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欧科亿:欧科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12-09
股票简称:欧科亿 股 票 代 码 : 688308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
公司
OKE Precision Cutting Tools Co., Ltd.
(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创业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2020 年 12 月 9 日
特别提示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科亿”“本公司”
“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
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
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
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2,748,156 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 22.75%。公司上
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金属制品业(代码 C33),截止 2020 年 11 月 26 日(T-3),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金属制品业(C33)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1.89
倍。本次发行价格 23.99 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1)21.7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0.3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8.9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7.1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本次发行价格 23.99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28.93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但仍然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
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
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
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
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相
同。
下文“报告期”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数控刀具产品开发的风险
1、数控刀片配套整体刀具开发能力不足的风险
数控刀具产品系列丰富且个性化需求明显。公司在数控刀片配套刀具产品的
开发能力上有待提升。公司数控刀具产品主要集中在钢和不锈钢加工领域,铸铁、
有色金属、耐热合金等其他工件材料的加工刀片较少,且只生产数控刀片,暂未
涉足配套整体刀具生产;而国内硬质合金刀具龙头企业株洲钻石、厦门金鹭以及
国外竞争对手均具有数控刀片配套整体刀具的生产能力。
如果公司持续创新能力不足,产品研发不能跟上市场需求变化,扩大公司产
品的应用面,将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削弱公司
的市场地位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数控刀具产品开发导致的已有型号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计提的数控刀具产品的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 345.28
万元、295.85 万元、355.75 万元和 446.21 万元,主要是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发
行人及其他数控刀具制造企业均会根据客户需要适时推出各种新牌号、新槽型等
产品,导致形成一定数量的滞销品,为此发行人计提了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未
来,随着新产品的推出,若发行人无法合理调配库存并及时处理已有型号库存,
发行人将面临滞销库存的存货跌价风险。
(二)产品被替代的风险
切削刀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以硬质合金为主,高速钢、陶瓷、立
方氮化硼、金刚石等多种材料并存的刀具消费结构;其中硬质合金刀具是世界上
使用量最大的刀具品种,占比超过 60%。随着刀具材料技术的发展,其他材质的
刀具应用领域正在不断扩大。目前,超硬材料刀具在部分领域冲击硬质合金刀具,
例如金刚石锯片在人造板加工领域,CBN 刀片在淬硬钢高速精加工领域等。如
果超硬材料刀具的应用领域扩大,同时使用成本大幅降低,将对硬质合金刀具产
生部分替代,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研发人员大量流失导致的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为技术创新型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技术开拓、产品研发以及研发
团队的建设。通过不断实践和积累,公司现已掌握贯穿硬质合金制造、刀具制造
和集成应用的工艺技术体系,培养、积累一批高素质研发人员。
公司在刀具新材料、新应用领域的技术研发,以及现有产品根据市场需求进
行持续技术研发方面,需要配备足够的研发人员;因此,研发人员的稳定对公司
的发展十分重要。公司与主要技术骨干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如果出
现核心技术人员和研发人才大量流失的情况,导致相关技术泄密,会对公司未来
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以技术密集和资金密集为特点的数控刀具产品制造领域,发行人面临着来自
国内外企业的激烈竞争。尽管国内数控刀具企业的制造能力、产品质量在提高,
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部分国际刀具企业的产品,国内数控刀具市场还是以进口品牌
产品为主。由于进口产品具有先发优势、技术优势及品牌优势,国内市场被进口
品牌产品占据绝大部分份额的局面预计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如果发行人不能
保持并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将无法迅速、显著地扩大国内市场份
额,从而影响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增长。
(五)主要产品受下游应用领域行业政策、需求变化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包括硬质合金制品和数控刀具产品。锯齿刀片是公司最主要的硬
质合金制品。锯齿刀片是制造锯片的重要原材料。锯片主要作为电动工具和木工
机械的易耗配件,主要用于木制品、家具、家装等市场,其市场需求会受到房地
产政策影响。如果未来我国执行更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限制新房供给,可能
会对我国木制品、家具、家装等行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传导至上游将影响公
司锯齿刀片的销售。
发行人数控刀具产品主要为 P 类(钢)和 M 类(不锈钢)数控刀片,主要
应用于通用机械、汽车和模具等领域。通用机械和汽车行业对切削刀具的使用需
求最大。在通用机械领域,公司数控刀片主要用于加工工业阀门、法兰、轴承等,
相关领域受到我国装备制造业的产业政策影响较大。同时,我国汽车产量连续两
年减少,如果未来汽车产量持续下滑,可能影响发行人数控刀具产品的市场销售。
此外,2019 年美国将我国出口的硬质合金锯片、数控刀片等列入加征关税
的清单,挫伤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商业利益,压缩了部分利润空间。报告期内,公
司直接出口到美国的销售金额很少,但是公司部分客户存在产品出口至美国的情
况,尤其是硬质合金锯片。如果中美贸易摩擦升级,这些客户的美国出口销售可
能持续受挫,从而减少对公司的采购需求。
(六)公司主要国内竞争对手与供应商紧耦合的风险
厦门钨业(SH.600549)是国内领先的具有国资背景的大型上市公司,拥有“钨
冶炼-硬质合金-刀具制造”的全产业链,其子公司厦门金鹭也是具有影响力的国
产数控刀片制造企业。厦门钨业子公司九江金鹭和厦门金鹭均是公司的重要原材
料碳化钨的供应商。厦门金鹭也是公司数控刀具产品的竞争对手之一。报告期内,
公司向厦门钨业的采购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3.24%、16.44%、28.58%和
31.18%。
厦门金鹭拥有集团内自给原材料的产业协同优势。尽管市场上可选择的碳化
钨供应商较多,但是如果其母公司厦门钨业为增强厦门金鹭的竞争地位,限制向
公司供应原材料,将扰乱公司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经营计划的正常组织。
(七)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硬质合金制品和数控刀具产品广泛应用于木制品、家装、家具、通用机
械、汽车、模具等领域。上述行业的发展受国民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较大。
当宏观经济处于上行周期时,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增加,带动下游行业的迅猛发展,
进而带动硬质合金刀具行业的快速发展;反之,当宏观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固
定资产投资出现萎缩,硬质合金刀具行业的发展也随之放缓。因此,公司经营情
况的稳定性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
(八)经销商的管理风险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经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18.44%、20.27%、22.14%和 24.22%。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收入持
续增长,随着公司数控刀具产品销售增长和经销商网络进一步完善,未来经销收
入还会继续增长。虽然公司注重对经销商的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对经销商的服
务水平,但如果个别经销商未按照约定进行销售、推广公司品牌,或者未来公司
管理及服务水平的提升无法跟上经销商数量增加的速度,则可能出现对部分经销
商管理和服务滞后,对公司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九)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碳化钨和钴粉,其中碳化钨在原材料中的占比约 86%。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
分别为 68.05%、69.63%、67.98%和 66.06%,占比较高。
公司硬质合金制品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在 80%左右,对其主要采用随行
就市的定价原则,因而原材料价格波动可以有效传导至产品定价,但存在一定的
滞后性;而公司数控刀具产品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在 40%左右,其销售定价
需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单位成本、竞争地位等因素,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化与产品
价格变化不存在明显的联动关系或传导机制。因此,对于硬质合金制品和数控刀
具产品,发行人承担了一定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碳化
钨的市场价格先上升后下降,整体波动较大。未来,如果碳化钨市场价格大幅上
涨,而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不能同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在碳化钨的采购价格±5%、±10%的变动幅度下,公司 2019 年利润总额受到
的影响如下:
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
原材料 项目
-10% -5% 5% 10%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万元) 2,402.42 1,201.21 -1,201.21 -2,402.42
碳化钨
占 2019 年利润总额的比例 23.69% 11.84% -11.84% -23.69%
从上述敏感性分析可以看出,碳化钨的采购价格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
较大。如果碳化钨的采购价格上升或下降 5%、10%,对公司 2019 年利润总额的
影响是减少或增加 11.84%、23.69%。
(十)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 7,068.76 万元、9,751.71 万元、9,484.91
万元和 12,437.83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0.58%、17.77%、16.94%和
23.65%,欠款客户较为分散,单个客户的欠款金额较小,账期主要在一年以内。
未来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
或无法收回,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坏账风险。
(十一)应收票据无法兑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分别为 7,305.06 万元、10,331.38 万元、12,395.40
万元和 10,065.71 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 7,299.36 万元、10,278.92 万
元、12,224.40 万元和 9,444.78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逐年增加,主要是
随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与客户之间票据结算金额增加所致。
公司收到的票据基本用于背书以支付供应商货款。对于已背书未到期应收票
据,除信用等级较高的 6 家大型商业银行和 9 家上市股份制银行承兑的票据外,
公司未予终止确认,而是在票据到期承兑后再予以终止确认。报告期内,公司收
到的应收票据在到期日均正常兑付,未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
未来,随着业务规模逐渐扩大,如果公司不能合理控制应收票据规模,对应
收票据不能有效管理,或者下游客户、承兑银行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将
面临应收票据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2980 号文,同意株
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99 号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欧科亿”,
证券代码“688308”,A 股股本为 1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2,748,156 股将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12 月 10 日
(三)股票简称:欧科亿
(四)股票扩位简称:欧科亿数控刀具
(五)股票代码:688308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00 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2,748,156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7,251,844 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250,000 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六、(一)本次发行前
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2、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 414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001,844
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
2.1.2 条中第一套标准内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
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23.99 亿元,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 2018 年和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 14,684.72 万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8,291.66 万元,营业收
入为 60,298.77 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发
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中第(一)项标准内容:“(一)预计
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
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OKE Precision Cutting Tools Co., 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500 万元
(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袁美和
住所 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创业路
硬质合金及相关原料、工模具加工、销售(需专项审批的除外);
机电产品、政策允许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化工原料的销售;
经营范围
刀具、工具制造、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硬质合金制品和数控刀具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金属制品业
电话 0731-22673968
传真 0731-22673961
电子邮箱 oke_info@oke-carbide.com
董事会秘书 韩红涛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袁美和与谭文清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袁美和直接持
有发行人 24.08%的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株洲精锐间接持有发行人 2.38%的
股份。谭文清直接持有发行人 13.66%的股份。袁美和与谭文清合计直接或间接
持有本次发行前发行人 40.12%的股份,控制的表决权合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的 37.74%,并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成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袁美和及谭文清的基本情况如下:
1、袁美和先生,196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为 430202196304******,住址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毕业于中南大学有
色冶金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2 年 7 月至 1995 年 11 月,历任 601
厂研究所技术员、副主任,601 厂劳服培训中心副厂长;1996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
2、谭文清先生,197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为 430202197210******,住址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中专学历。1991
年 7 月至 2000 年 2 月,任株洲市长江实业开发总公司四星工贸公司销售经理;
2000 年 3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袁美和持股比例为 18.06%;谭
文清持股比例为 10.25%。同时,袁美和持有株洲精锐(持有发行人 5.82%的股
份)30.67%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具
体持股情况如下图:
综上,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美和、谭文清两人控制
的表决权合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30.09%。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名。公司现任
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袁美和 董事长 2020.7.25-2023.7.24
2 谭文清 董事 2020.7.25-2023.7.24
3 穆猛刚 董事 2020.7.25-2023.7.24
4 杨献福 董事 2020.7.25-2023.7.24
5 陈汉钿 董事 2020.7.25-2023.7.24
6 董冬冬 董事 2020.7.25-2023.7.24
7 易丹青 独立董事 2020.7.25-2023.7.24
8 欧阳祖友 独立董事 2020.7.25-2023.7.24
9 肖加余 独立董事 2020.7.25-2023.7.24
2、监事简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 1
名。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张奕 监事会主席 2020.7.25-2023.7.24
2 谢敏华 监事 2020.7.25-2023.7.24
3 黄跃云 职工监事 2020.7.25-2023.7.24
3、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3 名,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谭文清 总经理 2020.7.25-2023.7.24
2 韩红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0.7.25-2023.7.24
3 梁宝玉 财务总监 2020.7.25-2023.7.24
4、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公司共有 7 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袁美和 董事长
2 余志明 首席技术专家
3 苏振华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4 李树强 企业技术中心设计总监
5 罗利军 企业技术中心总监助理兼应用部部长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部长兼
6 刘钢
分析检测中心主任
7 陈信锗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副部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亲属关系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比例
1 袁美和 董事长 1,806.00 24.08% 36 个月
2 谭文清 董事、总经理 1,024.74 13.66% 36 个月
2、间接持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间接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比例
1 袁美和 董事长 178.53 2.38% 36 个月
2 韩红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7.36 0.76% 36 个月
3 梁宝玉 财务总监 25.81 0.34% 36 个月
4 张奕 监事会主席 11.47 0.15% 36 个月
5 苏振华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总监 27.24 0.36% 36 个月
6 李树强 企业技术中心设计总监 20.08 0.27% 36 个月
企业技术中心总监助理
7 罗利军 7.76 0.10% 36 个月
兼应用部部长
间接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比例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开发
8 刘钢 部部长兼分析检测中心 4.30 0.06% 36 个月
主任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开发
9 陈信锗 4.30 0.06% 36 个月
部副部长
注:间接持股数量=(对株洲精锐的出资比例×株洲精锐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本公司
股本数量。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已设立符合闭环原则的员工持股平台:株
洲精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株洲精锐持有公司股份 582.18 万股(占
本次发行后公司 5.82%股份)。株洲精锐除持有公司股权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
资情形。株洲精锐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16年12月5日
注册资本 4,060万元
实收资本 4,06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袁美和
注册地
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神农大道滨江御景1栋24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主营业务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株洲精锐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
类型 (万元)
1 袁美和 普通合伙人 1,245 30.6650% 董事长
副总经理/
2 韩红涛 有限合伙人 400 9.8522%
董事会秘书
技术总监/炎陵欧科
3 苏振华 有限合伙人 190 4.6798%
亿总经理
4 王方军 有限合伙人 190 4.6798% 产品总监
5 梁宝玉 有限合伙人 180 4.4335% 财务总监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
类型 (万元)
6 佘俊杰 有限合伙人 160 3.9409% 数控生产总监
7 李树强 有限合伙人 140 3.4483% 设计总监
总监助理兼
8 罗利军 有限合伙人 100 2.4631%
应用部长
新品开发
9 尹江华 有限合伙人 100 2.4631%
组长
10 尹俊方 有限合伙人 80 1.9705% 总经理助理
监事会主席/人
11 张奕 有限合伙人 80 1.9705%
力资源总监
12 余小平 有限合伙人 80 1.9705% 应用工程师
炎陵欧科亿
13 黄法 有限合伙人 60 1.4778%
技术部长
14 谭春 有限合伙人 60 1.4778% 内审部长
15 郭民维 有限合伙人 60 1.4778% 采购部长
16 袁海运 有限合伙人 60 1.4778% 营销总监助理
炎陵欧科亿
17 杨秀葵 有限合伙人 50 1.2315%
技术主任
18 陈峰 有限合伙人 50 1.2315% 机电设备部长
19 刘建忠 有限合伙人 50 1.2315% 品质部长
20 李兰平 有限合伙人 50 1.2315% 炎陵欧科亿厂长
21 朱珉 有限合伙人 50 1.2315% 业务经理
22 徐杰 有限合伙人 50 1.2315% 企划部长/业务主管
炎陵欧科亿
23 刘清广 有限合伙人 50 1.2315%
应用工程师
炎陵欧科亿
24 李刚 有限合伙人 50 1.2315%
业务经理
25 向淘 有限合伙人 50 1.2315% 业务经理
26 毛振国 有限合伙人 50 1.2315% 行政部长
27 袁朋 有限合伙人 30 0.7389% 应用工程师
28 陈信锗 有限合伙人 30 0.7389% 技术开发副部长
29 曾红军 有限合伙人 30 0.7389% 生产副主管
30 钟正军 有限合伙人 30 0.7389% 模具开发部长
31 刘威 有限合伙人 30 0.7389% 应用工程师
炎陵欧科亿
32 袁勇军 有限合伙人 30 0.7389%
应用工程师
33 罗湘萍 有限合伙人 30 0.7389% 炎陵欧科亿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
类型 (万元)
财务主管
34 刘坤恒 有限合伙人 30 0.7389% 安全环保部长
35 刘钢 有限合伙人 30 0.7389% 技术开发部长
36 李忠华 有限合伙人 30 0.7389% 数控深加部长
37 苏畅 有限合伙人 30 0.7389% 数控质控部长
38 贺鹏 有限合伙人 30 0.7389% 数控涂层部长
39 张颖 有限合伙人 15 0.3695% 车刀项目组长
合计 4,060 100%
株洲精锐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7,5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2,500.00 万股,
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数 25.00%。公司原股东本次不公开发售
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限
(股) 例 (股) 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75,000,000 100.00% 77,251,844 77.25%
袁美和 18,060,000 24.08% 18,060,000 18.06% 36 个月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5,002,400 20.00% 15,002,400 15.00% 12 个月
乐清市德汇股权投资合伙
10,868,400 14.49% 10,868,400 10.87%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谭文清 10,247,400 13.66% 10,247,400 10.25% 36 个月
株洲精锐投资管理合伙企
5,821,800 7.76% 5,821,800 5.82% 36 个月
业(有限合伙)
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
5,000,000 6.67% 5,000,000 5.00% 12 个月
资基金(有限合伙)
广东粤科纵横融通创业投
3,800,000 5.07% 3,800,000 3.80% 12 个月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限
(股) 例 (股) 例
马怀义 3,000,000 4.00% 3,000,000 3.00% 12 个月
广州德沁一号股权投资基
1,200,000 1.60% 1,200,000 1.20% 12 个月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粤科南粤创业投资有
1,200,000 1.60% 1,200,000 1.20% 12 个月
限公司
刘益民 800,000 1.07% 800,000 0.80% 12 个月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1,250,000 1.25% 24 个月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 1,001,844 1.00% 6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本
- - 22,748,156 22.75%
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合计 75,000,000 100.00% 100,000,000 100.00%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比例 限售期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号 (%) 限
1 袁美和 18,060,000 18.06 36 个月
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5,002,400 15.00 12 个月
3 乐清市德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868,400 10.87 12 个月
4 谭文清 10,247,400 10.25 36 个月
5 株洲精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821,800 5.82 36 个月
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6 5,000,000 5.00 12 个月
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广东粤科纵横融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3,800,000 3.80 12 个月
伙)
8 马怀义 3,000,000 3.00 12 个月
9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250,000 1.25 24 个月
10 广东粤科南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200,000 1.20 12 个月
合计 75,450,000 75.45 -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安排依
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民生
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民生证券全资子公司,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股票数 占首次公开发行
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量(股) 股票数量的比例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250,000 5.00% 29,987,500.00 24 个月
除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3.99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28.93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以 2019 年度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92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83 元(根据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2.49 元(根据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9,975.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验〔2020〕90070
号):经我们审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8 日,贵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00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59,975.00 万元,减除发
行费用人民币 6,637.2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3,337.73 万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6,637.27 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
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
发行费用概算 6,637.27 万元
其中: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 4,917.95 万元
审计费用和验资费用 705.66 万元
律师费用 405.66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费用 608.00 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53,337.73 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5,722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本次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250,000 股,占发
行总量的 5%。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4,642.74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950.00 万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871864%,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
量 9,488,072 股,放弃认购数量 11,928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4,250,000 股,
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 14,250,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
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1,928 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信息情况
公司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中天运〔2020〕审字第 9067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
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合
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合
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
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
中天运会计师审阅了发行人 2020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7-9 月、2020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
表附注,并出具了中天运〔2020〕阅字第 90028 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
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主要
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
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20 年业绩预计情况
发行人 2020 年预计经营情况与 2019 年同期经营情况的对比分析如下表所
示: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相对
2020 年度
项目 2019 年度 2019 年度的变
(预计数)
动幅度
营业收入 66,000~69,000 60,298.77 9.45%~14.4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500~10,300 8,843.78 7.42%~16.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9,000~9,800 8,291.66 8.54%~18.19%
者的净利润
基于发行人目前的在手订单、原材料价格预期走势、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
发行人预计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66,000~69,000 万元,同比增长 9.45%~14.43%;
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9,500~10,300 万元,同比增长 7.42%~16.47%;
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000~9,800 万元,
同比增长 8.54%~18.19%。
前述 2020 年预计财务数据为发行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
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
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株洲欧科亿数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控精密刀具股 北京银行股份有公司株洲分行 20000039294300037835750
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董家塅支行 19031003191002404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
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
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欧科亿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
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
欧科亿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
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
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 010-85127888
保荐代表人 宋彬、金亚平
联系人 宋彬、金亚平
021-60876732
联系方式
021-6045399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宋彬先生,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监,保荐代表人,高级
会计师,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公司
债、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南京寒锐
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中小
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通鼎
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
行业务经验。
金亚平先生,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
人,曾先后主持或者参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南京寒锐钴业股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南宁
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
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美和、谭文清承诺:
(1)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另,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④自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本人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意向。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
本人将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
持续稳定经营。
②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
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
A.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
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B.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
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C.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
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D.信息披露。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提前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
E.减持比例: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
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
终止。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1)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韩红涛、梁宝玉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另,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④自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本人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其他规定。
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
终止。
(2)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张奕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②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另,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③本人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其他规定。
3、发行人股东格林美、乐清德汇、株洲精锐、南海成长、粤科纵横和粤科
南粤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格林美、乐清德汇、南海成长、粤科纵横和粤科南粤承诺:
(1)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
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企业自身发展需要,本
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
①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
方式、非公开转让等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
②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③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
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
择机进行减持。
④信息披露。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提前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股东株洲精锐承诺:
(1)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
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企业自身发展需要,本
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
①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
方式、非公开转让等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
②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③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
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
择机进行减持。
④信息披露。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提前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股东袁美和、苏振华、李树强、罗利军、陈信锗、刘钢
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
行人首发前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其他规定。
5、发行人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刘益民、德沁一号、马怀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本企业/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
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
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2020 年 3 月 20 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稳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启动
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同)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协商确定采取以
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②公司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
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
容)。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④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
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⑤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 2%;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当上述 B、C 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 B 项条件的规定。
⑥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⑦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且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若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
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
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自
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
公司股票。
③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和/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B.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当上述 A、B 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 A 项条件的规定。
④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
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
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
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 20%;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
总额。
④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本稳定股价预案对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发行
人新聘从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被聘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采取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控股股东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
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向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该
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等人员将依法对
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发行人将督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购回其已转让的限售股股份,购回价格为
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
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和购回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发
行人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实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美和、谭文清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
(3)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限售股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
购的股份包括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和购回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
术平均值孰高者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
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美和、谭文清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
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2,500 万
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
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和达产周期,在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才能达到预计的收益水
平,短期内难以获得较高收益,从而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
在短期内会出现下降。因此,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即期回报被
摊薄的风险。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将采取以下措施如下:
(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利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契机,将继续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提升
核心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强化与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创新优化工厂生产管理
模式,对供应链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组建专业化的研发、
生产和管理人才梯队,公司也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快速发展,
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
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
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
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3)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
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
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
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
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
者的回报。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
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
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美和、谭文清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4)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5)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6)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7)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除 2019 年年度分红外,本次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后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
公司无进一步的分红计划。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产生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完成后
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2、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同时符合现金
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且审计机构对公
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
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长远利益。
(4)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①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拟定,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
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
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②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 1/2 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③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
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④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⑤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认可
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
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或变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需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提出审核意见;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
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各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各
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
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各项
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
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人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
请冻结本人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监管部门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④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份在本人
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⑤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各项
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
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④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领取的分红
(如有)、薪资或津贴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⑤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股东格林美、乐清德汇、株洲精锐、南海成长、粤科纵横和粤科
南粤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格林美、乐清德汇、株洲精锐、南海成长、粤科纵横和粤科南粤
承诺: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各
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②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③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
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
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企业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
金额申请冻结本企业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企业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前
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
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
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