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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兰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12-14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的 各 部 分 内 容 。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同 时 刊 载 网 站 http :
//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
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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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行/本集团/发行人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兰州市商业银行

本公司/公司/兰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市合作银行”)
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 本行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摘要所载条件首次公开发

行 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中信建投
发行人律师/大成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 行 章程 / 公司 章程 /
指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全面修订的《公司章程》,已经本行 2016 年第 2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
指 2021 年 1-6 月、2020 年、2019 年和 2018 年

根据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
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
资本充足率 指
述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述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
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述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其
核心资本充足率 指 修订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符合上述规定的期末核
心资本与期末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贷款进行分类时的“次
不良贷款 指
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GDP 指 Gross Domestic Product,即国内生产总值
元、千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千元、万元、亿元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
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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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本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若本行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则本行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若本行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完成 IPO 并发行上市,则本行 2021 年及
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按照股东大会根据本行资本补充规划审定的分配方案
向老股东分配。分配后,本行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此外,在本行 2021 年审计报告出具前,本行无利润分配计划,本行累计未
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 2016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2017 年 3 月 17 日,本行 2017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适用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修正案>的议案》,本行在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拟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本行盈利、符合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顺序:本行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以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
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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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4、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5、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根据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在本行上市后若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一般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
行。
在上市后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四)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本行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1、在本行当年盈利,符合中国银监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
监管要求,以及确保满足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具体分红比例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资本的充足情况以及未来经营发展
的需要确定,相关议案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
3、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拟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六)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
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
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发放股票股利:本行将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资本的充足情
况、未来经营发展的需求以及股东的回报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
方式。
(八)在确保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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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董事会将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九)未分配利润的用途:未分配利润是本行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行
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的保证。主要使用方向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补充本行资本金,以满足本行各项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提升本行
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
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利润
分配方案,须经本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本行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一)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本行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公
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内容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经营状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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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
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
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本行
应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
本行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尽可能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十二)本行股东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三)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
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四)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本行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
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本行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十五)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本行上市后三年内,本行将在足额预留法
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以后,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资本
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标准以及股利分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
提下,本行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股东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邦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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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
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天源温泉大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盛达金属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和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职工共有 280 名,除 8 名职工尚未联系到以外,
其他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职工已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年内不转让,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 15%,五年
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持有本行股票的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如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持有
的部分本行股份,其另承诺:1)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上
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2)其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将依法
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兰州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出售
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不会在
卖出 6 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再行卖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3)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4)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票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发行人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5)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
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处置应付其
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
偿其应向发行人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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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投、华邦控股、天庆房
地产和盛达集团承诺:1)减持满足的条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至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2)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行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其将根据自身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约束
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受让的发行人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
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4)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
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5)持股锁定期满后,其如确定依法减持本行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过本行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
执行期限等信息;6)减持股份需满足下列先决条件: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②其承诺的限售期届满;③其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7)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票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发行人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
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8)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处置应付其现金
分红中与其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其
应向发行人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四、发行人制定的稳定股价预案

为强化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及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发行人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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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根据境内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订了《稳定公司股价预案》。预案有
效期为上市后三年内,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
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本行遵从有关规定。该预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该预案进行修改时,本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预案。本行《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行的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
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则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并且本行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行、持股 5%及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本行股价的相关程序并实施相关
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稳定股价措施包括:主要股东增持本行股票;本行回购股票;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等方式。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本行的主要股东增持本行股票;
第二选择为本行回购股票;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等方
式。
执行前述措施时应考虑:不能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股东
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本行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且主要股东增持本行股票
不会致使本行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主要
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
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
行进行公告。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1)增持方式
主要股东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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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增持数量
主要股东将以累计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的现金分红 15%的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3)增持中止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主要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
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则主要股东可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4)增持锁定
主要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在主要股东履行完增持本行股票方案或确定主要股东不具备增持本行股
票条件的情况下,且本行回购股票不会致使本行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若本行仍未满足“本行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触发本行的回购义务。本行应在触发回购义务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本行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本行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行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
票的议案后本行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具体回购情
况如下:
(1)回购方式
本行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
(2)回购数量
本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
的 5%,不超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
(3)回购中止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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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
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
况,则公司可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4)回购注销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本行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本行减资程序。
3、在本行履行完回购本行股票方案或确定本行不具备回购股票条件的情况
下,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不会致使本行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若本行仍未满足“本行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则触发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
义务后 3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具体增持
情况如下:
(1)增持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本行取得薪酬
总额的 15%。
(2)增持中止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
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
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增持锁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未能履行增持或股份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如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的除外)预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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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采取以下措施:
1、若主要股东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书面通知本行,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相关责任
主体不可撤回的授权公司等额扣减本行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中应付相
关责任主体的现金分红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本行、
投资者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将需依法赔偿本行、投资者损失。
2、若本行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本行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股份回购,则本行将在
5 个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的 5%的货币资
金,以用于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如本行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造成投资者
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
起 30 个交易日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可撤回的授权发行人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现
金分红、薪酬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15%从本年度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付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现金分红、应付本人薪酬和津贴(如有)中予以扣留并归发行
人所有。
(四)股份增持与股份回购的价格区间
本行主要股东、本行及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份增持或股份回购的
价格区间将参考本行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行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情况导致
本行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本行拟进行股份回购时,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本
行股东大会审议。

五、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
无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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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等有权部门做出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
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
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投、华邦控股、天庆房地产和
盛达集团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
等有权部门做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其承诺督促公司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其承诺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
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
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
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
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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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本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兰州银行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兰州银行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兰州银行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即期填补回报的要
求;支持兰州银行董事会、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在制定、修改和补充兰
州银行薪酬制度时与兰州银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兰州银行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
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并积极推进兰州银行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
6、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兰州银行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
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兰州银
行或者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担对兰州银行和/或其股东的补偿责任;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七、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其符合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中信建投证券所出具的
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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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中信建投证券未勤勉尽责
而导致上述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实际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方积极、主动地就
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的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得到有效保护。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重承诺:如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
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
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证明无执业过错的除外。

八、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投、华邦控股、天庆房地产和盛达集团作为发行人持
股 5%以上股东,其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
公司股票;其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
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其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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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其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发行人股份的,
其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1)减持满足的条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2)锁定期延长安排。本行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限售期满
后两年内,其将根据自身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约束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受让的发
行人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4)减持价格安排。其在股
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5)
信息披露义务。持股锁定期满后,其如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
执行期限等信息;(6)减持股份需满足下列先决条件: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②其承诺的限售期届满;③其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7)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票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发行人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
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8)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处置应付其现金
分红中与其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其
应向发行人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九、新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承诺的履行安排

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将敦促其在取得任职资
格后依照原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尽快出具相关承诺,并督促其与原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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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行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将严格履行本行就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如下:
“1、本行将严格按照在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如本行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行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
罚。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行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行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本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投资者
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行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行在该
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持股 5%以上的内资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投、华邦控股、天庆房地产和盛达集团作为本行持股
5%以上的内资股股东,就未能履行承诺时应适用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本单位在兰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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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单位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单位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予以约束:
(1)如本单位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应当向兰州银行说明原因,
并由兰州银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单位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单位应向兰州银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本单位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兰州银行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
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因本单位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兰州银行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处罚,自兰州银行遭受处罚之日起至处罚执行完毕之日
止,本单位放弃所享有的在兰州银行股东大会或委派董事(如有)在兰州银行董
事会上的投票权;
(4)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单位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单位
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单位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单位在
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兰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当向兰州银行说明原因,并
由兰州银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人未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向兰州银行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兰州银行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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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兰州银行,因此给兰州银行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兰州银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若本人从兰州银行处领
取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报酬的,则本人同意兰州银行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
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兰州
银行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兰州银行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兰州银行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兰州
银行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
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十一、特别风险提示
(一)不能有效维持贷款质量的风险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 36.54 亿元、34.07 亿元、43.04 亿元、36.83
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1.71%、1.75%、2.44%、2.25%。本行近年来不良贷款
余额和不良贷款率较高,主要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部分企业还款能力下降,本
行下调了部分贷款评级。
本行能否持续成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有效管理信用风险,保证贷款的质
量。虽然近年来本行已制定了《兰州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兰州银行压力测
试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及多项其他措施控制不良贷款率水平,但是本行依然面临
现有或日后向客户提供的贷款组合质量下降的风险。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及其他不
利的宏观经济趋势等因素均可能对本行借款人在日常运营、财务和流动性方面造
成负面影响,从而降低该等借款人偿还本行债务的能力,使得贷款组合质量下降。
此外,尽管本行一直致力于改善信贷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和体系,但也无法保
证信贷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体系能够达到本行预期的水平。若本行的信贷风险
管理政策、流程和体系未能有效运作,可能导致本行贷款组合质量下降。贷款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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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下降将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数量增加,从而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二)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风险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分别为 351.64 亿元、597.33 亿元、243.46 亿元和 0.08 亿元,
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同业存单、资管计划和向金融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等。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国家信用或准国家信用为担保,信用风险较低。如
果商业银行金融债、同业存单和其他债券的发行人在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方面出
现重大风险,或理财产品、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出现信用危机,则可
能出现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形,本行的投资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
(三)与本行信贷承诺与担保相关的风险
本行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等,该等表外业务在
适用的会计准则下一般不计入资产负债表,而构成或有资产或者或有负债。
本行将表外业务纳入了全面风险监管体系。对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
等表外业务,均要求真实贸易背景,并视客户资信状况和业务风险程度收取相应
比例的保证金,其余部分则要求落实有效担保。本行严格控制融资类保函等高风
险表外业务。尽管如此,本行无法保证这些措施能够确保不发生客户和担保人违
约的情形。如果本行不能就这些承诺从客户处得到及时且足额的偿付,本行将垫
付资金,且在实现本行的抵押权或质押权并追索客户和担保人的还款责任后,本
行仍可能承担部分损失风险,进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四)利率风险
净利息收入是本行盈利的主要来源,若人民银行调整存贷款利率水平或市场
利率出现波动,将对本行的净利息收入带来一定影响。自 2013 年 7 月 20 日起,
人民银行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0.7 倍下限,
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自 2015 年 10 月 24 日起,人民银
行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管制,取消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 1.5 倍存款
利率上限,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
不断加快和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存贷款利率受市场影响的程度将逐步加大,进
而使银行成本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的约定到期日与重新
定价日的不匹配是利率风险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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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利率的波动,银行由于客户行使存款和贷款期限的选择权而可能承受利
率风险。尤其对固定利率业务而言,利率变动可能会引起客户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和提前支取存款。当利率上升时,存款客户会提前支取低利率存款,再以较高的
利率存为新的定期存款,增加了本行的利息支出;当利率下降时,贷款客户会提
前归还高利率贷款,再以较低的利率重新贷款,减少了本行的利息收入。
利率变化除影响银行净利息收入变化外,还会引致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金
融产品的市场价值波动。若资产与负债结构不平衡,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
性负债的价值变动不一致,对本行盈利水平以及资本充足程度带来不确定的风
险。另外,利率波动会对本行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的债券投资组合的价值产
生影响。市场利率上升或投资者预期市场利率将上升时,通常会导致该部分债券
价格下跌,本行债券投资组合的评估市值将下降,进而对本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
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信贷集中于若干客户和行业带来的集中度风险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最大十家借款人发放贷款合计 138.77 亿元,
占本行客户贷款总额的 6.48%,占本行资本净额的 41.37%。如果本行最大十家
贷款客户的贷款质量下降,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增加,进而使本行资产质量、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公司贷款(不含贴现)总额占本行贷款总额的
63.55%,涉及较多行业,行业分布比较分散,其中相对集中的行业有建筑业、房
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四个行业的贷款占公司贷款(不含贴现)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16.45%、14.40%、13.28%和 10.02%。如果上述行业由于经济环境
或国家政策影响出现较大的下滑,本行在这些行业贷款就有可能遭受损失,进而
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六)信贷集中于兰州地区的风险
本行主要在兰州地区开展经营,大部分业务集中在兰州地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 68.84%的贷款来源于位于兰州地区的客户,且大部分分支机构
分布在兰州地区。
为进一步降低业务区域集中的风险,本行在甘肃省酒泉市、天水市、敦煌市、
定西市、武威市、庆阳市、临夏州、嘉峪关市、张掖市、金昌市、白银市、陇南
市、平凉市、兰州新区、甘南州等市州设立了分支行并在甘肃省榆中县投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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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甘肃兰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复
后,结合本行目前的经营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跨区域经营,实现贷款投
向地域更加多元化。
但在短期内,本行大部分的贷款、存款、收入和利润仍将来源于兰州地区。
如果兰州地区经济发展发生重大下滑,导致本行客户经营和信用状况发生恶化,
将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贷款的风险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对公房地产业和建筑业贷款余额分别为 195.82
亿元和 223.67 亿元,占本行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为 9.15%和 10.45%,本行个
人住房贷款余额为 297.99 亿元,占本行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为 13.93%,截至
报告期末,本行对公房地产业贷款、对公建筑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合计占贷款
和垫款总额的比例为 33.53%。
如果未来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动,或者其他因
素等造成房地产行业不利变化,房地产市场出现长期性和极端性调整或变化,或
者本行在房地产信贷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均有可能对本行房地产行业贷款质量以
及相关贷款业务未来增长速度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本行资产质量、经营业绩
和财务状况。
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审阅意见

本行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会计师对本
行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
同审字(2021)第 110A024473 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兰州银行合并及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1 年 1-9 月份的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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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任。
本行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经认真审阅了
2021 年 1-9 月份的财务报表,保证该等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2021 年 1-9 月业绩情况
本行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及 2021 年 1-9 月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未
经审计,但已经审阅):
单位:亿元
项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4,007.01 3,623.19
其中:贷款及垫款 2,086.09 1,890.15
负债总额 3,719.45 3,348.87
其中:吸收存款 3,103.46 2,863.63
所有者权益 287.56 274.3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284.57 271.52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59.82 45.75
营业利润 13.78 4.90
利润总额 13.60 4.75
净利润 12.93 6.3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54 6.00
扣除非经 常性损 益后归 属于母
13.15 5.61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0.95 23.86
2021 年 1-9 月,本行资产负债状况总体良好,资产负债增速稳健。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合计金额为 4,007.01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10.59%。其中,
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为 2,086.09 亿元,较 2020 年末增长 10.37%;截至 2021 年 9
月末,本行负债总额 3,719.45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11.07%。其中,吸收存款为
3,103.46 亿元,较 2020 年末增长 8.3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金额为
284.5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4.81%。
2021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9.8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30.7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2.5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08.86%;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3.15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34.42%,本行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大幅提升。
24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21 年 1-9 月发行人的非经常性损益为 -0.61 亿元,同比变动幅度为
-256.29%,主要为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股票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
致,公司 2021 年 1-9 月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为 4.89%。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本行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本行经营的内外部
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行经营情况总体稳健,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本行将继续做好主业,积极落实国家政策,服务实体经济,并同步
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持续为股东带来稳定投资回报。
以上财务信息未经审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9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
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2021 年 7-9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
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
(三)2021 年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当前市场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初步测算,兰州银行预计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78.15-79.32 亿元,同比增长 7.00%-8.60%;预计实现净利润
约 15.77-16.87 亿元,同比增长 2.90%-10.05%;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
利润 15.27-16.37 亿元,同比增长 2.29%-9.66%;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5.87-16.98 亿元,同比增长 79.38%-91.85%。上述 2021
年度业绩情况仅为公司初步预计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本行的
盈利预测,亦不构成业绩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三、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本行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持有
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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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序号 项目 基本情况
1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569,569,717 股,不低于发行后总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 股本的 10%(含 10%)(最终发行数量以证券监管部门核
3
的比例 准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发行新股方式,不涉
及转让老股。

3.57 元(通过网下投资者询价、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
4 发行价格
商确定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标明计量 基础和 口径的 市
5 22.97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 2020 年度每股收益计算)
盈率
发行前和 发行后 每股净 资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4.43 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6
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33 元
标明计量 基础和 口径的 市
7 0.82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净率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8 发行方式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等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
9 发行对象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需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
购买的除外)
10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方式
2,033,363,889.6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11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1,968,333,481.41 元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5,030,408.28 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 52,720,889.69 元;
(2)审计及验资费 4,433,962.26 元;
12 发行费用概算 (3)律师费 1,292,452.83 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5,367,924.53 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 1,215,178.97 元。
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13 发行日期 2022 年 1 月 5 日
14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15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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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发行人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BANK OF LANZHOU CO., LTD.
中文简称 兰州银行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注册资本 5,126,127,451 元
公司成立日期 1997 年 6 月 26 日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邮政编码 730030
电话 0931-4600239
传真号码 0931-4600239
互联网网址 www.lzbank.com
电子信箱 dongshihui@lzbank.com

二、本行的简要历史沿革

本行是甘肃省境内第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在
原兰州市 56 家城市信用社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由地方财政、企
业法人和自然人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发行人于 1996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6]424 号文批准筹建,
于 1997 年 5 月 28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7]221 号文批准开业,当时名称
为“兰州城市合作银行”;1998 年 8 月,经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的银发[1998]94 号文、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核发的甘银复[1998]40 号文批准,更
名为“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银监会银监
复[2008]195 号文批准,更名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文件签署日,
本行实收资本 5,126,127,451 元。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股东和股份流通限制、锁定安排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股东总户数为 6,983 户,其中,法人股东 184
名,持股数量为 4,987,699,751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97.30%;自然人股东共 6,799
27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名,持股数量为 138,427,7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70%。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 股东户数(户) 占总户数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股份总数比例
法人股东 184 2.63% 4,987,699,751 97.30%
自然人股 6,799 97.37% 138,427,700 2.70%
合计 6,983 100.00% 5,126,127,451 100.00%
注:社会法人股包括非法人企业。

1、持股前十名的股东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持有本行股份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兰州市财政局 498,058,901 9.72%
2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03,381,000 7.87%
3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97,451,000 5.80%
4 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77,600,000 5.42%
5 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 275,000,000 5.36%
6 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 245,805,000 4.80%
7 甘肃天源温泉大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6,000,000 3.43%
8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74,680,000 3.41%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盛达矿业股
9 155,000,000 3.02%
份有限公司)
10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5,600,000 2.06%
合计 2,608,575,901 50.89%

2、国有股东情况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下发的《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兰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方案变动情况的批复》(甘财金[2021]33 号),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的国有股东共 27 名,持有发行人股份 1,662,895,125 股,
占总股本的 32.4394%,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标识
1 兰州市财政局 498,058,901 9.7161% SS

2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03,381,000 7.8691% SS
3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74,680,000 3.4076% SS

4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5,600,000 2.0600% 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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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股东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标识
5 甘肃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0 1.9508% SS

6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6,288,112 1.4882% SS

7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73,182,186 1.4276% SS

8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43,000,000 0.8388% SS
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300,000 0.7081% SS

10 中津创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36,300,000 0.7081% CS

11 嘉峪关大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5,000,000 0.4877% SS
12 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200,000 0.4721% SS

13 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0.3902% SS

14 甘肃省新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13,976,192 0.2726% SS
15 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850,500 0.1922% SS

16 基石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8,000,000 0.1561% SS

17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259,588 0.0831% SS

18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873,456 0.0756% SS

19 兰州铝厂有限公司 1,975,357 0.0385% SS
20 兰州市城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321,320 0.0258% SS

2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1,160,240 0.0226% SS
22 兰州盛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801,020 0.0156% SS

23 甘肃省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31,544 0.0123% SS

24 甘肃财贸职业学院 511,843 0.0100% SS
25 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 285,072 0.0056% SS

26 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231,000 0.0045% SS

27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 27,794 0.0005% SS
合计 1,662,895,125 32.4394%
注:“SS”为国有股股东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

3、自然人股东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共有 6,799 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 138,427,700
股本行股份。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前 10 大自然人股东及其在本行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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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在本行的任职
1 马笑云 971,734 0.0190% 无
2 田晓萍 713,550 0.0139% 无
3 张振嘉 554,638 0.0108% 无
4 范金凤 519,314 0.0101% 无
5 吴富菊 490,287 0.0096% 无
6 梁镇文 403,766 0.0079% 无
7 张薇薇 393,287 0.0077% 无
8 付蓉 383,431 0.0075% 支行员工
9 张智华 363,000 0.0071% 无
10 陈淑香 346,650 0.0068% 支行员工
合计 5,139,657 0.1003%

本次发行前股东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后的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详见本摘
要第一节“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要业务概况
(一)主要业务、产品和服务

经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主营业务及经
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提供保管箱;办理地方财
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外币兑换、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基金销售业务;
经营贵金属及代理贵金属;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行的业务主要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资金业务、其他业务等。
本行通过传统的银行网络及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服务。本行已经建立了包括
营业机构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VTM 远程视频、自助设备等

30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营销渠道体系,分支机构正稳步地由兰州市向异地拓展。
自 1997 年成立以来,本行的业务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在资产质量、资本充
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提升。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的资本充足率为 12.30%,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0.2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8.37%。

(二)行业竞争状况

本行主要面临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
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竞争。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实力较为雄厚,拥有全国性的业
务渠道和传统的客户优势。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灵活的运行机制,近年来,大力
创新服务和产品、拓展市场,发展较为迅速。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
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取得了长足发展。此外,证券公司、保
险公司、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近年来也加快发展投资理财等业
务,与本行存在竞争关系。

(三)发行人行业地位

在 2021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行榜中,兰州银行排
名第 324 位,比上年提升 35 位。
1、本行贷款的市场份额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的《甘肃省金融机构货币信贷统计月报》数
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在兰州市中小商业银行中贷款余额排名第 1,
市场份额 11.98%;本行在甘肃省中小商业银行中贷款余额排名第 1,市场份额
9.96%。
2021 年 6 月末,甘肃省和兰州市中小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市场份额排名前
五名情况如下表所示:
甘肃省 兰州市
项目 项目
排名 市场份额 排名 市场份额
兰州银行 1 9.96% 兰州银行 1 11.98%
甘肃银行 2 8.21% 甘肃银行 2 7.68%
招商银行 3 1.60% 招商银行 3 2.69%
浦发银行 4 1.29% 浦发银行 4 2.12%
光大银行 5 0.85% 光大银行 5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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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金融机构货币信贷统计月报》;

注: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下同。

2、本行存款的市场份额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的《甘肃省金融机构货币信贷统计月报》数
据,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兰州市中小商业银行中兰州银行存款余额排名第
1,市场份额 21.77%;在甘肃省中小商业银行中兰州银行存款余额排名第 1,市
场份额 13.44%。
2021 年 6 月末,甘肃省和兰州市中小商业银行的存款余额市场份额排名前
五名情况如下表所示:
甘肃省 兰州市
项目 项目
排名 市场份额 排名 市场份额
兰州银行 1 13.44% 兰州银行 1 21.77%
甘肃银行 2 11.97% 甘肃银行 2 10.26%
招商银行 3 1.78% 招商银行 3 4.10%
浦发银行 4 0.86% 浦发银行 4 1.77%
中信银行 5 0.69% 中信银行 5 1.58%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金融机构货币信贷统计月报》。


五、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本行固定资产是指本行为开展业务经营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
度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家具
和其他设备。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及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固定资产 2021年6月30日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账面原值 2,541,180.27 2,527,976.30 2,441,523.73 2,444,530.71
累计折旧 1,282,779.57 1,217,499.03 1,068,176.75 891,470.12
减值准备 743.88 743.88 743.88 743.88
账面价值 1,257,656.82 1,309,733.39 1,372,603.11 1,552,316.71

本行总行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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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262 处物业,建筑面积为 163,258.67 平方米;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租
用 166 处物业,建筑面积为 59,002.405 平方米。本行根据相关物业权证及租赁协
议的约定或拟定的用途使用上述物业。

1、本行拥有的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持有房屋及建筑物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及账面价

值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房屋及建筑物 2021年6月30日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账面原值 1,733,937.78 1,732,604.21 1,672,752.58 1,724,799.31
累计折旧 653,522.55 613,286.86 539,094.24 474,073.99
减值准备 743.88 743.88 743.88 743.88
账面价值 1,079,671.36 1,118,573.47 1,132,914.46 1,249,981.45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拥有共计 262 处建筑面积总计为 163,258.67

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已取得 225 处建筑面积合计 133,789.71 平方米

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该等房产占本行全部自有房产总面积的

82.31%。具体如下表所示: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
类别 宗数
(㎡) 面积占比
已取得房产证的自有物业 225 133,789.71 82.31%
其中:取得房产证、土地证 56 46,110.32 28.37%
取得房产证、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证明 150 71,628.85 44.07%
取得房产证、暂未取得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证明 19 16,050.54 9.87%

①上述房产中,56 处合计建筑面积 46,110.32 平方米的房产建设在出让土地

上,占本行全部自有房产总面积的 28.37%。本行已全部取得该等房屋占有的 56

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自


33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兰州银行

发展,推动兰州银行实现跨区域、跨越式发展,发行人 2015 年以前决定在深圳、

海南设立分行,并在当时购置了位于深圳市、三亚市的 4 处房产,后因中国银监

会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该 4 处房产未按照发行人的原计划使用。前述 4 处房

地产已取得房产证、土地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所登记的用途为别墅、住宅,系因

历史原因导致未按照发行人的原计划使用,占发行人自有房产面积的比例为

0.82%,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3 月召开 2018 年度第三次财务审批会议,会议要求风险

管理部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拍卖处置,拍卖公司分别在《兰州晨报》、《深圳

商报》、《南国都市报》发布了拍卖公告,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因无竞买人

报名参加竞买,上述房产已流拍。上述瑕疵房产占发行人自有房产面积比例较小,

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处置上述房产的法定程序,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②上述房产中,169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87,679.39 平方米房屋的房屋,由于

历史原因,该等房屋尚未办理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占本行全部自

有房产总面积的 53.94%,发行人承诺将尽快办理该部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

产证书。其中,150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71,628.85 平方米的仅有房屋所有权证房

屋已取得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的证明,占发行人自有物业总面积的比例为 44.07%。

兰州市、金昌市永昌县的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因实施不动产登记证制度取消补

办土地证业务,不需要对已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补办土地证,亦不会影响发行人对

该部分房产的持有、抵押及转让。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证明,发行人

不需要对已取得的房产证办理土地证书,并且已持有的房产证不影响发行人对该

部分房产的持有、抵押及转让。定西市陇西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因数据尚未

整合暂未办理土地分割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行已取得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证,本行有权依法作为该等房屋的所有权

人。即使由于土地使用权瑕疵导致本行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物业且必须搬迁时,本

行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合法经营场所继续办公营业,因此该等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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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瑕疵不会对本行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房屋使用权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已取得 2 处面积为 714.60 平方米的房屋使用

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所属分支行 坐落 面积(平方米) 房屋使用权出让到期日
兰州银行窑
1 兰州市红古区窑街跃进街 430.00 2061.11.30
街支行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兰州银行东
2 1975 号东部新世纪广场一 284.60 2046.05.31
部支行
层 1028-1030 号

(3)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占有和使用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房产

共计 35 处,建筑面积合计 28,754.36 平方米,占本行全部自有房产的 17.69%,

具体情况如下:
房屋建筑面
类别 宗数 房屋建筑面积(㎡)
积占比
暂未取得房产证的自有物业 35 28,754.36 17.69%
其中:房产证正常办理中 19 6,821.64 4.20%
房产证办理存在困难的 16 21,932.72 13.49%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房产共计 35 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所属分支行 房屋地址 面积(㎡) 是否抵押
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银泰逸翠园”小
1 福瑞支行 501.12 否
区 3 号楼中单元一层
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银泰逸翠园”小
2 福瑞支行 313.04 否
区 3 号楼中单元二层
3 福鑫支行 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 512 号 1 层 702.00 否
4 嘉峪关分行 嘉峪关市胜利中路 976-6 号 289.76 否
5 嘉峪关分行 嘉峪关市胜利中路 976-7 号 289.59 否
6 酒泉分行 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小区三期 876.12 否
7 土门墩支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239 号 82.66 否
8 土门墩支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239 号 62.64 否
9 土门墩支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239 号 90.20 否
10 土门墩支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239 号 62.64 否
11 土门墩支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239 号 90.45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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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所属分支行 房屋地址 面积(㎡) 是否抵押
12 土门墩支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239 号 90.20 否
13 土门墩支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239 号 90.20 否
14 土门墩支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239 号 90.45 否
15 土门墩支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 239 号 62.64 否
16 曦华源支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火星街 111 号 425.60 否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纬三路与经五路交叉
17 新区分行 10,465.91 否
路口东南侧的联创智业园
18 银炼支行 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蓝馨花园 3 号商铺 607.97 否
19 榆中支行 榆中县金崖派出所对面 410.38 否
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仓储园综合服务楼 A 幢
20 榆中支行 640.00 否
一层南面 1 号
21 红古支行 兰州红古海石湾南区市场 122.87 否
22 窑街支行 兰州市红古区窑街街道上窑大十字 493.77 否
23 窑街支行 兰州市红古区窑街街道上窑大十字 107.92 否
24 彭家坪支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尹家嘴 190 号 936.43 否
25 天水分行 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 161 号 3,342.91 否
26 雁北路支行 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 1675 号 1,264.00 否
27 总行 城关区沙坪村 158 号 1,130.00 否
28 武威分行 武威市凉州区西路西侧第 6#楼 3 单元 1-17 层 491.80 否
29 总行 兰州新区何家梁村新区管委会 1,241.00 否
30 民升支行 兰州市城关区 373 号酒钢结算中心 1 幢 1 层 558.80 否
31 总行 兰州市城关区 373 号酒钢结算中心 1 幢 2 层 633.73 否
32 兰银租赁 兰州市城关区 373 号酒钢结算中心 1 幢 17 层 387.19 否
33 兰银租赁 兰州市城关区 373 号酒钢结算中心 1 幢 18 层 327.29 否
34 中川支行 兰州新区中鸿基商业广场天元大厦 354.65 否
35 新区分行 兰州新区职教园区综合配套一期项目商业街 1118.43 否

①未取得房产证中正在正常办理房产证的房产情况
发行人共有 19 处自有物业的房产证正常办理中,合计建筑面积为 6,821.64
平方米,占发行人全部自有房产总面积的 4.20%,房屋所属的建设项目已获得《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
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述房屋建设手续齐全,发行人正在
与相关房屋管理部门沟通相关房产证办理手续。
②未取得房产证中办证存在因难的房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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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共有 16 处房产证的办理存在困难,建筑面积为 21,932.72 平方米,占
发行人自有物业总面积的 13.49%,主要原因包括开发商将大房产证办理抵押贷
款、消防验收手续未全部办理完毕、开发商在与政府部门协调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测绘结果等房屋建设手续中的一项或多项、个别土地性质需由划拨改为出
让用地等。发行人正在积极协调相关方尽快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
上述 16 处自有物业的房产证办理存在困难,但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理由如下:首先,上述房产面积占发行人全部自有物业面积比例
为 13.50%,占比较小;其次,报告期内发行人正常使用该房产,未因使用上述
房产情况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假使该等房产被主管机关要求拆除或搬迁
时,发行人也可就近通过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取得替代性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租赁房屋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向第三方承租 166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59,002.405

平方米的房屋用于本行的办公、营业、自助银行及 ATM 机的存放。本行承租的

166 处房屋中,共有 150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54,955.035 平方米的房屋由出租方出

具了房屋所有权证、享有所有权或出租权的书面确认函,占本行总承租建筑面积

的 93.14%。其中,76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30,794.155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出具

了该等房屋的产权证或权属证明文件;74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24,160.88 平方米房

屋,出租方虽未出具该等房屋的产权证,但出具了书面确认函,确认其对该房屋

享有所有权或者享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剩余 16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4,047.37 平

方米房屋,出租方未出具该等房屋的产权证、亦未出具书面确认函,占本行总承

租建筑面积的 6.86%,具体如下:
承租建筑面积 承租面积
类别 宗数
(㎡) 占比
出租方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权属证明的承租物业 76 30,794.155 52.19%
出租方未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出具书面确认函享
74 24,160.88 40.95%
有房屋所有权或出租权的承租物业
出租方未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出具书面确认函的
16 4,047.37 6.86%
承租物业
合计 166 59,002.405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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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承租的 166 处房屋中,6 处房屋位于集体土地之上,合计建筑面积

1,810.61 平方米,占本行总承租建筑面积的 3.07%。其中,4 处合计建筑面积

1,502.61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持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或持有该房屋产权方同意

出租/转租的书面文件;2 处合计建筑面积 308.00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方未能提

供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或该房屋的产权方同意出租方出租该房屋的证明文件。

上述 6 处位于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中,有 4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801.00 平方

米的房屋因出租方建造时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导致出租方尚未

取得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等 4

处房产存在被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述 4 处房产不存在因未办理房产证事宜而被主管机关要求拆除,亦

未受到行政处罚。

上述 6 处房屋的出租方均已出具说明,表示租赁期间内,出租方与本行未发

生任何纠纷,亦未受到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禁止出租该房屋的限制,出租方自愿将

该房屋出租给本行使用,若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该房屋无法继续出租从而给本

行造成损失,出租方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行承租的 166 处房屋中,15 处合计建筑面积 3,166.01 平方米的房屋因无

法与出租方取得联系或出租方不配合,而无法确认该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占发

行人总承租建筑面积的 5.37%。

尽管本行存在部分出租方未提供所出租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但相关租赁合同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前述租

赁合同合法、有效。大部分出租方无法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书的已出具确认函确

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享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未出具确认函的租赁房屋

面积比例较小,不会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行承租的位于集体

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方均已经出具确认函,承担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的损失赔偿责

任。

本行认为,如果因租赁房屋的权属瑕疵原因或租赁无效而导致无法继续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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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需要相关营业网点搬迁时,相关营业网点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

能够合法租赁的经营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因此,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房屋租赁的上述瑕疵不会对发行

人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

碍。

3、在建工程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共拥有 1 处在建工程,即酒泉分行营业综合楼
项目,账面价值为 90,000.00 元,兰州银行职工住宅小区项目已于 2020 年底前完
成向员工的销售。

4、其他主要固定资产

本行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及建筑物外,主要为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

和其他设备等。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主要经营设备其账面价值及累计折

旧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 办公家具 其他设备

账面原值 13,235.68 63,721.49 638,894.12 43,071.96 48,319.24

累计折旧 11,758.79 60,289.96 477,198.69 35,626.75 44,382.84

账面价值 1,476.88 3,431.54 161,695.43 7,445.21 3,936.40

(二)主要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为本行拥有和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
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
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原值 481,007.38 466,209.37 429,432.98 378,263.19
累计摊销 356,723.07 331,246.16 273,650.61 210,0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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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价值 124,284.31 134,963.21 155,782.37 168,194.49


1、土地使用权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及账面价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原值 59,462.41 59,462.41 59,462.41 59,462.41
累计摊销 7,894.34 7,357.84 6,284.84 5,211.84
账面价值 51,568.07 52,104.57 53,177.57 54,250.57


2、其他无形资产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其他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及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原值 421,544.97 406,746.96 369,970.57 318,800.77
累计摊销 348,828.73 323,888.32 267,365.77 204,856.85
账面价值 72,716.24 82,858.64 102,604.80 113,943.92

本行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著作权及域名等。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主要知识产权情况如下所示:

(1)商标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已成功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商标注
册证》的商标共 277 项。

(2)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并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
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cpcc/)披露信息,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共计取得 22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 1 项系与陇南市人民政
府合作开发,其权属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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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域名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境内已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主要互联网域名情况
如下:
序号 域名 域名级别 到期日 权利来源 法律状态 争议与否
有效,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被
1 lzbank.com 国际域名 2030.10.21 原始取得 否
第三方提起异议等异常情况
有效,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被
2 baihe-bank.com 国际域名 2025.01.05 原始取得 否
第三方提起异议等异常情况
有效,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被
3 bhelife.com 国际域名 2021.08.23 原始取得 否
第三方提起异议等异常情况


六、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本行与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并形成竞争关系的情形。
截至本文件签署之日,由于本行股东持股分散,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本行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
相似业务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

下列关联交易除特别注明外,均属于本行日常经营业务,系交易双方协商一
致,且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其中存款和贷款利率均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执行。

1、关联方贷款及垫款余额及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余额 利息收入 余额 利息收入 余额 利息收入 余额 利息收入

兰州国资投资
持有 5% (控股)建设 590,000 23,266 590,000 47,358 600,000 36,023 600,000 33,215
以上股 集团有限公司
份的股
华邦控股集团
东 974,000 40,398 977,000 85,450 1,068,500 67,408 733,000 51,454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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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余额 利息收入 余额 利息收入 余额 利息收入 余额 利息收入

甘肃盛达集团
1,330,000 49,963 1,020,000 79,678 750,000 56,371 600,000 40,393
有限公司

甘肃省国有资
产投资集团有 500,000 10,617 500,000 67,291 800,000 34,083 - -
限公司

其他关联法人 3,492,000 122,490 3,177,900 254,688 4,679,000 397,904 3,524,600 243,933

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21,488 711 8,915 265 5,386 291 6,268 309
密切成员

合计 6,907,487 256,977 6,273,815 534,730 7,902,886 592,079 5,463,868 369,304


2、关联方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及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余额 利息收入 余额 利息收入 余额 利息收入 余额 利息收入

其他关联法人 156,250 4,029 - - 18,667 2,682 75,000 6,587


3、关联方存款余额及利息支出

单位:千元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存款余额 利息支出 存款余额 利息支出 存款余额 利息支出 存款余额 利息支出

合水县金城村
镇银行股份有 236,415 4,621 201,598 11,717 196,329 13,310 139,449 8,177
限公司

临洮县金城村
镇银行股份有 1,492,360 27,950 1,508,481 57,770 1,387,874 46,806 517,714 31,063

联营 限公司
企业 陇南市武都金

桥村镇银行股 562,895 13,220 498,361 22,051 506,043 19,699 459,687 8,751
份有限公司

庆城县金城村
镇银行股份有 68,872 6,690 86,095 15,221 185,730 13,358 116,079 7,689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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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存款余额 利息支出 存款余额 利息支出 存款余额 利息支出 存款余额 利息支出

永靖县金城村
镇银行股份有 295,213 14,474 284,683 24,928 233,496 26,955 199,687 15,832
限公司

甘肃西固金城
村镇银行股份 48,116 4,494 190,203 10,362 172,644 13,308 129,875 10,071
有限公司

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市社会保
6,809,463 78,997 7,446,398 199,531 7,360,640 200,262 6,289,551 95,331
障基金财政专


兰州市财政局 264,111 2,356 308,889 4,832 332,022 4,562 288,466 3,701

兰州国资投资
(控股)建设 137,564 791 470,693 686 34,682 82 35,498 21,428
持有
集团有限公司
5%
以上 华邦控股集团
4,044 10 2,356 27 500 17 90 37
股份 有限公司
的股
兰州天庆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 55,754 556 27,167 611 22,329 157 3,908 1,315


甘肃盛达集团
350,266 13 220,562 72 88,960 160 15,354 24
有限公司

甘肃省国有资
产投资集团有 1,097,236 6,828 237,154 3,253 345,454 709 - -
限公司

其他关联法人 7,070,859 115,003 2,183,665 12,089 1,974,806 4,522 1,410,499 3,947

关键管理人员及其
255,342 701 85,870 431 77,025 1,298 55,533 1,045
关系密切成员

合计 18,748,510 276,704 13,752,174 363,579 12,918,535 345,207 9,661,389 208,411


4、关联方债权投资

单位:千元
关联方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
329,910 299,909 299,832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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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
440,859
有限公司

合计 770,769 299,909 299,832


5、关联方其他债权投资

单位:千元
关联方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
424,390 427,011 512,417 -
公司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
100,110
有限公司

合计 524,499 427,011 512,417


6、关联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单位:千元
关联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
联营企业 0 0 1 -
公司

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
1 2 3 6
限公司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0 2 1 1
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 0 0 0
股东
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 66 1 39 15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
2 3 4 -


其他关联法人 1883 1,894 2,089 3,795

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成员 0 0 0 1

合计 1,952 1,904 2,137 3,817


7、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千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149 13,214 12,567 10,913


8、其他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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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关联方 交易类型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临洮县金城村镇银行股
其他资产 18,100 18,100 36,200 10,200
份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
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
其他资产 3,157
份有限公司
持有 5%以上股
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 承兑、保函 520,000 290,000 78,320 29,635
份的股东
其他关联法人 承兑、保函 2,982,269 2,769,850 3,904,227 1,915,278
合计 - 3,523,526 3,077,950 4,018,746 1,955,113

(三)报告期各期各类关联交易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各类关联交易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千元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2019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2 月 31
项目
2021 年 1-6 月 日/2020 年度 日/2019 年度 日/2018 年度

关联方贷款及垫款余额 6,907,488 6,273,815 7,902,886 5,463,868

关联方贷款及垫款占全部贷
3.47% 3.64% 5.08% 3.34%
款及垫款的比例

关联方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 156,250 - 18,667 75,000

关联方应收融资租赁款占全
2.26% - 0.30% 1.36%
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比例

关联方债权投资余额 770,769 299,909 299,832 不适用

关联方债权投资占全部债权
1.29% 0.54% 0.57% 不适用
投资的比例

关联方其他债权投资余额 524,499 427,011 512,417 不适用

关联方其他职权投资占全部
2.15% 2.00% 2.93% 不适用
其他债权投资的比例

关联方存款余额 18,748,510 13,752,174 12,918,535 9,661,389

关联方存款占全部存款的比
6.12% 4.68% 4.66% 3.88%


关联方利息收入 256,977 534,730 592,079 375,891

关联方利息收入占全部利息
2.90% 3.44% 3.81% 2.67%
收入的比例

关联方利息支出 276,704 363,579 345,207 20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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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2019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2 月 31
项目
2021 年 1-6 月 日/2020 年度 日/2019 年度 日/2018 年度

关联方利息收入占全部利息
4.74% 3.38% 3.52% 2.76%
支出的比例

关联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953 1,904 2,137 3,817

关联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
全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比 0.96% 0.69% 0.67% 1.23%


(四)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回避程序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关联方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行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正
常授信业务产生,授信条件方面未给予关联方特别优惠;关联交易价格遵循一般
市场公平原则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我行
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我行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履行关联董事回避程序,审议结果合法有效性。”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文件签署之日,本行董事会由 14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5 名;
本行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2 名、外部监事 2 名、股东监事 1
名;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行行长、副行长、总审计师、董事会秘书。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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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在本行职务 简历 任职时间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70 年出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2 年至 1996 年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电力支
行火电办事处职员、投资信贷员、办公室秘书,1996 年至 2007 年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办公室秘书、秘书科副科长,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秘书科科长、副主任以及法律事务室主任、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至 2009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定西市分行
许建平 董事长 2019 年 3 月至今
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至 2012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城关支行负责人、党委书记、行长,2011 年任兰州新区营销服务团队总牵头
人。2012 年至 2015 年任甘肃银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2015 年至 2018 年历任甘肃银行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副行长。2018 年 12 月至今任本行党委书记,2019 年 3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68 年出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87 年至 1995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岷县支行储
蓄股副股长、人秘股股长兼办公室主任,1995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岷县支行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2000 年中,任中国
工商银行定西地区分行营业部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2000 年至 2005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岷县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2005 年中,
蒲五斤 董事、行长 任中国工商银行临洮县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2005 年至 2010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定西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0 年至 2011 年, 2021 年 2 月至
任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11 年至 2015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陇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 年至 2018 年,
任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8 年至 2020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省分行综合序列专家,2020
年 11 月至今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21 年 2 月至今任本行行长,2021 年 3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8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11 年至 2012 年任美国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基金分析师。2013 年至 2016
赵 敏 董事 年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2017 年至今任华夏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8 年至今兼任盛达资源 2019 年 3 月至今
董事。2019 年 3 月至今兼任本行董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67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7 年至 2000 年组建甘肃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更
名为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至今任华邦建投集团股份
苏如春 董事 2011 年 2 月至今
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 年至今兼任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至今兼任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 年至今
兼任本行董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53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工程师。1970 年至 1979 年先后就职于山西永济食品厂、兰州商学院,
1979 年至 1998 年历任兰州二建集团技术员、技术副经理、副总经理、一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至 2000 年任兰州金海湾房地产开发
韩 庆 董事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00 年创建甘肃天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党委书记至今。韩庆先生目前还担任中国光彩 2011 年 2 月至今
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理事、中国加拿大陇商商会会长、甘肃省房地产业商会执行会长、甘肃省房地产业协会副
会长、甘肃省慈善总会副会长、兰州大学特聘讲师、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客座教授及研究生导师、重庆博众城市发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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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在本行职务 简历 任职时间
理研究院客座教授、甘肃省行政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2011 年至今兼任本行董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89 年至 1993 年,创立深圳市通达电线电缆厂,任总经理,1993
年至 1996 年,历任恒都控股有限公司营业部主管、厂长、副总经理、总经理,1996 年创立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长,
现任正威国际集团董事局主席、深圳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王文银 董事 2017 年 3 月至今
董事长,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银先生目前还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生产力促进中
心协会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安徽省工商联副主席、深圳市工商联副主席、深商联理事会主席、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市
企业家协会会长等社会职务。2017 年至今,兼任本行董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58 年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1976 年至 1978 年任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联盟村六组保管员,1978
年至 1987 年任职于宝鸡市金台区联盟村联盟服务部,1987 年至 1995 年任宝鸡市金台区东岭机械铆焊厂厂长,1995 年至 1999 年任
李黑记 董事 2011 年 2 月至今
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联盟村六组组长、宝鸡东岭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1999 年至今任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东岭村党委书记、村委会
主任及陕西东岭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11 年至今兼任本行董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63 年出生,本科学历,政工师。1979 年至 1984 年在部队服役。1985 年至 1991 年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兰州市支行,1991 年至 1997 年任工商银行靖远路城市信用社主任,1997 年至 1999 年任工商银行靖远路支行行长。1999 年至
刘麟瑜 董事 2001 年任兰州市商业银行信昌支行行长,2001 年至 2002 年任兰州市商业银行西湖支行行长,2002 年至 2003 年任本行西固支行副行 2011 年 2 月至今
长,2003 年至 2006 年任本行红古支行负责人、行长,2006 年至 2011 年任本行管理一部总经理,2011 年至 2020 年任本行红古管理
行行长,2020 年 3 月至今任本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总经理。2011 年至今任本行董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67 年出生,学士学位,经济师、政工师。1989 年至 1994 年任甘肃省物资局河口材料站办公室秘
书、主任;1994 年至 1997 年任兰州金属交易市场策划开发部经理;1997 年至 2001 年任职于兰州市商业银行办公室,2001 年至 2002
袁志军 董事 年任兰州市商业银行办公室主任助理;2002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兰州市计划委员会;2004 年至 2005 年任兰州市商业银行办公室主任 2016 年 7 月至今
助理,2005 年至 2010 年任本行办公室副主任,2010 年至今任本行办公室主任,2011 年至 2019 年兼任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长,2020 年至今兼任本行党委办公室主任。2016 年至今任本行董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50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1979 年至 1990 年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科员、科长、副处长、处
王世豪 独立董事 长,1990 年至 1995 年任上海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主任(法定代表人),1995 年至 2010 年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执行 2016 年 6 月至今
董事,2010 年至 2013 年任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理事长,2012 年至 2015 年兼任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徽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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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在本行职务 简历 任职时间
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 年至 2018 年兼任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至今兼任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
董事。2016 年至今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64 年出生,本科学历,九三学社社员。1986 年至 1992 年任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系助教,1992 年至
崔治文 独立董事 2001 年任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系讲师,2001 年至 2011 年任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2011 年至今任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2016 年 6 月至今
教授、硕士生导师。2016 年至今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55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83 年至 1999 年先后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助教、讲师、副教
授、银行系主任;1999 年至 2004 年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2004 年至 2009 年任上海国际银行金融学院院长、执行
董事;2009 年至 2014 年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 年至 2020 年,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
赵晓菊 独立董事 2017 年 3 月至今
授、博士生导师;2021 年至今,担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兼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8 年 4 月至今,
兼任上海军民融合发展研究会金融专家;2020 年 8 月至今,兼任全球金融科技学院董事会董事;2021 年 9 月受聘担任上海仁达普惠
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2021 年 9 月受聘担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特聘专家。2017 年至今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60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1983 年至 1995 年历任甘肃省体育运动学校教师、教务科长。1995 年至
林柯 独立董事 1998 年在兰州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8 年至 2004 年历任兰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副教授; 2019 年 3 月至今
2004 年至今历任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2019 年 3 月至今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1989 年至 1993 年任西北师范大学大学经济系助教。1994 年至 2011 年历
任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任讲师、副教授、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2012 年至今任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2013 年至今任兰州财
方文彬 独立董事 2019 年 3 月至今
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现兼任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独立董事、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3 月至今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70 年出生,本科学历。1992 年至 2004 年,历任兰州市计划委员会科员、财商处副主任科员、外
经外贸处副处长、处长,2004 年至 2006 年,任兰州市信息产业投资公司负责人,2006 年至 2013 年,历任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事长、职
周伟 正科级职员、规划处副处长、体改处处长,2013 年至 2016 年,任兰州市财政局副局长,2016 年至 2019 年,任兰州市七里河区副区 2021 年 9 月至今
工监事
长,2019 年至 2021 年,任兰州市西固区区委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三级调研员等职务。2021 年 9 月至今,任本行监事长、
职工监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80 年出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政工师。2003 年至 2006 年,任职于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
雷鸣 职工监事 2021 年 3 月至今
督所,2006 年至 2013 年,历任甘肃省委组织部党员教育管理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期间于 2010 年至 2012 年,挂职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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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在本行职务 简历 任职时间
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党委副书记,2013 年至 2019 年,历任甘肃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主任科员、副处级组织员、副处长,期间于 2017
年至 2019 年,挂职任兰州市委办公厅副主任,2019 年至今,任本行工会主席。2021 年 3 月至今,任本行职工监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86 年出生,本科学历。2010 年至 2011 年任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助,2011 年至
2016 年任职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至 2018 年任甘肃电投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18 年至 2019 年先后任甘肃 2021 年 11 月至
刘超 股东监事
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业务部二级经理、投资与资本管理部二级经理兼投资业务室副主任,2019 年至今任甘肃省国有资 今
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与资本管理部一级经理兼投资业务室主任。2021 年 11 月至今,任本行监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7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1998 年至 2001 年,担任大连天河房地产集团公司财务经理;2001 至 2006
年担任北京明天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投资策划部总经理;2006 至 2008 年担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基金业务线副总裁;
吕洪波 外部监事 2008 年至 2018 年担任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裁,2018 年至今任福建福旅联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2016 年 6 月至今
并兼任广东广新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武夷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拓金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至今兼任本行外部监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64 年出生,注册会计师。1987 年至 1996 年,在兰州市审计局先后任副主任科员、兰州审计事务
所社会审计科科长;1997 年至 2012 年,在兰州合盛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审计部长、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2012 年至
李红岩 外部监事 2016 年 6 月至今
今,先后担任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甘肃立信浩元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红岩先生还担任甘肃省注
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2016 年至今兼任本行外部监事。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62 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81 年至 1988 年先后任职于泾川县梁河供销、泾川农副公
司、泾川县人民政府。1986 年至 1988 年历任共青团泾川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1988 年至 1997 年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泾川县支行
副行长、行长、党组书记。1997 年至 1998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地区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凉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98
总审计师、
李小林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地区分行党委委员,2001 年至 2004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定西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国家外汇 2011 年 9 月至今
副行长
管理局定西地区支局副局长。2004 年至 2009 年任中国银监会平凉监管分局筹备组组长、党委书记、局长,2009 年至 2011 年历任甘
肃银监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2011 年至 2019 年任本行副行长。2015 年至 2017 年于榆中县人民政府挂职担任县委常委、副县
长。2019 年 5 月至今任本行总审计师兼副行长。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65 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85 年至 1990 年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秦安县支行,1990 年
刘军 副行长 至 2004 年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秦安县支行发行保卫股股长、保卫股股长、发行股股长、工会主席和副行长,2004 年至 2008 年任中国 2019 年 3 月至今
银监会天水监管分局办事处负责人、主任,2008 年至 2009 年任本行天水分行副行长,2009 年至 2019 年 5 月任本行天水分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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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在本行职务 简历 任职时间
2019 年 3 月至今任本行副行长。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69 年出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92 年至 1994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工作,1994 年至 1998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支行工作,1998 年至 2001 年任兰州市商业银行科技处副处长,2001 年至 2005 年任
何力 副行长 2019 年 4 月至今
兰州市商业银行科技部副总经理,2005 年至 2008 年任兰州市商业银行科技部总经理,2008 年至 2015 年任本行科技部总经理,2015
年至 2019 年分管本行信息科技工作。2019 年 4 月至今任本行副行长。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77 年出生,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6 年至 2003 年依次在兰州市靖远路城市信用合作
社、兰州市商业银行靖远路支行、信贷处工作;2003 年至 2008 年任兰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信贷风险科科长,2008 年至 2010 年任本
刘靖 副行长 2019 年 3 月至今
行天水分行副行长,2010 年至 2015 年历任本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 年至 2019 年任本行城关管理行行长。2019 年 3 月至
今任本行副行长。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72 年出生,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4 年至 1996 年在甘肃科力计算机系统工程公司,
借调至中共甘肃省委政策研究室农村信息中心工作。1996 年至 2001 年任职于兰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科技支行,2001 年至 2004 年任兰
州市商业银行兴科支行行长,2004 年至 2008 年历任兰州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营业室主任、南昌路支行行长、兴兰支行副行长、开发
王斌国 副行长 2019 年 5 月至今
区支行行长,2008 年至 2017 年历任本行开发区支行行长、开发区管理行副行长、行长,2011 年至 2012 年兼任彭家坪支行行长,2012
年至 2015 年兼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2017 年至 2019 年分管本行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2019 年 5 月至今任本行
副行长。
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1980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03 年至 2005 年任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团委副书记,
2005 年至 2008 年就读于兰州大学法学院,2008 年至 2012 年依次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工作,2012
年至 2014 年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室主管、投资银行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助理,2014 2019 年 12 月至
张少伟 董事会秘书
年至 2017 年历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投资银行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2017 年至 2019 年历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今
公司兰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兰州分部负责人、总经理、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投资银行部总经理。2019 年 9 月起于本行工作,2019
年 12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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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截至文件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主要兼职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2 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3 华邦幸福家园集团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4 幸福家园湛江置业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5 西部粤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6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7 广州庆秋实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8 广州福川商务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9 广州福铭置业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10 湛江市玥珑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11 广东建邦康养科技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12 华邦投资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13 华邦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14 华邦美好家园养老集团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15 中为(上海)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中林天合(北京)森林认证中心有限
16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长
公司
17 粤港澳大湾区产融投资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苏如春任该公司董事
18 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韩庆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19 甘肃天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韩庆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20 兰州西固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韩庆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21 兰州金河久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韩庆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22 甘肃华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韩庆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23 甘肃晋商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韩庆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24 珠海市晋和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韩庆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25 甘肃天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韩庆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26 甘肃天庆商贸娱乐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韩庆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27 甘肃天庆文化创意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行董事韩庆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28 珠海市粤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韩庆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29 珠海市粤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韩庆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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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30 甘肃远志置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行董事韩庆任该公司总经理
31 东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李黑记任该公司董事长
32 西安东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李黑记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33 东岭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李黑记任该公司董事长
34 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本行董事李黑记任该公司董事长
35 宝鸡八方山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行董事李黑记任该公司董事长
36 重庆东岭高新物资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李黑记任该公司监事
37 陕西东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李黑记任该公司监事
38 云南东岭商贸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李黑记任该公司监事
39 正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0 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41 全威(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长
42 深圳市诚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长
43 正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
44 安徽全威铜业控股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5 正威半导体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46 魏紫姚黄红木艺术品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47 宏威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48 大余龙威钨业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长
49 华威聚酰亚胺有限责任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0 全威(上海)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51 天津国威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2 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3 永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4 成都正威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55 四川广威科技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长
56 天津恒威科技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57 深圳正威商品控股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8 深圳正威供应链控股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9 深圳广恒威科技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长
60 贵州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61 河南坤威实业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62 河南省昌威科技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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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63 河南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64 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65 重庆崇威科技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66 深圳正威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67 深圳晟融君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68 深圳正威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长
69 珠海盛润贸易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70 珠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长
71 江西宜威科技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72 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73 深圳正威实业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74 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长
75 淮北矿业庆阳能源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
76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长
77 山东正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78 广西清威实业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董事
79 深圳裕威科技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王文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80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赵敏任该公司董事
81 北京盛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赵敏任该公司总经理
82 甘肃国投盛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赵敏任该公司董事
83 甘肃陇原医学医疗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赵敏任该公司董事
84 甘肃中联投资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赵敏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85 天津中新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赵敏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86 甘肃盛达集团上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赵敏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87 神州盛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赵敏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88 陕西盛达控股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赵敏任该公司监事
89 西安汉城母婴医护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赵敏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90 西安乐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赵敏任该公司董事长
91 西安经开妇幼医院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赵敏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92 西安汉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赵敏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93 北京盛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赵敏任该公司董事
陇南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94 本行董事刘麟瑜任该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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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95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独立董事王世豪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96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独立董事赵晓菊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97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行独立董事赵晓菊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98 瑞莱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独立董事赵晓菊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9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独立董事方文彬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100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独立董事方文彬任该公司外部监事
101 甘肃人为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独立董事方文彬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102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独立董事方文彬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103 甘肃立信浩元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本行外部监事李红岩任该公司监事
104 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行外部监事李红岩任该公司监事
广东广新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105 本行外部监事吕洪波任该公司董事长
公司
106 福建福旅联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行外部监事吕洪波任该公司总经理、董事
107 福建武夷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外部监事吕洪波任该公司董事
108 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本行外部监事吕洪波任该公司董事
109 北京拓金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本行外部监事吕洪波任该公司董事
本行监事刘超任该公司投资与资本管理部一级
110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理兼投资业务室主任
111 甘肃长城兴陇丝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行股东监事刘超任该公司董事
112 甘肃国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行股东监事刘超任该公司董事
113 甘肃兴陇中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行股东监事刘超任该公司董事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其各自持股均未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 10%,
其合计持股亦未超过 50%,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本行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对照《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规定,本行不存在
控股股东。
本行不存在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对照《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本行不存
在实际控制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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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行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会计信息

1、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4,372,562 26,183,820 26,594,497 33,221,011
存放同业款项 6,084,810 7,478,914 4,940,958 1,919,664
贵金属 - - - -
拆出资金 19,005,381 15,031,400 12,714,974 3,800,000
衍生金融资产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862,456 1,428,920 5,280,593 2,289,990
应收利息 - - - 1,998,603
发放贷款和垫款 208,175,540 189,014,791 170,359,952 158,604,689
应收融资租赁款 6,422,792 5,961,748 5,995,773 5,350,527
金融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 - - 4,229,093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35,164,039 34,541,730 35,174,305 -
债权投资 59,732,561 55,742,855 52,265,577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27,258,531
其他债权投资 24,346,322 21,327,923 17,472,494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8,250 8,250 8,250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39,435,161
应收款项类投资 - - - 21,018,073
长期股权投资 92,244 85,476 47,551 110,637
投资性房地产 17,397 20,315 22,478 70,640
固定资产 1,257,657 1,309,733 1,372,603 1,552,317
在建工程 90 90 1,074,945 1,009,979
无形资产 124,284 134,963 155,782 168,194
使用权资产 146,367 - - -
商誉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32,587 2,228,547 2,038,107 1,07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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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其他资产 1,824,046 1,819,747 1,163,868 794,724
资产总计 396,269,385 362,319,222 336,682,707 303,902,130
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 8,955,956 7,628,195 1,156,029 7,500,000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
7,078,167 7,237,630 5,979,212 10,471,882
款项
拆入资金 5,797,572 4,753,348 5,132,669 4,100,0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7,243,677 20,434,918 19,278,662 14,622,097
吸收存款 299,246,935 286,362,602 271,014,119 238,216,222
应付职工薪酬 72,943 83,589 70,060 61,273
应交税费 750,239 402,017 564,500 507,251
应付利息 - - - 2,610,216
应付债券 17,288,239 6,500,942 10,414,148 3,491,982
租赁负债 128,042 - - -
预计负债 189,121 203,576 193,533 24,776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453 173,639 141,427 71,806
其他负债 1,303,764 1,106,807 1,019,770 974,276
负债合计 368,255,110 334,887,262 314,964,128 282,651,781
股东权益:
股本 5,126,127 5,126,127 5,126,127 5,126,127
资本公积 4,159,148 4,159,148 4,159,148 4,159,148
其他权益工具 4,998,731 4,998,731 - -
其他综合收益 -46,930 -166,691 122,714 205,820
盈余公积 1,547,623 1,547,960 1,402,248 1,364,039
一般风险准备 4,473,500 4,473,500 4,106,000 3,656,000
未分配利润 7,453,507 7,013,472 6,546,447 6,502,94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
27,711,706 27,152,247 21,462,684 21,014,080

少数股东权益 302,570 279,712 255,895 236,269
股东权益合计 28,014,276 27,431,959 21,718,579 21,250,349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396,269,385 362,319,222 336,682,707 303,902,130

2、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一、营业收入 3,920,695 7,303,663 7,617,739 6,799,926
利息净收入 3,022,098 4,790,435 5,719,725 6,512,668
利息收入 8,855,439 15,541,187 15,521,125 14,07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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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利息支出 5,833,342 10,750,753 9,801,401 7,559,286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76,621 224,480 244,168 227,292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98,387 276,785 321,017 311,273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1,766 52,305 76,849 83,981
其他收益 52 245 7,658 9,372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607,933 1,197,619 1,311,876 27,138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收益 849 14,484 -61,280 9,476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
- -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768 1,676 1,564 3,100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97,197 273,130 243,719 12,904
其他业务收入 4,126 7,809 70,483 6,328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0,900 808,268 18,547 1,124
二、营业支出 3,104,134 5,727,478 5,940,308 3,859,410
税金及附加 54,897 123,157 108,510 113,089
业务及管理费 1,067,583 2,153,964 2,360,545 2,263,457
资产减值损失 541 20,322 - 1,477,908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1,980,294 3,428,126 3,423,092 -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 - - -
其他业务成本 819 1,910 48,161 4,957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816,562 1,576,185 1,677,431 2,940,516
加:营业外收入 381 3,359 13,396 14,277
减:营业外支出 16,667 17,084 2,389 12,770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800,276 1,562,460 1,688,438 2,942,024
减:所得税费用 26,778 29,793 194,163 676,018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773,498 1,532,668 1,494,275 2,266,005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其中: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
773,498 1,532,668 1,494,275 2,266,005
填列)
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
750,641 1,492,850 1,464,217 2,247,578
亏损以“-”号填列)
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22,858 39,817 30,058 18,428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119,762 -289,405 23,493 150,83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
119,762 -289,405 23,493 150,832
后净额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 -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19,762 -289,405 23,493 15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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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
82,668 -252,249 22,785 -
综合收益的金额
3、转贴现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36,920 -27,604 -8,546 -
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损失准备 650 -8,562 9,155 -
5、转贴现信用损失准备 -477 -990 99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 -

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 150,832

8、其他 - -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
- - - -
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 893,260 1,243,263 1,517,768 2,416,83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870,402 1,203,445 1,487,710 2,398,409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22,858 39,817 30,058 18,428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12 0.29 0.29 0.44
(二)稀释每股收益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3、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22,691,060 12,494,768 30,005,189 18,265,104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1,327,709 6,471,112 - 3,000,000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款项净减少额 1,096,287 - 3,303,169 3,705,696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1,042,750 - 1,029,000 4,100,0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6,804,647 1,158,553 4,650,919 6,537,997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减少额 - 719,576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减少额 - -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9,414,505 17,408,590 16,464,108 15,155,163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46,356 289,985 433,007 178,588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2,523,315 38,542,584 55,885,393 50,942,548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20,936,327 22,151,225 15,931,117 23,536,679
融资租赁资产净增加额 483,935 6,441 736,658 954,652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1,954,298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减少额 - - 6,344,702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减少额 - 379,140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3,810,000 4,855,730 8,704,270 1,200,00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5,433,504 1,428,9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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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净减少额 - - - -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526,899 - 15,376,163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4,968,751 9,286,411 8,923,445 7,542,877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661,852 1,268,639 1,385,796 1,329,706
支付的各项税费 569,928 1,098,182 1,482,087 1,597,054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37,694 777,082 672,336 1,153,034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7,828,890 43,206,065 59,556,574 37,314,00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694,424 -4,663,481 -3,671,181 13,628,545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8,211,854 29,559,293 69,292,427 73,558,088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0,950 77,031 341,796 30,662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331,091 1,507,723 164,420 46,051
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
-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8,563,895 31,144,046 69,798,644 73,634,801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48,516 127,327 233,543 320,795
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15,006,444 41,282,497 63,919,898 84,424,962
取得子公司及其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
-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5,054,960 41,409,825 64,153,441 84,745,75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491,065 -10,265,778 5,645,203 -11,110,957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
- - - -

发行债券及其他权益工具收到的现金 - 4,998,731 1,995,758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4,998,731 1,995,758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1,000,000 - 82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333,877 853,899 312,166 183,184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
16,000 16,000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33,877 1,853,899 312,166 1,003,18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3,877 3,144,832 1,683,592 -1,003,184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9,406 -8,104 1,849 4,044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139,924 -11,792,531 3,659,463 1,518,448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020,683 15,813,215 12,153,752 10,635,304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880,759 4,020,683 15,813,215 12,15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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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本行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如下:
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
期间 报告期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产收益率
(元) (元)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80% 0.1230 不适用

2021 年 1-6 月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3.03% 0.1331 不适用
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6.86% 0.2912 不适用

2020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4.07% 0.1726 不适用
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7.07% 0.2856 不适用

2019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5.30% 0.2142 不适用
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1.34% 0.4385 不适用

2018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11.30% 0.4367 不适用
股股东的净利润


(三)其他财务指标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总资产收益率(1) 0.20% 0.44% 0.47% 0.79%


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2)(单位:元) 0.92 -0.91 -0.72 2.66


每股现金流量净额(3)(单位:元) -0.42 -2.30 0.71 0.30

注:(1)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资产,平均资产=(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2)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总股本。
(3)每股现金流量净额=现金流量净额/总股本。

(四)主要监管指标情况
审计后本行合并口径监管指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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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指标标准
项目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
(%) (%) (%) (%)

风险水平类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比例(1) ≥25 52.99 52.80 54.37 49.51

核心负债依存度(2) 72.54 76.12 79.31 74.25

流动性缺口率(3) 1.21 11.49 10.43 6.61

流动性覆盖率(4) ≥100 132.14 130.12 152.51 121.31

存贷比(5) 72.29 68.78 65.28 66.44

信用风险 不良资产率(6) ≤4 1.51 1.61 2.07 2.06

不良贷款率(7) ≤5 1.71 1.75 2.44 2.25

贷款拨备率(8) ≥2.5 3.34 3.18 3.91 3.15

拨备覆盖率(9) ≥150 195.65 181.36 160.11 140.15

单 一 集 团 客 户 授 信集
≤15 12.12 11.67 13.53 11.52
中度(10)

单一客户贷款
≤10 4.57 4.60 5.85 6.18
集中度(11)

全部关联度(12) ≤50 28.65 34.34 41.79 30.54

累 计 外 汇 敞 口 头 寸比
市场风险 ≤20 1.07 0.63 0.06 0.02
例(13)

风险抵补类

盈利能力 成本收入比(14) ≤35 27.23 29.49 30.99 33.29

资 产 损 失 准 备 充 足率
准备金充足程度 ≥100 292.65 337.60 418.83 275.00
(15)



贷款损失准备
≥100 290.81 328.76 401.64 312.00
充足率(16)

资本充足程度(17) 资本充足率 ≥10.5 12.30 13.26 11.76 12.29

一级资本充足率 ≥8.5 10.20 11.08 9.50 10.27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7.5 8.37 9.05 9.50 10.27

注:
(1)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2)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总负债×100%。
(3)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 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100%。
(4)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 30 天现金流出量×100%。
(5)存贷比=贷款总额/存款总额×100%,贷款总额、存款总额的取数口径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
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34 号)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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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
(7)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
(8)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100%。
(9)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100%。
(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11)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12)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13)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100%。
(14)成本收入比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100%。
(16)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实际应提准备×100%。
(17)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
率计算公式为: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对应的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净额-对应的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的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千元

2021 年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2018 年度
1-6 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8,749 807,811 18,584 -548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
52 245 7,658 9,372
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
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中国银河股票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
-63,332 48,807 450,068 -
变动损益

已退休及调职员工非货币性福利 - -33,005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14,134 -13,268 10,971 3,179
和支出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 -68,665 810,591 487,280 12,003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 -17,172 202,641 120,848 3,001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51,493 607,949 366,432 9,003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
20 21 11 -
益净影响数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
-51,513 607,929 366,421 9,003
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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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利分配情况

(一) 本公司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条件

本行召开 2016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意本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本行股
份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股票目前全部为普通股。本行
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进行分
配。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并
充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本行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本行经营业绩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行将根
据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持续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2)本行所处的发展阶段
本行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各项业务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具备广
阔的成长空间,需要充足的资本金作为未来发展的保证。本行将充分考虑各种因
素的影响,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使其能够满足本行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3)股东要求和意愿
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各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本行持续快速发展的期望。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包
括现金分红比例、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等)将由股东大会根据本行当年经
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并审议通过。
(4)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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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行可通过发行普通股、债务工具和利润留存等方式扩大资本金规模,
其中利润留存是本行目前资本金扩大的重要方式之一。本行在确定股利政策时,
将综合考虑银行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5)现金流量状况
本行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状况主要受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以
及存贷款规模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本行将同时考虑融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等对现金
流的影响,根据当年的实际现金流情况,在保证本行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6)资本需求
为了确保本行资本充足率持续满足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要求,为业务持续稳定
发展提供资本保证,本行综合考虑相关的资本监管要求、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以及开展新业务等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监管政策制定了相关资本规
划。本行将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将资本充足率保持在控制目标以上。
3、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综合以上因素,本行拟定的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拟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本行盈利、符合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股利分配顺序:本行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以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
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②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③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取一般
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④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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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⑤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根据股
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在本行上市后若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一般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
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4)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本行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
(5)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①在本行当年盈利,符合中国银监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
管要求,以及确保满足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②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具体分红比例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资本的充足情况以及未来经营发展
的需要确定,相关议案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
③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拟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
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
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发放股票股利:本行将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资本的充足情
况、未来经营发展的需求以及股东的回报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
方式。
(8)在确保符合中国银监会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的前提
下,董事会将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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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9)未分配利润的用途:未分配利润是本行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行
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的保证。主要使用方向如下:
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②补充本行资本金,以满足本行各项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提升本行整
体抵御风险的能力。
(10)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
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利润
分配方案,须经本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本行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11)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本行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公
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内容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经营状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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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
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
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本行
应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
本行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尽可能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12)本行股东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3)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说明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14)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本行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出,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本行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15)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本行上市后三年内,本行将在足额预留法定
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以后,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资本充
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标准以及股利分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
下,本行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二) 发行人近三年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2019 年 6 月 20 日,经本行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兰州银行 2018 年
度暂不分红,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
2020 年 5 月 28 日,经本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兰州银行 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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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度按照每 10 股派 1 元现金(含税),共分配 512,612,745.1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滚存至下一年。
2021 年 5 月 20 日,经本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兰州银行 2020 年
度按照按照每 10 股派 0.6 元现金(含税),共分配 30,756.76 万元,剩余未分配
利润滚存至下一年。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兰州银行上述分红均已实施完毕。

(三)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本行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若本行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本行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
有。若本行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完成 IPO 并发行上市,则本
行 2021 年及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按照股东大会根据本行资本补充规划审定
的分配方案向老股东分配。分配后,本行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
共同享有。
此外,在本行 2021 年审计报告出具前,本行无利润分配计划,本行累计未
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一、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一)本行控股子公司简要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拥有 1 家控股子公司甘肃兰银金融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甘肃兰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5 亿元,其中本行出资 3 亿元,持股比例为 60%,对其拥有控制权,注册地为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 247 号,经营范围为:1、融资租赁业务;2、
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
保证金;5、吸收非银行股东 3 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6、同业拆借;7、向
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借款;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11、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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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甘肃兰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636,854.50 万元,净资产为 69,927.96 万元,2020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为 9,954.32
万元,前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甘肃兰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683,257.70 万元,净资产为
75,642.38 万元,2021 年 1-6 月累计实现净利润为 5,714.42 万元,前述数据已经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本行参股公司简要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陇南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持有陇南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00%的股份,为陇南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陇南
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兰州银行与其他股东按所持股份依法
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陇南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兰州银行的联营企业。
陇南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9 日,注册资本
为 5,000 万元,注册地为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御景花园小区 30 号楼,经
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陇南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184,030.27 万元,净资产为 1,330.98 万元,2020 年度累计净利润为 245.56 万元,
前述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陇南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资产为 187,935.64 万元,净资产为 1,912.80 万元,2021 年 1-6 月度累计净
利润为 539.96 万元,前述数据未经审计。

2、临洮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持有临洮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124%
的股份,为临洮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临洮县金城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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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兰州银行与其他股东按所持股份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
策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临洮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兰州银行的联营企
业。
临洮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注册地为甘肃省临洮县北关 790 号紫竹苑 30 号,经营范围为: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临洮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263,965.29 万元,净资产为 27,181.34 万元,2020 年度累计净利润为 3,144.59 万
元,前述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临洮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资产为 264,888.47 万元,净资产为 28,869.82 万元,2021 年 1-6 月累计净
利润为 1,876.71 万元,前述数据未经审计。

3、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持有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
的股份,为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永靖县金城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兰州银行与其他股东按所持股份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
策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兰州银行的联营企
业。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注册地为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古城新区春明路福门城市广场北角 A1
号,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169,676.70 万元,净资产为 6,554.63 万元,2020 年度累计净利润为 971.45 万元,
前述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资产为 174,480.96 万元,净资产为 6,492.56 万元,2021 年 1-6 月累计净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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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9.52 万元,前述数据未经审计。

4、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持有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00%
的股份,为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庆城县金城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兰州银行与其他股东按所持股份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
策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兰州银行的联营企
业。
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注册地为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兴庆路 21 号,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
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105,599.33 万元,净资产为 5,951.34 万元,2020 年度累计净利润为 2,454.85 万元,
前述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资产为 108,498.65 万元,净资产为 6,206.38 万元,2021 年 1-6 月累计净利润为
541.45 万元,前述数据未经审计。

5、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持有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33%
的股份,为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合水县金城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兰州银行与其他股东按所持股份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
策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兰州银行的联营企
业。
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 月 4 日,注册资本为
4,917.60 万元,注册地为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西华北街万象花园商铺 4-1 至 4-4
号,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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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他业务。本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银行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93,017.63 万元,净资产为 902.12 万元,2020 年度累计净利润为-27.95 万元,前
述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
资产为 96,681.29 万元,净资产为-403.37 万元,2021 年 1-6 月累计净利润为
-1,271.43 万元,前述数据未经审计。

6、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持有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的股份,是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甘肃西
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兰州银行与其他股东按所持股份依法享有
参与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兰州
银行的联营企业。
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注册地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 138 号,经营范围为: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
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78,371.93 万元,净资产为 2,459.50 万元,2020 年度累计净利润为 457.82 万元,
前述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资产为 93,588.10 万元,净资产为 2,747.79 万元,2021 年 1-6 月累计净利润
为 413.07 万元,前述数据未经审计。

7、城银服务中心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持有城银服务中心(原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
中心)25 万元出资。城银服务中心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 2002 年 9 月 28
日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注册资本为 3,090 万元,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
道 1168 号 A 栋 8 层,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提供异地资金清算服务;办理城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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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业银行的异地资金清算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城银服务中心的出资人包括了兰州银行在内的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及部分村
镇银行。城银服务中心主要业务为异地资金清算服务。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城银服务中心总资产为 9.93 亿元,净资产为 9.83
亿元,2020 年度净利润为 0.77 亿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城银服务中心总
资产为 9.86 亿元,净资产为 9.84 亿元,2021 年 1-6 月净利润为 0.01 亿元。

8、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持有中国银联 800 万股股份,占其股本总额的
0.27%。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3 月 8 日,注册资本为 293,037.438 万
元,法定代表人为时文朝,注册地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498 号,经营
范围: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提供先进的电子化支付
技术和与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相关的专业化服务,开展银行卡技术创新;管理和
经营“银联”标识,制定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和仲裁银行
间跨行交易业务纠纷,组织行业培训、业务研讨和开展国际交流,从事相关研究
咨询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中国银联是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及专业化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股东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及非金融企业等。
中国银联主营业务为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服务。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联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4,443.23 亿元,净
资产为 667.76 亿元,2020 年度净利润为 61.16 亿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联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5,865.14 亿元,净资产为 630.92 亿元,2021 年 1-6
月净利润为 78.25 亿元。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持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941,882 股,
持股比例为 0.4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银河证券”)成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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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26 日,法定代表人为陈共炎,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
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发行人于 2001 年 8 月 24 日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额度为 2 亿
元的《国债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后双方又于 2002 年 6 月 17 日签订了额度为
5 亿元的《国债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委托管理资产期间届满时,未将全部本息归还
发行人。后发行人于 2007 年 4 月 2 日受让中国银河 90,514,398 股股份的收益权,
以抵偿上述发行人委托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资产的本息。经 2011 年
9 月 28 日《财政部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权持有人转为实名股东
的批复》(财金函[2011]146 号)、2012 年 4 月 9 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兰银董发[2012]2 号)、2012 年 8 月 15 日《甘肃银监局
关于兰州银行将持有银河股份收益权转为实名股权并暂时持有的批复》(甘银监
复[2012]194 号)、2012 年 11 月 27 日北京证监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持有 5%以下股权股东的无异议函》(京证机构发[2012]166 号)批准,发
行人转为中国银河实名股东。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因行使抵押权、质
权而取得的中国银河股权,应当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2 年内予以处分。发行人持有
中国银河的股权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形成,发行人无意长期持有该股权,并严格按
照甘肃银监局批复意见积极寻找受让人落实退出工作。但囿于发行人无法找到合
适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该股权,甘肃银监局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作出《中国
银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兰州银行退出银河证券股权事宜的批复》(甘银监复
[2014]40 号),同意发行人延长处置所持银河证券股权时限,但同时要求发行人
在银河证券上市后封闭期满时择机进行处置,最大限度保全发行人资产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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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尽早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中国银河已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证券代码:
601881)。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人需自中国银河 A 股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依法锁定持股。截至 2018 年 1 月末,发行人所持中国银河 A 股股份已经解除限
售。
兰州银行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资产保全委员会,会议决定大宗交易和集
中交易并行转让思路。2018 年 5 月 2 日,兰州银行行长工作会议批准成立专门
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及处置中国银河股权事宜。2018 年,中国银河 A 股价格较长
时间处于低位,发行人未能寻找到合适时间窗口处置。2019 年,随着 A 股好转,
根据市场的情况,兰州银行实际自 2019 年 1 月 24 日起陆续在二级市场交易处置
持有的中国银河股份。自 2019 年 1 月 24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累计已处置中
国银河股票 48,572,516 股,剩余股数 41,941,882 股,后续将继续择机处置。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河的总资产为 4,457.30 亿元,净资产为 820.08
亿元,2020 年度净利润为 73.12 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河的总资产为 4,871.96 亿元,
净资产为 934.85 亿元,2021 年 1-6 月净利润为 42.86 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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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本行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
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本行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569,569,717 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
(含 10%)(最终发行数量以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数量为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
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本行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持有的股份。
本行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
金,以支持本行业务持续增长。扣除发行费用后,本行拟使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净额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的数额为 1,968,333,481.4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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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特别风险,详见本摘要第一节“九、特别风险提示”。除特别风险外,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


一、风险因素
(一)竞争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形成了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
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商业银行体系。本行在甘肃省及本行
提供金融服务的其他地区均面临来自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竞争。此外,随
着我国金融服务的逐步开放,更多外资银行逐步进入中国市场,业务范围逐渐扩
大,民营银行业也逐步放开,进一步加剧了国内银行业的竞争。目前本行主要面
临来自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和某些其他银行驻甘肃地区的机构等在内的商业银行的竞争。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内银行业占据着优势地位,拥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和客
户基础;其他商业银行客户和存款基础小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但在某些领域可
能拥有更强的实力,以及更多的财务、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资源。此外,近年来我
国政府已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放宽对银行业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本行与其
他银行的竞争环境。
本行与主要竞争对手的竞争日趋激烈可能会给本行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
状况等造成不利影响,例如:
1、降低本行在主要业务领域的市场份额;
2、减缓本行贷款业务、存款业务及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增长速度;
3、降低本行存贷款利息差,从而减少本行净利息收入;
4、减少本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5、增加本行如营销费用等费用支出;
6、对本行资产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本行可能面临来自其他投资及融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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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式的竞争,国内证券市场已形成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投资模式和渠道。本行存款客
户可能将资金转向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贷款客户也可能转向资本市场上的其他
途径募集所需资金,进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二)我国及甘肃地区银行业持续增长前景不确定风险

本行预期,随着经济不断增长,家庭收入上升,社会福利的进一步改革,我
国银行业将会继续增长。然而,许多趋势和事件对我国及甘肃地区的银行业的影
响尚未明朗,例如经济增长速度、金融业的逐步开放、本地资本市场和保险行业
的发展等。此外,不良贷款一直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即使我国一
直采取措施降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本行也不能保证我国银行业完全
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本行无法准确预测因当前经济、政治、社会及监管环境而
面临的所有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上述情况均有可能影响到我国及甘肃地区银行业
市场的持续增长和发展。

(三)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本行所处银行业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高度监管,主要监管机构包括中国银保
监会和人民银行。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时有变化,这些变化有可能增加本行现有
业务的成本或对本行部分业务开展形成限制。未来的法律法规或现有法律法规的
变化可能会给本行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很多涉及银行业
的法律、法规、政策较新,其司法解释与指引尚需完善,本行不能保证能够及时
调整以充分适应新增法律法规或现有法律法规的变化,如果本行未能完全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则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本行实施处罚,进而对本行声誉、经营业绩
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四)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风险

目前,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已经正式全国联网运行,对我国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有积极的作
用。但是商业银行获得信息的渠道依然非常有限,如环保、公安、司法等政府部
门信息不能及时有效获取。因此,本行可能无法根据完整、准确及可靠的信息对
特定客户进行全面的信用风险评估。本行目前仅能依靠现有公开信息和本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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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资源,本行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可能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且本行的资产
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因此遭受不利影响。

(五)货币政策变动风险

货币政策的调控和变动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始终存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
经济的运行情况制定货币政策,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
率调节货币供应量。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所以货币政策对本行
运作和经营效率的影响是双向的,本行将努力在货币政策的调控下获得稳定的盈
利水平。尽管如此,如果本行未能在相关政策变化时及时调整,则可能由于政策
变化而对本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互联网改变传统银行业环境风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银行业也逐渐加快业务产品创新和经营模式转型。
此外,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使银行业的竞争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互联网的
新趋势下,互联网平台利用技术及服务优势削弱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分流
了商业银行的一部分销售渠道。传统商业银行在相关业务领域也在积极谋求转
型,增进用户体验,逐渐改变竞争同质化、盈利模式单一的现状。因此,如果本
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适应新的竞争环境,本行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受到其他商业银
行以及金融机构的挤压,进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七)外汇管制和汇率波动风险

目前我国对于外汇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将相关外币与人民币相互兑换需符
合外汇管理局的要求,以外币进行资本账户交易也需取得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的批准。同时由于人民币的汇率波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国内外政治、经济变
化、我国汇率体制等,一旦汇率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则可能给本行的资产质量、
经营业绩以及遵守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产生不利影响。

(八)会计与税收政策变更风险

本行执行的税收政策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目前本行向国家税务机关缴
纳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如果税收政策
发生变更,将直接影响本行的税后净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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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执行的会计政策是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我国金融企业使
用的部分会计政策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未来会计准则的变更可能会要求本
行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九)股利支付面临监管限制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行只能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中分配股利。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为本行净利润及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并减去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
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的余额。如果本行当年无净利润,或者有利润但未能符合
提取任意公积金和一般准备的有关规定,则可能不会分配股利。另外,如果本行
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资本、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或者核心一级资
本充足率偏低,或者构成其他监管部门规定限制股利分配的情形,则本行将被限
制支付股利或其它形式的利润分配。因此,本行在日后可能会出现没有足够甚至
没有任何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情形,即使本行财务报表显示本行在该期取得了
经营利润。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服务

1、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将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本行上
市后将严格按照证监会等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信息,确保披露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行将按照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
大事项等信息。本行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本行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年
度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并公告。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及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信息公告等。
本行信息披露将严格遵循对所有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强制
性规定披露信息外,本行还将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机会获得信息。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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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服务计划

(1)本行将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负责解答投资者提出的关于本行经营状
况、业务发展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2)本行将利用公司网站定期和及时披露经营状况、重大经营决策等信息,
收集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对本行的评价,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及时上报董事会,为
本行提供决策依据。
(3)本行将定期与投资者沟通,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的畅通,提高投资
者对本行的满意度。

3、责任机构

本行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少伟、祝伟
电话:0931-4600239
传真:0931-4600239
邮政编码:730030
电子邮件:dongshihui@lzbank.com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 211 号

(二)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正在执行的金额较大或者虽然金额不大但对本行生产经营、未
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合同。

1、重大信贷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行贷款余额最大的前十名单一借款人在本行的贷
款余额总计为 138.77 亿元,占本行同期末贷款总额的 7.15%。

2、报告期内重大战略合作协议

(1)2018 年 8 月 10 日,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兰州银行签订了《通行
费征收线上业务合作银行项目合同》,以招标文件为基础,兰州银行承担甘肃省
高速公路管理局所辖所有站点移动支付、无感支付、MIS 系统、ETC 线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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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充值等系统开发建设工作,并承担移动支付、无感支付、ETC 线上业务应用
维护和推广,以及线上业务通行费资金单一账户专户管理工作。
(2)2019 年 1 月 22 日,甘肃省科学院与发行人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将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谋发
展”的原则,以深化合作、共同发展为目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的金
融业务合作。
(3)2019 年 8 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发行人签
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在遵守国家现行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自的
专业及资源优势,全面深化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客户共享、优势
互补。兰州银行针对多种场景发行的信用卡,与中国移动推广的通信业务进行充
分融合。
(4)2020 年 6 月,武威市人民政府与发行人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
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发挥各自优势,推进武威市经济社会和
兰州银行事业的共同发展,实现武威市经济和金融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5)2020 年 9 月,甘肃省物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签订了《战略合
作协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以深化
合作、共同发展为目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合作。
(6)2021 年 3 月,天水市人民政府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
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发挥各自优势,推进天水市经济社会和兰
州银行事业的共同发展,实现天水市经济和金融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7)2021 年 3 月,定西市人民政府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
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发挥各自优势,推进定西市经济社会和兰
州银行事业的共同发展,实现定西市经济和金融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8)2021 年 3 月,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
作协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
目标,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双方事业的发展,实现高新区经济的健康、协调、
可持续发展。
(9)2021 年 3 月,兰州高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战略
合作协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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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化合作、共同发展为目标,开展多层次、多领城、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合作。
(10)2021 年 4 月,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融发展公司与发行人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谋发展”
的原则,以深化合作、共同发展为目标,开展多层次、多领城、全方位的金融业
务合作。
(11)2021 年 4 月,兰州经济技术开区管委会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协
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
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双方事业的发展,实现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的健康、
协调、可持续发展。
(12)2021 年 5 月,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
《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谋发展”的
原则,以深化合作、共同发展为目标,开展多层次、多领城、全方位的金融业务
合作。
(13)2021 年 5 月,甘肃(兰州)国际陆港管理委员会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
作协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以
深化合作、共同发展为目标,开展多层次、多领城、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合作。
(14)2021 年 5 月,武威市供销社与发行人武威分行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实现资源
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着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
力军和综合平台。

(三)诉讼与仲裁事项

1、本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本行作为原告或第三人的诉讼、仲裁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原告涉及的争议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 136 宗,其中:35 宗诉讼涉
及的贷款已向第三方转让但尚未变更诉讼主体,86 宗涉诉贷款已核销,剩余 15
宗诉讼在兰州银行有贷款余额。15 宗有贷款余额的诉讼涉及争议贷款本金余额
为 130,527.5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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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终审/受理法院 涉案本金 客户贷款账面余额 案件进展

甘肃百合 e 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三辕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来
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 借据合同纠
1 总行营业部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310.00 6,339.40 二审判决
夷山市周遍天下茶叶有限公司、兰 纷
州惠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廖
卫国、林轶君
甘肃衡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肃北
县德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
借据合同纠
2 总行营业部 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750.43 8,750.43 一审受理

瑞达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仲
瑚等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 借据合同纠
3 兰州七里河支行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1,000.00 30,997.63 一审立案
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国鼎黄金 纷
有限公司、徐建刚、徐飞君
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限公司、杜建 借据合同纠
4 嘉峪关雄关支行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7,301.20 7,133.20 执行中
科、梁翠英 纷
甘肃省嘉峪关德泰贸易发展有限公 借据合同纠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
5 嘉峪关分行营业部 9,000.00 9,000.00 一审立案
司等相关方 纷 人民法院
兰州黄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相关 借据合同纠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
6 嘉峪关分行营业部 6,200.00 6,200.00 一审立案
方 纷 人民法院
借据合同纠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
7 嘉峪关分行营业部 肃北德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1,000.00 11,000.00 一审立案
纷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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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德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借据合同纠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
8 嘉峪关分行营业部 8,835.00 8,835.00 一审立案
等相关方 纷 人民法院
敦煌莫高实业有限公司、杨清文、
杨启文、敦煌市莫高棉业有限公司、
借据合同纠
9 敦煌分行营业部 嘉峪关百祥水泥有限公司、张秀花、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1,800.20 1,830.00 一审受理

宋光瞿


借据合同纠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
10 庆阳分行营业部 庆阳市陇东农副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1,192.04 1,192.04 执行中
纷 民法院
借据合同纠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
11 兰州兴陇支行 兰州泰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400.00 2,400.00 一审受理
纷 民法院
甘肃路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借据合同纠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
12 兰州友谊支行 9,787.24 9,787.23 一审立案
刘志俊、梁雅慈、戴欣军 纷 民法院
兰州马大胡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
借据合同纠
13 兰州恒通支行 小莉、韩国军、马梅、兰州国智民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4,238.00 44,238.00 一审立案

贸有限公司、甘肃陇大国际学校、
韩宝萍、马翔
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甘肃
路航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泸州禾森
借据合同纠
14 兰州信昌支行 汇川沥青有限公司、湖北禾森石化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976.90 2,976.90 一审判决

有限公司、成都汇航沥青销售有限
公司等
甘肃路航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四川
借据合同纠
15 兰州祥和支行 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禾森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3,736.50 13,736.50 执行立案

汇川沥青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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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30,527.51 164,416.32 -

注:兰州马大胡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行贷款中,尚有 3 亿元贷款未到期,本行未就该部分贷款提起诉讼,但已划入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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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15 宗有贷款余额的诉讼,合计计提减值准备 109,234.36 万元,合计拨
贷比例为 66.44%,贷款五级分类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分类 贷款余额 贷款余额占比 减值准备余额 拨贷比
正常 1,192.04 0.01% 5.98 0.50%
关注 - - - -
次级 58,255.23 0.27% 21,029.83 36.10%
可疑 28,835.00 0.13% 12,064.50 41.84%
损失 76,134.05 0.36% 76,134.05 100.00%
合计 164,416.32 0.77% 109,234.36 66.44%
(2)本行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且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有 7 宗,具体情况如下:
本行
案件进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诉讼 案由 诉讼事项及金额

地位
庆阳市特亨营运有限责 合同 一审开
1 被告 要求被告撤销 2,300 万元借款合同
任公司 纠纷 庭
庆阳市特亨房地产开发
合同 要求被告确认 3,000 万元合同无效,并赔偿 一审开
2 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 被告
纠纷 原告 1,853.51 万元利息损失 庭
远实业有限公司
其他 要求被告支付占用房屋费用及损失 1,195.17
3 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 再审
纠纷 万元
原告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由,请求法院撤销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 06
民初 150 号民事判决书,请求确认原告对被
黑龙江倍丰种业有限公 其他 二审待
4 被告 告天瑞丰公司已抵押登记给原告的 56 项机
司 纠纷 判决
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机器设备法院已
在(2019)甘 06 民初 150 号民事判决书中
判决本行对该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通过本行向借款人(被告)甘肃华腾新
兰州工业发展控股集团 第三 合同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请求判决
5 执行中
有限公司 人 纠纷 被告偿还借款 9,999.94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用,本行被列为第三人
原告通过本行向借款人(被告)兰州金浩机
兰州工业发展控股集团 第三 合同 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请求判 终本执
6
有限公司 人 纠纷 决被告偿还借款 1,484.80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行
用,本行被列为第三人
7 武威东方宜景房地产开 第三 其他 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于 2019 年 3 月 二审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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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
案件进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诉讼 案由 诉讼事项及金额

地位
发有限公司 人 纠纷 30 日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 判决
书》(凉自然资源收决字(2019)29 号),
武威东方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凉州
区法院起诉申请撤销上述决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行徽 LOGO 及注册商标有关的著作权诉讼,具体
情况如下:

2017 年 7 月 24 日,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发行人的行徽 LOGO 和注册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

诉讼请求发行人及北京弘岳广告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人民币 200

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 10 万元及在指定媒体向原告公开道歉。
2018 年 3 月 29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文号为“(2017)京 0105 民初
69751 号”的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发行人涉案行徽具有合理来源,不是抄袭自
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涉案商标,不构成对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涉案商标图案
著作权的侵害,并判决驳回了原告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2018 年 4 月 16 日,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0 年 2 月 26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文号为“(2018)京 73 民终 1651
号”的民事判决书,由于诉讼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
以确认,认定发行人涉案行徽具有合理来源,不是抄袭自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
涉案商标,不构成对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涉案商标图案著作权的侵害,并判决
驳回了原告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类似在先诉讼结果,难以认定发行人
侵犯原告的在先著作权。发行人行徽设计元素较为简单、常见,不具有认读功能,
对客户而言单独使用行徽并不足以认定为兰州银行。发行人在用商标不存在产生
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8 年 7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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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决定书》〔2018〕49 号,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
司,因未真实披露持有上市公司“盛达矿业”股份及所持股份质押情况的行为违
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盛达集团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四
十五万元。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被证监会
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3、本行董事长、行长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出具的承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本行现任董事长、行长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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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及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各方当事人

经办人或联系人
名称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姓名
发行人:兰州银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
0931-4600239 0931-4600239 张少伟、祝伟
行股份有限公司 区酒泉路 211 号
吕晓峰、郭瑛英、
刘连杰、贺星强、
保荐人:中信建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 王健、田文明、
投证券股份有限 010-65608237 010-65185227
路 66 号 4 号楼 沈亦清、史记威、
公司
王惺文、顾京洪、
许啸虎
发行人律师:北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
京大成律师事务 桥路 9 号侨福芳草 010-58137799 010-58137799 张刚、成祥波
所 地大厦 7 层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保荐人律师:北
环中路 7 号北京财
京市金杜律师事 010-58785588 010-58785599 唐丽子、高照
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务所
40 层
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致同会计师事务
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 010-85665711 010-85665957 傅智勇、张林福
所(特殊普通合
广场 5 层
伙)
验资机构:利安
北京市朝阳区慈云
达会计师事务所 王东海、薛业精
寺 北 里 210 号 楼 0931-8722260 0931-8722260
(特殊普通合 (已离职)
1101 室
伙)
资产评估机构:
北京北方亚事资 北京市东城区东兴 杨发荣、崔云文
0931-87222093 0931-8722093
产评估(特殊普 隆街 56 号 6 层 615 (已离职)
通合伙)
股票登记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中国证券登记结 区深南大道 2012 号
0755-21899999 0755-21899000 -
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
深圳分公司 场 22-28 楼
申请上市交易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所:深圳证券交 0755-88668888 0755-88668888 -
大道 2012 号
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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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刊登日期 2021 年 12 月 7 日
询价时间 2021 年 12 月 9 日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 2022 年 1 月 4 日
申购日期 2022 年 1 月 5 日
缴款日期 2022 年 1 月 7 日
股票上市日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尽快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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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有关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本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深交所处。投资者可于发行期间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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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之签章页)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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