参见本节“中银香港的风险管理”(三)主要的风险管理
本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包括法律与合规风险)。
1、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是指客户(或者交易对象)可能无法或者不愿意履行对本行按约定负有的义务。本行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贷款组合、投资组合、保证和承诺带来的信用风险和其他资产负债表内外风险敞口。
为了有效管理信用风险,本行已实施贷款审批政策和程序,有关政策和程序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修改和完善。公司贷款和个人贷款的审批程序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信贷发起和评估;(2)信贷评审和审批;(3)资金发放和发放后管理。
(1)公司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
本行不断致力于建立信贷申请审批的集中化体系,本行自2000年起实施公司贷款的“三位一体”信贷审批程序,明确界定了各层级的信贷风险管理职责和问责性。有关信贷审批程序如下:
a、开展独立的尽责审查;b、独立的授信评审委员会评审信贷申请;c、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做出信贷发放的最终决定。本行将会持续评估此信贷审批程序的成效。
A、信贷发起和评估
a、信贷发起
本行各公司业务部门的客户经理在与信贷申请人会面,或者主动接触潜在借款人后,即发起公司信贷的审批程序。本行将评估潜在客户所在行业或者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前景,并根据评估结果接触一些信用风险相对较低的客户。申请人在通过初步筛选后,一般须向本行提交正式的信贷申请和适用的相关文件,包括组织成立文件、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重大合同等。客户经理负责获取用于评估信用风险所需的一切信息,并根据本行实施的指引初步评估和分析信贷申请,编制初步的评估报告。
b、信贷评估
本行对公司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评估结果是决定贷款申请是否获得批准的关键因素。
本行对公司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基于下列因素:a、借款人违约概率;b、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对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和预期现金流量的分析;c、借款人的业务状况,包括以前年度和目前的市场地位;d、借款人的管理能力;e、借款人和其母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关系;f、借款人的担保人和抵押品;g、贷款目的和结构;h、借款人的信贷记录及其还款能力,包括由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贷信息。
此外,本行也会评估公司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包括考虑以下因素:a、行业特点,例如该行业对经济的重要性,发展前景和周期性质,以及政府对该行业的政策等;b行业竞争能力;c、该行业的财务和经营信息,包括资本回报,经营利润和收益稳定性。
c、信用评级
1999年,本行开始实施十级客户信用评级制度,提高识别和评估信用风险的能力。本行的十级客户信用评级制度会按多项准则和指标分析客户的信誉。下表是在该制度下对公司类客户评核的信用风险评级:信用评级 AAA AA A BBB BB B CCC CC C D信用状况 -借款人信用度高 -借款人信用度较高 -借款人信用度较低 -借款人信用度低
-财务和经营状况好 -预计现金流量和现有资 -财务和经营状况差 -违约风险很大
产负债状况能足够还款
-还款能力强 -违约风险相对很大
-违约风险低 -违约风险相对较低
公司客户的信用评级每年审核一次,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包括预期现金流量)、现有债务的履约情况和财务报告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时,本行会调整其评级。本行一般不会对金融机构客户和政府机构客户进行内部评级。
境内一级分行在给予“B”级以上(含“B”级)的信用评级时,须送交总行的风险管理部审批。此外,本行一级分行以下的分行若给予“B”级以上(含“B”级)评级,也必须交由负责监督该分行的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批。二级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无权批准给予公司客户信用评级。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十级客户信用评级制度下,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借款人占本行已评级公司借款人总数约20.3%;截至同一日,发放给这类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占已评级公司借款人贷款余额约41.9%。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十级客户信用评级制度下,信用评级“B”级以上(含“B”级)的借款人约占本行已评级公司借款人总数约77.4%;截至同一日,发放给这类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占已评级公司借款人贷款余额约88.9%。
本行现正开发全新的以统计数据为基础的公司借款人评级模型,并拟于2006年推出,新的评级模型将重点评估借款人的违约概率。本行还尝试提高回溯测试信用评级模型的能力,以提高其准确性和有效性,改进其表现。
d、评估抵押品
新增贷款抵押品的价值一般会在贷款发起的时候,由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根据抵押品的种类,抵押贷款设有贷款对价值比率限制,详情如下:
针对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贷款,本行会参照主债务人所适用的程序和准则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信贷记录和履行责任的能力进行评估。
B、授信评估和审批
a、尽责审查
本行已在总行和各境内一级分行成立了尽责审查小组,由风险管理部的职员组成。贷款申请的尽责审查由独立且不同于贷款发起部门的尽责审查小组进行。尽责审查小组负责分析潜在借款人及其信贷申请的有关风险,并提出降低风险的建议。各尽责审查小组直接向授信评审委员会提交尽责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对可能发放贷款的风险状况的分析、进一步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初步结论)。
b、授信评审
本行已在总行和各境内一级分行成立了授信评审委员会。授信评审委员会由授信评审委员组成,他们独立地对信贷申请进行评估,并就信贷申请向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提供推荐意见。授信评审委员会的信贷申请推荐意见必须经出席评审会议的过半数成员批准。
本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对信贷申请进行评审,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本行的业务战略和信贷政策,是否达到本行的风险管理标准。授信评审委员会还会对尽责审查小组所建议的降低已识别风险的措施进行审查。
过去,授信评审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不同业务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兼任。2004年开始,所有授信评审委员均需通过总行风险管理部制订的统一资格审查和核准程序。此外,本行开始委派合格授信评审委员专职从事授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总行约有30名授信评审委员,每家境内一级分行各有9名以上授信评审委员。总行的授信评审委员会每周至少举行三次会议,境内一级分行的授信评审委员会一般每周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总行和境内一级分行举行授信评审委员会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分别为9名和5名授信评审委员。
c、信贷审批
除信贷申请人被确定为低风险者以外(例如以充足的国债、票据或者保证金作为抵押品或者占用已批准的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本行其他所有公司贷款的信贷申请均须境内一级分行和总行的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审批。
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在考虑业务部门、尽责审查小组提交的报告和授信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后,会根据总行制订的统一标准对贷款申请作最终决定。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与授信评审委员会、本行业务部门的客户关系人员并无关连,并且有权驳回授信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信贷申请。但同时,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也无权批准授信评审委员会拒绝的信贷申请。
本行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在其授信审批权限内对信贷申请进行审批。本行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的授信审批权限由总行根据不同审批人的背景(包括行业经验、资历、工作表现和客户类型(包括其信用评级和贷款种类))而各异,本行总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查和调整有关信贷申请审批人的授信审批权限。各一级分行行长有权否决有关分行的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批准的贷款申请。如果信贷申请超过一级分行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的最高审批权限的,该贷款申请须提交总行的风险管理部,并由总行的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根据其审批权限审批。
为了进一步改善本行信贷审批程序,本行于2005年开始要求境内一级分行的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必须通过总行风险管理部组织的有关资格测试。此外,这些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必须由总行委任。本行计划要求所有境内一级分行的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须于2006年年底前通过有关资格测试,并获得委任。
本行目前正在为境内一级分行选聘信贷风险总监的人选。信贷风险总监是各分行拥有最高信贷审批权限的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
d、授信核批
为了使境内分行更好地贯彻执行本行信贷政策,本行于2004年在总行建立了信贷核批系统。境内分行在信贷申请获得审批后,将会传送至总行的风险管理部,由专责小组集中审核、分析和监控该信贷申请是否存在与要求程序、信贷政策的不符或者违规之处。核实结果一般会在一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有关分行。
C、资金发放和发放后管理
a、资金发放
为了确保只有在满足所有贷款发放条件后才能发放资金,本行总行和境内一级分行授信执行部已对所有境内一级分行和一些境内二级分行实施监控措施。授信执行部将在确认信贷申请满足所有条件后,发出贷款发放通知,授权发放资金。不完全符合条件的信贷申请,会退还给公司业务部门再作跟进,或者转交风险管理部再次审核。
b、持续贷款监控
贷款监控是本行信用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行监控个别贷款和本行的整体贷款组合的表现。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和授信执行部是本行贷款监控涉及的主要部门。在这三个部门中,风险管理部还负责监督授信执行部和公司业务部进行的贷款监控和管理工作。
在信贷监控过程中,本行检查各借款人是否持续地遵守信贷条款,并通过现场询问和会面等方式与借款人保持经常联系。同时,本行还会对文件瑕疵迅速跟进,确保本行拥有有关借款人最新的财务状况、本行每笔贷款的表现和最新还款状况,尽早发现拖欠迹象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本行于2005年改进了信贷监控程序,并拟继续改进这一程序,增聘员工为该监控过程提供支持。
公司业务部的客户经理是本行与借款人的主要联络人,本行最近在公司业务部成立了专门的贷后管理团队,加强对公司贷款的监控工作。
贷款分类是本行持续贷款监控的重要部分。自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本行将审批贷款分类的责任集中到总行和境内一级分行承担,同时加强总行对有关决策的监控力度。目前,总行审批本行境内业务公司贷款余额约80%的分类。本行贷款分类一般每半年重新审定一次,并根据需要予以调整。请参见本招股书第十二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资产-资产质量-贷款分类”。
本行已在授信执行部成立了抵押品管理团队,并于近期开始规范和完善本行抵押品管理程序和系统,加强对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实施抵押品内部评估和审查,加强抵押品权属文件的管理。
如果发生拖欠现象,本行将更详细审查有关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被识别为较高风险的贷款一般由授信执行部管理。这些贷款包括下列借款人的贷款:a、根据本行风险政策或者指引需要退出的客户;b、识别为“次级”类授信资产后180天内未进行债务重组,并且180天后仍识别为“次级”类授信的客户;c、重组后的次级贷款,在经过一年观察期或者两个还款期后仍未偿还“次级”类贷款的借款人;d、未偿还“可疑类”或者“损失类”贷款的借款人。
此外,本行也监控贷款组合的整体质量,定期监控本行贷款组合的风险和回报。本行特别制订了信贷审批政策在行业、客户类别、产品类别和地理区域等方面的指引。
c、风险预警
为了尽早发现和降低信用风险,本行已经启用了各种不同的风险预警系统。例如,根据本行实施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本行分行风险管理部必须及时向总行风管理部报告一切重大风险事项。
本行采用的风险预警工具,主要包括行业或者地区方面的风险监控报告、财务预警报告和客户风险报告。此外,总行的风险监控人员负责监控和分析有关报告。在必要的时候,总行风险管理部会向分行发出风险预警,并发出补救措施的指示。公司业务部的客户经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会按照有关风险预警采取补救措施。另外,总行会将来自于这些渠道的信息进行整理,建立高风险客户资料库和风险监测名单,而分行则向总行报告这些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有关信息的变化情况和贷款余额。

d、关注类贷款的管理
为了进一步改善本行关注类贷款的管理,本行自2005年起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其中,本行建立了一个监控本行境内分行关注类贷款的资料库,通过编制若干关注类贷款状况的资料,以协助本行分析关注类贷款的变动情况和对这些贷款的进一步分类。
目前,本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每月会监控关注类贷款组合的变动和恶化情况,并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同时,为了加强本行对关注类贷款的管理,本行公司业务部还会要求客户经理在发现关注类贷款的信贷情况可能恶化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内部信用评级和贷款的逾期日数,本行进一步将关注类贷款划分为三个类别,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
-低风险关注类贷款:继续监控这些贷款的余额;
-中等风险关注类贷款: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高风险关注类贷款: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本行于2005年第三季度对若干关注类贷款进行了审核,并对审核中发现的高风险关注类贷款采取了特殊措施,包括:(1)修订贷款条款,例如提高定价;(2)调低借款人的授信限额;(3)追加担保,主要以抵押品形式;(4)贷款降级。
e、不良贷款的管理和收回
本行授信执行部与分行业务经理、分行风险管理部通力合作,负责管理和收回本行不良贷款。与此同时,本行还聘请法律顾问、会计师和专业机构,以加快不良贷款的处置。本行授信执行部的清收处置团队提出和拟订资产处置方案,尽责审查团队审查这些方案,并根据尽责审查结果编制尽责审查报告。资产处置方案和尽责审查报告会提交分行的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批。涉及金额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将提交总行的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批。总行和分行(视情况而定)的资产处置委员会主席负责资产处置计划的最终审批。
本行不良贷款的主要收回方法包括催缴还款、协商和解、法律诉讼、变卖抵押品和重组债务。如果本行采取所有法律和非法律措施后仍不能收回有关款项的,该款项将会被核销。
第一、催缴还款。作为本行收款工作的第一步,本行会定期向借款人催缴还款。催缴还款不仅是本行收回款项工作的一部分,而且还会帮助本行收集借款人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最新信息。本行将根据借款人的合作表现决定是否启动法律程序或者与借款人采取协商和解方式解决不良贷款。
第二、协商和解。本行境内业务可能与借款人达成协商和解,允许借款人不以全额偿还到期应收未收利息的方式清偿其负债,而本行海外业务可以允许借款人不以全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到期应收未收利息的方式清偿其负债。协商和解通常以重组方式进行,本行可能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品或者担保。如果本行确定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不会改善,或者偿还款项的机会渺茫的,本行通常会采取部分还款和变卖抵押品方式进行协商和解。
第三、法律诉讼。如果借款人在本行追收款项时不与本行合作,或者不愿意偿付贷款,或者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本行不迅速采取适当行动可能会削弱本行收回款项的能力时,本行可能会启动法律诉讼程序以便收回不良贷款。法院裁决后,本行可以采取或者接受的措施有:a、借款人和(或者)担保人(如有)分期付款;b、没收借款人和(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包括抵押品(如有))予以抵债;c、在法院监督下,与借款人和(或者)担保人合作重组不良贷款(如适用)。
第四、变卖抵押品。本行可以根据协商和解的结果,或者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一项法律程序,对抵押品进行变卖。为了尽可能多地收回款项,本行可能会在借款人或者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授权下,采取公开拍卖或者协商出售方式变卖抵押品。然而,本行在行使作为抵押品债权人的权利时可能会遇到困难,特别在境内某些地区,因受到法院执行能力不足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本行在行使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和执行判决时会遇到困难,从而使本行受到损失。
第五、重组。本行对不良贷款实施重组,可以由本行与借款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由法院监督实施。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借款人无法如期还款的,本行可以与借款人和(或者)其担保人(如有)修订信贷条款。只有在借款人的业务有良好前景的情况下,本行才会重组不良贷款。此外,本行在批准重组前,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增加质押和(或者)抵押品等担保,或者会要求借款人将该贷款的偿还责任转移给比借款人还款能力强的第三方承担。
本行将所有重组后的贷款均列为“次级类”或者“次级类”以下类别。如果重组后的贷款到期不偿还,或者借款人仍不能证明其还款能力的,该贷款将重新列为“可疑类”或者“可疑类”以下类别。
经过重组后的所有贷款均须经过最多一年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内,本行将重组后的贷款仍视为不良贷款。本行会密切关注借款人的业务营运和贷款偿还情况。观察期结束后,借款人达到本行规定特定标准的,则重组后的贷款经审核后可升级为“关注类”贷款。
第六、核销。本行在采取所有措施后仍无法收回款项的,方能核销不良贷款。核销贷款须经授信执行部和财会部批准,并经本行总行或者境内一级分行(如适用)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查。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审议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的核销,而资产处置委员会主席负责批准核销。超过特定金额的贷款核销须经总行批准。
D、信用风险管理的信息技术
本行主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信贷分析和贷款组合报告所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此外,本行利用资产质量监控系统,协助收集和分析资料,实现对本行信用风险的监控。为了进一步提高本行信用风险管理效能,本行已购置了多项信息技术,并正在进一步改善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上述各项系统将有望在定性和定量方法的基础上提高本行评估公司客户信誉和监管本行贷款组合质量的能力。
a、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本行于2002年起正式启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本行境内公司贷款的情况。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会收集客户信息、贷款协议、风险分类和会计处理的资料,为信贷和相关分析提供主要的资料来源。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是本行贷款组合管理、风险监控和风险预警系统的基础。
b、资产质量监控系统
本行于2004年开始在境内所有分行启用资产质量监控系统。资产质量监控系统会收集和分析贷款余额的数据,监控本行信用风险。本行可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查询。该系统启用后,本行可以根据若干预设模板,监控贷款的资产质量和不良贷款,监控新批贷款和自动处理的若干表格。此外,本行还可以根据收集的数据,按地域、行业、产品或者客户信用状况,监控和分析本行的贷款组合或者客户。
c、CreditEdge系统
本行自2004年5月起正式使用Moody抯KMV公司的CreditEdge系统,该系统在全球各地运用其每日预期违约频率资料。使本行能更准确地评估客户的信用评级,协助本行执行信贷审批和贷后监控工作。
(2)个人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
A、信贷发起和评估
在开始个人贷款信贷审批程序之前,本行客户经理须与贷款申请人会面,并向申请人收集必需的信息。同时,客户经理需要通过会面并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实地拜访来验证这些信息。此外,客户经理还要从人民银行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中获取该贷款申请人的个人征信信息(如有)。最后,客户经理会按照总行风险管理部制订的相关标准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评估。
贷款申请人通过本行客户经理的初步审查后,信贷申请和适用的相关文件将由本行的审核人进行审核。审核人核准后,客户经理会将贷款申请报批材料提交境内一级分行的个人贷款中心进行审批。
本行在分析个人贷款的相关信用风险时,会专注分析下列各项因素:a、借款人的收入、净值和还款资金来源;b、借款人的信贷记录;c、抵押品的价值;d、贷款用途。
本行主要以信用评估作为贷款发放的基础,并采取标准的信贷审批程序。总体而言,信贷审批程序会侧重于申请人的信用风险、抵押品价值。
B、信贷审批
为了提高个人信贷审批程序的效率和质量,除个人质押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可经一级分行以下的分行批准外,其他个人贷款于2005年第三季开始集中到境内一级分行进行审批。
上述其他个人贷款中,高风险个人贷款(如超过一定金额的个人投资经营贷款)须由境内一级分行的风险管理部审查,并经境内一级分行的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批准。除高风险个人贷款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由本行境内一级分行的个人贷款中心审批。
为了改善个人贷款审批效率、减少审批错误,本行已开始使用消费信贷审批系统,通过该系统,个人贷款申请可以电子形式提交境内一级分行的个人贷款中心审批。
此外,为了进一步改善本行个人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本行于2005年下半年制订了信贷审批准则和证明文件要求,并规定了分行核实个人贷款信贷申请的程序。2005年7月,本行还委聘了第三方着手为广东省分行开发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专用的申请打分卡。
C、发放和贷后管理
除了个人质押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外,其他所有个人贷款须由本行境内一级分行个人贷款中心放款审核后支付。
本行会根据个人贷款的性质和风险敞口的情况确定该个人贷款监控的类型和频密程度。本行特别会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和抵押品的价值进行例行和特别审查。本行还会监察还款资金的来源,特别留意借款人及其相关人士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动。如果发现这些贷款存在潜在的违约风险,本行会有一系列的催收措施,包括发出违约和收款通知、启动必要的法律程序等。
为了监控本行个人贷款组合风险,本行建立了资产质量和风险监控体系。本行会根据贷款种类和借款人所在地区,分析本行个人贷款组合风险。本行还会根据分析结果决定发出风险预警,以及采取其它适当的补救措施。本行一级分行还设有专门的风险监控人员,这些分行的风险监控审查结果会定期向总行报告。此外,本行一级分行还须向总行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紧急事项。
为了加强个人贷款的回收,实施更标准的程序和收款方法,本行目前正计划在境内一级分行的个人金融部成立催收队伍。
D、信用卡的信用风险管理
本行通过位于北京的信用卡中心集中处理本行信用卡业务,并采用标准化的信用卡审批程序和标准。信用卡申请由总行或者指定的一级分行负责审批,并由总行进行集中分发、管理和监控。人民银行规定的授信限额上限为人民币5万元。
为了降低信用卡欺诈比率和故意违约拖欠比率,本行对异常的信用卡交易实施了监控和分析,主要措施包括采用预测性风险管理架构和人民银行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本行还特别启用了预测性风险管理架构,以实现对个人用卡情况与欺诈的常见模式进行比较,进而识别可疑的交易。对于逾期的信用卡欠款,本行的催收方法包括短信催收、电话催收、邮寄催账单、上门催收,以及启动法律程序。
(3)资金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
本行资金业务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投资活动和交易活动。本行根据交易对象或者证券发行人设定授信限额,并会每年审查一次。本行也运用多种技术或者方法监控授信限额。
2、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是指利率、汇率、股价、物价,以及其他市场因素变动而引起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化,进而对未来收益或者未来现金流量可能造成潜在损失的风险。
本行市场风险的主要类别为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由于本行从事大量外汇业务,本行和其他国内同业一样,承受着因国际市场利率、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市场风险。随着国内逐步放宽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本行将会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
本行承受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本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以及资产负债表外的承诺和担保。本行将资产和负债分类为本行的投资账户、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此项分类方法和巴塞尔Ⅱ的规定不同。本行投资账户主要包括本行以剩余资金购买的用于投资用途的金融工具。交易账户主要包括本行以短期买卖为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以下将本行投资账户和交易账户统称为资金业务。银行账户则包括交易账户和投资账户以外的资产和负债项目。
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本行业务固有市场风险的独立识别、评估和监控,将潜在的市场损失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进而保持收益的稳定。
(1)投资账户和交易账户(资金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
本行风险政策委员会负责审批本行主要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根据风险政策委员会制定的市场风险政策,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每年审查和批准投资账户的投资指引。本行业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所有经批准的投资指引和授权限额。此外,本行的风险监控团队监控这些投资指引和授权限额的实施情况,以确保本行交易员和投资组合经理并无超越权限或违反投资指引的行为。投资指引及授权限额会根据本行整体经营策略和风险偏好而每年进行更新。
本行主要通过投资指引管理本行的投资账户。投资指引规定了有关投资组合的规模、许可的投资产品、投资组合的久期、发行人集中度及最低信用评级的要求。此外,本行还采用基点价值(PVBP)和部分采用风险价值(VAR)计量本行的风险敞口和协助本行做出投资决策。本行主要通过监控投资组合的久期管理投资账户的利率风险。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行投资账户的人民币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在2.5年以下,外币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在2年以下。
本行管理交易账户市场风险的方式,主要是对每个交易员设定头寸限额和止损限额。本行交易员只允许进行符合若干预设标准(例如某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的金融工具的买卖。
本行采取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方法,以监控本行资金业务的市场风险。本行还会每日监控和管理交易员的敞口和止损限额。同时本行每天计算、分析和管理外币资金业务的风险价值(VAR),并定期对这些外币资金业务进行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敏感性分析,指通过分析单笔交易或整体投资组合对某类风险因素的敏感程度,反映投资组合受某类风险因素影响的程度,从而协助管理和控制本行的市场风险敞口。本行目前采用基点价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
风险价值分析只反映了正常市场波动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损失,但不能反映在非正常情况下的损失程度,而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能够估计这些条件下的损失情况。压力测试是估算在极端市场条件下投资组合潜在损失程度的工具。本行采用未来美元收益率曲线发生重大变化的假设,对外币投资账户进行压力测试。
情景分析,指假定各类市场因素发生特定变化时,模拟可能发生的后果,以衡量对投资组合的潜在影响。本行目前以发生经济动荡(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的市场情况为假定情景,对外币投资组合和交易组合进行情景分析。
本行采用的信息技术,包括Kondor+, Bloomberg PTS, DerivaTech, Summit,RiskMetrics系统对资金业务的市场风险进行衡量、分析、监控和管理。Kondor+系统目前覆盖了本行的主要海外分行和本行大部分资金业务产品。同时本行也引入了Bloomberg PTS系统,用于监控固定收益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头寸和估值。本行也利用DerivaTech和Summit系统对衍生产品进行定价、估值与风险监控,RiskMetrics系统则用于生成风险价值分析报告和压力测试报告等。这些系统,有助于本行监控资金业务的市场风险状况。
本行已建立全球中台网络,以监控本行资金业务的市场风险。本行国内分行的资金业务直接由总行负责监控。本行亦已提升后台职能,以加强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的能力。
(2)银行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
A、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管理
本行银行账户的主要市场风险是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波动使本行的利息收入或者资产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本行的利率风险主要来源于本行的银行账户资产和负债的到期日或者重新定价期限不相匹配。本行主要通过集中管理重新定价期限的错配来管理本行境内业务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
本行已开始利用利率缺口分析来评估本行境内业务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缺口分析评估本行在一定时期内到期或者需要重新定价的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两者的差额,进而能静态地反映本行对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到期和重新定价期限特点。此外,本行还利用缺口分析产生的数据进行压力测试,用以为本行调整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的到期日提供指引。缺口是通过模拟利率情景测量的。本行每月至少向本行高级管理层提交一次缺口分析报告。
B、非交易性汇率风险管理
本行主要面临由资产和负债货币错配,以及外币盈利/亏损而引起的汇率风险。
同时,本行通过对本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逐一匹配的方式,以实现对因资产和负债货币错配而引起的汇率风险的管理。本行也在考虑通过对冲交易的方式,管理由外币盈利/亏损、海外投资而引起的汇率风险。
(3)改进市场风险管理
本行于2005年根据银监会的规定批准并正在实施新的框架,以加强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并强化市场风险的集中管理。
在新框架下,本行将采取下列额外措施:a、进一步明确界定本行前、中和后台运作的角色和责任,提高其协调能力;b、制订本行(包括分行和子公司)头寸汇总的技术和程序;c、识别、衡量、监控和控制市场风险;d、成立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小组,管理市场风险。
在新框架下,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本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本行董事会(或者授权风险政策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本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政策和程序,负责执行和实施对投资账户、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风险管理的监控。支付清算部负责产品估值。内部稽核部门负责定期审计。本行正将市场风险管理职能整合到风险管理部。本行计划于2007年年底前达到银监会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提出的要求。
3、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的产生与借贷、交易和投资活动有关。流动性风险包括因无法履行还款责任,或者因无法及时和(或者)以合理的价格为本行资产组合变现提供资金所带来的风险。本行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确保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资金,以满足下列要求:(1)存款提取和其他债项到期清付的需要;(2)履行贷款发放、保证和其他责任;(3)把握新的贷款和投资机会。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与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战略有关的政策。此外,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监测这些政策的实施。这些政策由全球金融市场部代表资产负债部实施。在制订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战略时,本行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本身的财务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状况和货币的兑换能力。在平衡本行流动性和其他需要的同时,本行还会努力追求最佳回报。为此,本行已实施下列多项措施:(1)改善本行信息管理系统,每天及时提供资料,显示本行流动资产的变动情况;(2)根据法规和内部规定监控流动性比率;(3)定期做出到期期限缺口分析,确保管理层能及时审查和监控本行资金流动性;(4)鼓励流动资产多样化。
本行依赖多元化的流动资金来源,以满足本行的融资需要。本行主要通过接收客户存款为本行带来资金。此外,本行可以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短期贷款,或者进行回购交易(根据回购交易,本行出售证券给交易对象,并承担在特定的日期按预先确定的价格向交易对象回购有关证券的义务),或者出售投资证券来融资。
本行将大部分的存款资金用来提供贷款或者投资债券。一般来说,存款的平均期限比贷款或者投资的期限短。本行也持有由全球金融市场部管理的具有流通性的优质证券投资组合。根据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人民币资产和负债中贷款与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除按规定将7.5%的存款存入人民银行作为法定准备金外,本行还额外将大约2%的存款也存于人民银行作为超额准备金,同时,为了管理人民币资产的流动性,本行还留存一些资金用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和回购交易。根据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的外币资产和负债中贷款与存款之比不得超过85%。本行主要通过购买流动债券资产持有具流通性的债券资产,以管理外汇资产的流动性。
本行每年进行一次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压力测试,并制订应变计划以确保在各种市场状况下仍拥有充足的流动资金。另外,本行正在开发一套领先指标,以对业务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问题进行预警。
4、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者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和系统、人为错误或者外部事件(包括信息技术系统失灵)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行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全行的内部控制。请参见本节“风险管理体系-高级管理层和专门委员会”。本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就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缓释本行操作风险制订制度和程序,并牵头协调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本行业务部门负责评估其操作风险,实施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参见本节“内部控制”。(四)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
本行于2001年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本行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事宜。其职责和组成人员参见本节“风险管理体系-高级管理层和专门委员会”。
本行已实施人民银行反洗钱指引,包括关于“了解客户”、保存交易记录、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报告,以及培训计划等方面的指引和制度。
本行“了解客户”指引规定了本行须核实和记录客户的身份以预防或者发现任何可疑洗钱活动,本行须将有关记录保存一段时期。为了发现和终止可疑交易,本行也遵照人民银行指引的规定调查交易的背景和目的。本行会特别注意客户业务范围和模式的非正常变化,以及很有可能涉及洗钱的交易。这些交易包括涉及大额现金的交易、涉及存款或者汇款、保管箱服务的交易、并无明确商业或者其他正当目的的空壳公司大额交易,以及很少发生经营活动的公司进行的交易。
本行业务部门要向总行或者一级分行的法律合规部报告可疑交易,总行或者一级分行的法律与合规部将决定是否将有关交易向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或者其他当地机关报告。本行每天要向人民银行属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关于大额人民币和外币交易的报告,也会每月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关于大额和可疑外币交易的报告。本行在2005年建立了一个可直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的电子化报送系统。
本行定期举办培训,强化本行员工了解其肩负的反洗钱责任。本行也为员工提供有关反洗钱程序的专门培训课程。
本行也实施了内部反洗钱指引和报告程序(兼顾了各分行经营所在司法辖区的不同规定)。本行已就多项类别的交易(例如国际结算、银行卡和其他个人金融业务)制订了内部反洗钱指引。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行反洗钱的工作,本行于2005年12月制订实施了新的内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本行反洗钱委员会和多个参与反洗钱工作的部门的责任,强调了执行本行反洗钱规定和程序的重要性。本行规定一切运作均须符合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的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并密切关注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高风险业务和高风险客户。本行还规定拒绝为涉嫌或者证实涉及洗钱或者恐怖活动的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服务。本行致力于通过研究不同国家的反洗钱制度、定期审查和找出反洗钱控制程序有待完善之处、采取适当措施,以完善本行的反洗钱控制和程序。请参见“风险因素-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五)内部稽核
本行历来重视内部稽核工作。本行于1983年首次设立内部稽核职能,现在内部稽核工作由本行内部稽核部门负责。
本行的内部稽核是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此外,本行内部稽核职能还负责跟进稽核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本行董事会及其稽核委员会于2005年11月批准了内部稽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内部稽核职能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直接领导。此外,在董事会授权下,稽核委员会负责提名和考核总稽核,审查和批准内部稽核政策、内部稽核组织架构、年度内部稽核计划和预算,审查本行内部稽核职能的有效性。
本行现正在招聘具有金融机构内部稽核经验的合适人员,担任本行总稽核一职。本行总稽核将负责本行整体内部稽核职能,在职能上向董事会及其稽核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行政上向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行已在境内一级分行、主要海外分行和子公司设立了内部稽核部门。此外,本行境内一级分行内部稽核工作负责人均由总行聘任和考核,并向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和分行行长报告。
下图显示了本行内部稽核职能架构和报告路线:
附注:
(1)该职位现空缺,本行目前仍在聘任总稽核的过程中。
本行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主要负责检查总行和境内一级分行、海外分行和子公司。同时,管理、指导和协调境内一级分行和海外分行内部稽核部门开展内部稽核职能。本行境内一级分行和海外分行的内部稽核部门主要负责检查分行和辖内分支机构。
本行进行了多种类型的稽核工作,包括常规和专项稽核、现场和非现场稽核,以及个案调查。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内部稽核的检查力度,本行也已采取了多项措施扩展稽核工作范围,增加稽核的频率。
本行制订了统一的稽核工作手册和程序,包括现场和非现场稽核,不同业务和机构的检查和评价标准。本行建立了问责制,明确界定了内部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的责任,相关的内部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的工作表现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此外,本行内部稽核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行为守则的特别规定,并在未能履行职责时接受处分。
为了提高内部稽核工作质量,以建立更独立、统一和标准的内部稽核体系,目前,本行正考虑采纳下列一些措施:(1)制订和实施更符合国际准则的内部稽核政策、制度和程序,提高本行内部稽核的质量和效能;(2)改善组织和管理架构,进一步增强其独立性;(3)引入以风险为本的稽核计划,更有效地使用内部稽核资源;(4)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确保得到足够资源进行内部稽核;(5)建立内部稽核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本行内部稽核的质量;(6)加强本行稽核人员的管理,增加其专业培训。(六)中银香港的风险管理
本行子公司中银香港已建立其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政策和程序。中银香港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策略风险、信誉风险和法律与合规风险。中银香港的风险管理目标是在提高股东价值的前提下,确保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1、中银香港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银香港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目标是涵盖各项业务的整体程序,确保业务开展时各项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中银香港董事会是中银香港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中银香港董事会在其下属委员会的协助下,主要负责制订风险管理战略,确保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推进风险管理战略。中银香港董事会下设风险委员会作为风险管理的常务机构,负责批准中银香港重大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批准主要资产负债管理政策。
中银香港高级管理层包括总裁和多个委员会,他们负责执行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各项风险限额,监督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成效。风险总监和财务总监协助总裁管理各类风险。风险总监领导和监察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和特殊资产管理部的运作,负责管理信誉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财务总监领导和监察发展规划部和财会部,负责管理策略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为了识别、衡量、监督和控制机构内的各项风险,中银香港建立了多项政策和程序,制定了合适的风险限额,并通过程序和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持续监察有关风险和限额。中银香港根据市场和业务战略的变化会不断地完善和强化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2、中银香港的信用风险管理
中银香港的信用风险指因客户或者交易对手未能履行与中银香港签订合同项下的责任而产生的财务损失。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中银香港的贷款、贸易融资和资金业务。
中银香港的风险管理部负责中银香港及其子公司的信用风险的集中管理,并由一名向风险总监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总经理领导。
信用政策和程序由中银香港的风险管理部制订,并由中银香港高级管理层、风险委员会和中银香港董事会批准。该政策就中银香港对客户和客户群的风险敞口、选定的市场层面、行业和产品的其他风险集中程度的最高水平的控制做出了规定。这些信用政策和程序会定期修改和完善,并提供给中银香港信用和市场营销人员,为业务单位提供中银香港风险承受程度的指引。
中银香港的风险管理部会对业务单位的信贷进行独立审查和客观评估。中银香港会对低风险交易和高风险交易采取不同的信贷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在办理住宅按揭贷款、个人贷款和信用卡等个人信贷时,中银香港会采取信用评分系统。在办理企业和工商等高风险信贷时,风险管理部严格审查客户资信后,才能批准有关信贷。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信贷,会由信贷评审委员会进行额外审查后,才会交由风险总监、副总裁、总裁或者风险委员会批准。信贷评审委员会是由中银香港信贷和其他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责委员会。
中银香港采用的信贷评级体系包括八个等级,与香港金管局的信贷分类制度是接轨的。中银香港的风险管理部会经常审查信贷等级,及时做出必要的修改。
中银香港的风险管理部会定期提供信用管理信息报告,也会根据要求向中银香港管理委员会、风险委员会、稽核委员会和中银香港董事会的成员提供特别报告。风险管理部也会向业务单位提供与信用风险有关事宜的建议和指引。
中银香港会特别关注问题贷款,为了最大限度地收回可疑债务,中银香港已经成立了特殊资产管理部。根据香港会计准则,中银香港采取独立和综合减值评估模式确定贷款减值准备。此外,中银香港还制订相关程序,以确保及时、审慎地提取足额的减值准备。
3、中银香港的市场风险管理
中银香港的市场风险管理包括自身和与客户交易产生的风险。针对外汇、利率、股本和商品等形式表现出的不同风险特征的市场风险,加以识别、衡量和控制。中银香港利用交易限额的不同层次来控制个别、组合和总体市场风险,利用一个综合平台分析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的特征。
中银香港董事会下属的风险委员会负责批准市场风险承受程度、市场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中银香港的风险管理部负责市场风险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中银香港的交易头寸须根据市场情况每天进行估值。中银香港还采用风险价值来管理与交易组合有关的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报告会按日、按周、按月和按季编制,并提交中银香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不同层面的业务单位审阅。中银香港已制订和实施了升级程序,以处理业务单位的任何不寻常活动,以及市场风险水平大幅度提高的情况。
4、中银香港的利率风险管理
中银香港的利率风险主要包括:(1)重新定价风险:资产与负债的到期日或者重新定价期限不同;(2)基准风险:不同交易的定价基准不同,使资产收益和负债成本在同一重新定价期间出现不同的金额变化。
重新定价风险方面,盈利和经济价值对利率变化的敏感度(风险型盈利和风险型经济价值),是通过两边的孳息曲线平衡上移或者下移200个基点的假定利率波动评估的。风险型盈利和风险型经济价值分别控制在当年已批准的预测利息收入净额比重和中银香港风险委员会批准的最近期资金基准范围内。该结果须定期向中银香港的资产和负债管理委员会、风险委员会报告。
基准风险方面,在不同工具所得和付出的利率调整的不完全相关性情况下,通过预测利息收入净额的变化来衡量其影响。该风险的监控主要通过按相似定价基准计算的资产和负债比率方式进行。
中银香港也会定期进行重新定价风险和基准风险的压力测试。中银香港的资产和负债管理委员会会根据有关限定监控压力测试结果,决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
5、中银香港的外汇风险管理
为了有效管理外汇风险,中银香港通过审核结构头寸、设定和监督未平仓头寸限额和利用压力测试结果来管理流动性较低的货币。中银香港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监督和控制外汇风险负有最终责任,风险管理部负责日常的外汇风险管理工作。中银香港主要通过多项风险政策和程序、多套不同限额和报告要求,管理外汇业务风险。除此之外,还通过管理外汇结算风险、设定交易对手结算限额、界定程序和应变计划来尽量降低不寻常情况下的结算风险。中银香港还通过设定外汇结算限额管理和衡量外汇结算风险。
6、中银香港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中银香港主要通过保持稳健的流动性比率、审查存款客户的稳定性和各自的集中度风险、监控存贷款比率、保持优质流动性证券组合、定期进行压力测试等方式管理和衡量流动性。中银香港也通过从银行同业市场短期借款方式调节流动资金。银行同业市场通常能够提供足够的流动资金,其借贷利率根据市场环境确定。
中银香港的资产和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流动性政策指示(包括流动资金应急方案),风险委员会负责批准这些流动资金的管理政策。中银香港财会部会密切监督中银香港的流动性,并定期向中银香港的资产和负债管理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报告。
7、中银香港的操作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的产生主要由人为错误、程序和系统的缺陷、外部事件等不同原因导致。中银香港建立了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以确认、评估、监督、控制和报告操作风险。
中银香港董事会风险委员会负责批准全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中银香港高级管理层负责管理操作风险。各业务线通过合理职责分工等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负责每天管理和报告其业务单位的操作风险。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各业务单位,负责监督中银香港整体操作风险管理,并定期向风险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中银香港实行一系列工具和方法来管理操作风险,包括自我评估、关键风险指标、收集和分析操作损失数据和定期监察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进展等。为了应对灾难情况下的业务操作,中银香港还制订了业务应变计划。根据应变计划,中银香港须配备足够的后勤设施,定期进行训练。中银香港还会通过购买保险方式降低操作风险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8、中银香港的信誉风险管理
信誉风险指针对中银香港业务行为的负面宣传(不论真伪),可能削弱客户基础,或者将导致成本不菲的诉讼或者收益损失。
为了降低声誉风险,中银香港已制订和实施了信誉风险管理政策。该政策规定了早期积极防止和管理信誉风险的标准。此外,该政策还规定了对金融业内的外界信誉风险事件和公开的风险失误事件进行持续监察。为了消除和降低对中银香港信誉的负面影响,与信誉风险有关的事件均会根据特别事件的紧急计划和特别报告制度迅速处理。
9、中银香港的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指不可执行合同或者不利判决可能干扰中银香港的业务、财务状况,或者对其产生负面影响。中银香港的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积极确认、评估和管理法律风险。
合规风险指由于中银香港未能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则、国际惯例、本地交易标准、行为准则和良好惯例标准,而导致中银香港可能蒙受法律与监管上的禁制、财务损失或者信誉损失。通过制订和实施合理的政策和指引,法律与合规部确保中银香港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
10、中银香港的策略风险管理
策略风险一般指由于策略决定失误、策略实施不当和忽略市场需求,而导致中银香港的盈利、资本、信誉或者市场地位在现时或者未来可能蒙受某些负面影响。中银香港已制订策略风险管理政策指引,规定了中银香港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制定和实施策略时的责任。
二、内部控制(一)近年来加强内部控制的措施
为了提高本行内部控制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本行已实施以下程序或者措施:
(1)在境内分行建立了事后监督中心,负责对基层行的交易记录进行独立审查,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业务操作差错或者欺诈行为,以保证本行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对若干重要职位编制了岗位合规手册;
(3)2005年6月底开始将县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和财务核算权集中到境内二级分行;
(4)2005年8月下发了基层机构业务操作风险控制指引,确定了本行的特定风险点;
(5)2005年8月和10月分别修订了本行员工行为守则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6)近年,本行开始推行基层机构负责人代职管理制度,即在基层机构负责人因年度强制性休假而离岗期间,本行派出代职管理人代为履行该机构的日常管理职责,并对该机构内的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7)本行分行和分支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聘用年期以二至五年为限,有关主要管理人员一般须在任期届满时调离。
此外,本行现在正在实施以下措施:
(1)制订更严格的反洗钱制度;
(2)集中和提高操作程序的监控能力,建立有关操作程序的制衡机制;
(3)审查本行信息技术系统的弱点,采取措施防范系统失灵,并建立灾备中心。(二)对违规行为的报告监督
本行建立了对本行业务有不良影响的员工违规行为内部报告制度。根据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本行有关员工违规行为的统计数据须定期向总行报告。重大事项须在发现后24小时内向总行报告。同时,本行根据有关规定还要向银监会报告重大的员工违规案件。
2003年,本行总行共接到员工犯罪案件报告34宗,涉案金额合计约2900万元。2004年,本行总行共接到员工犯罪案件报告32宗,涉案金额合计约9800万元。2005年,本行总行共接到员工犯罪案件报告75宗,涉案金额合计约11.76亿元,2003、2004年和2005年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分别有9宗、11宗和24宗。
2005年,本行加强了内部控制,使本行能够更有效地侦查本行员工的刑事犯罪行为和其他不当行为(包括以前年度犯罪者)。作为加强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本行在2005年进行了全面自查。
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报告反映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窃、侵吞或者挪用客户资金,错误处理客户存款和交易结算,不恰当的贷款,错误记账,欺诈和接受贿赂等。
若干事件的发生反映了本行一些分行在内部控制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一些员工的不当行为在个别情况下不能立即向总行报告,或者没有报告。对于发生不当行为故意隐瞒不报的,本行已给予严厉惩处,其中包括解除聘用合同等。(三)本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
本行出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对本行内部控制状况做出了说明。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进行了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本行致力于建立以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为保障,以体现制衡原则、健全有效的制度为基础,以精细化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制为引导,以信息科技手段为依托,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努力构建本行全面、系统、动态、主动和可证实的内部控制体系。本行希望通过此内部控制体系达到下述内部控制目标:确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内部规章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得到全面实施和充分表现,保证业务有序进行;确保本行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确保银行资产安全完整。
本行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为: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在审慎的基础上,贯彻“内控优先”要求,在控制措施严密充分的前提下进行;内部控制应渗透到本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部门、岗位、人员不得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利,应职责分离,相互监督制约;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职能应独立于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执行职能,并有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的渠道;内部控制措施应与具体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2)内部控制治理架构
A、总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
本行董事会负责审批本行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侧重于了解本行的主要风险,确定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审批组织结构,任命高级管理层,对本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董事会还定期就本行经营管理领域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与高级管理层进行讨论,及时审查管理层、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督促管理层落实整改措施。
本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战略、政策,负责建立授权和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和实施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本行高级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请参见本节“风险管理体系”。
总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和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并向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报告本部门内部控制工作情况。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内部控制工作的直接责任,同时设内控合规员,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部门内部控制的具体工作。
B、分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
自2005年各一级分行设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维护其内部控制体系的总体运行,决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评估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的有效性,识别内部控制体系的不足和缺陷,决定采取改进措施,督导相关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分行负责人承担本分行内部控制管理的直接责任。
分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和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并向分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报告本部门内部控制工作情况。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内部控制工作的直接责任,同时设内控合规员,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部门内部控制的具体工作。
本行二级分行监察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层机构有关内部控制措施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同时营业网点设内控合规员,负责监督该营业网点依法合规经营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向二级分行提交报告。
本行总行对海外机构实行相对集中的归口管理。海外机构管理部牵头负责全行海外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对海外机构实施规划、指导、管理、考核和问责。总行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对海外分行内部控制建设开展指导,加强矩阵式管理。
C、稽核职能在内部控制治理架构中的作用
本行《稽核章程》明确了董事会及其稽核委员会是稽核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本行稽核章程及政策、稽核工作年度计划及财务预算的审核与批准,聘任及考核总行总稽核,审查稽核职能的有效性等重大稽核事项。
本行总行总稽核为稽核工作总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及其稽核委员会报告工作(本行现正招聘一名具备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工作经验的合格人员担任此职),在行政上向总行行长报告工作。各一级分行及海外机构的稽核工作负责人由总行聘任,并向总行稽核部门和该机构负责人报告工作。
(3)本行主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行依照上述内控目标和原则,在上述内控治理架构下建立了信贷业务、资金业务、存款和柜台业务、银行卡业务、结算业务、结售汇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2、2005年度本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取得的成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对本行2005年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果进行了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2005年,本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取得了下列成果:
-确定本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基调;
-内部控制委员会有效运转,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内部控制工作的进展;
-通过对经营性分支机构开展全面的业务大检查防范潜在的内部控制问题;
-采取多项具体的有针对性的防范欺诈舞弊风险措施,强化对分行的控制和监督;
-改进信贷业务流程,强化信贷业务的内部控制;
-财务报告方面的内部控制取得较大进展;
-强化资金和资产负债管理的内部控制;
-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取得进展;
-内部稽核职能进一步完善。
3、内部控制尚需完善的方面和改进措施
本招股书第四节提到,由于本行风险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本行过去曾出现信贷质量问题、信贷审批和控制流程失误、内部控制不足和操作问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对本行内部控制尚需完善的方面和改进措施进行了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管理层认识到本行在公司治理、分行控制和监督、信贷评估和监控、资金和资产负债管理、托管业务、财务报告、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内部稽核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本行已在上述方面采取措施、政策和程序进一步改善内部控制体系,目前各项改进工作正在进行中:
-改善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可获得的信息;
-加强总行部门对分行相关部门的控制;
-本行于2005年着手将境内县级支行的人事管理和财务核算权上收到境内二级分行,并实行轮岗制度等;
-加强本行稽核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管理层与内部稽核部门之间的沟通,并增强本行内部稽核职能的独立性;
-正在改善和统一本行贷款记录的质量和程序,使用一套内部信用评级制度来评估公司客户的独特风险状况和本行的整体信用风险;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本行正在实施新的框架,以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并强化市场风险的集中管理;
-本行已于2004年启动“IT蓝图项目”,并将在未来几年实施多项措施,以加强本行信息技术的架构和基础设施;
-已采取多项措施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四)会计师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普华永道中天针对《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出具了《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06)第234号),报告内容如下:
“我们审计了贵行和贵集团(包括贵行及合并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适用于贵行和贵集团进行会计核算和处理的有关规定编制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5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并于2006年3月27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会计报表由贵行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依据我们的审计,对上述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研究与评价了贵行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确定我们实施会计报表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及范围。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贵行的责任。我们的研究与评价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及审计风险》的规定,以会计报表审计为目的而进行的,不是对内部控制的专门审核,也不是专为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欺诈及舞弊而进行的。在研究与评价过程中,我们结合贵行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及抽查测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研究与评价程序。
由于任何内部控制均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财务报表错报漏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因为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程度的降低。因此,在本期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必然有效。
我们阅读了由贵行管理层编写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根据我们的研究和评价,我们未发现贵行编写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中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容与我们对贵行和贵集团2005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发现存在重大的不一致。
本报告仅作为贵行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申报材料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未经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八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一、本行与汇金公司的关系
本行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汇金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3年12月16日成立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务院向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本行等若干金融机构行使投资者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以及实施及执行国务院关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的政策安排。汇金公司并不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鉴于此,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均不将汇金公司视为本行关联方。
根据法律与章程规定,汇金公司做为本行控股股东,可以选举本行大部分董事,并通过控制董事会有效地影响本行的管理和经营。除汇金公司外,本行不存在按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本行董事会多数投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汇金公司已向本行承诺,只要汇金公司继续持有本行任何股份或根据中国或本行股份上市地的法律或上市规则,而被视为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人士,汇金公司将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接受存款及提供结算、基金托管人、银行卡及货币汇兑服务。然而,汇金公司可以通过其投资于其他商业银行从事或参与若干竞争性业务。对此,汇金公司已承诺将会:(1)公允地对待其在商业银行的投资,并不会利用其作为本行股东的地位或利用这种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不利于本行而有利于其他商业银行的决定或判断;及(2)为本行的最大利益行使股东权利。二、本行与汇金公司的交易
1、外币期权合同
本行于2005年1月5日和汇金公司签署了一份外币期权合同。该外币期权合同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本行有权于每月初以8.2769的价格向汇金公司出售美元,每次交易不超过15亿美元,共计180亿美元。本行须向汇金公司支付相关期权费用人民币44.69亿元,此期权费于200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12个月于每月初平均支付。
2、拨付年金启动资金
根据本行200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汇金公司同意从分配的2004年股利中提取5亿元作为本行年金计划的启动基金。汇金公司已于2005年12月向本行年金计划支付该等款项。
3、存款

单位:百万元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年初余额 - - -
当年吸收的存款 42,972 - -
当年归还的存款及其他变动 (4,103) - -
年末余额 38,869 - -
- - -当年吸收的存款 42,972 - -当年归还的存款及其他变动 (4,103) - -年末余额 38,869 - -
本行吸收汇金公司存款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和市场价格进行。
本行与汇金公司的交易已在申报会计报表“附注八:关联交易”项下进行披露。三、同业竞争情况
鉴于汇金公司不从事除国务院授权投资以外的任何商业性活动,本行与控股股东汇金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本行的第二大股东为RBS China,截至本次发行前,RBS China持有本行股份20,942,736,236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467%。RBS China的实际控制人RBS集团与本行虽属同业,但其仅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及提名一名董事的方式影响本行,对本行不构成控制关系,不存在通过操控本行业务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四、关联交易情况(一)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照本行的实际情况,本行关联方包括:①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②本行控股子公司;③本行合营及联营企业;④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⑤受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1、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除汇金公司外,本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为RBS China,截至本次发行前,RBS China持有本行股份20,942,736,236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467%。RBS China与本行的关联关系主要为股权关系,对本行的影响主要在于向董事会推荐董事参与决策及在股东大会上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本行与该等股东之间在2005年度无重大交易,截至2005年12月31日无重大余额。
2005年8月18日,本行与RBS China的实际控制人RBS集团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并与RBS银行签订了信用卡业务合作协议。具体情况请参见“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四、战略投资者及其它主要投资者情况”。
2、本行的控股子公司
本行主要控股子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成立 实收资本
公司名称 出资比例% 主要业务
地点 (百万)
直接控股
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34,806 控股公司业务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3,539 投资银行业务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969 保险业务
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200 实业投资及其他
大丰银行有限公司 中国澳门 50.31 澳门元1,000 全面银行业务
间接控股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注1)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52,864 控股公司业务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43,043 全面银行业务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600 全面银行业务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注2) 中国香港 70.49 港币300 全面银行业务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480 信用卡业务
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注3)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200 信托业务
注1: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注2: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70.49%股权。
注3:分别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54%,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持有6%,集友银行有限公司持有6%,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34%的股权。
3、本行合营及联营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本行将共同控制的企业界定为合营企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无合营企业。将本行对其虽无控制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视为联营企业,通常本行拥有其20%至50%的表决权。
本行主要联营企业于2005年12月31日的基本情况如下。
实收资本
公司名称 注册/成立地点 出资比例 主要业务
(百万)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中国 49% 人民币1,500 证券买卖及承销、证券投资咨
公司 询及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1-1-149

招股说明书
中华保险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33.33% 港币6 保险经纪
银联通宝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9.96% 港币10 自动柜员机服务及银行私人讯
息转换网络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中国 20% 美元450 建设并经营电厂及有关工程
4、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本行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5、受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直接控制的企业。(二)与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士的关联交易
本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及参照当时市场环境,向客户提供贷款及信贷融资(包括提供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消费贷款、信用卡贷款、按揭、担保、第三方贷款抵押、安慰函及贴现后的票据融资)。使用本行提供的贷款及信贷融资的客户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士。本行预计上市后将继续向关联人士提供贷款及信贷融资。
对于使用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及中银信用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给予优惠员工费率,该优惠费率包括豁免年费及减收管理和手续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房屋贷款及按揭由本行按照优惠员工利率提供,该等优惠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这些贷款及信贷融资所依据的一般商业条款不优于本行提供给一般员工的商业条款。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人士提供的贷款及信贷融资参考当前市场利率及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此外,中银香港对使用其信用卡的员工实行优惠员工费率,为其员工的住房贷款及按揭提供优惠员工利率,为员工的港币定期存款提供优惠利率。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与关联人士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三)近三年与联营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及余额
本行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与联营企业发生了包括存贷款及购买发行债券在内的正常银行业务往来。该等交易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和市场价格进行。关联交易的金额和年末余额列示如下,相关的利息收入及支出并不重大。
单位:百万元1、 贷款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年初余额 1,246 5,525 7,065
当期发放的贷款 8,128 2,728 5,040
当期归还的贷款 (989) (3,092) (5,246)
当期核销的贷款及其
他变动 (1,145) (3,915) (1,334)
年末余额 7,240 1,246 5,525
贷款减值准备 (119) (418) (3,796)2、 存款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年初余额 1,227 1,336 2,194
当期吸收的存款 3,879 3,433 7,879
当期支取的存款及其
他变动 (4,250) (3,542) (8,737)
年末余额 856 1,227 1,3363、 债券资产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年初余额 - - -
本年购入 1,307 - -
本年处置 (1,123) - -
本年公允价值变动及
其他 4 - -
年末余额 188 -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1、《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及程序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若《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就任何个别的决议案须放弃表决或被限制只可投赞成票或只可投反对票时,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所作的表决均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由董事会予以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界定;(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正、公允的商业原则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五)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报告;(六)本行的重大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根据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批准;(七)审核本行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本行在征得有关监管机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3、《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由董事会予以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行成立了董事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制定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本行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本委员会负有监控关联交易的控制情况、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以及在风险政策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关联交易风险的监控职责。”(五)目前仍然有效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本行不存在目前仍然有效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
第九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本行董事
本行董事会由16名成员组成,除董事长外,其中四名为独立董事、三名为执行董事、八名为非执行董事,本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并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选举产生。根据本行与RBS China和亚洲金融签订的战略安排,RBS China和亚洲金融各自均有权提名一名董事。
名誉董事列表如下:
注册/成立 实收资本
公司名称 出资比例% 主要业务
地点 (百万)
直接控股
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34,806 控股公司业务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3,539 投资银行业务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969 保险业务
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200 实业投资及其他
大丰银行有限公司 中国澳门 50.31 澳门元1,000 全面银行业务
间接控股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注1)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52,864 控股公司业务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43,043 全面银行业务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600 全面银行业务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注2) 中国香港 70.49 港币300 全面银行业务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480 信用卡业务
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注3)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200 信托业务
注1: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注2: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70.49%股权。
注3:分别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54%,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持有6%,集友银行有限公司持有6%,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34%的股权。
3、本行合营及联营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本行将共同控制的企业界定为合营企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无合营企业。将本行对其虽无控制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视为联营企业,通常本行拥有其20%至50%的表决权。
本行主要联营企业于2005年12月31日的基本情况如下。
实收资本
公司名称 注册/成立地点 出资比例 主要业务
(百万)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中国 49% 人民币1,500 证券买卖及承销、证券投资咨
公司 询及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1-1-149

招股说明书
中华保险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33.33% 港币6 保险经纪
银联通宝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9.96% 港币10 自动柜员机服务及银行私人讯
息转换网络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中国 20% 美元450 建设并经营电厂及有关工程
本行名誉董事、董事简历如下:
陈慕华女士84岁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名誉董事长。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庄世平先生95岁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名誉副董事长。曾任全国政协常委、南洋商业银行董事长及本行董事等职务。
肖钢先生47岁 中国国籍
自2003年3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并于2003年3月至2004年8月任本行行长。1996年10月至2003年3月,肖先生曾担任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及副行长,并于此期间先后兼任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务。肖先生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金融系,1996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自2003年5月起,肖先生出任中银香港控股的董事。
李礼辉先生 53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兼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多个职位,包括福建省分行副行长、驻新加坡首席代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等职。李先生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金融专业。李先生拥有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的经济学博士学位。
华庆山先生 52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他于1994年加入本行,并于1994年5月至1998年12月任本行行长助理。自1998年12月起至今任本行副行长,他现时还兼任VisaInternational, Asia Pacific董事。华先生1996年在湖南大学获得工程硕士学位。自2002年6月起,华先生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李早航先生 50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李先生于2000年11月加入本行并自此担任本行副行长。他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经理、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李先生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自2002年6月起,李先生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张景华先生 49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1993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间,曾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主任、市场监管部主任、基金监管部主任、国际合作部主任和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张先生1982年毕业于东北林学院,1988年获得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俞二牛先生 56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在1987年10月至2004年8月期间,俞先生曾在财政部出任多个职位,包括人事教育司司长。俞先生曾于首都经贸大学修读经济法硕士研究生课程,并于2001年毕业。
朱 彦女士 49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1994年8月至2004年8月期间,朱女士曾任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助理巡视员和副局长、中企处副处长、派出机构管理二处处长、中央一处处长、检查一处处长。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曾任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厅鞍山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组副组长并主持工作。1990年3月至1993年9月曾任鞍山市财政局鞍钢财政驻厂员组组长。自1983年10月至1990年2月历任鞍山客车制造总厂财务科长、副总会计师、副厂长。朱女士曾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修读投资管理硕士研究生课程并于1998年毕业,及于中央党校修读法律并于2001年毕业。朱女士亦曾于中央党校修读世界经济硕士研究生并于2006年1月毕业。朱女士为高级会计师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会计师。
张新泽先生 59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1975年5月至1978年10月、1982年9月至2004年8月期间,张先生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曾在调查统计司任副司长、巡视员,在征信管理局任巡视员及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副主任。张先生为研究员,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财政金融专业,并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洪志华女士 53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1982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间,洪女士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出任多个职位,包括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国际收支司副司长、综合司巡视员。洪女士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1982年毕业于云南大学中文系,并获文学学士学位。
黄海波女士 53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1977年至2004年8月期间,黄女士曾出任中国人民银行多个职位,包括国库局副局长等职。黄女士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会计系,并为高级会计师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
Frederick Anderson GOODWIN爵士 47岁 英国国籍
自2006年1月起出任为本行非执行董事。Frederick Goodwin爵士是RBS集团的集团总裁。1998年加入RBS集团前,曾在1995年至1998年担任Clydesdale Bank Plc总裁一职,1988年至1995年期间为Touche Ross的合伙人,目前兼任Prince''s Trust的主席。Frederick Goodwin爵士1979年毕业于格拉斯哥大学,获得法律学士学位。本行四家战略投资者之一RBS China是RBS集团的附属公司。自1998年8月起,Frederick Goodwin爵士一直是RBS集团(为全球规模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集团之一的控股公司,其股份主要于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董事。RBS集团的总部位于苏格兰爱丁堡,其业务亦遍布英国、美国及世界各地。
佘林发先生 59岁新加坡国籍
自2006年6月起出任为本行非执行董事。佘先生现为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的淡马锡顾问小组成员及印尼国际银行总裁专员。2001年至2004年期间,佘先生担任新加坡科技私人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此前,佘先生在银行业拥有超过32年的经验。佘先生曾在新加坡华联银行有限公司担任多个主要职位,包括于1991年至2001年期间担任副主席及首席执行官,于1982年至1985年期间担任总经理。1985年至1991年期间,佘先生担任新加坡国际商业银行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官。佘先生于1968年毕业于新加坡大学并取得商业管理(荣誉)学士学位。佘先生担任下列公司的董事:嘉德置地有限公司(2001年起)、特许半导体制造公司(2002年起)、胜科工业有限公司(1998年起)、汇商银行(1999年起)、星和有限公司(2002年起)、环球电讯公司(2003年起)、新加坡电脑系统集团公司(2005年起)、Stats ChipPAC公司(2002年起)、PT印尼国际银行(2004年起)、印尼PT IndosatTbk公司(2004年起),上述公司为在新加坡、泰国、印尼及/或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梁定邦先生 59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中国证监会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香港证监会主席、香港联交所理事会及上市委员会委员、香港高等法院暂委法官、香港政府政务主任等职务。1996年至1998年期间,梁先生曾任国际证券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委员会主席。他于1990年获委任为香港御用大律师(现改称资深大律师)。梁先生于1976年毕业于伦敦大学,获得法律学士学位,并具英格兰及威尔斯大律师和具加州律师协会资格。2002年1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梁先生出任环球数码创意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并于2004年9月至2006年3月期间,出任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领汇管理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04年11月起,梁先生任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环球数码创意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而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基金单位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别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William Peter COOKE先生 74岁 英国国籍
自2004年12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曾在英格兰银行任职33年,曾任联合董事和银行监管主管,至1988年退休。1977年至1988年,兼任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管理及监督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领导制订了《巴塞尔资本协议》。1989年至2002年,Cooke先生出任 Price Waterhouse World Regulatory Advisory Practice 的主席,以及PricewaterhouseCoopers的顾问。1996年至1998年,Cooke先生曾任中银国际控股董事,自1992年、1998年及1999年起,Cooke先生分别出任Financial Security Assurance(U.K.) Ltd.、State Street Bank (U.K.) Ltd.及中银国际(英国)有限公司的非执行董事。Cooke先生拥有英国牛津大学默顿学院现代史学士学位及硕士学位。
Patrick de SAINT-AIGNAN先生 57岁 美国国籍
自2006年1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de Saint-Aignan先生是摩根士丹利的顾问董事
(Advisory Director)及前任董事总经理,自1974年加入摩根士丹利以来,出任公司风险总监、Morgan Stanley SA, France主席,以及债务资本市场主管及衍生工具产品业务组主管等多个职位。1985年至1992年期间任国际掉期业务及衍生投资工具协会的董事及主席。deSaint-Aignan先生也是IXIS Corporate and Investment Bank监事会的法定顾问(StatutoryAdvisor),该行是Caisse d''Epargne Group的投资银行业务及证券公司。de Saint-Aignan先生1971年毕业于Ecole des Hautes Etudes Commerciales,并在1974年以优异成绩取得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Alberto TOGNI先生67岁瑞士国籍
自2006年6月起出任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Togni先生于1959年加盟瑞士银行(Swiss Bank Corporation)(现瑞士银行前身),而待瑞士银行(Swiss Bank Corporation)及瑞士联合银行(Union Bank of Switzerland)于1998年合并后,继续于瑞士银行留任,直至2005年4月退休为止。在其于瑞士银行(Swiss Bank Corporation)及(1998年后)瑞士银行任职的46年期间,Togni先生曾担任多个职位。1998年至2005年,Togni先生为瑞士银行执行副主席,主管集团的风险状况。1994年至1997年,Togni先生为瑞士银行(SwissBank Corporation)的集团首席信贷官及首席风险官。在1994年前,Togni先生在瑞士银行(Swiss Bank Corporation)担任各种职位,负责该行在全球的信贷组合。Togni先生持有瑞士商学院(Swiss Business School)的银行专业证书。Togni先生于1965年获得纽约金融学院(New York Institute of Finance)投资分析学位。
本行董事的选聘情况如下:
本行于2004年8月23日的创立大会上选举产生的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分别为肖钢、李礼辉、张景华、俞二牛、朱彦、张新泽、洪志华、黄海波、华庆山、李早航、梁定邦,其中梁定邦为独立董事;于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选举Peter COOKE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选举Suzanne Labarge为独立董事;于200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聘任Patrick De SAINT-AIGNAN,Frederick Goodwin爵士为独立董事;于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聘任佘林发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聘任Alberto Togni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二)本行监事
本行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由本行全体员工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本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列表如下:
注册/成立 实收资本
公司名称 出资比例% 主要业务
地点 (百万)
直接控股
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34,806 控股公司业务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3,539 投资银行业务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969 保险业务
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200 实业投资及其他
大丰银行有限公司 中国澳门 50.31 澳门元1,000 全面银行业务
间接控股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注1)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52,864 控股公司业务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43,043 全面银行业务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600 全面银行业务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注2) 中国香港 70.49 港币300 全面银行业务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480 信用卡业务
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注3)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200 信托业务
注1: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注2: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70.49%股权。
注3:分别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54%,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持有6%,集友银行有限公司持有6%,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34%的股权。
3、本行合营及联营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本行将共同控制的企业界定为合营企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无合营企业。将本行对其虽无控制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视为联营企业,通常本行拥有其20%至50%的表决权。
本行主要联营企业于2005年12月31日的基本情况如下。
实收资本
公司名称 注册/成立地点 出资比例 主要业务
(百万)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中国 49% 人民币1,500 证券买卖及承销、证券投资咨
公司 询及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1-1-149

招股说明书
中华保险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33.33% 港币6 保险经纪
银联通宝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9.96% 港币10 自动柜员机服务及银行私人讯
息转换网络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中国 20% 美元450 建设并经营电厂及有关工程
本行监事简历如下:
刘自强先生 57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监事会主席。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本行进行公司重组前,刘先生担任本行监事会主席。自2000年6月至2003年7月,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事会主席。自1997年4月至2000年6月,任建设银行副行长。1995年2月至1997年4月任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总经理,1986年11月至1994年5月,曾在深圳多家金融机构任职,历任深圳发展银行筹备组负责人、深圳市农业银行副行长、深圳发展银行代行长、董事长及总经理。刘先生1984年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学位。
王学强先生 48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担任本行正局级专职监事。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本行进行公司重组前,王先生曾任本行副局级专职监事。2001年10月至2003年7月期间,任国务院派驻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局级专职监事。1985年4月至2001年10月,先后就职于财政部、中央金融工委。王先生于1996年及1998年获得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且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会计师。
刘万明先生 47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担任本行副局级专职监事。2001年11月至2004年8月,就职于国务院派驻的交通银行监事会和本行监事会,曾任正处级专职监事和副局级专职监事。自1984年8月至2001年11月,先后就职于国家审计署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刘先生1984年获得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李春雨先生 46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12月起担任本行职工监事。2000年8起,李先生一直任本行总行机关工会主席。自1992至2000年7月就职于本行人事部。李先生具有大专学历。
刘钝先生 42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12月起担任本行职工监事。1991年至今,先后就职于本行山东省分行国际结算处、信贷业务处、公司业务处。刘先生1991获得中国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本行监事的选聘情况如下:
本行于2004年8月23日的创立大会上选举刘自强、王学强、刘万明为股份公司监事;于2004年本行总行首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李春雨为职工代表监事;于2004年本行工会工委扩大会议上选举刘钝为职工代表监事。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行长、行长助理、信贷风险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列表:
姓名 在本行任职 聘任期间
李礼辉先生 行长 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
华庆山先生 副行长 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
李早航先生 副行长 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
周载群先生 副行长 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
张燕玲女士 副行长 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
张林女士 纪委书记 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
朱民先生 行长助理 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
诸鑫强先生 行长助理 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
王永利先生 行长助理 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
Lonnie Dounn先生 信贷风险总监(CCO) 2005年3月至2009年1月(1)
杨志威先生 董事会秘书 2005年11月至2009年11月
(1)于2006年4月提出辞职,2006年9月生效。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周载群先生 53岁 中国国籍
自2000年1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00年11月至2004年8月兼任万事达卡国际组织亚太区副总裁兼董事。周先生于1999年12月至2000年1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自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总经理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周先生1996年在东北财经学院获得硕士学位。2001年10月起兼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张燕玲女士 54岁 中国国籍
自2002年3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张女士于1977年加入本行,2000年10月至2002年3月曾任本行行长助理。1997年4月至2002年8月期间,先后担任、兼任本行营业部总经理、米兰分行总经理及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自2003年7月任国际商会银行业委员会副主席。张女士1977年毕业于辽宁大学,1999年在武汉大学获得硕士学位。2001年10月起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张林女士 49岁 中国国籍
自2004年8月起担任本行纪委书记。加入本行前,张女士曾历任中国进出口银行不同职位,包括2002年6月至2004年8月任行长助理,1998年8月至2002年7月任人事教育部副主任、主任。张女士1983年毕业于内蒙古自治区委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
朱民先生 53岁 中国国籍
自2003年11月起担任本行行长助理。朱先生1996年加入本行,先后担任本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中银香港重组上市办公室主任,本行重组上市办公室主任。2001年10月至今兼任中银香港董事会秘书部总经理。朱先生198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获学士学位,随后获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公共事务硕士学位和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经济学硕士和博士学位。
诸鑫强先生 53岁中国国籍
自2003年11月起担任本行行长助理。诸先生1977年加入本行,1999年9月至2004年3月于本行任不同职位,包括资金部总经理、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诸先生1977年毕业于吉林大学。
王永利先生 41岁 中国国籍
自2003年11月起担任本行行长助理。王先生1989年加入本行,1999年4月至2004年1月于本行任不同职位,包括本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王先生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硕士学位,并在2005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Lonnie DOUNN先生 53岁 美国国籍
自2005年3月加入本行任本行信贷风险总监。Lonnie DOUNN先生在加入本行之前,曾于汇丰银行集团任职逾30年,历任多个职位,包括由1974年至1992年在米德兰银行(汇丰银行的美国子公司)担任不同的信贷及管理职务;由1992年至1998年监管汇丰银行(美国)的公司、资金及投资银行业务的信贷风险;以及由1998年至2004年担任汇丰银行亚太信贷总监。Lonnie DOUNN先生于1974年获卡内基美隆大学理科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于1981年获福坦莫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学位,亦为纽约州律师协会会员。于2006年4月Lonnie DOUNN先生向本行提出辞任,自2006年9月起生效。本行正物色Lonnie DOUNN先生的替任者,担任本行的信贷风险总监。
杨志威先生 51岁 加拿大国籍
自2005年11月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此外,杨先生亦任中银香港控股及中银香港的公司秘书兼投资者关系主管。加入中银香港前,杨先生曾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兼董事,此前为胡关李罗律师行合伙人。杨先生亦曾在香港证监会任企业融资经理。杨先生1978年毕业于香港大学,取得社会科学学士学位,1985年于英国法律学院毕业,于1991年获得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法律学士学位,以及2001年在该大学Richard Ivey商学院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情况如下:
本行于2004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聘任李礼辉为行长、聘任华庆山、李早航、周载群和张燕玲为副行长、聘任朱民、诸鑫强、王永利为行长助理;于2004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名Lonnie Dounn先生担任信贷风险总监;于2005年11月16日董事会上聘任杨志威为新任董事会秘书。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中银香港控股的任职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中银香港控股的任职:
姓名 在中银香港控股担任的职务
肖钢 董事长
华庆山 非执行董事
李早航 非执行董事
周载群 非执行董事
张燕玲 非执行董事
杨志威 公司秘书(五)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关联企业任职情况
本行副董事长、行长李礼辉先生同时兼任中银国际控股董事长;
除本招股书所披露的兼职情况外,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未在本行关联企业任职或兼职。二、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变动情况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除本节以上所述聘任情况外,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变动情况如下:
原本行独立董事Suzanne Labarge因为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本行独立董事职位,该项辞职申请在2005年11月16日董事会上获得通过。
原本行董事会秘书刘弘因为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本行董事会秘书职位,该项辞职申请在2005年11月16日董事会上获得通过。
本行现任信贷风险总监Lonnie DOUNN先生于2006年4月向本行提出辞任,自2006年9月起生效。本行正物色Lonnie DOUNN先生的替任者,担任本行的信贷风险总监。
除上述变动外,股份公司设立以来,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未发生变动。三、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投资情况(一)持有本行股份情况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股份情况。(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中银香港控股的认股权、股权情况如下:
姓名 获得时间 数量(股) 每股面值 行权期间 行权价
华庆山 2002年7月5日 1,446,000 5.00港币 2003.7.25-2012.7.4 8.50港元
李早航 2002年7月5日 1,446,000 5.00港币 2003.7.25-2012.7.4 8.50港元
周载群 2002年7月5日 1,446,000 5.00港币 2003.7.25-2012.7.4 8.50港元
张燕玲 2002年7月5日 1,446,000 5.00港币 2003.7.25-2012.7.4 8.50港元
朱民 2002年7月5日 358,500 5.00港币 2003.7.25-2012.7.4 8.50港元

本行董事会秘书杨志威先生于2005年11月行使认股权,取得中银香港控股股份119,500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杨志威先生持有中银香港控股认股权239,000股。
除本招股书中披露的投资情况外,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收入情况
本行为同时是本行员工的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现金性福利、退休福利、社会保险计划供款和住房公积金。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领取董事袍金。本行非执行董事不在本行领取任何工资或董事袍金。本行2003年、2004年、2005年已付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袍金及报酬总额分别为13,847,150元、9,551,668元和30,656,570元;本行于2004年、2005年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缴付的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及福利、住房公积金等供款分别为524,500元和1,505,305元。
在现行报酬安排下,本行2005年应付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总额为16,247,398元。
2005年度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袍金及报酬总额 3,065.66
独立董事的津贴及其他收入 157.16
报酬区间
500万元以上 1人
200-499万元 无
100-199万元 10人
80-99万元 1人
60-79万元 4人
40-59万元 3人
20-39万元 2人五、本行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定的有关协议(一)本行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定的有关协议
本行除与董事、副行长华庆山先生和董事会秘书杨志威先生签定了民用住房贷款合同外,未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定重大的商务协议。(二)本行拟定的股票增值权计划
为了激励和奖励本行管理层及其他关键员工,本行董事会及股东已通过一项股票增值权计划,本行股票增值权政策的合资格参与者包括董事、监事、管理层和其他董事会指定人员。合资格参与者将获授股票增值权,于授予之日起三年后,每年最多可行使其中的25%。股票增值权将于授予日起7年内有效。参与者将有权获得本行H股于授出日前10日的平均收盘价和于行权日前12个月的平均收盘价(将根据本行权益予以调整)的差额(如有)。授出股票增值权所涉及的股份总额,第一年将不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0.5%,整体不会超过本行相关期间股本总额的3%。
股票增值权计划不涉及任何股份发行,不会因此摊薄股东的权益。六、中银香港控股的管理层
本行截至2006年5月8日止拥有中银香港控股的65.88%股本,中银香港控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编号为2388。本行通过中银香港经营香港商业银行业务,而中银香港是中银香港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虽然本行截至2006年5月8日止在中银香港控股中拥有65.88%的权益,但中银香港控股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均独立于本行,既不是本行的董事会成员,也不是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因此,中银香港控股是独立管理的。
下表为中银香港控股的董事:
董事姓名 在中银香港控股担任的职务
肖钢 董事长
华庆山 非执行董事
李早航 非执行董事
孙昌基 副董事长兼非执行董事(中国银行前董事)
和广北 副董事长、总裁兼执行董事(中国银行前董事)
周载群 非执行董事(中国银行前董事)
张燕玲 非执行董事(中国银行前董事)
冯国经 独立非执行董事
高铭胜 独立非执行董事
单伟建 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建成 独立非执行董事
童伟鹤 独立非执行董事杨曹文梅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下表为中银香港控股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在中银香港控股担任的职务
和广北 总裁
林炎南 副总裁
李永鸿 财务总监
高迎欣 副总裁
张佑成 风险总监
廖仁君 信息总监
杨志威 公司秘书
第十节 公司治理结构
在成功完成股份制改革后,本行的治理取得了显著的变化。
首先,本行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体系,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独立纳税的法人。
其次,本行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标准,完善了由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为本行高效经营提供了制度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本行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本行聘任了四名国际知名专业人士担任本行独立董事,参与决策和监督,增强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本行董事会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在战略规划、内外部审计、风险管理、人事和薪酬、关联交易控制方面协助董事会履行决策和监控职能,保证董事会议事、决事的专业化、高效化。为保证各专业委员会的公平、公正,本行不仅委派独立董事出任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而且,在稽核委员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达到1/2以上,并由独立董事出任稽核委员会、风险政策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的主席。
为建设国际一流银行,本行加强了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构建了职责明确、控制有力的风险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决策机制和风险监控评价体系,完善了审慎、真实、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了适应行业未来发展的人力资源制度和有效激励约束制度,同时建立了独立的稽核体系,有效保证了本行各项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对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根据国家关于大型国有银行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战略部署,本行于2006年3月完成了战略投资者及其它投资者的引进,并相继与战略投资伙伴签订了有关合作协议,战略投资者的引进优化了本行股权结构,进一步改善了本行的公司治理水平。
本行公司治理的宗旨是:建立治理结构完善、发展战略清晰、决策机制健全、业务流程优化、财务基础扎实、经营管理科学、风险管理到位、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运作情况(一)本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及各自的议事规则独立有效运作。
本行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召集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批准本行的业务战略、经营计划及重大投资方案;
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批准有关资本及其它重要事项的计划;
建立组织架构、制订管理规则及责任及决定高级管理层的委任;
行使股东大会或章程所授予的任何其它权力。
本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本行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包括两名由本行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本行监事会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必须是由本行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而其它监事则由监事会或拥有5%以上本行附有投票权的股份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可以通过重新选举或重新任命而连任。
监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活动;
检查和监督本行财务活动;
检查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其它管理决策。(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监控职责。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稽核委员会、风险政策委员会、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各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1、风险政策委员会
本行风险政策委员会由梁定邦、张景华、张新泽、华庆山、Patrick de Saint-Aignan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梁定邦担任。委员人选由人事和薪酬委员会提名,主席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批准。
具体职责为:
审订风险管理战略、重大风险管理政策以及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确保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在本行内部得到统一遵守;审查和批准重大风险管理政策;负责制订风险总监的职责范围,确定风险总监的角色和职责,并负责对风险总监进行绩效考核,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查本行重大风险活动,对本行日常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信贷项目等交易行使否决权;负责监控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对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审议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状况,并提出改进要求;监督本行法律与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审议本行法律与合规政策及相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负责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截至目前,本行风险政策委员会共召开了11次会议,审议了本行风险管理政策总则、风险管理政策分层方案,确定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有关政策,建立起本行关键风险指标。
2、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Peter Cooke、华庆山、李早航及梁定邦四名董事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Peter Cooke担任。委员人选由人事和薪酬委员会提名,主席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批准。
具体职责如下: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界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正、公允的商业原则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核;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报告;本行的重大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根据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批准;审核本行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负责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截至目前,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了6次会议,界定了本行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关联方的范围,制定了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控制职责分工等规章。
3、稽核委员会
本行稽核委员会由Patrick de Saint-Aignan、朱彦、黄海波、梁定邦、Peter Cooke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Patrick de Saint-Aignan担任。委员人选由人事和薪酬委员会提名,主席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批准。
具体职责如下:
提议任命外部审计师及其费用,并评估其业绩和独立性;审议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审计计划;审议财务报告、其它的财务披露和重要的会计和审计政策和规章;批准内部稽核章程和内部稽核部门组织机构以及内部稽核部门的预算,确保其独立性,并评价其业绩;提议任命总稽核,他直接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对总稽核进行评估;监督中行的内部控制,包括审议内部稽核报告,管理层回复,以及解决实质问题的计划,并与总稽核和外部审计师讨论内部控制的充分性问题。
截至目前,本行稽核委员会共召开了12次会议,对本行法定财务报表、利润分配方案、审计师管理建议书、审计师聘用、审计计划及费用、稽核章程、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及预算、稽核工作情况报告、重大合规问题等进行了审议。
4、人事和薪酬委员会
本行人事和薪酬委员会由俞二牛、洪志华、Peter Cooke、Patrick de Saint-Aignan及梁定邦等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俞二牛担任。委员人选由人事与薪酬谢委员会提名,主席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批准。
人事和薪酬委员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审订本行人力资源战略和薪酬战略;研究审查有关董事及董事会各附属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筛选标准、提名及委任程序并履行其提名、审查和监控职责以强化本行的公司治理架构。
截至目前,本行人事和薪酬委员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行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辞职与提名,股权董事的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董事会评估指引及自我评价方案,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境内行人事费用预算编制等事项。
5、战略发展委员会
本行战略发展委员会由肖钢、李礼辉、张景华、俞二牛、朱彦、张新泽、洪志华、黄海波及Frederick Goodwin爵士等九名董事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肖钢担任。委员人选由人事和薪酬委员会提名,主席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批准。
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审查并向董事会建议批准本行的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对本行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以及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截至目前,本行战略发展委员会共召开了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行发展战略、2006年-2008年本行业务发展规划、投资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对有关投资项目进行了审议。(三)本行的独立董事
1、本行独立董事
本行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尚未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达到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本行承诺上市后尽快予以增补。
依据本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本行独立董事分别担任风险政策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稽核委员会的主席,同时,本行在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稽核委员会及人事和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超过二分之一,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
2、本行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情况
本行独立董事均为国际金融界知名人士,对本行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本行的发展提出了许多意见与建议。独立董事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了实质性作用。二、本行接受行政处罚情况
自2003年至2006年2月28日,本行及分支机构因涉及违规行为而被国内监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金额的处罚共110宗。三、本行控股股东占用本行资金或资产及本行对主要股东的担保情况
本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本行资金或资产的情况。
本行也不存在为主要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四、管理层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以及会计师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报告
详见本招股书第七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相关内容。
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行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行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2003年度、2004年度和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对上述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06)第1826号]。本节只提供从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中摘录的部分信息。一、会计报表编制及合并基础
上述会计报表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适用于本集团进行会计核算和处理的相关财会法规编制,包括财政部《关于债券资产会计处理问题的批复》(财会函[2004]61号)等。财会函[2004]61号对本集团债券资产的分类、确认和计量进行了具体规定。(一)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集团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贵金属、交易性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债券、可供出售债券、交易性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负债、与客户存放贵金属相关的负债和所有衍生金融产品按公允价值计量,其他会计项目均按历史成本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开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交换资产或清偿负债的金额。公允价值从活跃市场上的公开市场报价中取得,包括参考最近的市场交易,或使用一定的估值方法进行计算而得。(二)会计报表合并基础
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包括本行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本行从取得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开始将其予以合并;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合并。本集团内部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损益已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合并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对子公司净资产享有的权益,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如有需要,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本行对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以确保其与本行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
本行主要控股子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基本情况如下。下列主要子公司均已纳入合并范围。所有的投资皆为本行持有的普通股。
出资/控股
公司名称 注册/成立地点 比例(%)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主要业务
直接控股
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34,806百万 控股公司业务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3,539百万 投资银行业务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969百万 保险业务
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200百万 实业投资及其他
澳门大丰银行有限公司 中国澳门 50.31 澳门元1,000百万 全面银行业务
间接控股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1)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52,864百万 控股公司业务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43,043百万 全面银行业务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600百万 全面银行业务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2) 中国香港 70.49 港币300百万 全面银行业务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中国香港 65.97 港币480百万 信用卡业务
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3) 中国香港 100.00 港币200百万 信托业务
注: (1)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2)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70.49%股权。
(3)分别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54%,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持有6%,集友银行有
限公司持有6%和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34%股权。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中国银行集团 中国银行资产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现金 28,644 28,592 25,748 25,144 25,416 22,613贵金属 30,314 29,271 30,231 28,577 27,786 28,536存放中央银行 316,941 284,348 267,159 284,373 264,620 237,117存出发钞基金 35,586 38,440 34,789 1,641 1,466 1,262交易性及其他公允价值
变动计入损益的债券 107,271 91,012 114,557 82,082 68,027 90,578衍生金融产品资产 16,808 16,076 13,162 11,329 9,112 6,863存放及拆放同业 344,537 347,379 433,500 256,786 218,072 330,047债券投资 1,562,320 1,218,467 977,630 1,297,990 982,337 754,767贷款 2,235,046 2,146,462 2,157,473 1,868,105 1,797,118 1,815,164减:贷款损失准备 (83,153) (74,769) (236,342) (79,581) (69,108) (226,283)应收利息 20,408 15,101 19,387 16,107 12,301 16,801股权投资 15,393 8,074 8,017 66,951 61,883 73,583固定资产 72,978 76,586 80,841 53,392 55,544 57,961在建工程 3,342 2,716 3,233 3,331 2,679 3,198递延税款借项 17,561 19,628 12,515 17,428 19,138 11,741其他资产 18,810 23,060 38,065 10,384 13,248 26,938资产总计 4,742,806 4,270,443 3,979,965 3,944,039 3,489,639 3,250,886
注:本章节内中国银行集团数据代表集团合并口径数据,中国银行数据代表母公司口径数据。
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百万元
中国银行集团 中国银行负债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对中央银行负债 30,055 69,597 77,841 30,030 69,596 72,883发行货币债务 35,731 38,570 34,836 1,786 1,596 1,309衍生金融产品及公允价值
变动计入损益的负债 91,174 93,760 50,977 76,323 83,532 41,063同业存入及拆入 345,233 248,846 249,832 343,574 270,483 275,665客户存款 3,703,777 3,342,477 3,035,956 3,009,187 2,637,229 2,377,488应付利息 27,024 22,674 22,766 25,291 21,693 21,838借入专项资金 52,164 69,549 77,229 52,164 69,549 77,229发行债券 60,179 26,253 3,823 60,179 26,253 4,071递延税款贷项 184 981 940 22 580 547其他负债 134,665 124,998 196,289 111,641 103,777 175,041负债合计 4,480,186 4,037,705 3,750,489 3,710,197 3,284,288 3,047,134少数股东权益 28,778 27,387 25,724 - - -股东权益股本 209,427 186,390 186,390 209,427 186,390 186,390资本公积 3,978 - 43,408 3,978 - 43,408盈余公积 5,987 3,140 - 5,987 3,140 -一般准备及法定储备金 5,109 419 - 5,109 419 -未分配利润 12,585 17,373 (26,624) 12,585 17,373 (26,624)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变
动储备 (1,380) (2,315) 578 (1,380) (2,315) 578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1,864) 344 - (1,864) 344 -股东权益合计 233,842 205,351 203,752 233,842 205,351 203,752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4,742,806 4,270,443 3,979,965 3,944,039 3,489,639 3,250,886
注:本章节内中国银行集团数据代表集团合并口径数据,中国银行数据代表母公司口径数据。
(二)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中国银行集团 中国银行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利息收入 167,345 128,903 112,274 138,739 111,483 92,162利息支出 (66,940) (43,918) (40,370) (53,500) (39,275) (35,295)净利息收入 100,405 84,985 71,904 85,239 72,208 56,867手续费及佣金收支净额 9,247 8,557 7,353 6,220 5,097 4,129净交易收入 4,482 8,752 4,456 2,642 6,430 2,773投资(损失)/收益 (248) 1,078 8,413 10,167 8,959 17,532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2,142 1,365 713 692 856 334
116,028 104,737 92,839 104,960 93,550 81,635业务及管理费 (45,604) (41,915) (34,041) (38,518) (34,690) (27,026)营业税金及附加 (5,680) (4,981) (3,972) (5,604) (4,946) (3,939)
营业利润 64,744 57,841 54,826 60,838 53,914 50,670营业外收支净额 1,381 532 179 723 297 266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利
润总额 66,125 58,373 55,005 61,561 54,211 50,936资产减值损失 (10,985) (23,797) (16,432) (14,250) (26,474) (16,660)利润总额 55,140 34,576 38,573 47,311 27,737 34,276所得税 (22,543) (9,330) (6,676) (19,819) (6,805) (5,569)税后利润 32,597 25,246 31,897 27,492 20,932 28,707少数股东应享本年利润 (5,105) (4,314) (3,190) - - -净利润 27,492 20,932 28,707 27,492 20,932 28,707可供分配给本行股东的每股净收益(以元/股表示)
-每股基本净收益 0.15 0.11 0.15
-稀释后每股净收益 0.15 0.11 0.15
注:本章节内中国银行集团数据代表集团合并口径数据,中国银行数据代表母公司口径数据。
中国银行集团及中国银行
一般 可供出
准备 售债券
及法 (累计亏 公允价 外币报
股本/实 资本公 盈余公 定储 损)/未分 值变动 表折算
收资本 积 积 备金 配利润 储备 差额 合计
2003年1月1日余额 142,100 12,955 49,259 - (260,216) 5,208 653 (50,041)
本年净利润 - - - - 28,707 - - 28,707
提取盈余公积 - - 28 - (28) - - -
资本金划转 (1,046) - - - - - - (1,046)
财务重组
-国家注资 186,390 - - - - - - 186,390
-资本重组 (141,054) (13,033) (49,375) - 205,079 - (1,617) -
-待出售不良贷款准备回拨 - 32,976 - - - - - 32,976
-评估增值 - 10,432 - - - - - 10,432
可供出售债券储备净变动 - - - - - (4,630) - (4,630)
外币折算差额 - - - - - - 964 964
重分类 - 78 88 - (166) - - -
2003年12月31日余额 186,390 43,408 - - (26,624) 578 - 203,752
财务重组-整体改制设立股份
公司 - (43,408) - - 26,624 (578) - (17,362)
本年净利润 - - - - 20,932 - - 20,932
本年提取 - - 3,140 419 (3,559) - - -
可供出售债券储备净变动 - - - - - (2,315) - (2,315)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 - - - - - 344 344
2004年12月31日余额 186,390 - 3,140 419 17,373 (2,315) 344 205,351
本年净利润 - - - - 27,492 - - 27,492
发行普通股 23,037 3,964 - - - - - 27,001
本年提取 - - 2,847 4,690 (7,537) - - -
可供出售债券储备净变动 - - - - - 935 - 935
股利分配 - - - - (26,937) - - (26,937)
联营企业权益法核算累积影响 - - - - 2,194 - - 2,194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 - - - - - (2,208) (2,208)
其他 - 14 - - - - - 14
2005年12月31日余额 209,427 3,978 5,987 5,109 12,585 (1,380) (1,864) 233,842注:本章节内中国银行集团数据代表集团合并口径数据,中国银行数据代表母公司口径数据。
单位:百万元
中国银行集团 中国银行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取的利息 160,563 130,953 114,247 133,142 113,170 94,214
收取的手续费 12,716 11,492 9,426 8,073 6,583 5,310
收回已核销贷款 2,954 2,507 731 972 1,015 250
客户存款(包括结构性存款)
净增加额 379,351 343,563 326,978 382,761 295,298 330,603
存放及拆放同业净减少额/
(增加额) 56,168 2,765 18,312 (11,857) 34,658 15,826
同业存入及拆入净增加额 96,387 - 3,790 73,091 - 19,232
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
变动净额 6,972 11,678 24,685 7,762 9,087 17,139
现金流入小计 715,111 502,958 498,169 593,944 459,811 482,574
支付的存款及同业往来利息 (61,105) (43,906) (39,692) (48,417) (39,315) (34,226)
支付的手续费 (3,451) (2,831) (2,215) (1,851) (1,486) (1,181)
支付给员工及为员工支付的
现金 (23,295) (20,078) (15,857) (19,118) (15,937) (11,738)
支付的业务管理费及其他 (17,618) (26,129) (12,029) (14,655) (21,100) (9,999)
支付的所得税款 (17,249) (1,756) (4,139) (14,670) (343) (4,011)
支付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款 (5,760) (4,930) (4,985) (5,460) (4,449) (3,958)
贷款净增加额 (94,042) (193,962) (382,898) (75,256) (183,550) (384,817)
债券投资净增加额 (380,651) (263,510) (29,577) (349,211) (247,798) (1,172)
存放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净
增加额 (41,130) (29,684) (41,345) (34,309) (29,670) (41,286)
对中央银行负债净减少额 (39,542) (8,244) (16,969) (39,566) (3,287) (21,612)
同业存入及拆入净减少额 - (986) - - (5,182) -
借入专项资金净减少额 (17,385) (7,680) (9,162) (17,385) (7,680) (9,162)
现金流出小计 (701,228) (603,696) (558,868) (619,898) (559,797) (523,16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13,883 (100,738) (60,699) (25,954) (99,986) (40,588)注:本章节内中国银行集团数据代表集团合并口径数据,中国银行数据代表母公司口径数据。
现金流量表(续)
单位:百万元
中国银行集团 中国银行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收到的
现金 4,291 2,963 2,609 2,212 1,550 1,577
处置股权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306 2,186 1,936 450 1,027 1,117
收回对子公司投资 - - 15,284 - 5,701 -
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 116 76 4 6,010 14,749 3,537
现金流入小计 6,713 5,225 19,833 8,672 23,027 6,231
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支付的
现金 (5,951) (6,757) (5,938) (4,173) (6,130) (5,562)
增加股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3,187) (891) (629) (535) (691) (1,642)
现金流出小计 (9,138) (7,648) (6,567) (4,708) (6,821) (7,20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25) (2,423) 13,266 3,964 16,206 (97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7,001 - 162,239 27,001 - 162,239
发行次级债券所收到的现金 33,930 26,070 - 33,930 26,070 -
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
现金 17 15 11 - - -
现金流入小计 60,948 26,085 162,250 60,931 26,070 162,239
发行债券到期所支付的现金 - (3,640) - - (3,889) -
偿还发行债券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1,485) (104) (140) (1,485) (105) (149)
分配股利所支付的现金 (29,891) (2,545) (1,176) (26,937) - -
现金流出小计 (31,376) (6,289) (1,316) (28,422) (3,994) (14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572 19,796 160,934 32,509 22,076 162,090
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额 (10,060) 557 6,823 (9,111) 643 6,69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减少额) 30,970 (82,808) 120,324 1,408 (61,061) 127,22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初余额 366,142 448,950 328,626 274,215 335,276 208,05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末余额 397,112 366,142 448,950 275,623 274,215 335,276注:本章节内中国银行集团数据代表集团合并口径数据,中国银行数据代表母公司口径数据。
三、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一)债券资产
交易入账日
本集团购买和出售债券资产均在交易日(即本集团承诺购买或出售债券的当日)确认。
债券资产分类
根据财政部《关于债券资产会计处理问题的批复》(财会函[2004]61号),本集团将债券资产分为四类,分别是:交易性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债券;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的债券;持有至到期日债券和可供出售债券。其中,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的债券,在资产负债表债券投资项目中合并列示。债券资产按照购买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和确认。
1. 交易性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债券
交易性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债券包括:为从债券市场的短期价格变动中获得收益而购买的债券,以及在购买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且此分类在该债券的持有期间内不可改变的债券。此类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列示,估值收益或估值亏损计入利润表。
2. 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的债券
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的债券是指本集团持有的有固定或可确定支付金额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债券。此类债券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在资产负债表日以扣除该类债券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列示。
3. 持有至到期日债券
持有至到期日债券是指本集团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日、存在活跃市场交易、具有固定或可确定支付金额和固定期限的债券。此类债券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在资产负债表日以扣除该类债券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列示。
4. 可供出售债券
可供出售债券包括指定为此类的债券以及不属于以上分类的债券。可供出售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列示,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估值收益或估值亏损在该债券被转让或被认定为减值之前,先在股东权益中确认,待实际转让或被认定为减值时,再将以前在股东权益中确认的累积估值收益或估值亏损计入利润表。
(二)债券投资减值准备
本集团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债券投资已经发生减值进行评估。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债券投资因在其初始确认后发生的一项或多项损失事件而发生减值、且损失事件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会产生可以可靠估计的影响时,确认此等债券投资已发生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损失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摊余成本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之差额计量。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发行人出现重大财务困难、发生逾期或长期拖欠等合同违约、或由于财务困难而导致活跃市场的消失等。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分类为可供出售债券发生了减值,本集团将把已计入权益科目的累计损失从权益科目中转出并计入损益表。从权益科目中转出的累计损失金额为该债券的购入成本(减去偿还的本金和摊销额)和当前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再扣除以前已计入损益表的减值损失。
如果在以后的期间,减值损失的金额减少且金额的减少与确认减值后发生的事件有客观关联(例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提高),本集团通过调整准备金金额将以前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利润表。(三)衍生金融产品
衍生金融产品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金融工具或金融合约:(1)其价值随着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产品初始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并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而产生的估值收益或估值亏损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在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产品资产”或“衍生金融产品负债”项目中反映。
衍生金融产品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之最好证据是交易价格(如所收到或给付对价的公允价值),除非存在确认衍生金融产品公允价值的其它证据,如对比可观察到的当前市场交易中相同金融工具(即未经调整或重新打包)的价格,或运用某种所有变量均来自可观察市场的估值方法。当存在这样的证据时,本集团在交易当日确认损益。
某些衍生金融产品会嵌入在其他的金融产品中,如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拥有的可转换期权。这些嵌入式衍生金融产品,当其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没有紧密联系,且主合同并非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产品,本集团对这些嵌入的衍生金融产品以公允价值单独计量,并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四)贷款
贷款按实际发放给借款人的金额核算,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并按摊余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本集团将贷款分为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本集团将其已入账但尚未收取的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予以冲销,为其计提的利息停止计入利润表,而作为资产负债表外项目核算。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等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冲减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在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借款人能够及时偿还逾期本金及以往的欠息,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本息,本集团才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为应计贷款。
本集团出售贷款时,在所出售的贷款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全部转移给购买方且购买方对本集团并无追索权时,终止确认该等已出售的贷款资产。(五)贷款损失准备及呆账核销
1. 贷款损失准备
本集团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已经发生减值损失进行检查。其中,对单笔重大贷款进行逐笔检查;对单笔非重大贷款按情况进行逐笔检查或进行组合检查。如果没有客观证据表明进行逐笔检查的贷款存在减值情况,无论该等贷款是否重大,本集团将其与其他信贷风险特征相同的贷款一并进行组合减值检查及计量。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影响该贷款或影响该类贷款组合的未来现金流的事件已发生且该等事件的财务影响可以可靠计量,本集团确认该等贷款或贷款组合发生减值损失,并计提减值损失准备。贷款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或逾期偿还本金、发生重大财务困难等。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已发生减值损失,则其损失将以贷款的账面金额与使用此贷款的原始实际利率贴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不包括还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计量,并计入利润表。如果贷款合约利率为浮动利率,用于确定贷款减值损失的贴现率则为按合同确定的当前实际利率。
抵押贷款按照执行抵押物价值减去获得和出售抵押物成本的金额估计和计算未来现金流的现值。
如果在以后的会计报表期间,减值损失的金额减少且该等减少与确认减值后发生的某些事件有客观关联(如债务人信用等级提高),本集团通过调整准备金金额将先前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利润表。
2. 呆账核销
当贷款经追讨确定无望收回时,在完成所有必要审批程序及确定损失金额后,本集团对该等贷款进行核销。核销后又收回的贷款金额在利润表列支的贷款减值损失中冲减。(六)股权投资
1.股权投资分类
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交易性股权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
(1)投资子公司
子公司是本行直接或间接拥有其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或虽拥有其5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本行能够决定其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实体。本行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本集团对其虽无控制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通常本集团拥有其20%至50%的表决权。本集团对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本集团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包含购买时的初始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本集团将其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本集团购买联营企业后应享有的联营企业收益或应承担的联营企业亏损直接反映在利润表中,联营企业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直接反映在本集团的股东权益中。本集团在购买联营企业后根据联营企业发生的累计所有者权益变动额按所占投资比例调整投资成本。除非本集团已为联营企业承担债务或已为其垫付资金,本集团在确认联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时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计至零为限。
本集团与联营企业间交易的未实现收益已按本集团享有联营企业的投资比例从本集团享有联营企业的权益中扣减;除非交易提供了转让资产发生减值的证据,否则未实现损失也已被抵销。如有需要,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本集团对联营企业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以确保其与本集团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主要联营企业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成立地点 出资/控股比例(%) 实收资本 主要业务
华能国际电力开 建设并经营电厂及
中国 20 美元450百万
发公司 有关工程
证券买卖及承销、
中银国际证券有
中国 49 人民币1,500百万 证券投资咨询及受
限责任公司
托投资管理业务
中华保险顾问有
中国香港 33 港币6百万 保险经纪
限公司
自动柜员机服务及
银联通宝有限公
中国香港 19.96 港币10百万 银行私人讯息转换

网络
(3)交易性股权投资
本行子公司持有的交易性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列示,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估值收益或估值亏损计入利润表。
(4)其他股权投资
本集团持有的不属于上述(1)至(3)类的其他股权投资项目按成本扣除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2.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本集团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股权投资已经发生减值进行评估。在判断股权投资减值时,本集团考虑权益性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是否出现大幅或持续下跌从而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股权投资成本的情况。如果该等客观证据存在,本集团将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即减值损失计入利润表。如果期后该等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回升,且该回升与在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某些事件有客观关联,则减值损失在利润表中予以冲回。
(七)固定资产和折旧
固定资产是指本集团为经营目的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机器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房屋及建筑物主要包括分行网点物业和办公楼。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后的净值列示。历史成本包括为取得该固定资产而直接发生的费用。对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目的而进行评估的固定资产,本行按其经财政部确认后的评估值作为评估基准日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的金额按其预计使用年限以直线法计提。有关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列示如下:
预计使用年限
房屋及建筑物 15-50年
土地使用权 10-70年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经济使用年限或剩余租赁年限孰低
机器设备 3-11年
运输工具 4-6年
本集团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均对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和预计使用年限等会计估计进行审阅,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装修费,只有当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并且该支出可以可靠地计量时,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所有其他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均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当有迹象表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集团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在利润表中反映。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指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固定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本集团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值,按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净值的部分冲回多计提的减值准备,但冲回的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固定资产出售或报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净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八)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或安装的资本性资产,以成本计价。成本包括设备原价、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和发生的其他直接成本。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自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对于长期停建并预计不会重新开工或涉案纠纷的在建工程,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并在利润表中反映。若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值,按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净值的部分冲回多计提的减值准备,但冲回的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九)利息收入和支出
利息收入和支出按实际利率法在利润表中确认。非应计贷款的应收利息在表外核算。
实际利率法是一种计算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在相关期间分摊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的方法。实际利率是在金融工具预计到期日或在某一恰当较短期间内,将其未来现金流贴现为账面净额所使用的利率。本集团在估计未来现金流时,会考虑金融工具的所有合同条款(如预付期权),但不会考虑未来的信用损失。计算实际利率会考虑交易成本、折溢价和合同各方之间收付的所有与实际利率相关的费用。
(十)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通常在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
与贷款承诺相关的佣金及手续费收入通常按照直线法在承诺期内摊销确认。当银团贷款安排已完成且本集团自身未保留任何贷款或按其他银团成员相同的实际利率保留部分贷款时,银团贷款手续费确认为收入。因诸如安排股票、其他证券及业务收购或出售等代表第三方进行交易协商或参与交易协商而产生的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于相关交易完成时确认。资产组合及其他管理咨询和服务费根据服务合同,一般以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比例确认。与投资基金有关的资产管理费及资产托管服务费按比例在提供服务的期间进行确认。
(十一)税项及会计处理方法
1.税项
境内机构所得税税率为33%,境外机构的所得税按经营所在地相关税务法规和税率计算缴纳。本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的规定,对境外机构所得在境内采用定率扣除法按16.5%的税率补缴所得税。其他税项主要指境内机构缴纳的营业税,按金融业务收入的5%缴纳。应交营业税的金融业务收入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2.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对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税项按债务法根据时间性差异计算。时间性差异是指因有关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之间的差异。本集团主要的时间性差异来自贷款损失准备、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交易性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债券和衍生金融产品估值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等。本集团按现行适用税率对时间性差异的累计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当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能在近期转回且预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减时,本集团将其纳税影响金额确认为递延税款借项。
对由子公司和联营企业投资引起的时间性差异,本集团确认递延所得税,除非该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以及该时间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转回。
(十二)外币业务核算及外币报表折算
本合并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作为报告货币列示。本集团各经营实体的会计报表项目以其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的货币,即功能性货币进行计量。
本集团外币业务结算产生的汇兑收益或损失直接计入利润表。以外币为计量单位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年末汇率进行折算,以外币为计量单位的收入和费用按照当期平均汇率进行折算,由此而产生的汇兑收益或损失计入利润表。
本集团内各经营实体如使用与人民币不同的币种作为其功能性货币,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如下方法折算成人民币:(1)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年末汇率进行折算;(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按照当期平均汇率进行折算;(3)产生的折算差异作为权益项目在“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进行列报。
在合并时,由于对境外机构的投资净额以及指定为该类投资套期保值的借款和其他汇率工具进行折算所产生的汇兑差异计入股东权益。当出售境外机构时,该等汇兑差异作为出售境外机构损益的一部分在利润表中反映。
(十三)员工福利
1.养老金设定提存计划
境内机构在职员工,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参加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境内机构以各地规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和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外,境内机构员工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参加本行依据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年金计划”),本行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年金缴款。
境外机构符合相关资格的员工参加当地认可的养老金设定提存计划。境外机构按员工基本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向养老金设定提存计划缴款。
本集团养老金设定提存计划(包括年金计划)相关缴款于发生时计入利润表。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划和年金计划不具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与当期或以前期间员工服务相关的或员工期望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退休福利时,本集团不负有进一步支付养老金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如出现员工在有权享有银行支付的养老金设定提存计划缴款前退出该计划,而被没收的提存金,由本集团根据经营机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可用作扣减当期的提存金负担或根据养老金设定提存计划条款冲减当期开支。
2.养老金设定受益计划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行在股份制改革时对2003年12月31日前境内机构离退休的员工享有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退休福利,包括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医疗福利,由本行聘用的精算师使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进行精算,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负债”项目中。以后年度实际支付该等员工的补充退休福利时,相应冲减“其他负债”。
3.内部退养福利
内部退养福利是本行为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本行批准,自愿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员工支付的自内部退养日起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的各项福利费用,包括退养金、继续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各项保险费医疗支出及企业年金供款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行为境内机构已退出工作岗位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支付的内部退养福利,在实际支付时计入利润表。
内部退养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与正常退休员工一样享受社会基本养老和由企业年金提供的补充退休福利。
4.一次性住房补贴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金[2001] 28号),境内机构需要在取消员工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后,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尚未分配住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员工,根据其工作年限、职务及其他标准,支付一次性房改补贴。本行根据境内机构所在地相关住房改革补贴政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指引确定本行房改补贴负债金额。在某些特殊地区,因当地住房补贴标准尚未确定,本行参照临近地区的住房制度改革指引估计将要支付的房改补贴金额,并将其确认为负债。
5.住房公积金
境内机构在职员工均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当地住房公积金计划。境内机构每月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住房公积金计划支付住房公积金,并在发生时将其计入利润表。
(十四)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可能需要履行的义务,其存在只能由本集团所不能完全控制的一项或多项未来事件是否发生来确定。或有负债也可以是由于过去事项而产生的现实义务,但由于其并不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或者经济利益的流出不能可靠计量,因此该等义务未被确认。
或有负债通常不作为预计负债确认,仅在注释中加以披露。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该事项
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时,则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四、分部报告
业务分部是指由一组资产和经营活动组成的与其他业务分部中的资产和经营活动面临不同的风险及收益的特定组成部分。地区分部是指本集团在特定的区域经济环境下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在其他区域经济环境下经营的风险和报酬的特定组合。
(1) 本集团主要在三大地区开展业务活动:中国内地、港澳地区以及其他境外地区(主要包括纽约、伦敦、新加坡和东京)。本集团按区域分部对收入、经营成果、资产、负债及资本性支出进行分析,分部信息分析反映了目前本集团的经营管理模式。按照本集团组织结构和内部财务报告流程,本集团决定区域分部为主要分部报告信息列示。本集团按分行和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列示利润表项目、资产和负债项目、资本性支出、折旧和摊销及信用承诺。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中国内地 港澳地区 其他境外地区 抵销额 集团
利息收入 133,781 31,353 5,526 (3,315) 167,345
利息支出 (51,094) (15,326) (3,835) 3,315 (66,940)
净利息收入 82,687 16,027 1,691 - 100,405
手续费及佣金收支净额 5,207 3,226 814 - 9,247
净交易收入 2,218 1,874 390 - 4,482
投资(损失)/收益 (866) 559 59 - (248)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573 1,565 4 - 2,142
89,819 23,251 2,958 - 116,028
业务及管理费 (36,600) (7,287) (1,717) - (45,604)
营业税金及附加 (5,592) (60) (28) - (5,680)
营业利润 47,627 15,904 1,213 - 64,744
营业外收支净额 529 677 175 - 1,381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利润总额 48,156 16,581 1,388 - 66,125
资产减值(损失)/回拨 (15,404) 3,869 550 - (10,985)
利润总额 32,752 20,450 1,938 - 55,140
所得税 (19,409) (2,814) (320) - (22,543)
税后利润 13,343 17,636 1,618 - 32,597
少数股东应享本年利润 (5) (5,100) - - (5,105)
净利润 13,338 12,536 1,618 - 27,492
分部资产 3,803,989 966,225 186,982 (214,390) 4,742,806
分部负债 (3,584,086) (871,046) (178,853) 153,799 (4,480,186)
资本性支出 5,379 660 67 - 6,106
折旧和摊销 5,906 762 127 - 6,795
信用承诺 699,066 182,334 52,434 (38,072) 895,762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4年12月31日
中国内地 港澳地区 其他境外地区 抵销额 集团
利息收入 107,928 18,547 4,061 (1,633) 128,903
利息支出 (38,133) (5,343) (2,075) 1,633 (43,918)
净利息收入 69,795 13,204 1,986 - 84,985
手续费及佣金收支净额 4,052 3,664 841 - 8,557
净交易收入/(支出) 6,765 2,406 (419) - 8,752
投资(损失)/收益 (16) 1,156 (62) - 1,078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667 662 36 - 1,365
81,263 21,092 2,382 - 104,737
业务及管理费 (33,178) (7,299) (1,438) - (41,915)
营业税金及附加 (4,922) (34) (25) - (4,981)
营业利润 43,163 13,759 919 - 57,841
营业外收支净额 110 264 158 - 532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利润总额 43,273 14,023 1,077 - 58,373
资产减值(损失)/回拨 (26,984) 2,943 244 - (23,797)
利润总额 16,289 16,966 1,321 - 34,576
所得税 (6,278) (2,681) (371) - (9,330)
税后利润 10,011 14,285 950 - 25,246
少数股东应享本年利润 (26) (4,288) - - (4,314)
净利润 9,985 9,997 950 - 20,932
分部资产 3,333,298 959,668 234,718 (257,241) 4,270,443
分部负债 (3,138,214) (876,343) (226,518) 203,370 (4,037,705)
资本性支出 5,975 663 119 - 6,757
折旧和摊销 7,343 842 379 - 8,564
信用承诺 572,320 173,565 42,459 (29,059) 759,285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3年12月31日
中国内地 港澳地区 其他境外地区 抵销额 集团
利息收入 88,480 21,001 3,822 (1,029) 112,274
利息支出 (33,931) (5,591) (1,877) 1,029 (40,370)
净利息收入 54,549 15,410 1,945 - 71,904
手续费及佣金收支净额 3,191 3,357 805 - 7,353
净交易收入 2,522 1,792 142 - 4,456
投资收益 1,214 7,041 158 - 8,413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3) 729 (13) - 713
61,473 28,329 3,037 - 92,839
业务及管理费 (25,459) (7,288) (1,294) - (34,041)
营业税金及附加 (3,911) (33) (28) - (3,972)
营业利润 32,103 21,008 1,715 - 54,826
营业外收支净额 57 (57) 179 - 179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利润总额 32,160 20,951 1,894 - 55,005
资产减值(损失)/回拨 (18,341) 1,387 522 - (16,432)
利润总额 13,819 22,338 2,416 - 38,573
所得税 (4,989) (1,279) (408) - (6,676)
税后利润 8,830 21,059 2,008 - 31,897
少数股东应享本年利润 (2) (3,188) - - (3,190)
净利润 8,828 17,871 2,008 - 28,707
分部资产 3,093,385 921,098 238,525 (273,043) 3,979,965
分部负债 (2,908,503) (828,849) (232,495) 219,358 (3,750,489)
资本性支出 5,453 353 132 - 5,938
折旧和摊销 5,597 1,108 111 - 6,816
信用承诺 561,388 170,311 41,634 (27,068) 746,265
(2) 本集团以业务板块为第二分部信息。本集团主要通过六大业务板块提供金融服务,即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资金业务、投资银行、保险及其他业务。本集团将总收入、总资产及资本性支出直接归属于各业务分部或者通过合理的基础分配至各业务分部列示。
公司银行业务–为公司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包括活期账户、存款、透支、贷款、与贸易相关的产品及其他信贷服务、外币业务及衍生产品等。
个人银行业务–为个人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包括活期账户、储蓄、存款、投资性储蓄产品、托管、信用卡及借记卡、消费信贷和抵押贷款及个人资产管理等。
资金业务–包括外汇交易、根据客户要求从事利率及外汇衍生工具交易、货币市场交易、自营性交易及包括外币汇兑损益在内的资产负债管理。该业务分部的经营成果包括由于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增长的变化而引起的资金额盈余或短缺的损益影响及外币折算损益。
投资银行–提供债务和权益承销、资产管理服务、经纪服务和银团贷款安排。
保险业务–提供财产险、人寿险及保险代理服务。
其他业务–本集团的其他业务包括集团投资和其他等自身不形成可单独报告的分部。
单位:百万元
公司银行 个人银行
业务 业务 资金业务 投资银行 保险业务 其他 抵销 总计
2005年度总收入 61,912 44,927 10,655 1,059 5,497 3,691 (1,221) 126,520总资产 1,658,718 603,891 2,399,377 15,159 12,398 77,644 (24,381) 4,742,806资本性支出 1,296 2,628 86 - 7 2,089 - 6,106
2004年度总收入 51,251 36,955 16,640 1,472 4,427 4,418 (1,235) 113,928总资产 1,610,629 557,297 2,025,879 14,780 9,549 78,690 (26,381) 4,270,443资本性支出 1,321 2,569 124 35 6 2,702 - 6,757
2003年度总收入 39,221 32,205 14,968 1,261 3,615 9,695 (1,187) 99,778总资产 1,567,936 456,521 1,873,946 13,716 7,460 86,107 (25,721) 3,979,965资本性支出 1,084 2,301 101 10 229 2,213 - 5,938
总收入包括净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净交易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五、本行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房屋及建筑物 固定资产
(包括土地使用权) 改良支出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原值 80,156 3,845 20,127 2,300 106,428累计折旧 (15,014) (2,221) (13,059) (1,660) (31,954)减值准备 (1,494) - - (2) (1,496)净值 63,648 1,624 7,068 638 72,978
六、本行股权投资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投资联营企业 5,100 1,283其他股权投资 7,043 8,665账面原值 12,143 9,948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243) (2,986)账面净值 10,900 6,962交易性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 4,493 1,112合计 15,393 8,074
本集团截至2005年12月31日投资联营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年初账面原值 1,283
增加投资联营企业
-投资成本 1,183
-股权投资差额 364
其他股权投资转入
-投资成本 556
-权益法核算累积影响 2,194
出售及处置联营企业投资 (510)
应享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 175
收到的股利 (116)
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9)
外币折算差额 (20)
年末账面原值 5,100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集团其他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年初账面原值 8,665
投资成本增加 1,640
其他股权投资转出 (556)
出售及处置其他股权投资 (2,706)
年末账面原值 7,043
七、本行主要债项
(一)对中央银行负债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存款 28,873 44,444借入中央银行款项 520 3,120对中央银行其他负债 662 22,033合计 30,055 69,597
(二)衍生金融产品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负债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衍生金融产品负债 15,752 24,192结构性存款 70,069 54,188外币债券存款 3,740 13,272外汇基金票据卖空 1,613 2,108合计 91,174 93,760
(三)同业存入及拆入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境内同业存入 116,624 97,312境外同业存入 20,296 14,476境内同业拆入 157,225 78,179境外同业拆入 51,088 58,879合计 345,233 248,846
(四)客户存款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活期对公存款 836,763 776,648一年期及以下对公定期存款 486,681 373,467活期储蓄存款 667,957 697,028一年期及以下定期储蓄存款 1,243,964 1,059,284长期对公存款 26,317 32,743长期储蓄存款 313,703 296,246存入保证金 128,392 107,061合计 3,703,777 3,342,477
(五)借入专项资金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借入买方信贷 17,147 23,530借入外国政府贷款 18,414 21,025借入混合贷款及其他 16,603 24,994合计 52,164 69,549
(六)发行债券
单位:百万元
发行日 到期日 利率 2005年
(%) 12月31日
1994年中国银行美元债券 1994年3月10日 2014年3月15日 8.25 179
2004年中国银行人民币债券第一期 2004年7月7日 2014年7月20日 4.87 14,070
2004年中国银行人民币债券第二期 2004年10月22日 2014年11月16日 4.94 12,000
2005年中国银行人民币债券第一期 2005年2月18日 2015年3月4日 4.83 15,930
2005年中国银行人民币债券第二期固定利率部分 2005年2月18日 2020年3月4日 5.18 9,000
2005年中国银行人民币债券第二期浮动利率部分 2005年2月18日 2015年3月4日 浮动利率 9,000
合计 60,179
(七)其他负债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应付待结算及清算款项 52,957 50,453应付税金 23,458 21,012应付工资及福利费 6,031 5,121养老金设定受益计划负债 1,956 1,804应付财政部款项 17,362 17,362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 32,901 29,246合计 134,665 124,998
八、本行的股东权益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股本 209,427 186,390
资本公积 3,978 -
盈余公积 5,987 3,140
一般准备及法定储备金 5,109 419
未分配利润 12,585 17,373
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储备 (1,380) (2,315)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1,864) 344
合计 233,842 205,351
本行根据财政部2005年5月17日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在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设立一般准备用以弥补银行尚未识别的与风险资产相关的可能性损失。该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本行采取一般准备逐步到位的方案,计划在未来三年内提足该办法要求的一般准备。本行分别于2005及2004年度提取一般准备金21.84亿元及4.19亿元。
本行子公司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按照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要求,在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基础上,将未分配利润共计24.75亿元划拨至法定储备金,用作防范银行一般风险之用(包括未来损失或其它不可预期风险)。
九、或有事项、承诺及主要表外项目
本行或有负债与承诺包括法律诉讼、质押资产、资本性承诺、经营租赁、凭证式国债兑付承诺、主要表外风险和受托业务。
1、法律诉讼
截至2003、2004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存在正常业务中发生的若干法律诉讼事项。经与专业法律机构咨询,本行管理层认为该等法律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质押资产
本行部分资产被用作同业间回购及卖空业务的质押物。截至2003、2004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该等回购及卖空业务的合同金额分别为484.35亿元、183.78亿元及621.08亿元。所有该类协议均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根据本行对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以下质押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因市场变化有较大幅度的波动。
本行质押资产的具体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贵金属 2,617 3,118 14,866票据 11,968 3,993 1,564债券投资 49,658 11,639 33,951
合计 64,243 18,750 50,381
3、资本性承诺
本行资本性承诺的具体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已签订但未计提合同 1,893 564 838已批准但未签订合同 2,687 1,077 1,026
合计 4,580 1,641 1,864
本行以上承诺皆为购买办公物业和设备承担的资本性承诺。本行确信未来净收入及其他资金来源将足够支付该类资本性承诺,然而本行对已批准但未签订合同的金额不承担必须发生支出的义务。
4、经营租赁
本行经营租赁承诺近年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根据已签订的不可撤销的经营性租赁合同,本行未来最低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一年以内 1,371 1,128 1,172一年至二年 1,085 1,014 915二年至三年 807 664 680三年以上 2,546 1,604 2,018
合计 5,809 4,410 4,785
5、凭证式国债兑付承诺
本行受财政部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发行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兑付持有的凭证式国债,而本行亦有义务履行兑付责任,兑付金额为凭证式国债本金及至兑付日的应付利息。截至2003、2004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具有提前兑付义务的凭证式国债的本金余额为704.43亿元、751.88亿元及809.65亿元,原始期限为一至五年。鉴于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存款基础利率低于凭证式国债的收益率,本行认为在该类凭证式国债到期日前,本行所需兑付的凭证式国债金额并不重大。
本行凭证式国债兑付承诺的具体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凭证式国债承兑承诺 80,965 75,188 70,443
6、主要表外风险
本行主要表外风险的具体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承兑 195,234 166,869 147,251开出保函 212,987 186,472 149,824开出信用证 101,195 104,204 103,837信用承诺及其他 386,346 301,740 345,353
合计 895,762 759,285 746,265
7、受托业务
本行向第三方提供托管、委托贷款管理、投资管理及信托等服务。这些因受托业务而持有的资产不包括在本行的会计报表中。截至2003、2004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托管账户余额为3,881.30亿元、5,020.45亿元及5,628.23亿元;委托贷款余额为348.76亿元、478.63亿元及516.26亿元。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6年3月8日,本行与社保基金签署了股权认购协议。根据该协议,社保基金出资100亿元认购本行8,514,415,652股人民币普通股。2006年3月10日,中国银监会批准了上述交易。该项交易已经于2006年3月13日完成。
2006年4月30日,本行股东于年度股东大会的后续会议上批准就2005年度的利润派发股利13.75亿元。
2006年5月本行完成了股票全球发售。本行向国际投资者以每股港币2.95元的价格发行了25,568,59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本次发售的股份已被全额认购,取得的发行所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前)为港币75,427,340,500元。不考虑全球发售中超额配股权的行使情况,该等新增股份占本行增发后股本的10.5%。
自2006年6月1日起,本行股票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十一、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表
单位:百万元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项目 占利润总 占利润总 占利润总
金额 金额 金额
额百分比 额百分比 额百分比
(%) (%) (%)
(111) (0.2) (104) (0.3) 6,861 17.8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净收益(1)
2,566 4.7 2,395 6.9 1,453 3.8营业外收入(2)
(1,185) (2.1) (1,863) (5.4) (1,274) (3.3)营业外支出(3)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
697 1.3 501 1.4 130 0.3的转回(4)
1,967 3.6 929 2.7 7,170 18.6非经常性损益小计
(649) (1.2) (307) (0.9) (5) (0.0)所得税影响(5)
1,318 2.4 622 1.8 7,165 18.6年度非经常性损益
55,140 100.0 34,576 100.0 38,573 100.0利润总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说明:
(1) 2003年度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出售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10.12%的股权,出售收入总额为156.22亿元,净收益为71.54亿元,已扣除应付社会保障基金15.28亿元。
(2) 营业外收入是指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罚款收入、长期不动户清理收入等。
(3) 营业外支出是指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4) 以前年度已经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主要为其他应收暂付款减值准备转回。
(5) 本集团2003年度出售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净收益已扣除应付社会保障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十二、盈利预测
本行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适用于本集团进行会计核算和处理的相关财会法规编制了2006年度盈利预测报告,2006年度本行预测的属于本行股东的合并净利润不少于322.67亿元。该盈利预测报告经普华永道中天审核,并已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06]第232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本行编制盈利预测时,在确定商业条件和财务参数时做出了下列一般假设:
1. 在中国内地、香港或本集团目前运营所在的任何其它国家或地区,或在其它方面对本集团的业务有重要影响的任何其它国家和地区,其现行政治、法律、财政、市场或经济条件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2. 在中国内地、香港或本集团运营所在地、或有合约和协议的任何其它国家或地区,其立法制度、规章或条例不会出现可能对本公司业务或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3. 现行通货膨胀率、利率、人民币汇率将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4. 本集团运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适用税率、附加费率或其它政府收费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在招股书中另行披露的除外;
5. 在中国内地、香港或本集团运营所在的任何其它国家或地区,房地产市场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从而不会对本集团拥有的物业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帐面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 不会发生对本集团的业务和运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战争、军事事件、流行疫病,或自然灾害;
7. 本集团的业务不因为发生劳动力短缺和纠纷等因素,或管理层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其它因素,而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本集团在预测期内将能够招募到满足运营需要的足够数量的雇员;
8. 中国政府将继续施行与2005年相似的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使经济增长速度保持稳定。
十三、中国会计准则之会计报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会计报表的差异说明
本行聘请普华永道中天除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行按国内会计准则编制的近三年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外,同时还依据国际审计准则对本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近三年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中国会计准则之会计报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会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如下:(一)净利润差异调节表
单位:百万元
序号 项目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 27,492 20,932 28,707
调整事项:
1 冲回资产评估增值及其相关的折旧费用 427 2,006 -
2 投资物业以公允价值计量 1,695 1,506 (170)
3 权益性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证券 - (261) (671)
4 对内退员工内退期间的工资及福利义务 (2,627) (731) (431)
5 对非交易性贵金属按成本法计量 (329) 301 (198)
6 将汇金支付的年金计划启动资金确认为费用 (500) - -
7 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290 (868) 3,514
8 以上事项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其他 (527) (584) 264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25,921 22,301 31,015(二)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单位:百万元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序号 项目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 233,842 205,351 203,752
调整事项:
1 冲回资产评估增值及其相关的折旧费用 (7,999) (8,426) (10,432)
2 2,816 1,121 (385)
投资物业以公允价值计量
3 1,775 3,678 3,809
权益性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证券
4 (5,097) (2,470) (1,739)
对内退员工内退期间的工资及福利义务
5 对非交易性贵金属按成本法计量 (637) (308) (609)
6 992 568 585
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7 727 1,241 1,839
以上事项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其他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226,419 200,755 196,820
(三)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差异说明
1、冲回资产评估增值及其相关的折旧费用
在中国会计准则下,本集团将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104.32亿元作为资本公积计入2003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增值的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重估的固定资产成本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规定,一旦会计主体选用了成本法核算固定资产即不得再对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计量。因此,在中国会计准则下确认的资产评估增值及其相关的折旧费用应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报表予以冲回。
2、投资物业以公允价值计量
在中国会计准则下,投资物业作为固定资产按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列报。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产》的规定,本集团对投资物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3、权益性投资转可供出售证券
在中国会计准则下,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扣减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列报。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这些股权投资被分类到可供出售证券;分类为可供出售证券的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股权投资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未实现估值收益或亏损,作为重估增值储备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
4、内退员工内退期间的工资及福利义务
根据财政部要求,本集团对早于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员工(“内退员工”)在其内退期间的福利支出(即在内退日开始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间的福利支出)在中国会计准则下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的相关要求,本集团对内退员工的福利支出于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未来支付义务的现值并调整精算收益和损失及过去服务成本后列示。
5、贵金属以成本法计量
根据中国银行业会计实务,本行在中国会计准则会计报表中对所有的贵金属在初始确认时按照成本入账,并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市场价格计量。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的规定,对于本集团非交易性贵金属以成本法计量。
6、由汇金支付的年金计划启动资金
汇金公司于2005年向本行企业年金计划缴款5亿元作为年金计划启动资金。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财政部要求该项缴款无需在本行会计报表中反映。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要求,该项缴款需在损益表中应作为本集团的一项费用确认,并同时作为股东对银行的追加投资确认资本公积。十四、本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本行委托对本行拟承继的中国银行2003年12月31日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国银行整体重组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评报字[2004]第70号)。由于国家财务重组政策进一步明确等原因,应财政部和本行要求,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行于2003年12月31日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复核,并出具了《中国银行整体重组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评报字[2005]第66号)。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对持续经营用资产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根据资产本身的特性,分别采用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对抵债资产、闲置待处置资产以快速变现为前提,采用变现价格法进行评估;对各项负债采用复核评估。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评估程序,以及根据国家最终确定的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政策而履行的评估复核程序后,得出的评估结论见下:
评估前账面净资产为19,331,958.28万元,评估价值为20,375,131.93万元,评估增值1,043,173.65万元,增值率为5.4%。
财政部对上述中联评报字[2005]第6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签发了《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整体重组改制项目资产评估复核调整审核的批复》(财金[2006]7号)予以确认。
本行2003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2,037.5亿元,超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1,863.9亿元的部分为173.6亿元。对于经评估的净资产与本行注册资本差额的超出部分,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2003年结余国有权益处理和2004年利润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5]164号),财政部确认本行该等超出部分属于原国家所有者权益,由财政部代表原所有者享有,在应付财政部款项中反映,该等应付款项将于2008年12月31日前分4年每年一期向财政部缴清。因此,本行已将此超出部分转入“其他负债-应付财政部款项”。
为提供本行H股发行所需文件,本行委托独立评估师美国评值有限公司及中证评估有限公司,就本行2005年3月31日位于内地、香港和海外多个国家的物业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物业估值报告》,该权益评估值为727.90亿元。
十五、历次验资报告
截至2004年8月23日,本行已收到发起人股东汇金公司投入的注册资本186,390,352,497元,代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186,390,352,497股。该等注册资本投入已经普华永道中天审验,并已于2004年8月23日、2004年12月29日和2006年3月28日分别出具了《中国银行投入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4]第158号)及相关补充说明。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向RBS China、亚洲金融、瑞士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四家投资者定向溢价发行23,037,009,860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该股本实收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审验,并已于2006年3月9日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6]第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06年3月13日,本行向社保基金定向溢价发行8,514,415,652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该股本实收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审验,并已于2006年3月13日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6]第14号验资报告。
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负债重要项目分析
(一)资产结构变动分析
本行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分别为39,799.65亿元、42,704.43亿元及47,428.06亿元。本行资产的两大组成部分是贷款和债券投资。近年来贷款占总资产比例逐年下降,债券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逐年上升。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的贷款净额(扣除贷款损失准备后)和债券投资分别占本行总资产的45.4%和32.9%。本行总资产
主要部分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资产的 占总资产的 占总资产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贷款 2,235,046 47.2 2,146,462 50.3 2,157,473 54.2
贷款损失准备 (83,153) (1.8) (74,769) (1.8) (236,342) (5.9)
贷款净额 2,151,893 45.4 2,071,693 48.5 1,921,131 48.3
债券投资 1,562,320 32.9 1,218,467 28.5 977,630 24.5
其他资产 1,028,593 21.7 980,283 23.0 1,081,204 27.2
资产总计 4,742,806 100.0 4,270,443 100.0 3,979,965 100.0
1、贷款
贷款是本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贷款净额(扣除贷款损失准备后)分别占本行总资产的48.3%,48.5%及45.4%。
(1)按地域划分的贷款
本行按发放贷款业务的地域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境内 1,799,923 80.5 1,734,302 80.8 1,746,644 81.0
海外 435,123 19.5 412,160 19.2 410,829 19.0
贷款总计 2,235,046 100.0 2,146,462 100.0 2,157,473 100.0
按发放贷款业务的所在地划分的本行境内贷款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华北 322,451 17.9 313,843 18.1 352,284 20.2
东北 131,430 7.3 128,374 7.4 138,831 7.9
华东 719,759 40.0 679,773 39.2 621,900 35.6
中部及南部 444,869 24.7 433,860 25.0 453,863 26.0
西部 181,414 10.1 178,452 10.3 179,766 10.3
总计 1,799,923 100.0 1,734,302 100.0 1,746,644 100.0
本行境内业务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绝大部分。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境内业务的贷款占本行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1.0%、80.8%及80.5%。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业务贷款为17,999.23亿元,同比增长3.8%;截至2004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业务贷款为17,343.02亿元,同比减少0.7%。2004年本行境内业务贷款的减少主要是由于本行重组出售国内不良贷款及政策性贷款2,693.23亿元所致。由于本行持续拓展业务,2005年本行境内业务贷款有所增长,同时本行也采取了大幅降低关注类贷款等措施,改善了本行的资产质量。
本行海外业务贷款主要与中银香港的贷款业务有关。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海外业务贷款为4,351.23亿元,同比增长5.6%,这主要得益于2005年香港经济的复苏。
(2)按客户类型划分的贷款
贷款由公司贷款(包括商业票据)和个人贷款组成。本行的公司和个人贷款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公司贷款 1,712,043 76.6 1,652,421 77.0 1,774,080 82.2
包括:商业票据(1) 225,026 10.1 177,738 8.3 142,557 6.6
个人贷款 523,003 23.4 494,041 23.0 383,393 17.8
总计 2,235,046 100.0 2,146,462 100.0 2,157,473 100.0
注:(1)包括票据贴现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的票据。
本行境内业务的公司和个人贷款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公司贷款 1,419,965 78.9 1,382,957 79.7 1,492,625 85.5
包括:商业票据 195,311 10.9 148,832 8.6 117,252 6.7
个人贷款 379,958 21.1 351,345 20.3 254,019 14.5
总计 1,799,923 100.0 1,734,302 100.0 1,746,644 100.0
公司贷款业务是本行贷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分别拥有17,740.80亿元、16,524.21亿元及17,120.43亿元的公司贷款,分别占本行贷款总额的82.2%、77.0%及76.6%。2003年至2004年公司贷款规模下降,主要由于本行在2004年向人民银行、信达资产和东方资产出售政策性贷款和不良贷款。2004年至2005年公司贷款规模增长,主要由于本行一直努力拓展本行的公司贷款业务。
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的商业票据分别为1,425.57亿元、1,777.38亿元及2,250.26亿元,分别占本行贷款总额的6.6%、8.3%及10.1%,2004年和2005年同比分别增长24.7%和26.6%。在国内票据贴现市场需求不断增加的环境下,本行大力拓展境内票据贴现业务、与国际结算业务和贸易融资业务,商业票据近年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分别拥有3,833.93亿元、4,940.41亿元及5,230.03亿元的个人贷款,分别占本行贷款总额的17.8%、23.0%及23.4%,2004年和2005年同比分别增长28.9%和5.9%。本行个人贷款规模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本行在保持个人银行业务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着重提升和开拓了个人贷款业务。
(3)按行业和产品划分的贷款集中度
①公司贷款
本行的公司贷款涉及的行业广泛。制造业,商业及服务业,房地产,能源、采矿及农业和运输及物流业的贷款是本行公司贷款总额的主要组成部分。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5类行业的贷款占本行公司贷款总额的84.6%。
按行业划分的本行公司贷款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制造业 531,191 31.0 523,508 31.7 558,916 31.5
商业及服务业 301,863 17.7 348,432 21.1 430,993 24.3
房地产 190,297 11.1 187,110 11.3 216,734 12.2
能源、采矿及农业 230,854 13.5 203,544 12.3 188,821 10.7
运输及物流 193,428 11.3 184,449 11.2 174,669 9.8
公共事业 91,924 5.4 87,731 5.3 75,465 4.3
建筑 36,050 2.1 36,059 2.2 44,548 2.5
金融服务 96,245 5.6 46,518 2.8 48,261 2.7
其他 40,191 2.3 35,070 2.1 35,673 2.0
总计 1,712,043 100.0 1,652,421 100.0 1,774,080 100.0
按行业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公司贷款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制造业 490,898 34.6 497,317 36.1 528,296 35.4
商业及服务业 255,460 18.0 284,772 20.6 366,279 24.5
房地产 96,390 6.8 100,932 7.3 127,368 8.5
能源、采矿及农业 210,281 14.8 186,942 13.5 169,948 11.4
运输及物流 165,396 11.6 157,762 11.4 149,580 10.0
公共事业 91,924 6.5 87,731 6.3 75,465 5.1
建筑 30,089 2.1 27,938 2.0 34,539 2.3
金融服务 77,237 5.4 32,079 2.3 36,873 2.5
其他 2,290 0.2 7,484 0.5 4,277 0.3
总计 1,419,965 100.0 1,382,957 100.0 1,492,625 100.0
制造业的贷款是本行公司贷款的最大组成部分,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分别占本行公司贷款总额的31.5%、31.7%及31.0%。本行的制造业贷款绝大部分来自于境内业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的制造业贷款有92.4%来自于境内业务。
对商业及服务业的贷款在本行公司贷款中占有较大比重,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分别占本行公司贷款总额的24.3%、21.1%和17.7%。近三年呈现的下降趋势是缘于本行已经对国内商业及服务业的贷款加以控制。
由于本行不断致力于提高低风险行业的贷款规模,同时控制向高风险行业发放贷款,故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对能源、采矿及农业行业的贷款占本行公司贷款总额分别为10.7%、12.3%及13.5%。对运输及物流行业的贷款占本行公司贷款总额分别为9.8%、11.2%及11.3%。对房地产行业的贷款,占本行公司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2%、11.3%及11.1%。鉴于我国实施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本行自2004年起对境内房地产行业贷款的发放一直加以限制。
本行金融服务行业贷款由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465.18亿元增加到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962.45亿元,主要是由于境内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大幅增长所致。
②个人贷款
本行的个人贷款主要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透支贷款及其他,具体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按揭贷款 413,007 79.0 360,595 73.0 275,303 71.8
信用卡透支 6,785 1.3 5,973 1.2 4,944 1.3
其他 103,211 19.7 127,473 25.8 103,146 26.9
个人贷款总计 523,003 100.0 494,041 100.0 383,393 100.0
按产品类型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个人贷款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按揭贷款 286,829 75.5 240,640 68.5 159,314 62.7
信用卡 1,929 0.5 1,441 0.4 931 0.4
其他 91,200 24.0 109,264 31.1 93,774 36.9
个人贷款总计 379,958 100.0 351,345 100.0 254,019 100.0
按揭贷款是本行个人银行的核心产品之一。由于本行在住房按揭市场持续发展的环境下大力开拓住房按揭业务,使得本行2005年、2004年按揭贷款分别同比增长14.5%和31.0%。
其他个人贷款主要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商用贷款及个人助学贷款。其他个人贷款减少主要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减少所致。尽管本行拟继续谨慎地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鉴于国内近期的市场环境不利,本行一直采取相关措施以控制汽车消费贷款风险。
(4)按货币划分的贷款分布情况
本行提供人民币和若干外币的贷款。按货币划分的贷款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1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人民币 1,477,859 66.1 1,378,760 64.2 1,320,889 61.3
外币
美元 358,289 16.0 351,787 16.4 412,773 19.1
港币 319,212 14.3 310,491 14.5 313,092 14.5
欧元 34,942 1.6 47,211 2.2 42,973 2.0
日元 25,418 1.1 37,059 1.7 41,307 1.9
英镑 4,228 0.2 4,970 0.2 5,161 0.2
其他 15,098 0.7 16,184 0.8 21,278 1.0
小计 757,187 33.9 767,702 35.8 836,584 38.7
贷款总额 2,235,046 100.0 2,146,462 100.0 2,157,473 100.0
按货币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贷款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人民币 1,475,821 82.0 1,378,343 79.5 1,320,635 75.6
外币
美元 269,694 15.0 274,000 15.8 348,125 19.9
港币 5,705 0.3 10,386 0.6 6,059 0.3
欧元 24,788 1.4 36,899 2.1 34,223 2.0
日元 20,791 1.1 30,983 1.8 32,840 1.9
英镑 1,181 0.1 1,877 0.1 2,776 0.2
其他 1,943 0.1 1,814 0.1 1,986 0.1
小计 324,102 18.0 355,959 20.5 426,009 24.4
贷款总额 1,799,923 100.0 1,734,302 100.0 1,746,644 100.0
本行绝大部分人民币贷款来自本行的境内业务。由于近年来本行大力推行开拓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战略,该类贷款显著增加。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人民币贷款分别占本行贷款总额的61.3%、64.2%及66.1%。
(5)贷款到期情况
本行大部分贷款是由一年内到期的贷款组成。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类贷款占本行贷款总额的52.7%。本行贷款的具体到期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项目 一年至五年
一年内到期 五年后到期 逾期 总计
内到期
贷款总计 1,177,419 518,316 461,465 77,846 2,235,046
本行境内业务贷款总计 1,062,790 340,366 323,930 72,837 1,799,923
公司贷款 988,230 214,389 154,490 62,856 1,419,965
个人贷款 74,560 125,977 169,440 9,981 379,958
(6)借款人集中度
根据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规定,向单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净资本的10%,而最大十个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本行净资本的50%。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和控制借款人集中度有关的信贷风险,本行已就每位客户获得本行提供的信贷产品及服务设立单一综合授信限额。目前,本行符合有关借款人集中度的适用监管要求。本行十大单一借款人均为本行境内业务客户,具体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项目 占净资本
行业 贷款余额
的比例(%)
客户A 商业及服务业 15,439 4.7
客户B 能源、采矿及农业 10,462 3.2
客户C 运输及物流 9,056 2.8
客户D 商业及服务业 8,440 2.6
客户E 能源、采矿及农业 7,770 2.4
客户F 运输及物流 7,542 2.3
客户G 运输及物流 7,346 2.3
客户H 商业及服务业 6,850 2.1
客户I 能源、采矿及农业 5,382 1.6
客户J 运输及物流 5,155 1.6
合计 83,442 25.6
注:不包括授予借款人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贷款。
按单一公司借款人贷款规模划分的境内业务贷款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业务公司贷款余额的66.3%及35.6%分别为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余额分别超过1亿元及5亿元的贷款。
按单一借款人贷款规模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公司贷款余额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金额
比例(%)
各类公司借款人贷款的余额分类如下:
1,000万元以下(包括1,000万元) 75,221 5.3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 230,172 16.2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包括1亿元) 173,156 12.2
1亿元以上至5亿元(包括5亿元) 435,449 30.7
5亿元以上至10亿元(包括10亿元) 160,724 11.3
10亿元以上 345,243 24.3
合计 1,419,965 100.0
(7)按抵押类型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贷款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贷款业务中33.4%的贷款是保证贷款,担保人一般须接受与借款人相同的信贷审批程序。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贷款业务中46.1%的贷款是抵押贷款。本行一般贷出的款项仅为抵押品评估价值的某个百分比,该百分比具体视抵押品类型而定。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贷款业务中20.5%的贷款是信用贷款。
2、贷款质量
本行的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贷款组合资产质量的影响。为满足我国监管规定和资产质量管理的要求,本行已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五级分类制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同时本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规定至少每半年对本行贷款进行一次评估,以确定是否出现减值。
(1)识别减值的贷款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规定,如果有客观减值证据证明贷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会减少且减少金额可以预计,则本行识别该贷款已减值,并确认损失。已识别为减值的贷款指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客观减值证据的贷款。减值贷款也包括已减值但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尚未予以识别的有关贷款。
<1>本行已识别的减值贷款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以个别方式评估 83,242 76.2 89,768 76.0 260,241 72.7
以组合方式评估 26,069 23.8 28,389 24.0 97,545 27.3
已识别减值贷款总
109,311 100.0 118,157 100.0 357,786 100.0

减值贷款比率:
以个别方式评估识
别的减值贷款占贷 3.7 4.2 12.1
款总额的比率(%)
以组合方式评估识
别的减值贷款占贷 1.2 1.3 4.5
款总额的比率(%)
减值贷款比率(%) 4.9 5.5 16.6
本行境内业务已识别的减值贷款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以个别方式评估 78,309 76.7 81,747 78.4 241,200 74.5
以组合方式评估 23,831 23.3 22,580 21.6 82,620 25.5
已识别减值贷款总
102,140 100.0 104,327 100.0 323,820 100.0

减值贷款比率:
以个别方式评估识
别的减值贷款占贷 4.4 4.7 13.8
款总额的比率(%)
以组合方式评估识
别的减值贷款占贷 1.3 1.3 4.7
款总额的比率(%)
减值贷款比率(%) 5.7 6.0 18.5

本行按照组合方式评估的本行境内业务已识别的减值贷款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以组合方式评估
公司贷款 14,358 60.2 14,796 65.5 74,197 89.8
个人贷款 9,473 39.8 7,784 34.5 8,423 10.2
合计 23,831 100.0 22,580 100.0 82,620 100.0
<2>本行按地域划分已识别的减值贷款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境内 102,140 93.4 5.7 104,327 88.3 6.0 323,820 90.5 18.5
海外 7,171 6.6 1.6 13,830 11.7 3.4 33,966 9.5 8.3
总计 109,311 100.0 4.9 118,157 100.0 5.5 357,786 100.0 16.6
本行按地域划分的境内业务已识别的减值贷款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华北 17,699 17.3 5.5 22,600 21.7 7.2 67,140 20.7 19.1
东北 12,363 12.1 9.4 13,170 12.6 10.3 36,213 11.2 26.1
华东 27,811 27.2 3.9 28,595 27.4 4.2 91,087 28.1 14.6
中部及南部 30,611 30.0 6.9 26,611 25.5 6.1 98,759 30.5 21.8
西部 13,656 13.4 7.5 13,351 12.8 7.5 30,621 9.5 17.0
贷款总计 102,140 100.0 5.7 104,327 100.0 6.0 323,820 100.0 18.5
本行按地域划分的以个别方式评估的境内业务已识别的减值贷款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华北 13,794 17.5 4.3 17,492 21.3 5.6 49,637 20.6 14.1
东北 8,848 11.3 6.7 11,262 13.8 8.8 30,654 12.7 22.1
华东 21,906 28.0 3.0 21,238 26.0 3.1 69,302 28.7 11.1
中部及南部 24,398 31.2 5.5 22,128 27.1 5.1 68,302 28.3 15.0
西部 9,363 12.0 5.2 9,627 11.8 5.4 23,305 9.7 13.0
贷款总计 78,309 100.0 4.4 81,747 100.0 4.7 241,200 100.0 13.8
注:各地区减值贷款比率按照以个别方式评估识别的减值贷款除以该地区的贷款总额计算。
<3>本行已识别减值贷款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年初余额 118,157 357,786 427,229
本年增长 41,190 76,583 45,762
本年减少 (50,036) (316,212) (115,205)
年末余额 109,311 118,157 357,786
本行境内业务已识别减值贷款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年初余额 104,327 323,820 355,345
本年增长 39,721 74,077 37,632
本年减少 (41,908) (293,570) (69,157)
年末余额 102,140 104,327 323,820
已识别减值贷款的减少包括减值贷款核销、与财务重组相关的处置等事项。除已识别减
值贷款的核销和处置外,收回部分现金也是上述减值贷款减少的一部分。本行已识别减值贷
款的核销和处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核销 (4,852) (9,455) (63,905)
与财务重组相关的处置 - (270,636) -
合计 (4,852) (280,091) (63,905)
占本年减少的比率(%) 9.7 88.6 55.5
本行境内业务已识别减值贷款的核销和处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核销 (3,527) (2,915) (37,573)
与财务重组相关的处置 - (269,323) -
合计 (3,527) (272,238) (37,573)
占本年减少的比率(%) 8.4 92.7 54.3
本行2004年末已识别减值贷款比2003年末减少67.0%,主要是由于2004年本行出售了2,706.36亿元的不良贷款和政策性贷款。本行2004年当年新增的减值贷款比2003年当年新增的减值贷款增加308.21亿元,主要是因为我国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对钢铁和房地产等、行业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造成影响。另外,本行对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改善可以更有效的识别减值贷款。
本行2005年末已识别减值贷款比2004年末减少7.5%,2005年本行当年新增的减值贷款比2004年当年新增的减值贷款减少353.93亿元,主要是由于本行加大力度回收关注类贷款,从而减少关注类贷款等高风险贷款。
<4>按客户类型划分的已识别减值贷款
本行按客户类型划分的已识别减值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公司贷款 98,669 90.3 5.8 108,004 91.4 6.5 345,346 96.5 19.5
个人贷款 10,642 9.7 2.0 10,153 8.6 2.1 12,440 3.5 3.2
合计 109,311 100.0 4.9 118,157 100.0 5.5 357,786 100.0 16.6
注:各客户类型的减值贷款比率按已识别减值贷款金额除以该客户类型的贷款总额计算。
本行境内业务按客户类型划分的已识别减值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公司贷款 92,667 90.7 6.5 96,543 92.5 7.0 315,397 97.4 21.1
个人贷款 9,473 9.3 2.5 7,784 7.5 2.2 8,423 2.6 3.3
合计 102,140 100.0 5.7 104,327 100.0 6.0 323,820 100.0 18.5
注:各客户类型的减值贷款比率按已识别减值贷款金额除以该客户类型的贷款总额计算。
本行2004年末已识别减值公司贷款大幅减少主要因为本行在2004年6月和2004年9月因财务重组分别向人民银行、信达资产和东方资产出售不良贷款和政策性贷款所致。本行2005年末已识别减值的个人贷款比2004年末增加4.8%主要是由于已识别减值的汽车消费类贷款增加所致。
<5>按行业及产品类型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已识别减值贷款本行境内业务按行业划分的已识别减值公司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减值贷 减值贷 减值贷
项目 的 的 的
金额 款比率 金额 款比率 金额 款比率
比例 比例 比例
%(1) %(1) %(1)
(%) (%) (%)
制造业 32,969 35.6 6.8 32,218 33.4 6.5 126,743 40.3 24.1
商业及服
务业 25,443 27.5 10.0 26,344 27.3 9.3 122,784 38.9 33.5
房地产 12,763 13.7 13.2 13,453 13.9 13.3 22,060 7.0 17.3
能源、采矿
及农业 6,665 7.2 3.2 6,588 6.8 3.5 19,619 6.2 11.5
运输及物
流 7,759 8.4 4.7 9,729 10.1 6.2 7,349 2.3 4.9
公共事业 4,627 5.0 5.0 5,564 5.7 6.3 6,019 1.9 8.0
建筑 2,226 2.4 7.4 2,569 2.7 9.2 5,190 1.6 15.0
金融服务 215 0.2 0.3 72 0.1 0.2 3,618 1.1 9.8
其它 - - 6 0.0 0.1 2,015 0.7 47.1
总计 92,667 100.0 6.5 96,543 100.0 7.0 315,397 100.0 21.1
其中:
以个别方
式评估 78,309 84.5 5.5 81,747 84.7 5.9 241,200 76.5 16.1
以组合方
式评估 14,358 15.5 1.0 14,796 15.3 1.1 74,197 23.5 5.0
注:(1)减值贷款比率按已识别减值贷款金额除以行业内贷款总额计算。
本行境内业务按行业划分的按个别方式评估的已识别减值公司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减值贷 减值贷 减值贷
项目 的 的 的
金额 款比率 金额 款比率 金额 款比率
比例 比例 比例
%(1) %(1) %(1)
(%) (%) (%)
制造业 26,990 34.5 5.5 27,052 33.1 5.4 106,028 44.0 20.1
商业及服
务业 21,115 27.0 8.3 22,053 27.0 7.7 86,659 35.9 23.7
房地产 11,201 14.3 11.6 12,182 14.9 12.1 19,449 8.1 15.3
能源、采矿
及农业 5,662 7.2 2.7 4,168 5.1 2.2 12,354 5.1 7.3
运输及物
流 7,493 9.6 4.5 9,218 11.3 5.8 6,758 2.8 4.5
公共事业 3,768 4.8 4.1 4,927 6.0 5.6 4,334 1.8 5.7
建筑 1,883 2.4 6.3 2,107 2.6 7.5 4,092 1.7 11.8
金融服务 197 0.2 0.3 40 - 0.1 1,526 0.6 4.1
总计 78,309 100.0 5.5 81,747 100.0 5.9 241,200 100.0 16.1
注:(1)减值贷款比率按以个别方式评估的已识别减值贷款金额除以行业内贷款总额计算。
本行境内业务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已识别减值个人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按揭贷款 3,837 40.5 1.3 3,608 46.4 1.5 3,003 35.7 1.9
信用卡贷款 228 2.4 11.8 218 2.8 15.1 262 3.1 28.1
其他(1) 5,408 57.1 5.9 3,958 50.8 3.6 5,158 61.2 5.5
合计 9,473 100.0 2.5 7,784 100.0 2.2 8,423 100.0 3.3
注:(1)主要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投资经营贷款和个人助学贷款。
(2)减值贷款比率按已识别减值贷款金额除以该产品类型的贷款总额计算。
<6>按货币划分的已识别减值贷款
本行按货币划分的已识别减值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人民币 87,980 80.5 6.0 84,469 71.5 6.1 204,638 57.2 15.5
外币 21,331 19.5 2.8 33,688 28.5 4.4 153,148 42.8 18.3
合计 109,311 100.0 4.9 118,157 100.0 5.5 357,786 100.0 16.6
注:(1)各货币类别的减值贷款比率按已识别减值贷款金额除以该货币类型的贷款总额计算。
本行境内业务按货币划分的已识别减值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占总额的 减值贷款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人民币 87,980 86.1 6.0 84,469 81.0 6.1 204,638 63.2 15.5
外币 14,160 13.9 4.4 19,858 19.0 5.6 119,182 36.8 28.0
合计 102,140 100.0 5.7 104,327 100.0 6.0 323,820 100.0 18.5
注:(1)各货币类别的减值贷款比率按已识别减值贷款金额除以该货币类型的贷款总额计算。
<7>最大已识别减值贷款借款人
本行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十大已识别减值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占已识别减值贷款
项目 行业 本金余额(1)
总额的比例(%)
客户A 运输及物流 2,208 2.0
客户B 商业及服务业 2,155 2.0
客户C 制造业 1,174 1.1
客户D 制造业 679 0.6
客户E 商业及服务业 619 0.6
客户F 商业及服务业 618 0.6
客户G 商业及服务业 595 0.5
客户H 房地产业 587 0.5
客户I 运输及物流 586 0.5
客户J 制造业 579 0.5
合计 9,800 8.9
注:(1)不包括授予借款人关联公司或联营企业的贷款。
本行截至2005年12月31日境内业务的十大已识别减值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占已识别减值贷款
项目 行业 本金余额(1)
总额的比例(%)
客户A 运输及物流 2,208 2.2
客户B 制造业 1,174 1.1
客户C 制造业 679 0.7
客户D 商业及服务业 618 0.6
客户E 商业及服务业 595 0.6
客户F 房地产业 587 0.6
客户G 商业及服务业 586 0.6
客户H 制造业 579 0.6
客户I 房地产业 569 0.6
客户J 运输及物流 556 0.5
合计 8,151 8.1
注:(1)不包括授予借款人关联公司或联营企业的贷款。
(2)贷款损失准备
目前本行根据国内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相关规定,对可能存在减值的贷款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评估贷款损失准备。有关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政策的详细说明,请参阅"财务会计信息-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贷款损失准备"。
本行贷款损失准备包含三部分,即对已识别的减值贷款以个别方式评估减值的准备、对已识别的减值贷款以组合方式评估减值的准备和对尚未识别的减值贷款以组合方式评估减值的准备。本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对已识别的减值贷
款以个别方式评估 45,738 55.0 35,699 47.7 153,810 65.1
减值的准备
对已识别的减值贷
款以组合方式评估 12,009 14.4 12,614 16.9 63,601 26.9
减值的准备
对尚未识别的减值
贷款以组合方式评 25,406 30.6 26,456 35.4 18,931 8.0
估减值的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总计 83,153 100.0 74,769 100.0 236,342 100.0
减值贷款覆盖比率:
A/D 54.9% 39.8% 59.1%
B/E 46.1% 44.4% 65.2%
C/F 1.2% 1.3% 1.1%
(A+B+C)/(D+E) 76.1% 63.3% 66.1%
注: A:对已识别的减值贷款以个别方式评估减值的准备
B:对已识别的减值贷款以组合方式评估减值的准备
C:对尚未识别减值的贷款以组合方式评估减值的准备
D:个别方式评估的减值贷款
E:组合方式评估的减值贷款
F:尚未识别减值的贷款
本行境内业务贷款损失准备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对已识别的减值贷
款以个别方式评估 42,720 54.6 31,539 47.0 142,924 64.7
减值的准备
对已识别的减值贷
款以组合方式评估 11,379 14.6 10,861 16.2 61,932 28.0
减值的准备
对尚未识别的减值
贷款以组合方式评 24,094 30.8 24,758 36.8 16,205 7.3
估减值的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总计 78,193 100.0 67,158 100.0 221,061 100.0
减值贷款覆盖比率:
A/D 54.6% 38.6% 59.3%
B/E 47.7% 48.1% 75.0%
C/F 1.4% 1.5% 1.1%
(A+B+C)/(D+E) 76.6% 64.4% 68.3%
注: A:对已识别的减值贷款以个别方式评估减值的准备
B:对已识别的减值贷款以组合方式评估减值的准备
C:对尚未识别减值的贷款以组合方式评估减值的准备
D:个别方式评估的减值贷款
E:组合方式评估的减值贷款
F:尚未识别减值的贷款
按地域划分的本行贷款损失准备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占总额 减值贷 占总额 减值贷 占总额 减值贷
项目 的 款覆盖 的 款覆盖 的 款覆盖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 (1) (%) (1) (%) (1)
境内 78,193 94.0 76.6 67,158 89.8 64.4 221,061 93.5 68.3
海外 4,960 6.0 69.2 7,611 10.2 55.0 15,281 6.5 45.0
合计 83,153 100.0 76.1 74,769 100.0 63.3 236,342 100.0 66.1
注:(1)减值贷款覆盖比率按贷款损失准备除以该地区已识别的减值贷款金额计算。
按发放贷款业务的所在地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已识别减值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占总额 减值贷 占总额 减值贷 占总额 减值贷
项目 的 款覆盖 的 款覆盖 的 款覆盖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 (1) (%) (1) (%) (1)
华北 10,624 19.6 60.0 9,697 22.9 42.9 40,399 19.7 60.2
东北 7,020 13.0 56.8 5,903 13.9 44.8 23,789 11.6 65.7
华东 12,482 23.1 44.9 10,803 25.5 37.8 57,269 28.0 62.9
中部及南部 16,929 31.3 55.3 10,675 25.2 40.1 64,730 31.6 65.5
西部 7,044 13.0 51.6 5,322 12.5 39.9 18,669 9.1 61.0
合计 54,099 100.0 53.0 42,400 100.0 40.6 204,856 100.0 63.3
注:(1)减值贷款覆盖比率按贷款损失准备除以该地区已识别的减值贷款金额计算。
按发放贷款业务的所在地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贷款以个别方式评估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占总额 减值贷 占总额 减值贷 占总额 减值贷
项目 的 款覆盖 的 款覆盖 的 款覆盖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 (1) (%) (1) (%) (1)
华北 8,680 20.3 62.9 7,265 23.0 41.5 27,316 19.1 55.0
东北 4,963 11.6 56.1 4,887 15.5 43.4 19,311 13.5 63.0
华东 9,763 22.9 44.6 7,299 23.1 34.4 40,986 28.7 59.1
中部及南部 14,195 33.2 58.2 8,540 27.1 38.6 41,965 29.4 61.4
西部 5,119 12.0 54.7 3,548 11.3 36.9 13,346 9.3 57.3
合计 42,720 100.0 54.6 31,539 100.0 38.6 142,924 100.0 59.3
注:(1)减值贷款覆盖比率按贷款损失准备除以该地区按个别方式评估的已识别的减值贷款金额计算。
(3)贷款损失准备的变动情况
本行贷款损失准备具体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年初余额 74,769 236,342 315,893
本年计提损失准备 10,888 22,793 14,701
转出与本行重组相关的贷款 - (180,490) -
与本行重组无关的核销或转出的贷款及其他 (4,783) (6,383) (62,007)
本年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 2,954 2,507 731
转入资本公积 - - (32,976)
汇兑差额 (675) - -
年末余额 83,153 74,769 236,342
本行境内的贷款损失准备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年初余额 67,158 221,061 273,662
本年计提损失准备 14,844 25,907 15,934
转出与本行重组相关的贷款 - (180,490) -
与本行重组无关的核销或转出的贷款及其他 (3,421) 157 (35,675)
本年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 120 523 116
转入资本公积 - - (32,976)
汇兑差额 (508) - -
年末余额 78,193 67,158 221,061
2003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比年初减少25.2%,境内业务贷款损失准备减少19.2%。贷款损失准备减少主要由于2003年与贷款核销或转出相关的准备减少620.07亿元,包括本行境内业务2003年与贷款核销或转出的相关的准备减少356.75亿元。在2003年财务重组时,
我国政府承诺本行将转让给信达资产、人民银行及东方资产的不良贷款调整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值,其中金额为329.76亿元的损失准备转入了资本公积。由于本行海外业务的资产质量随当地经济复苏而随之改善,从而直接导致贷款损失准备的回拨。2003年年末本行贷款损失准备占已识别减值贷款总额的比率为66.1%。
2004年年末贷款损失准备比年初减少68.4%,其中境内业务贷款损失准备减少69.6%。
本行整体及境内业务的贷款损失准备减少主要由于本行因财务重组转出了1,804.90亿元的损失准备所致。2004年本行当年计提损失准备为227.93亿元,同比增加80.92亿元。计提损失准备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在2004年我国实施宏观经济调控,严格控制向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行业发放贷款的形势下,本行对这些行业(主要包括房地产、汽车、水泥及钢铁制造业)贷款评级下降所致。本行通过改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有效地识别贷款减值,也构成了对当年贷款损失准备增加的影响。由于本行海外业务的资产质量随当地经济复苏而随之改善,从而直接导致贷款损失准备的回拨。2004年年末本行贷款损失准备占已识别减值贷款总额的比率为63.3%。
2005年年末贷款损失准备比年初增加11.2%,其中境内业务贷款损失准备增加16.4%。贷款损失准备增加主要是由于2005年当年计提损失准备108.88亿元,包括境内业务当年计提损失准备148.44亿元。2005年本行境内业务当年计提损失准备低于2004年水平,主要是由于2005年的新增减值贷款的增长总额比2004年减少。本行2005年新增减值贷款的增长总额减少,主要是由于本行不断改进信用风险管理,尤其是加强对风险相对较高的公司贷款的管理。本行海外业务仍保持良好发展,从而导致贷款损失准备的回拨。国内个人贷款计提的损失准备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关注类个人贷款有所减少。2005年年末本行贷款损失准备占已识别减值贷款总额的比率为76.1%。
按产品类型及行业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贷款损失准备
本行境内业务贷款损失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金额 占总额的 金额 占总额的 金额 占总额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公司贷款准备 60,267 77.1 49,135 73.2 206,875 93.6
个人贷款准备 17,926 22.9 18,023 26.8 14,186 6.4
准备总计 78,193 100.0 67,158 100.0 221,061 100.0
减值贷款覆盖比率
公司贷款准备(1) 65.0% 50.9% 65.6%
个人贷款准备(2) 189.2% 231.5% 168.4%
准备总计(3) 76.6% 64.4% 68.3%
注:(1)该项目的减值贷款覆盖比率按准备除以已识别减值的境内业务公司贷款计算。
(2)该项目的减值贷款覆盖比率按准备除以已识别减值的境内业务个人贷款计算。
(3)该项目的减值贷款覆盖比率按准备除以已识别减值的本行境内业务贷款计算。
按行业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已识别为减值的公司贷款损失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占总额 减值贷 占总额 减值贷 占总额 减值贷
项目 的 款覆盖 的 款覆盖 的 款覆盖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 (1) (%) (1) (%) (1)
制造业 17,341 35.7 52.6 14,130 36.4 43.9 79,467 39.8 62.7
商业及服
务业 13,630 28.1 53.6 10,791 27.8 41.0 82,282 41.2 67.0
房地产 5,647 11.6 44.2 3,310 8.5 24.6 12,474 6.2 56.5
能源、采矿
及农业 3,473 7.2 52.1 2,726 7.0 41.4 10,480 5.2 53.4
运输及物
流 5,500 11.3 70.9 5,572 14.4 57.3 3,444 1.7 46.9
公共事业 1,877 3.9 40.6 1,635 4.2 29.4 3,860 1.9 64.1
建筑 1,003 2.0 45.1 647 1.7 25.2 3,545 1.8 68.3
金融服务 93 0.2 43.3 15 - 20.8 2,741 1.4 75.8
其它 - - - 3 - 50.0 1,539 0.8 76.4
总计 48,564 100.0 52.4 38,829 100.0 40.2 199,832 100.0 63.4
注:(1)减值贷款覆盖比率按贷款损失准备除以已识别减值公司贷款金额计算。
按行业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以个别方式评估减值的公司贷款损失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占总额 减值贷 占总额 减值贷 占总额 减值贷
项目 的 款覆盖 的 款覆盖 的 款覆盖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比例 比率%
(%) (1) (%) (1) (%) (1)
制造业 14,811 34.7 54.9 11,513 36.5 42.6 63,446 44.4 59.8
商业及服
务业 11,763 27.5 55.7 8,708 27.7 39.5 54,664 38.3 63.1
房地产 5,041 11.8 45.0 2,693 8.5 22.1 10,478 7.3 53.9
能源、采矿
及农业 3,222 7.5 56.9 1,552 4.9 37.2 4,925 3.4 39.9
运输及物
流 5,394 12.6 72.0 5,323 16.9 57.7 2,992 2.1 44.3
公共事业 1,569 3.7 41.6 1,327 4.2 26.9 2,572 1.8 59.3
建筑 836 2.0 44.4 423 1.3 20.1 2,705 1.9 66.1
金融服务 84 0.2 42.6 - - - 1,142 0.8 74.8
总计 42,720 100.0 54.6 31,539 100.0 38.6 142,924 100.0 59.3
注:(1)减值贷款覆盖比率按贷款损失准备除以本行境内业务按个别方式评估的已识别减值公司贷款金额计算。
本行境内业务的个人贷款损失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已识别减值的
个人贷款准备 5,535 30.9 3,571 19.8 5,024 35.4
尚未识别减值
的个人贷款准
备 12,391 69.1 14,452 80.2 9,162 64.6
合计 17,926 100.0 18,023 100.0 14,186 100.0
减值贷款覆盖比率
已识别减值的
个人贷款准备 58.4% 45.9% 59.6%
(1)
尚未识别减值
的个人贷款准 3.3% 4.2% 3.7%
备(2)
准备总额(3) 189.2% 231.5% 168.4%
注: (1)该项目的减值贷款覆盖比率按准备除以本行境内业务已识别减值的个人贷款计算。
(2)该项目的减值贷款覆盖比率按准备除以本行境内业务尚未识别减值的个人贷款计算。
(3)该项目的减值贷款覆盖比率按准备总额除以本行境内业务已识别减值的个人贷款计算。
(4)逾期贷款
本行的逾期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未逾期 2,108,575 94.3 2,024,261 94.3 1,850,938 85.8
逾期:(1)
1至90日 50,450 2.3 65,540 3.1 24,086 1.1
91至180日 14,012 0.6 15,842 0.7 10,448 0.5
超过180日 62,009 2.8 40,819 1.9 272,001 12.6
逾期贷款总
额 126,471 5.7 122,201 5.7 306,535 14.2
贷款总额 2,235,046 100.0 2,146,462 100.0 2,157,473 100.0
逾期超过90
日 76,021 3.4 56,661 2.6 282,449 13.1
注:(1)贷款在其本金或利息逾期时会被分类为已逾期。对于以分期付款偿还的贷款,如果部分分期付款已逾期,则该类贷款的全部金额均被分类为已逾期。
本行境内逾期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未逾期 1,681,891 93.4 1,624,844 93.7 1,464,882 83.9
逾期:(1)
1至90日 47,587 2.7 61,930 3.6 19,167 1.1
91至180日 13,643 0.7 15,261 0.9 9,164 0.5
超过180日 56,802 3.2 32,267 1.8 253,431 14.5
逾期贷款总
额 118,032 6.6 109,458 6.3 281,762 16.1
贷款总额 1,799,923 100.0 1,734,302 100.0 1,746,644 100.0
逾期超过90
日 70,445 3.9 47,528 2.7 262,595 15.0
注:(1)贷款在其本金或利息逾期时会被分类为已逾期。对于以分期付款偿还的贷款,如果部分分期付款已逾期,则该类贷款的全部金额均被分类为已逾期。
(5)贷款分类
本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衡量及管理贷款的质量。该原则规定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为不良贷款。就本行海外业务而言,若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比《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更严谨,则
本行按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分类。
本行五级分类制度下各类贷款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正常 1,847,772 82.7 1,611,936 75.1 1,491,281 69.1
关注 284,048 12.7 424,606 19.8 314,968 14.6
次级 45,573 2.0 61,289 2.9 63,088 2.9
可疑 44,550 2.0 32,931 1.5 116,032 5.4
损失 13,103 0.6 15,700 0.7 172,104 8.0
贷款总额 2,235,046 100.0 2,146,462 100.0 2,157,473 100.0
不良贷款率 4.6 5.1 16.3
注:不良贷款率由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别贷款总额除以贷款总额。
本行境内贷款的五级分类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正常 1,430,210 79.5 1,227,414 70.7 1,142,995 65.4
关注 271,504 15.0 408,571 23.6 284,400 16.3
次级 44,056 2.5 57,656 3.4 56,160 3.2
可疑 42,852 2.4 29,787 1.7 110,159 6.3
损失 11,301 0.6 10,874 0.6 152,930 8.8
贷款总额 1,799,923 100.0 1,734,302 100.0 1,746,644 100.
不良贷款率 5.5 5.7 18.3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划分贷款类别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评估。根据该原则的规定,本行制订了更为详尽的贷款分类指引。值得一提的是,除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外,本行还同时考虑了贷款逾期情况、借款人信用记录、借款人还款意愿、相关抵押品的质量,以及向保证人收回款项的可能性等因素。
正常。若借款人一直履行其责任,并且目前并无证据显示借款人将会拖欠支付本金或利息,本行将此类贷款划分为正常类贷款。
关注。若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本金和利息,但存在可能会影响借款人未来的偿还能力的潜在因素,本行将此类贷款划分为关注类贷款。关注类贷款在现阶段,预期不会有最终损失,但如果不利因素持续存在,则可能会出现损失。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关注类贷款本金总额占本行贷款总额的比例为12.7%,而2004年同期的比例为19.8%,大幅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行加大了关注类贷款的回收力度。
次级。若借款人遇到不利于其履行还款义务的财务困难,并且清楚显示借款人的主要还款来源的现金流量将不足以偿还合同规定的本金和利息,本行将此类贷款划分为次级类贷款。此类贷款即使在执行担保之后仍可能导致损失。
可疑。若借款人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即使在执行担保之后,也可能发生重大损失,本行将此类贷款划分为可疑类贷款。
损失。若竭尽全力追缴款项并依法采取一切可行的补救措施后,仍无法收回或仅能收回少部分的本金和利息,本行将此类贷款划分为损失类贷款。日或以后发放的公司贷款分类为"新贷款"。由于本行于2000年开始实施“三位一体”的公司贷款信贷审批程序,以求改善信用风险管理。从2001年1月1日开始评估本行经改善的信用风险管理及其对贷款质量的影响是适当的。
新旧贷款及相关不良贷款的余额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1)
项目
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率
旧贷款-2001年1月1日前 224,085 45,111 20.1%
新贷款-2001年1月1日或之后 1,195,880 43,625 3.6%
(1)表中所载数据已反映2004年就本行重组出售的不良贷款。
本行新贷款的不良贷款率远低于本行旧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反映出本行“三位一体”信贷审批程序实施后提高了本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7)与本行重组有关的出售
2004年本行向信达资产、人民银行和东方资产出售部分不良贷款和政策性资产。本行按行业和产品类型划分的与本行重组有关的出售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占总额的
项目 金额
比例(%)
公司贷款
制造业
金属 6,695 2.5
机械 10,680 3.9
电子 6,276 2.3
石油及化工 17,043 6.3
纺织 23,478 8.6
其它 43,014 15.8
小计 107,186 39.4
商业及服务业 100,402 36.9
房地产 15,066 5.5
能源、采矿及农业 9,020 3.3
运输及物流 5,157 1.9
公共事业 4,665 1.7
建筑 5,263 1.9
金融服务 1,647 0.7
其它 1,580 0.6
小计 249,986 91.9
个人贷款
按揭贷款 2,380 0.9
信用卡 14 0.0
其它 1,540 0.6
小计 3,934 1.5
非政策性资产总计 253,920 93.4
政策性资产 18,100 6.6
合计 272,020 100.0
3、债券投资
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债券投资分别为9,776.30亿元、12,184.67亿元及15,623.20亿元,分别占本行总资产的24.5%、28.5%及32.9%。本行的债券投资包括可供出售的债券、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和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的债券。有关本行债券投资分类的说明,请参见“财务会计信息-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按债券发行人所在地划分的本行债券投资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由境内发行人发行
825,996 52.9 492,254 40.4 316,619 32.4
的债券
由海外发行人发行
736,324 47.1 726,213 59.6 661,011 67.6
的债券
合计 1,562,320 100.0 1,218,467 100.0 977,630 100.0
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的境内发行人发行的债券分别为3,166.19亿元、4,922.54亿元及8,259.96亿元,占本行债券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2.4%、40.4%及52.9%。近年来该类债券投资普遍增加,主要是由于:(1)存款的增长带来的资金主要投向债券资产;(2)财务重组中本行定向购买了中国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增加了债券投资的余额。
(1)本行持有的境内发行人发行的债券
本行持有的境内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百分比 比例(%)
列作贷款及应收款项的债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债券 160,000 19.4 160,000 32.5 160,000 50.5
中国人民银行专项票据 91,530 11.1 91,530 18.6 - -
财政部特种国债 42,500 5.1 42,500 8.6 42,500 13.4
凭证式国债及其他 11,888 1.4 10,047 2.0 6,076 1.9
持有至到期债券
政府 226,648 27.4 90,672 18.4 36,135 11.4
金融机构 49,567 6.0 28,339 5.8 24,327 7.7
公司 1,167 0.1 170 - - -
可供出售债券
政府 158,519 19.2 44,564 9.1 35,473 11.2
公共实体及准政府 4,403 0.5 - - - -
金融机构 76,787 9.3 24,226 4.9 12,259 3.9
公司 3,143 0.5 384 0.1 417 0.1
减值损失准备 (156) - (178) - (568) (0.1)
合计 825,996 100.0 492,254 100.0 316,619 100.0
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减值损失准备前列作贷款及应收款项的债券分别达2,085.76亿元、3,040.77亿元及3,059.18亿元,分别占本行持有的境内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投资的65.8%、61.7%及37.0%。列作贷款及应收款项的债券主要包括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及财政部特种国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债券是本行于1999年及2000年向东方资产出售不良资产时换取的由东方资产发行的十年期债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债券的年利率为2.25%。中国人民银行专项票据是本行重组时向人民银行出售不良贷款及政策性资产换取的由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财政部特种国债是财政部于1998年向本行定向发行的本金额为425亿元的30年期债券,财政部将债券发行所得资金投资于本行,用于增加本行资本金。 若不包括列作贷款及应收款项的债券,本行持有的境内发行人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及金融机构债券。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的政府及金融机构债券的账面总值分别为1,081.94亿元、1,878.01亿元及5,115.21亿元,分别占本行持有的境内发行人发行债券的34.2%、38.2%及61.9%。近年来本行该类债券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本行调整了经营策略,加大了对该类债券的投资力度。
(2)本行持有的海外发行人发行的债券
本行持有的海外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百分比 比例(%)
列作贷款及应收款项的债券
公共实体及准政府 6,096 0.8 44,364 6.1 92,179 13.9
金融机构 49,993 6.8 63,550 8.8 48,540 7.3
公司 - - 1,601 0.2 2,951 0.4
其他 - - 527 0.1 637 0.1
持有至到期债券
政府 4,508 0.6 17,835 2.5 21,628 3.3
公共实体及准政府 135,002 18.3 151,978 20.9 48,629 7.4
金融机构 154,157 20.9 141,034 19.4 62,893 9.5
公司 36,410 4.9 27,980 3.9 21,577 3.3
可供出售债券
政府 70,545 9.6 112,719 15.5 96,382 14.6
公共实体及准政府 102,437 13.9 57,910 8.0 97,720 14.8
金融机构 93,251 12.7 65,142 9.0 137,375 20.8
公司 83,925 11.5 41,587 5.6 30,514 4.6
减值损失准备 - - (14) - (14) -
合计 736,324 100.0 726,213 100.0 661,011 100.0
本行持有的海外发行人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公共实体及准政府和金融机构债券。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的海外发行人发行的减值损失准备前的政府、公共实体及准政府和金融机构债券分别达6,053.46亿元、6,545.32亿元及6,159.89亿元,分别占本行持有的海外发行人发行债券的91.6%、90.1%及83.6%。
(3)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和列作贷款及应收款项债券的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
本行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和列作贷款及应收款项债券的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持有至到期日的债
607,459 605,287 457,994 453,416 215,175 216,035

列作贷款及应收款
361,851 361,613 413,941 413,942 352,315 352,576
项的债券
4、其他资产
除贷款及债券投资外,本行资产还包括现金、贵金属、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出发钞基金、交易性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债券、衍生金融产品资产、存放及拆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税款借项和其他资产。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除贷款和债券投资外的其他资产分别为10,812.04亿元、9,802.83亿元及10,285.93亿元,分别占本行总资产的27.2%、23.0%及21.7%。
(二)负债结构变动分析
1、客户存款
近年来本行不断调整资金的运作模式,尽量使货币币种和到期时间与本行的资产组合保持一致,从而减少本行融资成本。本行主要通过吸收客户存款为贷款及投资业务提供资金。
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总负债分别为37,504.89亿元、40,377.05亿元及44,801.86亿元。客户存款占本行总负债的比重最大,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客户存款分别占总负债的80.9%、82.8%及82.7%。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金 额 占总负债的 金 额 占总负债的 金 额 占总负债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客户存款 3,703,777 82.7 3,342,477 82.8 3,035,956 80.9
其他负债 776,409 17.3 695,228 17.2 714,533 19.1
负债总额 4,480,186 100.0 4,037,705 100.0 3,750,489 100.0
(1)按地域划分的客户存款
按吸收存款业务发生地划分的本行客户存款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境内 2,927,562 79.0 2,548,609 76.2 2,288,354 75.4
海外 776,215 21.0 793,868 23.8 747,602 24.6
合计 3,703,777 100.0 3,342,477 100.0 3,035,956 100.0
按吸收存款业务的发生地划分的本行境内客户存款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百分比 比例(%)
华北 640,856 21.9 534,382 21.0 489,667 21.4
东北 226,695 7.8 203,727 8.0 183,440 8.0
华东 955,325 32.6 824,746 32.4 735,308 32.1
中部及南部 791,382 27.0 714,551 28.0 644,504 28.2
西部 313,304 10.7 271,203 10.6 235,435 10.3
合计 2,927,562 100.0 2,548,609 100.0 2,288,354 100.0
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客户存款总额比去年同期增长10.1%,截至2005年12月31日比去年同期增长10.8%。本行境内业务的客户存款占本行客户存款总额的比重较大,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境内业务的客户存款分别为22,883.54亿元、25,486.09亿元及29,275.62亿元,分别占本行客户存款总额的75.4%、76.2%及79.0%。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境内业务客户存款比去年同期增长11.4%,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境内业务客户存款比去年同期增长14.9%。本行境内业务的客户存款持续增长主要是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居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同时本行不断改善境内存款业务的营销策略和客户服务质量。
本行海外业务的客户存款相对平稳。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海外业务的客户存款分别为7,476.02亿元、7,938.68亿元及7,762.15亿元。
(2)按到期日划分的客户存款
按到期日划分的本行客户存款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项目 活期 一个月内到期 一至三个月内到期 三至十二个月内到期 一至五年内到期 五年后到期 合计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公司存款 846,047 62.7 164,881 12.2 71,483 5.3 235,994 17.5 30,272 2.2 1,084 0.1 1,349,761 100.0
个人存款 762,834 34.3 316,828 14.2 329,024 14.8 601,265 27.0 214,452 9.6 1,221 0.1 2,225,624 100.0
其他 6,756 5.3 39,808 31.0 40,960 31.9 5,770 4.5 35,095 27.3 3 - 128,392 100.0
合计 1,615,637 43.6 521,517 14.1 441,467 11.8 843,029 22.8 279,819 7.6 2,308 0.1 3,703,777 100.0
按到期日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的客户存款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项目 活期 一个月内到期 一至三个月内到期 三至十二个月内到期 一至五年内到期 五年后到期 合计
金额 占总额的
%) 金额 占总额的 金额 占总额的 金额 占总额的
%) %) %) 金额 占总额的 金额 占总额的 金额 占总额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公司存款
735,700 65.3 90,258 8.0 45,160 4.0 226,859 20.1 29,101 2.6 456 - 1,127,534 100.0
个人存款
557,158 33.2 142,310 8.5 196,017 11.7 573,243 34.1 209,615 12.5 341 - 1,678,684 100.0
其他
25 - 39,636 32.7 40,929 33.7 5,663 4.7 35,091 28.9 - - 121,344 100.0
合计
1,292,883 44.2 272,204 9.3 282,106 9.6 805,765 27.5 273,807 9.4. 797 - 2,927,562 100.0
(3)按客户类型划分的客户存款
本行按客户类型划分的本行客户存款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公司存款
活期存款 836,763 22.6 776,648 23.2 679,524 22.4
定期存款 512,998 13.8 406,210 12.2 332,767 11.0
合计 1,349,761 36.4 1,182,858 35.4 1,012,291 33.4
个人存款
活期存款 667,957 18.0 697,028 20.9 607,904 20.0
定期存款 1,557,667 42.1 1,355,530 40.5 1,326,943 43.7
合计 2,225,624 60.1 2,052,558 61.4 1,934,847 63.7
其他 128,392 3.5 107,061 3.2 88,818 2.9
客户存款总
3,703,777 100.0 3,342,477 100.0 3,035,956 100.0

按客户类型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客户存款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公司存款
活期存款 734,140 25.1 657,481 25.8 574,030 25.1
定期存款 393,394 13.4 283,435 11.1 240,824 10.5
合计 1,127,534 38.5 940,916 36.9 814,854 35.6
个人存款
活期存款 470,508 16.1 416,516 16.4 351,875 15.4
定期存款 1,208,176 41.3 1,091,760 42.8 1,040,315 45.4
合计 1,678,684 57.4 1,508,276 59.2 1,392,190 60.8
其他 121,344 4.1 99,417 3.9 81,310 3.6
境内客户存
款总计 2,927,562 100.0 2,548,609 100.0 2,288,354 100.0
个人存款是本行客户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的个人存款分别为19,348.47亿元、20,525.58亿元及22,256.24亿元,分别占本行客户存款总额的63.7%、61.4%及60.1%。本行个人定期存款占个人存款的比重较大,分别占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个人存款总额的68.6%、66.0%及70.0%。
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存款分别为10,122.91亿元、11,828.58亿元及13,497.61亿元,分别占本行客户存款总额的33.4%、35.4%及36.4%。本行大部分公司存款来自本行的境内业务。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环境下,本行不断致力于扩展公司存款业务,特别是境内公司存款业务,从而使本行的公司存款规模呈现整体增长趋势。
其他存款主要包括保证金存款。这些保证金存款大部分与本行的开出保函、信用证和承兑业务有关。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其他存款比去年同期增长20.5%,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比去年同期增长19.9%。
(4)按货币划分的客户存款
按货币划分的本行客户存款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人民币 美元 港元 欧元 其他 合计
项目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的
金额 的比例 金额 的比例 金额 的比例 金额 的比例 金额 的比例 金额
比例(%)
(%) (%) (%) (%) (%)
公司存款 995,931 73.8 195,509 14.5 125,290 9.3 10,915 0.8 22,116 1.6 1,349,761 100.0
个人存款 1,425,350 64.0 236,170 10.6 402,012 18.1 34,306 1.5 127,786 5.8 2,225,624 100.0
其他 110,597 86.1 8,573 6.7 2,525 2.0 1,633 1.3 5,064 3.9 128,392 100.0
合计 2,531,878 68.4 440,252 11.9 529,827 14.3 46,854 1.3 154,966 4.1 3,703,777 100.0
按货币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客户存款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人民币 美元 港元 欧元 其他 合计
项目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
占总额的
金额 的比例 金额 的比例 金额 的比例 金额 的比例 金额 的比例 金额
比例(%)
(%) (%) (%) (%) (%)
公司存款 995,378 88.3 110,716 9.8 5,850 0.5 7,490 0.7 8,100 0.7 1,127,534 100.0
个人存款 1,416,326 84.4 157,152 9.4 38,202 2.2 25,308 1.5 41,696 2.5 1,678,684 100.0
其他 110,464 91.0 5,550 4.6 137 0.2 1,452 1.2 3,741 3.0 121,344 100.0
合计 2,522,168 86.1 273,418 9.4 44,189 1.5 34,250 1.2 53,537 1.8 2,927,562 100.0
按本外币划分的本行境内业务客户存款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31日
项目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占总额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人民币
公司存款 995,378 34.0 817,674 32.1 698,657 30.5
个人存款 1,416,326 48.3 1,184,253 46.4 992,216 43.4
其它 110,464 3.8 85,940 3.4 69,922 3.0
小计 2,522,168 86.1 2,087,867 81.9 1,760,795 76.9
外币
公司存款 132,156 4.5 123,242 4.9 116,197 5.1
个人存款 262,358 9.0 324,023 12.7 399,974 17.5
其它 10,880 0.4 13,477 0.5 11,388 0.5
小计 405,394 13.9 460,742 18.1 527,559 23.1
合计 2,927,562 100.0 2,548,609 100.0 2,288,354 100.0
本行绝大部分以人民币计值的客户存款来源于本行境内业务。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以人民币计值的本行境内客户存款分别为17,607.95亿元、20,878.67亿元及25,221.68亿元,分别占本行境内客户存款总额的76.9%、81.9%及86.1%。以人民币计值的本行境内客户存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行近年来加强了人民币存款业务的营销力度。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以外币计值的本行境内业务客户存款折合人民币分别为5,275.59亿元、4,607.42亿元及4,053.94亿元,分别占本行境内客户存款总额的23.1%、18.1%及13.9%。以外币计值的本行境内客户存款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客户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所致。
2、其他负债
除客户存款外,本行负债还包括对中央银行负债、发行货币债务、衍生金融产品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负债、同业存入及拆入、应付利息、借入专项资金、发行债券、递延税款贷项和其他负债。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除客户存款以外的其他负债总额为7,145.33亿元、6,952.28亿元及7,764.09亿元,分别占本行总负债的19.1%、17.2%及17.3%。
二、利润表重要项目分析
(一)经营业绩
本行2003年、2004年及2005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287.07亿元、209.32亿元及274.92亿元。净利息收入是本行利润的主要来源,2003年、2004年及2005年度的净利息收入分别为719.04亿元、849.85亿元及1,004.05亿元。在本行利润表主要的组成部分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与上一年度比 与上一年度比
项目
金额 较之增减率 金额 较之增减率 金额
(%) (%)
净利息收入 100,405 18.1 84,985 18.2 71,904
非利息收入 15,623 (20.9) 19,752 (5.7) 20,935
业务及管理费 (45,604) 8.8 (41,915) 23.1 (34,041)
营业税金及附加 (5,680) 14.0 (4,981) 25.4 (3,972)
营业利润 64,744 11.9 57,841 5.5 54,826
营业外收支净额 1,381 159.6 532 197.2 179
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
利润总额 66,125 13.3 58,373 6.1 55,005
减:资产减值损失 (10,985) (53.8) (23,797) 44.8 (16,432)
利润总额 55,140 59.5 34,576 (10.4) 38,573
减:所得税 (22,543) 141.6 (9,330) 39.8 (6,676)
减:少数股东应享本年
利润 (5,105) 18.3 (4,314) 35.2 (3,190)
净利润 27,492 31.3 20,932 (27.1) 28,707
(二)净利息收入
本行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
项目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 109,711 91,529 77,560
债券投资利息收入 44,938 29,327 26,831
存放及拆放同业和存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 12,696 8,047 7,883
小计 167,345 128,903 112,274
利息支出
客户存款利息支出 (55,914) (36,883) (33,670)
同业存入及拆入和对中央银行负债利息支出 (6,512) (4,259) (3,703)
借入专项资金和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4,514) (2,776) (2,997)
小计 (66,940) (43,918) (40,370)
净利息收入 100,405 84,985 71,904
本行净利息收入主要受本行生息资产收益与付息负债成本的差额,以及这些资产和负债的平均余额所影响。本行境内业务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和付息负债的平均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受我国利率政策、货币政策、市场竞争、宏观经济状况和市场资金需求状况的影响。此外,由于本行部分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是以外币计值,本行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和付息负债的平均成本也同时受到汇率的影响。
本行生息资产的平均余额及平均利率、付息负债的平均余额及平均利率列示如下表:
单位:百万元
2005年度 2004年度 变动
项目 平均余额1 利息收支 平均 平均余额1 利息收支 平均 平均 利息 平均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利率(%2)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利率(% 2 余额1 收支 利率(% 2
生息资产
贷款 2,192,058 51 109,711 65 5.00 2,173,354 55 91,529 71 4.21 18,704 18,182 0.79
债券投资3 1,475,673 34 44,938 27 3.05 1,141,656 29 29,327 23 2.57 334,017 15,611 0.48
存放及拆放同业
和存放中央银行 655,359 15 12,696 8 1.94 637,508 16 8,047 6 1.26 17,851 4,649 0.68
小计 4,323,090 100 167,345 100 3.87 3,952,518 100 128,903 100 3.26 370,572 38,442 0.61
付息负债
客户存款 3,560,014 88 55,914 83 1.57 3,231,439 89 36,883 84 1.14 328,575 19,031 0.43
同业存入及拆入
和对中央银行负债 355,856 9 6,512 10 1.83 314,672 9 4,259 10 1.35 41,184 2,253 0.48
借入专项资金
和发行债券 115,843 3 4,514 7 3.90 82,253 2 2,776 6 3.37 33,590 1,738 0.53
小计 4,031,713 100 66,940 100 1.66 3,628,364 100 43,918 100 1.21 403,349 23,022 0.45
净利息收入 100,405 84,985 15,420
净利差(%) 4 2.21 2.05 0.16
5
净息差(%) 2.32 2.15 0.17
单位:百万元
2004年度 2003年度 变动
平均余额1 利息收支 平均 平均余额1 利息收支 平均 平均 利息 平均
利率(%2) (% 2 1 (% 2
金额 占比(%) 利率 余额 收支 利率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生息资产
贷款 2,173,354 55 91,529 71 4.21 2,009,325 57 77,560 69 3.86 164,029 13,969 0.35
债券投资3 1,141,656 29 29,327 23 2.57 998,574 28 26,831 24 2.69 143,082 2,496 (0.12)
存放及拆放同业
和存放中央银行 637,508 16 8,047 6 1.26 530,401 15 7,883 7 1.49 107,107 164 (0.23)
小计 3,952,518 100 128,903 100 3.26 3,538,300 100 112,274 100 3.17 414,218 16,629 0.09
付息负债
客户存款 3,231,439 89 36,883 84 1.14 2,919,561 88 33,670 84 1.15 311,878 3,213 (0.01)
同业存入及拆入
和对中央银行负债 314,672 9 4,259 10 1.35 306,295 9 3,703 9 1.21 8,377 556 0.14
借入专项资金
和发行债券 82,253 2 2,776 6 3.37 86,925 3 2,997 7 3.45 (4,672) (221) (0.08)
小计 3,628,364 100 43,918 100 1.21 3,312,781 100 40,370 100 1.22 315,583 3,548 (0.01)
净利息收入 84,985 71,904 13,081
净利差(%) 4
2.05 1.95 0.10
5
净息差(%) 2.15 2.03 0.12
注: 1、生息资产、付息负债平均余额是本行管理账户的日均余额。该等数据未经审计。
2、平均利率按照利息收入/支出除以平均余额计算。
3、包括交易性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债券和债券投资。
4、净利差=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付息负债平均成本
5、净息差=净利息收入 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本行净利息收入受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的平均余额规模和利率变化的影响。由规模因素变动和利率因素变动共同产生的影响归结为利率变动。本行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因规模和利率变动而引起变化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截至12月31日
2005年与2004年对比 2004年与2003年对比
项目
增/(减)原因 增/(减)原因
规模 利率 净增/减 净增/
规模 利率 减
资产
贷款 787 17,395 18,182 6,332 7,637 13,969
债券投资 8,584 7,027 15,611 3,849 (1,353) 2,496
应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225 4,424 4,649 1,596 (1,432) 164
生息资产总计 9,596 28,846 38,442 11,777 4,852 16,629
负债
客户存款 3,746 15,285 19,031 3,587 (374) 3,213
应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556 1,697 2,253 101 455 556
其他借入资金 1,132 606 1,738 (161) (60) (221)
付息负债总计 5,434 17,588 23,022 3,527 21 3,548
1、利息收入
2004年本行实现利息收入1,289.03亿元,同比增长166.29亿元,增幅14.8%。2005年本行实现利息收入1,673.45亿元,同比增长384.42亿元,增幅29.8%。利息收入增长不仅来自于生息资产规模的扩张,更多来自于生息资产平均利率的增加。由于2004年处置不良贷款及本行提升信贷风险管理,令贷款组合质量改善,成为平均利率增加的主要原因。此外,外币贷款的利率随着外币资产的市场利率增加同向变动也对平均利率的增加造成影响。
(1)贷款利息收入
2004年本行贷款利息收入915.29亿元,同比增长139.69亿元,增幅18.0%。2005年本行贷款利息收入1,097.11亿元,同比增长181.82亿元,增幅19.9%。贷款利息收入持续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贷款平均收益率从2003年的3.86%提高到2004年的4.21%,增加35个基点,从2004年的4.21%提高到2005年的5.00%,增加79个基点。贷款平均收益率的提高,一方面得益于贷款质量进一步提高:(1)2005年本行继续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发展优质客户,加大对关注类贷款的清收力度,使新增不良贷款大幅降低;(2)2004年本行对不良贷款进行财务重组,处置了大量不良贷款;另一方面得益于市场利率的上升:(1)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提高了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受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连续加息的影响,境内外币贷款市场利率持续上升。
(2)债券利息收入
2004年本行债券利息收入293.27亿元,同比增长24.96亿元,增幅9.3%。2005年本行债券利息收入449.38亿元,同比增长156.11亿元,增幅53.2%。债券利息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债券平均余额从2003年的9,985.74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1,416.56亿元,增长14.3%;从2004年的11,416.5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4,756.73亿元,增长29.3%。2005年债券平均益率的提高也是当年债券利息收入增长的原因之一。债券平均余额的增长主要由于:(1)本行主动优化资产组合,压缩了收益率较低的存、拆放同业资金规模;(2)存款的增长带来的资金主要投向债券资产;(3)财务重组中本行定向购买了中国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增加了债券投资的平均余额。债券平均收益率提高的主要原因是外币债券收益率受到市场影响继续攀升,弥补了2005年境内人民币货币市场利率低迷的影响。
(3)存放及拆放同业和存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
2004年本行存放及拆放同业和存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80.47亿元,同比增长1.64亿元,增幅2.1%。2005年本行存放及拆放同业和存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126.96亿元,同比增长46.49亿元,增幅57.8%。2005年存放及拆放同业和存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的大幅增长主要由于平均收益率从2004年的1.26%提高到2005年的1.94%,增加68个基点。平均收益的提高主要是由于外币资产平均收益率的持续攀升。
2、利息支出
2004年本行利息支出439.18亿元,同比增长35.48亿元,增幅8.8%。2005年本行利息支出669.40亿元,同比增长230.22亿元,增幅52.4%。利息支出增长不仅来源于付息负债规模的增长,更多来源于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的上升。
(1)客户存款利息支出
2004年本行客户存款利息支出368.83亿元,同比增长32.13亿元,增幅9.5%。利息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客户存款平均余额从2003年的29,195.61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32,314.39亿元,增长3,118.78亿元,增幅10.7%。2005年本行客户存款利息支出559.14亿元,同比增长190.31亿元,增幅51.6%。利息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客户存款付息率从2004年的1.14%提高到2005年的1.57%,增长43个基点,同时客户存款平均余额从2004年的32,314.39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5,600.14亿元,增长3,285.75亿元,增幅10.2%。客户存款平均成本的增长主要由于:(1)2004年10月人民银行提高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2)人民银行调高了小额外币存款的基准利率;(3)香港市场利率水平整体上升。客户存款平均余额的增长主要由于本行在中国经济走势强劲的环境下,积极发展人民币业务,推动人民币客户存款快速发展,并抵消了因人民币升值预期而导致外币存款业务下滑的影响。
(2)同业存入及拆入和对中央银行负债利息支出
2004年本行同业存入及拆入和对中央银行负债利息支出42.59亿元,同比增长5.56亿元,增幅15.0%。2005年同业存入及拆入和对中央银行负债利息支出65.12亿元,同比增长22.53亿元,增幅52.9%。2005年同业存入及拆入和对中央银行负债利息支出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外币资金成本上升,利率从2004年的1.35%提高到2005年的1.83%,增加48个基点。
(3)借入专项资金和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005年借入专项资金和发行债券利息支出45.14亿元,同比增长17.38亿元,增幅62.6%。本行为改善资本结构,丰富资本基础,本行在2004年下半年以及2005年2月累计发行次级债600亿元,导致该类利息支出大幅增长。
3、净利差和净息差
通过不断优化和改善资产和负债结构,本行生息资产平均利率从2003年的3.17%提高到2004年的3.26%,增加了9个基点,付息负债平均成本从2003年的1.22%下降到2004年的1.21%,基本保持不变。生息资产平均利率从2004年的3.26%提高到2005年的3.87%,增加了61个基点,付息负债平均成本从2004年的1.21%提高到2005年的1.66%,增加了45个基点。由于生息资产平均利率上升幅度高于付息负债平均成本上升的幅度,本行净利差从2003年的1.95%扩大到2004年的2.05%,增加了10个基点,并从2004年的2.05%扩大到2005年的2.21%,增加了16个基点。相应的,净息差也从2003年的2.03%扩大到2004年的2.15%,增加了12个基点,并从2004年的2.15%扩大到2005年的2.32%,增加了17个基点。
(三)非利息收入
本行非利息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手续费及佣金收支净额 9,247 8,557 7,353
净交易收入 4,482 8,752 4,456
投资收益 (248) 1,078 8,413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2,142 1,365 713
合计 15,623 19,752 20,935
1、手续费及佣金收支净额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结算及清算业务收入 2,941 2,626 2,237
代理业务收入 2,735 2,690 2,137
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693 2,367 2,075
银行卡业务收入 2,340 1,840 1,340
受托业务收入 483 394 275
其他 1,506 1,471 1,504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2,698 11,388 9,568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3,451) (2,831) (2,215)
手续费及佣金收支净额 9,247 8,557 7,353
本行2003年、2004年及2005年度的手续费及佣金收支净额分别为73.53亿元、85.57亿元及92.47亿元。手续费及佣金收支净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行近年来大力拓展了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和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实现快速增长。
银行卡业务收入从2003年的13.4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8.40亿元,并从2004年的18.4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3.40亿元,近年来银行卡业务收入保持较快增长趋势的主要原因是:(1)对银行卡营销力度不断加大,银行卡使用率和使用量不断提高;(2)大部分境内分行从2005年开始计收借记卡年费。
与信用承诺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从2003年的20.75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23.67亿元,并从2004年的23.67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6.93亿元。与信用承诺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增长主要得益于境内业务的发展。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境内、外商贸活动进一步活跃,境内企业对于信用证、银团贷款等与信用承诺相关的中间业务需求不断提高。
2、净交易收入
2004年本行实现净交易收入87.52亿元,同比增长42.96亿元,增幅96.4%。2004年净交易收入大幅增长主要由于本行在2004年国际黄金价格大幅上升时出售了大量汇金公司注资所得黄金所致。2005年本行实现净交易收入44.82亿元,同比下降42.70亿元,降幅48.8%。2005年净交易收入的下降主要受人民币升值因素的影响。人民银行自2005年7月21日起对人民币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相对主要外币升值。基于上述影响,汇金公司向本行投入的美元资本金以及本行历史上因经营外币业务产生的部分外币资金敞口形成了汇率风险,由此产生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损失约83.17亿元;另一方面,汇金公司通过与本行签署外币期权合同,为外汇资产风险敞口提供有效的套期保值。截至2005年末,本行与汇金公司签署的外币期权合同估值收益为32.31亿元,抵消了部分因人民币升值所产生的外汇损失。
3、投资收益
本行投资收益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股权投资收益
投资联营企业净收益 166 141 (69)
其他股权投资净收益 512 848 439
减持中银香港股权净收益 - - 7,154
小计 678 989 7,524
债券投资(损失)/收益 (926) 89 889
合计 (248) 1,078 8,413
2004年本行投资收益为10.78亿元,与2003年(扣除出售中银香港控股部分股权所获净投资收益71.54亿元)基本持平。2005年本行投资收益-2.48亿元,同比下降13.26亿元,主要原因是2005年美元市场利率持续上升,债券收益率曲线扁平化,本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在当期承担了债券调整的成本。
(四)业务及管理费
本行业务及管理费的具体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员工费用 23,979 19,814 16,394
业务费用 15,742 13,992 11,188
折旧 5,883 8,109 6,459
合计 45,604 41,915 34,041
成本收入比(%) 39.30 40.02 39.73
员工费用的具体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工资薪金及福利费 18,533 15,442 12,849
养老金设定提存计划支出 2,253 1,231 1,084
社会保险支出 464 851 581
住房公积金 1,000 661 550
其他 1,729 1,629 1,330
合计 23,979 19,814 16,394
注: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 (净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2003年数据已扣除出售中银香港控股股份获得净收益因素本行2004年业务及管理费为419.15亿元,同比增长78.74亿元,增幅23.1%。2004年业务及管理费增长的因素主要包括:(1)2004年本行继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竞争力,员工费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有所增加;(2)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本行由于业务发展方面的投入随之增长;另外,银监会从2004年开始收取监管费用,本行当年缴纳监管费约9亿元;(3)由于2003年的资产评估增值,2004年的折旧支出同比增加约17亿元。
本行2005年业务及管理费456.04亿元,同比增长36.89亿元,增幅8.8%。2005年业务及管理费用增长的因素主要包括:(1)本行继续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工资薪酬及福利费增加30.91亿元;(2)本行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当年向该年金计划支付7.38亿元;(3)本行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推动了业务费用增长;(4)加大闲置固定资产处置力度等因素影响,本年折旧支出同比减少22.26亿元。
在营运效率方面,扣除出售中银香港控股股份获得净收益因素以外,本行2004年成本收入比与2003年基本持平,为40.02%。2005年本行加强了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业务及管理费增长幅度低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2005年成本收入比为39.30%,同比降低了0.72个百分点,运营效率得到改善。
(五)资产减值损失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贷款减值损失 10,888 22,793 14,701
抵债资产减值损失 133 2,997 2,019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转回) 498 (2,216) 178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其他 (534) 223 (466)
合计 10,985 23,797 16,432
2004本行资产减值损失237.97亿元,比2003年增加了73.65亿元,主要原因是本行在2004年对贷款资产风险分类进行了调整使贷款减值损失同比增加了80.92亿元。2005年本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资产质量,新增不良贷款较2004年大幅下降,贷款减值损失也较2004年大幅度减少。详情请参见本节资产结构变动分析和会计报表注释。
(六)所得税
本行所得税的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当期所得税 21,291 16,374 2,708
递延所得税 1,252 (7,044) 3,968
合计 22,543 9,330 6,676
本行实际所得税支出与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支出有所不同,主要调节事项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税前利润 55,140 34,576 38,573
按税前利润乘以33%计算之所得税 18,196 11,410 12,729
其他国家和地区采用不同税率所产生
的影响 (3,445) (2,601) (3,495)
境外机构所得在境内补交所得税 1,388 1,766 1,476
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费用 2,376 (506) (1,163)
免税收入 (1,803) (2,449) (3,735)
不可税前抵扣的费用 4,789 3,634 2,697
其他 1,042 (1,924) (1,833)
合计 22,543 9,330 6,676
2005年本行所得税支出225.43亿元,同比增长132.13亿元,增幅141.6%。所得税费用增长主要由于:(1)本行2005年税前利润同比大幅增长59.5%;(2)境内机构在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部分贷款减值准备回拨纳税调减未获批准,导致2005年所得税费用增加19.21亿元;(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债券利息收入36亿元,从2005年开始按有关规定转为应税收入;(4)本行出售部分不良贷款,与该贷款损失准备相关的递延税资产于当期转销。
三、现金流量分析
本行现金流量的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 715,111 502,958 498,16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701,228) (603,696) (558,86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883 (100,738) (60,69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 6,713 5,225 19,83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9,138) (7,648) (6,56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25) (2,423) 13,26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 60,948 26,085 162,25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31,376) (6,289) (1,31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572 19,796 160,934
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额 (10,060) 557 6,82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0,970 (82,808) 120,324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构成主要为吸收客户存款和收取的利息。本行2003、2004及2005年度吸收客户存款净增加额分别是3,269.78亿元、3,435.63亿元及3,793.51亿元,存款净增加额持续上升主要由于国内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本行加强吸收存款营销力度。本行2003、2004及2005年度收取利息额分别是1,142.47亿元、1,309.53亿元及1,605.63亿元,收取利息额持续上升主要由于生息资产规模的扩张以及生息资产平均利率的提高。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债券投资和对外放贷。本行2003、2004及2005年度的债券投资净增加额分别是295.77亿元、2,635.10亿元及3,806.51亿元,债券投资净增加额上升主要由于近年来客户存款的整体资金上升、注资及出售不良贷款等举措使本行营运资金充足,并在国内债券市场持续走高的情况下,加大了债券投资的力度。本行2003、2004及2005年度的贷款净增加额分别是3,828.98亿元、1,939.62亿元及940.42亿元,贷款净增加额逐年下降主要与本行重组出售不良贷款和政策性贷款,以及实施大幅降低贷款风险等措施相关。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除在2003年处置中银香港控股股份带来152.84亿元现金流入外,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收到的现金。本行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收到的现金由2003年度的26.09亿元增加至2004年度的29.63亿元,增幅为13.6%;由2004年度的29.63亿元增加至2005年度的42.91亿元,增幅达44.8%。2005年较2004年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增幅上升的原因主要是本行在2005年加大了资产清理力度,转让和出售了一批资产。
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构成为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本行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支付的现金由2003年度的59.38亿元增加至2004年度的67.57亿元,增幅为13.8%;由2004年度的67.57亿元减少至2005年度的59.51亿元,减幅达11.9%。2005年较2004年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减少的原因主要是本行在2005年加大了资产清理力度,减少了资产的购建。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汇金公司注入的资本金、发行次级债券和引入投资者所收到的现金,包括汇金公司在2003年注入1,863.9亿元的资本金,其中现金注资1,622.39亿元,本行在2004、2005年分别发行了260.70亿元、339.30亿元的次级债券,本行于2005年引入投资者,溢价发行230.37亿股,带来了270.01亿元的现金流入。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向股东分配股利所支付的现金,本行在2003、2004及2005年分别向股东支付了11.76亿元、25.45亿元及298.91亿元的股利。
四、对其他事项的分析
(一)衍生金融工具
本行主要以交易及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下列与汇率和利率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业务。
远期外汇合同指本行已承诺在未来某一时点买卖外汇的交易。外币和利率期货是指根据合同按照汇率或利率的变化以净额收取或支付的合约,或者在交易所管理的金融市场上按约定价格在未来的某一日期买进或卖出外币或利率金融工具的合约。远期利率合同是经单独协商而达成的利率期货合同,要求在未来某一日基于名义本金,根据合同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差异与对手方进行计算及现金交割。
货币及利率互换是指交换不同现金流量的承诺。互换的结果是不同货币或利率的经济利益交换(如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交换)或两者皆有的经济利益交换组合(如交叉货币利率互换)。除某些货币互换合同外,该等交易无需交换本金。
外汇及利率期权是指期权的卖方(出售方)为买方(持有方)提供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未来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外币或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而非义务)的一种合约。考虑到外汇和利率风险,期权的卖方从买方收取一定的期权费。本行叙做的期权合约通常是与对手方在场外协商达成协议的。
本行持有的衍生金融产品的合同/名义金额及其公允价值列示如下。资产负债表日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合同/名义金额仅提供了一个与表内所确认的公允价值资产或负债的对比基础,并不代表所涉及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当前公允价值,因而也不能反映本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随着与衍生金融产品合约条款相关的外汇汇率、市场利率及股票或期货价格的波动,衍生金融产品的估值可能产生对银行有利(资产)或不利(负债)的影响,这些影响可能在不同期间有较大的波动。
本行衍生金融工具的具体组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合同 / 公允价值
项目
名义金额 资产 负债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外汇衍生金融产品
远期外汇合同 563,397 6,991 (4,813)
场外期权(1) 196,012 3,781 (374)
合计 10,772 (5,187)
利率衍生金融产品
利率互换合同 361,332 3,132 (5,246)
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 39,427 1,735 (4,131)
场外期权 110,578 148 (215)
利率期货 14,939 28 (34)
合计 5,043 (9,626)
权益衍生金融产品 15,442 14 (7)
贵金属衍生金融产品 21,008 979 (932)
衍生金融产品资产/(负债)合计 16,808 (15,752)
截至2004年12月31日
外汇衍生金融产品
远期外汇合同 582,953 10,972 (9,399)
场外期权(1) 31,702 299 (163)
合计 11,271 (9,562)
利率衍生金融产品
利率互换合同 301,820 2,283 (5,135)
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 45,639 2,136 (9,082)
场外期权 51,587 175 (111)
利率期货 14,858 3 (6)
合计 4,597 (14,334)
权益衍生金融产品 1,080 7 (5)
贵金属衍生金融产品 12,474 201 (291)
衍生金融产品资产/(负债)合计 16,076 (24,192)
截至2003年12月31日
外汇衍生金融产品
远期外汇合同 576,506 9,411 (9,515)
场外期权(1) 22,579 198 (88)
合计 9,609 (9,603)
利率衍生金融产品
利率互换合同 171,663 1,476 (4,425)
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 49,707 1,845 (10,739)
场外期权 73,723 2 (307)
利率期货 2,549 - (9)
合计 3,323 (15,480)
权益衍生金融产品 1,966 10 (7)
贵金属衍生金融产品 5,069 220 (101)
衍生金融产品资产/(负债)合计 13,162 (25,191)
注:(1)包括与汇金公司签署的合同金额为180.00亿美元(折人民币1,452.64亿元)的外币期权合同。该交易的目的是为汇金公司注资形成的美元汇率风险敞口提供有效的经济套期保值。
(二)外币资金交易账户的风险价值
关于外币交易账户,本行按照蒙特卡罗模型计算风险价值。关于本行交易账户的定义,请参照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市场风险管理部分。风险价值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在特定的置信度下估计因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目前,本行采用1天的持有期和95%的置信度计算本行境内外币交易账户的风险价值。这意味着,在一天的持有期内,本行外币资金交易头寸亏损超过风险价值的可能性为5%。风险价值存在若干局限性:(1)模型仅能估计正常市场情况下的潜在风险;(2)模型采用历史数据来计算风险价值,在正常市场情况下估算结果更为可靠,但历史数据未必能够预测未来;(3)风险价值没有考虑超出置信度范围而可能产生的损失情况;(4)风险价值按照计算时的头寸状况计算,故无法反映当日内头寸发生的变动产生的风险状况。因此,风险价值分析不能够保证实际发生的风险与模型计算结果相一致。
目前,本行没有按照集团合并基准计算风险价值,仅对境内外币资金交易账户(不包括投资账户与银行账户)的风险价值进行分析。本行截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行境内外币资金交易账户(不包括投资账户和银行账户)的风险价值分析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美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
项目 期末 平均 高 低
利率风险 4.77 3.27 11.94 0.2
汇率风险 0.39 2.70 18.69 0.34
波动率风险 0.36 0.80 2.54 0.04
市场风险总额(1) 15.06 5.10 18.86 0.69
注:(1)分散效应会导致市场风险总数与三类风险加总不相等有关外汇风险敞口的定量分析,请参阅“会计报表注释-资产负债表币种分析”。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的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39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施行。本行正在研究和详细评估该等准则体系对本行现行会计政策的具体影响,并计划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本行施行该会计准则。本行管理层预期实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在以下主要方面对本行未来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1、在现行中国会计准则下,股权投资按照其购买成本确认,并计提减值准备。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会计准则,除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交易性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股权投资将被分类至可供出售证券。本行目前已对境外机构持有的交易性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本行管理层计划对上述其他股权投资按经修订的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证券。其中对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其他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确认在权益表中。
2、在现行中国会计准则下,投资物业按摊余成本扣除减值准备计量。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会计准则,投资物业可根据管理层的决定采用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扣除减值准备的方法计量,此方法一经选定不可随意更改。本集团管理层计划采用公允价值方法对投资物业进行计量。
3、在现行的会计法规下,为内退离职员工支付的在内退期间的退休福利采用现金收付制核算。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会计准则,当银行对内退离职人员存在未来支付福利的安排时,银行应在其内退时确认相应负债。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反映银行未来支付福利的精算现值,且其变动在利润表中确认。
4、在现行中国会计准则下,在母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会计准则,该股权投资在母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将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六、主要财务、监管指标分析
(一)主要财务指标
本行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元)
年度 报告期利润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2005年 营业利润 27.7 29.7 0.35 0.35
(1)
净利润 11.8 12.6 0.15 0.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1.2 12.0 0.14 0.14
2004年 营业利润 28.2 27.8 0.31 0.31
净利润 10.2 10.0 0.11 0.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9.9 9.7 0.11 0.11
2003年 营业利润 26.9 不适用(2) 0.29 不适用(2)
净利润 14.1 不适用(2) 0.15 不适用(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0.6 不适用(2) 0.12 不适用(2)
注:(1)由于2005年本行向战略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分别于2005年12月30日和12月31日才到位,因而计算每股收益时未考虑该影响。
(2)本行2003年接受政府注资并实施相关财务重组,2003的财务指标与2004年和2005年不具可比性本行其他财务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总资产净回报率(%) 0.72 0.61 不适用(6)
股本净回报率(%) 12.6 10.0 不适用(6)
成本收入比(%) 39.30 40.02 39.73
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 0.07 (0.54) (0.33)
每股现金流量净额 0.15 (0.44) 0.65
注: (1) 总资产净回报率=税后利润 平均资产,平均资产=(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 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净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度应达到0.6%,三年内达到国际良好水平
(2) 股本净回报率=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加权平均净资产的计算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股本净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度应达到11%,之后逐年提高到13%以上
(3)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 (净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 2003年数据已扣除出售中银香港控股股份获得净收益因素
(4) 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经营现金流量净额 总股本
(5) 每股现金流量净额=现金流量净额 总股本
(6) 本行2003年接受政府注资并实施相关财务重组,2003的财务指标与2004年和2005年不具可比性
(二)主要监管指标
本行主要监管指标如下: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监管指标 监管标准
年末 年末 年末
资本充足率(%) ≥8 10.4 10.0 不适用(1)
核心资本充足(%) ≥4
8.1 8.5 不适用(1)
流动性比率(%) 人民币 ≥25
48.9 35.3 33.8
外币 ≥60
87.4 78.6 72.2
存贷款比例(%) 人民币 ≤75
51.7 59.6 68.9
外币 ≤85
70.4 67.9 77.8
拆借资金比例(%) 拆入资金比例 ≤4 0.8 0.1 0.1
拆出资金比例 ≤8 0.2 0.3 0.3
不良贷款率(%)撐寮斗掷?口径 - 4.6 5.1 16.3
拨备覆盖率(%) ≥60 80.6 68.0 67.3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 ≤10 4.7 3.4 不适用(1)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50 25.6 25.4 不适用(1)
注: (1)本行2003年接受政府注资并实施相关财务重组,2003的监管指标与2004年和2005年不具可比性
本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具体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05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
资本净额 326,237 270,478
其中:核心资本净额 252,970 228,447
加权风险资产净额 3,131,002 2,693,503
资本充足率 10.42 10.04
核心资本充足率 8.08 8.48
注: (1)上述监管指标中,不良贷款率、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及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为按照监管口径重新计算,其余指标均为上报人民银行(银监会)数据;上述数据中除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比例、拨备覆盖率以及资本充足率指标外,其余均不包括境外分行数据。
(2)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 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100%其中: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额
(3)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 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100%
(4)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100%
(5)拆出资金比例=拆出资金期末余额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100%
(6)拆入资金比例=拆入资金期末余额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100%
(7)不良贷款比例(五级分类)=五级分类后三类贷款期末余额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100%
(8)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总额 资本净额 100%
(9)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 资本净额 100%
本行核心资本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2005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
核心资本:
股本 209,427 186,390
储备 25,795 21,276
少数股东权益 28,778 27,387
核心资本 264,000 235,053
附属资本:
一般准备金 25,677 24,882
已发行长期次级债 60,000 26,070
其他 (1,380) (2,315)
附属资本总计 84,297 48,637
扣减前资本净额 348,297 283,690
扣减:
对未合并金融机构的投资 (2,877) (1,399)
对物业的投资 (5,697) (5,228)
对非金融机构的投资 (13,486) (6,585)
扣减后资本净额 326,237 270,478
扣减后核心资本净额 252,970 228,447
(三)主要监管指标及变动趋势的分析
1、衡量安全性的指标
商业银行衡量安全性的指标主要为: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1)资本充足率
本行根据中国银监会2004年2月23日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第2号)计算和披露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自2005年起,本行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下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表、计算说明的通知》(银监发[2004]374号),计算市场风险资本。2005年本行成功发行了次级债券并引进战略投资者资金,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水平。截至2005年末,本行资本充足率为10.42%,较上年末增长0.38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8.08%,较上年末下降0.40个百分点。
截至2005年末,本行资本净额3,26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58亿元。其中,核心资本净额2,53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45亿元。本行加权风险资产总额31,31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375亿元。
(2)不良贷款比例
近三年以来,本行五级分类制度下的不良贷款金额及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
本行的不良贷款余额由2003年末的3,512.24亿元下降为1,032.26亿元,不良贷款率由2003年末的16.3%下降为4.6%,主要原因有:近年来本行对贷款的风险控制增强,新增贷款不良率明显下降。与此同时,本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实施了财务重组,加大了呆帐核销的力度,减少了本行的不良贷款存量。
(3)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及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
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分别为3.4%及4.7%,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分别为25.4%及25.6%,均满足监管要求。
2、衡量流动性的指标
商业银行衡量流动性的指标主要为流动性比率。
本行注重资产的流动性管理,近三年年末,本行人民币资产的流动性比率均在30%以上,高于25%的监管指标。
3、衡量总量结构性的指标
商业银行衡量总量结构性的指标为:存贷款比例和拆借资金比例。
(1)存贷款比例
本行近三年末的人民币存贷款比例均低于75%,满足监管指标。2003年至2004年本行存贷款比例稳定在60%左右,2005年12月31日下降为51.7%,主要原因是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本行收缩了对部分行业和企业的贷款发放。
(2)拆借资金比例
2003年以来,本行拆借资金比例均符合监管要求,总量结构性的指标保持了较好的状态。
第十三节 业务发展目标
一、本行2006-2008年的发展计划
(一)整体发展战略
本行以打造中国“最佳银行”为目标,力求实现可持续的盈利和业务质量的提高。本行致力于成为大型企业和富裕个人客户主要选择的中国金融服务企业,并将本行建设成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
本行旨在通过以下战略重点实现本行的战略目标:
1、加强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
本行已依照国际最佳惯例建立新的公司治理架构,以规范管理工作。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由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本行将继续加强董事会五个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对战略计划、稽核监察、风险管理、人事薪酬和关联交易方面的事项进行决策监督的职能。
本行致力于在风险和回报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并认识到进一步改善风险管理和加强内部控制是保持本行资产质量的关键。本行正在建立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本行将进一步改善本行总行和一级分行的信贷审批集中情况,同时增强总行对获授权信贷申请审批人的管理和绩效评估。本行也正进一步升级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信息技术系统以支持更先进的风险管理流程。
本行将继续提升贷款准备策略。本行相信这一策略不仅将增强本行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还将为本行创造未来利润增长的空间。本行不断加强持续贷款监控程序,建立更严格的不良贷款管理机制,以便实现对不良贷款的尽早识别、确认和及时分类、充分计提以及有效催收。
本行致力于加强资本管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和定价水平。本行正在改进系统,通过定期审查本行的资产组合以寻求在保持适当风险水平的前提下取得最大的回报,并且优化存款结构以降低本行的资金成本。本行计划实施更先进的绩效措施,如绩效管理体系,以监控经济增加值及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此外,本行计划进一步加强财务和会计控制。
2、重点发展具有吸引力的客户群
本行致力于扩大与大型公司客户的业务范围,除传统的银行产品和服务外,竭诚为他们提供广泛的资金业务、投资银行和保险服务。本行制订了一套对本行境内重点客户的营销规范在全行推行,以保证对本行重点客户及其子公司提供及时和高质量的服务。同时,本行正致力于加强专业化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之间的合作。
本行相信中小型企业将会是未来可观的增长源头。本行将在改进风险管理工具、风险管理、定价政策及提供个性化产品的基础上,继续有选择地在中小型企业客户中开拓业务机会。
本行也将通过进一步发展本行的理财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中高端零售业务。本行将进一步加强理财顾问团队和产品供应,并完善电子销售渠道。与此同时,本行将为中高端客户提供度身订造的产品和服务,以提高服务质量。
3、增加本行产品供应,巩固全方位金融业务平台,以进一步追求产品多样化
多样化产品业务架构是本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而这方面的竞争力有赖本行的产品设计能力和全方位金融业务平台的支持。本行将通过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本行的产品设计能力和业务平台。
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本行将继续大力发展按揭贷款业务,特别是本行已经建立了直销模式,直接向个人客户销售本行的按揭贷款产品,以向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按揭贷款产品并且改善本行的客户服务。本行将通过与各业务伙伴的合作,全力巩固在汽车融资市场的领导地位;本行还将利用战略投资者的支持与合作,提高在信用卡、理财和保险等方面的业务能力。通过借助中银香港的经验和专长,本行将有选择地尝试开展无担保个人贷款业务。
在公司银行和资金业务方面,本行将加强在国际结算和资金产品领域的领先地位,继续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本行将以海外网络为基础,开发并推进全球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利用现有的业务平台和客户关系,不断拓展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通过建立合理的利润分享和激励机制,本行将增加和抓住更多的交叉销售机会。
本行致力于进一步扩大非利息收入对本行总收入的贡献。本行针对高端个人客户发展理财产品和其他增值服务;针对大型公司客户,满足他们对资金业务、现金管理、外汇、托管以及贸易服务和产品的需求。本行相信,我国对利率和汇率管制的逐渐放开为本行提供了更多发挥本行在资金业务优势的机会,为客户提供对冲和其他资金产品。此外,本行计划加强海外产品的供应能力,针对本行海外网络的当地市场需求开发合适的海外产品及服务。作为唯一一家获准开发奥运会相关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本行计划借这一优势,设计更多产品满足市场需要。
4、专注于本土战略重点地区,进一步发展全球业务以加强跨境服务
本行已在国内确定了十个重点地区及40个重点城市作为本土战略重点地区。本行在配置资源和力量时将向战略重点地区倾斜。这些重点地区包括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圈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域市场以及部分内陆省份的主要省会城市。根据本行的经营数据,截至2005年末,上述十个重点地区占本行境内存款总额的61.9%、境内贷款总额的61.8%;上述40个重点城市占境内存款总额的58.3%、境内贷款总额的64.6%。确定本土战略重点地区也为本行进一步细分市场提供了基础。截至2003年、2004年及2005年12月31日,本行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圈的客户贷款分别占本行境内业务贷款的60.6%、60.8%及65.3%。
本行将继续发展海外业务网络,为本行境内和国际客户提供全面服务。通过更好地协调和扩展跨境服务和产品,本行有意从中国经济的日趋全球化中获取商机。同时,本行将继续加强对全球业务网络的风险管理,完善信息技术系统,以便有效地管理风险和促进信息共享。
5、实施基础设施改革,改善业务流程,提高运营效率
本行将持续进行组织结构改革以达到关键决策过程的进一步集中化和精简化。本行预期董事会各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继续专注进行改革,并按照业务发展需要推行矩阵式管理、区域管理和集中垂直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同时,本行正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操作流程。2003年至2005年间,本行在全行范围内推出了一项以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精简组织架构为目标的计划。本行将在今后两年中进一步实施此计划。本行还将加强现有分销网络并开发新的分销渠道,包括改进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服务。本行相信,信息技术的开发及运用在本行业务管理和经营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本行启动了IT蓝图项目。通过这一计划本行将实施一系列举措,其中包括建立全新的核心银行系统和开发一个新的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推行IT蓝图项目,本行期望信息技术系统将作为本行业务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新的核心银行系统的设计,可使本行转型至以客户为基础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以支持根据目标客户需要而度身订造产品组合。新的管理信息系统将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支持,例如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及盈利能力分析等。
6、培养和发展本行的员工队伍,以增强本行的竞争优势
本行的竞争优势依赖于本行吸引、保留、培养和激励员工的能力。2003年以来,本行一直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人力资源改革。本行将继续加强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寻求员工和股东利益的紧密结合。本行将继续为员工提供广泛的培训和海外轮岗的机会,改善和提高他们的技术和经验。本行相信,本行在推动员工的职业发展方面付出的努力,有助于本行建立一支高质量的银行员工队伍。此外,本行计划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7、与战略投资者合作,以创造协同效应
本行与战略投资者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他们在本行股份的投资总额约为51亿美元。本行相信战略投资者与本行优势互补,将协助本行进一步发展各类业务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本行与RBS集团的合作将包括信用卡、理财、公司业务及财产保险。本行还计划与RBS集团在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及营运支援方面进行合作。本行将通过与亚洲金融的合作,分享其在公司治理、企业重组以及技术开发等方面的专长。本行将与瑞士银行合作发展本行的投资银行和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本行与亚洲开发银行的合作将主要侧重反洗钱和内部控制等相关领域。此外,本行的战略投资者预期将在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及其他基础设施发展方面提供技术和专家意见。
本行与战略投资者已就若干合作项目建立了工作团队,并形成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同时,本行在战略投资者的协助下针对人员培训、技术转让制定了具体的行动计划。RBS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已经并将会继续派遣多位专业人员,在本行的信用卡业务担任管理角色,同时在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方面担任顾问角色。通过这些合作协议,本行将会借助战略投资者的专业知识,进一步挖掘现有客户的商机,提高市场渗透率。本行相信,本行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将提升本行的竞争能力。
8、充分利用作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银行合作伙伴的机遇
作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银行合作伙伴,奥运权益是本行在未来几年内所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业竞争者的不可复制的稀缺资源,本行将借助奥运这一独特的历史机遇,大力发展本行的公司业务、个人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积极创新并发展中间业务,进一步促进各项业务全面发展,创造价值,大力提升本行在海内外的品牌知名度。结合奥运主题,本行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员工素质和服务质量,通过一定的内部激励计划,进一步激发员工爱岗敬业精神以及参与奥运的积极性,提升员工的企业自豪感、成就感、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业务发展计划
1、公司业务发展计划
本行将突出重点客户群,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本行正在对现有的全行公司客户进行评估,并按照客户的利润贡献、对本行整体公司业务的战略重要性、财务表现和信用评级,筛选出一批总行和分行层面的重点客户。本行正在全行范围内执行重点公司客户营销规范。
本行将利用强大的产品平台提高市场渗透率。本行计划建立利润分享和激励机制以鼓励本行业务线之间的交叉销售和产品推荐,从而发挥本行全方位金融业务平台的优势。本行还计划建立由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组成的合作更加紧密的客户服务小组,以进一步拓展中间业务产品和服务及国际结算业务。
本行将提高公司贷款组合的质量。本行将通过完善贷款有关做法,加强对公司客户贷款质量的持续监控,以改善公司贷款组合的质量。本行还计划采用更先进的信用评级模型对全行客户进行评估。
本行将选择性地寻求中小企业客户的中长期发展机会。由于中小企业客户的风险状况相对复杂,本行正在建立一个针对中小企业客户的信贷政策指引以及相应的风险定价机制,以寻求提高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针对中小企业客户的特定需求,本行将重点提供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包括短期融资、国际结算及其它结算产品。
2、个人银行业务发展计划
本行将重点发展理财服务并增加本行在中高端客户中的市场份额和渗透率。本行拟针对富裕客户开发综合理财平台。本行计划通过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增强细化客户分类的能力,并进一步发展本行的理财业务。本行还将增加理财中心的数量,利用全球金融市场部、中银国际控股和战略投资者的产品设计能力为客户提供度身定制的产品和服务。本行计划将“中银理财全球服务”推广至亚太地区以外。此外,本行正在与RBS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合作,在北京及上海分行设立个人银行部。
本行将进一步推行直销模式,以把握个人贷款的增长契机。本行计划把直销模式推广到超过70%的分行及分支机构。本行还计划以直销模式开拓二手房地产市场。本行相信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本行把握个人贷款的增长。
本行将进一步加强银行卡业务。对于准贷记卡,本行将加强其功能和所提供的相关增值服务范围。对于信用卡,本行计划通过与RBS银行在财务、市场营销、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和业务操作等方面的合作,增强本行在产品研发、客户服务和风险控制方面的能力。本行现计划增强借记卡功能及增值服务并逐步征收服务费。本行还计划在部分海外分行发行借记卡。
本行将加强风险管理。本行计划进一步完善个人信贷审批流程,并加强个人贷款的催收。另外,本行计划建立一套信贷评分系统,以加快个人信贷审批程序和改善零售信贷风险管理。为确保本行风险管理措施能够有效执行,本行制作了内容简明的培训材料及个案分析手册,其中列有有关本行信贷风险、操作风险及合规风险管理的监管及其他规定。
本行计划在本行网点实行以销售为导向的服务模式。本行已在选定的网点完成了网点转型的试点工作,并将在全行范围内推行。网点转型计划是为了建立一套以销售为导向的网点服务模式,梳理网点业务操作流程,通过操作程序的标准化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及减少经营风险。作为网点转型计划的一部分,本行将把小额和标准交易更多地转交电子银行渠道处理。
本行将抓住交叉销售的机会。本行计划通过加强与中银香港、中银国际控股和中银集团保险在个人银行业务的合作关系,并通过加强本行境内与海外分行在交叉推荐和服务方面的合作,以抓住交叉销售的机会。
3、中银香港的业务发展计划
中银香港致力于加强和发展其在香港及中国内地的业务。
在香港,中银香港计划扩大及分散其收入基础,通过开发高收益产品及增加其销量,提高净息差,借以增加非利息收入以优化其收入结构。
在公司业务方面,中银香港计划保持贷款组合的增长,并扩大向大型公司交叉销售贸易和资金产品的服务。根据中银香港及本行的资金情况和国际网络,两家银行将会在大型的融资项目上合作。中银香港会继续开发中小型企业客户关系及提升市场推广能力,为大型及中小型企业提供度身订造的服务及产品,并对中小型企业客户交叉销售贸易金融及其他高收益产品。中银香港也将通过增加所提供的产品种类及资金市场营销人员数目,加强其资金产品生产能力,以增强其资金业务。
中银香港将凭借创新的产品、按客户需求制订服务、客户关系及交叉销售能力,保持理财业务的增长。中银香港发展具有竞争力和灵活性的产品,竭力保持在住房按揭业务方面的先地位,并计划通过增加销售团队的规模、为网络基础建设进行升级及开发新内部财富管理产品,扩展其理财平台。中银香港还计划扩展其消费贷款、个人银行业务及开拓结构性金融工具,在无须增加资本风险的情况下扩展此项业务。
作为香港人民币服务的结算银行,中银香港预期其在人民币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将会为进一步扩展其人民币银行业务带来竞争优势。
中银香港将中国内地市场视为其主要业务增长点之一,但会专注于长江三角洲及珠江三角洲地区。中银香港日后将会选择性地发掘香港及中国内地以外如东南亚等海外华人聚居地区的商机。
中银香港计划通过有组织的扩张及兼并收购扩充其业务线以改善在零售经纪、资产管理及人寿保险等领域的产品开发能力。
二、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及实现上述计划拟采用的方式、方法或途径
(一)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
1、本行的本次公开发行能够在2006年完成,募集资金在2006年内到位;
2、本行的各项改革事业能够顺利实施,不出现重大意外事件;
3、本行所处行业的市场正常发展,不出现重大市场变化;
4、商业银行政策不出现重大变化;
5、国家宏观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处于正常发展状态;
6、国际金融市场不出现重大变化。
(二)实现上述计划拟采用的方式、方法或途径
本行将加强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重点发展具有吸引力的客户群;增加产品供应,巩固全方位金融业务平台,以进一步追求产品多样化;专注于本土战略重点地区,进一步发展全球业务以加强跨境服务;实施基础设施改革,改善业务流程,提高运营效率;培养和发展员工队伍,以增强竞争优势;与战略投资者合作以创造协同效应。本行将通过以上方式、方法或途径来实现上述发展计划。
三、上述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行正在按照2006-2008年整体战略和发展规划稳步推进。本行的业务发展计划主要是充分利用本行现有的业务优势,根据客户的需求,大力拓展新的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增加本行利润增长点,提高本行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发展计划也将进一步优化本行的组织机构,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强化现行运行机制中的优势,使现有业务运行和发展计划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从总体上提高本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股资金总量及其依据
本行2006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A股并上市的议案》,确定本次发行不超过100亿股A股,且募集资金不超过200亿元。
二、股东大会对本次募股资金运用的意见
本行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
三、募股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预计将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以下的直接影响:
1、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通过本次募股,本行净资产预计将增加约200亿元(未扣除发行费用)。由于本次发行价格高于2005年12月31日的本行每股净资产,且本行在本次A股发行前所发行的H股价格同样高于2005年12月31日的本行每股净资产,因此本次发行募股资金到位后,本行的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也将相应产生变化。
2、本次募股资金到位后,本行的资本充足率将得以提高。
3、对盈利能力的影响:由于从本次发行完成到业务规模的相应扩大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直接产生的效益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明显体现。本次发行有利于充实本行资本金,为本行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有赖于资本的充足水平。2004年2月23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要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步达标规划,并报告银监会。"因此,本行通过多种渠道补充银行资本,既是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基础。
本行2004年、2005年末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04%和10.42%,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48%和8.08%,已符合银监会的监管要求。
但从建设符合国际规范要求的商业银行目标以及本行今后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要求看,本行仍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本金,以提高资本充足率。本次发行如获得成功,募集资金将计入核心资本,有利于提高本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誉,同时提升本行潜在贷款能力,推动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行章程,任何已由本行三分之二董事批准的股利分配计划将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审批。两位或以上合并持有10%或以上本行股份的股东可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股利分配建议。除本行章程所规定外,根据公司法第103条,任何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于股东大会的计划举行日期前最少10日提出决议案供有关股东大会考虑。任何就股利分配的决议案须由超过一半持有本行投票权的股东批准,并须于股东批准后两个月内派发股利。
董事会会依据本行的经营业绩、资本充足率、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业务开展状况和发展前景、本行股东的利益、本行进行股利分配的法定和监管限制以及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决定是否分配股利及具体数额。根据《公司法》及本行章程,所有股东均享有同等权利收取股利。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本行只会在做出以下拨备后方可分派股利:
弥补累计亏损(如有)。
提取法定公积金。按中国公认会计准则及规定确定的本行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余额达到本行注册资本的50%,本行可不再继续提取法定公积金。
如境外分行按照当地监管规定需要提取法定公积金,本行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取。提取一般准备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和《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的规定,金融机构从2005年7月1日起一般准备金余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根据财政部规定,一般准备2005年无法到位的,可以分年到位,金融机构应在3年左右提足一般准备,最长不得超过5年。本行计划在2008年达到上述要求。在2005年末本行一般准备余额为26.03亿元。如果本行在2005年12月31日符合财政部关于提取一般准备的要求,本行应保有的一般准备约为260亿元。
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之后,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以可分配利润支付股利。该可分配利润等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本行净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二者以较低者为准, 并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一般准备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某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将被保留,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如本行于本年度没有净利润,或净利润未能满足财政部关于提取一般准备的规定,则可能不会分配股利。如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或违反其他我国银行业法规,将被银监会禁止支付股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分配。
2006年4月,本行董事会通过如下股利分配政策:从H股全球发售日至2006年6月30日,不派发股利;从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按照该期间集团净利润的35%-45%派发股利;2007和2008年,按照当年集团净利润的35%-45%派发股利。
二、本行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2005年本行召开了两次股东大会,分别通过了派发2004年度股利142亿元及向截至2005年12月29日止的本行登记在册股东派发2005年1-6月的股利127.37亿元的决议。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行已以现金支付了上述股利。
此外,根据汇金公司提出的议案,股东于2006年4月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批准向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的本行登记在册股东派发股利13.75亿元。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行于2006年4月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批准了关于A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和A股发行后股利分配的议案。
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如本行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行A股,本行将不就2006年上半年的净利润派发股利,本行累计未分配利润由A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如本行在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行A股,在得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前提下,从7月1日至A股发行完成前,A股发行完成前的老股东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派息率享有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剩余未分配利润由A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从7月1日至A股发行完成前的净利润按下半年的净利润和该期间的实际天数加权平均计算。
一、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行制订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服务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责任机构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部
联系人:杨志威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电子邮箱:bocir@bank-of-china.com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二)信息披露制度
1、本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行信息披露严格遵循对所有股东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本行还将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机会获得信息;
3、本行以有关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为法定信息披露渠道;
4、本行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及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信息公告等;
5、本行严格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信息披露。其中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第1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早于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6、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同时保证:指 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表述一致;公司不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7、本行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8、本行董事会秘书部为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董事会秘书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指定负责人,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本行公开披露过的资料等。
本行发行上市完成后,将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符合监管要求。
(三)投资者服务计划
1、本行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负责解答投资者提出的关于本行经营状况、业务发展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2、本行将利用公司网站及时和定期披露经营状况、重大经营决策等信息,收集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对本行的评价,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及时上报董事会,为本行提供决策依据;
3、本行将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定期与投资者沟通,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的畅通,提高投资者对本行的满意度。
二、重大商务合同
本行的重大商务合同是指正在执行的金额较大或者虽然金额不大但对本行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合同。
(一)贷款余额最大的前10名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
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类贷款的余额总计为834.42亿元,约占本行同期贷款余额的3.6%。
(二)本招股书签署日前两年内发生的其他重大合同
1、2004年6月25日,本行和信达资产签订贷款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本行将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帐面价值约1,485.4亿元的不良贷款及利息,以734.3亿元的对价售予信达资产;
2、2004年9月7日,本行与东方资产签订转让协议,本行将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帐面价值约142,325,869,400元的不良贷款以及截止2004年8月17日止帐面价值约141,398,867,900元的不良贷款(连同有关利息),以零对价售予东方资产;
3、2005年1月5日,本行与汇金公司签订外汇期权交易协议,于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的金额为180亿美元,总对价为人民币4,469,526,000元;
4、2005年8月9日,本行与东方资产签订物业转让协议,本行将某省分行的物业B座转让给东方资产,对价151,946,210元;
5、本行于2004年及2005年发行总值600亿元的次级债券,2004年7月本行与中国建设银行等37家机构签订了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承销主协议;
6、2005年,本行与关联股东RBS分别签署了战略投资协议和业务合作协议,详情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7、2006年5月,本行与有关公司投资者签订的本行H股认购协议;
8、2006年5月17日,本行与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瑞银投资银行及香港承销商签订的香港承销协议。
三、诉讼与仲裁事项
本行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目前并不涉及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2006年2月28日,本行及分支机构尚有作为被告且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尚未了结及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20宗,涉及标的金额约人民币321,343.60万元;作为原告且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尚未了结及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128宗,涉及金额约人民币1,558,598.30万元。
截至目前,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涉及任何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
(一)特殊事件
本行及其他商业银行可能要不时面对员工、客户及其他第三方人士的欺诈和不正当行为。这些不正当行为包括违反本行内部的信贷审批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程序和指引、虚假贷款或伪造其他文件、侵吞客户资金、非法使用印章或其他文据作为证明文件以取得银行或公司批文。不正当行为可能是一人所为,也可能与多名本行内部或外部人员有关,部分该类事件曾涉及包括总行、分行、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以涉及的金额和其他因素来说,下列事件最为严重:黑龙江事件
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本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的前任行长与多名员工和本行外部人士合谋,将部分公司或机构客户存款帐户中约人民币9.39亿元的资金转移至由有关犯罪嫌疑人控制的帐户中。部分涉案人员,包括河松街支行的前任行长,在事件揭露前几天逃离中国。本事件目前正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部分受影响的公司或机构客户已向或提出会就此事向本行提出法律诉讼要求索偿,以追讨其存放在本行的款项。有关索偿正在解决中,目前尚难以预料结果。
在本事件发生后,本行已解聘涉案的员工,重组黑龙江分行的高级管理层,并且对包括黑龙江分行的行长在内的该分行多名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了处分。并采取了多项措施,如在总行成立由行长出任主席的内部控制委员会、进一步分开前、中、后台的职能、限制授予支行的权力、规定上级分行更经常地核对其附属分行和支行的公司类客户帐户,并将本行的内部稽核系统从业务经营部门中分立出来,以巩固内部控制系统。
2003年3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本行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马路支行前任行长,与该行多名员工以及外部人士合谋,以欺诈方式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并主要在国内其他省份的其他商业银行贴现。根据目前本行所掌握的资料,在此事件中尚未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约为4.3亿元。包括本行职员在内的涉案人员已被国内司法机关拘捕。两家国内商业银行的多家分行近期向该支行及若干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提出法律诉讼,要求赔偿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未兑付金额3.946亿元。上述法律诉讼仍在进行中,本行目前无法预计有关结果。此事发生后,本行已就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改善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系统,并开始对国内各分行行长,以及在本行中担任重要分行级职位的人士实施了一套强制性轮岗制度。
由于司法机关仍在调查此事,故目前尚未能准确预测此事对本行造成的影响,包括任何潜在的规管罚款。
北京华运达事件
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期间,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运达”)与本行北京分行多名员工合谋,使用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和伪造的收入证明,以华运达员工的名义就北京森豪公寓项目向本行北京分行申请并取得6.7亿元的住房按揭贷款,其后将该项贷款转移至北京市外的非指定帐户,而森豪公寓项目的工程也随即停工。本行通过内部稽核部门调查发现此事件后,已解聘负责审批相关贷款的北京分行员工,后者已被司法机关拘捕。
这些按揭贷款在本行2004年所进行的财务重组中,以无追索权方式出售于信达资产的不良贷款的一部分。
基于此事,本行推行了多项措施,以加强个人贷款信贷风险管理职能,如更加侧重对按揭贷款申请人的信贷度进行的独立调查,而非依重房地产发展商的推荐,以及成立拥有独立中、后台职能的零售贷款中心。
王雪冰事件
曾担任本行董事长、行长以及纽约分行行长的王雪冰,因接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贿款,协助有关公司取得贷款,于2004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刘金宝事件
本行前任副董事长兼中银香港控股副董事长、总裁刘金宝,以及另外三名中银香港控股雇员(包括中银香港控股的前任副总裁的朱赤和丁燕生),在1996至2003年间,通过未经授权转帐、伪造会计记录及其他方法,侵吞人民币约1,400万元。刘金宝在1997及1998年期间,也曾接受贿款,向多家公司提供若干特别待遇。刘金宝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本行上海分行的一名前任副行长也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6年。事件发生后,中银香港控股大规模重组其管理层。
赵安歌事件
本行前任副行长赵安歌因收取约人民币600万元的贿款,并与本行财务部门前任总经理合谋,挪用人民币5,000万元的资金,于2004年被判无期徒刑。本行已收回被挪用的资金。
开平事件
1993年至2001年期间,本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的先后三任负责人合谋从该支行中侵吞、挪用约4.82亿美元的款项。上述人员涉嫌进行多种不正当行为,包括从事违规的外汇交易、提供帐外贷款,以及将银行资金转移至第三方人士。本行在将该支行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整合过程中,发现此事。自本行在2001年10月就此事展开调查后,上述三人均已逃离中国。本行已核销上述人员挪用的全部资金。美国政府已拘捕其中一人,并于2004年4月将其引渡回中国受审,其于2006年3月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另外两人已被美国执法部门拘捕,被联邦大陪审团控告诈骗、洗钱及欺诈,预计将于2006年9月在美国拉斯维加斯内华达地方法院进行审讯。目前,此事仍在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行已就此事的潜在损失计提全数准备。
基于此事,本行在2001年关闭了银行内部交易系统,并重新设置本行的清算收付系统。在各事件中,本行已在权力范围内严惩涉案人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纠正上述事件所反映任何与经营或内部控制相关的不足之处。本行相信这些特殊事件所引致的财务损失和其他负面因素,并未对本行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本行将会继续专注改善和加强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职能,目标是要成功防止这些特殊事件和不正当行为再次发生。
(二)其他事项
1999年和2000年,本行将本金及应收利息总值为2,674亿元的不良资产售予东方资产,作为对价,后者于2000年7月1日向本行发行面值为1,600亿元的十年期金融债,年利率2.25%,并向本行支付现金1,074亿元。东方资产将利用出售其所持有的不良资产而获得的部分资金偿还该笔金融债券的本息。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所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券本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87号),从2005年1月1日起,如东方资产不能按照债券约定的条款足额向本行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财政部将向其提供资金支持,以协助其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名:
肖 钢 李礼辉 张景华
俞二牛 朱彦 张新泽
洪志华 黄海波 Frederick Anderson Goodwin
佘林发 华庆山 李早航
梁定邦 William Peter Cooke
Patrick de Saint-Aignan Alberto Togni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9日

监事签名:
刘自强 王学强 刘万明
李春雨 刘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9日
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李礼辉 华庆山 李早航
周载群 张燕玲 张林
朱民 诸鑫强 王永利
Lonnie Dounn 杨志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9日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王 俊
王红兵
项目主办人:廖邦政
公司法定代表人:朱 利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6月9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贾晓亮 胡腾鹤
项目主办人:金剑华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9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倪毓明
牛国锋
项目主办人:赵玉华
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9日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石铁军 张 涛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马洪力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006年6月9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经本所审计的申报会计报表及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05、2004及2003年度的补充会计报表、经本所审核的盈利预测、经本所审阅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摘要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补充说明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由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补充说明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上述由本所出具的报告及说明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周忠惠
吴卫军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周忠惠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6年6月9日

五、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沈 琦
注册资产评估师: 高 忻 苏 诚 郜治宙
徐 晓 董建中 刘 松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06年6月9日

六、验资机构声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经本所验证的贵公司投入注册资本金的相关内容与本所出具的《中国银行投入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4)第15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6)第2号)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6)第14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上述验资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周忠惠
吴卫军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周忠惠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6年6月9日
第十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发行保荐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4、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5、公司章程
6、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到本行及主承销商住所查阅。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8:30—11:30,13:30—16:30。
四、信息披露网址:
http://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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