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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5-1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
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http://www.sse.com.cn)和发行人(http://www.stocke.com.cn)网站。投资者
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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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并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召开
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草
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
如下: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
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还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或者以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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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增加公司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本次
发行后对股东权益的分红回报,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已
根据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鉴于公司业务增长稳定、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业务逐步成长、公司新型业务
将快速发展,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并且未来几年仍
将保持良好增长态势,因此,未来三年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二)公司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1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的
利益,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
(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本次发行股份的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
享有。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
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锁股期限。在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
管理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
见书前三年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
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对于不
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48 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
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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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如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内容,其承诺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
规减持所得”)归本公司所有,如股东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
有权按照股东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
直至股东履行该等承诺。同时,若股东应履行而未履行该等承诺超过 30 日,则
本公司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直接冲抵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违规所得,股
东放弃并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现金分红不足赔偿的部分股东将
自愿按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的、剩余未赔偿的损失金额申请冻结所持
有的本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股东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根据财企[2009]94 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国资委浙国资产权[2013]9 号《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A 股首发上市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和浙江省国资委浙国资产权[2015]10
号《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对于本公司国
有股东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将承继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
司控股股东上三高速就锁定股份期限及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
(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上三高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
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三高速于 2011 年增持的股份,自 2011 年 1 月 6 日起六十个月内或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长原则为准),上三高速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上三高速于 2012 年整体变更时增持的股份,自 2012 年 7 月 10 日起
六十个月内或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长原则为准),上三
高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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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三高速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上三高速所持的本公司股票,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上三高速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上三高速于锁定期届满时起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时,每年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
3、关于承诺履行
上三高速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相关承
诺,自愿接受监督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三高速如违反上述“1、关于股份锁定”和“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载明的承诺擅自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
称“违规减持所得”)归本公司所有,如上三高速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本公
司,则本公司有权按照上三高速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
付上三高速现金分红。
此外,若上三高速应履行而未履行相关承诺超过 30 日,则本公司可将上述
暂扣的现金分红用于代上三高速履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者赔偿司法机
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的损失等),上三高速放弃并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
追索权。现金分红不足赔偿的部分,上三高速同意按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
认定的、剩余未赔偿的损失金额冻结所持有的本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上三
高速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本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按照孰长原则承诺的锁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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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增持股份,于 2011 年 1 月 6 日就增持股份取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就发行人整体变更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 2012 年 7 月 10 日起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增持
的股份锁定六十个月,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上三高速 所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
根据孰长原则,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
其他股东(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增持股份,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就发行人整体变更取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义乌市裕中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裕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振东集团有限公司
自 2012 年 7 月 10 日起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增持
浙江中义集团有限公司
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该承诺期限已过),
西藏朴仁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丽水市和信投资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十二
有限公司)
个月。
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
浙江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孰长原则,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义乌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
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义乌联顺投资有限公司
义乌市金瑞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泾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股东(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受让股份,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就受让股份取得浙江证
监局核准)
自 2014 年 12 月 19 日起受让的股份锁定三十六
个月,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
台州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定十二个月。
根据孰长原则,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
注:丽水市和信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迁至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并更名为西藏朴仁济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

(一)我国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出现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及收入利润情况与证券市场表现具有很强的相关
性。而证券市场受到宏观经济表现、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发展程度、国际经济
形势和境外金融市场波动以及投资者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呈现一定的周期
性且波动性较大,导致业绩可能在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这将给本公司的经纪
业务、投行业务、自营业务、信用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经
营和收益带来直接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还可能产生叠加效应,从而放大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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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绩波动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时间较短,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一百多年的运
行经验,我国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市场,市场发展不成熟,表现为证券市场在
短期内的大涨大跌。以上证指数为例,2013 年度上证指数最高上涨至 2,444.80
点,最低下探至 1,849.65 点,全年大部分时间内在 2,000~2,200 点区间范围内运
行;2014 年末,上证指数上涨至 3,234.68 点,全年涨幅为 52.87%;2015 年上
半年,上证指数从年初 3,234.68 点上涨至 6 月中旬的 5,178.19 点,半年之间最
高涨幅达到 60.08%,而后开始快速下跌,直至 2017 年 3 月底在 3,200 点上下震
荡。
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对本公司收入、利润造成直接影响。例如在股指大
幅上涨期间,会带来二级市场成交量的大幅提高,从而带动公司经纪业务、融
资融券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收入的大幅增长。同时,二级市场股票估值的提
高,使公司自营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大幅增长,而在股指大幅下跌期间,市场
成交量的萎缩导致公司经纪等业务收入的下降和自营业务投资收益的减少。因
此,本公司存在因证券市场周期性、波动性而导致收入、利润波动的风险,未
来不排除在证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等极端情形下,本公司营业利润大幅下降甚
至亏损的可能。
(二)地域集中的风险
公司证券营业部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境内,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
在浙江省具备从事经纪业务资质的分支机构共 62 家,占具有从事经纪业务资质
分支机构总数的 62.00%。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公司从浙江省取得的证
券经纪业务收入合计占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66%、86.25%及
87.75%。而目前公司财务顾问业务及场外市场业务的承揽、资产管理产品的销
售等亦主要依靠浙江省内企业及客户资源。未来,若各证券公司在浙江省内各
项业务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将给本公司业绩表现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若未来
浙江省经济的景气程度走低,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公司的各项业务造成不利影
响。
(三)经纪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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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主要业务之一,目前仍为证券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公司经纪业务贡献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分别为 29.38%、43.04%及 29.73%。报告期内经纪业务贡献的营业收
入占比较大,经纪业务是本公司的重要业务。
证券市场交易量方面,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及投资者信心
等诸多因素影响,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沪深市场股票基金权证交易量分
别为 78.96 万亿元、270.32 万亿元及 138.91 万亿元,本公司同期的沪深市场股
票基金权证交易量分别为 1.72 万亿元、6.49 万亿元及 3.51 万亿元,与市场波动
趋势基本一致。
证券交易佣金方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自 2002 年 5 月起,对
证券交易佣金费率实行设定最高上限并向下浮动的政策。由于证券市场经纪业
务竞争日趋激烈以及证券交易方式的变化,该政策的出台导致市场经纪业务佣
金费率持续下滑。2014 年以来,受证券公司设立营业部主体资质的放开、证券
公司客户非现场见证开户和网上开户政策的实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等影响,
行业及公司佣金费率均出现下滑。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证券市场平均净
佣金费率分别为 0.66‰和 0.50‰及 0.38‰。同期,本公司的经纪业务净佣金费
率为 0.59‰、0.42‰及 0.35‰。同时,互联网公司利用用户数量优势、资金优
势,纷纷开展金融产品销售、网上投顾等业务,抢占客户财富管理市场,给证
券公司经纪业务带来进一步压力。随着未来竞争环境的变化,公司面临经纪业
务平均净佣金费率水平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综上,公司存在因二级市场交易活跃度降低、证券交易佣金费率下滑而导
致经纪业务未来盈利能力下滑的风险。
(四)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2013 年 4 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商资管正式成立,并于 2013 年 7 月取得
经营业务许可证,浙商资管承继了原由浙商证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并负责开
展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资产管理规模约 1,372.23 亿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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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标的逐渐丰富,但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仍不成熟,
投资品种较少,风险对冲机制依旧较为欠缺,收益分配机制尚不健全。在此市
场环境下,本公司为客户设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水平可能会由于市场波
动、投资标的选择不当、风险管理措施不妥等原因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本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及业绩。
同时,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资产管理产品的替代产品日益丰
富,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亦面临着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的
竞争。若公司资产管理的产品线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可能对本公司资产管
理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较大,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管理规模超过 800 亿元。若该类业务管理费费率因市场竞争加剧而
下降,则本公司可能面临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下降的风险。同时若在开展该类业
务的过程中未能完善执行尽职调查或相关业务操作制度,则本公司可能面临受
托管理资产发生损失引发的潜在纠纷,进而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五)自营业务风险
目前本公司自营业务主要涉及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种。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本公司自营业务贡献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8,937.94 万元、45,136.46 万
元及 25,878.60 万元。本公司自营业务主要面临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投资产
品的内含风险和投资决策不当及操作失误风险。
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证券市场的走势容易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及投资
者心理预期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产生较大幅度和较频繁波动;同时,尽管股指
期货等创新业务的陆续推出为投资者在风险管理手段上提供了更多选择,但总
体而言,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尚不完善,投资品种较少,本公司无法通过应
用各类投资工具完全规避市场风险。因此,公司自营业务的业绩与市场景气程
度存在相关性,市场疲软时公司自营业务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投资产品的内含风险。本公司自营业务亦面临投资产品的内含风险,如债
券可能面临发行主体违约或信用评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甚至无法兑付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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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股票可能面临上市公司业绩下降、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或其他突发事件
导致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自营业务收益出现下滑。
投资决策不当及操作失误风险。公司在选择证券投资品种、证券买卖时的
投资决策不当和操作失误,也会对证券自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六)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目前,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
和场外市场业务等。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贡献的
营业收入分别为 22,914.43 万元、28,928.09 及 45,235.70 万元,占本公司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7.10%、4.67%及 9.84%。其中,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对证券承
销与保荐业务有较强的依赖。因此,宏观经济、企业盈利情况与融资需求、证
券一级市场的发行节奏、本公司保荐及承销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将对本公司投
资银行业务收入产生较大影响。若中国证监会等项目审批速度放慢,一级市场
投资者认购意愿不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将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同时,投资银行业务从承揽、执行、报批到发行上市的整个过程受到诸多
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大部分的
收入一般在证券发行完成后一次性取得,更增加了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的不确定
性。此外,未来亦不排除由于改制上市方案设计不合理、对企业发展前景和市
场系统性风险的判断失误、未能尽职勤勉、持续督导工作不到位、发行人或者
其他发行当事人的欺诈或者不当行为、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而导致发行申请被否
决、推荐企业发行证券失败、受到监管措施、受到行政处罚或涉诉,并由此给
公司带来声誉和经济损失的可能。另外,如本公司在保荐业务过程中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此外,随着投资银行业务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公司通常采用余额包销方
式进行证券承销,如果公司对企业发展前景和市场系统性风险判断出现偏差或
发行方案本身设计不合理,导致股票发行价格或债券的利率和期限设计不符合
投资者的需求,或出现对市场走势判断失误、发行时机掌握不当等情形,公司
将可能承担因发行失败导致全额包销或者大比例包销而产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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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货业务风险
本公司通过子公司浙商期货开展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
咨询、资产管理业务,并通过其子公司浙期实业开展期货相关的仓单服务、合
作套保、第三方风险管理、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业务。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05,131.90 万元、121,949.69 万元及 130,620.16 万
元,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2.58%、19.70%及 28.43%。
随着期货市场竞争加剧、各期货公司的加大投入,公司期货业务将面临激
烈的市场竞争。其中,由证券公司控股的期货公司数量在逐步增加,若控股证
券公司原本就有较为充足的营业部资源,并将其与所控股期货公司进行有效整
合,则公司的期货业务将面临该等期货公司的较强冲击,并且未来由于期货交
易所调整佣金费率以及市场竞争加剧均有可能导致佣金费率下滑,进而对期货
业务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若公司在投资者风险提示、交易监管等方面出现疏
漏,则有可能面临诉讼、赔偿等风险,对公司的声誉及财产造成损害。
此外,若浙商期货子公司浙期实业在开展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等业务过程
中未能做好流动性管理、交易对手管理,亦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交易对手
违约的情形,进而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八)融资融券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风险
本公司已于 2012 年 6 月正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2012 年下半年起,公司陆
续获批开展约定式购回、股票质押式回购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本公司融资融券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分别实现收入 66,887.11 万
元 、171,689.60 万元 及 117,315.91 万元, 占本公司营业收 入的 比例分别为
20.73%、27.74%及 25.53%。
目前,行业内融资融券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普遍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如
果公司未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拓展优质客户,或者资金储备
不足,可能导致融资融券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萎缩、收入下降的风险。
此外,本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的过程中面临因担保物
市场价格急剧下跌导致的市场风险、交易对手方无法偿还欠款的信用风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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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平仓引起纠纷的法律风险、内控制度建设未能跟随业务变化及时调整导致内
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的制度风险等,从而可能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
(九)盈利模式风险
随着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逐步发展,以及行业管制的逐步放
松,我国境内资本市场正在向着多元化的方向迈进。但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境
内资本市场投资品依旧较少,金融衍生品尚处在发展初期,证券公司业务种类
较为单一,主要收入仍然来源于经纪、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各
证券公司业务同质化竞争加剧,从而降低了经营收入,对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
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盈利模式的单一导致证券公司的业绩与外部环境和市场
行情高度相关。一旦市场较为低迷,包括本公司在内的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将
受到较大影响。
(十)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公司数量已达 129 家。然而,证券公司
平均规模较小,证券行业内的市场竞争亦日益加剧。一方面,部分证券公司利
用自身优势通过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上市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增强资本实
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的竞争加剧,银行、保险、基
金、信托公司利用其客户、渠道方面的优势逐步进入以资产管理等为主的相关
业务领域,此外互联网金融的渗入一方面快速打破过去证券公司的渠道覆盖和
区域优势,另一方面也将推动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
研究业务的交叉服务和产品整合,促使证券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
同时,境外证券机构逐步渗透的趋势依旧延续。随着我国逐步履行加入
WTO(世界贸易组织)后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外资在国内市场的参与度
将进一步加深,经营领域将进一步扩大。部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在管理经验、
资金实力、营销网络、品牌声誉和激励机制等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使得我国
内资证券公司将在业务创新、人才储备、和市场开拓等方面面临激烈的竞争。
此 外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 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补充协议十,内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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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设立全牌照证
券公司最高持股比例可达到 51%。政策的放宽为国际投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提
供了更多机会,未来我国证券行业竞争可能越发白热化。
综上,在证券行业内外部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如本公司未能充分把握新一
轮行业改革创新机遇,将存在行业竞争地位和盈利能力受到一定挑战的风险。
四、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计划》,主要内容如
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
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
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
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预案
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应措施。
2、增持或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上市后,拟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组织公司的业绩发
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将其增持公
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包括
但不限于拟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
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180 个自然日内通过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完成增持事项。
(3)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经有权提案的人士或股
东提案,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进行表决。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
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
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
告。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实施回
购股份。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180 个自然日内通过交易所完成回
购事项。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
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交易
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将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其未按承诺向公司提供增持计划,则公司有权暂不
支付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其向公司提供增持计划或稳定股价方案终
止;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其主观原因不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按照
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相应暂扣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控
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票,则公司有权将之前暂扣的、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
股股东现金分红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
追索权。
(2)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
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如达到实施条件而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
低持股比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不批准相关稳定股价方案导致公司及控股股东等
相关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
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浙商证券承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
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公告回购新股的
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还
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新股发行价格与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如招股意向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而本公司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 30 个交易
日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
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且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
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
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上三高速承诺:
“浙商证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浙商证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
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浙商证券招
股意向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公告购回
股份的计划,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购回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的新股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期间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
整。并且,本公司作为浙商证券的控股股东,将督促浙商证券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相关承诺,
自愿接受监督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浙商证券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
扣,直至本公司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此外,若本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相关承诺超过 30 日,则浙商证券可将上述
暂扣的现金分红用于代本公司履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者赔偿司法机关
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的损失等),本公司放弃并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权。现金分红不足赔偿的部分,本公司同意按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
的、剩余未赔偿的损失金额冻结所持有的浙商证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公司
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前本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
到实际履行起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前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
履行起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将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薪
金的 50%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因职务职责而应履行的承
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5、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已对招股意向
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保荐机构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律师服务机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
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
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
册会计师已阅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
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
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
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
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
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
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
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
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6、业绩摊薄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将用于补充资本金,由于募集
资金的投入和产出需要一定的业务周期,可能导致公司在发行当年及以后一定
时期内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为降低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
大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承诺。
公司提醒投资者,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五、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
务信息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2017 年第 1 季度,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根
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2017]5353 号),
2017 年第 1 季度,公司经审阅后的主要财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3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总资产 5,465,799.20 5,373,724.56 1.71%
所有者权益 982,663.70 956,549.89 2.73%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100,927.42 95,870.02 5.28%
营业利润 34,623.73 26,591.57 30.21%
利润总额 35,134.51 27,608.03 27.26%
净利润 26,392.13 19,814.65 33.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392.13 19,814.65 33.2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项目 2017 年 3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5,999.35 19,013.51 36.74%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2,093.01 -395,944.21 66.64%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预计 2017 年 1-6 月经营情况
如下:
项目 金额 变动幅度
2017 年 1-6 月预测营业收入 18.55 亿元至 20.53 亿元 -13.41%至-4.17%
2017 年 1-6 月预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19 亿元至 6.01 亿元 -4.31%至 10.81%
2017 年 1-6 月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5.11 亿元至 5.93 亿元 -4.00%至 11.39%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 100,927.42 万元、
26,392.13 万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 5.28%、33.20%,业绩变动趋势与行业变
动趋势基本一致。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公司在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属证券行业的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
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九、发行人财务
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1、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1.00 元人民币
3、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拟发行
股票数量为 33,333.34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在该上限范围
内,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相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4、每股发行价格:【】元
5、定价方式: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通过发行
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方式确
定发行价格
6、发行后每股收益:0.37 元(按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发行市盈率:【】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8、发行前每股净资产:3.19 元(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
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
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10、发行市净率:【】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1、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
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或认可的其他
方式
12、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且同时满足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设定的具体条件的投资者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13、承销方式:本次发行采取由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
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14、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元和【】元(募集资金总额根据询价后
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乘以发行股数确定,募集资金净额则由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发行费用后确定)
15、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59,865,676.25 元,其中包括保荐
承 销 费 用 47,883,342.91 元 、 审 计 验 资 费 用 4,300,000.00 元 、 律 师 费 用
2,100,000.00 元、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450,000.00 元、发行手续费
用 1,132,333.34 元,上述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发行人已与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充分沟通,并承诺本次发行所支付的
保荐承销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所获得的增值税发票,不抵扣进项增值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ZHESHANG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成立日期: 2002 年 5 月 9 日
住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0571-87901964
传真号码: 0571-87901955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电子信箱: zszq@stocke.com.cn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和发起人
本公司系由浙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核发
《关于核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918 号),核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为 30 亿元。2012 年 9 月 12 日,浙江省工商局向本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00503)。本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设立时的持股情况
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股) 持股比例
1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124,825,159 70.8275%
2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46,140,436 4.8713%
3 义乌市裕中投资有限公司 144,000,000 4.8000%
4 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5,476,969 3.8493%
5 浙江裕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09,638,003 3.6546%
6 振东集团有限公司 64,009,663 2.1337%
7 浙江中义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0 2.0000%
8 丽水市和信投资有限公司 37,893,891 1.2631%
9 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 37,608,047 1.2536%
10 浙江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4,794,037 1.1598%
11 义乌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 30,155,824 1.0052%
12 义乌联顺投资有限公司 30,155,824 1.0052%
13 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0,155,824 1.0052%
14 义乌市金瑞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0 1.000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股) 持股比例
15 上海泾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146,323 0.1715%
合计 3,000,000,000 100.0000%
(二)发起人投入资产的内容
本公司由浙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在浙商有限中享有的经
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相应比例的股份作为出资,公司设立后整体承继原浙商有
限所有资产。除部分房产尚待办理产权证及变更产权证权利人外,本公司已经
完成了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和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 300,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 33,333.34 万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
根据财企[2009]94 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实施办法》、浙江省国资委浙国资产权[2013]9 号《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A 股首发上市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和浙江省国资委浙国资产权[2015]10
号《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动的批复》,在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
时,公司国有独资股东台州金投应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履行国有股转持义
务,将其所持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公司混合所有制
国有股东上三高速应代其国有出资人履行转持义务,将转持股份对应的等额资
金上缴中央金库。
以发行 33,333.34 万股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总股本的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 持有股份
号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1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SS) 2,124,825,159 70.8275% 2,124,825,159 63.7448%
2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46,140,436 4.8713% 146,140,436 4.3842%
3 义乌市裕中投资有限公司 144,000,000 4.8000% 144,000,000 4.3200%
4 台州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SS) 115,476,969 3.8493% 113,758,635 3.4128%
5 浙江裕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09,638,003 3.6546% 109,638,003 3.2891%
6 振东集团有限公司 64,009,663 2.1337% 64,009,663 1.9203%
7 浙江中义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0 2.0000% 60,000,000 1.8000%
8 西藏朴仁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7,893,891 1.2631% 37,893,891 1.1368%
9 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 37,608,047 1.2536% 37,608,047 1.1282%
10 浙江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4,794,037 1.1598% 34,794,037 1.043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 持有股份
号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11 义乌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 30,155,824 1.0052% 30,155,824 0.9047%
12 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0,155,824 1.0052% 30,155,824 0.9047%
13 义乌联顺投资有限公司 30,155,824 1.0052% 30,155,824 0.9047%
14 义乌市金瑞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0 1.0000% 30,000,000 0.9000%
15 上海泾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146,323 0.1715% 5,146,323 0.1544%
16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 - 1,718,334 0.0516%
17 公众股股东 - - 333,333,400 10.0000%
合计 3,000,000,000 100.0000% 3,333,333,400 100.0000%
注:1、股东名称后 SS(即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标识的含义为国有股东
2、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上三高速以上缴资金方式代其国有出资人履行转持义务
上表所列本次发行前各国有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性质系根据浙江省国资
委《关于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12]30 号)和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股东变动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15]10 号)界定。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部分。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
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全资子公司浙商期货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浙商期货全资子公司浙期实业从事的主要业务为:
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第三方风险管理、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浙商期货全资
子公司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期货合约交易、就期货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合约提供意见。
全资子公司浙商资本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
理、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服务。浙商资本全资子公司东方聚金从事的主要业务
为:投资管理、财务咨询。浙商资本、东方聚金参股子公司东方聚金嘉华、聚
金嘉为、聚金嘉同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
全资子公司浙商资管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参股公司浙商基金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参股公司浙江股交中心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为省内企业提供股权、债权和
其他权益类产品的转让和融资服务。
公司业务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业务和融资融券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等。报告期内,公司各项业务营业收
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单位:万元
2016 年
项目 融资融券等证
投资银行业 总部后台及其
证券经纪业务 期货业务 自营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券信用交易业 直投业务 抵销 合计
务 他

营业收入 136,599.07 130,620.16 25,878.60 57,630.96 45,235.70 117,315.91 2,012.04 -55,798.53 -3.61 459,490.30
占比 29.73% 28.43% 5.63% 12.54% 9.84% 25.53% 0.44% -12.14% 0.00% 100.00%
营业成本 76,687.82 112,365.86 3,112.10 32,201.82 23,921.77 3,016.82 541 45,314.02 -225.59 296,935.64
占比 25.83% 37.84% 1.05% 10.84% 8.06% 1.02% 0.18% 15.26% -0.08% 100.00%
营业利润 59,911.25 18,254.30 22,766.50 25,429.13 21,313.93 114,299.09 1,471.03 -101,112.55 221.98 162,554.66
占比 36.86% 11.23% 14.01% 15.64% 13.11% 70.31% 0.90% -62.20% 0.14% 100.00%
单位:万元
2015 年
项目 融资融券等证券 总部后台及
证券经纪业务 期货业务 自营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 直投业务 抵消 合计
信用交易业务 其他
营业收入 266,386.48 121,949.69 45,136.46 63,170.99 28,928.09 171,689.60 739.36 -75,424.58 -3,685.77 618,890.32
占比 43.04% 19.70% 7.29% 10.21% 4.67% 27.74% 0.12% -12.19% -0.60% 100.00%
营业成本 122,002.23 105,311.01 2,824.80 40,309.33 11,189.36 19,428.18 489.48 65,757.66 -2.72 367,309.33
占比 33.22% 28.67% 0.77% 10.97% 3.05% 5.29% 0.13% 17.90% 0.00% 100.00%
营业利润 144,384.25 16,638.68 42,311.66 22,861.66 17,738.73 152,261.41 249.88 -141,182.23 -3,683.05 251,580.98
占比 57.39% 6.61% 16.82% 9.09% 7.05% 60.52% 0.10% -56.12% -1.46% 100.00%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融资融券等证券 总部后台及
证券经纪业务 期货业务 自营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 直投业务 抵消 合计
信用交易业务 其他
营业收入 94,810.17 105,131.90 18,937.94 30,032.08 22,914.43 66,887.11 1,821.65 -16,850.85 -1,000.00 322,684.44
占比 29.38% 32.58% 5.87% 9.31% 7.10% 20.73% 0.56% -5.22% -0.31% 100.00%
营业成本 61,771.02 92,470.33 1,333.29 18,112.17 16,164.97 5,886.62 637.07 26,318.72 68.66 222,762.84
占比 27.73% 41.51% 0.60% 8.13% 7.26% 2.64% 0.29% 11.81% 0.03% 100.00%
营业利润 33,039.15 12,661.58 17,604.64 11,919.92 6,749.46 61,000.49 1,184.58 -43,169.56 -1,068.66 99,921.60
占比 33.07% 12.67% 17.62% 11.93% 6.75% 61.05% 1.19% -43.20% -1.07% 100.0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二)发行人所属行业的竞争情况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出台,行业监
管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行业得以快速发展。目前,我国证券行业竞
争情况呈现以下特点:(1)证券公司数量众多,但整体规模较小;(2)传统
业务收入占比较高,收入结构单一;(3)行业集中度较高;(4)证券行业加
深对外开放,行业竞争加剧;(5)证券行业内外部环境变化催生新的竞争格
局。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近年来,本公司努力把握证券市场的发展机遇、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已经
发展成为一家综合类中型证券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净资本规模
为 70.57 亿元,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评定的 2016 年证券公司分类中被评为 B 类 BBB 级证券公司。
2014 年、2015 年,本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排名情况如下:
项目 2014 年 2015 年
总资产 31
净资产 42
净资本 42
营业收入 40
净利润 48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经纪业务方面,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 2014 年、2015 年证券公司客
户资金余额排名(合并口径),本公司分别位列第 25 名、第 23 名;2014 年、
2015 年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合并口径),本公司分别位列第 23 名和
第 19 名。
资产管理业务方面,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 2014 年、2015 年证券公
司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排名,本公司均位列第 15 名。
期货业务方面,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 2016 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浙
商期货被评为 BBB 类期货公司。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统计,2015 年底浙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期货净资产行业排名第 18 名,2015 年浙商期货净利润行业排名第 17 名。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如下表所示:
注册号/
序号 商标名称 商品类别 取得方式 有效期限
申请号
1 7771514 36 注册 2011.2.21—2021.2.20
2 7771511 36 注册 2011.2.21—2021.2.20
3 7771473 36 注册 2011.2.21—2021.2.20
4 7771476 36 注册 2011.2.21—2021.2.20
5 7771464 36 注册 2011.2.21—2021.2.20
6 7771469 36 注册 2011.2.21—2021.2.20
7 7771484 36 注册 2011.2.21—2021.2.20
8 9262116 36 注册 2012.3.28—2022.3.27
9 9262148 36 注册 2012.4.7—2022.4.6
10 9338578 36 注册 2012.5.14—2022.5.13
11 11444617 36 注册 2015.08.14-2025.08.13
12 13897366 36 注册 2015.11.07-2025.11.06
13 14522340 36 注册 2016.03.21-2026.03.20
(二)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分支机构拥有 101 处房屋所对应
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本公司及分支机构合法取得并拥有该等
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
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拥有 1 处房屋所对应的位于上海市
长乐路的一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为:
根据沪房地徐字(2015)第 026091 号《房地产权证》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1994 年 12 月 31 日作出的《关于批准上海长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技术监督中
心业务楼工程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通知》(沪府土征(1994)463 号),本公司
上海长乐路营业部的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转让(实质上属于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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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为 481.4 平方米,本公司已完成该宗土地使用权证的更名手续,本公司与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协商,计划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名下 1 宗划拨土地使用权不会影响发行人目前的
经营活动,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共有 102 处自有房产,其中 101 处
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共计 52,268.12 平方米。
在上述本公司已经取得房产证的 101 处房屋中,99 处房屋房产证登记的权
利人为浙商证券及其分支机构,2 处房屋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浙商有限,尚
待办理房产证登记权利人由浙商有限更名为浙商证券的手续。
除上述已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以外,本公司自有的 1 处位于北京
市和平里小黄庄的和平西苑 7 号楼 1507 室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该处房屋目
前作为本公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证券营业部员工宿舍使用,本公司拥有该处房
屋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 102 处房屋的所有
权,其中 99 处房屋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浙商证券,2 处房屋房产证登记的权
利人为浙商有限,该等 2 处房屋房产证登记权利人更名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就 1 处位于北京市和平里小黄庄的和平西苑 7 号楼 1507 室的房屋,在发行人取
得该处房屋的房产证之前,发行人不能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处房
屋,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目前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主要业务许可证
本公司所处的证券行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本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已
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或资格证书。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本公司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30000738442972K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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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 90 家证券营业部均持有中国证监会
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3)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 17 家分公司均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
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其他主要业务资格
(1)浙商证券
序号 证书名称/资质名称 资质内容 发证机关 核发时间
《关于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 股票承销商资格的批复》(证 核准股票承销商资格 中国证监会 2002.8.1
监机构字[2002]232 号)
《关于核准金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 核准从事受托投资管理
2 中国证监会 2002.10.12
批 复 》 ( 证 监 机 构 字 业务资格
[2002]311 号)
《关于同意金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从事我所 B 股经纪业务 同意从事上交所 B 股经
3 及 A 股席位转为 B 股有形席 纪业务,B 股有形席位 上交所 2002.12.9
位 的 函 》 ( 上 证 会 字 号为 NO.90172
[2002]153 号)
《关于同意金信证券有限责任 同意金信证券从事申请
4 公司申请 B 股席位的批复》 B 股席位,B 股席位编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2.12.12
(深证复[2002]318 号) 号为 077000
《关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等十六家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 核准从事网上证券委托
5 中国证监会 2003.2.8
托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信 业务资格
息字[2003]1 号)
《关于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准予公司参与全国银行
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 全国银行间同业
6 间同业拆借中心组织的 2003.2.24
的通知》(中汇交发[2003]41 拆借中心
债券交易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东吴证券
批准公司成为全国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等 7 家证券公司
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7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 2003.4.1
从事同业拆借业务,核
成员的批复》(银复[2003]68
定拆借限额为 2.1 亿元
号)
《关于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 股票主承 销商资 格的 批复》 核准股票主承销商资格 中国证监会 2003.4.17
(证监机构字[2003]95 号)
《关于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核准开办开放式证券投
9 中国证监会 2004.6.23
资格的批 复》( 证监 基金字 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2004]9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证 授予浙商证券深圳证券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4
书》(会员编号:000648) 交易所会员资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证 授予浙商证券上海证券
11 上交所 2007.4.27
书》(会员编号:0072) 交易所会员资格
《关于核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12 中国证监会 2008.4.1
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绍业务
[2008]4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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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书名称/资质名称 资质内容 发证机关 核发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 授予浙商证券上海证券
13 统合格投资者资格证书》(证 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 上交所 2008.6.6
号:A00035) 格投资者资格
《关于同意浙商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 同意申请设立集合资产
14 浙江证监局 2009.1.12
划的确认函》(浙证监函 管理计划
[2009]5 号)
《关于同意浙商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 同意开展定向资产管理
15 浙江证监局 2009.1.12
确 认 函》 ( 浙证 监函 [2009]6 业务
号)
16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 会员资格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9.2.12
《关于对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无异议的
17 直接投资业务 浙江证监局 2011.8.26
函》(浙证监机构字[2011]97
号)
《关于核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融资 融券业 务资 格的批
18 融资融券业务 中国证监会 2012.4.27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2]608
号)
《关于反馈证券公司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
19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2.6.11
案专业评价结果的函》(中证 业务
协函[2012]388 号)
《关于浙商证券开展约定式购
回证券交易业务试点的无异议 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业
20 中国证监会 2012.9.18
函 》 ( 机 构 部 部 函 [2012]494 务
号)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继续经营外汇业务无异议的 同意公司换领《证券业
21 浙江证监局 2012.12.10
函》(浙证监机构字[2012]96 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务外
汇经营许 可证》 (汇 资字第
批准从事“外币有价证
22 SC201305 号 ; 有 效 期 为 :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3.12
券经纪业务”
2012 年 12 月 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
《关于核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
23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浙江证监局 2013.3.18
批复》(浙证监许可[2013]23
号)
同意公司作为主办券商
全国中小企业股
《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股转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24 份转让系统有限 2013.3.21
系统函[2013]94 号 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和
责任公司
经纪业务
《关于确认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 确认公司股票质押式回
25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3.7.1
权限的通知》(上证会字 购业务交易权限
[2013]85 号)
《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
同意公司开通股票质押
26 限开通的通知》(深证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7.2
式回购交易权限
[2013]60 号)
《关于反馈浙商证券权益类互
换交易业务方案专业评价结果 通过浙商证券权益类互
27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4.4.21
的 函 》( 中 证 协 函 2014[198] 换业务方案
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序号 证书名称/资质名称 资质内容 发证机关 核发时间
《关于确认金融衍生品业务方
对浙商证券收益互换业
案 备 案 的 函 》( 中 证 协 函 2014.5.23
务方案予以备案
[2014]269 号)
《关于反馈浙商证券场外期权
通过浙商证券场外期权
28 业务方案专业评价结果的函》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4.7.18
业务实施方案
(中证协函 2014[434]号)
同意浙商证券作为做市 全国中小企业股
《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股
29 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份转让系统有限 2014.8.6
转系统函[2014]1166 号)
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 责任公司
《关于同意开展柜台市场试点
30 的 函 》( 中 证 协 函 [2014]631 同意开展柜台市场试点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4.10.14
号)
《关于同意开展互联网证券业
同意开展互联网证券业
31 务 试 点 的 函 》( 中 证 协 函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4.11.20
务试点
[2014]725 号)
《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 对浙商证券开展私募基 中国证券投资者
32 2015.1.13
无异议函》(证保函 2015[27] 金综合托管业务无异议 保护基金公司
号)
(2)浙商期货
①浙商期货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
②浙商期货 21 家营业部和 1 家分公司均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公司
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③2007 年 11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期货字[2007]308 号文,核准浙
商期货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④2007 年 12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期货字[2007]342 号文,核准浙
商期货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⑤2011 年 8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11]1287 号文,核准浙商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⑥2012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12]1502 号文,核准浙
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⑦浙商期货目前分别持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
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会员证书。
⑧2016 年 3 月 9 日,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浙商期货(香
港)有限公司)获得由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编号为(F)235108 的期货业务牌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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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商资管
①浙商资管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8 月 9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066913005R 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②浙商资管 3 家分公司均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③2014 年 8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14]857 号文,核准浙商
资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4)浙期实业
①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浙商期货有限公
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备案申请的复函》(中期协函
字[2013]51 号),对浙商期货提出的关于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
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予以备案,备案试点业务为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和第三
方风险管理;
②浙期实业持有淳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颁发的编
号为:浙杭(淳)安经字[2016]13003366 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
围为:不带储存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甲醇、乙醇[无水]、硝化甘油乙醇溶液
[含硝化甘油≤10%]、煤焦沥青;
③浙期实业持有编号为 01411102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④浙期实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于 2013 年 7 月 23 日颁发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⑤浙期实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颁发的《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
⑥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浙期实业有
限公司新增试点业务备案申请的复函》(中期协函字[2014]382 号),对浙期实业
提出的新增业务予以备案,新增备案试点业务为定价服务、基差交易。
(5)东方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取得《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P1007976)。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本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
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商期货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
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浙商期货全资子公司浙期实业从事的主要业
务为: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第三方风险管理、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本公司
全资子公司浙商资本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
产管理、财务咨询服务;浙商资本全资子公司东方聚金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投
资管理、财务咨询;浙商资本及东方聚金参股但东方聚金作为唯一普通合伙人
的东方聚金嘉华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本公司
全资子公司浙商资管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三高速从事的主要业务为:高等级公路的投资、建设、
收费、养护、管理,高速公路配套项目的开发经营及服务。
上三高速的控股股东沪杭甬从事的主要业务为:沪杭甬高速公路的建设、
设计、收费、养护、管理、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沪杭甬高速公路配套的沿线
加油站、汽车拯救、清洗、仓储(不含危险品)、餐饮(限分支机构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将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
经营:汽车修理,住宿,卷烟、雪茄烟、音像制品、书刊的零售,定型包装食
品的销售,中式餐供应。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维护及收费,交通工程物
资经营,交通运输及物流服务,实业投资,培训服务,交通工程的施工,高速
公路的养护、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车辆清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洗,车辆救援服务,建筑材料、花木、文化用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将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与上三高速、沪杭甬和交投集团均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同时,上
三高速、沪杭甬和交投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中,除本公司外,均未从事
证券业务,故本公司与上三高速、沪杭甬和交投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
同业竞争关系。
(二)重大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委托关联方发布广告
报告期内,本公司接受关联方浙江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发布服务金
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交易对方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浙江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
51.40 2.02% 504.00 23.96% 490.84 35.63%

(2)接受关联方的法律服务
报告期内,关联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相关
律师费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交易对方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341.04 89.57% 247.20 72.13% 211.00 57.27%
(3)代销关联方的金融产品
报告期内,本公司代销关联方浙商基金的基金产品,相关代销收入金额及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交易对方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浙商基金 0.31 0.01% 0.64 0.01% 0.61 0.05%
(4)向关联方提供交易席位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浙商基金管理的基金提供交易席位并收取手续
费佣金,相关手续费佣金收入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交易对方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浙商基金管理的基金 14.12 0.29% 11.28 0.25% 10.77 0.35%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下表所示:
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
接受关联方广告发布服务 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商业谈判后确定
接受关联方的法律服务 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商业谈判后确定
代销关联方的金融产品 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商业谈判后确定
向关联方提供交易席位 市场价格
(5)董监高薪酬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本公司董监高领取的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对方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董事 50.38 49.68 43.63
监事 123.03 139.30 152.41
高级管理人员 1,569.08 1,179.19 1,123.94
合计 1,742.49 1,368.17 1,319.98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向关联方出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提供财务顾
问服务、承销及认购关联方债券等关联交易,由于上述业务均为根据产品或客
户需求定制,不是常年持续发生的业务,故公司将相关关联交易列入偶发性关
联交易。
(1)向关联方购买房产
2014 年,本公司及浙商资管分别向金基房产购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明珠
国际商务中心 1 幢。其中本公司购买明珠国际商务中心 1 幢的 1、2 及 4 至 14
层合计 46 间商品房及地下 159 个停车位,浙商资管购买明珠国际商务中心 1 幢
的第 3 层 4 间商品房。上述协议约定的总价款为 6.97 亿元,其中本公司购房价
款为 6.45 亿元,浙商资管购房价款为 0.52 亿元。2014 年 12 月,金基房产向本
公司及浙商资管交付房屋。截至 2014 年末,本公司及浙商资管已分别向金基房
产支付购房价款 6.38 亿元及 0.51 亿元。此外,根据协议,金基房产向本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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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资管交付房屋产权证书时,本公司及浙商资管将向金基房产支付尾款
712.65 万元。2015 年底,本公司及浙商资管合计已全额支付房款 6.97 亿元。
随着近年来业务的发展,公司新设立融资融券部、互联网金融部等业务部
门,并成立浙商资管、浙商资本等子公司,办公场所已显拥挤。此外,公司子
公司浙商期货及其子公司浙期实业租赁的办公地点与总部距离较远,不利于与
总部间的高效沟通。因此,从公司业务发展及提高集中办公效率的角度,公司
购置新办公楼作为总部及下属子公司的办公场所具有必要性。
明珠国际商务中心所处的钱江新城为杭州核心金融区。工商银行、建设银
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浙江省分行以及浙商银
行、浙江农村信用社、浙商保险等浙江省当地的金融机构总部均有计划迁入该
区。从提升品牌形象,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沟通和协同作用的角度考虑,公司
购买明珠国际商务中心办公楼具有一定合理性。
公司及浙商资管向金基地产采购房产作价主要依据公司委托深圳市戴德梁
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德梁行”)针对明珠国际商务广场 1
幢出具的 V/B/1309/1093 号估价报告。公司及浙商资管向金基地产采购房产的
地上建筑单价为 33,900 元/平方米,停车位单价为 286,000 元/个(其中机械升降
停车位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为 229,000 元/个),与戴德梁行出具的估价报告一致。
保荐机构核查了项目周边同类写字楼及停车位售价,经核查,公司及浙商
资管采购项目的地上建筑及停车位定价与周边第三方项目的可比价格基本一
致,定价公允。
与 2012 年取消采购的明珠国际商务广场 B4 楼相比,公司 2014 年 7 月采购
的明珠国际商务广场 1 幢的地上建筑物单价增加 16.71%,停车位单价增加
20.68%。上述房产项目同属金基地产在钱江新城开发的明珠国际商务广场项
目。但由于明珠国际商务广场 1 幢的购买时间点较公司 2011 年 12 月采购的明
珠国际商务广场 B4 楼晚 31 个月。因此,公司的购买单价有所提高。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浙商证券已取得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出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报告期内各期
末,关联方持有由本公司或浙商资管募集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如
下:
①2016 年
单位:元
关联方 产品 份额
公司董事、监事及关键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董监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2,787,688.88
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
监高
公司董监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浙商金惠量化多策略 1 号集合资产管 2,037,965.85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
理计划

公司董监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 浙商金惠先锋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00,019.44

公司董监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浙商金惠新三板扬帆 1 号第三季集合 2,000,019.44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
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董监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296,550.69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
券投资基金

公司董监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 浙商金惠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67,676.73

公司董监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 198,056.74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
资基金

公司董监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 浙商汇金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80,492.25

公司董监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 浙商汇金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9,006.00

合计 10,267,476.02
②2015 年
单位:元
关联方 产品 份额
浙商金惠开封建投 2 号集合资产管理
沪杭甬 19,800,000.00
计划
本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浙商汇金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47,450.19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本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787,688.88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本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浙商金惠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58,024.85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本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浙商金惠先锋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00,019.44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本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浙商金惠新三板扬帆 1 号第三季集合
2,000,019.44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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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产品 份额
本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浙商金惠转型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11,988.75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本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浙商汇金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80,492.25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合计 29,085,683.80
③2014 年
单位:元
关联方 产品 份额
沪杭甬 金惠安吉旅发二期 10,000,000.00
沪杭甬 金惠来宾城投 19,800,000.00
沪杭甬 金惠开封建投 2 号 19,800,000.00
本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汇金 1 号 670,820.06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本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金惠 2 号 800,058.00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本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汇金灵活定增 2,787,688.88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本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金惠来宾城投 2,277,000.00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本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金惠转型成长 1,011,988.75
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合计 57,147,555.69
注:“汇金 1 号”原系本公司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该产品说明书中约定:委
托人在推广期参与的计划份额,如果持有至集合计划到期时的计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份额面
值,本公司作为管理人将用所认购的计划份额在集合计划到期时所对应的净值有限承担委托人的投资损
失,直至该部分计划份额的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份额面值,或本公司所认购的计划份额在集合计划
到期时所对应的净值全部补偿完为止。本公司并且承诺参与该计划的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及展期期间
(如有展期)不会提前退出。浙商资管成立后,该理财产品从本公司划转到浙商资管名下并继续持有,上
述约定之义务及本公司之承诺亦由浙商资管继承。“汇金 1 号”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正式设立,存续期为 7
年,将于 2017 年到期。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上三高速的控股股东,沪杭甬董事会定期授权其管理层
一定的投资额度,允许其管理层使用该公司自有资金购买证券、理财产品进行
投资。浙商资管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有较高的收益率,符合沪杭甬的投
资目标。因此,在综合考虑浙商资管的资产管理能力,沪杭甬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等因素后,沪杭甬在报告期内认购了由浙商资管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表中关联自然人持有浙商资管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均为个人依
据投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的投资决定。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出售的资产管理产品均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
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为通过营业部渠道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发售,关联
方在认购相关产品时,遵循统一的认购规则和时间安排,认购费率及认购方式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与其他投资者一致,不存在享有优先购买权利的情况。同时,关联方认购的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为不分级产品,其享有的收益与其他投资者不存在差
异。
(3)向关联方借款并支付利息
2014 年 1 月,浙期实业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
投财务”)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浙期实业为支付购货款向交投财务借款
5,850.00 万元,借款期限由 2014 年 1 月 16 日至 2014 年 6 月 5 日,借款利率为
6.16%。浙期实业已向交投财务还清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 122.56 万元。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均支付相应利息,利率水平与
市场环境一致,不存在明显有失公允的情况。
(4)向关联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2013 年 6 月,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聘请本公司担任财务顾问,本公司 2013
年、2014 年分别实现财务顾问业务收入 200.00 万元、495.00 万元。
2015 年 2 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聘请本公司担任财务顾问,本
公司 2016 年实现财务顾问业务收入 92.45 万元。
2015 年 6 月,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本公司担任财务顾问,本公
司 2015 年实现财务顾问业务收入 800.00 万元。
(5)承销及认购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2013 年 10 月,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 2013 年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协议,聘请本公司担任其于上交所备案的 2013 年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承销商,以包销方式承销该期债券。该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500.00
万元,本公司 2013 年收到相应承销费用 1.00 万元,并以 500.00 万元认购其发
行的债券。2014 年 10 月,本公司持有的上述 500.00 万元债券到期,已由浙江
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兑付。
公司承销私募债券属于日常经营范围。公司根据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需求,承销其发行的私募债券,为公司日常业务开展需要,具有必
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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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销浙江浙大网新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券费率与公司
同期承销的第三方发行的私募债券费率一致,不存在明显有失公允的情况。
2014 年 8 月,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承销协议,聘请本公司担任其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以代销方式承销本次股票发行。该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5,000 万股
(含 5,000 万股),本公司收到承销费 1,400.00 万元。
2015 年 5 月,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独立财务顾问协
议,聘请本公司担任其 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本公司
收到相应承销费用 200.00 万元。
2015 年 10 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 2015 年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聘请本公司担任其 2015 年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主承销
商组织承销团以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债券。第一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15 亿元,2015
年 12 月,本公司收到相应承销费用 535.00 万元;第二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30 亿
元,2016 年 3 月,本公司收到相应承销费用 1,457.00 万元。
2016 年 2 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 2016 年可续期公
司债券承销协议,聘请本公司担任其 2016 年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组
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债券。第一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20 亿元,2016
年 3 月,本公司收到相应承销费用 932.00 万元。
(6)向关联方提供保荐服务
2014 年 8 月,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承销协议,聘请本公司担任其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以代销方式承销本次股票发行。该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5,000 万股
(含 5,000 万股),本公司 2014 年、2015 年分别实现保荐业务收入 100.00 万
元、17.24 万元。
(7)向关联方销售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券
公司近年来积极开展融资融券等多项创新业务。随着业务不断发展,规模
逐渐放大,公司的融资需求也逐渐增大。为满足监管要求及公司的风险管理,
公司需要在发展业务的同时补充资本金以保证公司的流动性水平。长期次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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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可以用于补充公司净资本。此外,公司发行次
级债券可以有效调整公司的负债结构,使资产负债匹配更为合理。综合以上因
素,公司决定发行 2014 年次级债券(以下简称“14 浙商债”)。
2014 年 9 月,本公司发行了 14 浙商债,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票面利率为
6.30%。沪杭甬认购了其中的 3 亿元次级债券,并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缴付了认
购款项。
14 浙商债发行时间为 9 月中下旬,公司当时的主体评级为 AA+,同期发行
的相同期限、主体评级为 AAA 的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发行利率为 5.90%左右,根
据中债估值曲线,AA+与 AAA 的估值利差在 0.3%至 0.5%区间,因此,公司确
定询价区间为 6.2%至 6.4%之间,并通过询价,结合公司发行意愿及投资者报
价,确定最终发行利率 6.3%,与同期主体评级为 AAA 级的证券公司次级债利
差为 0.4%,属于合理范围。
2015 年 、 2016 年 公司 分 别向 沪 杭甬 支付次 级 债利 息 1,890.09 万 元 、
1,890.00 万元。
(8)关联方担保及反担保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发行了 2014 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
规模为 15 亿元,票面利率为 4.9%,期限为 5 年。该次债券由沪杭甬提供无条
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其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
强省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的通知》,省属企业对外担保业务一律实施反担保,根
据上述规定,公司与沪杭甬于 2015 年 3 月签署了反担保协议,约定为沪杭甬向
本公司提供的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将公司位于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 6 楼和 7 楼的办公场所使用权及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明珠国际商务中
心 1 幢的房产抵押给沪杭甬。如果公司不能按时偿还沪杭甬所担保的到期债
务,造成沪杭甬损失,沪杭甬有权处置上述资产,如处置收入不足以补偿损
失,公司将以现金资产补齐不足部分。
2015 年、2016 年公司所承担担保费分别为 137.50 万元、144.34 万元。
(9)接受关联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根据浙商证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关于浙江
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5 亿元公司债券之财务顾问协议》,公司委托浙江省
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交投集团 45 亿元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的财务
顾问,财务顾问费用为交投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实际募集款项的 1.125‰。
根据浙商证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关于浙江
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 亿元可续期公司债券之财务顾问协议》,公司委托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交投集团 50 亿元可续期公司债券申
报发行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费用为交投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实际募集款项的
1.2095‰。第一期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20 亿元。
2015 年和 2016 年,公司向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支
付财务顾问费 168.75 万元和 579.40 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下表所示:
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
向关联方购买房产 以独立第三方评估结果为基准,进行商业谈判后确定
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 市场价格
向关联方借款并支付利息 参照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进行商业谈判后确定
向关联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商业谈判后确定
承销及认购关联方发行的债券 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商业谈判后确定
向关联方提供保荐服务 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商业谈判后确定
关联方认购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券 市场询价确定
关联方担保及反担保 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商业谈判后确定
接受关联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 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商业谈判后确定
3、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报告期内,关联方往来款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交易对方 科目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沪杭甬 其他应收款 461.79 612.50 -
沪杭甬 应付利息 - 517.81 517.81
沪杭甬 应付债券 - 30,000.00 30,000.00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 13.65 168.75 -
金基房产 其他应付 - - 712.65
浙江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应付 8.60 -
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 5.00 5.00 5.00
(三)未来可预见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发行了 2014 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该次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债券由沪杭甬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根据浙江省国
资委规定,公司与沪杭甬于 2015 年 3 月签署了反担保协议,约定为沪杭甬向本
公司提供的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根据协议,上述担保及反担保期限
至上述公司债券到期日 6 个月(即 2020 年 8 月 3 日)止。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未来可预见
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评价意见
对于报告期内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进行了评价,认为发
行人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原
则,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
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简要经历 兼职情况
硕士,高级经济师。1985 年 8 月至 1991 年 6 月任浙江省交通厅航
运管理局技术员、科员;1991 年 6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浙江省交通
厅团委副书记、书记;1998 年 2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浙江省交通厅
航运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3 月任浙江
省交通厅人事劳资处副处长;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浙江温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
2015 年 10 月 16
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06 年 6 月至 2009 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詹小张 男 1964 年 12 月 董事长 日至 2018 年 10
年 3 月任交投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研究部经理;2006 年 11 月至 司董事长、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
月 15 日
2008 年 8 月任兼任浙江金基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 年 3 月至今 司董事长
历任沪杭甬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2009
年 3 月至今担任上三高速董事长;2011 年 12 月担任交投集团副总
经理、党委委员;2016 年 10 月至今担任交投集团总经理,党委副
书记。现任浙商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本科,高级会计师。1990 年 8 月参加工作,曾担任浙江浙通公路经
营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主管、甬台温高速公路宁波二期管理委员会的
2015 年 12 月 1
财务部经理,宁波高速公路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及财务经理,以及浙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
姚慧亮 男 1972 年 9 月 副董事长 日至 2018 年 10
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管理部副经理和财务中心副主任,目前担任 理部经理
月 15 日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现任浙商证券副董
事长。
本科,律师,高级经济师。曾任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6 董事会秘书,交投集团董事会秘书处秘书、主任助理,法律事务部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执
骆鉴湖 女 1971 年 8 月 董事 日至 2018 年 10 副主任、主任,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任,投资发展部经理等职
行董事、总经理
月 15 日 务,2012 年 6 月起担任沪杭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董
事。
硕士。1983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
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期货监管办公
2015 年 10 月 16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浙商
室、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2006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浙
吴承根 男 1965 年 7 月 董事 日至 2018 年 10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浙商
江省人民政府金信证券重组工作组常务副组长;2007 年 1 月至今在
月 15 日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浙商证券工作,现任浙商证券董事、总裁,兼任浙商期货董事长、
浙商资本董事长、浙商资管董事长。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简要经历 兼职情况
本科,曾任临海市外经贸局办公室副主任、临海市府办公室副主 台州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5 年 10 月 16
任、临海市委办公室副主任、临海市委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临 长、总经理,浙江台州信息经济投资
蒋洪 男 1972 年 3 月 董事 日至 2018 年 10
海桃渚镇镇长、台州市财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现任台州市金融投 有限公司董事长,台州市金控租赁有
月 15 日
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限公司执行董事
大专。1984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义乌市第二茶厂厂长;1995 年
2015 年 10 月 16
9 月至今任浙江雅尔兰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1996 年 11 月至 2010 义乌市裕中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浙
陈溪俊 男 1964 年 7 月 董事 日至 2018 年 10
年 11 月任义乌市大陈镇大陈二村书记;2008 年 12 月至今任裕中投 江雅尔兰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
月 15 日
资董事长。现任浙商证券董事。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执行合
本科。曾任杭州市法律学校教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伙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2015 年 12 月 1 年 1 月至今,任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兄弟科
事、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
沈田丰 男 1965 年 6 月 独立董事 日至 2018 年 10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立董事、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月 15 日 事、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
独立董事、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
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商证券独立董事。
司独立董事
本科,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
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金融方向)领
2015 年 10 月 16 军(后备)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首批资深会员,浙江省企业
杨端平 女 1973 年 9 月 独立董事 日至 2018 年 10 内部控制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审计学会理事。1994 年 7 月至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月 15 日 1996 年 12 月在浙江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员;1997 年 1 月至
今历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现任浙
商证券独立董事。
博士。曾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司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期货
2015 年 10 月 16 处处长、政策研究室处长、重庆市证监局副局长,2001 年至 2011 浙江九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宝桐 男 1958 年 2 月 独立董事 日至 2018 年 10 年任浙江证监局局长(2011 年辞去公职),现任浙江九仁资本管理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月 15 日 有限公司董事长,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战 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略委员会委员。现任浙商证券独立董事。
硕士。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6 年 1 月 11 2015 年 12 月至今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监事会主
王青山 男 1981 年 12 月 日至 2018 年 10 浙商证券党委书记,2016 年 1 月至今任浙商证券监事会主席,兼任 事、宁波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月 15 日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宁波股权交易中心董事长、浙江 董事长
浙商创新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董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简要经历 兼职情况
硕士。1995 年 7 月至 1996 年 11 月为浙江省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
2015 年 10 月 16 公司职员;1996 年 12 月至 2001 年 10 月在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龚尚钟 男 1973 年 7 月 监事 日至 2018 年 10 司证券管理总部任财务总办;2004 年 8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浙江恒 义乌联顺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月 15 日 风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董事会秘书;2008 年 5 月至今任联顺投
资执行董事。现任浙商证券监事。
本科。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5 月为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职员;
1993 年 6 月至 1996 年 6 月在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任财务部主任;
2017 年 2 月 9 日
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6 月在浙江联通租赁有限公司任财务部会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法
王育兵 男 1969 年 2 月 监事 至 2018 年 10 月
计;1997 年 6 月至今在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计划 务审计部副经理
15 日
财务部专员、内审部业务主管、法务审计部副经理。现任浙商证券
监事。
2015 年 11 月 18
吴承根 男 1965 年 7 月 总裁 日至 2018 年 10 同前 同前
月 15 日
硕士,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
市系统工程学会副理事长。1991 年 9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江苏南通
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7 年 3 月至 2002 年 8 月任申银万国
副总裁、 2015 年 11 月 18 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
证券研究所资深高级分析师;2002 年 9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渤海证
李雪峰 男 1970 年 1 月 董事会秘 日至 2018 年 10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国都证
书 月 15 日 总经理
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2008 年 8 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现任
浙商证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兼任浙商资本董事、浙商资管董事
和总经理。
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注册税务师、证券期货业
特许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995 年 7 月至 2000 年 10 月在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任部门副经理;2000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 月历任中国
2015 年 11 月 18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周跃 男 1972 年 11 月 副总裁 日至 2018 年 1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主持工作)、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兼任浙
月 15 日
江证监局首席会计师。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1 月,在沪杭甬工
作。2012 年 1 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现任浙商证券副总裁,兼任浙
商基金董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简要经历 兼职情况
硕士。1986 年 7 月至 1997 年 7 月为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2015 年 11 月 18 1997 年 10 月至 2006 年 6 月为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浙江浙
赵伟江 男 1964 年 10 月 副总裁 日至 2018 年 10 责人;2006 年 7 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历任技术总监、监事长。现
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月 15 日 任浙商证券副总裁,兼任浙商期货副董事长、浙江股交中心董事、
宁波股交中心董事。
博士。1996 年 6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2015 年 11 月 18 (原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
高玮 女 1968 年 12 月 首席风险 日至 2018 年 10 核部经理、职工监事。2006 年 7 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现任浙商证 货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商资本管理
官 月 15 日 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兼任浙商期货董事、浙商资本董事、浙商 有限公司董事
资管董事、合规风控总监。
本科,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
至 2000 年 2 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0 年 3 月至
2015 年 11 月 18
2006 年 6 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商资
盛建龙 男 1971 年 6 月 财务总监 日至 2018 年 10
任;2006 年 7 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历任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月 15 日
经理。现任浙商证券财务总监,兼任浙商期货董事、浙商资本董
事。
本科。1998 年至 2000 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理工程师;
2017 年 3 月 6 日
2000 年至 2002 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员;
许向军 男 1973 年 9 月 合规总监 至 2018 年 10 月 --
2002 年至 2010 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 年
15 日
起在浙商证券任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合规总监。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在本公司领取薪酬情况如下表所
示:
单位:万元
姓名 职务 2016 年薪酬总额
詹小张 董事长 -
姚慧亮 副董事长 4.19
骆鉴湖 董事 -
吴承根 董事、总裁 317.69
蒋洪 董事 4.19
陈溪俊 董事 4.19
沈田丰 独立董事 12.6
杨端平 独立董事 12.6
王宝桐 独立董事 12.6
王青山 监事会主席 117.09
楼敏 原监事 1.75
龚尚钟 监事 4.19
李雪峰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255.39
周跃 副总裁 234.73
赵伟江 副总裁 270.52
高玮 副总裁、首席风险官 238.05
盛建龙 财务总监 252.70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董事陈溪俊先生对本公司股东裕中
投资持股比例为 11.48%,裕中投资持有本公司 4.80%的股份;本公司监事龚尚
钟先生对本公司股东联顺投资持股比例为 17.92%,联顺投资持有本公司 1.01%
的股份。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三高速持有本公司股份 212,482.5159 万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70.8275%。上三高速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本公
司 5%以上股份的唯一股东。上三高速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1998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骆鉴湖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2 楼
注册资本:240,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240,000.00 万元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经营范围:高等级公路的投资、建设、收费、养护、管理,高速公路配套
项目的开发经营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上三高速的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767,000,000 73.6250%
2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441,000,000 18.3750%
3 浙江省天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20,000,000 5.0000%
4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投资公司 72,000,000 3.0000%
合计 2,400,000,000 100.0000%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三高速总资产为 566.60 亿元,净资产为 122.82
亿元,2016 年实现净利润 18.69 亿元。以上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交投集团持有沪杭甬 290,926.00 万股股
份 , 占 沪 杭 甬 总 股本 66.99% , 并 通 过 沪 杭 甬 持 有 公 司 控 股股 东 上 三 高 速
73.625%股权,交投集团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0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俞志宏
住所:杭州市文晖路 303 号
注册资本:50 亿元
实收资本:50 亿元
经营范围: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汽车修理,住宿,卷烟、雪茄
烟、音像制品、书刊的零售,定型包装食品的销售,中式餐供应。交通基础设
施投资、经营、维护及收费,交通工程物资经营,交通运输及物流服务,实业
投资,培训服务,交通工程的施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仓储服务(不含
危险品),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车辆清洗,车辆救援服务,建筑材料、花木、
文化用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将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交投集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经营的省级交通类国有资产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营运机构,浙江省国资委代表浙江省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对交投集团
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由交投集团对其下属参、控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因此,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交投集团。
交投集团前身为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系省政府直属国有独资
公司。2001 年,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
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省级营运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26 号)及浙
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
(浙政发[2001]42 号),在原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吸收了
浙江省交通厅所属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设立交投集团。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交投集团总资产为 2,824.56 亿元,净资产为
901.09 亿元,2016 年实现净利润 43.14 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项目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资产:
货币资金 18,670,317,088.80 25,100,131,661.68 12,273,465,726.81
其中:客户存款 15,874,773,691.17 23,271,632,253.94 10,331,020,486.24
结算备付金 5,710,662,917.12 4,656,378,654.25 4,801,599,378.27
其中:客户备付金 3,025,885,429.13 2,917,299,908.06 4,217,547,274.88
拆出资金 - - -
融出资金 7,910,031,759.37 10,550,590,068.34 8,545,912,773.6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8,064,132,355.50 3,681,223,599.30 2,044,739,747.90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371,342.11 2,287,536.9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965,329,124.74 4,959,154,989.08 2,724,598,053.71
应收款项 154,942,578.48 76,001,424.82 53,210,340.79
应收利息 292,500,154.00 262,857,353.47 153,813,473.70
存出保证金 2,137,357,170.27 1,906,905,478.71 2,371,066,734.85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134,298,247.78 2,649,014,000.39 679,448,534.66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股权投资 109,400,731.99 42,308,302.58 31,817,497.43
投资性房地产 - - -
固定资产 957,975,778.37 983,801,656.02 311,326,291.88
在建工程 44,167,204.74 - 655,445,652.0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项目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无形资产 52,856,485.36 51,607,206.47 45,611,429.82
商誉 19,845,342.58 19,845,342.58 19,845,342.58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7,422,626.64 244,727,683.97 127,959,053.61
其他资产 2,245,634,645.24 303,183,778.94 311,365,677.33
资产总计 53,737,245,553.09 55,490,018,737.54 35,151,225,708.95
负债:
短期借款 - - -
应付短期融资款 3,328,340,000.00 1,616,100,000.00 883,570,000.00
拆入资金 700,000,000.00 200,000,000.00 1,940,000,000.0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293,658,405.28 -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838,572.41 4,257,678.69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7,486,743,189.15 5,385,379,780.83 6,299,057,197.26
代理买卖证券款 14,817,305,866.34 20,350,646,694.98 11,231,991,620.06
代理承销证券款 - 2,349,999,525.52 -
应付职工薪酬 1,294,587,065.50 1,304,826,075.99 606,777,649.12
应交税费 200,780,561.20 357,289,183.85 244,487,834.72
应付款项 25,403,697.14 68,924,389.36 3,136,977.28
应付利息 261,262,899.41 347,940,435.19 81,873,693.36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 - -
预计负债 - - -
长期借款 - - -
应付债券 9,700,000,000.00 9,900,000,000.00 1,500,00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64,573,750.78 58,386,240.36 32,595,230.83
其他负债 5,998,252,644.15 5,097,152,472.94 5,772,187,043.92
负债合计 44,171,746,651.36 47,040,902,477.71 28,595,677,246.55
股东权益:
股本 3,000,000,000.00 3,000,000,000.00 3,000,000,000.00
资本公积 1,557,312,748.30 1,557,312,748.30 1,557,312,748.30
减:库存股 - - -
其他综合收益 146,310,460.85 108,439,823.51 54,210,329.85
专项储备 - - -
盈余公积 323,584,159.84 237,545,626.16 85,250,785.22
一般风险准备 1,301,108,402.29 1,069,938,879.56 710,535,960.53
未分配利润 3,237,183,130.45 2,470,998,877.82 1,148,238,638.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9,565,498,901.73 8,444,235,955.35 6,555,548,462.40
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 4,880,304.48 -
股东权益合计 9,565,498,901.73 8,449,116,259.83 6,555,548,462.4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53,737,245,553.09 55,490,018,737.54 35,151,225,708.95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一、营业收入 4,594,902,987.59 6,188,903,157.42 3,226,844,444.08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2,594,629,884.98 3,925,196,973.29 1,742,261,114.49
其中: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 1,317,497,580.59 2,851,798,042.51 1,019,895,075.64
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 452,356,988.44 291,797,550.31 229,442,262.57
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 583,085,201.78 593,375,729.19 284,953,125.25
利息净收入 720,169,782.33 855,158,997.57 502,353,335.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投资收益 299,849,681.69 534,653,909.60 213,006,050.91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5,396,934.76 -1,609,194.85 -8,063,279.38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89,053,752.22 37,034,586.46 44,277,679.81
汇兑收益 2,794,025.74 2,266,139.66 124,423.80
其他业务收入 1,066,513,365.07 834,592,550.84 724,821,839.89
二、营业支出 2,969,356,376.11 3,673,093,310.46 2,227,628,402.52
税金及附加 96,028,250.22 307,779,483.57 129,709,454.25
业务及管理费 1,939,215,612.73 2,445,940,303.95 1,345,844,131.84
资产减值损失 9,361,009.52 80,958,979.37 18,245,805.08
其他业务成本 924,751,503.64 838,414,543.57 733,829,011.35
三、营业利润 1,625,546,611.48 2,515,809,846.96 999,216,041.56
加:营业外收入 22,586,751.44 17,519,641.16 15,318,986.14
减:营业外支出 4,913,707.88 8,247,992.36 3,647,810.23
四、利润总额 1,643,219,655.04 2,525,081,495.76 1,010,887,217.47
减:所得税费用 402,220,192.96 690,743,191.99 260,644,822.04
五、净利润 1,240,999,462.08 1,834,338,303.77 750,242,395.4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40,892,309.04 1,834,457,999.29 750,242,395.43
少数股东损益 107,153.04 -119,695.52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37,870,637.34 54,229,493.66 51,458,150.28
七、综合收益总额 1,278,870,099.42 1,888,567,797.43 801,700,545.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1,278,762,946.38 1,888,687,492.95 801,700,545.71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107,153.04 -119,695.52 -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41 0.61 0.25
(二)稀释每股收益 0.41 0.61 0.25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 107,013,038.11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4,728,913,745.16 6,150,813,521.72 2,630,377,151.33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500,000,000.00 - 1,630,000,000.00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3,109,356,132.33 - 4,448,713,143.55
融出资金净减少额 2,653,827,446.20 - -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 9,118,655,074.92 6,450,201,814.7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697,947,884.57 3,788,846,083.90 3,161,517,947.83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5,690,045,208.26 19,058,314,680.54 18,427,823,095.58
融出资金净增加额 - 2,040,859,326.32 5,609,863,739.77
代理买卖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5,533,340,828.64 - -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减少额 4,187,384,979.06 1,472,071,037.28 900,804,489.23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406,415,213.16 742,777,883.40 170,282,608.68
拆入资金净减少额 - 1,740,000,000.00 -
回购业务资金净减少额 - 3,193,070,277.36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297,555,757.98 1,000,279,965.76 623,841,747.56
支付的各项税费 871,306,468.65 1,021,482,321.98 325,647,555.37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9,285,289,347.65 4,207,800,975.50 2,561,629,098.7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1,581,292,595.14 15,418,341,787.60 10,192,069,239.3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891,247,386.88 3,639,972,892.94 8,235,753,856.21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62,100,000.00 103,5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
- -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383,784.34 1,012,393.25 927,162.72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383,784.34 63,112,393.25 104,427,162.72
投资支付的现金 86,699,820.46 12,100,000.00 27,500,000.0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102,702,726.79 111,777,542.07 740,626,365.33
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
- - -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89,402,547.25 123,877,542.07 768,126,365.3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8,018,762.91 -60,765,148.82 -663,699,202.61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125,800,000.00 20,000,000.0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
- 125,800,000.00 20,000,000.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62,500,000.0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11,128,340,000.00 13,233,560,000.00 5,333,570,000.00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1,128,340,000.00 13,359,360,000.00 5,416,070,0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9,616,100,000.00 4,101,030,000.00 4,012,50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800,121,488.51 156,459,533.27 55,700,829.95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
- - -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2,500,000.00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0,428,721,488.51 4,257,489,533.27 4,068,200,829.9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99,618,511.49 9,101,870,466.73 1,347,869,170.05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510,919.62 367,000.00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379,136,718.68 12,681,445,210.85 8,919,923,823.65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9,756,510,315.93 17,075,065,105.08 8,155,141,281.43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4,377,373,597.25 29,756,510,315.93 17,075,065,105.08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1)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 1,240,999,462.08 1,834,338,303.77 750,242,395.43
加:资产减值准备 9,361,009.52 80,958,979.37 18,245,805.08
固定资产折旧 63,649,307.61 56,368,131.76 33,883,030.84
无形资产摊销 16,639,887.70 16,508,894.35 13,313,647.85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4,582,421.57 17,833,653.57 25,728,236.77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
613,701.97 247,659.59 458,093.86
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 -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89,053,752.22 -37,034,586.46 -44,277,679.81
利息支出(收益以“-”号填列) 550,586,351.46 467,706,069.12 66,684,862.66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9,172,623.43 1,609,194.85 8,063,279.38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23,155,889.45 -116,307,683.58 -70,918,205.44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21,462,723.18 7,040,391.66 13,756,433.37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4,178,804,480.04 -1,609,164,229.65 -882,344,104.49
融资产等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076,459,697.92 -5,720,318,365.54 -8,705,033,602.24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4,720,597,262.83 8,640,186,480.13 17,007,951,662.9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891,247,386.88 3,639,972,892.94 8,235,753,856.21
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 24,377,373,597.25 29,756,510,315.93 17,075,065,105.08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29,756,510,315.93 17,075,065,105.08 8,155,141,281.4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 - -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379,136,718.68 12,681,445,210.85 8,919,923,823.65
(二)非经常性损益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
-613,701.97 -247,659.59 -458,093.86
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越权审批,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
- - -
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
20,779,205.77 15,432,550.61 8,866,822.35
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
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
- - -
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
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 - - -
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
- - -
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
- - -
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
- - -
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
- - -
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
- - -
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
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
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 - - -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
- - 389,865.06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
- - -
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
- - -
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97,461.80 -1,087,458.28 5,885,727.04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小计 20,562,965.60 14,097,432.74 14,684,320.59
减:所得税费用 5,154,510.60 3,524,870.28 3,580,453.38
少数股东损益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5,408,455.00 10,572,562.46 11,103,867.21
(三)财务指标(除非特别指明,均为合并数据)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1、主要财务指标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项目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净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85.10% 259.02% 199.2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74.03% 72.15% 66.58%
每股净资产(元) 3.19 2.82 2.19
长期投资比率 1.14% 0.50% 0.49%
固定资本比率 10.01% 11.64% 4.75%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总资产收益率 3.46% 6.47% 4.28%
营业费用率 42.20% 39.52% 41.71%
净利润率 27.01% 29.64% 23.25%
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元) -1.79 4.23 2.97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 -1.96 1.21 2.75
注 1:净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代理买卖证券款-期末代理买卖承销款)/期末净资产
注 2: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代理买卖证券款-期末代理买卖承销款)/(期末总资产-期末代理
买卖证券款-期末代理买卖承销款)
注 3: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总额/期末股本总额
注 4:长期投资比率=期末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期末净资产
注 5: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期末净值/期末净资产
注 6: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和期末的(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买卖承销款)的平均余额
注 7:营业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
注 8: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注 9:每股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期末总股本
注 10: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 每股收益(元/股)
报告期利润 报告期间
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2016 年 13.82% 0.41 0.41
2015 年 24.46% 0.61 0.61

2014 年 12.19% 0.25 0.2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 2016 年 13.65% 0.41 0.41
2015 年 24.32% 0.61 0.61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014 年 12.01% 0.25 0.25
3、主要监管指标
2014 年、2015 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
理办法(2008 年修订版)》中规定的计算公式得出各项监管指标。
公司各项监管指标均在监管标准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预警标准 监管标准
净资本(万元) 634,163.69 455,017.24 — —
净资产(万元) 750,020.46 589,828.21 — —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515.54% 570.19% ≥120% ≥100%
净资本/净资产 84.55% 77.14% ≥48% ≥40%
净资本/负债 32.64% 38.72% ≥9.6% ≥8%
净资产/负债 38.61% 50.20% ≥24% ≥20%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 39.20% 15.66% ≤8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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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 53.89% 40.54% ≤400% ≤500%
2016 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6 月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
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最新的计算公式得出的各项监管指标。
公司各项监管指标均在监管标准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预警标准 监管标准
核心净资本(万元) 510,674.02 — —
附属净资本(万元) 195,000.00 — —
净资本(万元) 705,674.02 — —
净资产(万元) 818,701.51 — —
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520,767.14 — —
风险覆盖率 135.51% ≥120% ≥100%
资本杠杆率 17.70% ≥9.6% ≥8%
流动性覆盖率 558.85% ≥120% ≥100%
净稳定资金率 132.98% ≥120% ≥100%
净资本/净资产 86.19% ≥24% ≥20%
净资本/负债 30.23% ≥9.6% ≥8%
净资产/负债 35.08% ≥12% ≥10%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净
30.31% ≤80% ≤100%
资本
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
135.61% ≤400% ≤500%
净资本
注:上表为母公司口径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除非特别指明,均为合并数据)
1、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总资产分别为 351.51 亿元、554.90 亿元及 537.37 亿元。报告期内,公司的总资
产结构稳定,以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融出资金为主,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
占比较低。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为 186.70 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34.74%;结算备付金为 57.11 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10.63%;融出资金为
79.10 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14.72%。
证券公司的总资产由自有资产及客户资产组成。客户资产包括客户资金存
款、客户结算备付金及客户存出保证金,占公司总资产比例较大。扣除客户资
产后,公司的总资产主要由融出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构成,资产的整体流动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性良好。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扣除客户资金后的总资产余额为 328.50
亿元,其中融出资金为 79.10 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24.08%;以公允价值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80.64 亿 元 ,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24.5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 39.65 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12.07%;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 31.34 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9.54%。
(2)负债构成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总负债分别为 285.96 亿元、470.41 亿元及 441.72 亿元。公司的负债主要为代理
买卖证券款,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12 月 31
日,代理买卖证券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9.28%、43.26%及 33.54%。
2、盈利能力简要分析
(1)主要经营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459,490.30 618,890.32 322,684.44
营业支出 296,935.64 367,309.33 222,762.84
营业利润 162,554.66 251,580.98 99,921.60
利润总额 164,321.97 252,508.15 101,088.72
净利润 124,099.95 183,433.83 75,024.2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4,089.23 183,445.80 75,024.24
2014 年,随着二级市场逐渐回暖并且下半年交易量放大,证券行业及公司
的整体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公司在二级市场回暖、融资融券等信用业务迅速
发展的带动下及浙期实业业务快速增长的有利影响下,当期实现营业收入 32.27
亿元,实现净利润 7.50 亿元。
2015 年,二级市场呈现冲高后快速回落并保持震荡的态势,交易量急剧放
大,证券行业及公司业绩均快速增长。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 2015 年
度未经审计的经营数据进行的统计,2015 年证券行业实现营业收入 5,751.55 亿
元 , 同 比 上 升 120.97% ; 2015 年 累 计 实 现 净 利 润 2,447.63 亿 元 同 比 上 升
153.50%。公司 2015 年在二级市场回暖,融资融券规模快速增长,资产管理规
模不断增大等有利因素的影响下,当期实现营业收入 61.89 亿元,同比增长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91.79%;实现净利润 18.34 亿元,同比增长 144.50%。
2016 年,证券市场维持震荡调整的态势,交易量较 2015 年同期有较大幅
度的萎缩,导致证券行业及公司业绩相应下滑。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 129 家
证券公司 2016 年未经审计的经营数据进行的统计,2016 年证券行业实现营业
收入 3,279.94 亿元,同比下降 42.97%;2016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 1,234.45 亿元,
同比下降 49.57%。公司受二级市场交易量下降的影响,证券经纪、融资融券以
及资产管理等业务收入呈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当期实现营业收入 45.95 亿元,
实现净利润 12.41 亿元。
(2)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259,462.99 56.47% 392,519.70 63.42% 174,226.11 53.99%
其中:经纪业务手续费
131,749.76 28.67% 285,179.80 46.08% 101,989.51 31.61%
净收入
投资银行业务手
45,235.70 9.84% 29,179.76 4.71% 22,944.23 7.11%
续费净收入
资产管理业务手
58,308.52 12.69% 59,337.57 9.59% 28,495.31 8.83%
续费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 72,016.98 15.67% 85,515.90 13.82% 50,235.33 15.57%
投资收益 29,984.97 6.53% 53,465.39 8.64% 21,300.61 6.60%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
539.69 0.12% -160.92 -0.03% -806.33 -0.25%
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8,905.38 -1.94% 3,703.46 0.60% 4,427.77 1.37%
汇兑收益 279.40 0.06% 226.61 0.04% 12.44 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6,651.34 23.21% 83,459.26 13.49% 72,482.18 22.46%
合计 459,490.30 100.00% 618,890.32 100.00% 322,684.44 100.00%
3、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823,575.39 万
元、363,997.29 万元以及-589,124.74 万元。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主要来源于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产生的利
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或支出、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回购业务产生的
现金流及经纪业务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产生的客户现金流。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66,369.92 万
元、-6,076.52 万元以及-18,801.88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
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014 年,公司转让浙商基金 25%股权,按照协议约定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向通联资本收取部分股权转让款 10,350.00 亿元,2015 年,公司收回投资收到
的现金为 6,210.00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投资支付的
现金及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主要来源于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和偿还债务支
付的现金。
4、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分析
通过报告期内业务的发展,公司建立了包括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
行、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期货 IB、直接投资等多元化
的业务体系,为广大客户提供了综合性投融资服务。在此期间,公司的综合实
力也得到显著的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加强,赢得市场良好口碑,并成为经营规
范、富有特色、业绩优良及与浙江经济地位相匹配的国内优质证券服务商。
未来,浙商证券将秉承浙商精神,运用浙商智慧,弘扬浙商文化,以“同创
同享同成长”为核心企业文化,努力打造最具浙商特色的财富增值服务商,致力
于撮合投融资需求,管理居民财富,积极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在坚持稳健经
营策略的同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优化运行机制,努力实现
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5、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
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天健会计师对公司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
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17]5353 号)。
公司 2017 年第 1 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分析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3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总资产 5,465,799.20 5,373,724.56 1.71%
负债 4,483,135.50 4,417,174.67 1.49%
所有者权益总计 982,663.70 956,549.89 2.7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982,663.70 956,549.89 2.73%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5,465,799.20 万元,较 2016 年末增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长 1.71%;公司净资产为 982,663.70 万元,较 2016 年末增长 2.73%,整体变动
幅度较小。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100,927.42 95,870.02 5.28%
营业支出 66,303.68 69,278.45 -4.29%
营业利润 34,623.73 26,591.57 30.21%
利润总额 35,134.51 27,608.03 27.26%
净利润 26,392.13 19,814.65 33.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392.13 19,814.65 33.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5,999.35 19,013.51 36.74%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17 年 第 1 季 度,公 司 营业 收入 和 净利润 分 别为 100,927.42 万 元 和
26,392.13 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5.28%和 33.20%,主要系公司投资银行业
务及自营投资业务经营良好所致。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变动幅度(绝对值)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2,093.01 -395,944.21 263,851.2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59.55 -2,698.50 61.0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8,280.17 -153,947.10 84,333.0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73,132.73 -552,589.81 179,457.08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064,604.63 2,423,061.22 358,456.59
2017 年第 1 季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款及代理承销证券款较去年同期流出
减少,公司流动性支持款回笼,且融资融券业务融出资金较去年同期下降,导
致公司整体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减少;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增加系公司
兑付了 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及部分收益凭证;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变化较小。公司现金流量变化主要系市场行情波动导致客户交易资金规模调整
导致。
(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
-9.84 -5.01
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 338.00 1,026.31
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95.54 46.89
小 计 523.69 1,068.19
减:企业所得税影响数(所得税减少以“-”表
130.92 267.05
示)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392.77 801.15
2016 年以来,公司各季度经营业绩主要受市场行情影响,出现一定波动。
随着 2017 年市场交易逐步恢复平稳,公司 2017 年第 1 季度业绩平稳,与行业
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5)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预计 2017 年 1-6 月经营情况
如下:
项目 金额 变动幅度
2017 年 1-6 月预测营业收入 18.55 亿元至 20.53 亿元 -13.41%至-4.17%
2017 年 1-6 月预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19 亿元至 6.01 亿元 -4.31%至 10.81%
2017 年 1-6 月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5.11 亿元至 5.93 亿元 -4.00%至 11.39%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 100,927.42 万元、
26,392.13 万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 5.28%、33.20%,业绩变动趋势与行业变
动趋势基本一致。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公司在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属证券行业的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
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股利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上市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并由股东大会负责审议及批准。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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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后的
10%比例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以不再
提取;
③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一般风险准备按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后
不低于 10%比例提取,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公司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④提取交易风险准备。交易风险准备按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后
的 10%比例提取,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
⑤经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⑥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上述各项公积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发行上市后拟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①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②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选择利
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③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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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B、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还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④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前款所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或其他由于业务拓展的资
金支出或投资预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或其他由于业务拓展的资金
支出或投资预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
证金后)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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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⑤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⑥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
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
表明确独立意见。对于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计划,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及未来业务
发展规划,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主要运用于充实净资本以作为未来持续发展的保
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公共邮箱、
网络平台、电话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
15%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⑦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根据行业监管政策,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充
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不得违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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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
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⑧股利分配的顺序
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顺序与上市前的股利分配顺序一致。
2、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1)2014 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4 年,公司未进行股利分配。
(2)2015 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6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第二届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派发现金红利
分配的方式,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0 亿元为基数,按当年可
分配利润的 15%进行分配。
2016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同意分配利润 157,500,000 元,折合每股 0.0525 元。
(3)2016 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6 年,公司未进行股利分配。
3、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2 年 12 月 28 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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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决议: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
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本次发行股份的股东)按照发行
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情况
1、浙商期货有限公司
浙商期货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杭州庆春路 173 号 8-10 层
法定代表人:胡军
成立时间:1995 年 9 月 7 日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
询、资产管理。一般经营项目:无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浙商期货总资产为 679,526.28 万元,净资产为
126,875.29 万元,2016 年实现净利润 13,922.85 万元。以上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2、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2305 室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23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成立时间:2012 年 2 月 9 日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浙商资本总资产为 46,138.63 万元,净资产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24,689.41 万元,2016 年实现净利润 1,424.88 万元。以上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会证监许可[2012]1431 号《关于核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
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批准,本公司于 2013 年 4 月出资 5 亿元设立全
资控股的浙商资管,注册资本为 5 亿元,本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100%。
浙商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成立时间:2013 年 4 月 18 日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浙商资管总资产为 334,520.47 万元,净资产为
105,204.86 万元,2016 年实现净利润 22,765.05 万元。以上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4、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
经中国期货业协会中期协函字[2013]51 号《关于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设立子
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备案申请的复函》批准,浙商期货于
2013 年 4 月出资 1 亿元发起设立浙期实业,注册资本为 1 亿元,浙商期货的持
股比例为 100%。
2014 年 9 月,浙商期货对浙期实业增资 1 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浙期实
业注册资本增至 2 亿元,浙商期货持股比例为 100%。
浙期实业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淳安千岛湖镇新安大街 75 号 502 室
法定代表人:张敏
成立时间:2013 年 4 月 9 日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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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批发:不带储存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甲醇、乙醇[无水]、
硝化甘油乙醇溶液[含硝化甘油≤10%]、煤焦沥青(凭证经营);实业投资;投资
管理、咨询(证券、期货除外);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
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针织纺品、五金交电、日用百
货、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机械产品(除专控)、汽车配件、初级食用农产品(凭
证经营项目除外)、贵金属、黄金白银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浙期实业总资产为 25,902.12 万元,净资产为
25,417.91 万元,2016 年实现净利润 629.85 万元。以上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5、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浙商期货出资 1,000 万元港币在中国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浙
商期货(香港)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 23 日,浙商国际金融取得公司注册证明
书(编号:No.2228250)。2016 年 5 月,浙商期货(香港)有限公司更名为浙商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浙商国际金融总资产为 8,668.63 万元港币,净资
产为 773.40 万元港币,2016 年实现净利润-140.99 万元港币。以上数据经吴洁
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宁波东方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资本于 2014 年 3 月出资 100 万元发起设立东方聚金,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浙商资本的持股比例为 100%。
东方聚金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冶山路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成立时间:2014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100 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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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东方聚金总资产为 1,026.22 万元,净资产为
572.84 万元,2016 年实现净利润 312.85 万元。以上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7、宁波东方聚金嘉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4 年 4 月,东方聚金作为普通合伙人、浙商资本及两位自然人(张戎、
刘洁海)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设立了东方聚金嘉华。东方聚金、浙商资本分别
持有东方聚金嘉华 1.00%、30.39%的合伙份额。东方聚金嘉华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经营场所: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三号办公楼 13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方聚金(委派代表:杨朗)
成立时间:2014 年 4 月 11 日
认缴出资额:2,915 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东方聚金嘉华总资产为 2,806.96 万元,净资产为
2,806.96 万元,2016 年实现净利润-29.61 万元。以上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8、杭州聚金嘉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5 年 4 月,东方聚金作为普通合伙人,浙商资本及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浙江君傲建设有限公司、自然人张忠义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设立了聚金嘉
为。东方聚金、浙商资本分别持有聚金嘉为 0.050%、44.978%的合伙份额。聚
金嘉为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经营场所:上城区清吟街 108 号 636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方聚金(委派代表:龚伯勇)
成立日期:2015 年 4 月 15 日
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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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聚金嘉为总资产为 31,742.56 万元,净资产为
28,868.51 万元,2016 年实现净利润 235.97 万元。以上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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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本公司分别于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A
股发行上市方案。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
为 33,333.34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在该上限范围内,最终
发行股票数量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相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募集资
金总额将根据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乘以发行股数确定。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为了切实提高本公司的净资本规模并推动各项业务的开拓和发展,本次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扩展相关业
务。为公司巩固并拓展各项业务提供充足的资本和资金支持,促进本公司战略
发展目标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为:
1、扩大对资产管理业务投入;
2、优化证券营业网点建设,提升营业部渠道服务和增值服务,并向财富管
理中心转型;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对目标发展区域增设营业网点,提高经纪业
务的市场占有率水平;
3、扩大投资银行业务规模,增强承销实力,做大做强投资银行业务;
4、根据市场和公司资本金情况适当调整自营业务规模及结构;
5、扩充研究团队,提升卖方研究实力;
6、补充子公司资本金,扩大期货、直投等业务规模;
7、进一步开展创新业务,加大对融资融券、场外市场等业务的投入规模;
8、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后台综合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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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状况确定合理的资金
使用计划,以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若上述拟定的每一用途所使用资金额度不
足,则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补充;若募集资金用途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某
一用途所使用资金额度有剩余,则剩余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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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要风险因素
(一)经营风险
1、我国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出现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
不利影响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及收入利润情况与证券市场表现具有很强的相关
性。而证券市场受到宏观经济表现、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发展程度、国际经济
形势和境外金融市场波动以及投资者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呈现一定的周期
性且波动性较大,导致业绩可能在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这将给本公司的经纪
业务、投行业务、自营业务、信用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经
营和收益带来直接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还可能产生叠加效应,从而放大本公司
的业绩波动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时间较短,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一百多年的运
行经验,我国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市场,市场发展不成熟,表现为证券市场在
短期内的大涨大跌。以上证指数为例,2013 年度上证指数最高上涨至 2,444.80
点,最低下探至 1,849.65 点,全年大部分时间内在 2,000~2,200 点区间范围内运
行;2014 年末,上证指数上涨至 3,234.68 点,全年涨幅为 52.87%;2015 年上
半年,上证指数从年初 3,234.68 点上涨至 6 月中旬的 5,178.19 点,半年之间最
高涨幅达到 60.08%,而后开始快速下跌,直至 2017 年 3 月底在 3,200 点上下震
荡。
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对本公司收入、利润造成直接影响。例如在股指大
幅上涨期间,会带来二级市场成交量的大幅提高,从而带动公司经纪业务、融
资融券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收入的大幅增长。同时,二级市场股票估值的提
高,使公司自营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大幅增长,而在股指大幅下跌期间,市场
成交量的萎缩导致公司经纪等业务收入的下降和自营业务投资收益的减少。因
此,本公司存在因证券市场周期性、波动性而导致收入、利润波动的风险,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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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不排除在证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等极端情形下,本公司营业利润大幅下降甚
至亏损的可能。
2、地域集中的风险
公司证券营业部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境内,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
在浙江省具备从事经纪业务资质的分支机构共 62 家,占具有从事经纪业务资质
分支机构总数的 62.00%。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公司从浙江省取得的证
券经纪业务收入合计占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66%、86.25%及
87.75%。而目前公司财务顾问业务及场外市场业务的承揽、资产管理产品的销
售等亦主要依靠浙江省内企业及客户资源。未来,若各证券公司在浙江省内各
项业务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将给本公司业绩表现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若未来
浙江省经济的景气程度走低,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公司的各项业务造成不利影
响。
3、经纪业务风险
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主要业务之一,目前仍为证券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公司经纪业务贡献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分别为 29.38%、43.04%及 29.73%。报告期内经纪业务贡献的营业收
入占比较大,经纪业务是本公司的重要业务。
证券市场交易量方面,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及投资者信心
等诸多因素影响,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沪深市场股票基金权证交易量分
别为 78.96 万亿元、270.32 万亿元及 138.91 万亿元,本公司同期的沪深市场股
票基金权证交易量分别为 1.72 万亿元、6.49 万亿元及 3.51 万亿元,与市场波动
趋势基本一致。
证券交易佣金方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自 2002 年 5 月起,对
证券交易佣金费率实行设定最高上限并向下浮动的政策。由于证券市场经纪业
务竞争日趋激烈以及证券交易方式的变化,该政策的出台导致市场经纪业务佣
金费率持续下滑。2014 年以来,受证券公司设立营业部主体资质的放开、证券
公司客户非现场见证开户和网上开户政策的实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等影响,
行业及公司佣金费率均出现下滑。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证券市场平均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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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费率分别为 0.66‰和 0.50‰及 0.38‰。同期,本公司的经纪业务净佣金费
率为 0.59‰、0.42‰及 0.35‰。同时,互联网公司利用用户数量优势、资金优
势,纷纷开展金融产品销售、网上投顾等业务,抢占客户财富管理市场,给证
券公司经纪业务带来进一步压力。随着未来竞争环境的变化,公司面临经纪业
务平均净佣金费率水平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综上,公司存在因二级市场交易活跃度降低、证券交易佣金费率下滑而导
致经纪业务未来盈利能力下滑的风险。
4、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2013 年 4 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商资管正式成立,并于 2013 年 7 月取得
经营业务许可证,浙商资管承继了原由浙商证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并负责开
展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资产管理规模约 1,372.23 亿
元。
尽管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标的逐渐丰富,但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仍不成熟,
投资品种较少,风险对冲机制依旧较为欠缺,收益分配机制尚不健全。在此市
场环境下,本公司为客户设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水平可能会由于市场波
动、投资标的选择不当、风险管理措施不妥等原因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本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及业绩。
同时,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资产管理产品的替代产品日益丰
富,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亦面临着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的
竞争。若公司资产管理的产品线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可能对本公司资产管
理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较大,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管理规模超过 800 亿元。若该类业务管理费费率因市场竞争加剧而
下降,则本公司可能面临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下降的风险。同时若在开展该类业
务的过程中未能完善执行尽职调查或相关业务操作制度,则本公司可能面临受
托管理资产发生损失引发的潜在纠纷,进而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5、自营业务风险
目前本公司自营业务主要涉及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种。2014 年、2015 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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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本公司自营业务贡献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8,937.94 万元、45,136.46 万
元及 25,878.60 万元。本公司自营业务主要面临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投资产
品的内含风险和投资决策不当及操作失误风险。
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证券市场的走势容易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及投资
者心理预期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产生较大幅度和较频繁波动;同时,尽管股指
期货等创新业务的陆续推出为投资者在风险管理手段上提供了更多选择,但总
体而言,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尚不完善,投资品种较少,本公司无法通过应
用各类投资工具完全规避市场风险。因此,公司自营业务的业绩与市场景气程
度存在相关性,市场疲软时公司自营业务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投资产品的内含风险。本公司自营业务亦面临投资产品的内含风险,如债
券可能面临发行主体违约或信用评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甚至无法兑付的风
险,股票可能面临上市公司业绩下降、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或其他突发事件
导致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自营业务收益出现下滑。
投资决策不当及操作失误风险。公司在选择证券投资品种、证券买卖时的
投资决策不当和操作失误,也会对证券自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6、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目前,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
和场外市场业务等。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贡献的
营业收入分别为 22,914.43 万元、28,928.09 及 45,235.70 万元,占本公司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7.10%、4.67%及 9.84%。其中,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对证券承
销与保荐业务有较强的依赖。因此,宏观经济、企业盈利情况与融资需求、证
券一级市场的发行节奏、本公司保荐及承销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将对本公司投
资银行业务收入产生较大影响。若中国证监会等项目审批速度放慢,一级市场
投资者认购意愿不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将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同时,投资银行业务从承揽、执行、报批到发行上市的整个过程受到诸多
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大部分的
收入一般在证券发行完成后一次性取得,更增加了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的不确定
性。此外,未来亦不排除由于改制上市方案设计不合理、对企业发展前景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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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系统性风险的判断失误、未能尽职勤勉、持续督导工作不到位、发行人或者
其他发行当事人的欺诈或者不当行为、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而导致发行申请被否
决、推荐企业发行证券失败、受到监管措施、受到行政处罚或涉诉,并由此给
公司带来声誉和经济损失的可能。另外,如本公司在保荐业务过程中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此外,随着投资银行业务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公司通常采用余额包销方
式进行证券承销,如果公司对企业发展前景和市场系统性风险判断出现偏差或
发行方案本身设计不合理,导致股票发行价格或债券的利率和期限设计不符合
投资者的需求,或出现对市场走势判断失误、发行时机掌握不当等情形,公司
将可能承担因发行失败导致全额包销或者大比例包销而产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7、期货业务风险
本公司通过子公司浙商期货开展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
咨询、资产管理业务,并通过其子公司浙期实业开展期货相关的仓单服务、合
作套保、第三方风险管理、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业务。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05,131.90 万元、121,949.69 万元及 130,620.16 万
元,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2.58%、19.70%及 28.43%。
随着期货市场竞争加剧、各期货公司的加大投入,公司期货业务将面临激
烈的市场竞争。其中,由证券公司控股的期货公司数量在逐步增加,若控股证
券公司原本就有较为充足的营业部资源,并将其与所控股期货公司进行有效整
合,则公司的期货业务将面临该等期货公司的较强冲击,并且未来由于期货交
易所调整佣金费率以及市场竞争加剧均有可能导致佣金费率下滑,进而对期货
业务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若公司在投资者风险提示、交易监管等方面出现疏
漏,则有可能面临诉讼、赔偿等风险,对公司的声誉及财产造成损害。
此外,若浙商期货子公司浙期实业在开展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等业务过程
中未能做好流动性管理、交易对手管理,亦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交易对手
违约的情形,进而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8、融资融券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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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于 2012 年 6 月正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2012 年下半年起,公司陆
续获批开展约定式购回、股票质押式回购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本公司融资融券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分别实现收入 66,887.11 万
元 、171,689.60 万 元 及 117,315.91 万 元, 占本公司 营业收入 的 比例分别为
20.73%、27.74%及 25.53%。
目前,行业内融资融券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普遍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如
果公司未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拓展优质客户,或者资金储备
不足,可能导致融资融券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萎缩、收入下降的风险。
此外,本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的过程中面临因担保物
市场价格急剧下跌导致的市场风险、交易对手方无法偿还欠款的信用风险、强
制平仓引起纠纷的法律风险、内控制度建设未能跟随业务变化及时调整导致内
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的制度风险等,从而可能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
9、基金管理业务风险
浙商基金为公司的联营企业。根据新《基金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亦可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这
将导致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牌照稀缺性降低和市场竞争加剧,由此对公司现有基
金管理业务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
此外,本公司基金产品的收益水平可能会由于市场波动、投资标的选择不
当、资产管理措施不妥等原因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本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的规模
及业绩。
10、直接投资业务风险
直接投资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寻找并发现优质投资项
目,以自有或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以获取股权投资收益为目的的业务。本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浙商资本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直接投资业务具有高风险、
高收益的属性,开展此业务将使公司面临较高的投资风险。
本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决策主要基于对投资对象的技术能力、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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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潜力和特定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如果本公司的判断出现失误,或者投资
对象遭遇突发事件影响,均可致使投资项目失败,进而使本公司遭受损失。此
外,直接投资业务的投资回报周期相对较长,通常需要若干年的经营周期,在
此期间投资难以自由转让,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直接投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
11、业务创新风险
由于创新业务具有超前性和较大不确定性的特征,本公司可能因创新产品
的设计存在不足、对创新产品的研究缺乏深度而引发客户纠纷,甚至给本公司
带来经济损失、法律纠纷和信誉风险。同时,由于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
的完善需要时间,在此过程中可能因对创新业务的风险源识别不够、对创新业
务的风险估计不足、对创新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以及对创新业务的风险
控制措施不完善或执行不力等因素,创新业务可能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
不利影响。
(二)业务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证券行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任何证券公司开展的业务均需要获得监
管机构的批准和许可。证券公司具体开展业务时,需在净资本、风险管理、公
司治理、人才储备、机构设置、合规运营等一系列方面满足监管部门要求方能
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如果公司未能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则可能面临现有业务不
再获得批准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随着国内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与市场建设的逐步完善,证券市场的
新业务与新产品将不断推出,如果本公司未能在资本实力、公司治理、风险控
制、人才储备等诸多方面做好准备,达到监管部门开展新业务的各项要求,本
公司将存在新业务不获批准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盈利产生负面影响。
(三)分类监管评级变动风险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将证券公司分为 A(AAA、AA、A)、
B(BBB、BB、B)、C(CCC、CC、C)、D、E 等 5 大类 11 个级别,A、B、C 三
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本公司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分类
评价结果均为 A 类 A 级,2016 年为 B 类 BBB 级。公司未来将进一步提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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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力,但仍可能面临分类评价结果变动的风险,并将可能对本公司在业务
开展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四)人才流失与人才储备不足的风险
中国证券行业的高速发展对人才的知识更新和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
才的竞争已经成为当前证券行业竞争的关键。国内各金融机构对人才的竞争日
益激烈,而外资证券公司和外国机构投资者的涌入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对金
融人才的争夺,从而造成本公司人才流失的风险。同时,证券行业不断创新发
展对公司的人才储备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司难以保证目前的人才储备能够满足
未来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存在人才储备不足的风险。
(五)信用风险
本公司提供的诸多金融服务均建立在相关方诚信自律的基础上,如果业务
相关方有隐瞒或虚报事实、违约、信用评级下降等情形,而本公司未能及时发
现并有效处置,可能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六)员工道德风险
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仍可能无法杜绝员工个人的不当行为,
包括:玩忽职守、操作不当、故意隐瞒风险、未经授权或超过权限的交易等。
此类行为一旦发生且本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则可能会导致本公司的
名誉和财务状况受到损害,甚至不排除本公司涉及诉讼、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或
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七)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本公司现租赁的总部办公场所主要位于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写字楼
A 区第 6-7 层、B 区第 5 层、B 区第一层东南角。该处房屋由杭州市古荡镇黄龙
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浙江世纪广场投资有
限公司经营,并对外签署租赁合同。
本公司上述租赁房产所在地块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因此本公司以
租赁形式取得该房产使用权,使用权期限自 2002 年起共 45 年。本公司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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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45 年租金合计 4,927.40 万元。该租赁房产计入本公司固定资产。
为担保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浙江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2 月 4 日作出《担保书》,承诺若因承租人过错以外的其他一切原因而导致承租
人丧失上述房屋的承租权,浙江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将为浙江世纪广场投
资有限公司的租金返回、违约金支付等提供连带保证。
由于上述房屋使用权系以租赁方式取得,因租赁房屋产权瑕疵而导致浙商
证券、浙商资管在租赁期间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在出租方无法全额赔偿
本公司损失,且浙江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无法对本公司提供上述连带保证
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发生本公司无法全额追回租金的情形,相关固定资产将面
临减值风险。
二、行业风险
(一)盈利模式风险
随着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逐步发展,以及行业管制的逐步放
松,我国境内资本市场正在向着多元化的方向迈进。但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境
内资本市场投资品依旧较少,金融衍生品尚处在发展初期,证券公司业务种类
较为单一,主要收入仍然来源于经纪、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各
证券公司业务同质化竞争加剧,从而降低了经营收入,对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
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盈利模式的单一导致证券公司的业绩与外部环境和市场
行情高度相关。一旦市场较为低迷,包括本公司在内的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将
受到较大影响。
(二)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公司数量已达 129 家。然而,证券公司
平均规模较小,证券行业内的市场竞争亦日益加剧。一方面,部分证券公司利
用自身优势通过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上市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增强资本实
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的竞争加剧,银行、保险、基
金、信托公司利用其客户、渠道方面的优势逐步进入以资产管理等为主的相关
业务领域,此外互联网金融的渗入一方面快速打破过去证券公司的渠道覆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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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优势,另一方面也将推动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
研究业务的交叉服务和产品整合,促使证券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
同时,境外证券机构逐步渗透的趋势依旧延续。随着我国逐步履行加入
WTO(世界贸易组织)后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外资在国内市场的参与度
将进一步加深,经营领域将进一步扩大。部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在管理经验、
资金实力、营销网络、品牌声誉和激励机制等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使得我国
内资证券公司将在业务创新、人才储备、和市场开拓等方面面临激烈的竞争。
此 外 ,根据内地与香 港、澳门签署的《关 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 系的安排》
(CEPA)补充协议十,内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
放,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设立全牌照证
券公司最高持股比例可达到 51%。政策的放宽为国际投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提
供了更多机会,未来我国证券行业竞争可能越发白热化。
综上,在证券行业内外部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如本公司未能充分把握新一
轮行业改革创新机遇,将存在行业竞争地位和盈利能力受到一定挑战的风险。
三、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系统是证券公司业务运行与管理的重要载体,客户证券交易、公
司管理、会计核算、网上交易、资金清算、第三方存管、售后服务和产品研发
等多个方面均需要信息技术系统的支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合理性
将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公司的多项业务依赖信息技
术系统的保障与支持。
公司不能排除本公司信息系统出现硬件故障、软件差错、通信线路中断、
遭受病毒和黑客攻击、数据丢失与泄露等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若未能及时有
效地解决该等问题,将可能导致信息系统运行出现中断、差错、效率低下或信
息丢失的情况。同时,如果未来证券市场行情出现剧烈震荡,本公司的交易系
统可能存在实际处理能力不足以应对交易需求的情况,从而相应影响本公司服
务质量和信誉,甚至会给本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随着公司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及发展新业务,公司面临的风险日益复杂,公
司相关信息系统需要不断升级。如果公司不能有效地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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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提高其业务支持能力,将对本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由于公司业务处于动态发展的环境中,用以识别、监控风险的模型、数
据、信息难以确保准确和完整,管理风险的政策和程序也存在失效和无法预见
全部风险的可能。并且,任何内控管理措施都可能因其自身的变化、内部治理
结构及外界环境的变化、风险管理当事者对某项事务的认识不够和对现有制度
执行不严格、员工行为不当等原因导致风险。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上述风险,可
能会对本公司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失。
目前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涉及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自营、直接投
资、融资融券、期货等多项业务,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程度的
提高以及公司规模的扩大,本公司将提供更为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存在因相
关制度和程序设计不尽完善给公司业务经营造成不确定性的风险。
五、政策法律及合规风险
(一)政策法律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仍处于逐步丰富与完善的阶段。但法律
法规建设相对于市场经济活动有一定的滞后性,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的情况
下,个别业务领域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缺位或其规定不尽明确的现象。由于地
域间发展不平衡,个别地区还存在执法环境不完善等情况。这些都会使公司业
务开展面临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相关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的情形,进而对本
公司经营及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证券行业是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证券公司开展业务时需符合一系列法
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要求,国家关于证券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可能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变化可能会影响证券业的经营模式和竞争方式,使得公司各项业务发展
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未及时关注相关法规的变更,也有可能
出现由于业务操作未及时调整而引起诉讼的情况。
(二)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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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准则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
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公司不能排除本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可能。
本公司如违反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关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关闭等;还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规定而被监管机关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业务活动,责令
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支付报酬和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
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
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
等。
若发行人因违规原因受到处罚或制裁,将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或声誉造成
损失。
六、财务风险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实施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
控制指标监管,新业务的开展、证券市场行情的波动、经营中突发事件的发生
等都会影响到本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当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
时,证券公司的业务开展将会受到限制,甚至被取消部分业务资格。如果本公
司不能及时调整资产结构和风险控制指标,可能失去一项或多项业务资格,给
业务经营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本公司还面临流动性风险。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证券公司的
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指压力情景下公司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
30 天的现金净流出量之比)和净稳定资金率(净稳定资金率指可用稳定资金与
所需稳定资金之比)应达到 80%。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流动性覆盖
率和净稳定资金率分别为 558.85%和 132.98%。在目前的政策制度下,证券公
司的融资渠道相对有限,如未来本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杠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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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短期资金调动不力,或本公司业务经营出现异常变
动,如发生投资银行业务大额包销、信用业务规模过大或资产负债期限错配、
自营投资组合中出现判断失误、自营业务投资的产品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变现等
事项,一旦本公司不能及时获得充足的融资款项,本公司将面临相应的流动性
风险。
七、其他风险
(一)控股股东控制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三高速持有本公司股份 212,482.5159 万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70.8275%,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本届董事会 9 名董
事中,上三高速单独提名董事 7 名;在本届监事会 3 名监事中,上三高速单独
提名监事 1 名。
为防止控股股东控制、损害本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已经建
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
公司治理机制。上三高速已出具相关书面承诺,不与本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不
会进行有损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尽力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但是,
若未来上三高速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本公司的人
事、经营决策等进行干预,仍可能会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从本公司募集资金投
入后到各项业务实现相应发展并产生效益需要经过一定运营时间,且本公司的
业绩表现与证券市场的景气程度密切相关,因此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可能面临
由于净资产数额增长较快,而相应收益短期内无法同步增长导致的净资产收益
率下降的风险以及募集资金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三)股东资格不能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风险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批
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或者实际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否
则应当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因此,投资者存在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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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而股东资格未能获得监管机构批准
的风险。
八、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1、承销保荐及财务顾问协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在履行中的承销保荐协议包括:与 1 家公
司签署的关于浙商证券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的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与 2 家公司签署的关于浙商证券担任其非公开发行股
票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在履行中的财务顾问协议包括与 3 家公司
签署的关于向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协议。
2、债券承销协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浙商证券尚在履行中的债券承销协议为 14 份。
3、第三方存管协议
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 18 家银行签署
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协议,将本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前述银行进行
第三方存管。
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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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 7
家银行签署了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将本公司客户信用资金委托前述银行进
行第三方存管。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银衍转账总协议,将本公司客户衍生
品结算资金委托前述银行进行第三方存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协议、客户信用资金
存管协议以及银衍转账总协议均在有效期内。
4、重大房屋租赁合同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尚在履行中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房
屋租赁合同如下:
2002 年 2 月,金信证券与浙江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楼寓租赁合
同》,约定金信证券承租位于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写字楼 A 区第 6-7 层、
B 区第 5 层、B 区第一层东南角;建筑面积为 5,350 平方米;租赁期间为 20
年,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若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未出现根
本违反合同的情形,该合同届满后,双方将依据该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合同,
租赁期限为 20 年,即 2022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42 年 2 月 28 日止;若双方在履
行续订的合同中未出现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形,双方将依据该合同约定的条件再
次续订合同,租赁期限为 5 年,即 2042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47 年 2 月 28 日止;
合同项下 2002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的租金合计为 2,210 万元,续订
期间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42 年 2 月 28 日的租金合计为 2,210 万元,续订期
间自 2042 年 3 月 1 日至 2047 年 2 月 28 日的租金合计为 555 万元。
本公司于 2013 年 3 月与浙江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楼寓租赁合
同>之补充合同》,根据该补充合同:(1)双方进一步明确,《楼寓租赁合同》及
补充合同项下标的房屋的承租方为浙商证券。(2)出租方承诺,《楼寓租赁合
同》第三条“租赁期限”项下第 3.1 条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若出租方与承租方
均未出现根本违反《楼寓租赁合同》的情形,则双方将续订合同至第 3.2 条约
定的租赁期限,第 3.2 条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若出租方与承租方仍未出现
根本违反续订的租赁合同的情形,则双方将再次续订租赁合同至第 3.3 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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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租赁期限,即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47 年 2 月 28 日止。(3)出租方确
认,承租方在《楼寓租赁合同》第六条“租金”项下的 45 年租金已经全部支付完
毕,承租方无需再行支付租金。(4)出租方确认,在租赁期限(包括续展后的
租赁期限)内,经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有权将标的房屋全部或
部分转租、转借或用其他方式与其他方使用或合用,但承租方不因上述行为而
减免其在《楼寓租赁合同》项下出租方应承担的义务。
5、子公司重大合同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浙商资管尚在履行中的资产净值在 10 亿元以上
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共计 9 份。
(2)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浙商资管尚在履行中的资产净值在 10 亿元以上
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共计 21 份。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浙商资管尚在履行中的资产净值在 1 亿元以上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共计 3 份。
(4)公募基金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浙商资管尚在履行中的公募基金对应的托管协议
共计 6 份。
(5)浙商期货私募基金投资协议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浙商期货尚在履行中的资产净值在 1,000 万元以
上的私募基金投资协议共计 3 份。
(6)重大房屋租赁合同
2014 年 4 月,浙商期货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房屋租
赁合同》,约定承租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 173 号交通银行大楼 8 层-10 层的
房屋,面积 4,401.50 平方米,租赁期间为 3 年,自 2014 年 4 月 30 日至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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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30 日。合同项下租金为每年 562.29 万元,合计 1,686.87 万元。
6、其他
2013 年 1 月,公司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证券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转融
通服务的相关事项。
融资融券业务方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与客户已签署的且交
易金额达到 2,500 万元以上的尚在履行中的协议包括 3 份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
风险揭示书。
约定式购回业务方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与客户已签署的且
交易金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尚在履行中的协议包括 1 份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客
户协议及风险提示书。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与客户已签署
的且交易金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尚在履行中的协议包括 8 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业务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及附属交易协议书。
(二)对外担保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 月 12 日作出的《关于核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8 号)核准,2015 年 2 月,浙商证券完成
公开发行 15 亿元债券“14 浙证债”的发行工作,本期公司债券期限为 5 年(附
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为
4.90%。
2014 年 6 月 20 日,浙商证券与沪杭甬就“14 浙证债”签署《担保协议
书》,公司发行的“14 浙证债”由沪杭甬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期公司债券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
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2015 年 3 月 17 日,浙商证券与沪杭甬于签
署《反担保协议书》,约定浙商证券为沪杭甬向其提供的“14 浙证债”担保事
项提供反担保。
保荐机构经上述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向沪杭甬提供反担保事项,系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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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自身履行公司债券本金、利息等债务偿还义务的担保,非为股东之债务提
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发行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
在违反《公司章程》或《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向沪杭甬提供反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或《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除上述反担保事项外,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
担保的情况。
(三)重大诉讼、仲裁
1、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
裁案件
(1)浙商期货与湖州金泰及其实际控制人潘建华债券回售纠纷
2012 年 7 月 13 日,浙商期货认购湖州金泰非公开发行 2012 年中小企业私
募债债券,根据湖州金泰《非公开发行 2012 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说明书》和
《担保函》等有关规定,浙商期货有权选择在该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即 2014 年 7 月 10 日)将持有的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湖州金泰。
2014 年 6 月 19 日,浙商期货选择在 2014 年 7 月 10 日将持有的债券全部回售给
湖州金泰。湖州金泰未在 2014 年 7 月 10 日向浙商期货兑付本金和利息。浙商
期货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
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湖州金泰向其支付债券本金 650 万元、利息 71.5 万
元,并自 2014 年 7 月 11 日起每天按 721.5 万元的万分之二点一向浙商期货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请求裁决潘建华对湖州金泰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贸仲已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受理。贸仲于 2015 年 6 月 5 日作出《裁决
书》([2015]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 091 号),主要裁决内容包括:1)确认
湖州金泰应向浙商期货支付本案债券本金 650 万元,利息 71.5 万元(合计
721.5 万元)以及因逾期支付本金给浙商期货造成的损失;2)潘建华对湖州金
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仲裁费 96,985 元,由湖州金泰、潘
建华承担。由于浙商期货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故湖州金泰、潘建华应直接
向浙商期货支付其应承担的本案仲裁费 96,985 元。2015 年 8 月 19 日,浙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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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2015 年 9 月 7 日,浙江
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5]浙湖执民字第 77 号),决定立案受理浙商期货前述强制执行申请。
2015 年 11 月 25 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裁定书》([2015]浙湖执民字第 77-2 号),裁定终结上述执行程序,待湖州
金泰、潘建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被执行人湖州金泰尚在进行破产重整,目
前正在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潘建华配偶杨玉妹的房产已进入拍卖程
序,待湖州金泰、潘建华有可执行财产时,浙商期货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案件标的额相对于发行人的净资产及盈
利能力,数额较小,浙商期货已就上述案件本金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该案不
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
碍。
(2)浙商资管与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及盐城
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2 东飞 02”债券纠纷
2013年3月21日,浙商资管管理的“汇金增强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从深圳
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买入私募债“12东飞02”10万张,金额1,000万元,
该债券期限2年,到期日为2015年3月21日。债券到期日,该债券债务人“东飞马
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未兑付本息。2015年9月16日,浙商资管作为产品管理人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债务人:东飞马佐里
纺机有限公司)、被告二(债券担保人: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被告三(债
券担保人: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共同偿付公司产品项下
1,000万债券本息1,095万元,并支付违约期间利息605,657.53元;2、浙商资管有
权以江苏东达名下位于盐城市区规划双元路南、人民路两侧的宗地编号为盐国
用(2014)第607468号土地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在建工程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9月23
日,浙商资管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浙商资管与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江
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及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2 东飞02”债券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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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已于2017年4月20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
中。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案件诉讼标的额相对于发行人的净资产
及盈利能力,数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诉讼,如发行人在上述诉讼中承担败诉的
损失,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质性障碍。
(3)浙商资管与李欣股票收益权合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以及浙商资管
与银江股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5年4月28日,浙商资管与李欣分别签署《浙商聚银1号银江股份股票收
益权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及其质押合同、《浙商聚
银1号银江股份股票收益权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及
其质押合同、《浙商聚银1号银江股份股票收益权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收益
权买入回购合同》及其质押合同,李欣向浙商资管转让其持有的银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银江股份”)相应股票收益权,并根据合同约定溢价回购相应
股票收益权;同时,李欣以其持有的前述买入回购合同约定的银江股份股票为
其履行买入回购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该等股份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质押登记,质押股份合计12,642,555股(送转之后的
股份数量为27,813,840股)。同日,浙商资管与李欣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
办理了上述买入回购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如李欣不履行、延迟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浙商资管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李欣放弃对浙商资管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
权。
2016年4月14日,李欣向浙商资管出具函件,确认其已无能力履行上述买入
回购合同,同意浙商资管按照《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有管
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质押给浙商资管的银江股份股票。
2016年5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2016]浙杭钱
证执字第64号)、《公证书》([2016] 浙杭钱证执字第65号)及《公证书》([2016]
浙杭钱证执字第66号),证明申请执行人浙商资管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欣签署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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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买入回购合同及质押合同经其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浙商资管可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浙商
资管申请执行浙商资管与李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并决定立案执行,执行标的
合计276,060,713.6元。
2016年7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
浙01执异26号),载明该院在执行浙商资管与李欣股票收益权合同公证债权文书
案件中,于2016年5月9日作出了[2016]浙01执字第306号、[2016]浙01执字第307
号、[2016]浙01执字第308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李欣所持
银江股份限售股进行冻结,案外人银江股份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异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银江股份的异议。案外人银
江股份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于
2016年8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
停止对被告李欣所持有银江股份股份的强制执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
之日,前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尚在审理过程中。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
浙01民初899号),判决驳回银江股份的诉讼请求。银江股份不服前述判决,于
2017年3月30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于李欣未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为保护浙商聚银1号银江股份项目投资者
利益,浙商资本已筹集资金对浙商聚银1号银江股份项目提供流动性支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浙江省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所涉被执行人李欣持有的银江股份股份进行冻结,
该等冻结股份的市值高于执行标的金额;同时,上述案件执行标的相对于发行
人的净资产及盈利能力,数额较小,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4)浙商证券与陈晓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
陈晓平在浙商证券开立信用账户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因陈晓平信用账户盘
后维持担保比例降低且未在发行人指定的时间内补充足额担保物,浙商证券遂
根据合同的约定实施强制平仓,执行强制平仓成功后陈晓平仍欠发行人融资本
金加利息一直未清偿。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年9月,发行人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请求判令陈晓平理解偿
还融资融券债务本金915,152.78元,及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融资融券业务本息
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陈晓平支付发行人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
用60,000元;请求判令由陈晓平承担诉讼费用。
2016年10月,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根据浙商证券的申请保全了陈
晓平房产二处,机动车一辆。
2017年3月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浙0106
民初8810号),判决陈晓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商证券915,152.78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641,911.65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9月8日,此后至款
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继
续计算)。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案件被告陈
晓平的相关资产进行了保全,且上述案件相对于发行人的净资产及盈利能力,
数额较小,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5)陆俊德、浙商证券天津永安道营业部、浙商证券天津中北大道营业部
与戴毅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7 年 3 月,戴毅凌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陆俊德(曾在浙
商证券天津永安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天津永安道营业部”)、浙商证券天
津中北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天津中北大道营业部”)任职,已于 2014
年离职)在戴毅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司法机关调查期间,擅自将戴毅凌
存于天津永安道营业部的股票投资款项移出,陆俊德向其出具了相应的借款文
书但到期后未归还相应款项。因陆俊德曾经在天津永安道营业部、天津中北大
道营业部任职,戴毅凌认为天津永安道营业部、天津中北大道营业部对其投资
款项具有监管和保护的义务,因此主张天津永安道营业部、天津中北大道营业
部承担连带责任。戴毅凌请求判决陆俊德、天津永安道营业部、天津中北大道
营业部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 250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案件诉讼标的额相对于发行人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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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盈利能力,数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
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上述案
件外,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一)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李雪峰、姬锐、韦小柯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196
传真:010-66555645
保荐代表人:王璟、廖卫江
项目协办人:袁浩
项目经办人:张冠林、李铁楠、张伟、李智、曹磊
(三)分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506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10-56673708
传真:010-56673708
联系人:李锦芳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四)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负责人:郭斌
电话:010-66413377
传真:010-66412855
经办律师:贺伟平、陈鹤岚
(五)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4-10 层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王越豪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会计师:葛徐、吴懿忻
(六)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 A 座欧美中心 C 区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俞华开
电话:0571-88216941
传真:0571-87178826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潘华锋、闵诗阳
(七)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楼
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899400
(八)申请上市的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九)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金融中心支行
户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22056023692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上述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
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二、本次发行上市重要日期
询价推介时间:2017 年 5 月 18 日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7 年 5 月 22 日
网上网下申购日期:2017 年 5 月 23 日
网上网下缴款日期:2017 年 5 月 25 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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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公司章程(草案)》;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上述备查文
件,也可到本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查
阅时间为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 9:30-11:30,13:30-17:0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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