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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华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3-04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 16 号 3 幢 1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二〇二二年三月


1
特别提示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是科技”、“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
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所用简称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
释义相同。




1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om)、
经济参考网(www.jjckb.com)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
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
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 33.1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市盈率为 52.99 倍,低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57.96 倍,
亦低于可比上市公司(截至 2022 年 2 月 18 日)2020 年扣非后市盈率的算术平
均值 77.27 倍,但仍然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本次
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
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
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
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2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
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602.6667 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数量为 1,900.6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
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主要风险因素特别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全部内容。

(一)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智慧城市概念的不断传播,加之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基础设施的日益
完善,以及行业技术手段的迭代,我国智慧城市建设行业需求不断扩大。在市场
规模迅速扩张的背景下,行业内既有厂商持续发力,行业新进入者不断涌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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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给的增加使得行业竞争态势进一步加剧,对公司承揽业务、综合定价都将带来一
定不利影响。若公司不能紧跟行业发展步伐,或未能紧密结合客户需求,不断升
级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为核心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提升自我服务竞争力,则
发行人将无法保持与竞争对手间的差异化竞争,丧失自身优势,面临市场占有率
及经营业绩双下滑的风险。

(二)销售区域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浙江省内项目,报告期内公司完成浙江
省内项目所实现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75%、86.87%、86.48%和 80.16%,存在销
售区域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如果公司无法成功开拓省外市场,浙江省内智慧城市
建设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经营风险

2020 年 1 月以来,全球相继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疫情对国内智慧城市
项目建设进度产生了一定影响,进而影响了发行人项目的投标进度、建设计划及
人员安排。虽然目前国内新冠疫情基本得以有效控制,但境外输入病例以及进口
冷冻产品相关环境检测阳性的时有发生,同时,病毒的变异也为疫情防控带来了
一定挑战,当前,国内部分城市仍存在发生本土病例新增情形,阶段性影响了所
在地的正常经济运行,当地企业的日常经营也不同程度会受此影响。若未来公司
主要经营地或主要项目实施地出现疫情且短期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公司或公司客
户的正常运转将被影响,进而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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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1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 号)具体内容
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21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华是科技”,证券代码“301218”;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602.6667 万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1,900.6667
万股股票将于 2022 年 3 月 7 日起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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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 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3 月 7 日

(三)股票简称:华是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21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602.6667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900.6667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900.6667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702.0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全
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未采用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
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
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
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持股数量 占比
姓名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
俞永方 1,318.80 17.35 2025 年 3 月 7 日

首次公开发行 叶建标 1,274.00 16.76 2025 年 3 月 7 日
前已发行股份 章忠灿 889.00 11.69 2025 年 3 月 7 日
中是投资 534.80 7.03 202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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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持股数量 占比
姓名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
汇是贸易 366.42 4.82 2023 年 3 月 7 日
温志伟 345.46 4.54 2023 年 3 月 7 日
天是投资 291.06 3.83 2023 年 3 月 7 日
丁宏伟 226.23 2.98 2023 年 3 月 7 日
成 华 153.40 2.02 2023 年 3 月 7 日
陈江海 91.73 1.21 2023 年 3 月 7 日
陈碧玲 42.81 0.56 2023 年 3 月 7 日
叶海珍 33.11 0.44 2023 年 3 月 7 日
王黎洲 22.40 0.29 2023 年 3 月 7 日
李荣华 21.00 0.28 2023 年 3 月 7 日
李 军 19.60 0.26 2023 年 3 月 7 日
何文平 16.18 0.21 2023 年 3 月 7 日
胡国良 14.00 0.18 2023 年 3 月 7 日
胡月婷 14.00 0.18 2023 年 3 月 7 日
陈剑南 14.00 0.18 2023 年 3 月 7 日
李 阳 7.00 0.09 2023 年 3 月 7 日
江海河 7.00 0.09 2023 年 3 月 7 日
小计 5,702.00 75.00 2023 年 3 月 7 日
网下发行股份 - - -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900.6667 25.00 2022 年 3 月 7 日
股份
小计 1,900.6667 25.00 -
合计 7,602.6667 100.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选择具体上市标准如下: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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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1]10288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分别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
4,279.90 万元、4,760.34 万元,合计 9,040.24 万元,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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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Whyis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5,70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俞永方
成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2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6 年 3 月 23 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软件开发、
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电子工程、工业自动化工程、机
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雷
工程、消防工程、音响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工程、公路交通工
经营范围 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安全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
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仪器仪表、
安全工器具、办公用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照
明设备的销售,电子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房屋租赁,从
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为智慧城市行业客户提供信息化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处行业为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 16 号 3 幢 1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 16 号 3 幢 1 楼
邮编 311122
电话号码 0571-87356421
传真号码 0571-87356419
网址 http://www.zjwhyis.com
电子信箱 hskj@zjwhyis.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部门:证券事务部
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 董事会秘书:叶海珍
号码 电话号码:0571-87356421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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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股 间接持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 持有
序 任职起止日
姓名 职务 数量 股数量 量 股本持股比 债券
号 期
(万股) (万股) (万股) 例(%) 情况
1 俞永方 董事长 2022.2-2025.2 1,318.80 - 1,318.80 23.13 无
董事、 -
2 叶建标 2022.2-2025.2 1,274.00 1,274.00 22.34 无
总经理
监事会 -
3 章忠灿 2022.2-2025.2 889.00 889.00 15.59 无
主席
副董事 -
4 温志伟 长、副 2022.2-2025.2 345.46 345.46 6.06 无
总经理
副总经 -
5 陈江海 理、总 2022.2-2025.2 91.73 91.73 1.61 无
工程师
董事、 -
6 陈碧玲 财务总 2022.2-2025.2 42.81 42.81 0.75 无

董事会 -
7 叶海珍 秘书、副 2022.2-2025.2 33.11 33.11 0.58 无
总经理
独立董 -
8 张秀君 2022.2-2025.2 - - - 无

独立董 -
9 张红艳 2022.2-2025.2 - - - 无

职工代 -
10 俞伟娜 2022.2-2025.2 - - - 无
表监事
11 刘瑞金 监事 2022.2-2025.2 - - - - 无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俞永方先生、叶建标先生、章忠灿先生三人。

俞永方、叶建标及章忠灿三人为公司前三大股东,本次发行后,三人合计持
有公司 45.80%股份,其中俞永方直接持有公司 13,18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35%,叶建标直接持有公司 12,7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76%,章忠灿
直接持有公司 8,8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69%。

俞永方和叶建标为公司创始股东,章忠灿自 2004 年 3 月以来一直为公司第
三大股东。自 2016 年 3 月公司整体变更以来,三人均一直位列公司前三大股东。
三人合计持有 61.06%表决权,对股东会决议能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三人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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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担任主要职位,其中俞永方自 1998 年 6 月公司成立起历任公司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董事长,叶建标自 1998 年 6 月公司成立起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章忠灿自 2004 年 3 月起历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俞永方、叶建标及章忠灿于 2013 年 12 月 15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达
成一致行动关系,并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2021 年 8 月 25 日签署了《一致
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上协议
合称“一致行动相关协议”)。

根据前述一致行动安排,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三人共同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历如下:

俞永方,男,1970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毕业于浙江大学自动化仪表及装置专业,身份证号码为
33012119701005****,拥有高级工程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全国注册电气工
程师、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等证书;1995 年 3 月至 1998 年 6 月,历任浙
江大学智能控制技术工程公司工程部经理、副总经理;1998 年 6 月创办华是有
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16 年 3 月至今,任华是科技董事长。

叶建标,男,197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专业,身份证号码为 33082519730405****,
拥有高级工程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证书;1995
年 8 月至 1998 年 5 月,任浙江大学智能控制技术工程公司技术员;1998 年 6 月
创办华是有限,任副总经理;2016 年 3 月至今任华是科技董事、总经理。

章忠灿,男,1970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加拿大),
EMBA 学 历 , 毕 业 于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系 , 身 份 证 号 码 为
33010619701101****,拥有房地产经济师证书;2001 年 10 月至 2004 年 2 月,
任杭州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核心资本管理
(杭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任杭州核心瓴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 年 10 月至今,任杭州九垒传承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2004 年 3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华是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3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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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今任华是科技监事会主席。2021 年 5 月至今,任杭州路院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2020 年 3 月,公司员工何文平通过天是投资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 16.18 万
股。为激励员工,本次增资价格设定为 5.80 元/股,低于转让日对应股份的公允
价值。由于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后半年内没有新引入外部投资者,也没有其他
可参考的股权转让价格,公司决定参照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的
12 倍确定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并将股权公允价值与增资总价的差额部分 52.26
万元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本次股权激励主要是为了吸引和留住
人才,使员工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利润,从最大限度地调度员工
积极性。何文平先生负责研发的领域为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本次股权
激励将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彰显了公司对研发人员的激
励,有利于促进公司研发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

何文平先生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其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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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已制
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存在其他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五、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占比(%) 占比(%) 注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俞永方 13,188,000 23.13 13,188,000 17.35 -
自上市之
叶建标 12,740,000 22.34 12,740,000 16.76 日起锁定 -
36 个月
章忠灿 8,890,000 15.59 8,890,000 11.69 -
中是投资 5,348,000 9.38 5,348,000 7.03 -
汇是贸易 3,664,200 6.43 3,664,200 4.82 -
温志伟 3,454,640 6.06 3,454,640 4.54 -
天是投资 2,910,600 5.10 2,910,600 3.83 -
丁宏伟 2,262,260 3.97 2,262,260 2.98 -
成 华 1,534,000 2.69 1,534,000 2.02
陈江海 917,280 1.61 917,280 1.21
陈碧玲 428,120 0.75 428,120 0.56
叶海珍 331,100 0.58 331,100 0.44 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
王黎洲 224,000 0.39 224,000 0.29 12 个月
李荣华 210,000 0.37 210,000 0.28
李 军 196,000 0.34 196,000 0.26
何文平 161,800 0.28 161,800 0.21
胡国良 140,000 0.25 140,000 0.18
胡月婷 140,000 0.25 140,000 0.18
陈剑南 140,000 0.25 140,000 0.18
李 阳 70,000 0.12 70,000 0.09
江海河 70,000 0.12 70,000 0.09 -
小计 57,020,000 100.00 57,020,000 75.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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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占比(%) 占比(%) 注
(股) (股)
无限售流通 无限售期
- - 19,006,667 25.00 -
股 限
小计 - - 19,006,667 25.00 - -
合计 57,020,000 100.00 76,020,000 100.00 - -

六、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38,013 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俞永方 13,188,000 17.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 叶建标 12,740,000 16.76
36 个月
3 章忠灿 8,890,000 11.69
4 中是投资 5,348,000 7.03
5 汇是贸易 3,664,200 4.82
6 温志伟 3,454,640 4.5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7 天是投资 2,910,600 3.83
12 个月
8 丁宏伟 2,262,260 2.98
9 成 华 1,534,000 2.02
10 陈江海 917,280 1.21
合计 54,908,980 72.23 -

七、 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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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900.6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3.18 元/股。

三、 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 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33.18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6.1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39.7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48.1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5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 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03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本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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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通过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
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
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数量为 1,900.6667 万股,其中网上发行数量为 1,900.65 万股,网上
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30493517%,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8,934,496 股,放弃
认购数量 72,004 股。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上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72,004 股,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 500 股的
余股为 167 股,两者合计为 72,171 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
为 72,171 股,包销金额为 2,394,633.78 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
例为 0.38%。

七、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30,641,211.0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7,527,225.53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3,113,985.53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70 号”《验资报告》。

八、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 8,752.72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6,041.54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1,523.58
律师费用 717.25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24.53
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用及印花税 45.81
合计 8,752.72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 4.61 元/股(每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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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数)。

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4,311.40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96 元/股(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9 元/股(按照本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
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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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1 年 1-6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
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
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0288 号)。公司报告期
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
状况以及公司 2022 年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书“重大事项提示”
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经营情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情况”
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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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
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宁波银行杭州富阳
1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1170122000257953
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2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杭州城西 19021101040009764
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3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01040160019711269
公司营业部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4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10010010120101056916
公司杭州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5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10010010120101055158
公司杭州分行

二、 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22 年 2 月 21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
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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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第一次董事会、第三届第一次监
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
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选
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等议案选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前
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化。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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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 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认为:华是科技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
件。安信证券同意推荐华是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
相关保荐责任。

二、 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联系电话 021-35082763
传真 021-35082550
保荐代表人 杨祥榕、钟铁锋
项目协办人 连子逸
其他项目组成员 郑云洁、梁磊、陈达远、陈钧、郭翔宇、鲁彬蔚、燕云、孙海旺
联系人 杨祥榕

三、 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
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杨祥榕、钟铁锋提供持续
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杨祥榕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2010 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具有扎实的理
论功底及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先后负责或参与星帅尔(002860)IPO、重
大资产重组、可转换公司债;安洁科技(002635)IPO、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
重组;海立美达(002537)IPO;宝塔实业(000595)2 次非公开发行;苏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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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商(002024)、宝新能源(000690)、易世达(300125)一般财务顾问等项目。

钟铁锋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先后负责或参与
了华源制药(600656)重大资产重组、新华都(002264)IPO、鲁润股份(600157)
收购及股权分置改革、华策影视(300133)IPO、永泰能源(600157)2010 年及
2011 年再融资、永泰能源(600157)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金科股份(000656)
再融资、金科股份(00065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宏盛股份(603090)IPO、微
创光电(430198)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等项目,具有扎
实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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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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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温志伟、陈碧玲、陈江海、叶海珍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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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持股 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中是投资、天是投资、汇是贸易承诺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自然人股东丁宏伟、成华、王黎洲、李荣华、李军、胡国良、胡月
婷、陈剑南、李阳、江海河、何文平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
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每年减
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的
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予以公告。”

(二)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温志伟、陈碧玲、陈江海、叶海珍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每年减
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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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的
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予以公告。”

(三)公司持股 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中是投资、天是投资、汇是贸易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
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发行
人的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
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同时予以公告。”

三、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
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连
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在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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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实施顺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上述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实施回购股
份的决议、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票仍旧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并启动相关增持程序。

(3)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票仍旧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
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具体增
持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启动相关增持程序。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并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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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决议、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
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2%。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相关启动条件触发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
司股票书面通知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增持
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
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3)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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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应在其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
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取得薪酬的 30%,但不高于 100%;如上年度公司未向
其支付薪酬,则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低于人民币 20 万元。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仅指在公
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预
案》相关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按照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在相关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
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发布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实施股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然后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按照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在相关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公司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份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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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应在其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
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3、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票

按照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在相关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就
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
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应在其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四)约束机制

1、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如公司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
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
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2、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
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时,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
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限制其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直至其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为止;

3、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拒不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会、监事会均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
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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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相关主体关于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当股票收盘价
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公司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履行回购公司股票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当股
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本人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迫使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
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履行股
票增持义务。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进行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事宜投赞成
票。

3、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当股票收盘
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本人增持发行人股
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本人严格将按照《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预案,履行股票增持义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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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承诺

“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预计即期回报将被摊薄。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公司拟通过加快本次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促进完善公司各板块业务发展,强化风险控制等方面
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降低摊薄影响,填补回报。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
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
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
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成本费用管理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

32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费用的预算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在全面有
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4、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市场营销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更
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及服务体系,扩大销售渠道
和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凭借一流的技术和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市
场的战略布局。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未来长期回报规划的议案》,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6、发行人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保护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公司做出如下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积极落实《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的内容,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二)其他相关主体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
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承诺对董事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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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温志伟、陈碧玲、陈江海、叶海珍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3、公司独立董事张红艳、张秀君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
2012 年 5 月 9 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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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由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
规定和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
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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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000 万元;或(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比例:

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外,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
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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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关于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程序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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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办理。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温志伟、陈碧玲、陈江海、叶海珍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公司独立董事张红艳、张秀君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公司监事刘瑞金、俞伟娜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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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公开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承诺

“本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因违反承诺而产生收益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
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停发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且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股票,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给发行人为止。

5、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
赔偿。”

3、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温志伟、陈碧玲、陈江海、叶海珍承诺

“本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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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因违反承诺而产生收益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
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停发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且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股票,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给发行人为止。

5、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
赔偿。”

4、公司独立董事张红艳、 张秀君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独立董事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
况时: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因违反承诺而产生收益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停发本
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给发行人为止。

5、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
赔偿。”

5、公司监事刘瑞金、俞伟娜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监事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
时: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因违反承诺而产生收益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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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停发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且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股票,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给发行人为止。

5、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
赔偿。”

6、公司持股 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中是投资、天是投资、汇是贸易承诺

“本企业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的情况时: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因违反承诺而产生收益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
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且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股票,直至本企业
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给发行人为止。

5、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
赔偿。”

八、本次发行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华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作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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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评估机构承诺

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
业股东信息披露》、《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
的通知》等相关的规定,公司就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及相关情况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在《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股东入股价格公允且具有充分理由和客观依据,不存
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本公司股东穿透后的股份最终持有人均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及交易所
系统现任或离任工作人员的情形。”

十、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
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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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
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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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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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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