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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子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6-26
股票简称:口子窖 股票代码:603589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子窖”、“公司”、“本公司”或“发
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的相同。


二、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进、刘安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张国强、孙朋东、
徐钦祥、朱成寅、范博、周图亮、段炼、黄绍刚、赵杰、仲继华及董事束庆瑞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
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
让”。
2015 年 4 月受让天地龙实业股份的股东徐进、刘安省、安徽黄海商贸、黄
绍刚、淮北顺达商贸、朱成寅、范博、孙朋东、徐钦祥、周图亮、段炼、冯本濂、
陶品廉、莫长兴、赖怀伟、刘月英、赵杰、左配利、仲继华、黄海风、孙光、张
孝峰、聂基辉、徐君、刘新春、张国强、张维军、朱永贵、梁长军、范胜利、束
庆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2015 年 4 月自江苏天地龙实业有限公司
受让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
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法人股东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陕西天驹实业、安徽黄海商贸、
淮北顺达商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口子窖股份,也不由口子窖回购该部分
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
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同时,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进、刘安省、张国强、
徐钦祥、范博、束庆瑞、吕家芳、孙朋东、朱成寅、周图亮、黄绍刚、段炼承诺:
“前述锁定期满后,若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进、刘安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张国强、孙朋东、
徐钦祥、朱成寅、范博、周图亮、段炼、黄绍刚、赵杰、仲继华及董事束庆瑞承
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口子窖股票的上述锁定
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进、刘安省先生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具
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以
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
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
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10%。
“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
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3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之和。
“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30 个交易日内完
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
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
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具
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且
控股股东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
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10%,本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
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之和。
“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15 个交易日内完


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
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暂停取得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
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将以回购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且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为“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
股份”)。公司应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
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根
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后实施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 110%。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
施完毕。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
实施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进、刘安省先生承诺:
“1、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本人已经承诺所持口子窖股份
锁定 36 个月。本人计划,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
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口子窖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10%。因口子窖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
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本人减持口子窖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口子窖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
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口子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持有的口子窖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减持;
“(3)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口子窖所有。”


(二)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承诺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承诺:
“1、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本公司已经承诺所持口子窖股
份锁定 12 个月。本公司计划,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口子窖上市前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不含公开发售的数量,以送股、
转增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 70%;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
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口子窖上市前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不低
于减持时口子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本公司减持口子窖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口子窖股份,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口子窖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持有的口子窖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减持;
“(2)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口子窖所有。”


(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股东(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外)的承诺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股东(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范博、张国强、
徐钦祥、孙朋东、朱成寅、周图亮、黄绍刚、段炼、赵杰、仲继华先生(以下简
称“其他一致行动人)承诺:
“1、除本次发行涉及的公开发售股份之外,本人已经承诺所持口子窖股份
锁定 36 个月。本人计划,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
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口子窖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0%。因口子窖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
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本人减持口子窖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口子窖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
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口子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持有的口子窖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减持;
“(3)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口子窖所有。”


五、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一致行动人、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所作公开承诺的履行提出了如下约束措施: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口子窖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口子窖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口子窖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口子窖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口
子窖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本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就所作公开承诺的履行提出了如下约束措施: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一)本公司的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按照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
的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进、刘安省先生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按照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
的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
“(三)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承诺:“华林证券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华林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除外。赔偿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佣金、印花税等
交易费用。”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普天健”)承诺:“如
华普天健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华普天健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
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
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华普天健将本
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
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华普天健保证
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
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
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 万股。本次发行公
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股利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利分配基本条款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且不低于本次利
润分配的 4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不低于本次利润分配的
2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其他基本条款和发行前一致,参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一、公司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股利分配的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

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
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
事会公告中详细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
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股东可以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
权。
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如公司发展较快,董事会认为公司
的发展阶段达到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出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的最低比例,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


(四)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未来三年,公司每年根据实际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
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
金以后,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且不低于本次利润分配的
4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不低于本次利润分配的 20%。在确保
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考虑股东意愿和要求,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
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
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
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
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已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 年
1-3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华普天健审阅,


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会审字[2015]2356 号)。关于公司 2015 年 1-3 月主要
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预计 2015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显著增长,2015 年上半年净利润与去年同
期相比增长幅度为+40%至+60%。主要原因是随着白酒消费市场逐步回暖,公司
中高档白酒销售收入进一步增加,同时 2015 年春节比去年延后约 20 天,春节前
是白酒行业传统的销售旺季,促进当年销售收入增长。公司白酒毛利率较同期变
化情况不大,收入的增长使得公司营业利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另外公司采取了
较为稳健的营销策略,进一步加强了销售费用的管理,减少了广告宣传费等部分
费用的投入,也使得净利润同比增加。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0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77 号”
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口子窖”,证
券代码“603589”。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6 月 29 日
3、股票简称:口子窖
4、股票代码:603589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00,000,000 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0,000,000 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
者询价配售的 600 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 5,400 万股股份无流通
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Kouzi Distillery Co., Ltd.
2、注册资本:54,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3、法定代表人:徐进
4、住所: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
5、经营范围:生产、制造和销售白酒及玻璃制品。(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经营
的凭许可证经营)
6、主营业务: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白酒的生产和销售。
7、所属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8、电话:0561-6898000
9、传真:0561-6897951
10、电子信箱:kz_zqb@126.com
11、董事会秘书:瞿惠华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职务 本届任期
徐 进 109,568,568 董事长、总经理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张国强 9,469,818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徐钦祥 9,976,331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董事、副总经理、
范 博 10,965,476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财务总监
束庆瑞 6,053,331 董事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孙朋东 10,265,767 董事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马 勇 - 独立董事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鲍金桥 - 独立董事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张 萱 - 独立董事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刘安省 79,873,450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吕家芳 8,817,427 监事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王 标 - 职工代表监事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朱成寅 10,555,202 副总经理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周图亮 9,976,331 总经理助理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黄绍刚 12,411,743 总经理助理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段 炼 9,541,014 总经理助理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董事会秘书、
瞿惠华 - 2014 年 4 月-2017 年 4 月
总会计师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徐进和刘安省。本次发行前,徐进持有公司
109,568,568 股,占发行前总股本 20.29%;刘安省持有公司 79,873,450 股,占发
行前总股本 14.79%。近三年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徐进和刘安省,
未发生过变更。
徐进 董事长、总经理
徐进先生 1997 年 9 月至 2002 年 12 月,历任口子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11 年 3 月,历任原口子股份及口子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1 年 3
月至今,任口子窖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徐进先生兼任口子酒营销董事,金缘
坊监事,口子投资董事长,口子国际监事。
徐进先生是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兼香型白酒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第十二届全国人
大代表。
刘安省 监事会主席
刘安省先生 1996 年 11 月至 2002 年 12 月,历任口子集团总经理、董事长;
2003 年 1 月至 2011 年 3 月,历任原口子股份及口子有限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
2011 年 3 月至今,任口子窖监事会主席。同时,刘安省先生兼任口子投资监事
会主席。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其中:锁定期 其中:锁定期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号 比例 比例 为 12 个月的 为 36 个月的
(股) (股)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GSCP Bouquet
1 136,458,000 25.27% 136,458,000 22.74% 136,458,000
Holdings SRL
2 徐进 109,568,568 20.29% 109,568,568 18.26% 109,568,568
3 刘安省 79,873,450 14.79% 79,873,450 13.31% 79,873,450
安徽黄海商贸
4 17,896,587 3.31% 17,896,587 2.98% 12,107,875 5,788,712
有限公司
淮北顺达商贸
5 15,002,231 2.78% 15,002,231 2.50% 12,107,875 2,894,356
有限公司
6 黄绍刚 12,411,743 2.30% 12,411,743 2.07% 12,411,743
陕西天驹实业
7 12,107,875 2.24% 12,107,875 2.02% 12,107,875
股份有限公司
8 范博 10,965,476 2.03% 10,965,476 1.83% 10,965,476
9 朱成寅 10,555,202 1.95% 10,555,202 1.76% 10,555,202
10 孙朋东 10,265,767 1.90% 10,265,767 1.71% 10,265,767
11 徐钦祥 9,976,331 1.85% 9,976,331 1.66% 9,976,331
12 周图亮 9,976,331 1.85% 9,976,331 1.66% 9,976,331
13 段炼 9,541,014 1.77% 9,541,014 1.59% 9,541,014
14 张国强 9,469,818 1.75% 9,469,818 1.58% 9,469,818
15 吕家芳 8,817,427 1.63% 8,817,427 1.47% 8,817,427
16 赵杰 7,467,123 1.38% 7,467,123 1.24% 7,467,123
17 仲继华 6,299,351 1.17% 6,299,351 1.05% 6,299,351
18 束庆瑞 6,053,331 1.12% 6,053,331 1.01% 6,053,331
19 冯本濂 4,884,393 0.90% 4,884,393 0.81% 4,377,881 506,512
20 赖怀伟 4,855,450 0.90% 4,855,450 0.81% 4,377,881 477,569
21 陶品廉 4,456,470 0.83% 4,456,470 0.74% 3,949,958 506,512
22 刘月英 4,427,528 0.82% 4,427,528 0.74% 3,949,959 477,569
23 莫长兴 4,206,127 0.78% 4,206,127 0.70% 3,699,615 506,512
24 张维军 3,916,692 0.73% 3,916,692 0.65% 3,699,615 217,077
25 朱永贵 3,916,692 0.73% 3,916,692 0.65% 3,699,615 217,077
26 黄海风 3,557,432 0.66% 3,557,432 0.59% 3,267,996 289,436
27 左配利 2,900,561 0.54% 2,900,561 0.48% 2,466,408 434,153
28 孙光 2,755,844 0.51% 2,755,844 0.46% 2,466,408 289,436
29 张孝峰 2,755,844 0.51% 2,755,844 0.46% 2,466,408 289,436
30 梁长军 2,683,485 0.50% 2,683,485 0.45% 2,466,408 217,077
31 凌振武 2,466,408 0.46% 2,466,408 0.41% 2,466,408
32 聂基辉 2,447,547 0.45% 2,447,547 0.41% 2,158,111 289,436
33 徐君 2,433,075 0.45% 2,433,075 0.41% 2,158,111 274,964
34 刘新春 2,327,998 0.43% 2,327,998 0.39% 2,096,450 231,548
35 范胜利 2,302,829 0.43% 2,302,829 0.38% 2,158,111 144,718



合计 540,000,000 100.00% 540,000,000 90.00% 233,524,395 306,475,605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1 社会公众股 - - 60,000,000 10.00% 无锁定期限 无锁定期限
合计 60,000,000 10.00%
总合计 540,000,000 100.00% 600,00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 42,897 户,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
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股) 比例
1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 136,458,000 22.74%
2 徐进 109,568,568 18.26%
3 刘安省 79,873,450 13.31%
4 安徽省黄海商贸有限公司 17,896,587 2.98%
5 淮北市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15,002,231 2.50%
6 黄绍刚 12,411,743 2.07%
7 陕西天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2,107,875 2.02%
8 范博 10,965,476 1.83%
9 朱成寅 10,555,202 1.76%
10 孙朋东 10,265,767 1.7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0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16.00 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 元/股
四、发行方式:采用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 600 万股,占发行总量的 10%,网上资金
申购发行 5,400 万股,占发行总量的 90%。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96,000 万元。
2、华普天健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5]2901 号)。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 68,628,654.07 元,主要包括: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承销费用 48,000,000.00
2 保荐费用 2,000,000.00
3 审计及验资费用 9,596,226.40
4 律师费用 4,223,584.91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641,509.43
6 发行手续费用 1,167,333.33
合计 68,628,654.07

公司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14 元。

七、募集资金净额:891,371,345.93 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28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70 元(按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摊薄后市盈率: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 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 年 1-3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华普天健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会
审字[2015]2356 号),华普天健发表的审阅意见为:“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
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
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口子酒业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
状况以及 2015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5
年 1-3 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5 年 1-3 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2015 年 1-3 月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淮北纺建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北市分行、徽商银行淮北濉溪支行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5 年 6 月 23 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林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资金专门用于公司募投项目以及其他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
司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余额、收支明细等信息);开户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
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并同时电话通知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七、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林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
林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依法销户(以两者
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起失效。华林证券义务至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若华林证券发现公司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华林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
华林证券提醒后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华林证券利益的情况下,华林证
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若华林证券发现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或违反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华林证券有权提醒开户银行纠正;若在华林证券提醒
后开户银行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华林证券利益的情况下,华林证券有权向
监管部门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17 层
电话:010-88091786
传真:010-88091790
保荐代表人:魏勇、乔绪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口子窖申请 A 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口子窖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林证券
愿意推荐口子窖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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