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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诺生物:圣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6-02
股 票 简 称 :圣 诺 生 物 股 票 代 码 :688117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ShengNuo Biotec Co.,Ltd.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一段(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特别提示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生物”、“本公司”或“发
行人”、“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
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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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
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
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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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6,183.4283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816.571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
的 22.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水平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 C27),截止 2021 年 5 月 19 日(T-3),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47.87 倍。本次发行价
格 17.90 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1)20.77(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90(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7.70(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3.87(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市盈率虽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 C27)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47.87 倍,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
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
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
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
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相
同。

下文“报告期”是指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制剂销售业务增长可持续性以及制剂业务整体盈利能力较弱的风险
公司制剂起步较晚,报告期内,公司制剂业务尚处于推广阶段。随着新的竞
争对手的加入,现有制剂产品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销售价格和销量都可能面
临下降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制剂业务面临收入增长无法持续的风险。
此外,由于公司制剂业务尚处在市场开拓阶段,报告期内,推广服务费占制
剂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 84.75%、84.25%、84.52%,占比较高。因此,公司制剂
业务在考虑推广服务费后,对公司的毛利贡献分别为 873.71 万元、1,574.19 万元、
1,768.12 万元,贡献较小,制剂业务整体盈利能力较弱,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拓
展制剂产品的销售规模,可能面临制剂业务盈利能力无法提升的风险。

(二)制剂产品未来几年价格和毛利率大幅下降的风险
目前对药品销售价格和毛利率影响较大的政策是国家及各地区带量集中采
购的施行,从目前已实施的集采结果来看,制剂价格平均降幅约为 52%-53%,
药品带量采购优先选择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竞争充分的品种,具备申报资
格的产品包括:原研药及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按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获得批准的仿制药品、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从公布目录来看,具备申报资格的厂家达到 3 家及以上的品种将更大概率被纳入
名单。
目前公司在售的主要制剂品种尚未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尚未有通
过一致性评价的厂家。公司的醋酸奥曲肽制剂被纳入江西省、山东省带量集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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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生长抑素制剂被纳入山东省带量集采目录,胸腺五肽制剂被纳入青海省带量
采购目录。随着公司制剂产品被更多省份纳入地方带量采购目录,将会导致公司
制剂产品价格和毛利率大幅下降,公司制剂产品未来几年存在价格和毛利率大幅
下降的风险。

(三)公司原料药销售收入下降的风险

2019 年公司原料药产品比伐芦定、生长抑素、恩夫韦肽、左西孟旦销售收
入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导致公司 2019 年原料药销售收入较 2018 年下降 38.27%。

公司比伐芦定原料药是目前销售的主要原料药产品之一,该原料药出口业务
主要终端客户为费森尤斯公司,2018 年,费森尤斯公司根据市场开拓预估情况
大幅增加了原料药采购,而当年其市场开拓未达预期,2018 年生产的部分制剂
产品在 2019 年予以销售,导致 2019 年向公司采购原料药数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比伐芦定原料药销售存在较大幅度的波动。未来,如果费森尤斯
公司制剂在美国市场占有率出现下降或者公司其他客户制剂研发进度放缓,都将
使其对公司原料药的需求有所降低,进而导致其对公司原料药采购金额的下降,
公司比伐芦定原料药销售收入存在下降的风险。

公司生长抑素原料药主要支持国内制剂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商业化生产销售,
目前国内生长抑素制剂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制剂产品利润空间相对较小,公司下
游客户在原料药采购时更加关注采购价格。报告期内因公司生长抑素原料药销售
价格相对较高,部分下游客户选择其他原料药供应商进行采购,从而使公司生长
抑素原料药销售收入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另外,受下游客户制剂销售情况及采购
周期的影响,部分客户减少了对公司生长抑素原料药的采购,进一步降低了公司
2019 年生长抑素原料药的销售收入。未来,随着国内生长抑素制剂市场竞争的
进一步加剧,公司生长抑素原料药存在价格下降或者因销售价格影响导致客户向
公司采购原料药金额大幅下降或者停止向公司采购的可能,公司生长抑素原料药
同样存在销售收入下降的风险。公司恩夫韦肽、左西孟旦原料药主要支持墨西哥
客户制剂产品的商业化生产销售,报告期内,因境外客户制剂产品未能中标政府
采购,导致 2 个品种原料药在 2019 年、2020 年未能实现销售,使公司 2019 年
原料药销售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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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未来如公司比伐芦定原料药下游客户研发或市场销售情况不及预期、
国内生长抑素原料药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以及公司境外客户受当地医药政策影
响未能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等都将导致其对公司相关原料药产品需求的下降,同时,
随着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公司原料药产品也面临价格下降的风险,进一步导
致公司原料药销售收入金额的下降,公司原料药存在销售收入下降的风险。

(四)医疗体制改革导致的经营风险

1、两票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以及营业收入增加的影响
发行人 2017 年部分制剂产品在“非两票制”模式下销售,2018 年起发行人
制剂产品即全部采取“两票制”下的销售模式进行销售。“两票制”实施前,发
行人制剂产品从销售给经销商,由经销商负责市场开拓和终端销售;“两票制”
实施后,发行人制剂产品销售给配送商,由配送商直接销售至最终客户,区域渠
道开拓、市场推广活动由专业推广公司承担。“两票制”下,公司向配送商销售
产品的价格为各省份中标价或与医院商定的价格扣除配送商配送费用后的金额,
高于非两票制下向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因此发行人制剂销售收入的规模和毛利率
均有较大幅度增长。“两票制”导致制剂销售价格上升,对 2018 年至 2020 年营
业收入增加的贡献额分别为 988.85 万元、0.00 万元、0.00 万元。
同时,受“两票制”的影响,发行人制剂业务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公
司支付给推广商的费用较高。考虑推广服务费后,“两票制”对发行人盈利能力
的影响较小。

2、带量采购对发行人制剂产品及原料药产品未来销售收入的影响
(1)带量采购对发行人制剂产品未来销售收入的影响
2018 年 11 月 14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
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2019 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明确了集中采
购试点的规则,同时带量采购扩围至全国。带量采购对制剂销售价格影响较大,
从目前已实施的集采结果来看,制剂价格平均降幅约为 52%-53%,药品带量采
购优先选择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竞争充分的品种。
虽然目前多肽药物中尚无品种被纳入带量采购,但随着国内多肽制剂品种一


6
致性评价工作的推进,多肽制剂品种在未来被纳入国家带量采购目录的可能性较
大。公司制剂品种被纳入国家带量采购目录且公司中标后,将会导致相关制剂产
品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对公司制剂产品销售收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如公司未中
标,将会导致相关制剂产品销售收入大幅下降。
(2)带量采购对公司原料药产品未来国内销售收入的影响
未来,随着多肽制剂被纳入国家带量采购目录的品种数量增加,采购公司原
料药进行制剂生产的厂家的制剂品种将被逐步纳入国家带量采购目录,如其制剂
产品在被纳入目录后未能中标,其对公司原料药产品需求量将会下降,进而导致
公司原料药国内销售收入大幅下降。报告期内,公司原料药产品国内销售金额分
别为 3,242.36 万元、4,282.11 万元、5,388.81 万元,未来如公司原料药产品下游
国内客户未能中标国家带量采购,将对公司原料药国内销售收入产生较大影响。

3、公司产品被调出医保目录的风险

公司目前有左西孟旦注射液、阿托西班注射液、卡贝缩宫素注射液、奥曲肽
注射液、注射用生长抑素、注射用恩夫韦肽、注射用胸腺法新 7 个制剂品种进入
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 年版),列入
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可由社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能让药品拥有更广的市场覆
盖面,从而促进销量增长。公司被纳入医保目录的制剂产品均为临床作用显著、
作为临床推荐使用药品或重要替代治疗药品使用的品种,被调出医保目录风险较
小,但国家医保目录会不定期根据药品更新换代、使用频率、疗效、价格等因素
进行调整,未来如果公司主要制剂产品在医保目录调整过程中被调出国家医保药
品目录,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4、公司产品被纳入国家或各地重点监控产品目录的风险

2019 年 7 月 30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
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将胸腺五肽制剂纳入重点监控目录,
同时,通知要求各省要在《目录》基础上,形成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国家医保目录(2019 版)将胸腺五肽移出国家医保目录,导致该药品市场销售
额大幅减少。

胸腺五肽制剂被纳入了重点监控及辅助用药目录,对公司该制剂品种以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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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药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2018 年以来公司已经停止胸腺五肽制
剂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司胸腺五肽原料药销售也呈现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公司
胸腺五肽原料药销售金额分别为 490.68 万元、525.23 万元、676.80 万元,毛利
额分别为 138.43 万元、76.75 万元、28.78 万元。未来,随着国内胸腺五肽制剂
市场规模的进一步下降,或者公司客户的胸腺五肽制剂无法销售,都将导致公司
胸腺五肽原料药销售金额的进一步下降或者无法销售,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
的不利影响。

(五)关联交易持续增加的风险

北京海合天于 2009 年开始与公司合作开发生产销售左西孟旦注射液,北京
海合天提供主要原材料光学活性胺,并负责市场开发,公司获取受托加工费。2018
年 6 月,北京海合天控股股东乐普医疗成为公司股东,北京海合天成为公司关联
方,上述交易成为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与北京海合天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695.26 万元、1,322.10 万元、1,892.62 万元,未来随着左西孟旦注射液销量增长,
公司与其关联交易金额将呈持续增长趋势。

2014 年公司与乐普医疗签署《艾塞那肽品种合作协议》,向乐普医疗转让
公司持有的自行开发的 3+6 类药物艾塞那肽原料药和注射剂的全部权益(包括但
不限于知识产权及开发、商业化、销售和分销、再许可、对外许可和其他使用的
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价格总计 6,000 万元。2014 年公司已收到技术转让
款 2,400 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在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后收取 1,800 万元,
在获得 GMP 认证并生产出首批可上市销售产品后收取剩余款项 1,800 万元,同
时药品获批上市后由圣诺生物负责生产,并约定了加工费结算价格,未来随着该
款药物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获得 GMP 认证并进入商业化阶段,公司与乐普
医疗的关联交易金额将持续增长。

未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存在持续增加的风险。




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4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1497 号文,同意成都
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27 号批准。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圣诺生物”,证券代码“688117”;其中
18,165,717 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3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6 月 3 日

(三)股票简称:圣诺生物

(四)股票扩位简称:圣诺生物

(五)股票代码:68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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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00 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16.5717 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183.4283 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00,000 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股东情况”之“(一)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2、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 500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834,283
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 条款的第
一套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


10
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14.32 亿元,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
依据)分别为 4,095.97 万元和 5,169.92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
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第一套标
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
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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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eng Du Sheng Nuo Biotec Co.,Ltd.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文永均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一段(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研究、开发、销售生物医药中间体(不含药品、易制毒物品、危险化
经营范围 学品、血液制品),及相关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为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市场容量及
较强竞争力的多肽原料药和制剂产品,同时公司依托在多肽药物研发
和规模化生产领域的技术优势,为国内外医药企业提供多肽创新药药
主营业务
学研究服务、多肽类产品定制生产服务以及多肽药物生产技术转让服
务。此外,公司还提供小分子化学药物左西孟旦制剂代加工及左西孟
旦原料药生产、出口销售业务。
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 C27)
电话 028-88203615
传真 028-88203668
电子邮箱 snkj@snbiopharm.com
董事会秘书 文发胜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赛诺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50.0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成立时
公司名称 成都赛诺投资有限公司 2003 年 01 月 17 日

实收资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500 万元

公司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 137 号(工业集中发展区)
主要生产经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 137 号(工业集中发展区)
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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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不
经营范围
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主营业务及
其与发行人
投资管理,除持有公司股权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主营业务关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文永均 50.00%
股东构成
马兰文 50.00%
合计 100.00%
项目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主要经审计 总资
51,626,422.04 54,479,206.83
财务数据 产
净利润 -1,426,420.05 -1,057,727.83
(元) 净资
47,913,688.03 49,341,162.82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文永均、马兰文夫妇。

本次发行前,文永均直接持有公司 0.29%的股份,马兰文直接持有公司 0.25%
的股份,文永均通过圣诺管理间接持有公司 1.06%的股份,文永均、马兰文夫妇
通过赛诺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50.00%的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比例为 51.60%。

文永均、马兰文基本情况如下:

文永均,男,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51021219650708****,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1991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任海南中和药物研
究所所长;1997 年 4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研究所合
成一室主任;2003 年 4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圣诺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3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马兰文,女,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62232619700702****,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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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限
1 文永均 董事长 赛诺投资 2019/12/27-2022/12/26
2 王晓莉 董事 赛诺投资 2019/12/27-2022/12/26
3 张红彦 董事 赛诺投资 2019/12/27-2022/12/26
4 文发胜 董事 赛诺投资 2019/12/27-2022/12/26
5 宋亚飞 董事 熔拓新兴等 2019/12/27-2022/12/26
6 王宪政 董事 达晨创坤 2019/12/27-2022/12/26
7 曾晓华 独立董事 赛诺投资 2019/12/27-2022/12/26
8 唐国琼 独立董事 赛诺投资 2019/12/27-2022/12/26
9 刘家琴 独立董事 赛诺投资 2019/12/27-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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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简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 1
名。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限
1 曾德志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 2019/12/27-2022/12/26
2 张静萌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 2019/12/27-2022/12/26
3 任金树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 2019/12/27-2022/12/26


3、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公司共有 6 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1 文永均 总经理 2019/12/27-2022/12/26
2 王晓莉 副总经理 2019/12/27-2022/12/26
3 卢昌亮 副总经理 2019/12/27-2022/12/26
4 张红彦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19/12/27-2022/12/26
5 马中刚 副总经理 2019/12/27-2022/12/26
6 文发胜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9/12/27-2022/12/26

4、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公司共有 5 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文永均 总经理
2 马中刚 副总经理
3 曾德志 技术总监
4 郭德文 研发总监
5 董华建 总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现任职务 合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文永均 董事长、总经理 17.40 1,563.50 1,580.90 19.76% 36 个月

15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现任职务 合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王晓莉 董事、副总经理 155.10 - 155.10 1.94% 12 个月
董事、副总经理、财
张红彦 34.50 - 34.50 0.43% 12 个月
务总监
卢昌亮 董事、副总经理 25.00 - 25.00 0.31% 12 个月
董事、董事会秘书、
文发胜 - 10.00 10.00 0.13% 36 个月
副总经理
曾德志 监事会主席 - 8.00 8.00 0.10% 36 个月
张静萌 职工监事 - 2.00 2.00 0.03% 36 个月
董华建 技术总监 - 8.00 8.00 0.10% 36 个月
任金树 职工监事 - 1.50 1.50 0.02% 36 个月
马中刚 副总经理 - 8.00 8.00 0.10% 36 个月
郭德文 总监 - 8.00 8.00 0.10% 36 个月
注:1、上述间接持股系通过赛诺投资、圣诺管理持有发行人股份,赛诺投资、圣诺管理出
具承诺限售期限为 36 个月;2、持股比例为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圣诺管理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此之外,公
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圣诺管理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
公司名称 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4 年 11 月 26 日
时间
实收
注册资本 1,900 万元 1,900 万元
资本
公司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一段 258 号附 1 号 1 栋 1-3 层
主要生产经营地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一段 258 号附 1 号 1 栋 1-3 层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 该合伙企业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关系
执行事务合伙人 文永均

16
项目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主要经审计财务
总资产 19,007,886.55 19,007,882.67 净利
数据(元) 5.98 -291.88
净资产 18,989,490.70 18,989,766.82 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圣诺管理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职位 合伙人类型
号 姓名
1 文永均 508.0 26.74% 董事长、总经理 普通合伙人
2 郭少全 232.0 12.21% 溶剂回收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3 黄璜 200.0 10.53% 总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4 文发胜 80.0 4.21% 有限合伙人
秘书
5 马中刚 64.0 3.37%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6 宋刚 64.0 3.37% 工程部总监 有限合伙人
7 曾德志 64.0 3.37% 原料药技术总监 有限合伙人
8 郭德文 64.0 3.37% 工艺研发总监 有限合伙人
9 董华建 64.0 3.37% 技术总监 有限合伙人
10 杨重斌 56.0 2.95% RA 研发总监 有限合伙人
11 赵飞 40.0 2.11% 质量总监 有限合伙人
12 洪海 40.0 2.11% 采购部总监 有限合伙人
13 樊利华 40.0 2.11% 项目经理 有限合伙人
14 伍利 40.0 2.11% 财务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5 文勇 32.0 1.68% 设备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6 魏朝栋 24.0 1.26% 后勤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7 宋雨 24.0 1.26% 工程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8 刘萍 24.0 1.26% 质量部 QC 经理 有限合伙人
19 吴彦 24.0 1.26% RA 研发项目经理 有限合伙人
20 付建 24.0 1.26% 销售经理 有限合伙人
21 孙仕勇 20.0 1.05%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22 李伟 16.0 0.84% 总监 有限合伙人
23 张静萌 16.0 0.84% 人事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24 任金树 12.0 0.63% 生产部总监 有限合伙人
25 童光彬 12.0 0.63% 总监 有限合伙人
26 杨广林 8.0 0.42% 制剂技术总监 有限合伙人
27 李鑫 8.0 0.42%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17
序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职位 合伙人类型
号 姓名
28 赖艳 8.0 0.42%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29 卢鹏 8.0 0.42%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30 张姝丽 8.0 0.42%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31 余啸海 8.0 0.42% 证券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32 王锡莲 8.0 0.42% 审计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3 伸丽娅 4.0 0.21% 行政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4 费国东 4.0 0.21% 设备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5 秦易 4.0 0.21% 车间副主任 有限合伙人
36 贾小坡 4.0 0.21% 工艺研发项目经理 有限合伙人
37 王俊 4.0 0.21% 质量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38 张莉 4.0 0.21%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39 何晓勇 4.0 0.21% 采购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40 文虎琼 4.0 0.21% 质量部 QC 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41 余晖 4.0 0.21% 质量部 QA 经理 有限合伙人
42 陈建秋 4.0 0.21% 工艺研发项目经理 有限合伙人
43 胥庆 4.0 0.21% 销售经理 有限合伙人
44 洪发君 4.0 0.21% 研发项目经理 有限合伙人
45 熊绍锋 4.0 0.21% 研发项目经理 有限合伙人
46 舒光伟 4.0 0.21%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47 朱家宏 4.0 0.21% 研发项目经理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900.00 100.00% - -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圣诺管理,自成立起始终规范运行。通过对持股平台合伙
人的核查,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合
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且不存在发起设
立基金、受托管理基金产品的情况,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
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圣诺管理遵循“闭环原则”运行。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圣诺管理及其全体合伙人承诺,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

18
承诺事项”之“一、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
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部分内容。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0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2,000.00 万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数量(万股)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000.00 100.00 6,183.4283 77.29 -
1 赛诺投资 3,000.00 50.00 3,000.00 37.50 36 个月
2 文永均 17.40 0.29 17.40 0.22 36 个月
3 马兰文 15.00 0.25 15.00 0.19 36 个月
4 圣诺管理 237.50 3.96 237.50 2.97 36 个月
5 乐普医疗 648.00 10.80 648.00 8.10 12 个月
6 达晨创坤 222.00 3.70 222.00 2.78 12 个月
7 中孵创投 169.00 2.82 169.00 2.11 12 个月
8 王晓莉 155.10 2.59 155.10 1.94 12 个月
9 王红梅 125.00 2.08 125.00 1.56 12 个月
10 苏州新建元 111.00 1.85 111.00 1.39 12 个月
11 熔拓新兴 110.00 1.83 110.00 1.38 12 个月
12 杨阳 109.00 1.82 109.00 1.36 12 个月
13 熔拓景行 102.72 1.71 102.72 1.28 12 个月
14 周勇 100.00 1.67 100.00 1.25 12 个月
15 西藏万青 86.00 1.43 86.00 1.08 12 个月
16 郑晓东 69.00 1.15 69.00 0.86 12 个月
17 杨希 65.40 1.09 65.40 0.82 12 个月
18 熔拓创新 65.00 1.08 65.00 0.81 12 个月
19 熔拓聚兴 58.08 0.97 58.08 0.73 12 个月
20 李思川 55.00 0.92 55.00 0.69 12 个月
21 谢期林 51.00 0.85 51.00 0.64 12 个月
22 睿富投资 50.00 0.83 50.00 0.63 12 个月

19
发行前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数量(万股)
(%) (%)
23 梅世昌 50.00 0.83 50.00 0.63 12 个月
24 吴燕燕 43.60 0.73 43.60 0.55 12 个月
25 七都熔拓 43.20 0.72 43.20 0.54 12 个月
26 方信杰 42.00 0.70 42.00 0.53 12 个月
27 封蕾 38.00 0.63 38.00 0.48 12 个月
28 白雪峰 34.50 0.58 34.50 0.43 12 个月
29 张红彦 34.50 0.58 34.50 0.43 12 个月
30 邵红霞 28.00 0.47 28.00 0.35 12 个月
31 卢昌亮 25.00 0.42 25.00 0.31 12 个月
32 张洪刚 25.00 0.42 25.00 0.31 12 个月
33 韩玉 15.00 0.25 15.00 0.19 12 个月
34 民生投资 - - 100.00 1.25 24 个月
35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 83.4283 1.04 6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本
- - 1,816.5717 22.71 -
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合计 6,000.00 100.00 8,000.00 100.00 -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
1 成都赛诺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0 37.50 36 个月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
2 6,480,000 8.10 12 个月
限公司
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3 2,375,000 2.97 36 个月
合伙)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
4 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 2,220,000 2.78 12 个月
坤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5 中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690,000 2.11 12 个月
6 王晓莉 1,551,000 1.94 12 个月
7 王红梅 1,250,000 1.56 12 个月
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
8 1,110,000 1.39 12 个月
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熔拓新兴创业投资企业
9 1,100,000 1.38 12 个月
(有限合伙)

20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
10 杨阳 1,090,000 1.36 12 个月
合计 48,866,000 - -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 1 名,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

资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二)跟投数量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 100.00
万股,认购金额为 17,900,000 元。

(三)限售期限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7.90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27.70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以 2020 年度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98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65 元/股(根据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03 元/股(根据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5,800.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扣
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280.15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8,519.85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
244 号)。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7,280.15 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
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7,280.15
其中:承销保荐费用 5,000.00
审计验资费用 1,020.00
律师费用 679.25

2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65.8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15.05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8,519.85 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3,735 名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为 100.00 万股,占发行总量的 5%,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 28,689,652,000
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5033.27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600,000
股 , 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64903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
7,592,472 股,放弃认购数量 7,528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11,400,000 股,其中网
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 11,400,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
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7,528 股。




23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情况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
健审〔2021〕2088 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圣诺生物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
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
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
产负债表,2021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
报告》(天健审〔2021〕5067 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
资者注意。

二、2021 年 1-6 月业绩预告

根据已实现销售及现有订单等情况预测,公司 2021 年 1-6 月主要经营数
据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1-6 月 变动率

营业收入 18,000.00-19,000.00 17,572.14 2.43%-8.13%

净利润 3,200.00-3,600.00 3,131.11 2.20%-14.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3,200.00-3,600.00 2,928.11 9.29%-22.95%


通过对目前在手订单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在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预

24
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收入 18,000.00-19,0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相比增幅
2.43%-8.13%;预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净利润为 3,200.00-3,600.00 万元,较上年
度相比增幅 2.20%-14.98%;预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为 3,200.00-3,600.00 万元,较上年度相比增幅 9.29%-22.95%。公司上述财务数
据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
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成都圣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 4402240029100203788
诺生物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 51050170770800001267
科技股
份有限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 123971784127
公司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
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26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
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7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圣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
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
通后,认为圣诺生物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
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
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成都圣诺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 010-85127410
保荐代表人 朱炳辉、白英才
联系人 朱炳辉
联系方式 010-85127999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朱炳辉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副总经理。曾
主持或参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75)IPO、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600409)公开发行及重大资产重组、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2390)
重大资产重组、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51)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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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IPO、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向不
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

白英才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
董事。曾主持或参与广州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728)非公开发行项目、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2390)重大资产重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767)IPO、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767)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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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

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赛诺投资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第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公司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持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
级市场减持,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

如本公司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公司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


30
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
少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
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5、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
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
作出的规定。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公司盖章之日生效。

特此承诺。”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文永均、马兰文夫妇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31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第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持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
减持,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1%。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
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
减少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32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人盖章之日生效。

特此承诺。”

3、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熔拓新兴、熔拓景行、熔拓创新、熔拓聚兴、七都熔拓机构投资者及张洪刚
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10.80%股份,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
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通过合法方式
进行减持,需要公告的,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3、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4、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
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4、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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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第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发行人予以
公告。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如具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
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
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5、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
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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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企业盖章之日生效。

特此承诺。”

5、在发行人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发行人间接持股的监事曾德志、
高级管理人员马中刚、监事任金树、监事张静萌、高级管理人员文发胜就其所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价格将作相应
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六个月;

本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需要公告的,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


35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如关于持股及股份锁定的承诺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有
更严格规定的,本人将遵守更严格之规定。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生效。

特此承诺。”

6、在发行人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发行人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卢昌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晓莉、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张红彦就其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价格将作相应
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六个月;

本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需要公告的,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36
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生效。

特此承诺。”

7、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通过控股股东、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文永均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通过成都赛诺
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就其
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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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价格将作相应
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六个月;

本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发行人予
以公告。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生效。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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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就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
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进
行减持,需要公告的,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3、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特此承诺。”

9、全体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文永均、马中刚、曾德志、郭德文、董华建就其直接持
有或通过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
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锁
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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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如关于持股及股份锁定的承诺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成都圣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有
更严格规定的,本人将遵守更严格之规定。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生效。

特此承诺。”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赛诺投资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如果未来本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以及本承诺的规定转让股份。

1、转让股份的条件

①转让股份的积极条件

A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的限售期限届
满;

B 股份转让前需向发行人董事会说明转让股份的原因,并通过发行人发布
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②转让股份的消极条件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以下期限内将不得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

A 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40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 发行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C 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D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未来转让股份的方式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
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未来转让股份的数量

控股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数量的 25%;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其持有股份数量的 100%。

4、公告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
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5、未来转让股份的期限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
份转让,如公告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减持,继续减持时需要重新履行上述公
告程序。

6、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如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
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2、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承诺

41
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文永均、马兰文夫妇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如果未来本人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本承诺的规定转让股份。

1、转让股份的条件

①转让股份的积极条件

A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的限售期限届
满;

B 股份转让前需向发行人董事会说明转让股份的原因,并通过发行人发布
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②转让股份的消极条件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以下期限内将不得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

A 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 发行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C 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D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未来转让股份的方式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
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未来转让股份的数量

控股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


42
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数量的 25%;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其持有股份数量的 100%。

4、公告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
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5、未来转让股份的期限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
份转让,如公告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减持,继续减持时需要重新履行上述公
告程序。

6、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如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
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3、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持股及
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如果未来本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将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本承诺的规定转让股份。

1、转让股份的条件

①转让股份的积极条件

A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的限售期限届
满;

B 股份转让前需向发行人董事会说明转让股份的原因,并通过发行人发布


43
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②转让股份的消极条件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视同本企业)在以下期限内将不得转让所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

A 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 发行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C 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D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未来转让股份的方式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
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未来转让股份的数量

控股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数量的 25%;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其持有股份数量的 100%。

4、公告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
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5、未来转让股份的期限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

44
份转让,如公告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减持,继续减持时需要重新履行上述公
告程序。

6、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如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
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4、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乐普医疗与熔拓新兴、熔拓景行、熔拓创新、熔拓聚兴、
七都熔拓机构投资者及张洪刚承诺如下:

“如果未来本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将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本承诺的规定转让股份。

1、转让股份的条件

①转让股份的积极条件

A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的限售期限届
满;

B 股份转让前需向发行人董事会说明转让股份的原因,并通过发行人发布
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②转让股份的消极条件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以下期限内将不得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

A 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 发行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C 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5
D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未来转让股份的方式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
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未来转让股份的数量

控股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数量的 25%;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4、公告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
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5、未来转让股份的期限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
份转让;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
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6、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如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
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关于制订<关于稳定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46
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在《关于稳定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
预案》中规定内容如下:

“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
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
数,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
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一)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并且符合股票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1%,并且公司单次及/或连续十
二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前一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

3、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
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
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
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47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
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20%,不超过最近一年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100%,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
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
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 20%(税后),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一年度获得薪酬的 40%(税后)。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
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本公司于上市后新聘
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关于稳定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
的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48
1、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
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
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
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
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
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
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
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条件触发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以及公司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时,应在公司完成股份回购计划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
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
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
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49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实施方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五、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增持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公司用尽最
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增持;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到承诺的最大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
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成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六、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
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在限期内
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
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
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
付现金补偿: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


50
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需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赛诺投资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文永均、马兰文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1)
已了解并知悉《关于稳定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
容;(2)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稳定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
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
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措施
的决议,回购股票根据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
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归属
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的 10%,或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1%,
并且公司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回购股
票的价格不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30 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
将予以注销。回购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
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
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上述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


51
况,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公司如拟新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同时要求其出具将履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的承诺书。

如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公司承诺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
予以及时披露;(2)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同时,公司
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
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3)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的货币资金,
以用于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2、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赛诺投资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
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在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起 10 个交易日内,
本公司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
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20%,不超过最近一年会计年
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40%,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划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本公司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实施上述增
持计划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
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52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
份增持计划。

本公司的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公司将及时提请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本公司将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
部投赞成票。

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
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本公司将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本公司最低
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如本公司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则公司有
权扣减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发行人、
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如自发行人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未提请发行人召开董事
会、或未促使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
提请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或未就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
以本公司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导致发行人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
本公司将不参与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此
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文永均、马兰文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
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在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起 10 个交易日内,
本人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
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20%,不超过最近一年会计年度
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40%,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

53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划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并
由公司进行公告。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
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实施上述增持计
划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
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
持计划。

本人的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人(通过本人控制的成都赛诺投资有限公司
即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及时提请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
预案,本人将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承诺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如本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
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本人将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本人最低增持金
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如本人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则公司有权扣减应
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如自发行人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未提请发行人召开董事
会、或未促使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
提请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或未就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
以本人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导致发行人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本
人将不参与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此造成
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5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
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在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起 10 个交易日内,
本企业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
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20%,不超过最近一年会计年
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40%,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划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本企业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实施上述增
持计划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
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
份增持计划。

本企业的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本企业将及时提请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本企业将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
部投赞成票。

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
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本企业将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本企业最低
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如本企业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则公司有
权扣减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发行人、
投资者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55
如自发行人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未提请发行人召开董事
会、或未促使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
提请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或未就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
以本企业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导致发行人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
本企业将不参与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此
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
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与
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完成股份回购计划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就
增持公司股票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后 30 日内通过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本人用于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
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 20%(税后),但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获得薪酬的 40%
(税后),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股东大会上将对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所拥有的
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及时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且不履行增
持义务的,则本人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金额为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
额(如有),如本人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上市三年后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回购或增持事项作出了承诺,具
体内容参见本章节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56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成都赛诺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
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文永均、马兰文共同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


57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
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作出以下承诺:

“公司拟通过加快市场开拓、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争取早日实现募投项目
预期效益、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等方式,
积极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填补被摊薄的股东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第一、加快市场开拓,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水平

公司作为国内专业从事多肽药物研究和产业化转化领域的服务商,积累了广
泛的优质客户和丰富的多肽药物研发、服务和生产管理经验,树立了良好的市场
口碑。未来,公司将继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业务覆盖范围,不断开拓市场,
加大研发投入,增加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提高公司竞争
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58
第二、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争取早日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
技术研发能力、多肽药物 CDMO 服务能力、多肽类制剂生产能力。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
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早日达到预期目标,
实现预期效益。

第三、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
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公司章程》
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利润分配制度。为保证股东回报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司制定《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
落实分红政策。

第四、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

自成立以来,多年的经营积累和技术储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
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
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
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
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

(二)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赛诺投资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59
(三)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文永均、马兰文夫妇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

60
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
程(草案)》,其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并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具体规划了公司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之“二、
股利分配及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上市后适用的《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圣诺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
的回报并兼顾公司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正常的连续性、稳定性。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和原因。除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非归于公司的原因外,公司将公开全体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61
(一)发行人承诺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保证提交的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资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且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导致
公司因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
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
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具体如下:

(1)回购资金来源

本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回购交易原则

本公司以要约收购方式回购股份。

(3)回购价格

本公司将以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回购数量

本公司因虚假陈述事项回购的股份数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如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来发生转增、送股、配股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
本公司回购数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考虑上述转增、送股、配股等原因导
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后的股数确定。在规定的回购期限内,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
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预受要约


62
股份的数量小于预订回购数量时,公司应回购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此外,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作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第一
大股东,保证发行人提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以下简称为“信息披
露资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信息披露资料中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则承诺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
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此外,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三)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本企业作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保证发行人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以下简称为“信息披露资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
投票同意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
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
者确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


63
除息调整。

此外,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保证发行人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以下简称为“信息
披露资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信息披露资料中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此外,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4
(六)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保荐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事务所为发行人股改时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65
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
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赛诺投资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按照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
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果发行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本公司
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


66
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文永均、马兰文夫妇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按照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
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果发行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
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乐普医疗与熔拓新兴、熔拓景行、熔拓创新、熔拓聚兴、
七都熔拓机构投资者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按照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
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果发行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本公司承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7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
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张洪刚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按照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
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果发行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股东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按照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
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果发行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8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
日起停止领取薪酬(独立董事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未履行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
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
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其他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未来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
股东承诺并保证: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投资
于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情况;本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
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


69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本公司保证履行以下承诺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
成现实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竞争:

(1)本公司保证自身不经营并将促使本公司所投资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控
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子企业”)不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不新设或收购与发行人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
营性机构;

(3)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
与发行人直接、间接竞争的企业、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
利益的经营活动。

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承诺自身不单独经营并保证
将促使其他子企业不经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可
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中经营;

(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出现时,无论是由本公司和其他子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
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
发行人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出现时,本公司或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与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保证自
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发行人


70
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若发生本承诺函第 4 项所述情况,本公司承诺本公司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
他子企业将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
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并尽快提供发行人要求的合理的资料。发行人可在接到本公
司通知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记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造成
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本承诺函的出具、解释、履行与执行均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
因本承诺函而产生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争议,由本公司与发行人协商解决;如
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

特此承诺。”

2、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
企业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情况;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
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本企业保证履行以下承诺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
成现实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竞争:

(1)本企业保证自身不经营并将促使本企业所投资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控
股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不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71
(2)不新设或收购与发行人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
营性机构;

(3)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
与发行人直接、间接竞争的企业、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其他企业
的身份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承诺自身不单独经营并保证
将促使其他企业不经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可能
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企业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
出与发行人的竞争: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中经营;

(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出现时,无论是由本企业和其他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
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发
行人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出现时,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如拟出售与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企业保证自身、
并保证将促使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发行人的条件
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若发生本承诺函第 4 项所述情况,本企业承诺本企业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
他企业将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行人,并尽快提供发行人要求的合理的资料。发行人可在接到本企业
通知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72
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记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造成
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本承诺函的出具、解释、履行与执行均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
因本承诺函而产生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争议,由本企业与发行人协商解决;如
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特此承诺。”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文永均、马兰文夫妇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
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情况;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
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本人保证履行以下承诺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
现实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竞争:

(1)本人保证自身不经营并将促使本人所投资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控股子
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子企业”)不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不新设或收购与发行人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
营性机构;

(3)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
与发行人直接、间接竞争的企业、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73
本人保证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
利益的经营活动。

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自身不单独经营并保证将
促使其他子企业不经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可能
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
与发行人的竞争: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中经营;

(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出现时,无论是由本人和其他子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
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发
行人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出现时,本人或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与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保证自身、
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发行人的条
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若发生本承诺函第 4 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
企业将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
式通知发行人,并尽快提供发行人要求的合理的资料。发行人可在接到本人通知
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记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
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4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造成的
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本承诺函的出具、解释、履行与执行均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
因本承诺函而产生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争议,由本人与发行人协商解决;如协
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特此承诺。”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赛诺投资承诺:

“1、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
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
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今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
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
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
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
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75
2、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圣诺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本企业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
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
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今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
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
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
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
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企业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文永均、马兰文夫妇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
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今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


76
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进
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
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
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
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4、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乐普医疗与熔拓新兴、熔拓景行、熔拓创新、熔拓聚兴、
七都熔拓机构投资者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
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
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今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
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
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
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持
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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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张洪刚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利用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
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今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
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进
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
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
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及本人关联基金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
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
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利用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
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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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今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
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进
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
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
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
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三)关于发行人股东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79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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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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