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4-10-1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SHENYANGG CUIHUAAGOLDDANDD SILVERR JEWELRYY CO.,LTD.))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翠华巷巷 72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1-2-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

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1-2-2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翠艺、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郭琼雁和郭裕春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担任公司董事的郭英杰、郭裕春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的公司股东周应龙、马俊豪、李玉昆、郭有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股东君信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1-2-3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股东陈晓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公司股东朴昌建、解天骏、郭兰伟、段立彦、金顺姬、朴燕、郭跃进、

陈少巧和袁建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同意在违背该项承诺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

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

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1-2-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翠艺、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郭琼雁和郭裕春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③公司单次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④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

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可以不再实施向社

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翠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3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③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④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

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如果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控股股东可以不再实施

增持公司股份行为。



1-2-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

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

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

处理);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

触发。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

后薪酬总和的 80%。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如果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行为。

公司未来若有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

取薪酬,均应当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

司将促使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

诺书。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

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2-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

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

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2)控股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关于相关当事人违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上述承

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深圳翠艺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①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

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

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

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承诺: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②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

月税后薪酬的 3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 30%。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和约束措施

1-2-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共 10 名,分别为控股股东深圳翠艺、公

司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郭琼雁和郭裕春、周应龙、马俊豪、

李玉昆、朴昌建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顺姬和朴燕(朴昌建持有公司 2.65%的股份,

其配偶金顺姬持有公司 1.77%的股份,其女朴燕持有公司 0.88%的股份,作为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30%的股份)。

控股股东深圳翠艺、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郭琼雁和郭

裕春承诺: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每年转让不超过发行上市之日其所持公司股份

的 10%,两年内累计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上

述两年期限届满后,其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的价格进行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

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在减持

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担任公司董事的郭英杰、郭裕春同时还承诺,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

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

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股东周应龙、马俊豪、李玉昆承诺: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不超

过其发行上市之日所持公司股份的 25%,第二年转让不超过其当时持有公司股份

的 25%,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价格做相应调整)。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

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担任公司董事的周应龙、马俊豪、李玉

昆同时还承诺,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1-2-8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缴公司所有。

股东朴昌建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顺姬和朴燕承诺: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第一

年转让不超过其发行上市之日所持公司股份的 25%,第二年转让不超过其当时持

有公司股份的 25%,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

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在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上述股东同意在违背该减持承诺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得减持;(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

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和相

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若本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按本次发

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招股意向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主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2-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广发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如华普天健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华普天健所制作、出具

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

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华普

天健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

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承

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财务报告中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财务性黄金投资,黄金原料均为生产黄金饰品而取得。

从 2009 年起,公司为抵御黄金原料价格波动风险与银行签署了《贵金属租赁合

同》,在合同的基础上开展了黄金租赁业务以满足公司生产之需。该项业务实质

是公司先以租赁方式取得并使用黄金原料然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利

用租赁黄金与采购黄金在价格波动时损益负相关的特性规避黄金原料价格波动

风险。公司在取得该部分黄金原料时点按市场价格估价入账,取得时点与结算时

点的价格差是公司规避黄金价格波动风险产生的损益,结算时为减少对黄金租赁

期间各月成本及税收的影响,公司不再对已估价入账成本进行调整,而是将估价

入账与实际支付的差额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将估价入账与公允价值间的差额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报告期内,公司利润表中列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2-1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和投资收益 99%以上来自公司主营业务,因此提示投资者同时关注本招股意向书

中按传统公式计算的综合毛利率和将黄金租赁业务产生的损益还原模拟计算的

综合毛利率。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若公司本

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

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前累积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

公司本次发行后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4]2720 号),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220,249,360.71 元。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规定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发行上市后,本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2-1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

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

分配政策。

五、特别风险提示

(一)综合毛利率波动风险

1.需求结构带来的毛利率波动

公司主要产品为黄金首饰、金条(币)、元宝、黄金工艺摆件等系列产品,各

类产品的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工艺复杂、装饰性强的首饰类和工艺摆件

类产品的毛利率高于金条(币)、元宝等储值类产品,首饰类产品和储值类产品在


1-2-12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销售结构上的变化,将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产生波动。

通常,在居民消费物价水平变化较平稳或呈下降趋势时,消费者选购装饰性

较强的首饰类和工艺摆件类产品的意愿较高;在居民消费物价指数预期呈上涨趋

势时,消费者选购金条(币)、元宝等储值类产品的意愿较高,即公司的综合毛利

率与居民对消费物价指数的预期成反向变动关系。居民对消费物价指数变动的预

期将影响首饰市场的需求结构,进而影响本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因此,公司面临

由需求结构变动导致的综合毛利率波动风险。

2.黄金租赁业务对综合毛利率的影响

目前,黄金租赁业务已经成为规避黄金原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手段在黄金

首饰行业内被广泛应用。本公司自 2009 年起开始尝试黄金租赁业务,报告期内,

黄金租赁业务影响损益金额分别为 864.03 万元、-524.04 万元、9,630.26 万元

和-4,829.95 万元。2013 年为规避黄金原料价格持续震荡大幅下跌引发的经营风

险(从年初的 331.40 元/克下跌到年末的 237.84 元/克,跌幅达到 28.23%),公

司通过该业务减少黄金原料采购支出 9,630.26 万元,在较大程度上保持了公司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因 2014 年 6 月黄金原料价格快速攀升,导致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黄金租赁业务损失为 4,829.95 万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规定,

黄金租赁业务产生的损益计入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直接体现在产品

销售毛利中。因此,公司存在因黄金租赁业务损益未在综合毛利率中体现而导致

的毛利率波动风险。

3、黄金 T+D 延期交易导致的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取得黄金原料的方式分为黄金现货交易、黄金租赁和黄金

T+D 延期交易三种。公司在汇总客户在未来某日未确定价格的采购意向后,通过

自有上海黄金交易所席位开设黄金 T+D 多头仓位,并在客户提货日以提取现货黄

金的方式对先前开仓的黄金 T+D 多头仓位进行实物交割。在会计处理上,公司将

持有的黄金 T+D 多头仓位至实物交割时实现的盈亏计入原材料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黄金 T+D 采购黄金原料的情况如下:
采购方式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1-2-13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黄金 T+D 实物交割(千克) 1,106 5,965 6,606 3,181

当黄金原料价格大幅下跌时,部分客户可能会期待更有利的价格出现,因此

推迟原定提货日期。如果上述情况出现,尽管公司 2013 年末新修订的《内部控

制制度》要求黄金 T+D 延期交易持仓时间通常不得超过 7 个交易日,且公司产能

所需要的黄金原料量也支持以实物交割的方式避免被强行平仓,但公司仍将面临

在相应存货的周转期内黄金原料价格低于实物交割价格导致的消化高价黄金原

料存货的风险,导致公司销售毛利率受到负面影响。

(二)原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公司生产用原料主要为黄金。近年来,黄金价格受通胀预期、美元走势等诸

多因素影响,总体呈现大幅上涨趋势,但自 2012 年四季度开始总体呈现下跌趋

势。

公司零售业务采用“成本+利润”为主并根据市场情况对零售价格进行调整

的定价模式,因此具备较强的将黄金价格波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向下游有效传递

的能力。公司批发业务中的来料加工方式是向批发客户收取加工费,黄金原料价

格的波动对公司营业利润不构成影响。公司批发业务中的购料加工方式采用先根

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黄金价格制定当日黄金首饰基础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根

据款式不同收取加工费即“首饰黄金基础价+加工费”的定价模式,若存货周转

期内黄金价格下跌,批发业务的毛利率将受到负面影响。

同时,由于珠宝首饰行业自身经营的特点,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均要保持相

当数量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公司报告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7,114.61 万

元、51,870.54 万元、78,902.68 万元和 82,351.27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

为 63.48%、51.24%、72.43%和 67.88%。尽管公司存货周转率较高(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 1-6 月分别达 5.83 次、5.26 次、5.38 次和 4.05 次(年

化后)),但黄金等主要原料价格大幅波动仍会使公司面临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导致经营成果减少的风险。同时,在黄金价格大幅下跌时,公司在受到市场压力

下调产品价格的短时期内,会面临消化高成本库存导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三)黄金租赁业务导致利润下滑超 50%的风险


1-2-1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为抵御黄金原料价格波动风险与银行签署了《贵金属租赁合同》,在合

同的基础上开展了黄金租赁业务以满足公司生产之需。该项业务实质是公司先以

租赁方式取得并使用黄金原料然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利用租赁黄金

与采购黄金在价格波动时损益负相关的特性规避黄金原料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在

取得该部分黄金原料时点按市场价格估价入账,取得时点与结算时点的价格差是

公司规避黄金价格风险产生的损益,结算时为减少对黄金租赁期间对各月成本及

税收的影响,公司不再对已估价入账成本进行调整,而是将估价入账与实际支付

的差额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将估价入账与公允价值间的差额在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科目核算。当黄金价格上升时,黄金租赁业务将给公司带来投资损失和公允价

值变动损失,如公司自有黄金饰品存货的售价因市场竞争原因无法上调或上调后

导致存货周转水平下降,自有黄金饰品存货因黄金原料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收益增

加额将无法弥补黄金租赁业务带来的损失。公司针对黄金租赁业务建立并执行了

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尽管黄金价格大幅波动,公司仍然保持利润持续

增长,但由于公司主要原材料黄金价格波动对公司黄金租赁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

及公允价值变动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根据发生的重大变化调整经营

策略、租赁规模、销售规模、销售价格等,公司就有可能因黄金租赁业务出现投

资损失及公允价值变动亏损而出现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大幅度下降 50%的风

险。

(四)通过黄金 T+D 方式采购原料的风险

由于黄金 T+D 的交易规则和黄金价格波动,公司进行黄金 T+D 延期交易业务

存在如下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黄金原料价格短期波动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进行黄金

T+D 多头操作,若短期价格与业务操作方向呈反向变动,公司将承担提高黄金原

材料采购成本所带来的冲减当期利润的风险。

(2)持仓规模风险:由于黄金 T+D 实行 10%的保证金制度,放大了交易资

金的杠杆倍数,如果公司利用资金扛杆,持仓规模过大,则微小的价格变动可能

造成损益的重大变化,不利于公司稳健经营。


1-2-1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3)资金管理风险:黄金 T+D 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清算后出现

保证金不足,且未在下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交易所将对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如

果公司资金管理不严格,出现未及时补足保证金的情况,将可能因被强制平仓造

成损失。

(4)操作风险:公司可能面临交易员报错指令、以及电脑运行系统差错等

操作风险。

(5)极端市场环境下的持仓时间风险:报告期内黄金价格波动幅度较大,

尤其是 2011 年 12 月份、2013 年 4 月份和 2013 年 6 月份都曾出现过几个交易日

内黄金价格大幅下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尽管在《内部控制制度》中要求黄金

T+D 延期交易持仓时间通常不得超过 7 个交易日,但公司的黄金 T+D 多头仓位仍

将受到较大损失。

(五)关注公司报告期内营业利润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宣传品牌价值,建立品牌销售及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设

计、生产、批发和零售珠宝饰品,并开展黄金租赁等业务来平衡黄金原料价格波

动对销售环节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上述业务,提高销售收入、

严控黄金原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是公司提高利润的主要手段。

报告期内公司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度和 2014 年 1-6 月的营业利润分

别为 10,074.69 万元、11,651.26 万元、13,941.09 万元和 5,483.53 万元,而同

期由于向银行租赁黄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扣除利息后的净收

益分别为 657.88 万元、-1,061.57 万元、7,820.05 万元和-6,061.30 万元,占

同期营业利润比例分别为 6.53%、-9.11%、56.09%和-110.54 %,报告期内营业

利润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虽然报告期内在黄金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公司业绩仍

保持稳定,但这种营业利润结构的可变化性可能对公司的业绩造成重大不确定

性。

(六)拟新设直营店选址风险

本次发行成功后,公司拟利用募集资金在沈阳、长春、成都、济南等 4 个区



1-2-1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域中心城市的 6 个商圈内开设 6 家直营店,在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商业地产内

开设 10 家直营店。虽然公司已经与业主方或经营方签署了意向性协议,但因本

公司无法准确预计募集资金能否按时到位,除两家已开业的沈阳市沈河区店(店

中店)和沈阳市大东区店(店中店)外,其余店面尚未签署正式租赁协议。直营店

是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拟新设直营店的选址均是在城市商圈较繁华地带,尽管

公司针对具体开设地点进行了认真的考察并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方案,但如果已经

初步选定的店面被抢先租用,或随着城市商圈的不断扩容升级导致商圈的格局发

生改变,则公司必须通过调整直营店地址来满足经营需求,因而存在因初步选定

店面被抢租或城市商圈变化导致的直营店地址调整的风险。

(七)店面和部分厂房不能续租风险

以租赁方式取得经营店面是商品零售领域的普遍现象,店面不能续租风险也

是采取连锁经营模式的企业普遍面临的风险。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

10 家直营店中有 9 家的经营场所均以租赁方式取得,其中:公司在沈阳—中兴

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店中店的柜台租赁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设在中兴商厦的店中店仍在正常经营,后续协议

双方正在协商中(根据商场惯例租期为一年,到期后续签);报告期该店营业收入

为 5,783.33 万元、4,267.70 万元、5,034.25 万元和 1,846.26 万元,占当年营

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38 %、1.51%、1.37%和 1.03%。公司在沈阳市龙之梦开设的

店中店柜台租赁期限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沈阳中街商业城开设的店中店

柜台租赁期限至 2015 年 12 于 31 日;2012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沈阳茂业百货

有限公司金廊店开设的店中店柜台租赁期限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2012 年 7 月

11 日,公司在沈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铁西店开设的店中店柜台租赁期限至 2014

年 12 月 22 日;2012 年 10 月,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开设

的直营店租赁期限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2014 年 6 月,公司在乐天百货(沈阳)

有限公司开设的店中店柜台租赁期限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2014 年 6 月,公司

在茂业百货东门店和茂业百货南山店开设的两家店中店柜台租赁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大部分加盟店的经营店面由加盟商通过租赁方式取得。若因租

赁期届满或商场整体装修等原因,加盟商无法续租原有经营场所,部分经营店面

1-2-1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将面临迁址或暂时停业,而新店面装修到稳定运行,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育期。

尽管公司直营店和加盟店全部选择在繁华商圈或大中型百货商场内,且公司凭借

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在店面租赁谈判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公司在不同的时期仍将

面临部分直营店和部分加盟店的店面不能续租的风险。

公司控投子公司深圳萃华办公场所及批发展厅、生产厂房均通过租赁方式取

得,租赁期分别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和 2019 年 4 月 1 日。如果到期不能续租,

则深圳萃华需另租生产厂房,一定程度上降低深圳萃华的生产产能。但珠宝首饰

的生产加工对厂址无特殊要求,较易寻找到租赁对象,设备搬迁、安装调试和厂

区安防设施安装的时间较短,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存货抵押风险

子公司深圳萃华于 2013 年 5 月向建设银行以价值不低于 40,000 万元黄金珠

宝首饰存货(黄金、铂金、钻石、翡翠、彩宝等原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作为抵

押担保,于 2014 年 1 月向平安银行以 4,500 万元自有黄金、素金及其制品作为

抵押担保,合计抵押 44,500 万元存货,占公司 2014 年 6 月末存货余额的 54.04%。

如本公司无力偿还相应银行贷款,公司经营将面临重大负面影响。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并特别关注上述风险的描述。

(九)关于历史沿革中实际控制人郭英杰的承诺

“1、沈阳萃华金银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321 人自愿解除股权代持及股权转让

行为属实,解除股权代持及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纠纷。

2、如未来上述未经再次书面确认自愿转让真实性的 22 人就解除股权代持并

转让股权事宜与萃华股份公司发生法律诉讼且需要股权受让方或萃华股份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人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赔偿金额。

特此承诺!如上述承诺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黄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成果敏感性提示

在保持公司经营模式、产品结构和销售模式不变且不考虑避险工具的前提


1-2-18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下,净利润的变动趋势与黄金原料价格变动趋势呈正相关关系,在公司对黄金原

料价格波动不采取应对措施时,理论上黄金原料采购价格每变动 10%,将导致净

利润同向变动约 19%。公司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关于

黄金原材料价格波动与经营成果敏感性分析的内容。




1-2-1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1、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3,768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
3、发行股数:
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5、发行价格: 【 】元/股
①发行前市盈率【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3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计算)
6、发行市盈率:
②发行后市盈率【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3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5.04 元(按 201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与发行前的总股
7、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元(按全面摊薄法计算,扣除发行费用)
9、发行市净率: 【 】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10、发行方式:
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符合资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
11、发行对象:
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2、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13、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14、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万元
15、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3,600 万元
审计评估费用:60 万元
律师费用:55 万元
16、发行费用概算: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30 万元
上市初费:30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15 万元




1-2-2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注册中文名称: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英文名称: Shenyang Cuihua Gold and Silver Jewelry Co., Ltd.
发行代表人: 郭英杰
公司成立日期: 2004 年 9 月 1 日
住所及其邮政编码: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翠华巷 72 号(110041)
电话: 024-24868333
传真: 024-2486966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hjd.com.cn/
电子邮箱: chgf_zqb@163.com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本公司是沈阳萃华金银珠宝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萃华有限”)以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经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华普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净资产 14,442.28 万元,按 1.278:1 的比例折为

11,300 万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及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周应龙等 39 名自然人。股份公

司设立时发行人出资及持股情况如下:
股本 股本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深圳翠艺 4,600.00 40.71% 22 李艳萍 20.00 0.18%
2 周应龙 1,011.83 8.95% 23 许秀秀 20.00 0.18%
3 马俊豪 964.66 8.54% 24 周央飞 20.00 0.18%
4 李玉昆 708.36 6.27% 25 李畅游 15.00 0.13%
5 郭琼雁 642.80 5.69% 26 王厚体 15.00 0.13%
6 郭英杰 600.00 5.31% 27 马凤兰 13.00 0.12%



1-2-2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7 郭裕春 400.00 3.54% 28 王伟斌 10.00 0.09%
8 朴昌建 300.00 2.65% 29 沙 玲 10.00 0.09%
9 郭兰伟 300.00 2.65% 30 张艾阳 10.00 0.09%
10 解天骏 200.00 1.77% 31 宋丽华 10.00 0.09%
11 吴金生 200.00 1.77% 32 袁建设 10.00 0.09%
12 段立彦 200.00 1.77% 33 范淑芳 10.00 0.09%
13 金顺姬 200.00 1.77% 34 栗 力 10.00 0.09%
14 陆 萍 160.00 1.42% 35 刘敏学 10.00 0.09%
15 郭有菊 125.35 1.11% 36 潘丽华 10.00 0.09%
16 陈 蕾 100.00 0.88% 37 刘志萍 10.00 0.09%
17 朴 燕 100.00 0.88% 38 赵承红 10.00 0.09%
18 郭跃进 84.00 0.74% 39 杨丽荣 5.00 0.04%
19 陈少巧 80.00 0.71% 40 陈晓宇 5.00 0.04%
20 谭 敏 70.00 0.62%
合计 11,300.00 100.00%
21 李 宁 30.00 0.27%

本公司设立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方式

均为净资产出资。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1,3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3,768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深圳翠艺 4,600.00 40.71% 4,600.00 30.53%
周应龙 1,011.83 8.95% 1,011.83 6.72%
郭英杰 968.00 8.57% 968.00 6.42%
马俊豪 964.66 8.54% 964.66 6.40%
李玉昆 708.36 6.27% 708.36 4.70%
郭琼雁 642.80 5.69% 642.80 4.27%
郭裕春 400.00 3.54% 400.00 2.65%
君信投资 300.00 2.65% 300.00 1.99%
其他 11 名自然人 1,704.35 15.10% 1,704.35 11.31%
公众投资者 ‐ ‐ 3,768.00 25.007%
合计 11,300.00 100.00 15,068.00 100.00%


1-2-22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股权性质
1 深圳翠艺 4,600.00 40.71% 社会法人股
2 周应龙 1,011.83 8.95% 自然人股
3 郭英杰 968.00 8.57% 自然人股
4 马俊豪 964.66 8.54% 自然人股
5 李玉昆 708.36 6.23% 自然人股
6 郭琼雁 642.80 5.69% 自然人股
7 郭裕春 400.00 3.54% 自然人股
8 君信投资 300.00 2.65% 社会法人股
9 朴昌建 300.00 2.65% 自然人股
10 郭兰伟 300.00 2.65% 自然人股
11 解天骏 300.00 2.65% 自然人股
注:君信投资有限公司、朴昌建、郭兰伟、解天骏持股数量相同,为本公司并列第八名股东


(三)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任职情况
1 周应龙 1,011.83 8.95% 副董事长
2 郭英杰 968.00 8.57% 董事长
3 马俊豪 964.66 8.54% 董事
4 李玉昆 708.36 6.23% 副董事长、总经理
5 郭琼雁 642.80 5.69% 无
董事、董事会秘书、
6 郭裕春 400.00 3.54% 常务副总经理兼深
圳萃华总经理
7 朴昌建 300.00 2.65% 无
8 郭兰伟 300.00 2.65% 无
9 解天骏 300.00 2.65% 无
10 段立彦 200.00 1.77% 无
11 金顺姬 200.00 1.77% 无
注:段立彦与金顺姬持股数量相同,为本公司并列第十名自然人股东


(四)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股东深圳翠艺、郭英杰、郭琼雁、郭裕春存在关联关系。深圳翠艺为

郭英杰、郭琼雁和郭裕春共同持有的公司,郭琼雁系郭英杰之配偶,郭裕春系郭

英杰之子。本公司股东朴昌建、金顺姬、朴燕存在关联关系,金顺姬系朴昌建之



1-2-23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配偶,朴燕系朴昌建之女。除以上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无其他关联关

系。


(五)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参见本招股意

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

公司从事珠宝饰品的设计、加工、批发和零售,是一家典型的由“前店后厂”

发展起来的企业,主要产品为黄金饰品。公司除通过直营店向终端消费者销售黄

金、K 金、铂金及钻宝玉石镶嵌等饰品外,还致力于挖掘和宣传品牌价值、建立

品牌销售及服务体系,向加盟商和非加盟客户批发产品。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的产品销售模式主要是通过直营店进行零售和对加盟商或非加盟客户

进行批发。公司加盟商与非加盟客户的区别在于,加盟商通过公司的加盟考核,

被允许在其所在地或公司规定的地区使用“萃华金店”的店名进行经营并接受公

司的考核;非加盟客户通常为百货公司和其他珠宝企业等。


(三)主要原材料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黄金,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采购。


(四)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我国珠宝首饰行业在终端销售环节处于自由竞争向寡头竞争过渡的初期,而

在生产环节则处于充分竞争阶段。目前,我国珠宝首饰市场按品牌影响力可分为



1-2-2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高、中、低三个相对分明的层次。其中,高档品牌市场主要以卡地亚(Cartier)、

宝格丽(Bulgari)、蒂芙尼(Tiffany)等在内的国际知名品牌产品为主,其进入中国

市场的产品主要是铂金、K 金、钻石、宝石和珍珠等镶嵌饰品;中档品牌市场主

要以周大福、六福、周生生、谢瑞麟、老凤祥、潮鸿基、老庙、亚一和萃华等在

内的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珠宝首饰为主,产品涵盖了黄金、K 金、铂金、钻石、

宝石、珍珠、翡翠及玉石等镶嵌饰品,且各自的侧重点有较大差异。由于上述品

牌均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在国内市场的认知度较高,市场占有率有一定的优势;

从低档品牌市场来看,处于这一档次的企业数量达几万家,大都规模偏小,产品

单一,品牌影响力弱。

珠宝首饰作为以品牌为主导消费行业,品牌影响力将直接决定公司在市场中

的竞争地位。2006 年公司成为第一批由国家商务部评定的珠宝首饰行业五家“中

华老字号”企业之一,同时也是长江以北唯一获此殊荣的珠宝首饰企业。作为拥

有百年老店的企业,公司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分别于 2010 年和 2012 年授予公司“创建中国珠宝品牌龙头企业”和“2012 年

度中国珠宝业最具竞争力品牌”的荣誉称号。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 13,589.02 万元,净值 10,008.48

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包括七处房产,目前均已领取权属证书。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 640.37 万元,其中土地

使用权账面价值为 36.29 万元,目前已领取权属证书。


(二)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共计 26 项。




1-2-2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三)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正在使用的专利技术共计 19 项。


(四)非专利技术

目前,公司掌握并应用于生产过程中的主要非专利技术包括 3 项传统工艺(花

丝工艺、錾刻工艺、点蓝工艺)和 7 项现代工艺(化学提纯工艺、失蜡浇铸工艺等)。


(五)特许经营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就加盟经营模式已依法向国家商务部商

贸服务管理司完成了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备案号为 1210100911000012。公司

与各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授权各加盟商使用“萃华”商标从事黄金珠宝首饰

的销售活动。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翠艺自 1996 年 9 月成立至 2008 年 6 月,一直从事以镶

嵌首饰为主的珠宝首饰业务,与公司曾经存在同业竞争现象。为彻底避免同业竞

争,深圳翠艺从 2008 起逐渐减少珠宝首饰业务,最终于 2008 年 5 月将全部存货

102.29 万元以成本价一次性销售给本公司。2008 年 6 月,深圳翠艺将经营范围

变更为投资兴办实业、国内贸易,并由深圳市翠艺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

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目前,控股股东深圳翠艺除投资本公司外,没有其他股权投资,与本公司不

存在同业竞争。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英杰除持有本公司、深圳翠艺股权外,还于 2013 年 12

月出资 80 万元持有深圳市金山聚酯有限公司 40%股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

销售聚酯、聚酯瓶及聚酯产品(凭环保批复经营)、自有房屋租赁,该公司现从



1-2-2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事业务为自有房屋租赁,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除上述投资外,郭英杰没有任何其他股权投资和从事其他与公司存在相同或

相近的业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在关联关系存续的情况下,本公司(或本人)将不会直接或者参与设立其他企业,

从事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和业务;

并且保证在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将来扩大业务范围时放弃从事与沈

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业务”。 2014 年 3 月 10 日,深圳市金山

聚酯有限公司签署《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在关联关系存续的情况下,

本公司将不会直接或者参与设立其他企业,从事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

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和业务。”


(二)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及销售商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商品的情形。。

(2)租赁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14年1‐6月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新华峰 房屋租金 60.00 120.00 120.00 120.00
深圳市金山聚酯有限公司 房屋租金 18.79 4.70 ‐ ‐

报告期内,本公司为优化经营条件一直致力于取得经营所需房产的所有权或

优先租赁权。沈阳新华峰实业有限公司 2013 年 7 月 31 日纳入合并范围,为本公

司全资子公司。深圳萃华现用厂房的租赁方之一深圳市金山聚酯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成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前 11

个月的交易性质为非关联交易。原应收金山聚酯房屋租赁押金余额 93,968 元的


1-2-2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属性也相应转为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

①本公司与新华峰的房屋租赁

2004 年 2 月 24 日,公司与新华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沈阳

市沈河区中街路 29 号房屋,租赁面积 2,300 平米,租赁期为 10 年,从 2004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8 月 1 日止,租金 120 万元/年。上述租金参照当地商业地产租

赁的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该租赁房屋为公司“萃华金店”(总号)的经

营场所。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已通过公开竞标方式以总价 11,605.62 万元间接

取得了新华峰房产的所有债权、债务及资产,新华峰的全部房产评估值为

12,238.74 万元(经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具体方式为,公司

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和 2012 年 12 月 25 日分别以 11,511.10 万元和 94.52 万元

取得债权人对新华峰的债权和新华峰 100%的股权,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实现了债

权、债务相抵。该交易完成后,公司间接取得了新华峰房产的所有权,不存在实

在或潜在的风险。

2013 年 7 月 30 日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新华峰成为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郭裕春。

②深圳萃华与深圳市金山聚酯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

2009 年 4 月,深圳萃华与深圳市金山聚酯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其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 1 栋 3 楼东边房屋,租赁面积 1,678

平米,租赁期为 4 年,从 2009 年 4 月 25 日至 2014 年 4 月 24 日,年租金 56.38

万元。

该房屋是深圳萃华的生产用厂房,2009 年深圳萃华设立即开始租赁该处房

屋使用。2013 年 12 月,公司股东郭英杰、马俊豪和周应龙取得深圳市金山聚酯

有限公司 100%股权,出资比例分别为 40%、40%和 20%,按原租赁价格和时间将

租赁合同执行至到期不再续租。

2014 年 4 月,深圳萃华通过另行租赁一处厂房的方式,不再向深圳市金山



1-2-28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聚酯有限公司租赁厂房。

(3)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具体情况详见本节

招股意向书摘要“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萃华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七节\三\(二)\1、关联方担保”。

(2)从关联方拆借借入资金

2010 年 9 月,公司为取得由原沈阳市皮革大厦改造的商业店铺优先租赁权,

参与发起设立华杰置业,华杰置业自设立后一直未能取得沈阳市皮革大厦的产

权,因此一直没有实质性经营,导致该公司账面有 5,000 万元闲置资金。2011

年度、2012 年 1-6 月,本公司及子公司深圳萃华向关联方华杰置业短期拆入资

金最高额为 4,980 万元解决运营资金短缺问题,上述资金拆借款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全部偿还。公司未就上述资金拆借向华杰置业支付利息,但考虑到华杰

置业其它股东在向华杰置业拆借金额较大资金时也未支付利息,以及华杰置业的

利息收入按公司持投比例 40%归公司所有和累积拆借时间较短等因素,上述拆借

行为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2012 年 6 月,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

得华杰置业 70%的股权,华杰置业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12 年 9 月,本公

司购买其余股东持有的该公司全部股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华杰置业成为本公

司全资子公司。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法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表

了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1-2-2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现象;《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内

部文件已经制订了明确及可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保证公司今后发生的不可避免

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鉴于公司流动资金需求较大,

而公司可抵押贷款的资产较少,希望公司通过引入新的股权投资增加权益资本,

逐步减少关联担保。”




1-2-3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3 与公司的
年 持有公司股
姓名 职务 性别 任期起止日期 简要经历 兼职情况 年薪酬 其他利益
龄 份数量
(万元) 关系
兼任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
翠艺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
直接持有 968
事、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
万股;间接持
郭英杰 董事长 男 53 2014.7-2017.7 曾任萃华有限总经理 圳萃华法定代表人及执行 19.82 无
有 2,346 万
董事、本公司参股子公司

中金创展董事、深圳市金
山聚酯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沈阳市萃华金银制品厂车间
副董事长 直 接 持 有
李玉昆 男 59 2014.7-2017.7 主任、生产技术科长、厂长,萃华 无 16.64 无
总经理 708.36 万股
实业总经理、萃华有限董事长
直 接 持 有
曾任深圳翠艺总经理、萃华有限副 深圳市金山聚酯有限公司
周应龙 副董事长 男 57 2014.7-2017.7 15.83 1,011.83 万 无
总经理、深圳萃华总经理 监事

惠州俊源董事长、香港达
曾任海南农垦八〇〇工厂车间主 通实业、深圳市金山聚酯 不在公 直 接 持 有
马俊豪 董事 男 63 2014.7-2017.7 无
任、汕头通达贸易公司总经理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 司领薪 964.66 万股
行董事
不在公 直 接 持 有
郭有菊 董事 女 68 2014.7-2017.7 曾任萃华有限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无 无
司领薪 125.35 万股



1-2-3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新
董事、董事会
华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 直接持有 400
秘书、常务副 曾任深圳翠艺业务副经理、萃华有
郭裕春 男 32 2014.7-2017.7 表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14.01 万股;间接持 无
总经理兼深圳 限办公室主任
沈阳萃华国际珠宝城有限 有 874 万股
萃华总经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
从事审计行业 14 年,具有较丰富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
王君 独立董事 男 42 2014.7-2017.7 的大型国企审计、上市公司审计、 限公司合伙人、副主任会 2.5 无 无
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经验 计师、沈阳分所所长
兼任中国珠宝首饰行业协会教育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珠
郭颖 独立董事 男 41 2014.7-2017.7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 - 无 无
宝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为翡翠鉴赏及翡翠文化
兼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阳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省法学会
学术委员会委员、辽宁工学院董
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辽宁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
孙长江 独立董事 男 50 2014.7-2017.7 - 无 无
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犯 务所主任
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擅长重大
刑事案件诉讼业务、公司注册、股
权转让、公司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
曾任深圳姚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店长,现任公司“萃华金店”(总
郝率肄 监事会主席 女 34 2014.7-2017.7 无 9.27 无 无
号)店长,负责日常管理及销售等
工作
现任公司加盟部经理,主要负责公
张秋静 监事 女 36 2014.7-2017.7 无 7.87 无 无
司加盟业务的运营管理工作



1-2-32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现任公司办公室主管,主要负责办
金 萍 监事 女 42 2014.7-2017.7 无 6.23 无 无
公室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胡永红 副总经理 男 54 2014.7-2017.7 主要负责公司市场规划 无 13.99 无 无

王成波 副总经理 男 43 2014.7-2017.7 主要负责公司批发、加盟连锁业务 无 13.04 无 无


锡燕 财务总监 女 50 2014.7-2017.7 曾任萃华有限财务经理 无 13.04 无 无

主要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业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新
彭凯 副总经理 男 34 2014.7-2017.7 10.32 无 无
务管理工作 华峰实业有限公司监事

杨阳 副总经理 女 38 2014.7-2017.7 主要负责公司终端运营部的工作 无 12.34 无 无


注:原独立董事高小珺、何明跃 2013 年度在公司领薪




1-2-33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深圳翠艺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深圳翠艺持
有本公司股份 4,60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0.71%。

深圳翠艺成立于 1996 年 9 月 9 日,注册地为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工
业区 1 栋(二层中之二),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英杰,注册
资本为 2,2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国内贸易。

(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郭英杰先生通过直接、间接方式合计控制本公司 49.27%的股
份,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郭英杰为中国公民,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4030619610421****,
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翻身路 362 号 2 栋 404,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
任深圳翠艺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深圳萃华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深圳市中
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金山聚酯有限公司总经理。


九、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一)简要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14.6.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资产总额(万元) 141,057.03 124,122.49 105,142.64 80,338.84
负债总额(万元) 84,137.62 71,577.33 63,805.06 47,374.2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万 56,719.37 52,349.87 41,267.35 32,915.05
元)


2、利润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营业收入(万元) 179,876.37 367,915.40 282,022.03 243,092.40

1-2-3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营业利润(万元) 5,483.53 13,941.09 11,651.26 10,074.69
利润总额(万元) 5,895.37 14,895.11 11,661.38 10,310.31
净利润(万元) 4,374.26 11,112.26 8,735.69 7,712.7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369.49 11,082.52 8,714.95 7,694.16
(万元)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35,430.02 59,871.92 16,847.69 8,897.06
额(万元)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4,999.24 -475.97 -10,100.05 -1,297.56
额(万元)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25,855.26 -65,835.67 -3,128.99 5,141.87
额(万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575.52 -6,439.72 3,618.65 12,741.37
(万元)


4、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4.6.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流动比率 1.45 1.55 1.63 1.63
速动比率 0.47 0.43 0.79 0.59
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53.78% 51.23% 49.80% 38.82%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净资 1.06% 1.15% 0.92% 0.69%
产比例
2014 年 1-
财务指标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6月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化) 216.46 387.54 473.12 894.64
存货周转率(次)(年化) 4.05 5.38 5.26 5.83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8,618.41 20,024.60 15,987.56 13,014.97
利息保障倍数 4.11 4.97 4.40 5.87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元)(全 3.14 5.30 1.49 0.79
面摊薄)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全面摊薄) 0.40 -0.57 0.32 1.13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 每股收益(元/股)
年份 指标
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8.01% 0.39 0.39
2014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1-6 月 7.45% 0.36 0.36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013 年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3.68% 0.98 0.98

1-2-3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22.15% 0.92 0.92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3.53% 0.77 0.77
2012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23.51% 0.77 0.77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6.47% 0.68 0.68
2011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25.87% 0.67 0.67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负债及资产减值准备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分别为 80,338.84 万元、105,142.64 万元、124,122.49
万元和 141,057.03 万元,环比增长率为 30.87%、18.05%和 13.64%。报告期内公
司总资产持续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和经营效益的显著
提升带来了盈利的循环投入,使公司资产大规模增加;第二、为支持业务高速扩
张,公司通过增加负债满足新增的资金需求,导致资产规模相应扩大。

公司流动资产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均在 90%
左右,其中存货占总资产的比例在 50%以上。流动资产占比高符合珠宝首饰行业
流动资产特别是存货资产余额较大的特点。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47,114.61 万元、51,870.54 万元、78,902.68
万元和 82,351.27 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3.48%、51.24%、72.43%
和 67.88%。公司为满足批发客户和直营店网点铺货量的要求,需要保持较高的
存货量,这是由所处珠宝行业和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决定的。在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中,潮宏基、明牌珠宝、老凤祥、周生生、六福集团、谢瑞麟 2011 年‐2013
年(或财政年度)的存货占流动资产的平均比例为 77.45%、72.18%和 66.34%,公司
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3.48%、51.24%和 72.43%,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处于同一区间内。

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负债分别为 47,066.20 万元、
63,672.69 万元、70,120.22 万元和 83,688.80 万元。公司流动负债以短期借款和通


1-2-3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过黄金租赁方式取得原材料形成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为主,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负债
增加主要是公司向银行举债能力提高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减值准备,但于 2012 年末对其他应收款中
的应收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款项及应收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款项未计提减值准备,具体原因如下:

应收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款项为华杰置业根据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公开挂牌转让的相关要求,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竞得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转让的以本公司
“萃华金店”(总号)目前租赁使用商业房产为主要抵押物的债权资产,根据竞
价成交确认书支付债权转让款 11,511.10 万元。本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
进行了评估,抵押资产的评估值高于本公司的应收款项,经过对该款项性质及其
未来可收回性的判断后,管理层认为该笔款项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对该
笔款项未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款项为公司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于 2012 年 12 月 25 日通过公开竞标方式竞得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拓
普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沈阳新华峰实业有限公司 77.50%、22.50%的股权,公
司已经全额支付相关款项 94.52 万元,2013 年 7 月 30 日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变更
后新华峰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相关债权债务在本公司合并层面已经进行
抵消。

2013 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 189.99 万元,主要是由新华峰带入
的坏账准备 179.45 万元,该款项系新华峰在本公司购买前形成的应收大连拓峰
经贸有限公司款项,大连拓峰经贸有限公司已被大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无
偿还能力,本期对该款项进行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项目 2014.6.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流动比率(倍) 1.45 1.55 1.63 1.63
速动比率(倍) 0.47 0.43 0.79 0.59


1-2-3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资产负债率(合并) 59.65% 57.67% 60.68% 58.9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3.78% 51.23% 49.80% 38.82%
项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8,618.41 20,024.60 15,987.56 13,014.97
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4.11 4.97 4.40 5.87

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公司资产负债率逐年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业务发展
所需大量资金及黄金原料主要来自银行借款和向银行租赁黄金,公司负债规模逐
年增加。

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公司流动比率基本稳定。速动比率总体呈下降趋势,
主要原因是受存货占流动资产比例变动的影响,2011 年至 2013 年,公司存货占
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63.48%、51.24%和 72.43%,而同期各年度存货周转率保持
在 5 倍以上,说明公司存货水平与市场销售相符,不存在商品滞销或囤积商品的
情形,且公司存货主要以黄金首饰和黄金原料为主,可变现能力较强。2014 年
1‐6 月,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保持平稳。

(3)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周转能力指标如下:
项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化) 216.46 387.54 473.12 894.64
存货周转率(次)(年化) 4.05 5.38 5.26 5.83

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894.64 次、473.12 次
和 387.54 次,虽呈现下降趋势,但总体仍保持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是公司经营
规模逐年扩大,虽然执行严格的销售政策,一般要求客户缴纳全款后才能提货,
如客户提出由权威部门对商品进行抽检要求,发行人通常要求客户五个工作日内
付款,但为了适当扶持新开发的重要客户、信誉好客户,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条件
下为其提供适度商业信用。

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5.83 次、5.26 次和 5.38
次,基本稳定在同行业较高水平。2014 年 1-6 月,受部分市场需求于 2013 年提
前释放等市场原因影响,公司存货周转率略下降为 4.05 次(年化),但仍处于同
行业较高水平。


1-2-38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均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指标。
这主要是由于:公司经营品种主要为黄金饰品。黄金饰品的市场特征是,价格形
成机制透明,产品毛利率较低,但储值功能高,兑换或典当的损失率小,在所有
贵重饰品中的销量最大,因此周转率较高。K 金饰品的市场特点是储值功能差,
销量仅为黄金饰品的五分之一左右,因此周转率较低。钻宝玉石及镶嵌饰品的价
格形成机制不透明,兑换或典当的损失率高,产品周转率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与本公司的主营产品有所差异,其中:潮宏基以经营 K 金首饰为主,谢瑞麟
以经营钻宝石首饰为主,老凤祥、周生生、六福集团的产品结构中除黄金饰品外,
还销售一定比例的铂金、镶嵌、钻宝石首饰、银饰等,并涉足其他非珠宝首饰行
业。受业务结构和产品结构差异的影响,公司存货周转率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具有合理性。

2、盈利能力分析

经过十余年的潜心经营,公司逐步恢复、发扬、提高了“萃华”民族品牌的市
场影响力。在资金有限的条件下,公司专心做好直营店在沈阳总部地区的销售规
模和品牌创建,与此同时大力发展加盟商,利用加盟商的触角延伸公司品牌的市
场影响,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保持快速增长。

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243,092.40 万元、282,022.03 万元和 367,915.40 万元,环比增长率分别为 16.01%
和 30.46%。2014 年 1-6 月,在市场需求在 2013 年提前释放的情况下,营业收入
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7,712.75 万元、8,735.69 万元
和 11,112.26 万元,环比增长率分别为 13.26%和 27.21%。

(1)主营业务收入分析

①分销售模式分析

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公司零售业务销售收入分别为 43,396.70 万元、
35,106.77 万元和 48,713.55 万元,环比增长率为-19.10%、38.76%。2012 年公司

1-2-3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零售业务销售收入下降主要原因是,“萃华金店”(总号)临街道路改造使客流量
受到负面影响及受到宏观经济因素的负面影响。(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该店
营业面积占公司零售业务总营业面积的 68.73%。)

2014 年 1-6 月,因金条消费量减少,公司零售业务收入同比下降 33.75%。

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公司批发业务的销售收入保持增长,批发业务销售收
入分别为 199,380.41 万元、246,593.06 万元和 318,653.16 万元,环比增长率分别
为 23.68%、29.22%。

2014 年 1-6 月,公司销售网络继续扩展,批发业务收入同比上升 3.91%。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以批发业务为主,且批发业务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公
司在报告期内采用了增加加盟店的方式来扩大品牌影响和市场份额。现阶段,加
盟店数量的增加对公司的品牌推广和业绩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未来公司拟利用
募集资金新增直营店,逐步加大毛利率高的直营店零售业务规模。

②分产品收入分析

公司产品包括黄金饰品、铂金饰品、镶嵌饰品等,其中,以黄金饰品为主。
报告期内公司黄金饰品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 230,788.00 万元、268,646.48 万元、
350,295.65 万元和 168,751.4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95.06%、95.37%、
95.35%和 94.01%,销售占比较高,体现了公司以黄金饰品设计、生产、销售为
主的产品战略定位。

(3)收入中分客户支付方式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在销售环节存在现金销售情况,主要集中在东北地区,区分
销售模式的现金销售情况如下:

2014年1-6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2011年度
项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现金
24,574.80 13.69% 38,174.21 10.39% 80,067.13 28.42% 77,748.90 32.02%
收款
营业
银行
收入 154,931.30 86.31% 329,192.50 89.61% 201,632.70 71.58% 165,028.21 67.98%
转账
总计 179,506.11 100.00% 367,366.71 100.00% 281,699.83 100.00% 242,777.11 100.00%



1-2-4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现金
其 18,391.49 11.55% 21,219.17 6.66% 64,677.51 26.23% 60,573.68 30.38%
收款
中:
银行
批发 140,837.91 88.45% 297,433.99 93.34% 181,915.55 73.77% 138,806.73 69.62%
转账
业务
总计 159,229.40 100.00% 318,653.16 100.00% 246,593.06 100.00% 199,380.41 100.00%
现金
6,627.21 32.68% 16,955.04 34.81% 15,389.62 43.84% 17,175.22 39.58%
收款
零售
银行
业务 13,649.50 67.32% 31,758.51 65.19% 19,717.16 56.16% 26,221.49 60.42%
转账
总计 20,276.70 100.00% 48,713.55 100.00% 35,106.78 100.00% 43,396.71 100.00%


(4)分产品销售区域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销售区域构成情况如下: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销售区域
金额(万元) 占比% 金额(万元) 占比% 金额(万元) 占比% 金额(万元) 占比%
东北地区 70,891.83 39.49 142,877.04 38.89 121,229.18 43.03 118,855.54 48.96
华南地区 19,565.16 10.90 41,815.32 11.38 35,496.55 12.60 51,330.54 21.14
华北地区 17,674.78 9.85 40,094.72 10.91 27,378.52 9.72 14,598.57 6.01
华中地区 32,808.08 18.28 62,423.02 16.99 47,496.00 16.86 29,499.92 12.15
华东地区 24,087.29 13.42 53,582.35 14.59 31,133.04 11.05 20,511.51 8.45
西南地区 2,071.69 1.15 12,105.18 3.30 7,341.87 2.61 4,313.37 1.78
西北地区 12,407.28 6.91 14,469.08 3.94 11,624.68 4.13 3,667.66 1.51
主营业务收入 179,506.11 100.00 367,366.71 100.00 281,699.84 100.00 242,777.11 100.00

近年来,公司在立足于东北市场的基础上,致力于全国各地区市场的开拓,
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深圳萃华扩充产能并大力开展传统市场区域以外的批发业
务,不断扩大华南、华北、华中及华东等市场区域,目前公司产品已进入全国
26 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100 多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市、县,各区域销售收入总体
呈增长态势。公司对传统优势市场东北地区的依赖逐步下降,报告期内东北地区
销售额分别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48.96%、43.03%、38.89%和 39.49%。

(2)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宣传品牌价值,建立品牌销售及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设
计、生产、批发和零售珠宝饰品,并开展黄金租赁等业务来平衡黄金原料价格波
动对销售环节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上述业务,提高销售收入、
严控黄金原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是公司提高利润的主要手段。

2011 年和 2012 年,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是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其中批发


1-2-4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业务毛利贡献率较高分别为 66.75%和 77.47%。2013 年黄金原料价格大幅震荡下
跌,黄金饰品零售业务普遍采取“成本+利润”的定价模式,公司零售业务贡献
占比保持稳定,而黄金饰品批发普遍采取“首饰黄金基础价+加工费”的定价模
式,导致公司批发业务毛利率下降到 3.01%,受此影响公司批发业务贡献占比下
降到 37.11%,公司利用租赁黄金与采购黄金原料的价格波动负相关性,通过黄
金租赁业务平衡黄金原料价格下跌对批发业务的影响,黄金租赁业务在 2013 年
取得了 9,630.26 万元的净收益,使批发业务和黄金租赁业务的合计贡献达
74.34%,基本与 2012 年持平,有效平衡了黄金原料价格下跌带来的经营风险。

2014 年 1-6 月黄金原料价格出现回升(AU9995 现货黄金价格从年初的
241.46 元/克上涨到 6 月末的 261.70 元/克,涨幅达到 8.38%),受此影响公司黄
金租赁业务出现 4,829.95 万元的净损失,但同时公司批发业务毛利率上升至
8.12%,使批发业务和黄金租赁业务的合计贡献达 68.59%,基本与过去两年持平,
有效平衡了黄金原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黄金原料价格波动较大,公司利用租赁黄金与采购黄金原料的价
格波动负相关性,通过黄金租赁业务平衡黄金原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务的影
响,有效地保持了公司业绩的稳定性。

从产品结构来看,公司销售毛利主要来自于黄金饰品。报告期内,黄金饰品
贡献的毛利分别为 12,904.37 万元、15,760.62 万元、8,094.23 万元和 11,307.09 万
元,占销售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73.75%、73.57%、51.46%和 69.25%,体现了公司
以黄金饰品为主业的经营特点。其中,2013 年受黄金原料价格大幅震荡下跌影
响,黄金饰品批发业务的毛利空间缩小,公司黄金饰品毛利占比下降到 51.46%。

2011 年,深圳萃华扩充批发展厅中镶嵌饰品的铺货面积,使报告期内公司
镶嵌饰品的销售收入逐年提高,镶嵌饰品毛利贡献额分别为 752.01 万元、1,497.15
万元、2,433.84 万元和 1,433.08 万元。

(3)产品毛利率分析

①综合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7.33%、7.71%、4.41%和 9.25%。公司


1-2-42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以经营黄金饰品为主,该类产品的原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比较透明,公司
毛利率及变动情况符合行业特点。

公司主营业务为黄金饰品的生产及销售,黄金原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产品综合
毛利率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受黄金原料价格波动和市场需求结构的综合影响,
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7.33%、7.71%、4.41%和 9.25%,波动幅度较大。特别是在 2013
年,全年黄金原料价格呈现大幅震荡下跌走势(从年初的 331.40 元/克下跌到年末
的 237.84 元/克,跌幅达到 28.23%),对公司经营业务的综合毛利率水平产生较
大不利影响,综合毛利率较 2012 年下降 3.30 个百分点,达到 4.41%。

为实现稳健经营,合理规避黄金原料价格波动风险,公司自 2009 年起开始
尝试黄金租赁业务,至 2012 年公司已经初步建立了应对黄金价格波动的风险控
制机制。2013 年,公司通过该黄金租赁业务取得税前收益净额 9,630.26 万元,
基本抵补了黄金原料价格下跌导致的负面影响。但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规定,黄金
租赁业务产生的损益体现在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而无法体现在经营
业务的产品毛利构成上。

下表为报告期内的综合毛利率和剔除黄金租赁估价入账影响模拟计算的毛
利率:
项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营业毛利 16,647.30 16,236.44 21,743.48 17,813.37
借金产生的损益 -4,829.95 9,630.26 -524.04 864.03
综合毛利率 9.25% 4.41% 7.71% 7.33%
模拟综合毛利率 6.57% 7.03% 7.52% 7.68%
注:①综合毛利率=营业毛利/营业收入
②模拟综合毛利率=(营业毛利+借金产生的损益)/营业收入

从上表,假定将借金产生的损益合并到营业毛利中,可以计算得出模拟综合
毛利率报告期内分别为 7.68%、7.52%、7.03%和 6.57%,该数据剔除了黄金租赁
业务估价入账对成本的影响,更能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在 2011 年—2014
年 6 月黄金原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公司通过黄金租赁业务操作,报告
期内模拟综合毛利率平均稳定在 7%左右,黄金租赁业务为公司提供了规避黄金
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措施,是公司实现稳健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综上,公司从事黄金租赁业务是规避黄金原料价格波动的有效措施,并已在

1-2-43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报告期内得到了验证。黄金租赁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将其作为经
常性业务长期开展,报表使用人在分析公司经营业绩和综合毛利率水平时,应将
黄金租赁业务产生的损益与营业毛利合并考虑,有利于报表使用人对公司实际盈
利能力的合理判断。

②分销售模式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批发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6.25%、6.67%、3.01%和 8.12%。
在公司批发业务中,黄金原料价格的波动对购料加工方式的毛利率影响较大,进
而影响公司批发业务的毛利率。黄金原料价格变动与批发业务的毛利率呈正相关
关系。在公司采取黄金租赁业务和 T+D 等方式平衡黄金原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
业绩造成的负面影响后,虽然批发业务毛利率仍会随黄金原料价格波动呈正相关
关系,但极大地减少了公司利润总额与黄金原料价格波动的相关性。其中,以黄
金租赁业务平衡黄金原料价格下跌风险所取得的收益(本质为较成本估价入账节
省的采购成本的减少),虽然在利润总额上可大部分抵补黄金原料价格下跌导致
的负面影响,但因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相关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而无法体现在销售毛利率上。

报告期内,公司零售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11.59%、14.19%、12.59%和 16.73%,
公司零售业务采用的定价模式是以“成本+利润”为原则,并根据黄金原料价格
的变动与区域内同行业协商不定期地对零售价格进行调整。在该种模式下,公司
的零售业务具有较强的向下游转移原料价格上涨压力的能力,因此零售业务的毛
利率水平相对稳定。

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分别增加 3,358.28 万元、8,096.63 万元、1,413.48 万
元和-6,696.11 万元,存货的增减情况及公司向银行租赁黄金的会计处理方式是
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变动重要原因。

报告期内,剔除黄金租赁因素,修正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
润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1-2-4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净利润 4,374.26 11,112.26 8,735.69 7,712.7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418.42 11,639.75 6,471.18 3,757.64
(修正)

由上表可见,消除因黄金租赁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影响后,公司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虽在 2011 和 2012 年度低于净利润,但总体上处于健康、合理
的状态。

4、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未来趋势分析

公司目前流动资产占总资产较大比例,资产流动性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将用于增设直营店,公司的流动资产规模将持续增长。公司未来将继续加
强应收款项和存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营后,将使公司产销规模大幅提高,公司盈利
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公司将通过对生产工艺的不断改进,提高生产效率,
同时,珠宝首饰直营店的建成将扩大公司零售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盈利能力将随着募投项目的不断实施和正常运营而持续
改善,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将进一步增强,行业地位会进一步提升。


十、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由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以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

3、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4、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
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
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1-2-4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
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4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
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1-2-4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前款所述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
准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1-2-4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制定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基础上,综合考虑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等因
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
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公司安排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

1-2-48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
事会制定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
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出具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最近三年股利分配的情况

2012 年 4 月 27 日,经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 2011 年末
总股本 11,3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32 元现金(含税)的股利,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361.70 万元。

(四)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
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
以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前累积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由公司本次发行后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


1-2-4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4]2720 号),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220,249,360.71 元。

(五)子公司深圳萃华利润分配方案

母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体系,且报告期内分别实现净利润 3,994.08 万元、
4,594.84 万元、4,771.42 万元和 1,765.16 万元,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母公司累
积未分配利润为 22,024.94 万元,完全具备向股东合理分配利润的能力,未来如
果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实现股利分配政策时,由控股子公司深圳萃华向母公
司分红的方式进行补足。




1-2-5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四节 募股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3,768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将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根据 2011 年 2 月 11 日通过的第一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决议和 2011 年 2
月 26 日通过的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增
设直营店项目”。根据市场环境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 2014 年 4 月 7 日和
2014 年 4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决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对“增设直营店项目”的选址进行了调整和增设。本次通过募集资金拟分别
在沈阳市建设 3 家直营店,长春市、成都市、济南市各建设 1 家直营店以及与茂
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开设 10 家战略合作店。

项目所需资金和投资进度安排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
投资总额 项目建
项目名称 额 核准或备案情况
(万元) 设期
(万元)
增设直营店项目 40,870 40,870 2年 沈服备发[2014]1 号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自筹解决资
金缺口。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的分析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过可行性分析,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发展
前景良好。

公司拟通过本次直营店的建设项目,在文化底蕴深厚的地区推广“萃华”品
牌,是进一步塑造品牌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地位的重要举措。通过新增直营店调
整销售渠道结构,可以使公司充分发挥品牌影响力,获取零售环节的丰厚利润,
增强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财富。同时,在区域中心城市增设直营店,可以
改善目前加盟商管理扁平化的格局,从继续完善统一市场宣传、统一服务标准、

1-2-5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统一质量管理等方面入手,充分发挥直营店的作用,降低加盟经营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东权益和总资产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大幅
下降,财务结构将得到优化,销售渠道将得以进一步优化,从而全面提高本公司
的市场竞争能力。




1-2-52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特别风险外,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

(一)主要商标质押风险

公司现有商标 26 项,其中 22 项质押给贷款银行,如公司无法偿还银行的到
期债务,将面临无法继续使用已质押的商标,对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居民消费信心引发的市场需求风险

珠宝首饰属高档消费品,消费需求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直接相关。近年来,
国内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支撑着全社会进入消费升级阶段,有效地拉动了
珠宝首饰消费。但是,如果涉及居民“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品的商品价格
上涨过快,势必影响居民对珠宝首饰等高档消费品的消费信心,从而使人们减少
对珠宝首饰的消费,致使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受到较大负面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国内珠宝首饰行业处于从完全竞争向寡头竞争过渡的初期阶段,市场竞争较
为激烈。目前,珠宝首饰业的市场竞争主要体现在品牌、资本、营销渠道、设计
研发等各方面,其中,品牌竞争是核心。近年来,公司凭借多年积累,在消费者
心目中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其认知度和影响力正逐步提高,尤其在东北地区优
势明显。但随着公司不断向传统优势区域以外的地区扩展销售网络,以及国内外
同行不断向本公司传统优势区域渗透,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如果本公司不能进
一步推广品牌、扩充资本、扩大销售网络、提高市场占有率,将在行业竞争中处
不利地位。

(四)销售区域集中风险

公司的传统优势区域在东北地区,为改善销售集中的局面,公司于 2009 年


1-2-53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2 月设立子公司深圳萃华,不仅借助深圳珠宝产业集群的区位优势优化了公司的
产品结构,而且也迅速在南方地区拓展了市场空间。2011 年、2012 年、2013 年
和 2014 年 1‐6 月公司在华南、华中等非传统优势区域的销售比例大幅增长,使
公司在东北地区的销售比例降至 48.96%、43.03%、38.89%和 39.49%。上述情况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司销售区域过于集中的状况,但并没有使这种局面得
到根本的扭转,这与公司目前资金实力弱,无法在品牌宣传和销售网络扩张方面
上投入更多的资金有直接关系。因此,在公司目前的销售区域分布情况下,如果
东北地区居民收入、竞争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
大的负面影响。

(五)直营店数量增加带来的管理和人力资源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特别是本次新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销售网络中
直营店将大幅增加。直营店作为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不但要完成经营任务,而
且要负责公司品牌的宣传和推广,同时还要协助加盟管理部门对加盟店进行管
理。虽然公司一直注重对内部员工培养与外部优秀人才引进,将人才视为公司生
存和发展的根本,建立并完善了人力资源保障机制,但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
若公司组织管理体系、直营店管理人员及高素质营销人员的培养和储备不能满足
公司直营店数量增加后的要求,则公司经营将受到一定负面影响。

(六)加盟店管理风险

加盟店是公司销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公司品牌影响力的逐
步加大,加盟店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加盟店数量分别为 208 家、
286 家、327 家和 339 家。目前,公司针对加盟模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系统
的经营管理体系,并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提供支持。虽然本公司始终致
力于加强对加盟店的管理,但若目前扁平化的加盟管理体系无法适应加盟店数量
持续增加的情况,则可能出现部分加盟店管理滞后的情形。与此同时,由于加盟
店的经营资金、经营场所及人员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可能出现加盟商经营理念与
本公司目标背离的情况,致使公司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1-2-5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七)家族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英杰通过直接、间接方式控制本公司 49.27%
的股份,其配偶郭琼雁直接持有本公司 5.69%的股份,其子郭裕春直接持有本公
司 3.54%的股份,上述三人合计控制本公司 58.50%的股份。在本次发行后,尽管
上述人员的合计控股比例下降,但通过集中行使表决权,仍可对本公司经营决策、
人事任免、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因此,本公司存在家族控
制风险。

(八)业务扩张带来的现金流风险

每年末及第二年年初为市场传统销售旺季,行业内为应对市场需求及春节放
假等因素需要适当提高安全库存,因此,在报告期末的一段时间内经营活动现金
需求量较大。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黄金租赁业务规避黄金价格波动风险的同时缓解
了部分资金需求,导致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较大波动。报告
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8,897.06 万元、16,847.69 万元、
59,871.92 万元和 35,430.02 万元。本次新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直营店和加盟店
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店面铺货所需产品占用资金将进一步加大,在新市场区域
的销售局面没有完全拓展之前,公司还将继续面临因业务扩张而带来的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低甚至为负的风险。

(九)互联网及电商冲击传统实体店铺的风险

近年来,电商不断侵蚀传统实体店铺的商业份额,尽管首饰行业的产品目前
仍以实体店铺经销为主,但随着经济环境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及对不法或违规网
络交易的处罚力度的加强,不排除未来电商对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造成冲击的风
险。

(十)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6.47%、23.53%、23.68%和 8.01%,保持了较高盈利水平。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
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尚需要一定时间,公司

1-2-5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将面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

本公司的重要合同包括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应的《担
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公司与各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公司与沈
阳—中兴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销售合同》、与沈阳龙之梦
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联销合同》、公司与沈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签署的《专
柜合同》、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联合销售合同》、与乐天百货(沈
阳)有限公司签署《专柜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萃华与深圳茂业商厦有限
公司南山百货分公司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萃华与深圳茂
业商厦有限公司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萃华与戴云峰签署
《商铺租赁合同》、以及公司及深圳萃华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二)重大仲裁和诉讼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无重大仲裁和诉讼事项。




1-2-5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之各方当事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9 层
电话: 010-56571666
传真: 010-56571688
保荐代表人: 侯卫、赵怡
项目协办人: 蒙柳燕
联系人: 侯卫、赵怡、蒙柳燕、汪海源、蒋继鹏、杨伟然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利国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 A 座 12 层
电话: 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 010-66090016
经办律师: 王冠、蒋伟、何敏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

名称: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肖厚发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 层 922-926

电话: 024-22515988
传真: 024-22533738
经办会计师: 宫国超、闫长满、王晓凉




1-2-5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四)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心大厦 18 层
电话: 0755‐25938000
传真: 0755‐25988122


(五)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开户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一支行
户名: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机构的关系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之
间不存在直接的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询价推介时间: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1 日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2014 年 10 月 23 日
网下申购日期: 2014 年 10 月 24 日
网下缴款日期: 2014 年 10 月 24 日
网上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2014 年 10 月 24 日
股票上市日期: 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





1-2-58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本次股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在公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办公地址查阅招股
意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查阅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2:30-
5:00。

投资者也可在巨潮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查阅招股意向书(摘要)以及
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全文、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法律意见书
以及律师工作报告等备查文件。




1-2-5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此页无正文,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盖章页)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60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