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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2-28
股票简称:西安银行 股票代码:600928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XI'AN CO.,LTD.
(发行人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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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本公司”、“发行人”、
“本行”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行承诺,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行首次公开发

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行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

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行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

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

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

本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

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程序实施。如本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

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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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股东承诺

本行股东西投控股、西安经开城投、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曲江文化、长
安国际信托、西安金控、西安浐灞管委会、西安投融资担保承诺,若本行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
其将对提出申请并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赔偿。


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

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其应督促本行依法回购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

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股

份的相关决议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

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行在召开相关董事会/

监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其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

适用),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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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证券承诺:

中信证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中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
后,金杜律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金杜律师事务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
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会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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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经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

盾之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本行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经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

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实际控制人西安市政府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西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西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西
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

本行股东西投控股、西安经开城投、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曲江文化、长
安国际信托、西安金控、西安浐灞管委会、西安投融资担保承诺,自本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
所持本行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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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行股东丰业银行承诺,除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批
准的情形外,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
购该部分股份。

本行股东大唐西市、陕西烟草承诺,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其
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
满后,其还将依法及时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50%。在任职期间内,
其不会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在离
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总数的 50%。其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
持有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的规定,

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

的部分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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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

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50%。如果日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锁定做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

求,或者对现行规定和要求做出修改的,其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或者修改后的规

定和要求锁定股份。

(三)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行第一大股东丰业银行承诺

本行股东丰业银行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在减持时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适用法规’)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进行减持,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针对所拥有的股权向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监会以及发行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或减持日前十(10)个交易日发行
人的股票在中国证券交易所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交易价(以较低者为准),如发生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及交易价可
按照适用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减持。

(4)减持数量:在遵守第一条所述前提下,本公司可根据需要一次或分批
减持所有或部分发行人股份。

(5)减持期限:自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适用
法规进行减持。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所得收益将按适用法规
的规定上缴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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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大唐西市、西投控股、陕西烟草承诺

本行股东大唐西市、西投控股、陕西烟草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
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
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以下简称‘发行人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时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有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减持,但如果本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公
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老股数量的 25%;在本公
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老
股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公司持有发行
人老股数量的 2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
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
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按
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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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四)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本行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本行制定
了《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经本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于本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为
三年。该预案亦明确,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根据需要转授权董事
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的变化情况或
监管部门的意见对该预案及承诺作出调整。根据上述授权,2018 年 6 月 5 日,
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的议案》,在稳定股价方案中增加
关于回购和增持价格的相关表述,增加内容为:“回购(增持)价格不应低于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
值”,其余内容不变;同时,同意转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的变化情况或监管部门的意见对预案及承诺作出调
整。本行《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有)
(“适用法规”)的要求,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行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在不触及关于上市公司 A 股退市条件
的基础上,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适用
法规,即可实施本预案措施,以稳定本行股票合理价值区间。如最近一期审计基
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实施措施方案由本行董事
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上述第 20 个收盘价低于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简称触发日。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行、本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及与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本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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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东以及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1)本行回购股份

如果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行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本行应在触发日后 10 个
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由董事会公告。如本行采用回购股份的,应按照如
下措施进行:

1)股份回购价格

股份回购价格区间参考本行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行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状况确定,股份回购价格不应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情况导致本行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
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若本行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
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的价格区间。

2)股份回购金额

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的
5%,但不高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的 20%,实际金额结合本
行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后,需要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3)股份回购期限

由本行董事会制定本行股份回购计划、回购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
总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根据本预案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4)回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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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行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
行股份。

5)股份回购实施计划

本行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本行经营的实际状况,按照股份回购的相
关政策规定及适用法规,择机制定股份回购的相关方案。股份回购方案应在取得
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适用法规取得所有相关批准后实施。

(2)主要股东增持股份

本部分所述主要股东,指本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及与其构成一致
行动关系的本行股东及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触发日后,如本行未能按时公告回购股份计划、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本行
股东大会批准或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述情形
发生的日期为“主要股东稳定股价触发日”),则触发本行主要股东增持本行股
份的义务。主要股东应在主要股东稳定股价触发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向本行提
交增持本行股份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价格
不应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
的算术平均值)、完成期限等信息,书面通知本行并由本行按适用法规进行公告。
主要股东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
增持本行股份,增持股份数量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增持金额应不低于
该等股东上一年度自本行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

除非适用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的批复另有规定,主要股东在增持
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如果主要股东增持将导致本行的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主要股东将不需要根据股份回购计划增持股份。增
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适用法规。

(3)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

在触发日后,如本行主要股东未在主要股东稳定股价触发日后的 10 个交易
日内如期公告前述增持计划、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或继续增持将导致本行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上述情形发生的日期为“董事高管稳定股价触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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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则触发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董事高管稳定股价触发日后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因适用
法规或本行政策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董事高管稳定股价触发日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行股份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每一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
(增持价格不应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每日
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行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
或其他适用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本行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本行股
票的资金数额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本行获得的税后薪酬合
计金额的 15%,但增持本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行股份总数的 1%且该等增持应符
合适用法规的规定。

除非适用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的批复另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如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将导致本行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不需要根据股份回购计划增持股份。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其他适用法规的要求。

(4)其他事项

1)在实施上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行、本行主
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本行、本
行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
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行、本行主要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
动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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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行、本行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时,
应按照适用法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
合商业银行监管等相关规定。在本预案所述的股份回购计划有效期内,新聘任的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
标准履行届时有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本行拟聘
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被选举、聘任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4)如因稳定本行股价之目的而触发本行股份回购的义务,本行主要股东、

本行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应按照适用法规和本行章

程规定及时提请本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行股份回购预案,并就本行股

份回购预案投赞成票。

(五)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持续推动业务健康发展,拓展多元化盈利渠道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原股东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的情况,本行将加大资
产结构调整与优化力度,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加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流程,提高
风险管理水平,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有效运
用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本行经营效益,充分保护本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2)加强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行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各项业务操作,完善
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推进和优化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控措施,节约各项
费用支出,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升本行的整体盈利能力。本行将持续加强全面
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领
域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持续做好重点领域的风险识别、
计量、监控、处置和报告,全面提高本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3)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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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2、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对本行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意本行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安排。

(5)若本行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同意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安排。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本行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本行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处罚;
同时,本行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
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行履行相关承诺;

(3)向本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投资者的


15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行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行将采取
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本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投资者的
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丰业银行承诺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丰业银行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提出增持计划并书面通知发行人,
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公司不可撤回地授权发行人将本公司上一年度
自发行人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付本公司现金分
红中予以扣留并归发行人所有;


(3)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

3、发行人股东大唐西市、西投控股、陕西烟草、西安经开城投、西安城投
(集团)、西安曲江文化、长安国际信托、西安金控、西安浐灞管委会、西安投
融资担保承诺

发行人股东大唐西市、西投控股、陕西烟草、西安经开城投、西安城投(集
团)、西安曲江文化、长安国际信托、西安金控、西安浐灞管委会、西安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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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担保承诺:

“(1)如本单位/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如本单位/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书面通知发行人,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单位
/公司不可撤回地授权发行人将发行人股份总数 1%乘以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
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
价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的金额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
应付本单位/公司现金分红中予以扣留并归发行人所有;

3)本单位/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本单位/公司因违反承诺
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方
式如下:

a.将本单位/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
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b.若本单位/公司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
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单位/公司承诺履行完毕
或弥补完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4)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
资者的权益;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
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17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其在本行股票锁定期满后的 2 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本行股票的,其
在此情形下转让本行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本行,且其持有的其余部分本
行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款不适用于监事)

2)如其未在稳定本行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
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其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将其上年度自本行已领取
的税后薪酬金额的 15%从当年及其后年度本行应付其现金分红和应付其薪酬中
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本款不适用于监事、独立董事)

3)因本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其未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其不可撤销地
授权本行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其应承担的金额从当年及
其后年度本行应付其现金分红和应付其薪酬中予以扣留,其所持的本行股份亦不
得转让,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

4)如其违反锁定期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等其他公开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
于本行,因此给本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本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如其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其应当向本行说明原因,并由本行将其未
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本行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社会公众道歉
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未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其未在稳定本行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承诺的期间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


18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其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将其上年度自本行已领取
的税后薪酬金额的 15%从当年及其后年度本行应付其薪酬中予以扣留,直至其履
行相关承诺。(本款不适用于监事、独立董事)

2)因本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若其未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其不可撤销地
授权本行将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本人应承担的金额从当年
及其后年度本行应付其薪酬中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

3)如其违反其他公开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行,因此给本行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本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其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其应当向本行说明原因,并由本行将其未
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向本行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向社会公众道歉
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6年8月16日,本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18年6月22日,本行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行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方案如下:本次发行上市前本行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

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股利分配政策

1、最近三年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
三年本行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提取 10%


19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作为法定公积金;(3)提取一般准备;(4)提取任意公积金;(5)按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利润。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
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本行不得
在弥补本行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本行持有的本行股
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016 年 4 月 28 日,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上市后生效)的议案》,上述本行章程,报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并自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本次本行章程的修改,增加和
调整了关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内容。经增加和调整后的本行股利分配政策主要
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本行现金分红的条件: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
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供分配
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
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3)本行现金分红的比例: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2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
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3)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本行利润分配方
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本行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4)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


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

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


21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6)其他

1)本行股东若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现金。

2)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善,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2、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


2016 年 8 月 16 日,本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的《分

红回报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生效。

根据该议案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后三年,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

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

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

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2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九)2018 年 1-9 月经营业绩情况分析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了

本行 2018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期间的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

益变动表以及相关中期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

第 1801109 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

我们相信西安银行上述中期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主要财务数据简要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
资产总计 236,196,015 234,120,518 0.89%
负债合计 216,779,812 216,405,458 0.17%
股东权益合计 19,416,203 17,715,060 9.60%
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合计 19,374,285 17,676,428 9.61%

23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合并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 1-9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4,329,140 3,515,889 23.13%
营业利润 2,240,662 2,067,759 8.36%
利润总额 2,257,318 2,070,861 9.00%
净利润 1,807,074 1,630,044 10.86%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803,788 1,652,692 9.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783,518 1,647,763 8.24%
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7-9 月 2017 年 7-9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1,653,538 1,205,540 37.16%
营业利润 767,616 710,590 8.03%
利润总额 767,108 710,385 7.98%
净利润 603,897 554,852 8.84%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603,458 554,708 8.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603,870 551,796 9.44%
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 1-9 月 同比变动
经营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
-21,925,340 4,635,186 -573.02%
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9,089 13,018,055 -99.09%
筹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
11,272,850 -17,920,502 -162.90%
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 -10,533,401 -267,261 3841.24%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7-9 月 2017 年 7-9 月 同比变动
经营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
-12,887,381 3,492,576 -468.99%
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流
129,553 -686,409 -118.87%
量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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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目 2018 年 7-9 月 2017 年 7-9 月 同比变动
筹资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流
6,795,271 -1,015,069 -769.44%
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
-5,962,557 1,791,099 -432.90%
加额

2018 年以来,本行积极应对外部经营环境变化,深入研究陕西省和西安市

经济及产业链,通过持续创新,保持业务发展与当地经济结构转型高度契合。

2018 年 1-9 月,本行实现营业收入 43.29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23.13%,

本行净利润为 18.07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0.86%,本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18.04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9.1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17.84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8.24%,上述变动主要是由于

本行生息资产规模与净息差均有增长。

总体而言,自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本行

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

发生对本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

大事项。

2018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2018 年全年业绩预测

根据本行总体战略定位,2018 年以来本行持续推动战略转型,进一步增强

服务地方实体经济能力,强化资产负债配置和风险管理,加快产品创新,提高全

面精细化管理水平,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发展,盈利能力持续稳步提升。结合本行

当前业务的经营情况,根据本行对于资产规模、负债规模、收入规模、费用规模

等各项财务报表重要科目变动趋势的预测,预计本行 2018 年度营业收入为 54.90

亿元至 59.52 亿元,同比增幅约为 11.44%-20.83%;净利润为 22.17 亿元至 24.03

亿元,同比增幅约为 5.51%-14.3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22.13 亿元

至 23.99 亿元,同比增幅约为 3.85%-12.6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21.94 亿元至 23.78 亿元,同比增幅约为 8.41%-17.54%。2018

年度财务数据为本行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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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盈利预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6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
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
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008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36
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 年 3 月 1 日

3、股票简称:西安银行

4、股票代码:600928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444,444,445 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44,444,445 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
444,444,445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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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 BANK OF XI'AN CO., LTD.

注册资本 : 4,000,000,000 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 郭军

成立日期 : 1997 年 6 月 6 日

住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邮政编码 : 710075

电话 : 029-8899 2333

传真号码 : 029-8899 2618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xacbank.com

电子信箱 : xacb_ddw@xacbank.com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

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结汇、售汇、代客外汇

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营业务 : 本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零售金融业务和资

金业务等。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本行的主

营业务,本行的行业划分为“J 金融业”大类下的“J66

货币金融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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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董事会秘书 : 石小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董事会成员共有13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本行职务 任职期间

郭 军 董事长 2015 年 4 月-2019 年 8 月

陈国红 董事、行长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董事、副行长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王 欣
首席信息官 2016 年 10 月-2019 年 8 月

巩宝生 非执行董事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李 勇 非执行董事 2015 年 4 月-2019 年 8 月

陈永健 非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2019 年 8 月

胡 军 非执行董事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黄 嵬 非执行董事 2015 年 11 月-2019 年 8 月

廖志生 独立董事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刘 欣 独立董事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雎国余 独立董事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梁永明 独立董事 2017 年 12 月-2019 年 8 月

冯 仑 独立董事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监事会成员共有9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本行职务 任职期间

刘志顺 监事长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李 晶 股东监事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康淙铂 股东监事 2017 年 12 月-2019 年 8 月

张 胜 外部监事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欧阳日辉 外部监事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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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姓名 本行职务 任职期间

傅 瑜 外部监事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刘 强 职工监事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马 莉 职工监事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谭 敏 职工监事 2017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共有7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本行职务 任职期间

陈国红 行长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副行长 2008 年 12 月-2019 年 8 月
王 欣
首席信息官 2016 年 10 月-2019 年 8 月

黄长松 副行长 2011 年 12 月-2019 年 8 月

李富国 副行长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张成喆 副行长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狄 浩 副行长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石小云 董事会秘书 2016 年 8 月-2019 年 8 月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行股份、债券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情况

如下:
姓名 本行职务 在本行持股情况(股) 持股比例

陈国红 董事、行长 25,169 0.0006%

刘志顺 监事长 171,750 0.0043%

刘 强 职工监事 32,203 0.0008%

马 莉 职工监事 32,203 0.0008%

谭 敏 职工监事 91,452 0.0023%

狄 浩 副行长 12,445 0.0003%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持有本行股

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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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在本行持股情况
亲属姓名 亲属关系 持股比例
人员姓名 (股)
陈国红 李梦云 岳母 44,747 0.0011%

王 欣 许 琨 妻弟 8,390 0.0002%

张成喆 董 深 夫妻 10,734 0.0003%

谭 敏 熊 强 夫妻 2,796 0.0001%

谭 敏 王淑琴 母亲 10,767 0.0003%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本行股东西投控股、西安经开城投、西安城投(集团)、
西安曲江文化、长安国际信托、西安金控、西安浐灞管委会、西安投融资担保基
于行政关系、股权关系成为西安市人民政府的一致行动人,西安市人民政府为本
行的实际控制人。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持有本行股份 121,123.95 万股,占本行股本总额的 30.28%,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西投控股 61,448.60 15.36

2 西安经开城投 15,529.00 3.88

3 西安城投(集团) 13,722.99 3.43

4 西安曲江文化 10,000.00 2.50

5 长安国际信托 7,673.30 1.92

6 西安金控 6,288.08 1.57

7 西安浐灞管委会 5,000.00 1.25

8 西安投融资担保 1,462.00 0.37

合计 121,123.95 30.28

四、股本结构及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为 4,000,000,000 股,本次发行 444,444,445 股,本
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为 4,444,444,445 股。本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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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丰业银行 799,600,000 19.99 799,600,000 17.99

大唐西市 630,000,000 15.75 630,000,000 14.17

西投控股 614,485,950 15.36 614,485,950 13.83

陕西烟草 600,000,000 15.00 600,000,000 13.50

其他非自然人股东合计 1,154,861,508 28.87 1,154,861,508 25.98

自然人股东合计 201,052,542 5.03 201,052,542 4.52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 - 444,444,445 10.00

合计 4,000,000,000 100.00 4,444,444,445 100.00

关于各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情况,具体可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之“(二)股份
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中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413,129 户,其中持有本行
股份前 10 名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丰业银行 799,600,000 17.99
2 大唐西市 630,000,000 14.17
3 西投控股 614,485,950 13.83
4 陕西烟草 600,000,000 13.50
5 西安经开城投 155,290,000 3.49
6 西安城投(集团) 137,229,856 3.09
7 西安曲江文化 100,000,000 2.25
8 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 97,522,286 2.19
9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95,112,216 2.14
10 长安国际信托 76,732,965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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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3,305,973,273 7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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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44,444,445 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68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44,443,445 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
400,001,000 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32,900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957,400
股,合计 990,300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22%。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08,000.00 万元,全部为本行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行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
验字第 1900161 号)。

六、本次本行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本行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75,715,017.27 元(不含增值税)。
根据《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内容 金额(元)

承销保荐费用 56,513,207.62

审计及验资费用 7,291,107.50

律师费用 3,739,320.96

信息披露费 5,745,283.02

登记托管费及上市初费等 2,426,098.17

合计 75,715,017.27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费用。

本次本行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17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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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数计算,不含增值税)。

七、本次本行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0,428.50 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66 元(按 2018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6 元(按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10.28 倍(按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除以 2017 年度每股收益
计算,其中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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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行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的财务
报表,包括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度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
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
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1803154 号)。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2018 年 6 月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项目
30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资产总计 238,522,740 234,120,518 217,968,047 210,023,600

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 117,456,066 109,457,477 95,015,862 83,535,831

负债合计 219,760,090 216,405,458 201,996,257 195,604,720

其中:吸收存款 151,427,518 145,509,400 133,500,143 121,709,22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8,762,650 17,715,060 15,971,790 14,418,880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18,721,171 17,676,428 15,903,191 14,351,917
权益合计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营业收入 2,675,602 4,926,115 4,517,641 4,707,737

营业支出 (1,202,556) (2,328,028) (1,792,703) (2,099,404)

营业利润 1,473,046 2,598,088 2,724,938 2,608,332

利润总额 1,490,210 2,601,014 2,734,746 2,635,615

净利润 1,203,177 2,101,052 2,013,513 1,99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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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其中:归属母公司股
1,200,329 2,131,020 2,011,142 1,989,506
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1,179,648 2,023,551 1,978,237 1,882,251
净利润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9,037,960) 12,630,275 (202,384) (548,679)
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0,464) (7,716,551) (15,706,314) (22,269,542)
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4,477,579 (4,220,558) 1,842,211 35,394,561
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减少)
(4,570,844) 693,166 (14,066,488) 12,576,341
/增加额

(四)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元)
年度 报告期利润 基本每 稀释每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股收益 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6.41% 6.59% 0.30 0.30
2018 年
1-6 月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6.30% 6.48% 0.29 0.29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2.06% 12.66% 0.53 0.53
2017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11.45% 12.02% 0.51 0.51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2.65% 13.33% 0.50 0.50
2016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12.44% 13.11% 0.49 0.49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3.86% 16.64% 0.57 0.57
2015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13.11% 15.74% 0.54 0.54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五)主要监管指标

报告期各期,本行按《中国银监会关于 2008 年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有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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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84 号)、《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计算的本行相关监管指标情况如下表

所示:
2018 年 6 月
(1) 指标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监管指标 30 日/2018 年
标准 31 日/2017 年 31 日/2016 年 31 日/2015 年
1-6 月
资本充足率(新办
≥10.5% 14.34% 13.83% 14.18% 15.38%
法)(合并)
资本 一级资本充足率(新
≥8.5% 12.00% 11.59% 11.76% 12.56%
充足 办法)(合并)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
≥7.5% 12.00% 11.59% 11.76% 12.56%
率(新办法)(合并)
不良贷款率(合并) ≤5% 1.20% 1.24% 1.27% 1.18%

不良资产率 ≤4% 0.67% 0.66% 0.55% 0.70%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
≤10% 5.22% 5.52% 5.38% 5.68%
度(合并)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
≤15% 12.62% 10.32% 11.35% 9.57%
集中度

信用 全部关联度 ≤50% 15.23% 8.03% 3.28% 5.06%

风险 拨备覆盖率(合并) ≥150% 213.94% 203.08% 202.70% 223.31%

贷款拨备率(合并) ≥2.5% 2.57% 2.51% 2.58% 2.64%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 0.13% 2.85% 2.37% 2.95%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 9.54% 14.64% 40.18% 8.32%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 17.27% 1.56% 93.24% 53.99%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 34.09% 0.71% 21.98% 2.00%

资产利润率(合并) ≥0.6% 1.02% 0.93% 0.94% 1.10%
盈利 资本利润率(合并) ≥11% 13.19% 12.47% 13.25% 16.45%
性 ( )
成本收入比率 2(合
≤45% 26.77% 30.09% 30.40% 28.19%
并)
流动性比例 ≥25% 39.61% 39.71% 35.17% 43.61%

存贷款比例(合并) - 79.57% 77.18% 72.99% 70.51%
流动
性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
≤20% 0.72% 0.72% 0.78% 0.77%
比例
核心负债依存度 ≥60% 58.86% 65.09% 69.55% 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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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6 月
(1) 指标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监管指标 30 日/2018 年
标准 31 日/2017 年 31 日/2016 年 31 日/2015 年
1-6 月
流动性缺口率 ≥-10% 21.57% -8.89% 6.08% 11.70%
注:(1)监管指标标明“(合并)”的即为按照合并口径计算,其余均为按照母公司口径计算。
(2)成本收入比率不含税金及附加。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一)2018 年 1-9 月经营业绩情况分析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了

本行 2018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期间的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

益变动表以及相关中期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

第 1801109 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

我们相信西安银行上述中期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主要财务数据简要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
资产总计 236,196,015 234,120,518 0.89%
负债合计 216,779,812 216,405,458 0.17%
股东权益合计 19,416,203 17,715,060 9.60%
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合计 19,374,285 17,676,428 9.61%

2、合并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 1-9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4,329,140 3,515,889 23.13%
营业利润 2,240,662 2,067,759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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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 1-9 月 同比变动
利润总额 2,257,318 2,070,861 9.00%
净利润 1,807,074 1,630,044 10.86%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803,788 1,652,692 9.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783,518 1,647,763 8.24%
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7-9 月 2017 年 7-9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1,653,538 1,205,540 37.16%
营业利润 767,616 710,590 8.03%
利润总额 767,108 710,385 7.98%
净利润 603,897 554,852 8.84%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603,458 554,708 8.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603,870 551,796 9.44%
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 1-9 月 同比变动
经营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
-21,925,340 4,635,186 -573.02%
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9,089 13,018,055 -99.09%
筹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
11,272,850 -17,920,502 -162.90%
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额 -10,533,401 -267,261 3841.24%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7-9 月 2017 年 7-9 月 同比变动
经营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
-12,887,381 3,492,576 -468.99%
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流
129,553 -686,409 -118.87%
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流
6,795,271 -1,015,069 -769.44%
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
-5,962,557 1,791,099 -432.90%
加额

2018 年以来,本行积极应对外部经营环境变化,深入研究陕西省和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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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经济及产业链,通过持续创新,保持业务发展与当地经济结构转型高度契合。

2018 年 1-9 月,本行实现营业收入 43.29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23.13%,

本行净利润为 18.07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0.86%,本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18.04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9.1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17.84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8.24%,上述变动主要是由于

本行生息资产规模与净息差均有增长。

总体而言,自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本行

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

发生对本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

大事项。

2018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2018 年全年业绩预测

根据本行总体战略定位,2018 年以来本行持续推动战略转型,进一步增强

服务地方实体经济能力,强化资产负债配置和风险管理,加快产品创新,提高全

面精细化管理水平,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发展,盈利能力持续稳步提升。结合本行

当前业务的经营情况,根据本行对于资产规模、负债规模、收入规模、费用规模

等各项财务报表重要科目变动趋势的预测,预计本行 2018 年度营业收入为 54.90

亿元至 59.52 亿元,同比增幅约为 11.44%-20.83%;净利润为 22.17 亿元至 24.03

亿元,同比增幅约为 5.51%-14.3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22.13 亿元

至 23.99 亿元,同比增幅约为 3.85%-12.6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21.94 亿元至 23.78 亿元,同比增幅约为 8.41%-17.54%。2018

年度财务数据为本行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

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盈利预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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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本行拟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以
下简称“本协议”),对募集资金监管进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配合乙方的
调查与查询。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浩、骆中兴可以随时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6、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甲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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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支出完毕时,甲方应在最后一期专户对账单
中注明。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8、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甲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乙方调查专户的
情况,以及其他乙方发现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的本协议的,乙方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行自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期间,没有发生可能对
本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行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行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行未订立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
合同。

4、本行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行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行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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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本行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行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行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行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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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19 层

联系电话 : 010-60838888

传真号码 : 010-60833930

保荐代表人 : 吴浩、骆中兴

联系人 : 吕超、高广伟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西安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
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西安银行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
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西安银行本次发行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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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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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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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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