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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自科技:中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10-21
股票简称:中自科技 股票代码:688737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noca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Ltd.
(成都市高新区古楠街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特别提示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科技”、“发行人”、“本公司”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中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
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本公司就
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
涨跌幅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
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

3
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
配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量为 68,201,571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7,833,405 股,占发行后总股数
的 20.7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属
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T-3 日),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代码:C26)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分别为 49.68 倍。

本次发行价格为 70.9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9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9.9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7.9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6.6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公司市盈率虽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代

4
码:C2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分别为 49.68 倍,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
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
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
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并仔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一)经营业绩大幅下滑风险

2021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6.25 亿元(经审阅),较上年同期下滑 54.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871.30 万元(经审阅),较上年同期下滑 81.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25.78 万元(经审阅),较上
年同期下滑 86.31%。业绩下滑主要系下游天然气重卡终端销量受年初油气价差
缩减、上半年国五柴油重卡冲量销售等短期不利因素影响所致。截至本上市公告
书签署日,公司天然气车催化剂的销售情况仍未见明显改善。

(二)部分车型/发动机型取得型式检验公告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正参与长安跨越、上汽通用五菱、柳机动力、长安汽车、广汽集团等 5
家汽油机客户合计 8 款车型的配套开发,云内、玉柴、潍柴、一汽等 5 家客户合
计 12 款柴油机型、7 款天然气机型的配套开发。公司尚处于配套开发阶段的产
品最终能否取得型式检验车型/机型公告存在不确定性,若未能取得相应公告,
公司将无法对下游客户的相关机型进行配套销售。


5
(三)尾气排放法规政策对公司影响较大的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应用于机动车尾气处理的环保催化剂,其市场发展有赖
于尾气排放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严格实施。为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尾气处理催化
剂厂商需在新排放标准实施前提前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储备。由于尾气处理催化
剂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成本较高,若尾气排放标准的实际实施时间与原定实施
时间发生改变,导致满足更高排放标准的尾气处理催化剂未能如期实现销售,将
对尾气处理催化剂厂商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历史上,我国的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曾出现过数度延期,如柴油车国四排放标
准的实施日期曾 3 次延期,由 2011 年 1 月 1 日推迟至 2015 年 1 月 1 日;轻型汽
车国六 a 排放标准原定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根据生态
环境部等《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2020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或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允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前在部分尚
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进行销售。

为研发满足最新排放标准要求的尾气处理催化剂产品,公司持续进行了较大
规模的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投入,若未来因政策变化导致原定的尾气排放标准的
实施时间发生改变,将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四)贵金属占成本比例较高且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

铂、钯、铑等铂族贵金属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分
别为 56.33%、78.59%和 87.14%,且随着排放法规升级背景下限制的污染物类别
不断增加、排放限值不断降低,以及贵金属的用量逐步增加、采购价格逐步增长
而持续提升,此外公司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亦需使用铂族贵金属。铂族金属在全球
属于稀缺资源,而我国铂族贵金属资源匮乏且严重依赖进口,因此铂族贵金属价
格高昂且其价格变化快、波动大。若铂族贵金属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公司的经营
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若铂族贵金属价格大幅下跌,公司贵金属相关存货则
存在减值风险。




6
(五)单一客户重大依赖的风险

2019 年度、2020 年度公司对重汽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8.20%、57.15%,存在对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2021 年 4 月起,重汽新增威孚
环保作为其天然气发动机的催化剂供应商,若公司不能开发出更具竞争力和性价
比优势的产品,将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
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7.00%、82.42%和 90.04%,客户集中度较
高。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实现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并拓展新客户,或主要客户的经
营策略调整、经营情况及市场竞争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
响。

(六)公司主要配套的商用车下游产销量波动较大的风险

公司基于下游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公司资金实力,重点布局商用车尾气处理催
化剂,目前主要与重型天然气商用车配套。2018 至 2020 年,我国商用车销量分
别为 437.08 万辆、432.45 万辆、513.33 万辆,其中我国重型天然气商用车销量
分别为 6.42 万辆、10.40 万辆、14.20 万辆,重型柴油商用车销量分别为 108.37
万辆、107.03 万辆、148.10 万辆,公司下游商用车市场产销量波动较大。若公司
产品配套的发动机型、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情况出现波动或发生不利变化,下游客
户将可能减少对公司催化剂产品的采购量,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外资环保催化剂巨头优势显著带来的竞争风险

目前,全球以尾气处理为主要应用领域之一的环保催化剂被巴斯夫、庄信万
丰、优美科等外资环保催化剂巨头占据大多数市场份额。外资环保催化剂巨头历
史悠久,其品牌影响力高、业务规模大、技术实力强,而由于历史上我国的尾气
排放标准落后于欧盟、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的排放标准,使得外资巨头的技术和产
品储备往往领先国内排放标准一代及以上,在我国历次排放标准升级时,外资巨
头可依靠其已有的技术和产品迅速与下游客户配套以占领市场份额。尤其在合资
品牌和自主品牌高端车型等机动车市场的开拓方面,外资环保催化剂巨头优势显
著,目前预测外资催化剂厂商在中国的整体市场占有率在 71%以上。若未来环保
催化剂市场参与者数量增加,或公司未来无法保持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并缩小与外
资环保催化剂巨头的差距,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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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853.74 万元、1,040.96 万
元和-30,630.15 万元,均低于净利润。公司产品销售以赊销为主,而贵金属的采
购则以现款为主,公司面临较大的经营资金周转压力,应收账款和存货亦大幅增
长,是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的主要原因。如果主要客户发
生回款风险,或存货发生滞销、减值风险,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无法得
到改善,将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61 号),具体内容如
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16 号”批准。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6,034,976 股。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中自科技”,证券代码为“688737”;其中 17,833,405
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0 月 22 日

(三)股票简称:中自科技

(四)扩位简称:中自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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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6,034,976 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508,744 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833,405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8,201,571 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885,754 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三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一)本次发行前后公
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制流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 24 个月,锁定期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中自科技战略配售 1 号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427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789,585
股,占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7.00%,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4.24%。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0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
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其中,“预计市值”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
公司股票名义总价值。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6,034,976 股,发行价格为 70.90 元/股,由
此计算对应发行后市值为人民币 60.9988 亿元,不低于 10 亿元。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 22,920.28 万元,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257,729.41 万元,不低于 1 亿元。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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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控股股东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inocat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
6,452.6232 万元人民币
行前)
法定代表人 陈启章
成立日期 2005 年 7 月 15 日
住所 成都市高新区古楠街 88 号
环保催化剂及材料、机动车尾气催化转化器及后处理系统、工业废
气净化器及系统、电子专用材料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新型
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各类
经营范围
气体污染物或污染因子指标的测试和监测;含贵金属物料的回收加
工利用;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环保催化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
业,是我国移动污染源(机动车、非道路机械、船舶等)尾气处理
主营业务
催化剂领域的少数主要国产厂商之一,并积极探索其技术在氢燃料
电池电催化剂等新能源领域的应用。
所属行业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邮政编码 611730
联系电话 028-62825917
传真号码 028-62825889
互联网网址 www.sinocat.com.cn
电子信箱 zzq@sinocat.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证券事务部
资者关系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龚文旭
资者关系的负责人
证券事务部电话号
028-628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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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中自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启章。

本次发行前,陈启章直接持有发行人 2,786.336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3.18%;作为圣诺投资的控股股东及执行董事,能够通过控制圣诺投资控制其持
有的公司 2.93%股份;作为圣诺开特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通过
控制圣诺开特控制其持有的公司 1.86%股份;陈启章之妻罗华金、妹妹陈翠容、
妹妹陈翠仙为陈启章的一致行动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2.81%、3.21%、0.36%的
股份。因此,陈启章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间接可支配公司 54.35%的股权。

陈启章与罗华金系夫妻关系,与陈翠容、陈翠仙系兄妹关系,参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陈启章、罗华金、陈翠容、陈
翠仙构成法定一致行动人,各方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自公司设立至今,陈
启章、罗华金、陈翠容在中自科技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情况均一致,保持了一致行
动。

陈启章,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5 年 6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
5101031965********,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中共中央组织部、人
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万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四川
省“天府万人计划”人才,科技部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四川省科技创新创业
领军人才,全国内燃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内燃机排放后处理催化剂工作组组长。
1982 年 8 月至 1986 年 7 月天津大学电力及自动化系工业自动化专业学习,1986
年 7 月至 1992 年 12 月历任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助理工
程师、工程师、组长;1993 年 1 月至 2002 年 4 月历任成都中自技术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自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3 年 9 月至 2005 年 7 月,四川省工商管理学院 MBA 专业学习;2007 年 9 月
至 2020 年 12 月任四川天健执行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任四川元泰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2005 年 7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自净化董事长、总经理;2010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自净化党支部书记;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中
自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2012 年 11 月至今任圣诺投资执行董事;
13
2015 年 11 月至今任中自科技执行董事;2018 年 12 月至今任中自科技董事长、
党支部书记;2020 年 6 月至今任圣诺开特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其持

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成员、提名人及任
期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
陈启章 董事长 陈启章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陈耀强 董事 陈启章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李云 董事 陈启章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陈翠容 董事 陈启章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马仁虎 董事 陈启章 2020 年 6 月 29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粟山 董事 陈启章 2020 年 6 月 29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尧命发 独立董事 陈启章 2020 年 6 月 29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逯东 独立董事 陈启章 2020 年 6 月 29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曹麒麟 独立董事 陈启章 2020 年 6 月 29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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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成员、提名人
及任期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
蔡红 监事会主席 代华荣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张志凤 监事 代华荣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职工代表
刘志敏 职工代表大会 2020 年 1 月 18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9 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职务及任期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期
李云 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陈德权 副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王文民 副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龚文旭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陈翠容 总经理助理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王安霖 总经理助理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蒋中锋 总经理助理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王云 总经理助理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吴敏 总经理助理 2018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2020 年 9 月 2 日,中自科技召开 2020 年半年度股东大会认定 12 名核心技
术人员,分别为陈启章、李云、王云、冯锡、刘志敏、王金凤、李大成、程永香、
吴冬冬、王瑞芳、张锋、魏宽。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
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不含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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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获配的股份):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 限售期 限售期
(万股) (万股)
1 陈启章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2786.34 36 个月 123.80 36 个月
2 李云 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48.00 12 个月 14.00 36 个月
3 陈翠容 董事、总经理助理 206.89 36 个月 3.32 36 个月
4 陈耀强 董事 248.00 12 个月 - -
5 马仁虎 董事 - - - -
6 粟山 董事 - - - -
7 尧命发 独立董事 - - - -
8 逯东 独立董事 - - - -
9 曹麒麟 独立董事 - - - -
10 蔡红 监事会主席 2.40 12 个月 2.60 36 个月
11 张志凤 监事 2.40 12 个月 2.60 36 个月
12 刘志敏 职工代表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 - 10.00 36 个月
13 陈德权 副总经理 - - 10.00 36 个月
14 王文民 副总经理 - - - -
15 龚文旭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12.00 36 个月
16 王安霖 总经理助理 16.20 12 个月 4.20 36 个月
17 王云 总经理助理、核心技术人员 - - 15.00 36 个月
18 蒋中锋 总经理助理 - - 10.00 36 个月
19 吴敏 总经理助理 - - 10.00 36 个月
20 冯锡 核心技术人员 - - 6.00 36 个月
21 王金凤 核心技术人员 2.40 12 个月 5.60 36 个月
22 李大成 核心技术人员 2.40 12 个月 5.60 36 个月
23 程永香 核心技术人员 - - 5.00 36 个月
24 吴冬冬 核心技术人员 2.40 12 个月 5.60 36 个月
25 王瑞芳 核心技术人员 - - 5.00 36 个月
26 张锋 核心技术人员 - - 5.00 36 个月
27 魏宽 核心技术人员 - - 3.00 36 个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的近亲属持股情况如下:


16
公司 近亲属 亲属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序号 姓名
任职 姓名 关系 (万股) (万股)
罗华金 配偶 181.09 -
1 陈启章 董事长 陈翠容 兄妹 206.89 3.32
陈翠仙 兄妹 23.20 -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具体参见本
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制流通和减持意向的承
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申万宏源中自科技员工
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自科技战略配售 1
号”)持有本公司股份,中自科技战略配售 1 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中自科技战
略配售 1 号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二)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情况。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
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
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圣诺投资和圣诺开特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17
(一)圣诺投资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四川圣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057460956P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启章
注册资本 399.2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11/16
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市场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除对中自科技股权投资外,无其他业务

2、主营业务情况

圣诺投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中自科技 2.93%股份外,未开展实际
经营业务,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3、出资结构情况

单位:万元、万股
对应发行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额 比例 任职情况
人股数
1 陈启章 234.8649 58.83% 111.40 董事长
2 吴敏 10.5480 2.64% 5.00 总经理助理、产品线总监
3 孙浩 10.5480 2.64% 5.00 战略规划部部长、董事长助理
4 蒋中锋 10.5480 2.64% 5.00 总经理助理、产品线总监
5 黄仁亮 10.5480 2.64% 5.00 市场总监
总经理助理、技术中心副主任、技
6 王云 10.5480 2.64% 5.00
术总师、产品线总监
7 王安霖 8.8604 2.22% 4.20 总经理助理
8 陈翠容 7.0000 1.75% 3.32 董事、总经理助理
9 代华荣 6.7507 1.69% 3.20 计划财务部部长


18
对应发行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额 比例 任职情况
人股数
10 张志凤 5.4850 1.37% 2.60 监事、质量部部长
11 李艳 6.3275 1.59% 3.00 计划财务部副部长
12 吴冬冬 3.3754 0.85% 1.60 工艺优化室主任、主管工程师
13 王金凤 3.3754 0.85% 1.60 总师办主任、产品线总监
14 李大成 3.3754 0.85% 1.60 主任工程师
15 何军海 2.5315 0.63% 1.20 中自设备副总经理
16 王勤 6.3249 1.58% 3.00 产品部副部长
17 邓梁 6.3249 1.58% 3.00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
18 黄夕萍 6.3249 1.58% 3.00 销售部部长
19 董银华 6.3249 1.58% 3.00 智能装备部部长
20 吕晶 6.3249 1.58% 3.00 生产技术部部长
21 谢仕银 6.3249 1.58% 3.00 中自设备技术总工
22 舒正龙 6.3249 1.58% 3.00 氢能源研发中心副部长
23 崔李强 4.2166 1.06% 2.00 产品经理
24 马志强 4.2166 1.06% 2.00 生产技术部部长助理
25 周兵 4.2166 1.06% 2.00 车间主任
26 姚申平 4.2166 1.06% 2.00 项目主管
27 周远章 1.6866 0.42% 0.80 动力工程师
28 罗承建 1.6866 0.42% 0.80 车间主任
合 计 399.2000 100.00% 189.34

4、限售安排

圣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之“一、股份限制流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部分内容。

(二)圣诺开特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四川圣诺开特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578CH82
合伙期限 长期


19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启章
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区古楠街 88 号 4 层 5411 号
科技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除对中自科技股权投资外,无其他业务

2、主营业务情况

圣诺开特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中自科技 1.86%股份外,未开展实际
经营业务,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3、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万股
对应发行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出资额 比例 任职情况
人股数
1 陈启章 普通合伙人 43.40 10.33% 12.40 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技术中心
2 李云 有限合伙人 49.00 11.67% 14.00
主任
3 龚文旭 有限合伙人 42.00 10.00% 12.00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4 陈德权 有限合伙人 35.00 8.33% 10.00 副总经理
5 蒋中锋 有限合伙人 17.50 4.17% 5.00 总经理助理、产品线总监
6 吴敏 有限合伙人 17.50 4.17% 5.00 总经理助理、产品线总监
总经理助理、技术中心副
7 王云 有限合伙人 35.00 8.33% 10.00 主任、技术总师、产品线
总监
8 蔡红 有限合伙人 9.10 2.17% 2.60 监事会主席
监事、研发部部长、副总
9 刘志敏 有限合伙人 35.00 8.33% 10.00
工艺师、产品线总监
技术副总师、产品线技术
10 冯锡 有限合伙人 21.00 5.00% 6.00
代表
11 王金凤 有限合伙人 14.00 3.33% 4.00 总师办主任、产品线总监
12 李大成 有限合伙人 14.00 3.33% 4.00 主任工程师
13 程永香 有限合伙人 17.50 4.17% 5.00 主管工程师




20
对应发行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出资额 比例 任职情况
人股数
研发部副部长、主管工程
14 王瑞芳 有限合伙人 17.50 4.17% 5.00

15 张锋 有限合伙人 17.50 4.17% 5.00 应用技术部部长
工艺优化室主任、主管工
16 吴冬冬 有限合伙人 14.00 3.33% 4.00
程师
17 魏宽 有限合伙人 10.50 2.50% 3.00 主管工程师
18 郭巍 有限合伙人 10.50 2.50% 3.00 市场总监
合 计 420.00 100.00% 120.00

4、限售安排

圣诺开特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之“一、股份限制流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部分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未考虑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限售期限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 持股比
(股) (%) (股) 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 陈启章 27,863,360 43.1814 27,863,360 32.3861 36 个月
南京银鞍岭英新能源产
2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5,605,418 8.687 5,605,418 6.5153 12 个月
(有限合伙)
成都鲁信菁蓉创业投资
3 3,027,618 4.6921 3,027,618 3.5191 12 个月
中心(有限合伙)
4 陈耀强 2,480,000 3.8434 2,480,000 2.8825 12 个月
成都博源新航创业投资
5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2,162,584 3.3515 2,162,584 2.5136 12 个月
伙)
6 陈翠容 2,068,884 3.2063 2,068,884 2.4047 36 个月
7 尹立屹 2,018,400 3.128 2,018,400 2.3460 12 个月
8 圣诺投资 1,893,397 2.9343 1,893,397 2.2007 36 个月
9 罗华金 1,810,900 2.8065 1,810,900 2.1048 36 个月

21
广西柳州广投国富科技
10 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366,753 2.1181 1,366,753 1.5886 12 个月
(普通合伙)
珠海尚颀华金汽车产业
11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1,366,753 2.1181 1,366,753 1.5886 12 个月
伙)
四川圣诺开特科技服务
12 1,200,000 1.8597 1,200,000 1.3948 36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川联科装创业投资
13 911,168 1.4121 911,168 1.0591 12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金生未来八号股权
14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11,168 1.4121 911,168 1.0591 12 个月
伙)
深圳春阳颂景创业投资
15 911,168 1.4121 911,168 1.0591 12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 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11,168 1.4121 911,168 1.0591 36 个月
南昌市青英投资基金
17 911,168 1.4121 911,168 1.0591 36 个月
(有限合伙
广西南宁航裕谊麟股权
18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28,934 1.1297 728,934 0.8473 12 个月
伙)
19 何晓玲 636,674 0.9867 636,674 0.74 12 个月
20 龚茂初 551,091 0.8541 551,091 0.6405 12 个月
21 李云 480,000 0.7439 480,000 0.5579 12 个月
嘉兴金生未来十号股权
22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55,584 0.706 455,584 0.5295 12 个月
伙)
扬州尚颀汽车产业股权
23 455,584 0.706 455,584 0.5295 12 个月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4 许晓争 410,476 0.6361 410,476 0.4771 12 个月
上海盈鞍众骅企业管理
25 405,413 0.6283 405,413 0.4712 12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 杨驰 350,000 0.5424 350,000 0.4068 12 个月
27 陈翠仙 232,000 0.3595 232,000 0.2697 36 个月
28 谭翠燕 204,603 0.3171 204,603 0.2378 12 个月
29 郑碧筠 200,000 0.31 200,000 0.2325 12 个月
30 赵明 200,000 0.31 200,000 0.2325 12 个月
31 王健礼 200,000 0.31 200,000 0.2325 12 个月
32 林涛 200,000 0.31 200,000 0.2325 12 个月
33 王安霖 162,000 0.2511 162,000 0.1883 12 个月
34 谭昕 136,674 0.2118 136,674 0.1589 12 个月
35 刘资甫 120,000 0.186 120,000 0.1395 12 个月
36 史良宇 100,000 0.155 100,000 0.1162 12 个月

22
37 张婕 100,000 0.155 100,000 0.1162 12 个月
38 杨松斌 100,000 0.155 100,000 0.1162 12 个月
广西米元投资咨询有限
39 91,116 0.1412 91,116 0.1059 12 个月
公司
40 蒋海燕 91,116 0.1412 91,116 0.1059 12 个月
41 简小华 62,000 0.0961 62,000 0.0721 12 个月
42 曾松 58,000 0.0899 58,000 0.0674 12 个月
43 周远华 58,000 0.0899 58,000 0.0674 12 个月
44 李光金 48,000 0.0744 48,000 0.0558 12 个月
45 代华荣 28,000 0.0434 28,000 0.0325 12 个月
46 汪怡岑 25,060 0.0388 25,060 0.0291 12 个月
47 蔡红 24,000 0.0372 24,000 0.0279 12 个月
48 吴冬冬 24,000 0.0372 24,000 0.0279 12 个月
49 王金凤 24,000 0.0372 24,000 0.0279 12 个月
50 李大成 24,000 0.0372 24,000 0.0279 12 个月
51 张志凤 24,000 0.0372 24,000 0.0279 12 个月
52 陆江 20,000 0.031 20,000 0.0232 12 个月
53 何军海 18,000 0.0279 18,000 0.0209 12 个月
54 陈朝华 18,000 0.0279 18,000 0.0209 12 个月
55 黄国际 16,000 0.0248 16,000 0.0186 12 个月
56 罗承建 12,000 0.0186 12,000 0.0139 12 个月
57 周远章 12,000 0.0186 12,000 0.0139 12 个月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
58 - - 846,262 0.9836 24 个月
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中自科技员工
59 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 - 2,039,492 2.3705 12 个月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0 网下限售账户 789,585 0.9177 6 个月
小计 64,526,232 100.0000 68,201,571 79.2717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7,833,405 20.7281 无限售期限
小计 - - 17,833,405 20.7281 -
合计 64,526,232 100.0000 86,034,976 100.0000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23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陈启章 27,863,360 32.3861 36 个月
南京银鞍岭英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2 5,605,418 6.5153 12 个月
限合伙)
3 成都鲁信菁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27,618 3.5191 12 个月
4 陈耀强 2,480,000 2.8825 12 个月
成都博源新航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5 2,162,584 2.5136 12 个月
伙)
6 陈翠容 2,068,884 2.4047 36 个月
申万宏源中自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
7 2,039,492 2.3705 12 个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8 尹立屹 2,018,400 2.3460 12 个月
9 圣诺投资 1,893,397 2.2007 36 个月
10 罗华金 1,810,900 2.1048 36 个月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 2 名,为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申万宏源中自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组成,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最终情况如下:

新股配售经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合计金额
战略投资者名称 纪佣金 限售期
(股) (元) (元)
(元)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
846,262 59,999,975.80 - 59,999,975.80 24 个月
限公司
申万宏源中自科技员工参
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 2,039,492 144,599,982.80 722,999.91 145,322,982.71 12 个月
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2,885,754 204,599,958.60 722,999.91 205,322,958.51 -


(一)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1、跟投主体

24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
主体为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创新投”)。

2、跟投数量

根据相关规定,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3.93%的股票,最终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 84.6262 万
股。

3、限售期限

申万创新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2021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同意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为申万宏源中自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申万宏源中自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
配股份数量为 2,039,492 股,获配金额为 145,322,982.71 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
金)。

25
具体名称:申万宏源中自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以下简称“中自科技战略配售 1 号”)

设立时间:2021 年 9 月 6 日

备案日期:2021 年 9 月 9 日

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 14,532.3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缴款金额、持有专项计划份额比例如下:

是否为发行人高
实际缴款金额 持有专项计划
序号 参与人姓名 职务 级管理人员或核
(万元) 比例
心员工
1 陈启章 董事长 是 7,839.00 53.94%
2 李云 董事、总经理 是 381.90 2.63%
3 陈翠容 董事、总经理助理 是 3,216.00 22.13%
4 蔡红 监事会主席 是 110.55 0.76%
5 张志凤 监事 是 180.90 1.24%
6 王文民 副总经理 是 391.95 2.70%
7 陈德权 副总经理 是 402.00 2.77%
8 蒋中锋 总经理助理 是 502.50 3.46%
9 王云 总经理助理 是 603.00 4.15%
10 吴敏 总经理助理 是 100.50 0.69%
11 龚文旭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是 804.00 5.53%
合计 14,532.30 100.00%
注 1:中自科技战略配售 1 号实际缴款金额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
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中自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中,除蔡红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法律关
系的主体资格而与发行人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其余参与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订
了劳动合同,上述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3、限售期限


26
中自科技战略配售 1 号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中自科技战略配售 1 号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1,508,744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70.90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27.94 倍(发行价格除以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及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10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2.54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2.87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52,496.99 万元。

(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21CDAA70689)。该验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截至 2021 年 10 月 18 日止,公司实际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1,508,744 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0.90 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4,969,949.60 元,扣除各项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17,780,266.09 元 ( 不 含 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407,189,683.51 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21,508,744.00 元,
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1,385,680,939.51 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1,778.02 万元,明细如下:



28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 9,351.23
3 审计费用及验资费用 924.53
4 律师费用 847.17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603.77
6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等其他 费用 51.32
合计 11,778.02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140,718.97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2,341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885,754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3.42%。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347,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566555%,其中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7,330,558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6,442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
量为 11,275,99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1,275,99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6,442 股。




29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XYZH/2021CDAA70002)。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阅了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包括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1CDAA70643)。上
述主要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二季度财务报表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
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本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
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公司
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的原材料采购规模和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
要系受到油气价差波动、国五柴油重卡冲量销售等短期不利因素的影响,鉴于前
述天然气重卡的经济性优势、政策支持及配套设施不断完善等有利因素,中长期
天然气重卡市场需求预计仍将保持增长趋势;主要原材料贵金属的价格波动较大,
但公司的产品销售价格亦相应调整,未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
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
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633453817
限公司 都分行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
122623354519
限公司 侯支行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
431500100100108140
限公司 行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
1001300000938138
限公司 区分行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
8111001013000777771
限公司 行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31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
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系电话:028-85958796

传真:028-85958791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杨晓 028-85958796、张仕源 028-85958796

项目协办人:蔡泽华

其他经办人员:张淇铭、冯雁洁、李岳峰、刘杨飞、李剑梅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
担任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中自科技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杨晓和张仕源。

保荐代表人杨晓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998 年起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曾主持杭州凯尔达机器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688255)、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00937)、利尔化学股
33
份有限公司(002258)、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002697)、四川迈克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63)、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603336)的改制、辅导、
申报及发行上市工作;参与完成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002001)、四川迪康
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66)的新股发行工作;完成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600075)配股,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00054)、上海海欣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600851)、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000917)、成都市新筑路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02480)增发等项目;完成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603336)
可转债项目;完成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00432)等重大资产重组业
务。

保荐代表人张仕源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2016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曾负责或参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申报工作、上海伊禾农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的申报工作,以及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工作。




3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限制流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启章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
本人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35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在本人计划减
持发行人股份且本人仍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在减持时将至
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
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
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罗华金、陈翠仙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6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翠容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7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圣诺投资、圣诺开特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8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银鞍岭英及其一致行动人盈鞍众骅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前提
下,本企业减持的股份数量最高可达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
定股价、本企业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在本企业
计划减持发行人股份且本企业仍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在
减持时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
露工作;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

(4)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9
6、公司股东青英投资、东风资产承诺

(1)就本企业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同时为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李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0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6)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
本人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7)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9)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陈耀强承诺:




41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42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公司监事蔡红、张志凤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3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监事(同时为核心技术人员)刘志敏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
本人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44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安霖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45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核心技术人员)王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46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
本人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47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龚文旭、吴敏、陈德权、蒋中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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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8、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吴冬冬、王金凤、李大成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
本人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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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冯锡、程永香、王瑞芳、张锋、魏宽
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
本人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0、其他机构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机构股东(不包含银鞍岭英、盈鞍众骅、青英投资、东风资产)承
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0
11、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公
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
为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有关稳定
股价的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
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①公司回购股票;
51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增持
公司股票: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措施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
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致使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产生要约收购义务。

(3)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完毕稳定股价措施
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上述主体的稳定股价义务豁免再次履行。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票事项作出决议时,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项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
回购股票方案的相应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项
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票方案的相应决议投赞成票。


52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
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3)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
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公
告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相关承诺履
行完毕,公司将终止回购股票:

①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

(4)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 2%,单一会计
年度内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 5%。

(5)公司回购的上述股票应在回购措施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公司无法
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
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
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
公告。


53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
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将在增持
公司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
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
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得减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①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1)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 6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10%,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
津贴总和的 3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得减持。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54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在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
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6、约束措施

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将按其各自作出的《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的规定执行。

(三)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

(1)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
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启章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
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中自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
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5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罗华金、陈翠容、
陈翠仙、圣诺投资、圣诺开特承诺:

(1)保证中自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
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中自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
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中自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业绩摊薄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1、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规模较发行前将出现较大增长。本次发行所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较高收益,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但是,
若未来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提醒投资者
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
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
方式,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汇报,以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公司制定的主要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2)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56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顺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
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公司累计可供分

57
配利润为正值;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
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
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公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根据《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
行。


58
(六)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回购和赔偿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公
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
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本公司承诺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回
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
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
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
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上述承诺回购程序、回购价格等内容与执行时最新法规要求存在冲突,则
以最新法规规定为准。

(4)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9
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
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
告,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陈启章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
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实施。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最
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
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同时,如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
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
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
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60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60
日内,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七)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若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
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上述事实确认的时间指下述时间的较早者(下
同):

(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时;

(2)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认定时;

(3)公司独立董事认定时;

(4)公司监事会认定时;

(5)其他具有法定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认定时。

2、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
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61
(1)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
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
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积极提供补救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造
成损失,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积极采取
措施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
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
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
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将其分红所得
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则将下一年分红
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直至其履行完毕相应承诺为止。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在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前未履行公开承诺,在
遵守原有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自愿将锁定期限延长至承诺得到重新履行时。




62
(6)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
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
付公司为止。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
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
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
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
金分红(如有)及 50%的薪酬(如有),同时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有),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应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
方案的行权名单。

(6)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5、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6、对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
定预案的相关承诺。

7、若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公开承诺而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到

63
相关处罚,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避
免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发行人的长期稳定
发展,本人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
或其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
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或
单位及本人的关联企业或单位,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
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
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发行人的长期稳定发展,本人/本企业
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的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
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以维护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64
4、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或本人
/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
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
的一切实际损失。

(十)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启章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及本人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下称“其
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形式的
占用:

(1)发行人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本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发行人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发行人委托本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发行人为本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发行人代本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发行人代本人及其他关联方代垫或承担款项和费用;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2、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
司章程》及其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不通过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或其他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中小股东
利益,并保证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不通过任何形式占用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

(十一)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启章承诺:



65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上述承诺。”

(十二)股东情况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

公司股东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第二项规定的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66
(十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
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
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
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申报会计师承诺

本单位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


67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二、中介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
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
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
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
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8
(本页无正文,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9
(本页无正文,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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