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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1-18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Ltd.
(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 159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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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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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经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16年6月30日总
股本16.33亿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5元,共计分配利润
24,495.00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后的新老股东按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股
利分配政策为: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度如实现盈利并有
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当
年度实现盈利在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
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公司股本情况
与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前述
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
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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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配低于规定
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
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外部监事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
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
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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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经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2019年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公司的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主要内容如下:
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
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
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
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确定了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以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
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当年度如实现盈利并具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
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进行现金
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
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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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
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
情况与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
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
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未分配利润用途: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分红外,
公司未分配利润应当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资本性开支以及补
充流动资金等事项。
2017-2019年分红回报计划:2017-2019年,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
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且具有可供分配
利润的情况下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五。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经营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
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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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外部监事过半数同
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
就此议案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
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三、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渝国资
[2014]328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转持有关事宜的批复》批准,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时,按发
行18,340万股计算,同意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1,834万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其中重庆
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划转1,641.17万股、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划转75.96万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划转70.12万股、重庆市
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划转46.75万股;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
的数量低于18,340万股,各国有股东应划转数量以实际发行数量按规定重新计
算,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低于本次已
划转的1,834万股的部分,在本公司发行A股结束后,按照对应的比例从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自动回拨给各转持企业持有。
因本次拟发行股数调整,按发行18,150万股计算,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1,815万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其中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划转1,624.16万股、重
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划转75.18万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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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划转69.39万股、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划转46.26万
股。
四、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有离退休职工1.85万人,其
中,本公司股份制改造前的离退休职工1.68万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
[2003]86号《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重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渝劳社发[2003]53号《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
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需负责为上述离休职工支付
医药费及非统筹费用,为上述退休职工支付医保费及非统筹费用,该部分费用在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列支,从2009年12月31日(股改基准日)至
2014年12月31日,上述费用发生额共计18,329.70万元。根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渝国资[2015]60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建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费用相关事宜的批复》,本公司股份制改造后,离退
休职工的非统筹费用由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09年12月31日
(股改基准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由本公司支付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重
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并限期一次性结清。根据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本公司与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承担离退休
职工费用的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截至2015年6月30日,重庆建工投资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完毕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已承
担的自2009年12月31日(股改基准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离退休人员费用
18,329.7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公
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了2009年12月31日(股改基准日)前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
司的离退休人员2015年度的相关费用3,425.14万元。
2016 年 5 月,本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离退休职工费用处置方案的决议》,2015 年 1 月 1 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以前的离退休人员发生的离休人员医药费、
退休人员医保费及离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等离退休职工费用由重庆建工投资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处置方案最终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
为准。2016 年 5 月,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渝国资[2016]212 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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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相关事宜的批复》,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应由企业负
担的离休干部市级单独统筹医药费、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大额医
疗互助保险费等有关费用,同意由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全额承
担,其中: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由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上述费用,请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一次性归垫;2015 年 1 月 1 日后发生的上述费用,由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支付。本公司与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双方初步确定严格
按照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述批复文件重新对按规定应由重庆建工
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本公司改制后已承担的离退休职工相关费用进行
清查。根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批复的文件精神,本公司组织了
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以前的离退休人员
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离休人员医药
费、退休人员医保费、离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等离退休职工费用的清查。根据清
查结果,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应由重庆
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
改基准日)以前的离休人员医药费、退休人员医保费、离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等
离退休职工费用为 17,744.15 万元,2015 年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
支付的款项达 18,329.70 万元,多承担的费用为 585.55 万元。
根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离
退休职工费用相关事宜的批复》(渝国资[2016]212 号),本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离退休职工费用处置方案的议案》,进一
步明确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离退休职工费用的具体方式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以前的离
退休人员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离休
人员医药费、退休人员医保费、离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等离退休职工费用由重庆
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由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的上述费用,
由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结清。
(二)2015 年 1 月 1 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
改基准日)以前的离退休人员发生的离休人员医药费、退休人员医保费及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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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非统筹费用等离退休职工费用由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公司依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离退休职工费用相关事宜的批复》(渝国资[2016]212 号)和公司 2016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根据清查结果,与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关于承担离退休职工费用的协议》之补充协议,向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退还其多承担的费用 585.55 万元。
五、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公司、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权益,本公司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份预案启动情形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时任职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由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经各方协
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实施主体,在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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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具体实施方案。
稳定公司股价方案不以公司股价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公司
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
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
持或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
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本公司将采取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回购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且不得为
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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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
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
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
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4)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B、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
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
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
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
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
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
值。
(4)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
署相关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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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
取薪酬总和的 20%。
(四)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
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
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事实
及具体原因;
(2)公司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3)公司应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
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出现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且公司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
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
控股股东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计划或不履
行控股股东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3)公司控股股东已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同时提出违反上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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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1)由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事实及具体原因;
(2)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
(3)由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控股股东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
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
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
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
红予以截留用于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公司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
索权。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
公司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且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公司
股份具体计划;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具
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4)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
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义务时,公司有权扣发与其履行增持公司股份
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直至其履行增持
公司股份义务;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个人在任职期间
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由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
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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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员。
本预案经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稳定股
价预案对未来新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
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重庆建工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
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程序实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
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重庆建工股票,从而为本
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二级市场
价格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
序实施。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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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
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时,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包括:
1、由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具
体原因;
2、由本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充分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重庆建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重庆建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重
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对发行人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在本公司所持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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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2、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
(1)由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由本公司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由
本公司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八、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措施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本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购置大型施工设备项目、重庆建工工业园
(钢结构生产基地)一期工程项目以及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难以在本次发行当年产生效益,
按照本次发行 18,150 万股计算,本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预计募
集资金到位当年,本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将呈下降趋势,从
而导致本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具体措施
1、本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本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及其他相关业务,覆盖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公用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装修装饰、机电
安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基础设
施项目的投资与承建;建筑机械设备、器材、构件、钢结构、建筑材料的生产、
销售;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本公司主营业务发
展态势保持稳定。
本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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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2、提高本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本公司运营成本,提升本公司经营业绩
的具体措施
在后续经营中,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使用风险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严格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规
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力
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推
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实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早日实现募投项目收益。
(3)加强本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本公司运营成本
本公司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
务管理,提供日常经营效率,积极加强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本公司利
润率水平,以物流公司为载体,发挥整体优势,实现大宗材料集中采购、集中运
输、统一配置,降低企业成本;继续推进并不断完善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将全面
预算管理纳入经营者业绩考核,加强成本费用的控制;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
使成本数据得到准确及时的传递与分析,成本控制措施得到行之有效地实施。
(4)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本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完善现金分红政策,上
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本公司
制定了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上述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并不等同于对未来利润情况作出预测,投资
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
任何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切实履行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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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本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本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2015 年 4 月和 5 月,本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本
公司将原重庆建工涪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重庆高速公路集团
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已经渝国资[2015]133 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让重庆建工涪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股权有关事宜的批复》批准,2015 年 6 月 26 日,原重庆建工涪南高速公路有限
公司就上述股东变更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确认转
让上述股权投资收益 33,013.04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形成的投资收益使本公司
2015 年度营业利润、净利润较 2014 年度大幅增加。根据于 2015 年 4 月本公司
与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承担离退休职工费用的协议》,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
公司支付完毕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
由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的离退休人员费用 18,329.70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了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前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离退休人员 2015 年
度的相关费用 3,425.14 万元,本公司将上述收入列入 2015 年度的营业外收入,
使本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较 2014 年度大幅增加。鉴于上述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
入均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受该等事项和建筑行业周期性波动等风险因素的影响,
本公司存在 2016 年度营业利润、净利润较 2015 年度相应财务指标下降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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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的风险。
(二)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项目采取 BT 或 BOT 模式运作,虽然从事 BT、
BOT 等资本运营项目能够为企业创造持续稳定的收益,但资本运营项目存在难
以准确预计项目经济效益的特点,且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投资回收期也较长,经
营资本运营项目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若未能妥善评估、实施或处理资本运营
项目,可能使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 BT 模式运作的项目共 32 个;公司采用 BOT 模式运作
的项目共 2 个,分别为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 BOT 项目、
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 BOT 项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已基
本竣工,并通车试运营,由于运营初期车流量少而且要承担大额的财务费用,以
致负责运营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 BOT 项目的重庆建工涪
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13 年度亏损 5,686.82 万元,2014 年度亏损 24,456.56 万
元,2015 年 1-6 月亏损 13,048.16 万元。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根据《重庆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让重庆建工涪
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权有关事宜的批复》(渝国资[2015]133 号),本公司已向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了本公司持有的负责运营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
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 BOT 项目的重庆建工涪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00%的股
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已不再运作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
段 BOT 项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已基本竣工,
并通车试运营,由于运营初期车流量少而且要承担大额的财务费用,以致负责运
营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 BOT 项目的重庆建工集团四川遂资高速
公路有限公司 2013 年度亏损 9,829.11 万元,2014 年度亏损 29,351.72 万元,2015
年度亏损 24,502.70 万元,2016 年 1-6 月亏损 9,915.58 万元。
受上述两个 BOT 项目亏损的影响,本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营业利润、
净利润出现大幅下降。
因高速公路运营初期车流量少而且要承担大额的财务费用,预计重庆建工集
团四川遂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 BOT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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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开始运营后的最初年份仍会出现较大金额的亏损,对相应期间公司的经营业绩造
成较大程度的不利影响。此外,本公司参股的重庆通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采用
BOT 模式负责南川至贵州道真(重庆段)高速公路项目目前正在建设中。由于
一般高速公路通车初期车流量较小,重庆通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上述以 BOT 模
式运营的项目在经营初期预计会出现经营亏损,并对相应期间本公司的经营业绩
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三)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 195.28 亿元,较 2015
年末增长了 5.88%,其中:未结算工程账面价值为 184.32 亿元,占存货账面价值
的 94.39%,较 2015 年末增长了 4.80%。存货增长主要原因系新增施工项目增多,
未结算工程增加所致。本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类型主要为可调价格合同和固定价格
合同。虽然本公司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充分考虑了原材料
价格波动、劳动力成本的变化、通货膨胀等因素,但仍可能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在
执行过程中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情形。如上述情形发生,本公司将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从而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截至2016年6月30日,按母公司报表口径,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86.31%,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将限制公司的持续融资能力,并可能对公司的持续发
展带来不利影响。本公司母公司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其
他应付款、长期借款等组成,负债合计金额为2,009,514.15万元。其中短期借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余额共计772,600.00万元,如果本公司
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公司将有可能存在现实的偿债风险。
(五)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
日,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353,274.06万元、1,273,148.66万元、1,038,950.04
万元和929,359.89万元。公司建筑施工项目的业主大多按工程进度付款,但在项
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由于业主拖延支付或付款能力不佳,导致付款不及时或
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
(六)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本公司86.03%的股份,为本
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虽然其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仍将
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目前本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这种股
权结构的存在,使得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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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如果控股股东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将对公司和
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公司2016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1-9月与2016年7-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6年1-9
月与2016年7-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2016年1-9月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
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会计师审计,但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大信阅字[2016]第1-00013号审阅报告。截至2016年9月30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6,105,198.81万元,较2015年12月31日增长15,244.10万元,
增幅为0.25%;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负债总额为5,661,140.20万元,较2015
年12月31日增长13,378.83万元,增幅为0.24%,资产、负债规模保持稳定。2016
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3,126,795.28万元,较2015年1-9月减少255,346.52万元,
降幅为7.55%;其中2016年7-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994,313.35万元,较2015年7-9
月减少16,774.89万元,降幅为1.66%。受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影响,我国房地产开
发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增速呈下降趋势,我国建筑行业增长放缓,公司营
业收入有所下降。2016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2,005.76
万元,较2015年1-9月减少45,937.80万元,降幅为67.61%;其中2016年7-9月,公
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868.55万元,较2015年7-9月增长676.67万元,
增幅为30.87%。2016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下降的主
要 原 因 为 2015 年 同 期 公 司 转 让 涪 南 高 速 公 司 股 权 形 成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收 益
33,013.04万元以及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2015年收到建工控股支付的2009年12
月31日(股改基准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由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的
离退休人员费用及2009年12月31日(股改基准日)前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离退
休人员2015年1-9月的相关费用所致。2016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24,943.41万元,较2015年1-9月减少100,854.17万元;其中2016年7-9月,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为 50,774.28 万 元 , 较 2015 年 7-9 月 增 长
87,892.16万元。本公司2016年1-9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主要是由于工
程施工项目占用资金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本公司支付税费增加所致。本公司
2016年7-9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加大工程款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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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力度,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2016年1-9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031.57万元,较2015年1-9月增长4,867.22万
元,增幅为32.10%。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稳定。公司的经
营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
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在400.37亿元至435.86
亿元之间,同比下降5.42%-13.1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87亿元至
3.15亿元之间,同比下降59.65%-63.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在2.76亿元至3.03亿元之间,同比增长11.76%-22.69%。本公司预计
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15年度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为2015
年度公司转让涪南高速公司股权确认投资收益33,013.04万元以及本公司及本公
司子公司2015年收到建工控股支付的2009年12月31日(股改基准日)至2014年12
月31日期间已由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及2009年12月31
日(股改基准日)前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离退休人员2015年度的相关费用确认
营业外收入共计21,754.84万元,使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大幅上升所致。本公司预
计2016年度营业利润、净利润较2015年度相应财务指标下降超过50%,提醒投资
者关注相关风险。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九、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部分。(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
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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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18,15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股本的比例 的比例不超过 10.0028%
每股发行价格 3.12 元
20.80 倍(每股收益按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发行前市盈率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92 倍(每股收益按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发行后市盈率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68 元/股(按经审计的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归属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
母公司股东所有的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71 元/股(按经审计的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归属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母公司股东所有的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1 1.15 倍(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
发行方式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股票
发行对象 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及
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在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的本公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
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制和锁定安排
低于本次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其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1
发行人于 2016 年 9 月进行了股利分配,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16.33 亿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派发
现金红利,每股 0.15 元,共计分配利润 24,495.00 万元。上表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和发
行市净率的计算未考虑上述股利分配因素。
1-1-24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本公司其他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
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
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东
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拟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56,628.00 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53,796.00 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合计为 1,311 万元,律师费用 70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950 万元,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发行费用概算
151 万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350 万元;发
行费用合计为 2,83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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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1、公司名称: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 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Ltd.
3、注册资本: 163,300 万元
4、法定代表人: 魏福生
5、设立日期: 2010 年 5 月 11 日
6、住 所: 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 1596 号
7、邮政编码:
8、联系电话: 023-63511570
9、传 真: 023-63525880
10、网 址: www.cceg.cn
11、电子信箱: zqb@cceg.cn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经重庆市国资委渝国资[2010]217 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批
复》批准,由建工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5 月 11 日,公司
在 重 庆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领 取 了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为 渝 直
500000000001280,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57,000 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变更设立时共有发起人 4 名,分别为建工控股、城投公司、华融资产、
江北嘴公司。上述发起人股东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经大信会计师事
务有限公司审计的有限公司净资产 214,617.26 万元,按 1:0.7315 的比例折为股
份公司股本,注册资本为 157,000 万元,由各股东按原各自持股比例持有,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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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由股份公司承继。
2010 年 3 月 24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大信验字[2010]第 1-002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0 年 3 月 24 日,股份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用于出
资的净资产 2,146,172,630.50 元,以 1:0.7315 的比例折股为注册资本 1,570,000,000
元,其余 576,172,630.50 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股东及出资比例不变。
三、发行人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1、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63,3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不超过 18,150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18,150 万股,不进行老股发售。
按发行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公
司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及股权结构为: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建工控股(SS) 140,492.44 86.03 138,868.28 76.53
城投(集团)公司(SS) 6,502.98 3.98 6,427.80 3.54
中国华融(SS) 6,002.75 3.68 5,933.36 3.27
江北嘴集团公司(SS) 4,001.83 2.45 3,955.57 2.18
鑫根基金(有限合伙) 6,300.00 3.86 6,300.00 3.47
社会公众 - - 18,150.00 10.00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 1,815.00 1.00
合计 163,300.00 100.00 181,450.00 100.00
注:SS 为 State-own Shareholder 的缩写,代表国有股股东。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渝国资[2014]328
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
有关事宜的批复》批准,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时,按发行 18,340
万股计算,同意建工控股、城投(集团)公司、中国华融、江北嘴集团公司将
1,834 万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其中建工控股划转 1,641.17 万
股、城投(集团)公司划转 75.96 万股、中国华融划转 70.12 万股、江北嘴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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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划转 46.75 万股;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的数量低于 18,340 万股,各
国有股东应划转数量以实际发行数量按规定重新计算,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给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低于本次已划转的 1,834 万股的部分,在
本公司发行 A 股结束后,按照对应的比例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自动回拨
给各转持企业持有。
因本次拟发行股数调整,按发行 18,150 万股计算,建工控股、城投(集团)
公司、中国华融、江北嘴集团公司将 1,815 万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其中建工控股划转 1,624.16 万股、城投(集团)公司划转 75.18 万股、中
国华融划转 69.39 万股、江北嘴集团公司划转 46.26 万股。
2、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建工控股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建工控股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
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其他股东城投(集团)公司、中国华融、江北嘴集团公司、鑫根基金
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
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发起人及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1、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及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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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建工控股 1,404,924,416 89.49
城投公司 65,029,776 4.14
华融资产 60,027,485 3.82
江北嘴公司 40,018,323 2.55
合 计 1,570,000,000 100.00
2、前十名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共有 5 名股东,具体情况见本招股说
明书摘要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
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的相关内容。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没有自然人股东。
4、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
依据重庆市国资委渝国资[2013]52 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
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国有股东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为:建工控股持有
140,492.44 万股、城投(集团)公司持有 6,502.98 万股、中国华融持有 6,002.75
万股、江北嘴集团公司持有 4,001.83 万股。
5、外资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外资股份。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各股东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
本公司所处的行业主要是建筑业,主营业务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
设与投资及其它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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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本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具体如下:
业务类型 主要服务或产品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工
房屋建筑工程 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公用与民用房屋建筑工
程的施工、装修装饰、机电安装等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
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 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
程专业承包;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承建等
建筑机械设备、器材、构件、钢结构、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工
其他业务
程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农业产业化发展等
(三)主要产品的销售方式和渠道
本公司从事主营业务主要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施工合同来进行,属于订单式生
产方式。本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业务的主要客户群为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企
业;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业务的主要客户群为国内各地区市政、交通等部门。
(四)主要原材料
本公司的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业务需要采购大量原材料。本
公司使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钢材、水泥、混凝土等。
(五)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近几年来,中国建筑业的竞争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呈现总体市场完全竞争、细分市场竞争不均衡的特点。中国建筑业市场
准入门坎较低,建筑企业数量众多,经营业务比较单一,行业集中度较低,导致
中低端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利润水平较低;但高端建筑市场产能仍显不足,
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利润水平相对较高。
二是呈现竞争同质化明显、专业化分工不足的特点。中国建筑企业同质竞争
严重,经营领域主要集中于相同的综合承包目标市场。与此同时,建筑企业专业
化分工程度低,与建筑业多层次专业化分工的需求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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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三是呈现大型建筑企业的竞争优势较为明显的特点。从总体上来看,具备技
术、管理、装备优势和拥有特级资质的大型建筑企业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发达地
区、建筑强省的大中型建筑企业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他们主要承揽地区性大
中型工程。其他中小企业则主要承担劳务分包、部分专业分包业务及小型工程。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地位
公司 2002 年至 2012 年入选中国企业 500 强。2012 年荣列中国企业 500 强
第 229 名。
(2)主要竞争对手
本公司目前主要面对三类竞争对手:一是中央直属建筑企业,如中国中铁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高
速公路、桥梁隧道等市政类建设项目,项目规模较大,收益较高;二是外地地方
大型建筑企业,包括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或国有控股建筑
企业,以及江苏、福建等地的民营建筑企业;三是重庆本地企业,如重庆公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等企业。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
本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
项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类别 原值 账面价值 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93,295.56 71,448.68 76.58
机器设备 80,393.05 37,644.25 46.83
运输设备 17,376.42 4,756.86 27.38
电子设备 9,595.32 2,273.34 23.69
合 计 200,660.35 116,123.13 57.87
1、房产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目前拥有房产的面积总计为
471,733.21 平方米,其中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产面积为 437,087.87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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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占自有房产总面积的 92.66%;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产面积为 34,645.34 平
方米,占自有房产总面积的 7.34%。
2、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为塔式
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推土机等,共计 1,491 台。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拥有土地 206 宗,面积总计
1,018,050.71 平方米,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总计 984,238.45 平
方米,占自有土地总面积的 96.68%;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总计
33,812.26 平方米,占自有土地总面积的 3.32%。
2、商标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已经取得的商标共计 70 项、
许可使用商标 1 项。
3、专利及专有技术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已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共计285
项。
4、特许经营权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子公司遂资高速公司拥有的特许经营权为遂资
高速公路BOT项目特许经营权。
六、发行人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
设与投资等业务,本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主要从事投资业务及相关资产经营、
资产管理,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除本公司外,建工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如
下:
是否拥有与本公司相同或
序号 公司名称 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
相似业务的相关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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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是否拥有与本公司相同或
序号 公司名称 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
相似业务的相关经营资质
1 渝通公司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 否
2 渝交实业 销售电器机械及器材 否
3 汇浦路桥 营业执照已吊销 否
4 市政开发公司 房屋拆迁 否
5 瑞丰物业 物业管理 否
6 通发贸易 场地出租 否
7 地产公司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 否
8 兴益建新 销售办公用品 否
9 重庆中建 房屋租赁 否
10 升立集团 营业执照已吊销 否
11 信和公司 办理贷款、票据贴现及资产转让 否
12 儋州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否
13 儋州置业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否
14 新城置业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否
15 渝州置业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否
16 信息技术公司 信息技术开发 否
上述公司中,渝通公司、渝交实业及市政开发公司曾拥有与本公司相同或相
似业务的相关经营资质,其中渝通公司的相关业务资质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
准,已于2010年6月全部转移至本公司子公司交建集团;渝交实业拥有的相关业
务资质已于2010年7月完成注销手续;市政开发公司拥有的相关业务资质已于
2011年3月被撤销。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建工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本公
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拥有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所需的相关业务资
质,因此,建工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016 年 8 月 22 日,重庆市国资委出具渝国资[2016]426 号《关于将重庆巨
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批
复》,同意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巨能集团 100%股权,以 2016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无偿划转给建工控股。
巨能集团成立于 2000 年 8 月,现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司,注册资本 109,265.77 万元。经营范围为: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叁
级)(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矿山工
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
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贰级),铁路工程(叁级),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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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工程(贰级),水工隧洞工程(贰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设计甲级,承包
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按资质证书核定项目承接业务),
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
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巨能集团的经营范围及其主要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实际开展的业务具有相
同或相近的情形。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根据建工控股、巨能集团说明,
上述股权划转尚未实施。
2016 年 10 月,重庆市国资委出具了《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停止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 渝国资[2016]524 号),
决定停止重庆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巨能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建工控
股的行为,由重庆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对巨能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均按市场价
格定价,具体交易的发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关联交易 占营业收
关联方名称 收入的 收入的 收入的
内容 金额 入的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
(%) (%) (%)
市政开发公司 工程承包 - - 25.14 0.00 58.76 0.00 162.25 0.00
渝通公司 工程承包 - - 5.05 0.00 103.87 0.00 7.00 0.00
地产公司 工程承包 9,546.11 0.45 49,055.66 1.06 49,654.36 1.13 21,738.05 0.44
地产公司 提供劳务 35.85 0.00 48.55 0.00 43.41 0.00 - -
地产公司 广告租赁 - - - - 177.59 0.00 - -
儋州房地产 工程承包 379.79 0.02 5,630.01 0.12 32,205.36 0.73 1,901.14 0.04
儋州房地产 提供劳务 - - 176.86 0.00 57.71 0.00 - -
儋州房地产 销售商品 - - - - 858.09 0.02 - -
通粤高速 工程承包 40,365.03 1.89 80,837.72 1.75 59,352.42 1.35 14,376.20 0.29
建工控股 劳务分包 38.16 0.00 10.90 0.00 46.60 0.00 - -
信和公司 提供劳务 - - - - 2.24 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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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关联交易 占营业收
关联方名称 收入的 收入的 收入的
内容 金额 入的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
(%) (%) (%)
建工控股 提供劳务 - - 41.51 0.00 - - - -
儋州置业 提供劳务 - - 5.28 0.00 - - - -
新城置业 提供劳务 275.70 0.01 251.04 0.01 - - - -
渝高科技 工程承包 38,405.17 1.80 86,587.20 1.88 11,688.56 0.27 14,915.36 0.30
重庆一建 提供劳务 500.00 0.02 - - 1,315.00 0.03 - -
重庆一建 销售商品 666.79 0.03 300.97 0.01 - - 9.04 0.00
重庆一建 工程承包 - - 1,942.40 0.04 - - - -
渝开发 工程承包 3,047.15 0.14 18,364.16 0.40 17,792.57 0.41 15,702.90 0.32
莱美药业 工程承包 - - 300.00 0.02 2,100.00 0.05 - -
合计 93,259.75 4.37 243,582.45 5.29 175,456.53 4.00 68,811.94 1.39
(2)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均按市场价格定价,具体交易的发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关联交易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占营业成
关联方名称
内容 金额 本的比例 金额 本的比例 金额 本的比例 金额 本的比例
(%) (%) (%) (%)
无损检测 接受劳务 369.73 0.02 404.87 0.01 228.93 0.01 277.60 0.01
恒意公司 接受劳务 126.73 0.01 122.99 0.00 287.89 0.01 235.28 0.01
升立集团 购买商品 - - - - - - 27.00 0.00
建工控股 接受劳务 - - - - 128.28 0.00 - -
泰科渝 接受劳务 580.00 0.03 892.80 0.02 - - - -
重庆一建 接受劳务 - - - - 802.63 0.02 25,221.94 0.55
华水建 接受劳务 - - - - - - 71.45 0.00
合计 1,076.46 0.05 1,420.66 0.03 1,447.73 0.04 25,833.26 0.56
注:2012 年 12 月,本公司子公司七建公司转让其原持有千禾公司 2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后本公
司不再将该公司作为本公司关联方,2016 年 3 月,千禾公司更名为重庆洪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1 月,本公司子公司九建公司转让其原持有巨力公司 25%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后本公司不再将该公司
作为本公司关联方。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上述公司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的交易均按市场价
格定价,具体交易的发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交易内容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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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成本的 成本的 成本的 成本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 (%) (%) (%)
千禾公司(现为
接受劳务 15,390.19 0.77 25,869.26 0.61 31,443.23 0.78 55,328.53 1.21
洪致劳务)
巨力公司 接受劳务 3,461.71 0.17 26,522.21 0.63 36,279.94 0.90 18,776.30 0.41
合计 18,851.90 0.95 52,391.47 1.24 67,723.17 1.68 74,104.83 1.62
(3)租赁和代管房地产
报告期内,本公司子公司向建工控股、建工控股子公司升立集团等租赁房地
产,并为兴益建新代管房地产,代管的相关房产为本公司相关子公司改制时剥离
的职工宿舍、未出售产权的职工住宅等;地产公司、信和公司和建工控股向本公
司租赁房地产,上述交易均按市场价格确定。报告期内,租赁和代管房地产、租
赁设备的交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建工控股 收取租金 21.53 43.06 43.06 43.06
建工控股 收托管费 - 134.42 74.76 145.28
建工控股 支付租金 9.42 120.94 41.35 116.60
兴益建新 付托管费 33.98 60.00 90.00 102.86
升立集团 支付租金 - 9.84 9.83 9.83
地产公司 收取租金 26.96 80.87 80.87 76.06
地产公司 支付租金 - 12.78 13.01 39.29
渝通公司 支付租金 3.58 69.33 - -
信和公司 收取租金 3.95 14.24 13.54 8.33
瑞丰物业 支付租金 - 20.00 6.50 6.50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收购或转让股权
2015 年,本公司与建工控股签订了转让水利公司 100%股权的相关协议,截
至 2015 年 6 月末本公司已办理了上述股权转让手续。
(2)转让或受让资产
2012 年 9 月,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子公司交建集团与建工控
股子公司渝通公司签署房地产转让协议,交建集团受让渝通公司的房地产。本次
房地产转让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基准,确定为 8,038.35 万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交建集团已向渝通公司支付部分转让价款 5,000.00 万元,相关的转移登
记手续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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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3)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建工控股、地产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
为通粤高速提供担保。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建工控股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子
公司提供保函担保合计 8,000.00 万元、贷款担保合计 764,523.00 万元;地产公司
为本公司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合计 10,000.00 万元;本公司为通粤高速提供贷款
担保合计 30,100.00 万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建工控股为本公司及本公司
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合计 719,128.50 万元;地产公司为本公司子公司提供贷款担
保合计 16,000.00 万元;本公司为通粤高速提供贷款担保合计 30,100.00 万元。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建工控股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合计
42,190.00 万元、贷款担保合计 1,463,540.39 万元;地产公司为本公司子公司提供
贷款担保合计 10,000.00 万元;本公司为通粤高速提供贷款担保合计 30,100.00 万
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建工控股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合
计 34,335.84 万元、贷款担保合计 1,048,655.29 万元;本公司为通粤高速提供贷
款担保合计 30,100.00 万元。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 1-6 月,建工控股分别向本公司
及本公司子公司收取担保费共计 3,773.98 万元、5,677.90 万元、6,673.44 万元和
3,600.10 万元。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建工控股支付的担保费率与市场水平大致相当。
(4)关联方借款
2013 年度,本公司子公司向信和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借款金额合计为
33,350.00 万元。2014 年度,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信和公司、儋州房地产、
建工控股等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借款金额合计为 67,200.00 万元。2015 年度,本
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信和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借款金额合计为 14,468.00 万元。
2016 年 1-6 月,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信和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借款金额合计
为 5,219.00 万元。
上述向信和公司的借款与同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率平均水平相当,定
价公允;本公司子公司通过信和公司委托借款利率由委托方和借款人双方根据本
公司各子公司的资质水平、风险水平、贷款期间等因素协商确定的,定价公允。
上述发行人向儋州房地产、建工控股等关联方借款的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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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5)业务及资产托管
2012 年 3 月 2 日,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与建工控股签署《重
庆市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收购协议》,约定建工控股将其所持有的水利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为避免出现同业竞争,自协议签署日至股权交割日
期间,建工控股将水利公司全部业务及资产授予本公司独家运营管理及决策权,
包括本公司独家及全权管理、经营、维护和发展水利公司全部业务及资产。2015
年 6 月,本公司已完成收购水利公司 100%股权,水利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
(6)其他关联交易
A、根据于 2015 年 4 月本公司与建工控股签订的《关于承担离退休职工费
用的协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建工控股已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
完毕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由本公司
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的离退休人员费用 18,329.70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建工控股已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了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
前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离退休人员 2015 年度的相关费用 3,425.14 万元。
B、根据本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离退休职工费用处
置方案的决议》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离退休职工费用相关事宜的批复》(渝国资[2016]212 号),本公司组织了
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以前的离退休人员
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离休人员医药
费、退休人员医保费、离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等离退休职工费用的清查。依据清
查结果,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应向建工控股退还其多承担的费用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其离休人员医药费、退休人员医
保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共计 585.55 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上述
离退休职工费用已清理完毕。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议案未损害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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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的利益。”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在本公司股东及控股股东控制
的其他企业的兼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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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在本公司股东及控 2015 年度 持有本公 与公司的
性 出生 任期起止
姓 名 职务 简要经历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 薪酬情况 司股份数 其他利益
别 年份 日期
企业的兼职情况 (万元) 量(股) 关系
中国国籍,1962 年 1 月出生,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永
荣矿务局双河煤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1995 年 6 月起任永
荣矿务局生产处处长;1997 年 1 月起任永荣矿务局副总工程师
2016 年 6 兼生产处处长;1997 年 6 月起任永荣矿务局副局长;2001 年 11 建工控股董事长兼
董事、董事 1962
魏福生 男 月至 2019 月起任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2004 年 7 月起任重庆市 - 无 无
长 年 总经理
年6月 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2009 年 12 月起兼任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
局局长;2014 年 5 月起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
任(正厅局长级)。现任建工控股董事长兼总经理,本公司董事
长。
董事任期:
2016 年 6 中国国籍,1961 年 8 月出生,本科学历,EMBA、教授级高级工
月至 2019 程师。2000 年 1 月起任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局
年6月 长、环保办主任、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
董事、总经 1961
陈 晓 男 高级管理 2003 年 2 月起任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兼任黔江新城管 建工控股董事 71.56 无 无
理 年
人员任期: 委会主任、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黔江区地产集团董
2016 年 7 事长,2004 年 6 月起历任建工有限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
月至 2019 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年7月
中国国籍,1961 年 7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教授级
董事任期:
高级工程师。历任重庆第三建筑公司二分公司副经理、经理,重
2016 年 6
庆第三建筑公司副总经理,重庆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建
月至 2019
工有限房屋开发部经理,建工有限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期间
董事、副总 年6月
1961 曾分别兼任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重庆建工设计研究院院长,
刘克伟 经理、财务 男 高级管理 建工控股董事 58.01 无 无
年 九建公司董事长,新农村投资董事长、总经理,三建公司董事长,
负责人 人员任期:
曾获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全国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2016 年 7
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在本公司新任财务总监任命之前,
月至 2019
代行本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履行本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遂资
年7月
高速公司董事长,通粤高速副董事长。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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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公司股东及控 2015 年度 持有本公 与公司的
性 出生 任期起止
姓 名 职务 简要经历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 薪酬情况 司股份数 其他利益
别 年份 日期
企业的兼职情况 (万元) 量(股) 关系
中国国籍,1960 年 2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1999 年
9 月起任第三军医大学校务部职工处副处长,2001 年 9 月起任中
共重庆市委企业工委办公室助理调研员,2002 年 9 月起任中共
2016 年 6
1960 重庆市委企业工委办公室副主任,2003 年 10 月起任重庆市国资
石怀强 董事 男 月至 2019 建工控股董事 55.63 无 无
年 委信访处处长兼办公室副主任,2005 年 8 月起任重庆市国资委
年6月
信访处处长,2006 年 11 月起任建工有限工会主席。现任本公司
董事、工会主席,同时担任全国大型建筑企业工会工作研究会会
长。
中国国籍,1967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1990 至 1999
年历任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会计员、科员、副科长,2000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华融资产重庆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高级副
2016 年 6
1967 经理、高级经理,2008 年 2 月起历任华融资产重庆办事处经营 中国华融重庆分公
王鹏程 董事 男 月至 2019 - 无 无
年 管理部高级经理、业务三部兼六部高级经理、创新业务部兼风险 司副总经理
年6月
合规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中国华融重庆
分公司副总经理,西南铝业(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同时担任
重庆市金融学会副秘书长。
中国国籍,1965 年 5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土木工程学院教授。
2016 年 6 1987 年 7 月起任太原工业大学土木工程系教师,1996 年 4 月起
张永水 独立董事 男 月至 2019 任重庆交通学院土木建筑学院讲师,2001 年 11 月起任重庆交通 无 - 无 无

年6月 学院土木建筑学院副教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交通大学
土木工程学院教授。
中国国籍,1969 年 2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律师。历任重庆中
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重庆彰
2016 年 6 义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副主任,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大代表及常
陈箭宇 独立董事 男 月至 2019 委会专家库专家、法工委兼职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重庆 无 - 无 无

年6月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市大渡口区工商联执委、重庆市公安局
交巡总队警风监督员、重庆市地税局大渡口分局廉政监督员。现
任本公司独立董事,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独立投资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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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公司股东及控 2015 年度 持有本公 与公司的
性 出生 任期起止
姓 名 职务 简要经历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 薪酬情况 司股份数 其他利益
别 年份 日期
企业的兼职情况 (万元) 量(股) 关系
中国国籍,1972 年 7 月出生,大专学历,注册会计师。历任重
2016 年 6 庆兴惠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重庆万隆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副所
童文光 独立董事 男 月至 2019 长,重庆利安达富勤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重庆商社(集团)有限 无 - 无 无

年6月 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现任本公司独立董
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所长。
中国国籍,1956 年 11 月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
年 1 月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工作,1988 年 7 月
起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工作,1989 年 4 月起
任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珠海分公司总经理,1997 年 7 月起任重
2016 年 6 庆市江北区政府副区长、党组副书记,1998 年 2 月起任重庆市
1956 建工控股监事会主
卢后盾 监事会主席 男 月至 2019 江北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2003 年 1 月起任重庆市高 70.35 无 无
年 席
年6月 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2005 年 5 月
起任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2007 年 8
月起任建工有限监事长。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建工控股监事
会主席,同时担任重庆市人民政府特别咨询顾问,重庆大学兼职
教授。
中国国籍,1976 年 9 月出生,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重
庆市渝通公路工程总公司工程部技术员,重庆市渝通公路工程总
2016 年 6
1976 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涪南高速公司总工办主任,涪南高速公
刘国强 监事 男 月至 2019 无 13.26 无 无
年 司副总经理,涪南高速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计部、监事
年6月
会办公室、审计中心主任。现任本公司监事,同时担任本公司投
融资事业部总经理。
中国国籍,1967 年 1 月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渝中支行解放碑分理处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
2016 年 6
1967 重庆市分行渝中支行上清寺分理处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 城投(集团)公司
王 理 监事 男 月至 2019 - 无 无
年 分行渝中支行上清寺分理处主任兼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渝 财务部副经理
年6月
中支行资产保全部副经理、城投(集团)公司投融资部副经理。
现任本公司监事,城投(集团)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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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在本公司股东及控 2015 年度 持有本公 与公司的
性 出生 任期起止
姓 名 职务 简要经历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 薪酬情况 司股份数 其他利益
别 年份 日期
企业的兼职情况 (万元) 量(股) 关系
中国国籍,1969 年 2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
峰峰矿务局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开滦矿务局钱家营矿业分公司
2016 年 6 江北嘴集团公司监
1969 企业法律顾问,重庆市江北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职员,重庆市江
扈春艺 监事 女 月至 2019 事会办公室(法务 - 无 无
年 北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江北嘴公司法律事务室
年6月 部、审计部)主任
主任,江北嘴公司法务部(审计部)主任。现任本公司监事,江
北嘴集团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法务部、审计部)主任。
中国国籍,1973 年 11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历任
重庆市第 115 中学校教师、工会委员,重庆市万盛区委宣传部理
论科干事,重庆市万盛区委办公室秘书科秘书,重庆市万盛区委
办公室秘书科副主任科员,重庆市万盛区委机要局副局长,重庆
职工代表监 2016 年 6
1973 市万盛区委办公室秘书科科长,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组织纪检宣
刘 军 男 月至 2019 无 17.80 无 无
事 年 传统战人事员、镇党委委员、机关党支部书记,重庆市万盛区万
年6月
东镇纪委书记、联合工会主席、镇党委委员、机关党支部书记、
机关工会主席,本公司办公室文字综合秘书、主管,本公司党委
工作部副主任。现任本公司监事,同时担任本公司纪委副书记、
党委工作部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机关党总支书记。
中国国籍,1977 年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助理工程师。历
职工代表监 2016 年 6
1977 任安装集团团委书记,钢结构公司办公室主任,钢结构公司一厂
张诗岚 女 月至 2019 无 17.56 无 无
事 年 党总支书记兼副厂长,工业公司工会副主席、钢构事业部党总支
年6月
书记,现任本公司工会副主席、监事。
中国国籍,1976 年 2 月出生,本科学历,政工师、人力资源管
理师,历任重庆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企管部人事劳资科科长,
职工代表监 2016 年 6 重庆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企管部、人力资源部经理,重庆第三
伍绍明 男 月至 2019 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重庆第 无 41.99 无 无
事 年
年6月 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物资
供应分公司党支部书记。现任本公司监事,三建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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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在本公司股东及控 2015 年度 持有本公 与公司的
性 出生 任期起止
姓 名 职务 简要经历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 薪酬情况 司股份数 其他利益
别 年份 日期
企业的兼职情况 (万元) 量(股) 关系
中国国籍,1960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91 年
7 月起任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处副处长、产权处副处长、政
策法规处副处长,1995 年 1 月起任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2016 年 7
1960 局市场处处长、房地产权籍处处长,2000 年 8 月起任重庆工程
罗 平 副总经理 男 月至 2019 建工控股董事 58.01 无 无
年 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2001 年 3 月起任重庆工程建设总公司总
年7月
经理,2003 年 3 月起任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5 年 6 月起任重庆西永微电子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6 年 11 月起任建工有限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国籍,1968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物流师、
工程师。1993 年 3 月起任重庆市物资局团委书记,2000 年 10 月
2016 年 7
1968 起任重庆市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03 年 4
闫学军 副总经理 男 月至 2019 建工控股董事 59.79 无 无
年 月起任重庆市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
年7月
理,2004 年 2 月起任重庆市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2006 年 5 月起任建工有限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国籍,1967 年 2 月出生,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001 年 2 月起任重庆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2003 年 6 月
起任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8 年 1 月起任
2016 年 7
1967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获全国优秀施工企业
符 建 副总经理 男 月至 2019 无 58.73 无 无
年 家,全国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国企贡献奖先进
年7月
个人,重庆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重庆市第六届优秀青年企业家
称号,2009 年 5 月起任建工有限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
理。
中国国籍,1969 年 1 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6
年 7 月起任重庆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财务处副处长,2002 年 7 月
董事会秘书 2016 年 7 起任重庆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2003 年 4 月起任重庆
窦 波 兼证券部总 男 月至 2019 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7 年 3 月起任重庆第二建设有 无 17.80 无 无

经理 年7月 限公司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起任建工有限财务资产部总经理,
2011 年 2 月起任本公司证券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兼
证券部总经理。
1-1-44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国资委。本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是重庆市国资
委直属的投资控股公司。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持有本公司 86.03%的
股权。建工控股成立于 2007 年 11 月 22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3,679.95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魏福生,住所为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 1596 号,主要从事投
资业务及相关资产经营、资产管理。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简要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6]第 1-01636
号《审计报告》,本公司报告期内的合并财务报表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 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3,054,280,914.41 5,617,698,070.97 3,594,815,403.29 3,995,053,481.67
应收票据 259,727,249.60 301,323,129.97 254,284,866.85 93,712,081.80
应收账款 13,532,740,595.11 12,731,486,609.82 10,389,500,422.63 9,293,598,921.80
预付款项 2,394,601,857.10 1,884,547,071.01 1,693,568,686.77 2,543,643,197.13
应收股利 96,000.00 - - -
其他应收款 9,173,463,373.52 8,653,952,953.40 4,770,651,204.47 5,122,268,961.35
存货 19,528,394,013.78 18,443,510,580.77 15,776,180,214.13 14,042,569,178.09
其他流动资产 41,768,865.63 23,200,347.07 17,016,421.44 7,938.73
流动资产合计 47,985,072,869.15 47,655,718,763.01 36,496,017,219.58 35,090,853,760.57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67,223,832.81 287,034,159.57 301,192,894.39 256,875,000.73
长期应收款 3,206,189,218.88 3,058,116,565.92 4,172,858,438.86 3,912,551,501.04
长期股权投资 326,347,873.20 326,145,716.53 236,407,487.82 220,868,9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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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项 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投资性房地产 184,253,255.59 184,111,674.62 189,027,581.25 162,163,691.98
固定资产 1,161,231,279.37 1,096,393,716.85 1,190,585,305.69 1,195,970,007.43
在建工程 350,688,628.39 379,154,277.80 312,248,537.80 155,535,817.34
固定资产清理 301,475.02 360,810.20 223,004.48 150,976.25
生产性生物资产 1,491,883.56 1,508,079.42 - -
无形资产 7,591,925,065.33 7,528,397,144.33 13,470,859,139.78 13,549,015,290.97
长期待摊费用 41,807,057.16 55,663,123.13 72,039,018.45 94,412,065.26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6,639,758.11 239,893,441.52 198,708,603.16 191,993,018.65
其他非流动资产 86,409,055.65 87,049,583.63 73,981,424.81 83,893,546.02
非流动资产合计 13,474,508,383.07 13,243,828,293.52 20,218,131,436.49 19,823,429,852.44
资产总计 61,459,581,252.22 60,899,547,056.53 56,714,148,656.07 54,914,283,613.01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项 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10,256,496,868.78 9,925,116,868.78 8,379,000,000.00 9,309,559,880.50
应付票据 855,036,841.64 1,132,960,259.48 1,344,834,319.06 1,649,823,747.90
应付账款 20,883,264,300.54 20,768,681,169.22 17,111,528,240.90 14,208,165,236.41
预收款项 6,035,634,247.09 5,174,775,620.64 4,295,714,949.65 7,486,555,794.07
应付职工薪酬 30,826,371.76 20,120,337.85 11,045,166.25 17,723,351.71
应交税费 819,748,863.48 1,231,489,527.15 1,132,508,996.96 924,446,020.44
应付利息 105,039,666.22 270,956,143.86 210,188,448.79 130,651,726.85
应付股利 14,600,878.87 13,497,976.89 7,824,851.32 5,367,852.02
其他应付款 7,857,147,518.22 6,877,869,335.30 6,060,799,259.01 4,983,210,334.1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3,361,500,000.00 1,300,750,000.00 818,081,166.71 1,068,000,000.00
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 510,000,000.00 508,000,000.00 140,532,870.04
流动负债合计 50,219,295,556.60 47,226,217,239.17 39,879,525,398.65 39,924,036,814.13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5,306,500,000.00 5,143,900,000.00 9,084,850,000.00 8,819,890,000.00
长期应付款 - 11,535,442.41 19,776,546.27 48,550,632.76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464,752,311.99 470,095,311.99 429,446,857.68 388,237,992.98
专项应付款 42,783,347.64 9,213,847.46 10,136,770.16 14,351,0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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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预计负债 2,138,173.49 324,577.81 324,577.81 5,933,900.00
递延收益 10,638,443.38 10,679,626.58 141,372,561.72 101,847,288.02
递延所得税负债 4,725,714.36 5,647,637.33 4,289,560.82 3,775,920.42
其他非流动负债 800,000,000.00 3,600,000,000.00 3,300,000,000.00 1,800,000,0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6,631,537,990.86 9,251,396,443.58 12,990,196,874.46 11,182,586,802.12
负债合计 56,850,833,547.46 56,477,613,682.75 52,869,722,273.11 51,106,623,616.25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633,000,000.00 1,633,000,000.00 1,633,000,000.00 1,633,000,000.00
资本公积 786,100,299.30 781,952,299.30 1,032,809,199.30 1,013,519,211.30
其他综合收益 -67,112,650.18 -29,879,816.90 7,176,626.79 -4,618,875.07
专项储备 253,515,835.37 230,804,736.18 221,202,316.28 227,982,237.39
盈余公积 149,373,255.89 134,156,430.52 113,718,606.99 96,956,353.05
未分配利润 1,623,649,307.08 1,447,493,959.19 687,182,263.56 714,132,899.2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4,378,526,047.46 4,197,527,608.29 3,695,089,012.92 3,680,971,825.94
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230,221,657.30 224,405,765.49 149,337,370.04 126,688,170.82
所有者权益合计 4,608,747,704.76 4,421,933,373.78 3,844,426,382.96 3,807,659,996.7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
61,459,581,252.22 60,899,547,056.53 56,714,148,656.07 54,914,283,613.01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 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一、营业收入 21,324,819,257.42 46,085,586,326.85 43,848,970,321.09 49,494,483,213.68
减:营业成本 19,913,110,811.89 42,266,481,805.66 40,390,649,354.14 45,842,870,630.43
营业税金及附加 253,817,592.73 1,229,943,601.76 1,205,072,908.02 1,418,306,227.88
销售费用 8,824,440.24 17,012,986.86 20,818,030.85 34,992,291.93
管理费用 462,825,206.16 966,750,730.93 916,913,377.78 840,528,517.69
财务费用 378,865,621.05 1,010,453,927.42 1,112,183,745.59 582,697,645.81
资产减值损失 78,580,920.74 212,579,941.83 59,400,900.46 295,485,659.93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 -
投资收益 536,156.67 344,052,105.65 17,665,517.88 10,246,043.28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
298,156.67 620,283.71 706,481.05 728,147.22
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229,330,821.28 726,415,438.04 161,597,522.13 489,848,283.29
加:营业外收入 49,944,943.13 238,683,472.66 56,515,551.94 18,888,499.74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24,895,893.11 5,565,518.66 35,242,149.65 1,224,258.86
减:营业外支出 29,913,343.22 16,587,520.70 10,917,579.59 13,471,881.16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113,103.33 1,816,754.14 1,525,908.36 2,664,0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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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项 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
249,362,421.19 948,511,390.00 207,195,494.48 495,264,901.87
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46,420,375.96 135,753,777.64 122,406,372.47 116,738,905.62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02,942,045.23 812,757,612.36 84,789,122.01 378,525,996.25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191,372,173.26 780,749,519.16 58,509,876.37 355,867,024.46
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11,569,871.97 32,008,093.20 26,279,245.64 22,658,971.79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37,232,827.75 -37,282,856.25 11,585,225.08 -1,020,246.88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
-37,232,833.28 -37,056,443.69 11,795,501.86 -1,207,352.22
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5,944.47 -25,021,519.09 -25,874,707.75 25,402,581.05
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
5,944.47 -25,021,519.09 -25,874,707.75 25,402,581.05
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
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 - - - -
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
-37,238,777.75 -12,034,924.60 37,670,209.61 -26,609,933.27
综合收益
1.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 - - -
所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7,238,777.75 -12,034,924.60 37,670,209.61 -26,609,933.27
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
- - - -
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 - - -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 -
6.其他 - -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
5.53 -226,412.56 -210,276.78 187,105.34
税后净额
六、综合收益总额 165,709,217.48 775,474,756.11 96,374,347.09 377,505,749.3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
154,139,339.98 743,693,075.47 70,305,378.23 354,659,672.24
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11,569,877.50 31,781,680.64 26,068,968.86 22,846,077.13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12 0.48 0.04 0.22
(二)稀释每股收益 0.12 0.48 0.04 0.22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 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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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7,413,169,549.53 37,585,048,885.78 35,207,372,366.66 39,667,667,087.36
收到的税费返还 360,878.03 3,521,498.40 5,417,806.43 2,869,903.74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809,852,325.15 2,634,956,849.32 2,070,918,020.09 2,278,796,156.07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8,223,382,752.71 40,223,527,233.50 37,283,708,193.18 41,949,333,147.17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6,174,521,357.41 34,013,492,851.91 31,447,541,837.82 37,793,217,442.92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697,289,655.38 1,446,470,072.95 1,413,040,975.84 1,323,924,308.56
支付的各项税费 1,010,709,138.61 1,404,477,016.15 1,301,668,455.13 1,484,893,660.65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098,039,542.35 2,019,542,447.29 2,814,562,348.41 1,960,271,583.45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8,980,559,693.75 38,883,982,388.30 36,976,813,617.20 42,562,306,995.5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57,176,941.04 1,339,544,845.20 306,894,575.98 -612,973,848.41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437,508,258.14 2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38,000.00 13,725,339.72 13,748,708.69 9,661,272.86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40,562,388.73 1,873,831.90 36,427,354.52 4,895,817.24
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
- 694,377,316.38 - -326,188.26
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15,248,388.64 2,060,989,030.62 466,773,375.74 1,010,756,596.86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56,048,777.37 2,770,965,518.62 954,457,697.09 1,025,187,498.7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221,773,939.90 403,974,215.41 554,344,495.05 1,934,905,223.60
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24,000,000.00 96,948,549.21 15,000,000.00 104,301,875.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
- 243,210,225.79 - -
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53,691,504.06 811,847,253.02 250,593,522.34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899,465,443.96 1,555,980,243.43 819,938,017.39 2,039,207,098.6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3,416,666.59 1,214,985,275.19 134,519,679.70 -1,014,019,599.9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54,880,000.00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
- 54,880,000.00 - -
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5,315,490,000.00 12,405,895,020.58 12,164,440,119.50 12,410,042,461.06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15,87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315,490,000.00 12,460,775,020.58 12,164,440,119.50 12,425,912,461.06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6,060,760,000.00 11,358,898,526.80 11,579,958,833.29 9,742,4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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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
697,086,647.75 1,342,837,253.08 1,474,324,667.28 1,403,929,196.96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
5,247,870.65 6,300,550.00 2,223,980.00 3,612,400.00
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0,530,475.96 84,900,720.37 109,059,218.55 123,740,315.66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6,798,377,123.71 12,786,636,500.25 13,163,342,719.12 11,270,149,512.6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82,887,123.71 -325,861,479.67 -998,902,599.62 1,155,762,948.44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
- - 67,542.34 -79,304.54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583,480,731.34 2,228,668,640.72 -557,420,801.60 -471,309,804.41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066,946,997.57 2,838,278,356.85 3,395,699,158.45 3,867,008,962.86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483,466,266.23 5,066,946,997.57 2,838,278,356.85 3,395,699,158.45
(二)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表
报告期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项 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1-6 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478.28 33,387.92 3,709.45 -88.67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 1,871.53 793.15 943.30 535.27
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
- - - -
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 -
债务重组损益 - -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 -
除同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 - - - -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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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项 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1-6 月
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
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66.06 36.95 1,664.96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收益 -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 - - -
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
- - - -
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2,346.65 21,041.57 244.88 150.37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
非经营性损益对利润总额的影响的合计 2,003.16 55,288.70 4,934.57 2,261.93
减:所得税影响数 324.77 1,856.54 643.66 -0.57
减:少数股东影响数 19.38 54.02 -24.08 -42.87
归属于母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影响数 1,659.00 53,378.13 4,314.99 2,305.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7,478.21 24,696.82 1,536.00 33,281.33
2016 年 1-6 月、2015 年、2014 年和 2013 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非经常性
损益影响数分别为 1,659.00 万元、53,378.13 万元、4,314.99 万元和 2,305.37 万元,
占同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 8.67%、68.37%、73.75%和 6.48%。
公司 2015 年非经常性损益金额较大,主要是由于公司将所持有的涪南高速
公司 100.00%的股权转让给重庆高速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以及本公司及
本公司子公司 2015 年收到建工控股支付的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由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及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前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离退休人员 2015 年
度的相关费用。
(三)主要财务指标
2016 年 6 月 30 2015 年 12 月 31 2014 年 12 月 31 2013 年 12 月 31
财务指标
日 日 日 日
流动比率(倍) 0.96 1.01 0.92 0.88
速动比率(倍) 0.57 0.62 0.52 0.5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86.31 87.17 86.98 87.59
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扣
0.03 0.04 0.06 0.07
除土地使用权及 BOT 项目特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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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权)
财务指标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52 3.73 4.18 5.38
存货周转率(次/年) 1.05 2.46 2.70 3.80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74,743.74 221,691.79 154,040.73 128,125.83
利息保障倍数(倍) 2.07 2.27 1.43 2.2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46 0.82 0.19 -0.3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1.58 1.36 -0.34 -0.29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4)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和BOT项目特许经营权)÷股东的权益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7)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折旧+长
期待摊费用摊销
(8)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支出
(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减少额)÷期末股本总额
上表财务指标未特别注明的,均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基础计算。
(四)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
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
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计算口径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48 19.13 1.61 10.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4.09 6.05 0.43 9.63
东的净利润(%)
2、每股收益
()单位:元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计算口径 基本每 稀释每 基本每 稀释每 基本每 稀释每 基本每 稀释每
股收益 股收益 股收益 股收益 股收益 股收益 股收益 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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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计算口径 基本每 稀释每 基本每 稀释每 基本每 稀释每 基本每 稀释每
股收益 股收益 股收益 股收益 股收益 股收益 股收益 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0.12 0.12 0.48 0.48 0.04 0.04 0.22 0.22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0.11 0.11 0.15 0.15 0.01 0.01 0.20 0.20
股股东的净利润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分析
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是本公司最主要的业务,与此业务特点
相对应,本公司资产主要由流动资产构成。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公司 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8.08%、78.25%、64.35%和63.90%。在流动资产中,主要组成部分是货币资金、
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和存货。2016年6月30日,上述资产占本公司
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97%、22.02%、3.90%、14.93%和31.77%。非流动资产主
要由长期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组成。2016年6月30日,
上述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5.22%、1.89%、12.35%和0.53%。本公司报
告期内主要资产构成如下(按净值列示):
单位:万元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项目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流动资产 4,798,507.29 78.08 4,765,571.88 78.25 3,649,601.72 64.35 3,509,085.38 63.90
货币资金 305,428.09 4.97 561,769.81 9.22 359,481.54 6.34 399,505.35 7.28
应收票据 25,972.72 0.42 30,132.31 0.49 25,428.49 0.45 9,371.21 0.17
应收账款 1,353,274.06 22.02 1,273,148.66 20.91 1,038,950.04 18.32 929,359.89 16.92
预付款项 239,460.19 3.90 188,454.71 3.09 169,356.87 2.99 254,364.32 4.63
应收股利 9.60 0.00 - - - - - -
其他应收款 917,346.34 14.93 865,395.30 14.21 477,065.12 8.41 512,226.90 9.33
存货 1,952,839.40 31.77 1,844,351.06 30.29 1,577,618.02 27.82 1,404,256.92 25.57
其他流动资产 4,176.89 0.07 2,320.03 0.04 1,701.64 0.03 0.79 0.00
非流动资产 1,347,450.84 21.92 1,324,382.83 21.75 2,021,813.14 35.65 1,982,342.99 36.1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6,722.38 0.43 28,703.42 0.47 30,119.29 0.53 25,687.50 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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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项目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长期应收款 320,618.92 5.22 305,811.66 5.02 417,285.84 7.36 391,255.15 7.12
长期股权投资 32,634.79 0.53 32,614.57 0.54 23,640.75 0.42 22,086.89 0.40
投资性房地产 18,425.33 0.30 18,411.17 0.30 18,902.76 0.33 16,216.37 0.30
固定资产 116,123.13 1.89 109,639.37 1.80 119,058.53 2.10 119,597.00 2.18
在建工程 35,068.86 0.57 37,915.43 0.62 31,224.85 0.55 15,553.58 0.28
固定资产清理 30.15 0.00 36.08 0.00 22.30 0.00 15.10 0.00
生产性生物资产 149.19 0.00 150.81 0.00 - - - -
无形资产 759,192.51 12.35 752,839.71 12.36 1,347,085.91 23.75 1,354,901.53 24.67
长期待摊费用 4,180.71 0.07 5,566.31 0.09 7,203.90 0.13 9,441.21 0.17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663.98 0.42 23,989.34 0.39 19,870.86 0.35 19,199.30 0.35
其他非流动资产 8,640.91 0.14 8,704.96 0.14 7,398.14 0.13 8,389.35 0.15
资产总计 6,145,958.13 100.00 6,089,954.71 100.00 5,671,414.87 100.00 5,491,428.36 100.00
(2)负债构成分析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主要负债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负债项目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流动负债 5,021,929.56 88.34 4,722,621.72 83.62 3,987,952.54 75.43 3,992,403.68 78.12
短期借款 1,025,649.69 18.04 992,511.69 17.57 837,900.00 15.85 930,955.99 18.22
应付票据 85,503.68 1.50 113,296.03 2.01 134,483.43 2.54 164,982.37 3.23
应付账款 2,088,326.43 36.73 2,076,868.12 36.77 1,711,152.82 32.37 1,420,816.52 27.80
预收款项 603,563.42 10.62 517,477.56 9.16 429,571.49 8.13 748,655.58 14.65
应付职工薪酬 3,082.64 0.05 2,012.03 0.04 1,104.52 0.02 1,772.34 0.03
应交税费 81,974.89 1.44 123,148.95 2.18 113,250.90 2.14 92,444.60 1.81
应付利息 10,503.97 0.18 27,095.61 0.48 21,018.84 0.40 13,065.17 0.26
应付股利 1,460.09 0.03 1,349.80 0.02 782.49 0.01 536.79 0.01
其他应付款 785,714.75 13.82 687,786.93 12.18 606,079.93 11.46 498,321.03 9.7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336,150.00 5.91 130,075.00 2.30 81,808.12 1.55 106,800.00 2.09
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 - 51,000.00 0.90 50,800.00 0.96 14,053.29 0.27
非流动负债 663,153.80 11.66 925,139.64 16.38 1,299,019.69 24.57 1,118,258.68 21.88
长期借款 530,650.00 9.33 514,390.00 9.11 908,485.00 17.18 881,989.00 17.26
长期应付款 - 1,153.54 0.02 1,977.65 0.04 4,855.06 0.09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46,475.23 0.82 47,009.53 0.83 42,944.69 0.81 38,823.80 0.76
专项应付款 4,278.33 0.08 921.38 0.02 1,013.68 0.02 1,435.11 0.03
预计负债 213.82 0.00 32.46 0.00 32.46 0.00 593.39 0.01
递延收益 1,063.84 0.02 1,067.96 0.02 14,137.26 0.27 10,184.73 0.20
递延所得税负债 472.57 0.01 564.76 0.01 428.96 0.01 377.59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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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负债项目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80,000.00 1.41 360,000.00 6.37 330,000.00 6.24 180,000.00 3.52
负债合计 5,685,083.35 100.00 5,647,761.37 100.00 5,286,972.23 100.00 5,110,662.36 100.00
公司最近几年业务增长迅速,资产规模扩张较快,除留存收益积累的自有
资本的增长和引进新股东投资外,为满足资金需求,主要采用了债务融资的方
式,公司资本结构中债务比例较高。以流动负债为主是公司负债构成的显著特
征,这是与公司行业特点、业务结构和经营模式相适应的。2016年6月30日、2015
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
为88.34%、83.62%、75.43%和78.12%。在流动负债中,主要组成部分是短期借
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2016年6月30日,上述负债占本公司总
负债的比重分别为18.04%、36.73%、10.62%、13.82%。非流动负债主要由长期
借款组成,2016年6月30日长期借款占本公司总负债的比重为9.33%。
2、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流量分析
本公司报告期内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现金流量项目 2016年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5,717.69 133,954.48 30,689.46 -61,297.3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341.67 121,498.53 13,451.97 -101,401.9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8,288.71 -32,586.15 -99,890.26 115,576.29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6.75 -7.9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58,348.07 222,866.86 -55,742.08 -47,130.98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和201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75,717.69万元、133,954.48万元、30,689.46万元和-61,297.38万元,其中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分别为1,822,338.28万元、4,022,352.72万元、3,728,370.82万元
和 4,194,933.31 万 元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出 分 别 为 1,898,055.97 万 元 、
3,888,398.24万元、3,697,681.36万元和4,256,230.70万元。本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入主要来自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016年1-6月、2015年、2014
年 和 2013 年 , 该 项 现 金 流 入 分 别 为 1,741,316.95 万 元 、 3,758,504.89 万 元 、
3,520,737.24万元和3,966,766.71万元。本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购
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所支付的现金。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和2013年,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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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项 现 金流出分别为 1,617,452.14 万元、3,401,349.29 万元 、3,144,754.18 万元 和
3,779,321.74万元。报告期内来自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均超过为购买
商品和接受劳务所支付的现金,表明本公司主营业务对应的经营性现金流处于正
常状态。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016 年 1-6 月、2015 年、2014 年和 2013 年,本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分别为-34,341.67 万元、121,498.53 万元、13,451.97 万元和-101,401.96 万元,其
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分别为 55,604.88 万元、277,096.55 万元、95,445.77
万元和 102,518.75 万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分别为 89,946.54 万元、
155,598.02 万元、81,993.80 万元和 203,920.71 万元。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入主要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
金净额,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购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取得子公司
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013 年投
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是公司投资 BT、BOT 项目的大额支出所致。2016
年 1-6 月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是由于公司投资 BT 项目的大额支出所
致。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016 年 1-6 月、2015 年、2014 年和 2013 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48,288.71 万元、-32,586.15 万元、-99,890.26 万元和 115,576.29 万元,其中筹
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分别为 531,549.00 万元、1,246,077.50 万元、1,216,444.01
万元和 1,242,591.25 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分别为 679,837.71 万元、
1,278,663.65 万元、1,316,334.27 万元和 1,127,014.95 万元。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
主要为取得借款等收到的现金,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
金,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3、报告期内发行人盈利能力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的分析
A、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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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单位:万元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收入分类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房屋建筑工程 1,334,214.12 62.90 2,611,280.00 56.97 2,561,622.33 58.86 3,093,523.33 62.86
基础设施建设
662,537.39 31.23 1,686,495.63 36.80 1,488,151.13 34.20 1,575,698.18 32.02
与投资
其他业务 124,396.03 5.86 285,434.46 6.23 302,081.20 6.94 251,915.57 5.12
合计 2,121,147.54 100.00 4,583,210.09 100.00 4,351,854.66 100.00 4,921,137.07 100.00
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和2013年,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收入和基础设
施建设与投资收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4.14%、93.77%、93.06%
和94.88%,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占比较小,其他业务的变动对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无重大影响。
B、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分析
单位:万元
2016年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收入分类 增长率 增长率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房屋建筑工程 1,334,214.12 2,611,280.00 1.94 2,561,622.33 -17.19 3,093,523.33
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 662,537.39 1,686,495.63 13.33 1,488,151.13 -5.56 1,575,698.18
其他业务 124,396.03 285,434.46 -5.51 302,081.20 19.91 251,915.57
合 计 2,121,147.54 4,583,210.09 5.32 4,351,854.66 -11.57 4,921,137.07
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业务收入2015年较2014年相比增长了1.94%,2014年较
2013年相比下降了17.19%;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业务收入2015年较2014年相比增
长了13.33%,2014年较2013年相比下降了5.56%。2013年-2015年公司的房屋建筑
工程业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业务出现较大波动。
(2)主营业务成本的分析
A、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
单位:万元
2016年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主营业务成本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类别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房屋建筑工程 1,259,708.53 63.46 2,421,387.32 57.50 2,376,550.41 59.15 2,858,621.27 62.68
基础设施建设
627,069.08 31.59 1,567,041.96 37.21 1,388,982.07 34.57 1,470,421.68 32.24
与投资
其他业务 98,421.73 4.96 222,405.93 5.28 252,274.19 6.28 231,287.78 5.07
合 计 1,985,199.34 100.00 4,210,835.21 100.00 4,017,806.67 100.00 4,560,330.73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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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从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来看,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和2013年,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业务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业务成本合计占主营业务成本的
比重分别为95.04%、94.72%、93.72%和94.93%,公司其他业务成本占比较小,
其他业务成本的变动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无重大影响。
B、主营业务成本的变动分析
单位:万元
2016年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类 别 增长率 增长率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房屋建筑工程 1,259,708.53 2,421,387.32 1.89 2,376,550.41 -16.86 2,858,621.27
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 627,069.08 1,567,041.96 12.82 1,388,982.07 -5.54 1,470,421.68
其他业务 98,421.73 222,405.93 -11.84 252,274.19 9.07 231,287.78
合 计 1,985,199.34 4,210,835.21 4.80 4,017,806.67 -11.90 4,560,330.73
2016 年 1-6 月 、 2015 年 、 2014 年 和 2013 年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分 别 为
1,985,199.34万元、4,210,835.21万元、4,017,806.67万元和4,560,330.73万元。主营
业务成本2015年与2014年相比增长4.80%,同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5.32%;主
营业务成本2014年与2013年相比下降11.90%,同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下降11.57%;
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基本同步。
(3)毛利率的变动及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业务毛利率、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业务毛利率以
及综合毛利率的变动情况如下:
项 目 2016年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房屋建筑工程业务毛利率 5.58% 7.27% 7.22% 7.59%
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业务毛利率 5.35% 7.08% 6.66% 6.68%
综合毛利率 6.62% 8.29% 7.89% 7.38%
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业务毛利率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和2013年分别
为5.58%、7.27%、7.22%和7.59%;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业务毛利率2016年1-6月、
2015年、2014年和2013年分别为5.35%、7.08%、6.66%和6.68%。
公司房屋建筑工程业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业务毛利率在2013年-2015年
较为稳定,2016年1-6月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主要原因是建筑业等营业税纳税
人自2016年5月1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16
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从2016年5月1日起征增值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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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直接减少营业收入,从而降低上述项目的毛利率。同时,由于建筑市场竞争的加
剧,2016年公司的新开工的项目毛利率也成下降的趋势。
A、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的不利因素
①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报告期内,受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影响,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同时为了抑
制房地产的投机炒作,国家不断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受此影响,我国
房地产行业投资增速放缓,从而给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投资需求的放
缓,对建筑企业的盈利水平造成了负面影响。
②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
报告期内,钢材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有较大变动,由于部分工程合同没有约定
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商)补偿材料涨价形成的价差或提供相应的补偿,导致合
同收入没有随着原材料价格变动而同步调整,使公司毛利率出现变动。
③人工成本的上升
报告期内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保持上涨的态势,这对属劳动密集
型行业的建筑企业来说,成本上涨的压力增大。
B、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的有利因素
①公司不断巩固房屋建筑工程这项传统优势业务,重点选择资金有保证、项
目技术含量较高以及盈利能力较强的高端建筑工程项目,逐步减少技术含量低、
盈利能力差的低端建筑工程项目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
②公司不断拓展高端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领域,重点发展高速公路、轨道交
通、大跨度桥梁等高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这些项目的技术要求高,竞争程
度低,相对毛利率较高,随着这些业务比重的提高,对公司盈利能力水平的提高
会有积极影响。
③公司目前采取BT方式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增多,以投资带动总承包,
从而促进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业务的增长。
C、公司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分析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的对比情况如下:
可比上市公司简称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龙元建设 7.80% 8.69% 8.42% 8.58%
宁波建工 8.21% 9.48% 8.97% 8.83%
上海建工 7.39% 9.02% 8.49% 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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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可比上市公司简称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本公司 6.62% 8.29% 7.89% 7.38%
资料来源: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略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主要原
因是报告期内本公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集中于重庆市,由于重庆市多山、多
江的地形特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技术难度大,工程造价高,造成
施工毛利偏低。随着公司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从传统的道路、桥梁、隧道向高速公
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毛利率相对较高的领域发展,以及公司业务逐步向国内其他
地区拓展,将对公司毛利率水平的提高产生积极的影响。
4、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1)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会计师对公司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9 月与 2016 年 7-9 月的合并及母公
司利润表、2016 年 1-9 月与 2016 年 7-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2016 年
1-9 月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大信
阅字[2016]第 1-00013 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
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2016 年 3 季度、2016 年 1-9 月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保证
该等财务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公司上述
财务报告,保证该等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 2016 年 1-9 月合并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审阅,主要财务
数据如下:
A、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6,105,198.81 6,089,954.71
负债总额 5,661,140.20 5,647,761.37
少数股东权益 23,716.81 22,4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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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项目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420,341.80 419,752.76
B、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2016 年 7-9 月 2015 年 7-9 月
营业收入 3,126,795.28 3,382,141.80 994,313.35 1,011,088.25
营业利润 27,753.16 60,317.02 4,820.08 3,888.46
利润总额 30,050.32 81,582.56 5,114.08 4,250.06
净利润 23,590.54 70,702.81 3,296.33 2,822.7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22,005.76 67,943.56 2,868.55 2,191.87
的净利润
C、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2016 年 7-9 月 2015 年 7-9 月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24,943.41 75,910.76 50,774.28 -37,117.88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33,533.49 72,615.10 808.17 27,384.64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178,493.53 -60,235.61 -30,204.82 43,725.02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
- - - 0.56
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36,970.44 88,290.82 21,377.63 33,992.39
D、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
2,482.33 33,736.12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 1,941.93 354.21
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2,127.10 20,188.25
非经营性损益对利润总额的影响的合计 2,297.16 54,278.58
所得税影响数 -302.67 -1,588.04
少数股东影响数 -20.30 88.6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影响数 1,974.19 52,779.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031.57 15,164.35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6,105,198.81 万元,较 2015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15,244.10 万元,增幅为 0.25%;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负债
总额为 5,661,140.20 万元,较 2015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13,378.83 万元,增幅为
0.24%,资产、负债规模保持稳定。
2016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3,126,795.28 万元,较 2015 年 1-9 月减少
255,346.52 万元,降幅为 7.55%;其中 2016 年 7-9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994,3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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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万元,较 2015 年 7-9 月减少 16,774.89 万元,降幅为 1.66%。受我国经济增速放
缓影响,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增速呈下降趋势,我国建筑
行业增长放缓,公司营业收入有所下降。
2016 年 1-9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2,005.76 万元,较 2015
年 1-9 月减少 45,937.80 万元,降幅为 67.61%;其中 2016 年 7-9 月,公司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868.55 万元,较 2015 年 7-9 月增长 676.67 万元,增
幅为 30.87%。2016 年 1-9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下降的主
要原因为 2015 年同期公司转让涪南高速公司股权形成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33,013.04 万元以及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 2015 年收到建工控股支付的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由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
司支付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及 2009 年 12 月 31 日(股改基准日)前本公司及本公
司子公司离退休人员 2015 年 1-9 月的相关费用所致。
2016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4,943.41 万元,较 2015
年 1-9 月减少 100,854.17 万元;其中 2016 年 7-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为 50,774.28 万元,较 2015 年 7-9 月增长 87,892.16 万元。本公司 2016
年 1-9 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主要是由于工程施工项目占用资金和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以后本公司支付税费增加所致。本公司 2016 年 7-9 月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加大工程款回收力度,提供劳务收到的现
金增加所致。
2016 年 1-9 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0,031.57 万元,较 2015 年 1-9 月增长 4,867.22 万元,增幅为 32.10%。
(2)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稳定。公司的经
营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
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在400.37亿元至435.86
亿元之间,同比下降5.42%-13.1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87亿元至
3.15亿元之间,同比下降59.65%-63.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在2.76亿元至3.03亿元之间,同比增长11.76%-22.69%。本公司预计
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15年度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为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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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年度公司转让涪南高速公司股权确认投资收益33,013.04万元以及本公司及本公
司子公司2015年收到建工控股支付的2009年12月31日(股改基准日)至2014年12
月31日期间已由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及2009年12月31
日(股改基准日)前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离退休人员2015年度的相关费用确认
营业外收入共计21,754.84万元,使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大幅上升所致。本公司预
计2016年度营业利润、净利润较2015年度相应财务指标下降超过50%,提醒投资
者关注相关风险。(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五)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
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情况
2013年4月25日,经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以截至2012
年12月31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向股东以每股0.045元分配利润7,348.50万元,截至
2013年12月31日,上述股利已发放完毕。
2014年3月5日,经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以截至2013
年12月31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向股东以每股0.04元分配利润6,532.00万元,截至
2014年12月31日,上述股利已发放完毕。
2016年9月8日,经本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以截
至2016年6月30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向股东以每股0.15元分配利润24,495.00万
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股利已发放完毕。
3、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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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根据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重庆建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度如实现盈利并有
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当
年度实现盈利在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
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公司股本情况
与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前述
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
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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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配低于规定
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
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外部监事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
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
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4、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2016年9月8日,经本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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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首次公开
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直接持股的子公司共 24 家,具体情况如下:
1、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该公司前身为重庆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 2000 年 4 月改制设立为有限责任
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
资本为 10,000 万元,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 56 号,主营业务为房屋建筑
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320,353.67 万元,净资产为 16,976.12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3,912.62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414,255.22 万元,净资产为 17,555.99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1,178.27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前身为重庆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 1986 年 3 月,于 2002 年 1 月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30,000 万元,住所为渝中区袁家岗 1 号,该公司主营业
务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502,024.59 万元,净资产为 59,092.72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10,176.90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499,735.36 万元,净资产为 61,717.54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3,833.10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3、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前身为重庆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 1981 年 1 月,于 2007 年 7 月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10,000 万元,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54 号,主营
业务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149,083.28 万元,净资产为 13,4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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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3,476.03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158,134.91 万元,净资产为 13,650.97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768.60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5 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10,000 万元,住所为江北区建新南路 10 号,主
营业务为建筑工程施工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181,442.92 万元,净资产为 11,962.14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930.03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
为 187,274.09 万元,净资产为 11,435.97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538.18 万
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前身为重庆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 1982 年 2 月,于 2010 年 5 月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6,000 万元,住所为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 21 号,主营业
务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111,882.78 万元,净资产为 3,401.63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363.54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
为 95,402.77 万元,净资产为 3,230.74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170.89 万元。
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6、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该公司前身为重庆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 1985 年 5 月,于 2001 年 6 月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10,000 万元,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 69 号,
主营业务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252,071.14 万元,净资产为 15,302.66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5,715.67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277,600.03 万元,净资产为 15,852.02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1,431.57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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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4 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7,000 万元,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
路 164 号,主营业务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
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146,410.48 万元,净资产为 12,992.96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1,768.85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171,176.39 万元,净资产为 11,670.75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636.36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8、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该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住宅建设总公司,成立于 1981 年 11 月,于 2002 年 2
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 43 号,主营业务为房屋建
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317,533.23 万元,净资产为 25,466.94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8,241.71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333,182.40 万元,净资产为 26,655.37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2,503.71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9、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前身为重庆第二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成立于 1982 年 1 月,并于 2001
年 5 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02 年 2 月与重庆第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
并设立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
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30,000 万元,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中
山二路 99 号,主营业务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机电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311,446.49 万元,净资产为 28,914.67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5,728.66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304,793.19 万元,净资产为 32,687.61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3,604.69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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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8 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100 万元,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 4 号,主营业务
为公路工程施工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544,070.92 万元,净资产为 69,587.54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13,502.67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574,234.18 万元,净资产为 76,899.79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7,753.05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11、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前身为重庆建筑机械化工程总公司,成立于 1983 年 1 月,于 2005 年
3 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
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20,000 万元,住所为重庆市经开园北区金开大道 1596
号建工产业大厦 10 楼,主营业务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
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336,280.91 万元,净资产为 37,188.54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6,666.80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347,758.01 万元,净资产为 38,345.93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1,871.14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12、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9 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30,185 万元,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 8 号,
主营业务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714,781.83 万元,净资产为 51,201.29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6,613.66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756,181.11 万元,净资产为 51,154.01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1,905.53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13、重庆建工集团四川遂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1 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
资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207,500 万元,住所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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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街 2 号,主营业务为遂宁至资阳段高速公路的建设、投资及该路段公路的经营、
管理,主要生产经营地为四川省。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692,618.01 万元,净资产为
143,816.45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24,502.70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该公司总资产为 705,564.27 万元,净资产为 133,900.87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
润为-9,915.58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14、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
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住所为江津区珞璜工业园 B 区,主营业务
为制造、维修、销售建筑机械设备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237,901.82 万元,净资产为 26,875.04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1,226.73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255,442.77 万元,净资产为 24,822.47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15.94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15、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
该公司前身为重庆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9 月,于 2016 年
9 月更名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注册
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15,000 万元,住所为北部新区金开大道 1666 号附 2 号,主营
业务为销售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建筑材料等,本公司持有该公司
82.12%的股权,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 17.88%的股权,该公司主要
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185,456.10 万元,净资产为 36,615.82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6,776.62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175,023.46 万元,净资产为 37,279.50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2,905.01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16、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6 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10,000 万元,住所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
港功能区综合服务大楼 A 栋 16 楼,主营业务为仓储服务,货运代理,销售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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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装饰材料,建筑设备采购、代理销售及租赁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209,620.32 万元,净资产为 14,066.17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1,834.03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197,620.76 万元,净资产为 12,040.24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1,367.02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17、重庆建工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8 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4,480 万元,住所为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黄瓜山
中华梨村,主营业务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旅游产业发展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
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36,975.31 万元,净资产为 5,701.59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105.64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
为 43,973.94 万元,净资产为 5,633.08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68.51 万元。
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18、重庆科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9 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180 万元,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 69 号,
主营业务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1,572.34 万元,净资产为 799.17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104.28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
为 2,561.42 万元,净资产为 1,671.57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1.81 万元。
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19、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8 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
道 369 号锦绣华城 11 幢,主营业务为物业出租、出售,物业管理等,主要生产
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1,194.32 万元,净资产为 467.89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4.23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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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1,150.44 万元,净资产为 465.69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2.20 万元。以上
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2 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5,000 万元,住所为重庆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 1596
号,主营业务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62,649.13 万元,净资产为 11,165.38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2,355.22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56,216.06 万元,净资产为 11,761.77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1,026.02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1、重庆维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5 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100 万元,住所为重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 1598
号,主营业务为酒店管理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6,339.64 万元,净资产为-12,945.74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917.06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
为 5,659.88 万元,净资产为-13,418.76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473.02 万元。
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2、芜湖渝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
资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100 万元,住所为芜湖市弋江文津西路 199 号,
主营业务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芜湖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542.56 万元,净资产为 102.56 万
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0.88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551.68
万元,净资产为 103.68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1.43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
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3、重庆建工集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5 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两路寸滩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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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港区水港功能区 S10-6-1-6,主营业务为仓储服务,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销售农产品等,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904.34 万元,净资产为 817.62 万
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1.17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1,301.57
万元,净资产为 784.63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32.99 万元。以上财务资
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4、重庆市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该公司前身为重庆市水利电力建设公司,成立于 1990 年 6 月,于 2012 年 2
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30,180.33 万元,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59 号,主
营业务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重庆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152,435.05 万元,净资产为 26,483.92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3,436.90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
产为 174,872.24 万元,净资产为 29,364.80 万元;201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1,509.30
万元。以上财务资料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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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

1 购置大型施工设备项目 70,000.00 物流公司
重庆建工工业园(钢结构生产基
2 44,672.00 53,796.00 工业公司
地)一期工程项目
3 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165,000.00 本公司
合计 279,672.00 53,796.00
公司将按以上项目顺序进行投资。除补充公司营运资金项目外,其他两个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企业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公司取得募集资金后,将
对负责实施项目的子公司按项目募集资金计划使用额进行增资。在募集资金到位
前,根据计划开始建设的项目,负责项目实施的子公司将自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有权部门的立项核准或项目备案以及
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立项核准或项目备案文号 环评批复文号
本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 购置大型施工设备项目 不适用
审议批准
重庆建工工业园(钢结构生 津发改备案证号:309381C341110390
2 渝(津)环准[2010]03 号
产基地)一期工程项目 津发改产业[2009]第 11 号
本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 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不适用
审议批准
如果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少于募集资金计划使用额,公司及
负责实施项目的子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解决资金缺口。
本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公司将严格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
严格管理的原则,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从短期看,募集资金到位后,因公司净资产增加,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会出
现短期下降;从中期看,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均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随着项
目的建成和达产,公司的利润水平和营业收入都会有较大增长,净资产收益率和
盈利能力将会大幅提高;从长期看,募集资金投入使公司的自有资本规模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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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同时增强了公司的间接融资能力,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形成竞争优势,提
高公司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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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业务经营风险
1、资本运营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项目采取 BT 或 BOT 模式运作,虽然从事 BT、BOT 等
资本运营项目能够为企业创造持续稳定的收益,但资本运营项目存在难以准确预
计项目经济效益的特点,且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投资回收期也较长,经营资本运
营项目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若未能妥善评估、实施或处理资本运营项目,可
能使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 BT 模式运作的项目共 32 个;公司采用 BOT 模式运作
的项目共 2 个,分别为涪南高速公路 BOT 项目、遂资高速公路 BOT 项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涪南高速公路已基本竣工,并通车试运营,由于
运营初期车流量少而且要承担大额的财务费用,以致负责运营涪南高速公路 BOT
项目的涪南高速公司 2013 年度亏损 5,686.82 万元,2014 年度亏损 24,456.56 万
元,2015 年 1-6 月亏损 13,048.16 万元。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根据《重庆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让重庆建工涪
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权有关事宜的批复》(渝国资[2015]133 号),本公司已向
重庆高速转让了本公司持有的负责运营涪南高速公路 BOT 项目的涪南高速公司
100%的股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已不再运作涪南高速公路 BOT 项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遂资高速公路已基本竣工,并通车试运营,由于
运营初期车流量少而且要承担大额的财务费用,以致负责运营遂资高速公路 BOT
项目的遂资高速公司 2013 年度亏损 9,829.11 万元,2014 年度亏损 29,351.72 万
元,2015 年度亏损 24,502.70 万元,2016 年 1-6 月亏损 9,915.58 万元。
受上述两个 BOT 项目亏损的影响,本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营业利润、
净利润出现大幅下降。
因高速公路运营初期车流量少而且要承担大额的财务费用,预计遂资高速公
司在遂资高速公路 BOT 项目开始运营后的最初年份仍会出现较大金额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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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应期间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程度的不利影响。此外,本公司参股的通粤
高速采用 BOT 模式负责南川至贵州道真(重庆段)高速公路项目目前正在建设
中。由于一般高速公路通车初期车流量较小,通粤高速上述以 BOT 模式运营的
项目在经营初期预计会出现经营亏损,并对相应期间本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
程度的不利影响。公司报告期内采用 BT、BOT 模式运作的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
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的相关内容。
2、资产权属证书风险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共拥有总面积为 471,733.21
平方米的房产,其中,因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抵债房产和自建房产以及虽已办理
产权证书、但房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而存在瑕疵的房产面
积共计 14,625.64 平方米,占房产总面积的 3.10%。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
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共拥有总面积为 1,018,050.71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
已明确规划为道路绿化用地、住宅用地等,依据现有规划无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
面积共计 33,812.26 平方米,占土地总面积的 3.32%。公司房地产存在的上述瑕
疵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履行业务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工程施工合同按定价方式可分为可调价格合同和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
同依据实际工程量及工程施工时正在执行的定额标准进行结算,如材料价格及人
工单价的定额基价与有权部门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存在价差,可依据合同约定的
方式进行调整。劳动力成本上升、通货膨胀等因素对可调价格合同影响较小。
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以合同约定
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固定单价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和实际工程量
进行结算。
本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为可调价格合同,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以合同金额为统计口径,本公司正在履行的固定价格合同约占全部工
程施工合同总量的 49%,其中固定总价合同约占 7%,固定单价合同约占 42%。
本公司正在执行的固定价格合同在确定合同报价时就考虑了人工费、材料
费、机械使用费价格波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即工程合同价格包含人工费、材料
费、机械使用费价格上涨的影响。此外,本公司签订的固定价格合同一般约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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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要材料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后,应根据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由于本公司固定价格合同的合同金额是以预估成本为基础确定,预估的过程
涉及许多假设,包括对未来经济环境、劳动力成本、材料价格、人工及原料的取
得的假设等,若上述假设不正确,可能造成预估成本的偏差。固定价格合同在执
行过程中还可能受天气、技术问题等因素影响造成实际成本超过预估成本。此外,
若出现实际工作超过原定范围却无法获得客户相应补偿的情况,本公司可能会面
临项目成本增加、盈利减少的风险。
4、原材料供应的风险
本公司的建筑业务需要供货商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提供充足的原材料。虽然
本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发挥整体优势对主要原材料采取集中采购的模式,但也可
能因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加大原材料供应风险。由于我国与世界各国
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近年来,国际大宗原材料及能源产品市场价格的
波动使我国钢材等原材料价格也产生了波动。这种状况有可能使公司在原材料的
供应数量和成本控制方面面临复杂局面,从而可能导致本公司以较高价格获得足
够的原材料。本公司若未能按合理的商业条款及时取得足够的原材料,将会对本
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5、从事建筑行业相关业务存在的固有风险
工程施工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筑行业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受到政府
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监管。建筑行业的固有风险导致本
公司业务管理的难度较大,公司可能因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工作未完全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甚至可能因安全生产、
工程质量等事故遭受罚款、暂停或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对本公司业务经营、
声誉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政府亦有可能出台新的关于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以及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与政策,导致本公司相应的成本费用增加,从而对本公司的
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6、经营资质和许可证缺失的风险
本公司的业务经营需要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或许可证。本公司
必须遵守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以保持相关业务资格。若本公司违反相关法规,
导致本公司的经营资质和许可证将被暂停,甚至吊销,或者相关经营资质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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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证到期后不能及时续期,这些都将会直接影响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
7、诉讼风险
公司在实施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工期拖延导致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
责任、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因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
损害导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因不及时付款导致承担材料、人工费等清偿责任;
另一方面,可能存在因业主不及时结算或拖延付款导致公司产生应收账款请求确
认权和追索权。上述责任及确认权、追索权均可能导致潜在的诉讼风险,影响公
司的正常经营,也存在即使胜诉难以执行的风险,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仲裁申请人且尚
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标的金额共计 243,117.07 万元,作为被告/仲裁被申
请人且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标的金额共计 144,290.99 万元,分别约占公
司正在履行的工程施工合同总金额的 2.46%、1.46%。
1998 年本公司前身重庆海外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重庆建工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进行经营活动收尾,重庆海外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营
业执照及印章未立即注销。2002 年 11 月,本公司以重庆海外建筑工程承包有限
责任公司的名义与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规划部国家住房发展
与改造司签署了《以租代售房》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6.77 亿元。
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规划部国家住
房发展与改造司于 2005 年 5 月在阿尔及利亚向重庆海外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
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海外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预付款、材料
预付款 1,869,607,433.02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折合人民币约 18,696 万元,并与阿
尔及利亚银行公司、阿尔及利亚国民银行共同赔付履约保函 360,217,713.27 阿尔
及利亚第纳尔,折合人民币约 3,602 万元。诉讼期间,本公司在阿尔及利亚的银
行存款 3,497.48 万元被冻结,并就履约保函涉及的款项向原告赔付 1,848 万元。
2007 年底,阿尔及利亚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基本同意原告请求。
2007 年 12 月,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签订《阿尔及利亚项目转
让协议》,约定本公司将与上述项目相关的资产、负债及与该项目有关的全部风
险和收益转让给建工控股,上述项目转让手续已于 2007 年 12 月全部完成。2010
年 9 月,建工控股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上述诉讼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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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和开支由建工控股对公司足额补偿。
2016 年 3 月,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签订《阿尔及利亚项目转
让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工控股承担《阿尔及利亚项目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
负债及因此而产生诉讼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全部或有负债,并承诺因上述事项给本
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费用),由建工控股对本公司足额补偿。如阿尔及利亚
项目产生收益,由建工控股享有。2016 年 3 月,建工控股已出具承诺函,承诺
承担《阿尔及利亚项目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及因此而产生诉讼等因素可
能发生的全部或有负债,并足额补偿因上述事项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费
用)。阿尔及利亚项目所产生的收益,由建工控股享有。上述承诺已经重庆市国
资委批复同意。
(二)市场风险
1、受经济周期影响的风险
本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宏观经济环境和国民经济周期性波动紧密相关,
受国家宏观经济走势、产业政策调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城市化进程等因素的
影响较大。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和居民消费升级的重
要时期,经济体制的变革与持续的对外开放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
稳定发展。受益于国家采取的各项产业振兴计划,本公司的房屋建筑工程、基础
设施建设与投资等业务面临较好的发展机遇,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
长。但是,2013 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
额增长率呈下降趋势;同时,国家持续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这些因素都将对
本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的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建筑行业属于完全竞争性行业,企业数量众多,行业集中度低,市场竞争激
烈,行业整体利润水平偏低。同时,国内建筑市场仍存在无序竞争和不良竞争的
现象,这使国内建筑市场竞争愈加激烈。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的不断强化以及国家对建筑业节能、环保技术的大力倡导,行业内呈现资源向
优势企业集中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上优势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公
司可能面临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而导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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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公司建筑施工项目的业主大多按工程进度付款,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
发生由于业主拖延支付或付款能力不佳,导致进度付款不及时或应收账款发生坏
账损失的情况。本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3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353,274.06 万元、1,273,148.66
万元、1,038,950.04 万元和 929,359.89 万元。
公司属于建筑企业,主营业务主要为房屋建筑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
一方面建筑企业的房屋建筑工程业务的应收账款收款情况,受房地产行业的景气
程度影响较大。在房地产行业发展较快、房地产开发商效益显著的情况下,可能
降低建筑企业的应收款坏账损失比例。在房地产行业发展趋缓、房地产开发商效
益下降的情况下,可能增加施工企业的应收款坏账损失比例。另一方面建筑企业
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收款情况,受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影响较
大。在国家宏观经济快速增长,基础设施投资增速较快的情况下,可能降低建筑
企业的应收款坏账损失比例。在国家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基础设施投资增速下降
的情况下,可能增加施工企业的应收款坏账损失比例。2013 年以来,宏观经济
增速下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房屋建设及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放缓,将
可能增加公司的应收款坏账损失比例。
2、存货跌价准备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风险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 195.28 亿元,较 2015 年末
增长了 5.88%,其中:未结算工程账面价值为 184.32 亿元,占存货账面价值的
94.39%,较 2015 年末增长了 4.80%。存货增长主要原因系新增施工项目增多,
未结算工程增加所致。本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类型主要为可调价格合同和固定价格
合同。虽然本公司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充分考虑了原材料
价格波动、劳动力成本的变化、通货膨胀等因素,但仍可能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在
执行过程中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情形。如上述情形发生,本公司将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从而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业务规模受制于资金周转状况的风险
本公司所从事的工程承包业务通常具有合同金额较高、建设周期较长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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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点,BT、BOT 项目也均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因此,本公司除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大量借款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客户提供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来
推进工程进展。
与此同时,为确保本公司诚信履约并保证各类预付款能得到恰当的使用,业
主通常对其所提供资金的调用进行限制,并通常要求本公司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
的形式作为担保。由于本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具有上述特点,因此,本公司业务规
模的扩张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本公司资金周转状况的制约和影响。
4、融资风险
建筑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大量融资的支撑。近年
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公司融资额不断扩大,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处
于较高水平。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按母公司报表口径,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为 86.31%,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将限制公司的持续融资能力,并可能对公司的持
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本公司母公司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
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等组成,负债合计金额为 2,009,514.15 万元。其中短期借
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余额共计 772,600.00 万元,如果本
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公司将有可能存在现实的偿债风险。
5、短期偿债风险
由于建筑施工行业资金使用的特点,本公司所负债务多为流动负债。报告期
内,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如下:
财务指标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倍) 0.96 1.01 0.92 0.88
速动比率(倍) 0.57 0.62 0.52 0.53
公司短期偿债压力较大。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短期债务清偿压力
可能还会增加。若公司因应收账款回收率降低等因素而影响公司流动资产的变现
能力,则有可能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增加公司的偿债风险。若本公司发生工程
质量问题、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经济合同纠纷等,则可能增大公司的短期偿债负
担。
6、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我国政府颁布的税收法规和政策,本公司目前需缴纳包括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增值税等在内的多种税项,税收政策变动是影响本公司财务成果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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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等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及部分本公司子公司享受在报告期内按照 15%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第 113 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子公司新农村投资在报告期内享
受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子公司新农村投资从事
农林牧渔项目取得的经营所得在报告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发生变化,将对本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建
筑业等营业税纳税人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2016
年 5 月 1 日起,本公司新增工程项目不再缴纳营业税,适用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
定,若因国家上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本公司整体税负水平发生变化,将对本公司
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管理风险
1、控股股东控制的风险
建工控股目前持有本公司 86.03%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
成后,虽然其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仍将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目前本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这种股权结构的存在,使得控股股
东有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如
果控股股东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将对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
影响。
2、分、子公司管理控制的风险
本公司是一家拥有数十家分、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各分、子公司存在资源调
配、专业分工、内部竞争等问题;而且业务经营范围涉及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
施建设与投资等诸多领域,业务经营区域也从以重庆市为主,逐步扩展到西南各
省市,并向全国其他地区扩展,增加了跨地区管理、营销以及投资决策的难度。
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的拓展和经营模式的调整进一步增大了对分、子公司管理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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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协调的难度。上述情况有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并给公司的持续稳定发
展带来风险。
3、劳务分包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普遍采用委聘劳务分包商的方式解决施工队伍
问题,目前其构成主体是人数众多的农民工。本公司按照需求聘用劳务分包商来
为大型项目提供足够的劳动力,聘用劳务分包商大大提高了公司承接项目的能
力、减少了本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增强了公司履行合同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但
是,由于受经济形势、劳动就业形势、劳动力成本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务
用工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必然对劳务分包商的招工和运营成
本产生重大而直接的影响,从而对本公司的劳动用工数量和成本产生一定的间接
影响。若劳务分包商提供的劳务未能达到本公司的、或者合同给定的业务标准和
数量,则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损害本公司的声誉,并可能使
本公司承担诉讼及损害赔偿风险。
(五)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难以在本次发行当年产生效益,因此,预计本公司在发
行当年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将比发行前一年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公司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的金额较大,并将主要用于购置大型施工设备
项目、重庆建工工业园(钢结构生产基地)一期工程和补充公司营运资金项目。
该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盈利情况将对本公司未来几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较大的影响。虽然本公司所选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
性研究论证,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基础,且部分项目已开始实施;但是,
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历史和当前市场环境和技术水
准等因素做出的,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产业政策变化、技术进步、市
场供求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募集资金项目未能如期实施或实施效果与预期值
产生偏离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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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六)境外业务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本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于国内,海外业务比重较小,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年1-6月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海外业务收入 644.42 3,144.87 10,897.48 8,778.90
海外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 0.03% 0.07% 0.24% 0.18%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尚在执行的海外业务项目共
有 6 项,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均为工程分包方,工程总包方均为国内企业。上
述海外业务合同总金额为 79,863.26 万元,约占正在履行的全部工程施工合同的
0.81%,施工地点分别位于赤道几内亚、乍得、利比亚、斯里兰卡、阿尔及利亚、
苏丹。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海外业务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海外业务环境差异的风险
海外国家或地区在劳工政策、税务政策、环保要求、市场竞争、周期变化等
方面与国内环境都存在较大差异。本公司在积极拓展海外建筑市场的同时,也面
临本土化经营模式的风险。在国内经营和实践过程中已经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方
法,在很大程度上可能难以符合跨境经营的需要。
2、海外安全经营的风险
本公司海外业务主要分布在非洲、亚洲发展中国家,部分国家法律法规不健
全,当地治安状况较差,恐怖事件偶有发生。本公司可能需要支付较高的安全成
本以保护公司及个人的财产安全。
3、海外政治环境变化的风险
非洲等部分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其政治及经济状况通常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
素。非洲作为公司海外业务的重要地区,近年来包括利比亚在内的国家局势动荡,
多有战乱。如果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局势发生不利变化,或中国政府与相
关国家和地区政府之间在外交和经济关系方面发生摩擦或争端,将给本公司在相
关国家或地区的海外业务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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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一)发行人的重要合同
1、重要国内商务合同
(1)BT 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 BT 模式运作的项目相关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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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预计总 合同签订 合同履行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回购支付条款 工程内容
投资)(万 时间 情况
元)
重庆市城市建设
2007 年 12
嘉陵江滨江路牛角沱至滴 投资公司(现更名
本 公 2007 年 12 月 30 日前移交;回购期 月完工,
1 牛滴路 水岩段工程项目“BT”模式 为重庆市城市建 120,000.00 2006 年 8 月 公路施工
司 2 年。 2013 年完
投资建设总承包合同 设投资(集团)有
成回购。
限公司)
2010 年 5
月完工,
竣工时间 2009 年 12 月 31 日;通 2012 年末
重庆市城市建设
车后 30 日内支付 65%,竣工验收 完成竣工
重庆鱼洞长江大桥北引道 投资公司(现更名
鱼洞北引道二 后 30 日内支付至 80%,结算审计 决算,
2 (二期)工程 BT 模式投资 为重庆市城市建 本公司 44,775.00 2009 年 4 月 公路施工
期 完成后 30 日内支付至 95%,工程 2013 年根
建设合同 设投资(集团)有
档案移交基准日后 30 日内,付清 据决算结
限公司)
余款。 果完成竣
工账务处
理。
重庆西彭工业园
区建设开发有限 2009 年 11
重庆西彭工业园区三期农
公司(现更名为重 月完工,
3 西彭还建房 转非安置房工程 BT 建设项 本公司 10,000.00 2008 年 8 月 工期 12 个月;回购期 2 年。 房屋建设
庆西彭铝产业区 2016 年完
目合同
开发投资有限公 成回购。
司)
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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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预计总 合同签订 合同履行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回购支付条款 工程内容
投资)(万 时间 情况
元)
2009 年 12
奉节县朱衣河胡家坝消落
奉节县移民资产 2007 年 12 水利工程 月完工,
4 奉节朱依河 区生态环境整治工程 BT 模 本公司 24,074.55 工期 24 个月;回购期 2 年。
管理中心 月 建设 2016 年完
式投融资建设合同
成回购。
2010 年完
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道路 重庆市合川江城
2008 年 12 工,2013
5 合川片区道路 工程“BT”模式投资建设合 实业发展有限公 本公司 43,413.00 工期 12 个月;回购期 2 年。 公路施工
月 年完成回
同 司
购。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10 年完
彭州濛阳灾后 彭州市灾后重建投资建设 (授权彭州市兴 基础设施 工,2016
6 本公司 93,000.00 2009 年 5 月 建设期 3 年;回购期 3 年。
重建项目 框架协议书 彭建设投资经营 建设 年完成回
有限公司实施) 购。
工期 17 个月;工程结算办理完毕
并收到重庆建工申请支付后 60 日
2014 年完
轨道交通六号 重庆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二 重庆市轨道交通 2010 年 12 内支付至结算总合同价的 90%,政 基础设施
7 本公司 130,943.92 工,尚在
线二期 期 BT 一标段工程合同 (集团)有限公司 月 府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合同 建设
回购中。
价的 95%,剩余 5%质保期满后支
付。
本公司、 2012 年 5 月 30 日完工;验收合格
轨道交通六号线一期五里 中铁隧 且工程移交、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
轨道交通六号 重庆市轨道交通 2011 年 11 基础设施 尚未完
8 店公交换乘枢纽工程项目 道集团 19,000.00 60 日内支付 90%,政府审计完成
线一期 (集团)有限公司 月 建设 工。
BT 模式投资建设合同 有限公 后支付至 95%,尾款质保期满后支
司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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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预计总 合同签订 合同履行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回购支付条款 工程内容
投资)(万 时间 情况
元)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二
重庆市科学技术 2010 年 12 土建及安 2016 年完
9 重科院二期 期项目 BT 并建设总承包合 本公司 35,000.00 工期 18 个月;回购期 2 年。
研究院 月 装等 工。

平场、道
华科事业群第二生产基地 重庆市永川区兴 2013 年完
华科事业群基 路及厂房
10 工程“BT”模式投资建设合 永建设发展有限 本公司 100,000.00 2011 年 1 月 工期 12 个月;回购期 2 年。 工,尚在
地 等工程施
同 公司 回购中。

长寿北部新区北城大道(桃 重庆市长寿北部
2016 年完
11-1 长寿片区道路 新段)工程“BT”模式投资建 新城开发投资有 本公司 96,000.00 2011 年 1 月 工期 12 个月;回购期 3 个月。 公路施工
工。
设合同 限公司
2012 年完
晏家工业园区机电材料园 重庆市晏家工业
工,2015
11-2 长寿片区道路 东西大道道路及附属工程 园区建设发展有 本公司 25,000.00 2011 年 1 月 工期 8 个月;回购期 3 个月。 公路施工
年完成回
“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 限公司
购。
晏家工业园区机电材料园
重庆市晏家工业 2012 年完
渝巫路改扩建及附属工程
11-3 长寿片区道路 园区建设发展有 本公司 20,600.00 2011 年 1 月 工期 8 个月;回购期 3 个月。 公路施工 工,尚在
(一期)“BT”模式投资建设
限公司 回购中。
合同
成都高投中筑置
成都高新国际 房屋及基 2016 年完
成都高新国际生态总部园 业有限公司(现更
12 生态总部园(一 本公司 36,000.00 2010 年 1 月 工期 420 天;回购期 2 年。 础设施施 工,尚在
项目施工合同 名为成都高投长
期) 工 回购中。
岛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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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预计总 合同签订 合同履行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回购支付条款 工程内容
投资)(万 时间 情况
元)
重庆化工园区开
发建设有限责任
2016 年完
重庆化学园外 重庆化工园区外环公路工 公司(现更名为重 2010 年 11
13 本公司 33,000.00 工期 18 个月;回购期 2 年。 公路施工 工,尚在
环公路工程 程“BT”投资建设合同 庆长寿经济技术 月
回购中。
开发区开发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2009 年完
工期 36 个月;竣工验收并完成档
长寿长江大桥 重庆长寿长江公路大桥 BT 重庆交通旅游投 城建集 工,2014
14 25,263.11 2005 年 9 月 案与工程决算移交后 30 日内付清 路桥施工
工程 模式建设总承包合同 资集团有限公司 团 年完成回
合同价款。
购。
2011 年完
重庆荣昌工业园区基础设 重庆市兴荣国有
荣昌市政基础 城建集 基础设施 工,2015
15 施建设项目 BT 投资建设合 资产经营管理有 21,000.00 2008 年 1 月 回购期 2 年。
设施 BT 工程 团 建设 年完成回
同 限公司
购。
2011 年完
重庆西永微电子
西永微电子产 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 城建集 2008 年 10 基础设施 工,2015
16 产业园区开发有 95,000.00 工期 36 个月;竣工后一次支付。
业园 BT 融资建设总承包协议 团 月 建设 年完成回
限公司
购。
2012 年完
重庆中央公园 重庆中央公园平场土石方 重庆中央公园建
城建集 土石方工 工,2013
17 平基土石方项 工程 BT 融资工程(北区) 设发展有限责任 6,349.46 2011 年 8 月 工期 150 天;回购期 2 年。
团 程 年完成回
目 BT 模式融资建设施工合同 公司
购。
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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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预计总 合同签订 合同履行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回购支付条款 工程内容
投资)(万 时间 情况
元)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忠
重庆万州化学工
路复线(双河口至高峰段)
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2 年完
万忠路复线 AC 道路工程 A 段(边仙大桥至 城建集 2011 年 10
18 (现更名为重庆 15,290.86 工期 300 天;回购期 2 年。 公路施工 工,尚在
段工程 青杠塝立交)、C 段(青杠 团 月
万林投资发展有 回购中。
塝立交至檬子)项目投资建
限公司)
设与回购(BT)合同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忠 重庆万州化学工
路复线(双河口至高峰段) 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3 年完
万忠路复线 D 城建集 2011 年 11
19 道路工程 D 段(灵凤山隧 (现更名为重庆 50,514.46 工期 450 天;回购期 2 年。 公路施工 工,尚在
段 团 月
道)项目投资建设与回购 万林投资发展有 回购中。
(BT)合同 限公司)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忠
路复线(双河口至高峰段) 2012 年完
重庆万林投资发 城建集
20 万忠路复线 E 段 E 段道路工程(灵凤山隧道 11,604.67 2012 年 5 月 工期 300 天;回购期 2 年。 公路施工 工,尚在
展有限公司 团
至万忠路)项目投资建设与 回购中。
回购(BT)合同
安装公
重庆市巴南区 重庆市巴南区长江防洪护 堤防、隧 2012 年完
重庆市鱼道防洪 司、中铁
长江防洪护岸 岸综合整治二期工程(李家 道、道路、 工,2014
21 提工程建设有限 十五局 51,283.47 2009 年 8 月 工期 18 个月;回购期 2 年。
综合整治二期 沱段)BT 融资并建设总承 桥梁等工 年完成回
责任公司 集团有
工程 包合同 程施工 购。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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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预计总 合同签订 合同履行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回购支付条款 工程内容
投资)(万 时间 情况
元)
2010 年完
重庆市长寿区交
长寿至晏家连 BT 方式投资建设长寿至晏 桥梁公 工,2014
22 通基础设施开发 7,945.62 2007 年 8 月 工期 8 个月;回购期 32 个月 公路施工
接干道工程 家连接干道工程合同书 司 年完成回
有限公司
购。
2010 年完
重庆市永川区惠
永川区兴龙湖 桥梁公 工,2015
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建设发展有限 13,191.96 2009 年 7 月 工期 180 天;回购期 3 年。 园林施工
工程 司 年完成回
公司
购。
2015 年完
重庆雾都宾馆 重庆雾都宾馆改扩建项目 九建公 暂定
24 重庆雾都宾馆 2012 年 3 月 工期 9 个月;回购期 2 年。 土建施工 工,尚在
改扩建项目 BT 模式投资建设合同 司 15,000.00
回购中。
阆中嘉陵江四
阆中嘉陵江四桥、连接线 路桥、隧
桥、连接线(隧 四川省阆中交通 城建集 2012 年 11 尚未完
25 (隧道)及滨江南路项目 BT 110,000.00 36 个月;回购期 2 年。 道及相应
道)及滨江南路 建设有限公司 团 月 工。
模式投融资建设回购合同 市政设施
项目
重庆市双桥经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经开大 道路、给 2014 年完
重庆市宜居市政
26 开区经开大道 道建设工程项目融投资建 本公司 15,000.00 2013 年 3 月 12 个月;回购期 2 年 排水、综 工,尚在
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 设项目合同 合管线等 回购中。
武汉长江航运 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工程项
武汉长江航运中 2012 年 11 建安工程 合同已解
27 中心工程项目 目 BT 投融资建设合同及补 本公司 180,000.00 42 个月;回购期 24 个月
心实业有限公司 月 等 除。
(一期工程) 充协议
民生路长航小 民生路长航小区改扩建工 武汉长江航运中 2012 年 11 建安工程 合同已解
28 本公司 55,000.00 20 个月;回购期 2 年
区改扩建工程 程 BT 投融资建设合同 心实业有限公司 月 等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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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预计总 合同签订 合同履行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回购支付条款 工程内容
投资)(万 时间 情况
元)
桥梁、道
高家花园嘉陵 高家花园嘉陵江大桥复线 重庆市城市建设 路、照明、
2013 年 10 尚未完
29 江大桥复线桥 桥及高家花园立交工程 BT 投资(集团)有限 本公司 59,037.00 42 个月;回购期 2 年 防雷、交
月 工。
及立交工程 融资建设总承包合同 公司 通、景观
绿化等
物流港福光庙
物流港福光庙片区环境整 2014 年完
片区环境整治 四川天盈实业有 城建集 环境整治
30 治及道路建设项目投融资 12,456.01 2014 年 3 月 3 个月;回购期 3 年 工,尚在
及道路项目投 限责任公司 团 及道路
施工合同 回购中。
融资施工
省道 204 线过境
省道 204 线过境营山县城改
营山县城改线 营山县荣达公路 道路施工
线工程(营山县城——环路 市政交 尚未完
31 工程(营山县城 建设有限责任公 28,726.35 2014 年 8 月 24 个月;回购期 2 年 及附属工
南段工程)投资建设——移 通公司 工。
——环路南段 司 程
交(BT)合同
工程)
巴中市巴州城 巴中市巴州城区二期防洪 堤防、闸
水利公 尚未完
32 区二期防洪工 工程 BT+EPC 项目投资及建 巴中市水务局 61,000.00 2014 年 8 月 19 个月;回购期 3 年 坝、污水
司 工。
程 设合同 干管
注:就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工程项目(一期工程)和民生路长航小区改扩建工程 BT 项目,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1 月与发包方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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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OT 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BOT模式运作的项目共2个,相关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预计总
序 合同履行情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投资) 合同签订时间 收费期限 工程内容
号 况
(亿元)
2013 年 6 月部
分通车试运
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 遂宁市人民政府、
1 遂资高速公路 BOT 项目 遂资高速公司 69.58 2009年12月 收费期为27年335天 公路施工 营,2014 年基
阳段项目特许权协议 资阳市人民政府
本完工,全线
通车试运营。
重庆市涪陵至南川高速公 重 庆 市 交 通 委 员 2013 年 9 月通
2 涪南高速公路 BOT 项目 涪南高速公司 52.76 2009年5月 收费期为29年6个月 公路施工
路 BOT 项目特许权协议 会 车试运营。
合计 122.34
注:上述涪南高速公路BOT项目为涪南高速公司负责运作,因涪南高速公司全部股权于2015年6月转让给重庆高速,转让后该项目不再由本公司运作。
(3)报告期内履行的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公司方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主体 合同对方(发包方)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内容简介 合同履行情况
号 (万元)
(承包方)
“民心佳园”公共租赁住 暂定550日历日,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 暂定 承建“民心佳园”公共租赁住房建 2012 年完工,2014 年完成完工结
1 房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施 重庆建工 2010年7月 最终完工时间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10,000.00 设工程 算。
工总承包合同 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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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主体 合同对方(发包方)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内容简介 合同履行情况
号 (万元)
(承包方)
省道214线元阳(南沙)
元阳至绿春二级公路 承建省道214线元阳(南沙)至绿 2012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2 至绿春二级公路工程二 交建集团 105,601.56 2009年12月 18个月
建设指挥部 春二级公路工程二标段 结算。
标段施工合同协议书
云南 S212线蛮耗至金水
蛮耗至金水河二级公 云南 S212线蛮耗至金水河二级公 2012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3 河二级公路 A 标段合同 交建集团 90,299.94 2009年12月 540日历天
路建设指挥部 路 A 标段施工 结算。
协议书
昆仑碱业100万吨/年纯
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 2012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4 碱工程(第二标段化工 安装公司 65,581.00 2009年8月 503日历天 建筑工程及工艺装置安装工程
司 结算。
装置)施工合同
省道214线元阳(南沙)
元阳至绿春二级公路 按照指示开工至 承建省道214线元阳(南沙)至绿 2012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5 至绿春二级公路工程一 建工有限 62,948.05 2010年2月
建设指挥部 2011年6月30日 春二级公路工程第一标段工程 结算。
标段施工合同协议书
云南 S212线蛮耗至金水
蛮耗至金水河二级公 合同工期540日历 2015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6 河二级公路 B 标段合同 城建集团 62,430.69 2009年12月 蛮耗至金水河二级公路施工
路建设指挥部 天 结算。
协议书
海南洋浦大桥工程施工 儋州丹阳路桥建设投 2012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7 重庆建工 61,860.43 2010年5月 1095日历天 承建海南洋浦大桥工程
合同 资有限公司 结算。
天和大厦工程施工总承 重庆永德置业有限公 暂定
8 建工有限 2009年7月 暂定1095日历天 天河大厦建设工程施工 尚未完工。
包合同 司 60,000.00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承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二期
二期及配套工程区建设
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 及配套工程区建设项目(1.33平方 2011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9 项目(1.33平方公里地块 重庆建工 51,434.96 2010年5月 总工期150天
理有限公司 公里地块及2.245平方公里地块市 结算。
及2.245平方公里地块市
政工程施工)
政工程施工)合同
1-1-95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方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主体 合同对方(发包方)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内容简介 合同履行情况
号 (万元)
(承包方)
2009年11
重庆恒大城二期主体及 重庆恒大基宇置业有 月、2009年 恒大城二期主体及配套工程建设 2012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10 三建公司 5,1240.00 2009~2011年
配套工程施工合同 限公司 12月、2010 施工 结算。
年1月
川东道路发展项目西部
开发省际公路通道阿荣
旗至北海公路万源(陕 四川达陕高速公路有 2009年2月~2012 2012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11 交建集团 50,381.61 2008年11月 高速公路施工
川界)至达州(徐家坝) 限责任公司 年2月 结算。
段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施
工 D6合同段合同
重庆双福国际农贸城一
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 暂定
12 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 重庆建工 2010年9月 330日历天 工程总承包 尚未完工。
市场有限公司 70,000.00
包合同
昭通市昭通至巧家(金
塘)二级公路工程建设- 昭通市昭巧公路建设 约 工期18个月;回购 承建昭通市昭通至巧家(金塘)二 2011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13 建工有限 2010年1月
移交(BT)项目投资建 管理处 219,000.00 期3年 级公路工程 结算。
设-移交合同
昭通市昭通至彝良二级
公路(彝良至岔河联络
昭彝二级彝岔公路建 概算总投资 工期18个月,回购 昭通市昭通至彝良二级公路(彝良 2011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14 线)工程建设-移交(BT) 建工有限 2010年1月
设工程管理处 约96,000.00 期3年 至岔河联络线)工程 结算。
项目投资建设-移交合

中京国际贵阳北部 CBD 贵州博泰投资管理有 暂定 2011年5月~2014 中京国际贵阳北部 CBD 项目工程 尚未完工,部分工程处于停工状
15 重庆建工 2011年4月
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限公司 54,000 年3月 施工 态。
1-1-96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方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主体 合同对方(发包方)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内容简介 合同履行情况
号 (万元)
(承包方)
2011 年6月~2012 龙州湾云篆山水工租房项目工程,
龙州湾云篆山水公 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 暂定 2014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16 重庆建工 2011年6月 年 包括 A、B、C、D、E、F 组团建
租房项目施工合同 设有限公司 173,810 结算。
12月 筑物及地下车库等单位工程施工
弋江区弋江嘉园三期工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
17 重庆建工 100,885.80 2011年7月 每期工程为730天 弋江区弋江嘉园三期工程项目 尚未完工。
程项目施工合同 司
重庆海龙土地整治有 合同总工期为48 海龙村康居工程及楼宇工业园区 尚未完工,部分工程处于停工状
18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八建公司 暂定72,000 2011年12月
限公司 个月 工程施工 态。
重庆市南岸经开区丹回
2A 期660天,2B、重庆市南岸经开区丹回路滨江项
路滨江项目第2A、2B、 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
19 三建公司 52,937.17 2011年10月 2C 2D 期 目第2A、2B、2C、2D 期总包工程 2015 年完工,办理完毕完工结算。
2C、2D 期总包工程施工 公司
880天 施工
合同
重庆机床集团环保搬迁
工程——大型、精密、
重庆机床(集团)有限 暂定 合同工期为540个 建筑安装工程及相关配套和附属 2015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20 数控机床产业化基地建 重庆建工 2012年6月
责任公司 55,923.96 日历天 设施工程 结算。
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

重庆渝北木耳(空港乐
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 合同工期为480个 重庆渝北木耳(空港乐园)公共租 2016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21 重庆建工 暂定360,000 2012年3月
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日历日 赁住房建设工程施工 结算。
包合同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 重庆乐至置业发展有
22 重庆建工 暂定54,000 2012年1月 工期为26个月 晏家二期公租房工程施工 尚未完工。
同(晏家二期公租房) 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厦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 工期为760个日历
23 重庆建工 67,566.61 2012年5月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厦工程施工 尚未完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份有限公司 天
1-1-97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方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主体 合同对方(发包方)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内容简介 合同履行情况
号 (万元)
(承包方)
渝州宾馆商务区总体改 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 暂定 计划竣工时间为 渝州宾馆商务区总体改造工程施 2015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24 重庆建工 2012年8月
造工程施工合同 公司 67,250.00 2013年4月30日 工 结算。
中国重庆市人力资源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 工期为720个日历 中国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25 务产业园工程施工总承 重庆建工 88,603.67 2013年2月 尚未完工。
会保障局 天 工程一、二期工程
包合同
海南儋州重庆建工“重 工期总日历天数
26 重庆建工 儋州房地产 72,860.46 2013年11月 海南儋州重庆建工“重庆城”工程 尚未完工。
庆城”工程施工合同 1445天
广安市经济总部综合体
成都晋恒投资有限公 广安市经济总部综合体项目一标
27 项目一标段工程施工合 城建集团 120,000.00 2013年9月 730天(日历工期) 尚未完工。
司 段工程,建筑面积约60万平方米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东航
站区及第三跑道建设工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东航站区及第
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
28 程新建综合交通枢纽土 重庆建工 142,366.54 2013年7月 工期为869日历天 三跑道建设工程新建综合交通枢 尚未完工。

建施工及项目管理总承 纽土建施工
包工程合同
重庆轨道交通环线五童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 重庆轨道交通环线五童路车站、五
29 路车站、五里店车站及 重庆建工 54,942.78 2013年12月 工期912日历天 尚未完工。
团)有限公司 里店车站及区间隧道工程施工
区间隧道工程施工合同
开工日期:F1A、
达丰(重庆)电脑生产 F2A、F2B:2011
包含 F1A、F2A、F2B 厂房、设备
基地二期工程(F1A、 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 年5月20日,具体 2012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30 重庆建工 暂定58,000 2013年7月 房、地磅房、厂区道路等,房屋总
F2A、F2B)项目施工总 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以开工令为准。 结算。
建筑面积约18.4万平方米
承包合同 竣工日期:按需求
阶段竣工。
1-1-98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方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主体 合同对方(发包方)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内容简介 合同履行情况
号 (万元)
(承包方)
开工日期:2011年
达丰(重庆)电脑生产 9月25日,具体以 包含 F4、F6厂房及附属设施、厂
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 2014 年基本完工,正在办理完工
31 基地(F4、F6)项目施 重庆建工 暂定57,000 2013年7月 开工令为准。 区道路、待车场等,总建筑面积约
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结算。
工总承包合同 竣工日期:按需求 16.88万平方米。
阶段竣工。
开工日期:2011年 包含 F3、F5厂房及辅房、厂区道
达丰(重庆)电脑生产 8月20日,具体以 路、横一路、横二路、纵三路,管
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
32 基地(F3、F5)项目施 重庆建工 暂定63,000 2013年7月 开工令为准。 理用房1、2、3#楼及综保 B 区过 2013 年完工,办理完毕完工结算。
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工总承包合同 竣工日期:按需求 渡性综合楼扩建工程等,总建筑面
阶段竣工。 积约17.5万平方米。
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
“空港佳园”公共租赁住
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空港佳
房建设项目房屋建筑施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 暂定工期为1,095
33 重庆建工 暂定59,320 2014年1月 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房屋建 尚未完工。
工总承包工程(五标段)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日历日
筑施工总承包工程(五标段)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

贵州金源华府房开项目 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 贵州金沙县西洛乡村“金源华府项
34 重庆建工 暂定60,000 2014年3月 工期540日历天 2014 年完工,办理完毕完工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限公司 目”一期、二期施工
重庆轨道交通环线民安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 重庆轨道交通环线民安大道站及
35 大道站及区间隧道工程 重庆建工 58,574.70 2014年3月 工期730日历天 尚未完工。
团)有限公司 区间隧道工程施工
施工合同
1-1-99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方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主体 合同对方(发包方)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内容简介 合同履行情况
号 (万元)
(承包方)
重庆建工、
重庆轨道交通环线玉带
中铁五局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 重庆轨道交通环线玉带山车站、南
36 山车站、南桥寺车站及 66,256.02 2014年2月 工期730日历天 尚未完工。
(集团)有 团)有限公司 桥寺车站及区间隧道工程施工
区间隧道工程施工合同
限公司
重庆轨道交通环线弹子
石、涂山站及区间隧道 重庆轨道交通环线弹子石、涂山站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
37 (包括弹子石立交 F、 重庆建工 61,139.11 2014年2月 工期730日历天 及区间隧道(包括弹子石立交 F、 尚未完工。
团)有限公司
G、H 匝道)工程施工合 G、H 匝道)工程施工

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
一组团一期工程(二标 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 暂定 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项目一组
38 三建公司 2014年4月 工期400日历天 尚未完工。
段)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城股份有限公司 52,386.37 团一期工程二标段施工
包合同
泸州化工园区原料结构
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 泸州化工园区原料结构调整项目
39 调整项目建筑、安装工 安装公司 暂定56,000 2014年2月 工期345日历天 尚未完工。
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程施工合同
贵阳市南厂路都市新天 贵州恒力房地产开发 贵阳市南厂路都市新天地工程施
40 城建集团 暂定50,000 2014年1月 工期预计900天 尚未完工。
地工程建安工程合同 有限公司 工
贵阳市开阳县环保局片
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旺 贵州旺德置业有限公 贵阳市开阳县环保局片区棚户区 2016 年基本完工,尚未办理完工
41 城建集团 暂定100,000 2014年4月 工期540日历天
德时代广场)施工总承 司 改造项目(旺德时代广场)施工 结算。
包合同
1-1-100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方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主体 合同对方(发包方)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内容简介 合同履行情况
号 (万元)
(承包方)
重庆轨道交通环线涂山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 暂定 重庆轨道交通环线涂山车辆段土
42 车辆段土建及安装工程 重庆建工 2014年12月 工期1096日历天 尚未完工。
团)有限公司 73,633.53 建及安装工程施工
施工合同
高新区拓展区含谷安置
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 施工图示范围内土石方工程、地基
43 房一期工程 A 地块施工 重庆建工 58,600.69 2014年 730天 尚未完工。
集团有限公司 与基础工程等
合同
西南证券总部大楼工程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 暂定
44 施工总承包项目建设工 重庆建工 2015年4月 工期937日历天 西南证券总部大楼工程施工 尚未完工。
有限责任公司 90,350.27
程施工合同
重庆南川至贵州道真高
暂定 重庆南川至贵州道真高速公路(重
45 速公路(重庆段)施工 交建集团 通粤高速 2012年7月 工期3.5年 尚未完工。
296,262.98 庆段)施工
总承包合同
涪陵新区民安佳苑安置
涪陵新区民安佳苑安置房及周边
房及周边市政道路工程 重庆市涪陵区新区开 暂定
46 重庆建工 2015年8月 总工期640日历天 市政道路工程和涪陵城区第十八 尚未完工。
和涪陵城区第十八小学 发(集团)有限公司 98,474.00
小学校工程项目施工
校工程打包项目
一阶段工期459日
重庆金河天街中国西 历天;二阶段工期
重庆金河天街置地有 暂定 重庆金河天街中国西部黄金珠宝
47 部黄金珠宝国际交易结 四建公司 2015年6月 500日历天;三阶 尚未完工。
限公司 100,000.00 国际交易结算中心施工总承包
算中心施工总承包 段工期暂定450日
历天
重庆塑料光纤产业园一 十一建公 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 重庆塑料光纤产业园一期工程施
48 约50,000.00 2015年12月 1000日历天 尚未完工。
期工程施工总承包 司 业有限公司 工总承包工程
1-1-101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方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主体 合同对方(发包方)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内容简介 合同履行情况
号 (万元)
(承包方)
物流公司租赁涪南高速公司运营
暂定 20年,期满后双方 中心未用土地19.2亩及青草背大
49 仓储场地租赁建设合同 物流公司 涪南高速公司 2015年9月 合同已解除。
50,113.45 一致同意续租5年 桥南川段桥下土地(S103省道旁)
12.2亩共计31.4亩场地用于仓储
凤升水库主体工
程施工工期37个
月;凤升水库建成
验收投用后15年。
特许经营期满后,
可由项目建设运
营公司向彭水苗
凤升水库县级配套资金出资及工
族土家族自治县
水利公司 程建设、营运、管理;凤升水库建
人民政府申请延
重庆市彭水县凤升水库 (牵头人) 成投用后特许经营期内城镇供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 长特许经营;中标
50 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和 地 产 公 573,94.00 2015年8月 农村人畜供水、农业灌溉以及电站 尚未完工。
县人民政府 后六个月内开工
作(PPP)项目 司组成的 的运营管理;附加配置的彭水新城
建设配置土地彭
联合体 J-3地块132亩土地资源项目的物
水新城 J-3地块的
业开发
物业开发,并原则
上在3年内完成,
每年完成投资额
不低于2亿元,其
中开工建设后一
年内须达到房屋
预售条件
1-1-102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方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主体 合同对方(发包方)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内容简介 合同履行情况
号 (万元)
(承包方)
该道路工程南起三钢二支路城市
印象路口,从地下穿越建新东路,
江北区观音桥商圈东大 重庆观音桥商圈建设 暂定 其隧道走廊位于兴塔路、兴隆路以
51 交建集团 2016年4月 2008天 尚未完工。
道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 50,856.17 下,北至洋河北路黄泥磅立交。道
路全长约2.3公里,设计双向四车
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
重庆恒大金碧天下大三 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 暂定约 重庆恒大金碧天下大三期主体及
52 三建公司 2016年3月 360天 尚未完工。
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 限公司 52,000 配套建设工程
注:就仓储场地租赁建设合同,物流公司已于2016年6月与涪南高速公司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1、自2016年6月24日起,终止《仓储场地租赁建设合同》,物流
公司不再租赁涪南高速公司土地。2、在确保银行还贷及营运支出的前提下,涪南高速公司按照原合同规定,在签订本协议后按照涪南高速公司、物流公司双方协商的时限(2016
年12月31日前),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125,283,634元。
1-1-103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2、主要融资合同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主要融资合同如下:
公司方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对方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合同主体 (万元)
自本合同约定的
遂宁-资阳-眉山高
第一笔贷款提款
速公路遂宁至资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遂资高速公司 522,000 2010年3月 日起,至本合同
段项目人民币资金 四川省分行等
约定的最后一笔
银团贷款合同
贷款的还本日止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金融企 分期发行,期限5
2 重庆建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000 2011年11月
业债务融资工具承 年
销协议
2014年度第一期
发行10亿元,期
限 2014 年 4 月 24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日 ~ 2017 年 4 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3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重庆建工 180,000 2013年8月 24日,2015年度
有限公司
工具承销协议 第一期发行8亿
元,期限2015年2
月2日~2018年2
月2日
重庆建工集团股
2014 年 5 月 15
份有限公司2013年
4 重庆建工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2014年5月 日 ~ 2017 年 5 月
度非公开定向债务
15日
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2015 年 6 月 18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5 重庆建工 18,000.00 2015年6月 日~2016年12月
款合同 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
17日
2015 年 10 月 19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 重庆建工 19,000.00 2015年10月 日~2016年10月
合同 公司重庆分行
19日
2015 年 7 月 14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7 重庆建工 10,000.00 2015年7月 日 ~ 2016 年 7 月
合同 公司重庆分行
14日
2015 年 7 月 3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授信协议 重庆建工 35,000.00 2015年7月 日 ~ 2018 年 7 月
重庆较场口支行
29日
1-1-104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方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对方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合同主体 (万元)
2015 年 11 月 2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9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庆建工 31,000.00 2015年11月 日~2016年11月
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26日
2015 年 12 月 1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10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庆建工 12,000.00 2015年12月 日~2016年12月
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16日
2015 年 9 月 3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11 保理协议 重庆建工 12,000.00 2015年9月 日 ~ 2016 年 9 月
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15日
2015 年 10 月 3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12 保理协议 重庆建工 28,000.00 2015年10月 日~2016年10月
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16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3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庆建工 10,000.00 2015年9月 1年
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2015 年 9 月 2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庆建工 10,000.00 2015年9月 日 ~ 2016 年 9 月
重庆两江新区支行
29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5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庆建工 10,000.00 2015年9月 12个月
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庆建工 15,000.00 2015年10月 12个月
重庆渝北支行
2015 年 10 月 23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17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重庆建工 20,000.00 2015年10月 日~2016年10月
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22日
2015 年 12 月 31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
18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庆建工 16,000.00 2015年12月 日~2016年12月
公司江北支行
31日
2015 年 11 月 24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9 重庆建工 14,000.00 2015年11月 日~2016年11月
款合同 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
23日
2015 年 9 月 11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20 重庆建工 20,000.00 2015年9月 日 ~ 2016 年 9 月
款合同 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
10日
2016 年 6 月 1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21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物流公司 14,000 2016年6月 日 ~ 2017 年 6 月
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16日
1-1-105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方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对方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合同主体 (万元)
重庆银行(最高额) 2016 年 4 月 15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授信业务项下流动 重庆建工 19,000.00 2016年4月 日 ~ 2017 年 4 月
文化宫支行
资金贷款合同 15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23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庆建工 20,000.00 2016年6月 12个月
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24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庆建工 12,000.00 2016年3月 12个月
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2016 年 5 月 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25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庆建工 30,000.00 2016年5月 日 ~ 2017 年 5 月
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12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2016年6月6日~
26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庆建工 18,000.00 2016年6月
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2017年6月5日
2016 年 5 月 1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庆建工 22,000.00 2016年5月 日 ~ 2017 年 5 月
重庆分行
18日
2016 年 4 月 2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庆建工 10,000.00 2016年4月 日 ~ 2018 年 4 月
大坪支行
21日
2016 年 5 月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庆建工 28,000.00 2016年5月 日 ~ 2018 年 5 月
大坪支行
11日
2016 年 4 月 15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0 重庆建工 11,000.00 2016年4月 日 ~ 2017 年 4 月
款合同 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
14日
2016 年 6 月 29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1 重庆建工 12,000.00 2016年6月 日 ~ 2017 年 6 月
款合同 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
28日
2016 年 4 月 27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重庆建工 18,000.00 2016年4月 日 ~ 2017 年 4 月
款合同 重庆分行
26日
(二)发行人的对外担保情况
2013年7月10日,本公司、重庆高速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
资金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通粤高速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借款(从2013年7月10日至2043年7月10日止)
1-1-106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
提供担保。本公司作为保证人就借款人通粤高速偿付主合同项下30,100万元借款本金
及其衍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重庆南川至贵州道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建成后,在通行费收入可覆盖项
目贷款本息,且根据实际通行费收入测算的担保能力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要求的前提下,经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可适当调减担保人保证担保
额度;如通行费收入无法覆盖项目贷款本息,同时担保人已担保额度无法满足国家
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制边界要求,担保人需调增保证担保额度,具体额度以国
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测算结果为准。
此项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2016年6月30日,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情况。
(三)发行人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和仲裁如
下:
1、重庆建工
(1)2012年3月16日,原告重庆建工因“红牌楼广场工程”项目工程款纠纷,
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劲力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
1,783万元、违约金178.3万元及746.01万元滞纳金,请求判令被告四川劲力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7月13日,四川省永合实业有
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重庆建工向反诉原告赔
偿因其工程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90.16万元;支付审计费用165.07万元;支付代
垫费用16.57万元。此后,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反诉被
告重庆建工向反诉原告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开具数额为736.75万元的发票;请求
判令由反诉被告重庆建工承担反诉原告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因处理红牌楼广场
地下室渗水问题产生的全部费用(预估1500万元),包含维修费、维修方案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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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评估费等。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原《民事反诉状》
中诉讼请求第2项“请求判令反诉被告重庆建工向反诉原告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
支付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165.07万元”为:请求判令反诉被告重庆建工向反诉原告支
付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188.98万元。2014年2月,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
被申请人四川省中冶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红牌楼广场一期工程监理单位)、
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红牌楼广场二期工程监理单位)、中国建筑西南勘
察设计研究院(红牌楼广场工程地勘单位)为本案中第三人。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
理中。
(2)2014年2月7日,原告重庆建工因“保亭上观园住宅小区工程II标段”项目
工程款纠纷,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保亭森田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3,900万元。2016年5月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以(2014)海南一中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保亭森田实业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建工工程款1,642.44万元;2、
驳回原告重庆建工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6月5日,重庆建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保亭森田实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支付被一审判决扣减的工程款513.50万元;2、判令被上诉人保亭森田
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暂计至上诉人起
诉前约260万元)。2016年8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琼民终209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4)
海南一中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发回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6
年11月,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6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保亭森田实业有限公司就本案向原
告 重 庆 建工支付人民币 15,500,000元整,先由法院从该案已冻结的账户中划拨
12,500,000元给原告重庆建工,原告重庆建工收到该款项后五日内开据足额发票后五
日 内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原告重庆建工;如到期未足额支付,则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
金额的0.2%向原告重庆建工支付逾期未付款违约金及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
双方合同履约完毕,再无涉及任何工程结算及工程回访保修问题;二、原告重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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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三、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盖章及被告保亭森田实业有限公
司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2015)保民初字第280号案申请撤诉并由双方
当事人收到法院同意撤诉的裁定书后生效。被告保亭森田实业有限公司不得就
(2015)保民初字第280号案中所附事项向原告重庆建工主张任何权利,不得就该案
重新起诉。
(3)2015年1月,原告云南昆耀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
付钢材款1,055.30万元;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4年12月9日止产生的利
息195.41万元;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钢材款1,055.30万元为基数的从2014年
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调30%计算);请
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万元。2015年5月6日,
云南禧运贸易有限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作为原告参加
原告云南昆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向两原告云南昆耀贸易
有限公司、云南禧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4年11月26日止产生的利息195.41万
元。2015年6月26日,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云南昆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755.90万元;由被告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
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昆耀贸易有限公司、云南禧运贸易有限公
司支付截止2014年11月26日止的违约金195.41万元;由被告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
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昆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以1,055.30万
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7日计算至2015年2月11日止;以755.90万元为基数,从2015
年2月12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违约
金。2015年7月31日,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重庆建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
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请求。2015年12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维持(2015)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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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四项;2、变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昆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由被告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昆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以1,055.30万元为基数,从
2014年11月27日计算至2015年2月11日止;以755.9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2日计
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违约金变更为:由
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昆耀贸易有限公
司支付以1,050.9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7日计算至2015年2月11日止;以755.90
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2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上浮30%计算的违约金;3、驳回云南昆耀贸易有限公司、云南禧运贸易有限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4)2015年5月,原告重庆建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1#、2#、3#、
4#、5#、7#、8#楼的质保金共计169.7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立案止)5.06万
元,该利息应当支付至付清上述款项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68.68万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月30日起暂计至立案时止)20.45万元,该利息应当支
付至付清上述工程款止;请求判令原告的上述工程款对上述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5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成民保字第806-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对被告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浣沙路64号天
府江南B区商业中心1号楼的3楼至4楼301号(酒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5
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5)2015年5月,原告重庆建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
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
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解除原告重庆建工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
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岗景峰豪庭商住区);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
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重庆建工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91.00万元、
停工损失1,062.64万元、利息68.87万元(以1,091.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8日开
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的利率,计算至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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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开发公司实际清偿止,现暂计至2015年5月7日);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富冠实业投
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支付的上述工程
款、违约金及停工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6)2015年7月,原告重庆建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起诉被告贵州省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
程款人民币2,215.03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
以欠付的工程款2,215.03万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为标准,支付自
2013年10月30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17日为280.96万
元);2、以欠付的工程款2,215.03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7月17日为415.32万元);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购置电力设施的费用人民币15.60万元。2016
年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建工支付
工程款1,416.44万元(包含保修金218.16万元);2、由被告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建工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含保修金)利息(利
息计算方式为:1、工程款利息从2013年10月3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数
额1,198.2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2、保修金
利息从2014年11月9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保修金218.1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并承担拖欠额度万分之三的违约金0.36万元;3、
由被告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建工支付其
已垫付的购置电力设施费用15.60万元;4、驳回重庆建工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3
月29日,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高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
决书,正确认定本案合同效力,并认定二期工程价款下浮7%和被上诉人重庆建工工
期延误应罚款的事实,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此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7)2015年8月26日,原告重庆建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起诉被告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合同义务,依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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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相关材料和手续对海南美龙生态园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支付工程款
13,186.47万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因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
工期不断延期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8月约为2,800万元。2015年8月3
日,重庆建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海南美
龙投资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15,0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
中。
(8)2015年9月,原告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南
省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建工海南分公司、重庆建工,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建
工海南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47.46万元,利息164.81万元;请求判决被告
重庆建工海南分公司向原告返还工程质保金192.32万元,利息9.62万元;请求判决被
告重庆建工海南分公司向原告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50万元,利息6.66万元;请求判决
被告重庆建工对上述工程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及它们的利息的支付及返还承担
连带责任。2016年5月3日,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2005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重庆建工海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74,564.7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以9,174,564.75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23日起计付至2014年9月18日;以
8,674,564.75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19日起计付至2015年2月16日;以8,474,564.75元
为本金,从2015年2月17日起计付至2015年9月24日);二、被告重庆建工海南分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
元;三、被告重庆建工海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广东航
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923,201.5元;四、被告重庆建工对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海
南分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6月23日,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海南分公司向海南省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
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此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9)2015年9月,原告刘成凤因借款合同纠纷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被告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艾若,请求判令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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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艾若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请求判令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分
公司、艾若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16.82万元(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9月15日,利
息按月利率2%计算)及从2015年9月16日至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艾若三
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请求判令重庆建工、重庆
建工云南分公司、艾若三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50万元。2016年7月7日,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民三初字第506号判决如下:1、被告艾若、
被告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成凤归还借款本金人民
币1,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
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重庆建工对被告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不能偿
还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刘成凤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8月3日,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重庆建工、上诉人二(原审被告)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向云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
民三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此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10)2015年9月,原告刘成凤因借款合同纠纷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被告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艾若,请求判令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
分公司、艾若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请求判令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分
公司、艾若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40.18万元(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9月15日,利
息按月利率2%计算)及从2015年9月16日至三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
按月利率2%计算);请求判令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艾若三被告承担原告
实现债权的费用60万元。2016年7月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
民三初字第507号判决如下:1、被告艾若、被告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起
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成凤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
方式: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
重庆建工对被告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3、驳回原
告刘成凤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8月3日,上诉人一(原审被告)重庆建工、上诉
人二(原审被告)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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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此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11)2015年8月,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建工、市政二公司,请求:判令两被
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万元(最终以核定金额为准),并承担资金利息。此案目
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12)2016年3月14日,申请人重庆建工因渝北区木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平基土
石方工程工程款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重庆市
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申请人重庆建工增加工程款1,436.71万元。
2016年4月15日,由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字第611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重庆
建工支付增加工程款1,221.20万元,余款215.51万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
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13)2016年5月,原告重庆建工因工程款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
判决:1、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
司向原告重庆建工支付尚欠工程款及保修金3,618.90万元,利息暂计680.48万元(利
息以3,618.90万元为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计算至付清之日
止),暂合计4,299.37万元;2、判决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
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建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96.29万元(违约
金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为标准,从2013年1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止);3、判决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
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建工支付履约保证80万元,利息暂计为22.05万元(利息自2011年
10月9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随本清),暂合计102.05万元。该案
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14)2016年3月,原告骆建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通市开发
区法院起诉被告住建公司、重庆建工、南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阴金科置
业发展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之“四、发行人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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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公司”的相关内容。
2、二建公司
(1)2013年12月,原告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因债务转让及清偿协议纠纷
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二建公司,请求
判令被告二建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转让的债务人民币884.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265.23万元;判令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钢材款313.14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
130.00万元及利息;判令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2014年12月18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
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
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2012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
月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驳回原告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1月,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维
持(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2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建公司立即向上诉人(原
审原告)清偿债务人民币884.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5.23万元;(2)被上诉
人(原审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上诉人(原审原告)支付钢材
款313.1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
计算);(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5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冀民二终字第
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
第00027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5年12月31日,石
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石民三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二
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欠款884.10
万元及违约金265.23万元;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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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30万元、钢材款313.14万元(合计443.14万元)
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至付清之日止)。2016年1月,二建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
撤销重审一审判决;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5
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冀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
二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后,二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
撤销(2015)石民三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及(2016)冀民终203号民事判
决书内容,依法重审本案。2016年9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
最高法民申2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二建公司的再审申请。
(2)2014年2月,原告二建公司因“勇拓蓝澳岛项目”工程款纠纷,向重庆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
支付工程欠款7,178.56万元、利息95.53万元,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162.40万元及延期施工期间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691.67万元,以上费用合计8,128.15
万元。2015年8月14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05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
30日前支付给二建公司工程进度款2,470万元。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3)2014年4月,原告重庆德赛物资有限公司因“四川平昌县荣欣两江国际4、
5、6号楼项目”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二建公司,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所欠款项1,648.84万元,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4年4月1日起至贷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每天10,841.56元计算
的资金占用损失。2014年4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渝一中法民保字
第000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二建公司所有的价值1,660万元的财产。
2015年9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90号判决如
下:被告二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德赛物资有限公司货款及资
金占用损失1,500万元,并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28万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6%)的四倍向原告重庆
德赛物资有限公司计付利息,利随本清;驳回原告重庆德赛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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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请求。2015年10月,二建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4)
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2016年5月17日,重庆市高
级人民法院以(2016)渝民终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决:驳回二建公司的上诉,各方当
事人按原判决执行。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4)2014年5月,原告二建公司因“天邻风景二期工程(一标段)”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周才银,请求判令被告周才银与原告办
理工程款收支财务结算;判令被告周才银承担原告超额支付的各种款项人民币
1,447.80万元,并由被告将该款支付原告。2016年10月12日,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
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二建公司的诉讼
请求。2016年11月3日,上诉人(原审原告)二建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请求判令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
判决书,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周才银返还上
诉人二建公司超额支付的各种款项9,289,437.51元,并以9,289,437.51元为基数从2014
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5)2015年5月,原告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起诉被告巴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44.08万
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停窝工损失暂定金额1947.73万元;请求判令原告的工
程价款对涉案工程的拍卖、折价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2015年6月,申请人二建公
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44.08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62.03万元
及利息74.18万元(最终应付工程款按已完工程量的造价鉴定结论计算,利息从被申
请人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时间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申请
人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74.18万元),同时请求对工程款优先受偿;将原诉讼请
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停窝工损失暂定金额1947.7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申请人
支付因其违约、工程停窝工及其他事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210.93万元;增加诉讼请
求“判令被申请人巴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10万元及利息
8.60万元(利息从应退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巴中市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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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8.06万元)。2015年6月,申请人二建公
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二、第三被告并就申请人对本案被告巴中市荣新置业发
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6)2016年4月,原告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峨眉山市
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投资有
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二建公司工
程款918.83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
息(暂计至2016年4月27日约为259.20万元);2、判令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
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二建公司履约保证金5万元;3、判令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投
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前述两项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
任。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7)2016年5月,原告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大足区人
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重
庆兆德雍山湖一期一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2、被告重庆逸
悦置地有限公司向原告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592.81万元,并以1,592.81万元为计
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
用损失;3、被告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向原告二建公司支付延期施工期间给原告二
建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105.73万元(从2015年5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1日),
并以105.73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5月11日
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从2015年5月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1日暂计5.22万元);4、
被告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利息15.88万元;5、被告重庆逸悦置地
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文明施工费用50万元;6、被告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支
付原告二建公司的工程逾期利润120万元;7、原告二建公司的工程价款对涉案工程
的拍卖、折价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8)2016年5月,原告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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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承担违约金、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机械设备租金损失等费用共计3,087.34万
元。2016年8月10日,反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申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二建公司向反诉人重庆勇拓地
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3、三建公司
(1)2009年11月11日,原告三建公司因“上佳.双子鑫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纪芳、
吴胜勇,请求法院判令重庆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返
还保证金、支付平基土石方工程款及相关的违约金和利息,并确认原告对上述款项
的优先受偿权。同时请求判令张纪芳、吴胜勇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0
年12月1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28号判决书判
决如下:被告重庆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95.76万元、返还保
证金280万元、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被告吴胜勇对上述重庆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重庆铭久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上述重庆上佳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在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重庆上佳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欠付工程款1,785.26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2011年1月7日,重庆
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中级人民法
院(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28号判决书有关违约金内容并依法改判。2011年7月
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75号判决书维持原判,此案
正在执行中。
(2)2012年7月17日,申请人三建公司因“重庆长江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搬迁项
目A区二期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
决被申请人重庆长江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045.62万元(包括到期质保金
408.16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62.89万元;裁决被申请人从2012年7月17日起继
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最终完全付清款项为止。2013年2月4日,由重庆仲裁委
员会(2012)渝仲字第563号裁决书裁决:重庆长江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
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三建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包括质保金)共计1,038.40万元;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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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以下逾期付款利息:以928.83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完全付清上述第(一)裁决的项款为止;
以116.79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
期付款利息,直至完全付清上述第(一)裁决的项款为止。2012年3月三建公司向重
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三建公司与被申
请人重庆长江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依据
(2012)渝仲字第563号裁决书确认重庆长江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三建公司的工
程款、仲裁费、逾期付款利息;具体付款方式如下:2013年4月23日前支付300万元,
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
日前支付250万元,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下的款项。此案目
前正在执行中。
(3)2013年3月18日,原告三建公司因“兰波红城丽景二期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解除
原告、被告于2009年8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
应收工程款4,537万元,返还原告保证金1,200万元,逾期支付违约金2,300万元(截至
诉状载明的起诉之日,最终数据以按约据实结算为准)。2013年6月18日,重庆市第
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经重庆市第五中
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三建公司与被告重庆兰波房
屋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解除;原告三建公司与被告重庆
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施工合同关系中被告仅欠原告工程款(不含安装工程款)
共计4,945万元,被告就本施工合同不再欠原告其他任何款项,其中2,250万元在被告
未如期支付的情况下,不再另行支付利息或违约金;被告在2013年7月15日前向原告
支付1,000万元;被告在2013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945万元。此案目前正在执行
中。
(4)2013年3月30日,原告贺余武因“遂资高速公路TJ1-1工区路基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杨波和三建公司,请求判令依法确认2010
年12月10日原告与杨波个人所签订的遂资高速公路TJ1-1工区路基工程协议无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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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价款按中标清单价格进行结算;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200万元
(按定额以最后结算为准);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60万元及损失;判令被告承担延迟
付款的资金利息。2013年9月22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遂中民初
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杨波给付贺余武工程款(含措施费)人民币316.89
万元,三建公司在未付杨波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由杨波退还贺余武工程
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驳回贺余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5)2015年6月,申请人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重庆千方交通信息产
业园一期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
决被申请人三建公司向申请人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2015年7月,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反请求申
请:1、请求仲裁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反请求申
请人三建公司的工程款211.96万元,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反请求申请人从2015
年2月4日工程竣工交付之日起至付清该款时为止的利息损失(以所欠工程款数额
211.96万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2、请求仲裁裁决反请求被申
请人因延期支付进度款,赔偿给反请求申请人造成的利息损失180.67万元;3、请求
仲裁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因延期支付进度款,赔偿给反请求申请人造成的赔偿原材
料供应商(钢材、砼)的补偿金、违约金279.05万元;4、请求仲裁裁决反请求被申
请人因延误工期,赔偿给反请求申请人造成的工期延长部分(综合验收工期延误536
天)的塔吊、钢管、扣件等设备租金损失156.49万元;5、请求仲裁裁决反请求被申
请人因延误工期,赔偿给反请求申请人造成工期延长部分(综合验收工期延误536天)
的人工工资损失302.14万元。以上综合合计请求数额为1130.32万元。此案目前正在
仲裁审理中。
(6)2015年9月17日,原告翁洪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云南省昭通市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三建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00万元(以最后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并自2012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0万元。
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7)2016年5月,原告三建公司因垫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追偿权纠纷,向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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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仵家驹、仵兆庆、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请求判令:1、被告仵家驹和被告仵兆庆立即连带向原告三建公司支付原告三建公司
垫付款3,032.34万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200万元;2、被告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和被告仵家驹在本金1,203.19万元及其利息633.48万元(以1,203.19万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18%从2013年7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此案
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4、四建公司
(1)2013年12月25日,原告潍坊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潍坊高新
区银通社区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四建公司和中商融
通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潍坊高新区银通社
区项目施工合同》,判令被告四建公司向原告承担罚款1,480.44万元及工期延误造成
的各项经济损失2,000万元(暂定值,具体损失待进行鉴定后确定)。2013年12月25
日,原告潍坊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潍坊高新区渭水苑项目”施工合
同纠纷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四建公司和中商融通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
令解除原告潍坊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两被告四建公司和中商融通投资
有限公司签订的《潍坊高新区渭水苑项目施工合同》;判令被告四建公司向原告潍坊
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罚款465.3万元及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500万元(暂定值,具体损失待进行鉴定后确定)。201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潍坊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调解协议:1、三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山东华诺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盛
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四建公司施工的工程结算(工程名称为潍坊高新区
银通社区项目、渭水苑二期项目;工程内容为按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已施工完成的
主体及部分装饰((除渝远装饰装饰工程外)、安装工程)进行了审核,三方当事人
一致认可委托的两家中介机构对上述工程的工程造价结算出具的审核报告全部内
容,并确认上述工程结算金额36,988.16万元为上述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2、三方当
事人确认潍坊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累计已支付33,103.50万元,其中(1)
2014年前支付25,886.55万元,(2)2014年春节前潍坊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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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代付款6,445.92万元,(3)代付应由四建公司支付的部分水电费、回弹费、审计费、
维修费等共计388.16万元(潍坊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时提供审计和质量
整改费发票给四建公司),(4)代付四建公司应缴纳税金382.86万元,尚欠工程尾款
3,884.66万元;3、三方当事人以2014年春节前中商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报送、潍坊高
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付款的《银通社区和渭水苑工程对外未付工程款债
务明细表》为依据,盖章确认上述尾款为截止三方当事人确认之日所有工程外欠债
务的金额;三方当事人应对此明细表内容的真实全面准确性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商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同时对上述工程的所有对外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本协议盖
章签字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三方当事人完成本次工程尾款支付;4、此次付款所有收款
单位必须出具相应发票、完善交接相应技术档案资料后才能付款,否则不予付款,
三方当事人共同督促收款单位在收款前出具相应的成本发票和结算资料、技术档案
资料并补齐以前的发票;5、中商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建公司对已完工程不再承担
质保维修的费用;6、四建公司、中商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无条件配合工程招标、备案、
资料交接等一切手续的办理,潍坊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提前五个工作
日通知;7、对于潍坊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工程款,中商融通
投资有限公司对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应收取5%的管理费用自愿放弃;8、三方当事人
关于银通社区和渭水苑的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履行、关于银通社区和渭水苑的工程纠
纷就此全部结清,互不追究责任,再无其他争议。
(2)2014年6月10日,原告四建公司因“松山化工厂旧城改造项目二期一标段
(10-12#)”及“蓝溪谷地三期一标段(13、14#、37-42#楼及5#车库)”建筑工程合
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景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判
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四建公司工程款及工程保修金共计1,030.52万元;判令被告立即
支付原告四建公司2014年5月7日前所拖欠工程款及工程保修金的利息和违约金共计
597.34万元;判令被告从2014年5月8日起以1,030.52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
八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日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渝一中法民保
字第000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重庆景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0
万元的财产和原告四建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2015年9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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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景康置
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四
建公司支付利息。从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以178.27万元为基数计算;
从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以104.68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3年1月6日起
至2015年4月27日止,以205.12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14
日止,以43.39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以102.56万元
为基数计算;2、被告重庆景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建
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90.5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5月15
日起至付清时止,以90.52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利息;3、被告重庆景康置业发展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四
建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以143.27万元为基数计算;
从2013年2月1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以39.37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3年2月10日起至
2013年4月29日止以913.61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3年5月30日止
以613.61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以1,039.90万元为基
数计算;从2013年6月8日起至2013年7月25日止以939.90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3年7
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以839.90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3
年11月12日止以789.90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以
639.90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以439.90万元为基
数计算;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以139.90万元为基数计算;4、驳回
原告四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11月,原审被告重庆景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一中院(2014)渝一中法民
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016
年7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第三
项;2、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3、重庆景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四建公司支付利息。从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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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止,以178.27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以
143.27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以102.15万元为基数
计算;从2013年1月6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以205.12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4
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以43.39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1月6日起至2015
年5月14日止以102.56万元为基数计算;4、重庆景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五日内向四建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71.29万元,并以71.2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向四建公司支付利息;5、
驳回四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3)2016年1月6日,原告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广元市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被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广元东
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建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4,434.99万元,其中有争
议部分的工程款以鉴定为准;2、被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
程款额自2013年1月16日至付清为止的资金利息,其中截止2015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
利息为1,963.47万元;3、被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225.70万元及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算至实际全部退还时为止)。此后,
原告四建公司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元东合
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624.16
万元的财产或存款。2016年3月16日,原告四建公司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变更
诉讼请求申请,请求:1、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下欠工程款“4,434.99”万元变更
为:5,248.34万元;2、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资金占用利息“1,963.47”万元变更为:
1,000万元。2016年3月16日,反诉人(本诉被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申请,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四建公司向
反诉人(本诉被告)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326.46
万元、工程交付逾期违约金140万元、违约违法分包违约金1,027.75万元,共计1,494.21
万元。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5、七建公司
(1)2012年10月15日,原告七建公司因“重庆曼哈顿一期项目第四标段”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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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请求对双方争议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判令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工程
进度款3,988.7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被告支付已结算土石方工程款134.01万元及相
应利息,两项总计4,122.71万元;请求确认原告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李九路南
侧的重庆曼哈顿一期项目第四标段工程26#、27#、28#、29#、30#、31#、32#楼、1#、
2#车库折价款、拍卖款具有优先受偿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五
中法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裁定书,同意原告七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2014年11月,
七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续期申请。2014年11月,申请人
七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申请人七建公司诉重庆
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请求“请求对双方争议的工程款进
行结算,并判令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988.70万元,并从起
诉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利息”变更为“请求对双方的争议
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判令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结算金额的80%支付工
程款结算款3,988.70万元(其中:人工材料调差总金额1,011.03万元,按照80%计算为
808.82万元),并从起诉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利息;将申请
人七建公司诉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请求“请求确认
原告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李九路南侧的重庆曼哈顿一期项目第四标段工程
26#、27#、28#、29#、30#、31#、32#楼、1#、2#车库折价款、拍卖款具有优先受偿
权”变更为“请求确认原告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李九路南侧的重庆曼哈顿一
期项目第四标段工程27#、29#楼、1#、2#车库折价款、拍卖款具有优先受偿权”。2015
年6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40号判决:驳回
原告七建公司的诉讼请求。2015年9月,原告七建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
请求要求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算;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3988.70万
元,支付土石方工程款134.01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向上诉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此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2)2013年5月,原告七建公司因“锦绣天城1号、2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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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市涪陵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
被告支付工程款1,122.62万元,并从2010年5月2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支付相应的利息。2014年4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一中法民
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涪陵禾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七建公司工程欠款1118.05万元,并从2012年3月13日起以
903.41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驳回原告七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执行中。
(3)2015年1月,原告七建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被告张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218.74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资
金占用利息。2015年11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
00405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七建公司的诉讼请求。2015年12月,原告七建公司向重
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
请求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016年9月1日,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
民终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七建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4)2015年3月,原告七建公司因“重庆君禧天地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6月,申
请人七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2,740.1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
金;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损失990.96万元。2015年6月,七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五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5)2015年3月,原告七建公司因“重庆君禧天地项目住宅桩挡墙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
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1,244.5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5年5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96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告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4.52万元或同等价
值的财产。2015年8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96-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被告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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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花溪工业园区、证号为202D房地证字2013第00522号土地的查封。2015年12月,重
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七建
公司工程进度款639.53万元,并支付以639.53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5年4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驳回原告七建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1月19日,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
人七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016年6月,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2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
00696民事判决;二、驳回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6)2015年10月,原告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重庆君禧天地项目”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七建公司,请求:1、判令依法解
除原、被告关于外河坪河堤镇角、护坡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施工的君禧天地
项目外河坪河堤镇角、护坡工程质量不合格(以鉴定结论为准);3、判令被告施工
的外河坪河堤镇角、护坡全部工程,无法修复应全部予以拆除;4、判令被告向原告
返还全部外河坪河堤镇角、护坡工程款合计70万元,同时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该工
程款;5、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拆除、外运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约400万元(以鉴定
为准);6、判令被告赔偿对镇角、护坡工程施工、拆除、重新建设期间给原告造成
的工期损失600万元(以鉴定为准);以上4-6项,累计:1,070万元。此案目前正在一
审审理中。
(7)2016年1月7日,申请人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余丽红立即偿还法院执行款1,109.56万元。2016年
7月5日,申请人七建公司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将申请人七建公司与被申请人余丽红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仲裁申请事项的第一项“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法院执
行款1,109.56万元”变更为“要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代为清偿的款项
1,092.56万元”。此案目前正在仲裁审理中。
(8)2016年1月8日,原告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重庆市大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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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七建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七建公司立即向原告五矿钢铁
重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864.93万元;2、被告七建公司向原告五矿钢铁重庆
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期间逾期加价款759.27万元(暂算
至2016年6月30日);3、被告七建公司向原告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
产生的律师费30万元。2016年1月18日,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6)渝0104民初94号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被告七建公司尚欠
原告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864.93万元,被告七建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
前支付500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
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30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支付剩余尾款;2、被告七建公
司尚欠原告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676.95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支付原
告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3、被告七建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五矿钢铁
重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0万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5.39万元;4、若
被告七建公司未按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五矿钢铁重庆有限
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七建公司应另行支付原告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利
息(以未支付货款本金为基础,自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9)2016年4月11日,原告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贵州省高级
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遵义市侨龙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七建公司款项暂计5,185.86万元,具体包括:(1)工程款
3,725.70万元;(2)停工损失1,360万元;(3)资金占用损失自2015年11月1日暂计至
2016年4月11日为100.17万元(此后资金占用损失以5,085.7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2016年4月11日,原告七建公司请求在申请人七建公司
与被申请人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变更第1项
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25.70万元,停工损失1,360万元,共计
款项5,085.7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以5,085.7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向原告七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利随本清。2016年4月12日,原告七建公司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侨龙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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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6年6月21日,
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黔民初74号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主要
条款如下:1、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方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
原告七建公司支付款项工程进度款1,089万元,以及截止至2015年4月28日,被告遵义
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七建公司造成的停工损失及延期付款利息为960
万元,共计2,049万元;2、上述款项支付的具体时间及金额为:(1)2016年8月20日
前,支付300万元;(2)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3)2016年10月30日前,
支付250万元;(4)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5)2016年12月30日前,支
付250万元;(6)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7)2017年2月30日前,支付200
万元;(8)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9)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149万元;
3、剩余工程款及停工损失等款项的计算及支付,原、被告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及协
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在工程结算时一并协商。此案目前正在
执行中。
(10)2016年4月12日,原告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贵州省高级
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务川自
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七建公司款项暂共计12,488.31万元,分
别为:1、工程进度款9,221.08万元;2、逾期支付利息1935.70万元(暂计至2016年3
月31日,此后利息以9,221.0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随本清);3、停
工损失440.00万元;4、因被告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
付工程款导致原告七建公司对外支付违约金,暂计726.53万元:(1)务川自治县鹏程
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暂计69.34万元(暂计至2016年3月25日,此后违约金以
479.8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3%计算,利随本清);(2)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钢材逾
期加价款657.19万元;5、因被告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支
付工程款导致原告七建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损失165万元:(1)律师费150万元;(2)
担保费15万元。2016年4月12日,原告七建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万元或
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6年5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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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价值12,488.3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
措施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措施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
产权措施的期限为三年。2016年5月24日,原告七建公司请求在申请人七建公司与被
申请人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增加诉
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申请人七建公司在工程进度款9,221.08万元的范围内就被申请人
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工程住宅楼、商业楼、车库拍
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11)2016年6月23日,原告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巴南
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署的
《住宅桩挡墙施工合同》及相关零星工程(临时道路、巴滨路污水管网)施工合同;
2、被告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七建公司工程款约1,000万元(以鉴定结
果为准)。2016年6月23日,原告七建公司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
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银行账户或查封、
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6年8月12日,七建公司向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将第1
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解除原被告就君禧天地项目签署的《住宅桩挡墙施工合同》、
《售楼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零星工程(临
时道路、巴滨路污水管网、旋挖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6、八建公司
(1)2012年3月22日,原告重庆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九龙坡石坪
桥正街20号、21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整体挂牌转让纠纷,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被告八建公司、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八建公司于2012
年1月21日签订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无效;如上述合同有效,则请求法院依法予
以撤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八建公司、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返还原告竞价保证金2000
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4.02万元。2013年6月20日,重庆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4项判令被告八建公司、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4.02万元变更为为判令被告八建公司、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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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损失补偿费、资金损失、信赖利益损失等合计1,149.03万元;其他诉讼请求
不变。2014年4月22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渝高法民初字第
00001号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重庆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八建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2年1月21日签订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2、重庆千
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八建公司确认《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中关于“九龙坡
区石坪桥正街21号的土地”的转让标的为105房地证2007字第02200号《重庆市房地
产权证》上所载房屋;3、重庆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八建公司资产转让
费14,200万元。此款分三批支付;4、八建公司协助重庆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办理资产交易和过户手续;5、重庆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
讼请求。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2)2010年12月8日,原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因“中国大唐集团彬长
发电厂新建工程2#机组空冷建筑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现更名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435.68万元;判令被告返还超领的甲供宝钢
131.56吨、钢材460.81吨、螺纹钢329.25吨、祁连山水泥3,666.13吨。2014年11月28
日,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
八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返还超领甲供材
131.56吨宝钢圆钢及329.25吨螺纹钢折价款计121.65万元,返还3666.13吨祁连山牌
425#水泥折价款109.98万元,该两项合计231.64万元;2、八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十五日内向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支付水费4.75万元、电费20.20万元、工器具
租赁费3.69万元,该三项合计28.64万元;3、驳回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2014年12月16日,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主文,改判为:(1)判令被上诉人立即支付上
诉人的损失1,435.68万元;(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移交本案工程的施工资料;
(3)判令被上诉人返还超付的甲供材料宝钢钢筋629.83吨、祁连山牌425#水泥
4998.47吨的费用608.41万元。2015年12月2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陕
民一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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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以(2016)最高法民申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的再
审申请。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3)2011年3月15日,原告八建公司因“中国大唐集团彬长发电厂新建工程2#
机组空冷建筑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西北电力
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430.00万元并支付延期付款
的利息。2014年11月28日,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000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八建
公司工程款2,038.2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8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4年12月16日,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向陕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主文,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八建
公司的诉讼请求。2015年12月2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陕民一终字第
00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变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00073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八
建公司工程款1,957.7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2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八建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此案目前正在执
行中。
(4)2015年10月,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重庆佳华物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暂定,具
体以鉴定为准),并自2009年7月2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
息直至付清之日为止(截止到起诉之日804.22万元):本息共计:2804.22万元。2015
年12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950号裁定书驳回
被告重庆佳华物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16年9月20日,由重庆市渝北区人
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八建公司的诉讼
请求。2016年10月10日,上诉人(原审被告)八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000号民事判
决,并按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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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6年2月2日,原告重庆市群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八建公司、重庆中汽君安实业有限公司、余义平,请
求:1、判令被告八建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约1,200万元(以鉴定余额为准),
并以该工程劳务费金额为基数,从2012年5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时止,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重庆市群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并判令被告支付
逾期结算、逾期支付工程劳务费的违约金(从2012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时止,以该
工程劳务费为本金按照月息1%计算);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260万元,违约金为
540万元;2、判令被告八建公司立即退还原告保证金400万元,承担2008年5月1日起
至付清之时止,以4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利随本清;计
算至起诉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为560万元;3、判令被告重庆中汽君安实业有限公司
在欠付八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重庆市群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
费;4、判令被告余义平对被告八建公司承担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
7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2016)渝0112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
回原告重庆群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6年8月9日,上诉人(原审原告)
重庆市群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重庆
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112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书,依
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6)2016年2月25日,原告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綦江区人民
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市福星弗客实业有限公司,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
3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重庆市福星弗客实业有限公司返
还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并按月息1.5%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直至还清为止(截止到2016
年2月25日为325万元);3、判令被告重庆市福星弗客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已完成工程
量的工程款46.57万元(暂定,以鉴定为准)及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230.01万元;4、
判令被告重庆市福星弗客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八建公司经济损失326.05万元(暂
定)。以上2、3、4项共计1,927.63万元。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7、九建公司
(1)2006年11月1日,申请人重庆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重庆建工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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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因扬子江广场商城工程款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请求仲裁委员会裁令被申请人重庆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2008年2月19日,由重庆仲裁委员会(2007)渝裁(经)字第130号裁决书裁定重庆
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欠款及截止2000年12月31日的利息合计1,710.55
万元;支付自2001年1月至付清工程欠款为止的全部利息;如扬子江广场商城工程折
价或拍卖,申请人应收的建设工程款973.84万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目前,该案处于执行中。
(2)2014年10月,原告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
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九建公司、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撤销原告重
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两被告九建公司、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
12月31日签订的全部《备忘录》;判令两被告九建公司、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立即配合原告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首创世外桃源一期工程总包及会所
改造项目工程款结算并对两被告工程范围及造价进行明确界定,根据初步测算,就
两被告九建公司、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首创世外桃源一期工程,原
告还需向被告九建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179.71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最终确认的
工程造价为准),向被告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7万元(具体金额
以司法鉴定最终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准);判令被告九建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
2014年11月25日,九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决确认反
诉人九建公司与被反诉人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的《备
忘录》和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备忘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01、第九建设有限
公司—02、第九建设有限公司—03、第九建设有限公司—04、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05)有效;判决被反诉人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迟延支付反诉人九建公司
工程进度款的利息(以652.71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被反诉人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判决被反
诉人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首创世外桃源一期总包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
并支付工程尾款4,263.50万元(该金额已扣除被反诉人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
支付的工程款,最终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确认的工程总造价扣减已支付工程款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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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准)及利息(从2014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止);判决确认反诉人九建公司第2、3项诉讼请求在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3)2014年10月21日,原告物流公司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九建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九建公司立即给付原告物流公司富士康二期项目计算至
2014年9月30日的违约金760.44万元,并直至付清时止;判令被告九建公司立即给付
原告物流公司打印机项目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的违约金24.62万元,并直至付清时
止;判令被告九建公司立即给付原告物流公司长寿乐至尚城八期A组团项目计算至
2014年9月30日的违约金608.72万元,并直至付清时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物流
公司长寿新世华府A组团项目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的违约金403.75万元,并直至付
清时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物流公司遂资路TJ1-6项目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的违
约金516.47万元,并直至付清时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物流公司芜湖弋江嘉园三
期项目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的违约金5.89万元,并直至付清时止。2016年8月,经重
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
告物流公司撤回对被告九建公司的起诉。
(4)2014年6月16日,申请人九建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陈世明支付申请人九建公司款项1,500万元;裁决被申
请人陈世明支付申请人九建公司前述款项的资金占用费203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暂计算至申请仲裁之日)。2015年4月17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4)渝仲字第
462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陈世明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九建公司
归还申请人所垫付款项人民币1,500万元;被申请人陈世明未按本裁决上述指定期限
履行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未归还款项数额为计算基数,向申请
人九建公司偿付逾期还款利息,利随本清;驳回申请人九建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5)2015年6月,申请人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申请:(一)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九建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签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和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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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签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二)请求裁决被申请
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333.46万元,并以欠付工
程进度款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为标准,支付未付工程款利息,
直至利随本清(计算到2015年4月30日为399.22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重庆市泽江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九建公司支付,2015年4月30日后以欠付款5,099.97万元
(包括:被申请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欠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占用
资金索赔、停工留守管理人员工资、停置机械设备、设施损失索赔、停工期间租赁
设备、脚手架、材料损失及费用索赔、工伤赔偿费索赔等)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为标准,每月支付欠付款利息52.77万元,直至利随本清;以上
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以审计金额为准,根据审计金额进行调整;(三)请求裁决被
申请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停工而造成的申请人
九建公司经济损失2,367.29万元(包括:甲方违约造成1号楼停工拆除支撑架过程中
产生的工伤赔偿费21.22万元)(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从2015年5月1日起,每月赔
偿申请人九建公司停工损失25.43万元,直到申请人九建公司退场为止;以上停工损
失,从损失产生次月起,以损失金额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为
标准,被申请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九建公司支付利息,直至利
随本清;(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退还申请人九建
公司保证金5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786.80万元(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并从2015
年5月1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1‰每日为标准计算,以每月15.52万元,向申请
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利随本清;(五)请求裁决因被申请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违约导致申请人九建公司中途拆除现场转交甲方部分设施、设备及施工
队伍拆场迁移费共计250.14万元;以上(三)、(四)、(五)项金额共计3,904.23万元;
(六)确认申请人九建公司对上述仲裁请求第(二)项至第(五)项享有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权;(七)请求裁决申请人九建公司为主张债权所需的律师代理费149.24万
元。2016年6月29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5)渝仲字第1577号民事裁决书裁决如
下:1、解除申请人九建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
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重庆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2、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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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九建
公司支付工程款1,977.38万元,停工损失费1,628.33万元,合计3,605.71万元。并自2012
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以3,98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
11月25日止以3,7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月26日止以3,235.00
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日止以2,5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
年4月3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以1,7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
11月14日止以1,5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以
1,866.7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以1,977.38万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分段计算,向申请人九建公司支付逾期支付
工程款的利息;3、被申请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申请人九建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按每月25.17万元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
本裁决书送达日起6个月期限届满之日止;4、被申请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九建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万元,并自
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以10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本
息付清之日止以5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分段计算
向申请人九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利随本清;5、申请人九建公司对本裁决书第
2项中的工程款1,977.38万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驳回申请人九建公
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6)2012年12月17日,原告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鑫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超、吴昌洪,请求判令:1、
被告重庆鑫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九建公司的工程款1,750.50万元及
相应的利息;2、被告冯超和吴昌洪对被告重庆鑫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2月2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一中法民
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重庆鑫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九建公司工程款1,750.50万元,并以1,750.50万元为本金,自2009
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工程款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时止;2、驳回原告九建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1月26日,被告重庆鑫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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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2、依法
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九建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2016年8月30日,由重庆市高级人民
法院(2016)渝民终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重庆鑫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
维持原判。
(7)2016年5月31日,原告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重庆市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九建公司,请求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重庆科迈物资有
限公司与被告九建公司签订的《钢材供应合同》;2、被告九建公司立即向原告重庆
科迈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本金932.96万元(此本金仅包含钢材基价及运输费、吊
装费,不含垫资加价款和违约金);3、被告九建公司立即向原告重庆科迈物资有限
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5月31日的垫资加价款166.33万元;4、被告九建公司向原告重庆
科迈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每天7,848.60元的垫资加价款
(计算方式:供货数量3,924.289*违约金2元/吨/天)。2016年8月2日,根据重庆市九
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第997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一、解除原告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建公司在2015年7月26日签订的
《钢材供应合同》;二、被告九建公司共计欠付原告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款项
12,121,749.20(本金9,329,646元+截止2016年5月31日的垫资加价款1,663,338.60元
+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垫资加价款478,764.60元+分期付款协议(2016年8月
起计算至2017年1月)产生的利息650,000元),偿还方式如下:1、被告于2016年8月
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2,500,000元;2、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
告2,000,000元;3、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2,000,000元;4、被
告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2,000,000元;5、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之
前一次性支付原告2,000,000元;6、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1,621,749.2元;三、若被告九建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
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应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还应另支
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四、原告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8、城建集团
(1)2008 年 10 月 23 日,原告城建集团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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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被告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
利息。2009 年 3 月 30 日,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 4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 2,176.16 万
元及利息 20 万元,并支付从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至付清时的利息。此案正在执行中。
(2)2013 年 12 月 23 日,申请人城建集团因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区石林大道工程
BT 项目(一标段)、石林大道工程 BT 项目(三标段)、大渡口区 N 标准分区安置房
工程 BT 项目一标段(3-6 号楼)和安置房工程 BT 项目二标段(9-12 号楼)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重庆建桥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合同约定的利息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算
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共计人民币 3,989.813 万元,且从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以
上述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利随本清。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作出(2014)九法民保字第 000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
建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3,989.81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2016 年
5 月 10 日,经重庆仲裁委员会(2013)渝仲字第 792 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
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尚欠付的工程款
本金 29,164,309.44 元,利息 21,479,864.42 元(其中“逾期利息”12,114,004.52 元,
“资金占用利息”9,365,859.9 元),合计 50,644,173.86 元;二、被申请人自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以欠付的工程款本金
29,164,309.44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
清;三、被申请人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600,000 元;四、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五、申请人自裁决书送达之日 15 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
审计费 501,891.25 元;六、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3)2015 年 10 月,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城建集团立即返款超付工程款
2,726.59 万元;请求被申请人城建集团自 2013 年 3 月起至还清以上款项之日止,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现暂按年利率 6%计算至 2015 年 10 月,共计 422.62
万元。此案目前正在仲裁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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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6 年 3 月,原告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贵州省高级人民
法院起诉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
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 4,248.40 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息至 2016
年 2 月 15 日为 188 万元;起诉后以 4,248.40 万元为本金,从 2016 年 2 月 16 日起计
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 倍计算,直至款项付清为止)。2016 年 4 月,
申请人城建集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如下:1、判令被申
请人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4,248.40 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
从计息之日至 2016 年 2 月 15 日前的利息为 188 万元;起诉后以 4,248.40 万元为本
金,从 2016 年 2 月 16 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 倍计算,至
全部款项付清为止);2、判令申请人城建集团对桂州扎佐商贸物流港一期一、三标
段工程项目在 4,248.40 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16 年 10 月
28 日,城建集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 233 号二
审案件应诉通知书,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
黔民初 48 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住建公司
(1)2005年7月12日,申请人住建公司因工程款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重庆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损失赔偿;
裁决确认申请人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权。2005年12月31日,由重庆仲裁委员会2005
渝裁(经)字第(108)号调解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尚欠工程款2,889.67万元,
申请人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权。此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2011年12月16日在重庆
市国资委、重庆市渝中区“四久办”主持协调下,重庆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建公司、重庆乾亿众商贸有限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解除重庆基良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与住建公司就“基良商业广场及朝千路安置房”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重庆
基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住建公司3,285.64万元(其中工程款2,612.71万元;
诉讼费、执行费等72.93万元;资金占用费600万元)。2016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
级人民法院以(2016)渝05破申5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住建公司对基良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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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1年12月26日,原告住建公司因“美茵河谷项目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隆鑫花漾湖地产有限公司。
住建公司此后分别于2012年3月、2012年8月和2015年3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
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欠款2,430.4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至2015年3月1日为819.11万元)。2015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
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重庆隆鑫花漾湖地产有限公司于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430.40万元;被告重庆隆鑫花漾湖地产有限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从2012年1月6日起,以
2,418.2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2014年9月16日止;从2014
年9月17日起,以2,430.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工程款
付清时止;驳回住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6月,重庆隆鑫花漾湖地产有限公
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58号《民
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住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9
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3)2012年12月5日,原告住建公司因“金科阳光小镇二期工程”建设施工合
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王慧斌、王慧敏、仵兆庆、仵家驹、
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柴自君,请求判令被
告王慧斌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97.68万元;请求判令被告王慧斌支付自原告损失
发生之日起至全部损失市场之日止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算),判令王慧敏、仵兆庆、仵家驹、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永祥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慧斌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请求
判令柴自君对被告王慧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2月4日,重庆市第
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经重庆市第五中
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因金科阳光
小镇二期工程,截止2012年12月31日,原告住建公司为被告王慧斌金科阳光小镇二
期工程共垫付工程款3,726.05万元(未计资金占用损失);被告王慧斌在2013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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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以前支付原告住建公司截止2012年12月31日的工程垫付款3,726.05万元,以及从
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为止以3,726.0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计算将产
生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王慧敏、仵兆庆、仵家驹、重庆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和柴自君对被告王慧斌的上述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慧斌到期不
履行以上支付义务,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4)2012年12月5日,原告住建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被告王慧斌、王慧敏、仵兆庆、仵家驹、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
庆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柴自君,请求判令被告王慧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1,927.38万元,以及截止2012年12月31日的利息1,020.03万元;判令被告王慧斌支付
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仍将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未偿还
的借款本金1,927.38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判令被告王慧敏、
仵兆庆、仵家驹、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重庆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
告王慧斌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判令被告柴自君对被告
王慧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2月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2年12月31日,因金科阳
光小镇二期工程,被告王慧斌共向原告住建公司借款本金为1,927.38万元,利息截止
2012年12月31日为1,251.78万元;被告王慧斌在2013年3月1日以前偿还原告住建公司
借款本金1,927.38万元、利息1,251.78万元,以及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为止
以1,927.3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被告王慧敏、仵
兆庆、仵家驹、重庆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自君对被告王慧斌的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5)2014年4月,原告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汉中市汉台区建昌卡
斯迪亚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建公
司,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35万元。因2013年11月,原告住建公司因工程
款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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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决第一被告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住
建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731.14万元,并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该欠付
金额为基数,每日0.1%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请求判决第一被告汉中泽顺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住建公司返还已到期质保金169.92万元,并自2013年7月
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该欠付金额为基数,每日0.1%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请求判决第二被告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依约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6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初字第00419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
移送至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7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
渝高法民管异终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住建公司的管辖异议上诉,维持
原裁定。上述两案由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2015年4月,住建公司将
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决被告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结算款
1,610.95万元,并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
0.1%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判决被告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返还
已到期质保金169.92万元,并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该欠付金额为基
数,按每日0.1%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判决被告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对以上债务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7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
事判决书(2015)汉中民一初字第00001号判决:驳回原告住建公司的诉讼请求;驳
回被告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2015年10月,住建公司向陕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5)汉中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
第一项判决;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上诉人支
付工程结算款1,460.95万元,并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该欠款为基数,
按每日0.1%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返还已到期质保169.92万元,并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该欠
款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重庆建昌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6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民事裁定书(2016)陕民终4号裁定,撤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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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发回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住建公司交纳的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52元予以退回。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6)2015年2月,原告王开均因“建昌卡斯迪亚项目”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
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建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98.89万
元,并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该欠款全额为基数,每日0.1%的标准
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约180万;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已到期质保金169.92万
元,并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该欠款全额为基数,每日0.1%的标准支
付资金占用损失,约16万。2015年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
法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住建公司1,500万元银行存款。2015
年3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321-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解除被告住建公司750万银行存款的冻结并查封被告住建公司相应的房地产。此
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7)2015年8月,原告开县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纠纷
向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起诉住建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住建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混凝土
款1,038.50万元,并按照此欠款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25日
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015年11月,经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
开法民初字第03997号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住建公司分期支付原
告开县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下欠货款785.22万元(2015年11月30日支付100万元;
2015年12月30日支付75万元;2016年1月25日支付100万元;2016年4月30日支付100
万元;2016年5月30日支付50万元;2016年6月30日支付50万元;2016年7月30日支付
75万元;2016年8月30日支付75万元;2016年9月30日支付160.22万元);2、如果被告
住建公司不按第一条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开县铸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
告住建公司一次性支付下欠货款。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8)2015年9月,原告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请求:1、判定施工工程
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
付拖欠工程款:5,286.55万元及合同违约金:862.05万元;以上两项共计:6,1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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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3、以上金额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逾期支付则以上述金额为基数,按每日
0.03%支付逾期利息。2015年10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15)
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39号,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2016年5月5日,原告住建公司向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施工工程款:5,286.55万元;2、判定施工工程欠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2015年
9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合同违约金:862.05万元;4、判定施工合同违
约金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并
支付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所欠款项止的合同违约金。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
中。
(9)2016年1月4日,原告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中区
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车怀中,请求责令被告车怀中赔偿原告住建公司工程款1,641.40万
元。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10)2016年1月8日,原告重庆市开州物资贸易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向重庆市
开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建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住建公司立即向原告重庆市开
州物资贸易中心支付欠款1871.82万元;2、由被告住建公司按约定继续支付合同约定
的加价款。2016年1月26日,经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渝0234民初
397号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被告住建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市开州物
资贸易中心下欠基础货款1,586.52万元,并从2015年12月21日起以实际下欠基础货款
为基数每天按0.08983%计付加价款(2016年2月6日支付基础货款300万元及该部分基
础货款从2015年12月21日起的加价款;2016年5月20日支付基础货款400万元及该部
分基础货款从2015年12月21日起的加价款;2016年8月20日支付基础400万元及该部
分基础货款从2015年12月21日起的加价款;2016年11月20日支付基础货款200万元及
该部分基础货款从2015年12月21日起的加价款;2017年2月20日支付基础货款286.52
万元及该部分基础货款从2015年12月21日起的加价款);2、被告住建公司支付原告
重庆市开州物资贸易中心截止2015年12月20日原欠的加价款285.29万元(于2016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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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日支付200万元,于2017年5月20日支付余下的85.29万元)。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11)2016年1月,原告住建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
诉被告杨勇,请求判令:1、被告杨勇立即偿还原告住建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30.91
万元;2、被告杨勇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
220.39万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2,430.91万元为基数,
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12)2016年2月4日,原告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置尚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重庆置尚实业有
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036.85万元;2、原告住建公司对协信中
心B地块工程、A地块裙楼建筑安装工程、小游园工程、A地块AB栋塔楼之外的其他
工程折价、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10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2016)渝01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住建公
司、重庆置尚实业有限公司对账,双方确认被告重庆置尚实业有限公司因部分款项
在未经原告住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向矗宏劳务公司等他人付款,导致部分已
付工程款在法律上不能计入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固被告重庆置尚实业有限公司尚需
向原告住建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欠款366.26万元,款限于2016年10月25日前支付80万
元,于2016年11月20日前支付12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66.26万元;二、
本协议第一条内容履行后,住建公司、重庆置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涉《施工总
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互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三、本案诉讼
费19.36万元,减半收取9.68万元由原告住建公司负担。
(13)2016年3月,原告骆建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通市开发
区法院起诉被告住建公司、重庆建工、南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阴金科置
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住建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整,并
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00万元(自欠款之日,按照月息2%计算);2、被告重庆建工对住
建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南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住建公司
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金科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6月15日,反诉人(本诉被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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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公司向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法院起诉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骆建亚,请求判令被
反诉人(本诉原告)骆建亚偿还1,744.44万元,以及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偿还
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按月息2%计算)。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14)2016年5月3日,原告住建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
院起诉被告骆建亚,请求判令被告骆建亚偿还原告住建公司借款本金1,268.41万元及
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2016年9月,重庆市
渝中区人民法院以(2016)渝0103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骆建亚应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住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68.41万元,并支付原告
住建公司以1,268.41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4月1日起至前述借款本金偿还完
毕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15)2016年5月25日,原告住建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
院起诉黄建,请求判决:1、被告黄建归还原告住建公司借款人民币454.85万元;2、
被告黄建向原告住建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582.34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25日,
最终利息数额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16)2016年6月2日,申请人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
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住
建公司工程款8,000万元;2、申请人住建公司对其承建的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石梁
子村的重庆夏宫仙女山项目假日国际社区二期1-F、2-F、3-E、4-10H、12H、11H、
13G、14G、15G、16G工程就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2016年6月7日,重庆
仲裁委员会以(2016)渝仲字第1161号民事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重庆夏宫
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万元;2、
申请人住建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石梁子村的重庆夏宫仙女山项目假日国际
社区二期1-F、2-F、3-E、4-10H、12H、11H、13G、14G、15G、16G工程的折价或
变卖价款,在本裁决第1项8,0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10、爆破公司
(1)2012年8月27日,申请人唐光琼、洪雄与爆破公司“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
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工程”LJ17合同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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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对申请人实际施工工程量的工程款进行结算;请求裁决
被申请人爆破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630.48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爆破公司支
付停工损失29.64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爆破公司退还资料保证金、综合保证金、
差额保证金887.84万元;裁决被申请人爆破公司承担保证金占用利息损失费用849.34
万元。2012年12月27日,反申请人爆破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反申请书,
请求依法撤销反申请人爆破公司与被反申请人唐光琼、洪雄于2012年6月26日签订的
《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第LJ17施工段二工
区退场协议》;裁令被反申请人唐光琼、洪雄赔偿反申请人停工、赶工等损失346万
元(最终损失以司法鉴定为准)。此案目前正在仲裁审理中。
(2)2014年5月8日,原告爆破公司因“重庆化工园区港区大道道路工程”项目
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化工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0万元(此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金额以鉴
定结论为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为止(从2010
年1月22日开始计算,暂计算到2014年5月9日为238.99万元)。2016年1月28日,重庆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由被告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重庆化工园区开
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爆破公司支付工程款1,684.26
万元;2、由被告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原告爆破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从2010年1月22日起以1,684.26万元为本
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为止。2016年2月3日,上
诉人(一审被告)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
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此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3)2016年3月,原告爆破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大
足博一广场施工合同》;2、依法裁决被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工程保
证金本金2000万元,承担从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约定利息;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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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并从2016年4月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四倍标准承担利息至本金归还完结为
止;3、依法裁决被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约定违约金100万元;4、依
法裁决被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爆破公司为履行合同产生的管理
人员工资、工程准备金占用闲置利息损失等综合损失300万元;5、合同预期收益损
失由法院委托对项目预期收益审计评估后的30%裁决。2016年3月,原告爆破公司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保全被申请人重
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相应财产。2016年5月25日,重庆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渝01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
冻结被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
理中。
11、交建集团
(1)2012年8月9日,申请人交建集团因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环高
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第LJ3合同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向申请人交建集团支付受被申请人委托代其支付的款项32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期拖期损失赔偿金2,595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向申请人赔偿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109.13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退
场损失12万元。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9日和2013年1月7日提出仲
裁反请求申请和仲裁反请求增加申请,请求确认反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联
合施工合同协议书》、《重庆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工程项目土建工
程第LJ3合同段联合施工合同》(落款日期为2009年9月23日)无效;请求裁决反请求
被申请人向反请求申请人返还保证金3,438.47万元;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反
请求申请人的利息损失718万元;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反请求申请人工程款
1,004.45万元(该1,004.45万元工程款数额已经由交建集团实际认可,并以委托支付
方式实际履行,可以不再支付);请求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支付因延迟提供场地、
资金、技术资料等给反请求申请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费用2,400万元;请求裁决
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给反请求申请人造成的综合损失910.44万元和1,110万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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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息损失501.6万元(该款通过委托支付方式已由交建集团实际支付履行,可不再
支付)。2013年6月9日,由重庆仲裁委员会(2012)渝仲字第420号裁决书裁决:申
请人交建集团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返还
保证金人民币2,026.43万元,并支付保证金利息(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9
日止,以保证金2,026.4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
算),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2013年10月,重庆
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029-1号民事裁定书,并向交建集团
作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02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涉及该案的道隧集团
工程有限公司对交建集团2,026.4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的到期债权,未经重庆市
高级人民法院许可,交建集团不得向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如果交
建集团请求偿付,则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存。2014年10月,交建集团将应向道
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的保证金及利息2,226.25万元提存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因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交建集团承担延迟履行(2012)渝仲字第420号裁决书
相应债务的利息,2015年3月,交建集团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0万元支付至重庆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2)2013年11月25日,申请人交建集团因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环
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第LJ3合同段”建筑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
的工程款为135.95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受被申请人委托代其支付的
款项32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资金划
出之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归还之日止);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工程款
619.45万元。2014年6月24日,由重庆仲裁委员会(2013)渝仲字第705号裁决书裁决:
1、申请人交建集团已向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与本案工程有关的款项
共计1,075.40万元,双方互不找补;2、驳回申请人交建集团其他仲裁请求。
(3)2012年8月9日,申请人交建集团因与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环
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LJ6合同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此后申请人对仲裁请求进行了变更,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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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变更后的请求,请求确认申请人交建集团代被申请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
司支付的2,149.85万元从被申请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工程保证金中扣
除,此行为合法有效;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开工预付款997.05万元;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925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赔偿退场损失26.50万元。2013年6月20日,由重庆仲裁委员会(2012)渝仲字第419
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
申请人交建集团偿还代付款人民币2,149.85万元,该款项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缴纳的
建设工程综合保证金、差额保证金3,767.98万元中抵扣,驳回申请人交建集团的其他
仲裁请求。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4)2013年2月25日,申请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因“重庆三环高速公路
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LJ6合同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
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交建集团返还保证金2,037.52万元及利
息损失。2013年6月20日,由重庆仲裁委员会(2013)渝仲字第140号裁决书裁决:
被申请人交建集团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枣庄市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返
还综合保证金人民币1,618.13万元;被申请人交建集团应从2010年11月19日起,以应
返还保证金余额1,618.13万元为计息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申
请人枣庄市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返还前述保证金之日止。2013
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029-1号民事裁定书,
并向交建集团作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02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涉及该
案的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对交建集团1,618.13万元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到
期债权,未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许可,交建集团不得向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清偿上述债务;如果交建集团请求偿付,则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存。2016年4月
21日,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00379号,枣庄市道
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交建集团、交建集团与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
纷两案((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00150号、(2015)渝一中法仲执00379号)予以
并案执行,交建集团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
2,584,388.83元;支付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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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费83,693元。
(5)2013年11月25日,申请人交建集团因与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
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LJ6合同段”建筑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
的工程款为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开工预付款984.09万元。2014年1月
13日,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依法裁决
被请求人支付施工工程款、接收的设施材料款等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121.88万
元;裁决被请求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上述资金的利息损失(其中612.06万元
自2010年11月19日开始计算,另509.82万元自2012年6月15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仲
裁书确定的被请求人履行义务之日止)。2014年11月15日,由重庆仲裁委员会(2014)
渝仲字第704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交建
集团工程预付款984.09万元;2、申请人交建集团应支付被申请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
限公司工程款305万元;上述两项品迭后,被申请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还应向
申请人交建集团支付679.09万元,被申请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
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交建集团;3、驳回申请人交建集团的其他仲裁请求;
4、驳回被申请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2016年4月21日,根据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00379号,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
公司与交建集团、交建集团与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两案
((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00150号、(2015)渝一中法仲执00379号)予以并案执
行,交建集团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584,388.83
元;支付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
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费83,693元。
(6)2012年12月7日,原告薛理杰、陈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交建集团、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
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绵阳市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四川辰升建筑劳
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交建集团向原告支付
工程价款5,10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交建集团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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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以欠款总额5,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令被告绵阳市交
通运输局、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绵阳
市人民政府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13年11月12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薛理杰、陈
强的诉讼请求。2013年12月27日,薛理杰、陈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
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
讼请求。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14)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9月20日,薛理杰、陈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再审(2014)民一终字第88号案;撤销
(2014)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5,000
万元。2015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15)民申字第3226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薛理杰、陈强的再审申请。
(7)2013年2月,原告交建集团因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
司,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款项共计499.15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已垫付的款项共计695.83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款项利息共计
21.56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案支出的律师服务费29.37万元;请求判令被告赔
偿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万元。2015年9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
民事判决书(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97号,判决如下:1、被告大庆建筑安装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建集团返还多支付的
工程款437.84万元;2、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交建集团返还垫付款项592.82万元,并以垫付款项592.82万元为基数从
2013年4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大庆建筑安
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建集团支付损失赔
偿3.7万元;4、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补
充清偿责任;5、驳回交建集团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11月,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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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或改判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
南分公司不承担返还所谓的多结工程款、垫付款计1,030.66万元的民事责任。本案目
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8)2014年11月28日,原告交建集团因合同纠纷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被告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信
誉保证金1,000万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应当支付之日起至付清
之日止(暂算为: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计算为4.49万元,2014年2月28日起2014年11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
44.71万元)。2015年1月6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渭中民二初字
第000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资
金1,049.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15年3月24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陕西蒲白黄高速公
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交建集团信誉保证金1,000万
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利息;自2014年3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驳回
原告交建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4月,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
审。2015年9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15)陕民一终字第00130号
裁定:撤销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
发回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9)2014年8月25日,原告袁满因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被告交建集团,请求判令被告交建集团对原告袁满内部承包实施的工程进行结算
并支付该期间项目部工程收入余款约1,000万元(具体数额以双方财务核对或者鉴定
机构鉴定结论为准);依法被告交建集团返还原告袁满缴纳的综合保证金620万元。
2015年12月,交建集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申请,请求判令被反诉
人(本诉原告)袁满、宋毅返还交建集团代其支付的履行保证金500.00万元及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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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94.26万元(诉讼费、鉴定费49.87万元,利息、迟延发行利息44.39万元),并支
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5日起计算至返还履行保证金和赔偿损失时止,利息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请求判令袁满、宋毅赔偿交建集团为其贷款
的损失561.45万元。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10)2015年3月,原告四川亚核商贸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交建集团,请求判令被告交建集团退还原告四川亚核商贸有限
公司资金1,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72.54万元。2015年5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以
(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交建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
的异议。2015年6月9日,交建集团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9月,重
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高法民管异终字第001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
持原管辖权异议裁定。2015年6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61-2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交建集团的银行存款
1,072.54万元。2015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
00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交建集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
内返还原告四川亚核商贸有限公司1,000.00万元,并以1,0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
用利息;驳回原告四川亚核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11)2015年5月,原告周开均、兰维江因工程款纠纷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被告市政交通公司。2015年7月,原告周开均、兰维江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追加交建集团、遂资高速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交建集团、
遂资高速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之
“四、发行人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之“17、市政交通公司”的相关内容。
(12)2016年2月3日,申请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令:1、被申请人交建集团支付申
请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691.11万元(此金额为暂定,最终金额以
司法鉴定结论的总价减去被申请人的已付款为准);2、被申请人交建集团支付申请
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50万元(暂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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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工程款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至裁决确认的付款期限届满为止,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被申请人交建集团支付申请人河南省路桥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50万元(暂定,以应退还金额为基数,自应退
之日起至裁决确认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四倍计算)。此案目前正在仲裁审理中。
12、遂资高速公司
(1)2015年5月,原告周开均、兰维江因工程款纠纷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被告市政交通公司。2015年7月,原告周开均、兰维江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追加交建集团、遂资高速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交建集团、
遂资高速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之
“四、发行人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之“17、市政交通公司”的相关内容。
(2)2016年1月19日,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令:1、被申请人遂资高速公
司支付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损失3,790.48万元;2、被
申请人遂资高速公司支付因绕道给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造成的
损失259.25万元。2016年10月24日,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字第398号决定书
同意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仲裁庭提交的
《撤回仲裁申请书》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
13、市政二公司
(1)2013年12月30日,原告向道军、李海波作为被告市政二公司承建的遂资路
TJ1-10标段一工段的施工人,因该项目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市政
二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83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0年6月4日起至2011年10月19日期间多缴纳保证金的资金占用损失126.41万元;请
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期间逾期退还保证金的
资金占用损失187.97万元,此后以183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
用损失至保证金还清为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3.00万元,并以欠付金
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为止(暂从2011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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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为73.12万元)。2015年1月30日,重庆市第
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经重庆市第五
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市政二公司所欠向道军、
李海波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348.06万元,此款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104.42万元,
2015年2月17日前支付104.42万元,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139.22万元。上述款项市政
二公司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向道军、李海波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业主单位对
向道军、李海波施工部分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有调增的情形,市政二公司同意在收
到该款项后10日内将向道军、李海波应当收取部分支付给向道军、李海波;如双方
诉争项目个税实际缴纳金额低于市政二公司暂扣向道军、李海波项目总产值1%的个
税金额,其差额部分市政二公司应在收到该款项后10日内支付给向道军、李海波;
第三人李丛祥、重庆银鸿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哲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向道军、
李海波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该涉案工程的相关权益属于向道军、李海波所有,
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不得就四川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工程项目TJ1-10标段
向市政二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对以上款项由市政二公司支付给向道军、李海波无任
何异议。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2)2015 年 8 月,原告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建工、市政二公司,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
之“四、发行人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之“1、重庆建工”的相关内容。
14、物流公司
(1)2014年10月21日,原告物流公司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九建公司,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之“四、发行人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之“7、
九建公司”的相关内容。
(2)2014年10月21日,原告物流公司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市政一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市政一公司立即给付原告物流公司富士康项目计算至
2014年9月30日的违约金188.83万元,并直至付清时止;判令被告市政一公司立即给
付原告物流公司遂资路TJ1-15项目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的违约金47.06万元,并直至
付清时止;判令被告市政一公司立即给付原告物流公司遂资路水温SW2路面项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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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至2014年9月30日的违约金571.46万元,并直至付清时止;判令被告市政一公司立
即给付原告物流公司红河元绿路项目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的违约金1,227.10万元,
并直至付清时止。2015年12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渝一中法
民初字第01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市政一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
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3)2015年6月,申请人重庆广荣工贸有限公司因供货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物流公司立即向申请人重庆广荣工贸有限公
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515.84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物流公司立即向申请人重庆广
荣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5月31
日,为506.98万元)。2015年11月6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5)渝仲字第1429号裁
决书裁决:被申请人物流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重庆广荣工贸
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15.84万元;被申请人物流公司自2015年2月18日起,以尚
欠货款515.84万元为基数,按0.25‰/日为计算标准,向申请人重庆广荣工贸有限公司
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随本清。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4)2015年11月,物流公司因沥青采购及供应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申请
人欠付货款1,774.35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共计89.86万元(以1774.3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5年3月5日起暂计至2015年10月31日,利随本清)。2015
年11月,物流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湖
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值1,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
产。2016年2月17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以(2016)湘1002财保5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6年3月28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5)
渝仲字第246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310.73万元;2、被申请人湖南
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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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310.73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15、市政一公司
2014年10月21日,原告物流公司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市
政一公司,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之“四、发行人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之“14、
物流公司”的相关内容。
16、新材公司
2014年8月7日,原告新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新材公司支付
商品砼贷款(含运输费)1,117.01万元;判令被告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新材
公司支付违约金36.84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资金占用费。
2015年7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11
号,判决如下:被告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材公
司支付预拌砼材料费、运输费1,117.01万元;被告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材公司违约金36.84万元;驳回原告新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17、市政交通公司
(1)2015年3月,原告市政交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被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
有限公司向原告市政交通公司支付修建三栋厂房及辅助用房的工程款共计949.00万
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原告市政
交通公司继续支付修建综合楼及生化池工程的工程预付款共计339.00万元;请求判令
被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原告市政交通公司支付截止到2015年3月27日
因逾期支付修建综合楼及生化池工程所需的工程预付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
217.34万元,并以尚欠工程预付款339.00万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八的标准,支付
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
公司向原告市政交通公司支付窝停工损失共计362.85万元。2015年5月,申请人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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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申请人市政交通
公司对涉案工程在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
理中。
(2)2015年4月,原告陈德强、兰先伦、代安忠、魏泽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市政交通公司、周开均、兰维江、吴万军、
陈应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840万元及资金利息;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
的工程款1,710.68万元及资金利息;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61.53万元。此案目前
正在一审审理中。
(3)2015年5月,原告周开均、兰维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遂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市政交通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价款
4,088.72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未支付工程款资金利息至实际付清止(计算至
2014年12月5日为1,097.86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在工程计量中的单方面无
效扣款96.62万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综合保证金179.4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015年7月,原告周开均、兰维江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追加交建集
团、遂资高速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交建集团、遂资高速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资高速公司依法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
议申请,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遂中民管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遂资
高速公司的管辖权异议。2015年11月,遂资高速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要求撤销(2015)遂中民管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重庆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2016年3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16)川民辖终44
号裁定,撤销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遂中民管字第29号民事裁定。本
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中。
(4)2016年1月,申请人市政交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自贡仲裁
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两被告申请人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昊
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原中橡集团炭黑工业研究设计院)连带支付申请人
市政交通公司工程款1,291.66万元,并以此为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
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18日约为77.46万元)。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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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
议效力,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川03民特4号《受理通
知书》。2016年4月15日,自贡仲裁委员会作出自仲裁(2016)民决字第6-1号决定书,
决定中止审理申请人市政交通公司与被申请人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昊
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10日,自贡仲
裁委员会以自仲裁(2016)民决字第6-2号决定书决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市政交通公
司撤回仲裁申请。2016年8月,原告市政交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自贡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原中橡集团炭黑工业研究设
计院)、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市政交通公
司工程欠款2,000万元,并以此为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12月19日
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至2016年8月18日约为180万元)。此案目前正在一审审理
中。
18、渝远装饰
2015年10月,原告渝远装饰因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起诉被告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
187.54万元,以及2015年10月19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33万元,并自2015年10月
20日起,以187.54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
约金,直至付清为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1628.52万元;请求判令
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80.00万元,并自2014年12月16日起,以80.00万元为
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5
年10月19日,违约金为80.00万元×0.3‰/天×308天=7.39万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
向原告支付公证费0.22万元;判令被告立即按诉讼标的(即一至四项之和)的10%,
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92.10万元。以上一至五项合计2113.10万元。2015年12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2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
被告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重庆睿和鑫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重庆
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28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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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4月25日,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重庆市
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渝远装饰承担损失1,796.13万元
(具体金额以庭审中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2、判令被反诉人渝远装饰因本案
原告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6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渝远装饰承担。2016
年8月22日,渝远装饰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一、将
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202.36万元,以及
2015年10月19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39万元、利息9.91万元,并自2015年10月20
日起,以202.36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直
至付清为止。”二、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
款1,613.70万元,以及2016年3月11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7.98万元、利息11.11万元,
并自2016年3月12日起,以1,613.7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
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支
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三、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
因工期延长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162.49万元(以司法鉴定金额为准)。”
19、海外诉讼情况
重庆海外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前身。1998 年,重庆海外建筑工
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进行经营活动收尾,重
庆海外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未立即注销。2002 年 11 月,本公
司以重庆海外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市规划部国家住房发展与改造司签署了《以租代售房》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
金额为 6.77 亿元。
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原告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规划部国家
住房发展与改造司于 2005 年 5 月在阿尔及利亚向重庆海外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
司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海外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预付款、材料预付
款 1,869,607,433.02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折合人民币约 18,696 万元,并与阿尔及利亚
银行公司、阿尔及利亚国民银行共同赔付履约保函 360,217,713.27 阿尔及利亚第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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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折合人民币约 3,602 万元。诉讼期间,本公司在阿尔及利亚的银行存款 3,497.48
万元被冻结,并就履约保函涉及的款项向原告赔付 1,848 万元。2007 年底,阿尔及
利亚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基本同意原告请求。
2007年12月,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签订《阿尔及利亚项目转让协
议》,约定本公司将与上述项目相关的资产、负债及与该项目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收益
转让给建工控股,上述项目转让手续已于2007年12月全部完成。2010年9月,建工控
股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上述诉讼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由建工控
股对公司足额补偿。
2016年3月,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签订《阿尔及利亚项目转让补充
协议》,约定:由建工控股承担《阿尔及利亚项目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及因
此而产生诉讼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全部或有负债,并承诺因上述事项给本公司造成的
一切损失(含费用),由建工控股对本公司足额补偿。如阿尔及利亚项目产生收益,
由建工控股享有。2016年3月,建工控股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承担《阿尔及利亚项目
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及因此而产生诉讼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全部或有负债,
并足额补偿因上述事项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费用)。阿尔及利亚项目所产生
的收益,由建工控股享有。上述承诺已经重庆市国资委批复同意。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因阿尔及利亚项目所涉诉讼目前已作出生效判
决,本公司未收到中国任何法院对其出具的就本项目相关纠纷的传票或执行文件,
也无法办理诉讼当事人变更手续。报告期内本公司在赤道几内亚、乍得、阿尔及利
亚、苏丹等非洲国家均有工程项目,未受到该诉讼影响。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
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建工控股不存在可能对其经营活动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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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
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2016年6月30日,不存在针对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并且前述人员也不存在受到过刑事起诉、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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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经办人或联
名称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系人姓名
重庆建 工集团股份 有 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
023-63511570 023-63525880 窦波
限公司 开大道 1596 号
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 公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郭雯、周灌
010-85556359 010-85556405
司 街8号 青
北京市东三环中路 7
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 务 程雪立、刘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 010-58785588 010-58785566
所 浒
楼 A 座 40 层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大信会 计师事务有 限 陈立新、李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15 010-82330558 010-82327668
公司 华
层 1504 号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 李涛、王小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15 010-82330990-1013 010-82330610
评估有限公司 华
层 1506 室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开元资 产评估有限 公 张萌、张佑
南大街甲 18 号院 1-4 010-62143639 010-62197312
司 民
号楼 B 座 15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嘴 166 号中国保险大 021-58708888 021-58899400 -
公司上海分公司 厦 36 楼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021-68808888 021-68804868 -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号证券大厦
二、发行的主要时间表
询价推介时间 2017年1月13日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2017年1月18日
申购日期 2017年2月9日
缴款日期 2017年2月13日
股票上市日期 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股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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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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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刊载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具体包括: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电话、联系人和时间
(一)发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查阅地点: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
电话:023-63511570
联系人:窦波
查询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2:30-4:30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查阅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电话:010-85556365
联系人:李禹龙
查询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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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摘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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