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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3-23
股票简称:兴通股份 股票代码:603209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Xingtong Shipping Co., Ltd.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 295 号兴通海运大厦 8-9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特别提示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股份”、“本公司”或“公司”)股
票将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
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
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
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
案》。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2
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
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考虑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
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
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
回报计划。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3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未发放分红的情况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由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6、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由董事会详细说明理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向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
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
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4
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决策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
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
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5、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5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扩大现有业
务规模,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兴明,实际控制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承诺:

1、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豁免情形之外,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将主动向
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
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
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
(二)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和海投资、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陈庆洪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同时,本企业/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
高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
行。

4、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

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明诚致慧一期、钟鼎五号、建发叁号、日盈投资、
陈庆洪、天健富海壹号、荣盛创投、天健富海伍号、钟鼎湛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自本企业/本人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
高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
行。


7
4、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
凤、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吴志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
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
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
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兴明,实际控制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
人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本人承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
持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
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
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
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和海投资、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陈庆洪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
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
下,本企业/本人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
定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的价格。

2、本企业/本人承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


9
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本企
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
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
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五、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
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应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公司股份
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立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选择
一种或几种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10
(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
上投赞成票。

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则公司股
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
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由董事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
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
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回购股份拟使用资金总额不应少
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
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
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11
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单
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
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现金分红金额
的 5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
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份。

有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
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 2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
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 50%。

有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12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
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
购,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
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份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继续实施和终止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可以追加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份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

13
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时。

(五)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有
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如仍未履行的,公司
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现金分红或应领取薪酬
直接用于执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义务。

3、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
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如仍未履行的,公司
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现金分红或应领取薪酬直
接用于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如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
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免除董事担任的董事职
务,董事会有权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2、若经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于有权
部门作出认定事实及行政处罚之日起 30 日内尽快制定回购预案并提交公司召开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本次

14
发行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经有权部门认定后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
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兴明,实际控制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若经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于有权
部门作出认定事实及行政处罚之日起 30 日内尽快制定回购预案并提交公司召开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本次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回购价格以公司本次发行时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因派发现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或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经有权部门认定后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15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若经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于有权
部门作出认定事实及行政处罚之日起,积极督促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
人制定回购预案并提交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
部新股和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本次发行时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确定(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经有权部门认定后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兴通海运股
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兴
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16
成损失,投资者有权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
释的规定获得合法赔偿。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市大学资
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兴
通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应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调减或停发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
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7
2、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兴明,实际控制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应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3)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4)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
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18
司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应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
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八、发行人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公司承
诺如下:


19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除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未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如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九、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
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提升运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完善内部控制,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4、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5、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兴明,实际控制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承诺:

1、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滥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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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
的,本人承诺将立即按该等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
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
交易所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
措施;(3)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
任。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21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
南第 4 号——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303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件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78 号”
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兴通股
份”,证券代码为“603209”。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0,000.00 万股,其中
本次发行的 5,00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3 月 24 日

(三)股票简称:兴通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20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0,000,000 股


22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0,000,000 股,详见
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股
本情况”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 50,000,000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22 年 3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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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ngtong Shipping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陈兴明
成立日期 1997 年 12 月 18 日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 295 号兴通海运大厦 8-9 楼
许可项目: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经营范围
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船舶租赁;软件开发;供应链管理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主营业务 国内沿海散装液体化学品、成品油的水上运输业务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公司所处行业为“G55 水上运输业”下的“G5522 沿海货物运输”;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所处行业为“G55 水上运输业”
邮政编码 362800
电话号码 0595-87777879
传真号码 0595-87088898
网址 www.xtshipping.net
电子邮箱 securities@xtshipping.cn
董事会秘书 欧阳广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债券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本届任期
陈兴明 董事长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24
姓名 职位 本届任期
陈其龙 副董事长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张文进 董事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王良华 董事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柯文理 董事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陈其德 董事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陈其凤 董事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杜兴强 独立董事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朱炎生 独立董事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程爵浩 独立董事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曾繁英 独立董事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本届任期
吴志扬 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郑兴平 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刘建龙 监事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聘期
陈其龙 总经理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柯文理 副总经理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陈其德 副总经理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陈其凤 副总经理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黄木生 财务负责人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严旭晓 总船长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欧阳广 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25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陈兴明 董事长 直接持股 5,652.50 37.68%
陈其龙 副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持股 420.00 2.80%
张文进 董事 直接持股 1,200.00 8.00%
王良华 董事 直接持股 1,200.00 8.00%
柯文理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840.00 5.60%
陈其凤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420.00 2.80%
陈其德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420.00 2.80%
通过和海投资
吴志扬 监事会主席 515.00 3.43%
间接持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未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陈兴明,本次发行前,陈兴明持有公司 5,652.50 万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7.68%。其具体情况如下:

陈兴明,男,1952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小学学历,福
建省“爱国援军模范”,福建省“优秀党务工作者”,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获
得者。1971 年至 1976 年,惠安县后龙镇上西村务农;1977 年至 1985 年,从事
海上捕鱼;1986 年至 1997 年,从事水路运输个体经营;1997 年 4 月至 2003 年
7 月,任肖厝湄洲湾海上交通队负责人;199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兴通有
限执行董事;2020 年 1 月至今,任兴通股份董事长,任期三年。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其中陈其凤、陈其
龙、陈其德为陈兴明之子女,陈其凤、陈其龙、陈其德为姐弟关系。本次发行前,
陈兴明持有公司 5,652.5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68%;陈其龙持有公司
42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陈其德持有公司 420.00 万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80%;陈其凤持有公司 42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陈兴


26
明的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三、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一)控股股东”;陈其龙、陈其德、陈
其凤的情况具体如下:

1、陈其龙

陈其龙,男,1979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管理专家库”入库专家,入选“2020 中国航运名人
榜”,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第十六届福建省优秀企业家、第八届理事会常
务理事。2002 年 7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宁波长江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船务部副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1 月,出国留学;200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兴
通有限副总经理、总经理;2013 年 6 月至今,担任莆田兴通报关有限公司监事;
2015 年 7 月至今,担任兴通国际船代执行董事;2015 年 10 月至今,担任兴通投
资执行董事;2020 年 1 月至今,任兴通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期三年。

2、陈其德

陈其德,男,1981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
年 7 月至 2020 年 1 月,历任兴通有限技术部经理、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兴通港服监事;2017 年 6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兴通港服总经
理;2020 年 1 月至今,任兴通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3、陈其凤

陈其凤,女,1977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厦门大学 EMBA。
1996 年 4 月至 2000 年 7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鲤城支行城东营业所柜员;
1997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兴通有限监事;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任兴通有限副总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任兴通港服监事;2020 年 1 月至今,
任兴通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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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万股) 例(%) (万股) 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陈兴明 5,652.50 37.68 5,652.50 28.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和海投资 2,160.00 14.40 2,160.00 10.8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文进 1,200.00 8.00 1,200.00 6.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王良华 1,200.00 8.00 1,200.00 6.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柯文理 840.00 5.60 840.00 4.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与自取得公司本次上市前已
明诚致慧一期 554.00 3.69 554.00 2.77
发行的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以孰晚者为准)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与自取得公司本次上市前已
钟鼎五号 455.00 3.03 455.00 2.28
发行的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以孰晚者为准)
陈其龙 420.00 2.80 420.00 2.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陈其德 420.00 2.80 420.00 2.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陈其凤 420.00 2.80 420.00 2.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与自取得公司本次上市前已
建发叁号 400.00 2.67 400.00 2.00
发行的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以孰晚者为准)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与自取得公司本次上市前已
日盈投资 356.00 2.37 356.00 1.78
发行的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以孰晚者为准)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与自取得公司本次上市前已
陈庆洪 312.50 2.08 312.50 1.56
发行的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以孰晚者为准)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与自取得公司本次上市前已
天健富海壹号 250.00 1.67 250.00 1.25
发行的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以孰晚者为准)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与自取得公司本次上市前已
荣盛创投 195.00 1.30 195.00 0.98
发行的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以孰晚者为准)



28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万股) 例(%) (万股) 例(%)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与自取得公司本次上市前已
天健富海伍号 120.00 0.80 120.00 0.60
发行的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以孰晚者为准)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与自取得公司本次上市前已
钟鼎湛蓝 45.00 0.30 45.00 0.23
发行的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以孰晚者为准)
小计 15,000.00 100.00 15,000.00 75.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5,000.00 25.00 -
小计 - - 5,000.00 25.00
合计 15,000.00 100.00 20,000.00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 A 股股东户数为 57,590 户,其中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兴明 5,652.50 28.26
2 和海投资 2,160.00 10.80
3 张文进 1,200.00 6.00
4 王良华 1,200.00 6.00
5 柯文理 840.00 4.20
6 明诚致慧一期 554.00 2.77
7 钟鼎五号 455.00 2.28
8 陈其龙 420.00 2.10
9 陈其德 420.00 2.10
10 陈其凤 420.00 2.10
合计 13,321.50 66.61




2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0,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1.52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5,000,000 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 45,000,000 股,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1,449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226,411 股,合计 227,860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4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07,6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573.33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9,026.67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2]361Z0017 号)。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 8,573.33 万元。根据《验
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361Z0017 号),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66,560,000.00
2 审计验资费用 8,386,792.45
3 律师费用 5,466,981.13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716,981.13
5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602,545.29



30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合计 85,733,300.00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71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
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99,026.67 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30 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
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94 元(按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31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财务
报表,包括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
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2]361Z0043 号)。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的经营模式、市场环境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预计 2022 年 1-3 月的经营情况如下: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1-3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万元) 15,000.00-16,500.00 13,627.87 增长 10.07%至 21.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4,600.00-5,000.00 4,530.31 增长 1.54%至 10.37%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公司预计 2022 年 1-3 月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主要系公司预计 2022 年
1-3 月运营的船舶较上年同期增加 1 艘化学品船(“兴通 7”)与 2 艘液化气船(“兴
通 316”、“兴通 319”),该等船舶在 2022 年 1-3 月产生的收入均为增量收入。上
述预计为公司初步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
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的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3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
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43384666999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59590136081011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140801122900800061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811130101908888899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13590101046688992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及发行费用支付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33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马锐、张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34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情形。



35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新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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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930

保荐代表人:马锐、张新

项目协办人:曾文煜

项目经办人:史松祥、吴小琛、桂凯鸿、卢芳菲、刘博瑶、林琳、李龙飞、
吕姝

联系人:马锐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 A 股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37
(本页无正文,为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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