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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14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华蓝集团 股票代码:301027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HUALAN GROUP CO., LTD.

(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 1 号华蓝弈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2021 年 7 月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蓝集团”、“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
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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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公司上市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
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34,902,749 股,占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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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后总股本的 23.7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创新风险

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的个体差异性明显,设计优劣的判断标准因人而异。创
新的设计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但设计艺术没有统一的审美标准,导致设计创新
存在不被客户或公众认可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声誉。如果公司的创新能力未及
时跟上行业技术更新换代速度,或不能及时将新技术运用于设计服务升级,将削
弱发行人的市场竞争优势。

(二)技术风险

发行人系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的技术人员密集型企业,核心研发
人员是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升服
务质量的关键。能否维持核心研发人员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才加
盟,关系到公司能否继续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优势。如果公司对于核心研发
人员的激励机制不能落实、人力资源管控及内部晋升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将导
致公司核心研发人员流失,对发行人研发进展、市场竞争力及未来发展产生不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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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业务的区域性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华南地区公共设施投资也逐年增长,城市
综合服务功能显著提高。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在华南地区,报告期内,发行人来
自华南地区的收入分别为 79,513.19 万元、81,972.60 万元和 97,726.97 万元,占
比分别为 91.02%、90.72%和 90.22%。发行人在华南地区销售集中度较高,存在
因地区产业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经营风险,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
务状况受到较大影响。

(四)市场开拓风险

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行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随着国家改革工程设计资
质管理体系和招投标制度,行业区域性壁垒逐渐被打破,但条块分割及地方保护
主义尚未消除。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广西为主的华南地区,鉴于工程技术与设计
服务行业参与主体众多、市场竞争激烈、资源集中度相对较低,尽管公司不断加
大全国和海外市场的开拓力度,但业务拓展实施效果仍受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
公司面临一定的市场开拓风险。

(五)股权分散的风险

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雷翔先生持股比例为 14.89%,雷翔等 11 名实际控制
人持股比例为 41.4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第一大股东雷翔先
生持股比例降至 11.16%,雷翔等 11 名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降至 31.07%。公司股
权结构相对分散,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下降可能会导致其对公司的
控制力减弱,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可能会给公司业务或经营管理等带来一定影
响。

(六)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雷翔等 11 位自然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合计
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41.45%。自发行人设立以来,雷翔等 11 人在长期合作的
基础上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并在涉及发行人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中意思表达
一致,共同控制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为保持发行人控制权持续稳定、促进发行人
长期稳定发展,雷翔等 11 人已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了协议各方对于发
行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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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治
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制
衡的机制。虽然发行人建立了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但仍不能完全排除
一致行动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作出不符合
发行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从而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七)发行人非独立董事均为一致行动人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的
风险

发行人董事会共有六名成员,除独立董事陈永利、袁公章外,雷翔、赵成、
钟毅、莫海量四人均为一致行动人。四名非独立董事与其他一致行动人签署了《一
致行动协议》,制定了《一致行动议事规则》,约定就相关重大事项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召开或需要行使其他股东/董事权利前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
何种表决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各方进行反复沟通协商后,不能形成一致行动
意见,各方应立即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按照各方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以少数服
从多数原则作出决议。

发行人的一致行动人会议议事规则是在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
分散的情况下,为提高决策效率,落实共同控制权而制定的规则,该等机制在保
证效率的同时,可能导致非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受一致行动人会议结果的约束,
从而使非独立董事无法在董事会上自由地表达不同意见,存在影响公司治理有效
性的风险。

(八)涉及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诉讼风险

2021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子公司华蓝设计收到南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桂 01 民初字 1255 号纠纷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民
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资料。根据《民事起诉状》,吴小光起诉华蓝设计存
在单方解除与吴小光的《深圳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情形,请求法院判令华蓝设
计向吴小光:(1)返还管理费 308.43 万元;(2)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16 万元;
(3)支付代收工程款 368.97 万元;(4)支付承包期间待收工程款 3,329.4 万元;
(5)按万分之五/日支付违约金 318.17 万元;(6)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262.8
万元;(7)要求华蓝设计承担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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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21 年 4 月 25 日,华蓝设计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吴小光的反诉,
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解除;(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吴小光支付承包期间尚欠的管理费
1,706,011.99 元 ;( 3 )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吴 小 光 支 付 应 当 预 留 的 设 计 费
3,948,693.30 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吴小光返还奔驰车两辆(车牌号分别为
粤 BH109L、粤 BH602L)、丰田车一辆(车牌号为 B4G56P);(5)请求人民法
院判决吴小光返还 2008 年 1 月份到 2011 年 10 月份的会计凭证、2008 年到 2011
年的会计账本;(6)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吴小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华蓝设计已委托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律师”)
作为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师,盈科律师出具了《关于吴小光起诉华蓝设计(集团)
有限公司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法律分析意见》(以下简称“《法律分析意见》”),
认为华蓝设计在极端不利的情况下预计将承担的赔偿额可能为 948.16 万元。

报告期内深圳分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未再在华蓝设计总公司备案新项目,承
包经营期间未结业务由总公司承接,2017 年至 2020 年,深圳分公司涉及项目产
生的收入与净利润占发行人营业收入与净利润的比例极小,本次诉讼不会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于向吴小光发出《解除“华蓝
深圳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函》前对解除承包经营事项计提了经济损失补偿款
632.00 万元,后续因吴小光一直未配合处理《承包经营合同》解除事宜,出于谨
慎考虑,公司又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接管深圳分公司银行账户时的银
行余额等因素,陆续计提了相关成本费用等应付款项 353.76 万元;上述补偿款、
应付款项合计 985.76 万元,可以覆盖极端不利情况下华蓝设计将承担的全部赔
偿金额。

尽管华蓝设计诉讼代理律师和发行人律师分析认为华蓝设计败诉的可能性
极小,但理论上华蓝设计仍存在完全败诉并承担全额赔偿 7,603,77 万元的可能,
扣除公司已计提的补偿款、应付款项 985.76 万元,华蓝设计仍需承担的赔偿金
额为 6,618.01(7,603.77-985.76)万元,以华蓝设计适用的 15%所得税税率计算,
对发行人净利润影响为-5,625.31 万元(6,618.01*[1-15%]),对发行人净资产影响
为-5,625.31 万元。

2020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2,143.26 万元,扣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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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1,136.95 万元,扣除完全败诉情
况下上述诉讼对发行人净利润影响-5,625.31 万元,发行人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 6,517.95 万元,因上述诉讼仅对非经常性损益产生影响,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仍为 11,136.95 万元。

为避免上述诉讼给发行人及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
补偿承诺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补偿承诺,承诺承担实际赔偿金额超出
预提金额部分的补偿责任。发行人 11 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4,567.5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1.45%),按照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最近一次增资
的价格 9 元/股计算,总价值为 41,108.04 万元,足以覆盖上述完全败诉情况下的
最大赔偿金额 6,618.01 万元,具有承担上述补偿责任的能力。另外,扣除上述最
大赔偿金额等值的 6.67%股份,发行人 11 名共同实际控制人仍持有发行人合计
34.78%的股份,因此,即使发行人 11 名共同实际控制人承担上述补偿责任也不
会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2021 年 5 月 14 日,(2021)桂 01 民初 1255 号吴小光诉华蓝设计纠纷案已
第一次开庭。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诉讼尚未判决,案件审理结果存在
一定不确定性。

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如果华蓝设计因执行上述承包经营纠纷的判决结果而需
要支付原告任何赔偿金或诉讼费用,或因上述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其
他损失。一旦前述损失超过公司已经计提的金额,由实际控制人按照持股数占实
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数的比例承担超出部分的补偿责任,以保证不因上述可能存在
的赔偿致使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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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68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华蓝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华蓝集团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华蓝集团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2021〕68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华蓝集团”,证券代码“301027”;本次公开发行的
36,800,000 股股票,其中 34,902,749 股将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7 月 15 日

(三)股票简称:华蓝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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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股票代码:30102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47,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6,8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股票数量:34,902,749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股票数量:112,097,251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
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
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
份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
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
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
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897,25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0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比(%) 交易日顺延)
雷翔 16,405,300 11.1601% 2024 年 7 月 15 日
赵成 5,827,600 3.9644% 2024 年 7 月 15 日
吴广意 5,750,700 3.9120% 2024 年 7 月 15 日
钟毅 3,691,600 2.5113% 2024 年 7 月 15 日
何新 3,583,900 2.4380% 2024 年 7 月 15 日
首次公开发行
庞朝晖 3,576,200 2.4328% 2022 年 7 月 15 日
前已发行股份
覃洪兵 3,423,700 2.3290% 2024 年 7 月 15 日
广西国有企业改
革发展一期基金
3,000,000 2.0408% 2022 年 7 月 15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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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费卫东 2,608,200 1.7743% 2024 年 7 月 15 日
南宁青蓝鑫禾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 2,220,000 1.5102% 2022 年 7 月 15 日
合伙)
徐兵 2,122,400 1.4438% 2022 年 7 月 15 日
单梅 2,014,700 1.3705% 2024 年 7 月 15 日
李祥慈 2,000,000 1.3605% 2022 年 7 月 15 日
南宁青蓝晟禾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 1,680,000 1.1429% 2022 年 7 月 15 日
合伙)
莫海量 956,600 0.6507% 2024 年 7 月 15 日
邓勇杰 925,900 0.6299% 2024 年 7 月 15 日
杨辉 621,000 0.4224% 2022 年 7 月 15 日
刘西 567,300 0.3859% 2022 年 7 月 15 日
高杰 557,300 0.3791% 2022 年 7 月 15 日
刘宏 543,400 0.3697% 2022 年 7 月 15 日
戴琳 534,300 0.3635% 2022 年 7 月 15 日
蒋滢 533,600 0.3630% 2022 年 7 月 15 日
陈听正 526,300 0.3580% 2022 年 7 月 15 日
梁汉吉 523,200 0.3559% 2022 年 7 月 15 日
庞波 518,200 0.3525% 2022 年 7 月 15 日
卢玉南 512,600 0.3487% 2022 年 7 月 15 日
徐欢澜 512,600 0.3487% 2022 年 7 月 15 日
禤晓林 512,600 0.3487% 2022 年 7 月 15 日
朱炜宏 512,600 0.3487% 2022 年 7 月 15 日
陈永青 502,900 0.3421% 2022 年 7 月 15 日
何劲松 502,900 0.3421% 2022 年 7 月 15 日
谭方彤 502,900 0.3421% 2022 年 7 月 15 日
吴燕秋 502,900 0.3421% 2022 年 7 月 15 日
徐群英 502,900 0.3421% 2022 年 7 月 15 日
张霖 502,900 0.3421%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李嘉 487,400 0.3316% 2024 年 7 月 15 日
卢琦 487,400 0.3316% 2022 年 7 月 15 日
陆霖 487,400 0.3316% 2022 年 7 月 15 日
庞少华 487,400 0.3316% 2022 年 7 月 15 日
郑毅 487,400 0.3316% 2022 年 7 月 15 日
邹妮妮 487,400 0.3316%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杨克春 479,700 0.3263% 2022 年 7 月 15 日
粟卫权 472,000 0.3211% 2022 年 7 月 15 日
刘邵 466,500 0.3173% 2022 年 7 月 15 日
徐洪涛 466,500 0.3173% 2022 年 7 月 15 日
朱建宇 464,000 0.3156% 2022 年 7 月 15 日
邓日海 456,600 0.3106% 2022 年 7 月 15 日
何凯郡 456,600 0.3106% 2022 年 7 月 15 日
赖春红 456,600 0.3106% 2022 年 7 月 15 日
龙伟雄 456,600 0.3106% 2022 年 7 月 15 日
施舰 456,600 0.3106% 2022 年 7 月 15 日
唐家球 456,600 0.3106% 2022 年 7 月 15 日
熊海明 456,600 0.3106% 202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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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严卫东 456,600 0.3106% 2022 年 7 月 15 日
周仰东 456,600 0.3106% 2022 年 7 月 15 日
彭文立 446,200 0.3035% 2022 年 7 月 15 日
禤均行 435,700 0.2964% 2022 年 7 月 15 日
曾德政 435,700 0.2964% 2022 年 7 月 15 日
张建勇 435,700 0.2964% 2022 年 7 月 15 日
喻泽斌 430,900 0.2931% 2022 年 7 月 15 日
蒙瀚 427,400 0.2907% 2022 年 7 月 15 日
陈波 425,900 0.2897% 2022 年 7 月 15 日
陈文强 425,900 0.2897% 2022 年 7 月 15 日
陈肖梅 425,900 0.2897% 2022 年 7 月 15 日
黄正策 425,900 0.2897%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李满桃 425,900 0.2897%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李忠 425,900 0.2897% 2022 年 7 月 15 日
庞吉宁 425,900 0.2897% 2022 年 7 月 15 日
唐成东 425,900 0.2897%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杨伟红 425,900 0.2897%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杨小菁 425,900 0.2897% 2022 年 7 月 15 日
梁骞 425,900 0.2897%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李申 425,900 0.2897% 2022 年 7 月 15 日
黎小宁 423,400 0.2880%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李东海 405,000 0.2755%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李燕 405,000 0.2755% 2022 年 7 月 15 日
梁川 405,000 0.2755% 2022 年 7 月 15 日
邱庆红 395,100 0.2688% 2022 年 7 月 15 日
吴清 395,100 0.2688% 2022 年 7 月 15 日
丁新宇 395,100 0.2688% 2022 年 7 月 15 日
黄澄 395,100 0.2688% 2022 年 7 月 15 日
黄焕耀 395,100 0.2688%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李文胜 395,100 0.2688% 2022 年 7 月 15 日
林茜 395,100 0.2688% 2022 年 7 月 15 日
刘毅 395,100 0.2688% 2022 年 7 月 15 日
苏金凌 395,100 0.2688% 2022 年 7 月 15 日
袁玉才 395,100 0.2688% 2022 年 7 月 15 日
陈玉 389,600 0.2650% 2022 年 7 月 15 日
陆勇 379,700 0.2583% 2022 年 7 月 15 日
覃勇刚 379,700 0.2583% 2022 年 7 月 15 日
韦清辉 379,700 0.2583% 2022 年 7 月 15 日
龚本海 374,200 0.2546% 2022 年 7 月 15 日
蒋受义 374,200 0.2546% 2022 年 7 月 15 日
罗华 369,300 0.2512% 2022 年 7 月 15 日
范斯远 364,300 0.2478% 2022 年 7 月 15 日
巫裕润 364,300 0.2478% 2022 年 7 月 15 日
于敏 364,316 0.2478% 2022 年 7 月 15 日
曾晖 364,300 0.2478% 2022 年 7 月 15 日
章培南 364,300 0.2478% 2022 年 7 月 15 日
王振宇 364,300 0.2478% 2022 年 7 月 15 日
曾宇鹏 358,900 0.2441% 2022 年 7 月 15 日
陈理波 356,300 0.2424% 202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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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杨银裳 349,000 0.2374% 2022 年 7 月 15 日
叶国洪 343,400 0.2336% 2022 年 7 月 15 日
熊元鑫 338,500 0.2303% 2022 年 7 月 15 日
焦勇 333,600 0.2269% 2022 年 7 月 15 日
闫越 328,000 0.2231%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李小瑜 318,200 0.2165% 2022 年 7 月 15 日
覃媛玲 318,200 0.2165% 2022 年 7 月 15 日
谭志琳 318,200 0.2165% 2022 年 7 月 15 日
唐歌 318,200 0.2165% 2022 年 7 月 15 日
冼明洁 318,200 0.2165% 2022 年 7 月 15 日
尤智 318,200 0.2165% 2022 年 7 月 15 日
艾治国 312,600 0.2127% 2022 年 7 月 15 日
陆飒 307,700 0.2093% 2022 年 7 月 15 日
陈如融 302,700 0.2059% 2022 年 7 月 15 日
胡昕炜 302,700 0.2059% 2022 年 7 月 15 日
黄波 302,700 0.2059% 2022 年 7 月 15 日
黄启东 302,700 0.2059% 2022 年 7 月 15 日
黄智鹦 302,700 0.2059%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李翔 302,700 0.2059% 2022 年 7 月 15 日
刘松 300,000 0.2041% 2022 年 7 月 15 日
卢莎璐 297,300 0.2022% 2022 年 7 月 15 日
毛亮 297,300 0.2022% 2022 年 7 月 15 日
阳成 297,300 0.2022% 2022 年 7 月 15 日
马丹妮 297,300 0.2022%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李颂东 292,300 0.1988% 2022 年 7 月 15 日
凌建军 292,300 0.1988% 2022 年 7 月 15 日
曾军 292,300 0.1988%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李联 287,400 0.1955%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李新容 287,400 0.1955% 2022 年 7 月 15 日
王珍 287,400 0.1955% 2022 年 7 月 15 日
韦利华 287,400 0.1955% 2022 年 7 月 15 日
张行涛 287,400 0.1955% 2022 年 7 月 15 日
章健 287,400 0.1955% 2022 年 7 月 15 日
周佳 287,400 0.1955% 2022 年 7 月 15 日
吴永贤 287,400 0.1955% 2022 年 7 月 15 日
李建明 277,000 0.1884% 2022 年 7 月 15 日
郭佳鑫 272,000 0.1850% 2022 年 7 月 15 日
白鹑 266,500 0.1813% 2022 年 7 月 15 日
卓佳 261,600 0.1780% 2022 年 7 月 15 日
周结凝 217,400 0.1479% 2022 年 7 月 15 日
邵跃波 129,684 0.0882% 2022 年 7 月 15 日
麦松强 51,400 0.0350% 2022 年 7 月 15 日
小计 110,200,000 74.97% -
网下发行股份-限
1,897,251 1.2906% 2022 年 1 月 15 日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发行股份-无
网上网下发行 17,054,749 11.6019% 2021 年 7 月 15 日
限售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7,848,000 12.1415% 2021 年 7 月 15 日
小计 36,800,000 2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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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计 147,000,000 100.0000% -
注: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
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2019 年、2020 年两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9,414.16 万元和 12,143.2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8,551.38 万元和 11,136.95 万元,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
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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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英文名称 Hualan Group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1,0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雷翔
住所 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 1 号华蓝弈园
对建筑业的投资与管理;国内贸易;企业总部管理;房地产租赁经
经营范围
营;文化会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主营业务 提供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工程总承包管理及工程咨询服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分类,
所属行业
公司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为“M74”
电话 0771-5713293
传真 0771-5713282
互联网地址 http://www.gxhl.com
电子邮箱 hldongban@163.com
董事会秘书 杨广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合计持 占发行
直接持 间接持 持有
序 股数量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量 股数量 债券
号 (万 本比例
(万股) (万股) 情况
股) (%)
董事长、
1 雷翔 2018/12-2021/12 1,640.53 - 1,640.53 14.89 无
总经理
董事、常
2 赵成 务副总经 2018/12-2021/12 582.76 - 582.76 5.29 无

董事、副
3 钟毅 2018/12-2021/12 369.16 - 369.16 3.35 无
总经理
莫海
4 董事 2018/12-2021/12 95.66 - 95.66 0.87 无

袁公
5 独立董事 2020/06-2021/12 - - - - 无

陈永
6 独立董事 2018/12-2021/12 - - - - 无

监事会主
7 徐兵 2018/12-2021/12 212.24 - 212.24 1.93 无

8 王珍 监事 2020/03-2021/12 28.74 - 28.74 0.26 无
9 唐歌 监事 2018/12-2021/12 31.82 - 31.82 0.29 无
10 何新 行政总监 2018/12-2021/12 358.39 - 358.39 3.25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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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11 李嘉 财务总监 2019/12-2021/12 48.74 - 48.74 0.44 无
杨广 董事会秘
12 2018/12-2021/12 - - - - 无
强 书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基本情况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雷翔先生、赵成先生和吴广意先生三人:

雷翔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 1,640.53 万股,为本公
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雷翔先生,1957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重庆建筑工程学院(现重庆大学)工业与民
用建筑专业工学学士、建筑设计专业工学硕士,同济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工
学博士,教授级高级规划师。1982 年 1 月至 1983 年 9 月,在成都中国建筑西南
设计院任助理建筑师;1986 年 9 月至 1988 年 6 月,在重庆建筑工程学院(现重
庆大学)先后担任助教、讲师;1988 年 6 月至 1991 年 8 月,在海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担任主任科员;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海南省海口市规划局任
副局长;1993 年 10 月至 1998 年 6 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规划局任局长
(其中 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3 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兼任副秘
书长);1998 年 6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任副厅长;1998
年 10 月至 2000 年 4 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任副市长;2000 年 4 月至 2007
年 1 月,在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任院长;2007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华
蓝设计任董事长、总经理;2013 年 2 月至 2018 年 12 月,在华蓝设计任董事长;
2012 年 5 月至今,在华蓝集团任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华蓝集团董事长兼总经
理、华蓝设计董事、富腾投资董事长、华智体育董事长、华蓝工程董事、那园旅
游董事等职务。

赵成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 582.76 万股,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赵成先生,1963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本科学历,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建筑结构工程专业工学学士,教授
级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985 年 7 月至 2007 年 1 月,在广西建筑
综合设计院历任设计人员、四所副所长、五所所长、副院长等;2003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在英图设计任董事长;2007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华蓝设计

16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任常务副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今,在华蓝设计任董事;2012 年 9 月至今,在
华蓝工程历任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2012 年 5 月至今,在华蓝集团任董事;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华蓝岩土任董事长;2017 年 1 月至今,在华蓝
集团历任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华蓝集团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华蓝设
计董事、华蓝工程董事长等职务。

吴广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75.07 万股,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吴广意
先生,1965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广西大学
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工学学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历任设计人员、四所副所长、设
备所所长等职务;2004 年 1 月至 2007 年 4 月,在深圳华蓝任董事、总经理;2007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富腾投资任董事、总经理;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在北海佳泽任副董事长、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华保盛物
业董事长。现任苏中达科总经理、富腾投资董事等职务。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最近二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覃洪兵、何新、
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 11 人(以下简称“雷翔等 11 人”)。

雷翔先生,简历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
况”之“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基本情况”。

赵成先生,简历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
况”之“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基本情况”。

吴广意先生,简历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情况”之“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基本情
况”。

钟毅先生,1965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清华大学建筑结构工程专业工学学士、广西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教
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988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在广西
建筑综合设计院历任五所设计师、二所副所长、二所所长、北京分院院长、建筑
设计院副总工程师;2007 年 1 月至今,在华蓝设计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建筑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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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长、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2012 年 5 月至今,在华蓝集团任董事;2017
年 8 月至今,在华蓝集团任副总经理。现任华蓝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华蓝设计
董事长、华蓝工程董事、华保盛物业董事等职务。

何新女士,1968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西南交通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90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在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历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
师、所长助理、办公室副主任、人事教育处副处长、人事教育处处长;2007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在华蓝设计历任人力资源部部长、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总
监、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12 月,在华蓝集团任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在上海方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
司任副总裁;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11 月,在华蓝集团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12 月至今,在华蓝集团任行政总监;2019 年 12 月至今,在华蓝工程任董事。现
任华蓝集团行政总监、华蓝工程董事等职务。

覃洪兵先生,1973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武汉工业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工学学士、广西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1995 年 7 月至 2005 年 1 月,先后在广西建筑综合设计
研究院计算中心、职能部、信息中心工作;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在广州
华蓝设计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规划师》杂志社
任常务副社长;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7 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房产处挂
职担任副处长;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9 月,在广西房地产业协会任秘书长;2008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在华蓝设计历任发展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
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3 月,在华蓝集团任董事;201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1 月,
在华智体育任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今,在衢州弈谷任董事、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20 年 3 月,在华蓝集团任监事;2019 年 5 月至今,在华智体
育任董事、总经理。现任衢州弈谷董事、总经理,华智体育董事、总经理,富腾
投资董事,城围联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南宁围棋执行董事,北京围棋执行董
事、经理,成都华智执行董事等职务。

费卫东先生,1967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苏州城建环保学院建筑学专业工学学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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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1989 年 7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历任五所设计人员、建
筑组组长、主任建筑师、四所副所长兼所总建筑师、一所所长;2005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在深圳华蓝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并担任董事;2007 年 4 月至
2016 年 10 月,在富腾投资任监事;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在华蓝工程任
副总经理兼建筑设计院院长;2020 年 1 月至今,在华蓝工程任副总经理。

单梅女士,1968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广西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工学学士、广西大学岩土工程专业工学
硕士、广西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1993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在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历任科技质保处处长、办公室主任等;2007
年 1 月至今,在华蓝设计历任综合行政部部长、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技术
总监、华蓝研究院院长、市政与工业设计院院长、副总经理等。现任华蓝设计副
总经理、英图设计董事长。

莫海量先生,1978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华中科技大学建筑学学士、重庆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广
西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2001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建筑一所从事设计工作;2004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 月,在北京华蓝时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今,在华蓝设计历任建筑设计院第四设计所副所长、
研究院副主任、研究院主任、研究院副院长、研究院院长、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在华蓝集团任董事会秘书;2018 年 12 月至今,在
华蓝集团任董事;2019 年 12 月至今,在华蓝工程任董事。现任华蓝集团董事、
华蓝设计总经理、华蓝工程董事等职务。

邓勇杰先生,1970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建筑学专业工学学士、广西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94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广西建筑综合设
计研究院历任设计五所技术员、规划设计所所长;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挂职规划处副处长;2004 年 11 月至 2007 年 1 月,在
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院工作;2007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华
蓝设计历任规划院院长、经营部部长、建筑设计院院长、副总经理;2018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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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月至 2019 年 1 月,在华蓝集团任总经理助理;2019 年 1 月至今,在华蓝工程任
总经理。现任华蓝工程总经理,华蓝设计董事等。

李嘉女士,1973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北方工业大学会计学专业经济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
计硕士,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1995 年 7 月至 1999 年 6 月,在广州千鹤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财务部主管会计;1999 年 6 月至 2002 年 3 月,在南宁振
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部主管会计;2002 年 3 月至今,在广西建筑综合设
计研究院、华蓝设计历任计财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总经理助理、董事;
2003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在英图设计任监事;2012 年 5 月至今,在华蓝集
团历任计划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2019 年 12 月至今,在华蓝工程任监事。现
任华蓝集团财务总监、华蓝设计董事、华蓝工程监事等职务。

本次发行后,雷翔等 11 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4,567.56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1.07%,能够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施加重大影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1,020.00 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3,68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3%,发行后总股本为
14,700.00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20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名称 限售期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注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雷翔 1,640.53 14.8868% 1,640.53 11.1601%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赵成 582.76 5.2882% 582.76 3.9644%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吴广意 575.07 5.2184% 575.07 3.9120%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钟毅 369.16 3.3499% 369.16 2.5113%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何新 358.39 3.2522% 358.39 2.4380%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庞朝晖 357.62 3.2452% 357.62 2.4328%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覃洪兵 342.37 3.1068% 342.37 2.3290%
锁定 36 个月
广西国有
企业改革
发展一期 自上市之日起
300.00 2.7223% 300.00 2.0408%
基金合伙 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
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
费卫东 260.82 2.3668% 260.82 1.7743%
锁定 36 个月
南宁青蓝
鑫禾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
管理中心 222.00 2.0145% 222.00 1.5102%
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
伙)
自上市之日起
徐兵 212.24 1.9260% 212.24 1.443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单梅 201.47 1.8282% 201.47 1.3705%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祥慈 200.00 1.8149% 200.00 1.3605%
锁定 12 个月
南宁青蓝
晟禾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
管理中心 168.00 1.5245% 168.00 1.1429%
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
伙)
自上市之日起
莫海量 95.66 0.8681% 95.66 0.6507%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邓勇杰 92.59 0.8402% 92.59 0.6299%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杨辉 62.10 0.5635% 62.10 0.422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刘西 56.73 0.5148% 56.73 0.3859%
锁定 12 个月
高杰 55.73 0.5057% 55.73 0.3791% 自上市之日起
21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刘宏 54.34 0.4931% 54.34 0.369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戴琳 53.43 0.4848% 53.43 0.363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蒋滢 53.36 0.4842% 53.36 0.363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听正 52.63 0.4776% 52.63 0.358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梁汉吉 52.32 0.4748% 52.32 0.355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庞波 51.82 0.4702% 51.82 0.352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卢玉南 51.26 0.4652% 51.26 0.348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徐欢澜 51.26 0.4652% 51.26 0.348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禤晓林 51.26 0.4652% 51.26 0.348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朱炜宏 51.26 0.4652% 51.26 0.348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永青 50.29 0.4564% 50.29 0.342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何劲松 50.29 0.4564% 50.29 0.342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谭方彤 50.29 0.4564% 50.29 0.342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吴燕秋 50.29 0.4564% 50.29 0.342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徐群英 50.29 0.4564% 50.29 0.342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张霖 50.29 0.4564% 50.29 0.342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嘉 48.74 0.4423% 48.74 0.3316%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卢琦 48.74 0.4423% 48.74 0.331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陆霖 48.74 0.4423% 48.74 0.331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庞少华 48.74 0.4423% 48.74 0.331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郑毅 48.74 0.4423% 48.74 0.331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邹妮妮 48.74 0.4423% 48.74 0.331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杨克春 47.97 0.4353% 47.97 0.326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粟卫权 47.20 0.4283% 47.20 0.3211%
锁定 12 个月
刘邵 46.65 0.4233% 46.65 0.3173% 自上市之日起
22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徐洪涛 46.65 0.4233% 46.65 0.317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朱建宇 46.40 0.4211% 46.40 0.315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邓日海 45.66 0.4143% 45.66 0.310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何凯郡 45.66 0.4143% 45.66 0.310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赖春红 45.66 0.4143% 45.66 0.310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龙伟雄 45.66 0.4143% 45.66 0.310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施舰 45.66 0.4143% 45.66 0.310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唐家球 45.66 0.4143% 45.66 0.310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熊海明 45.66 0.4143% 45.66 0.310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严卫东 45.66 0.4143% 45.66 0.310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周仰东 45.66 0.4143% 45.66 0.310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彭文立 44.62 0.4049% 44.62 0.303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禤均行 43.57 0.3954% 43.57 0.296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曾德政 43.57 0.3954% 43.57 0.296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张建勇 43.57 0.3954% 43.57 0.296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喻泽斌 43.09 0.3910% 43.09 0.293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蒙瀚 42.74 0.3878% 42.74 0.290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波 42.59 0.3865% 42.59 0.289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文强 42.59 0.3865% 42.59 0.289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肖梅 42.59 0.3865% 42.59 0.289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黄正策 42.59 0.3865% 42.59 0.289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满桃 42.59 0.3865% 42.59 0.289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忠 42.59 0.3865% 42.59 0.289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庞吉宁 42.59 0.3865% 42.59 0.2897%
锁定 12 个月
唐成东 42.59 0.3865% 42.59 0.2897% 自上市之日起
23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杨伟红 42.59 0.3865% 42.59 0.289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杨小菁 42.59 0.3865% 42.59 0.289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梁骞 42.59 0.3865% 42.59 0.289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申 42.59 0.3865% 42.59 0.289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黎小宁 42.34 0.3842% 42.34 0.288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东海 40.50 0.3675% 40.50 0.275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燕 40.50 0.3675% 40.50 0.275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梁川 40.50 0.3675% 40.50 0.275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邱庆红 39.51 0.3585% 39.51 0.268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吴清 39.51 0.3585% 39.51 0.268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丁新宇 39.51 0.3585% 39.51 0.268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黄澄 39.51 0.3585% 39.51 0.268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黄焕耀 39.51 0.3585% 39.51 0.268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文胜 39.51 0.3585% 39.51 0.268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林茜 39.51 0.3585% 39.51 0.268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刘毅 39.51 0.3585% 39.51 0.268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苏金凌 39.51 0.3585% 39.51 0.268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袁玉才 39.51 0.3585% 39.51 0.268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玉 38.96 0.3535% 38.96 0.265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陆勇 37.97 0.3446% 37.97 0.258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覃勇刚 37.97 0.3446% 37.97 0.258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韦清辉 37.97 0.3446% 37.97 0.258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龚本海 37.42 0.3396% 37.42 0.254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蒋受义 37.42 0.3396% 37.42 0.2546%
锁定 12 个月
罗华 36.93 0.3351% 36.93 0.2512% 自上市之日起
24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范斯远 36.43 0.3306% 36.43 0.247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巫裕润 36.43 0.3306% 36.43 0.247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于敏 36.43 0.3306% 36.43 0.247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曾晖 36.43 0.3306% 36.43 0.247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章培南 36.43 0.3306% 36.43 0.247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王振宇 36.43 0.3306% 36.43 0.247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曾宇鹏 35.89 0.3257% 35.89 0.244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理波 35.63 0.3233% 35.63 0.242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杨银裳 34.90 0.3167% 34.90 0.237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叶国洪 34.34 0.3116% 34.34 0.233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熊元鑫 33.85 0.3072% 33.85 0.230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焦勇 33.36 0.3027% 33.36 0.226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闫越 32.80 0.2976% 32.80 0.2231%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小瑜 31.82 0.2887% 31.82 0.216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覃媛玲 31.82 0.2887% 31.82 0.216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谭志琳 31.82 0.2887% 31.82 0.216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唐歌 31.82 0.2887% 31.82 0.216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冼明洁 31.82 0.2887% 31.82 0.216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尤智 31.82 0.2887% 31.82 0.216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艾治国 31.26 0.2837% 31.26 0.2127%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陆飒 30.77 0.2792% 30.77 0.209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如融 30.27 0.2747% 30.27 0.205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胡昕炜 30.27 0.2747% 30.27 0.205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黄波 30.27 0.2747% 30.27 0.2059%
锁定 12 个月
黄启东 30.27 0.2747% 30.27 0.2059% 自上市之日起
25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黄智鹦 30.27 0.2747% 30.27 0.2059%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翔 30.27 0.2747% 30.27 0.2059%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刘松 30.00 0.2722% 30.00 0.2041%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卢莎璐 29.73 0.2698% 29.73 0.202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毛亮 29.73 0.2698% 29.73 0.202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阳成 29.73 0.2698% 29.73 0.202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马丹妮 29.73 0.2698% 29.73 0.202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颂东 29.23 0.2652% 29.23 0.198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凌建军 29.23 0.2652% 29.23 0.198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曾军 29.23 0.2652% 29.23 0.198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联 28.74 0.2608% 28.74 0.195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新容 28.74 0.2608% 28.74 0.195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王珍 28.74 0.2608% 28.74 0.195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韦利华 28.74 0.2608% 28.74 0.195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张行涛 28.74 0.2608% 28.74 0.195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章健 28.74 0.2608% 28.74 0.195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周佳 28.74 0.2608% 28.74 0.195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吴永贤 28.74 0.2608% 28.74 0.195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李建明 27.70 0.2514% 27.70 0.188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郭佳鑫 27.20 0.2468% 27.20 0.185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白鹑 26.65 0.2418% 26.65 0.181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卓佳 26.16 0.2374% 26.16 0.178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周结凝 21.74 0.1973% 21.74 0.147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邵跃波 12.97 0.1177% 12.97 0.0882%
锁定 12 个月
麦松强 5.14 0.0466% 5.14 0.0350% 自上市之日起
26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锁定 12 个月
网下发行 自上市之日起
- - 189.73 1.29% -
限售股份 锁定 6 个月
小计 11,020.00 100.00% 11,209.73 76.26%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 - - 3,490.27 23.74% 无 -

小计 - - 3,490.27 23.74% - -
合计 11,020.00 100.00% 14,700.00 100.00% - -
注: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43,885 户,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雷翔 1,640.53 11.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赵成 582.76 3.9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吴广意 575.07 3.9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钟毅 369.16 2.5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5 何新 358.39 2.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6 庞朝晖 357.62 2.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覃洪兵 342.37 2.3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广西国有企业
改革发展一期
8 300.00 2.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9 费卫东 260.82 1.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南宁青蓝鑫禾
10 投资管理中心 222.00 1.5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合计 5,008.72 34.07 -
注: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
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
形。




27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3,680.00 万股,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1.45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5.11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发行前一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13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经审计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加
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
184.00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
初始发行数量为 2,631.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 ;网上初始发行数为
1,048.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华蓝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
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143.43497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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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736.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895.2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的 51.5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784.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167769044%。申购倍数为
5,960.57519 倍。

根据《华蓝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7,828,52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9,476 股。网下向投
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8,952,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
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 19,476 股,
包销金额为 223,000.2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
比例为 0.0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1,36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
民币 53,191,310.4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8,168,689.53 元。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费用总额为 5,319.13 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2,971.25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64.15
3 律师费用 750.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3.40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90.34
合计 5,319.13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45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
行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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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6,816.87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38 元/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83 元/股(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
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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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1〕1828 号《审
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
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天健审〔2021〕5414 号《审阅报告》,请
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内容。

一、2021 年 1-6 月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如未来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和政策等外部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 2021 年 1-6 月年营业收入约为 50,328.44 万元,较 2020
年同期增长约为 26.96%;预计 2021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约为 5,177.18 万元;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约
为 5,140.58 万元。前述业绩情况系公司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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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
司与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和存放募
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云景东路分行、交通银行广西区行分别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云景东路分行 45050110920400000391
交通银行广西区行 451060200013000730111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
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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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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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联系电话:021-61376556

传真:021-61376550

保荐代表人:鲁元金、廖晓靖

项目协办人:王雷让

项目组其他成员:赵金会、张兴林、何璐、黄晓洛、吴燕、陈萧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鲁元金、
廖晓靖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鲁元金先生,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
委副主任、总监。曾带领团队完成了长源电力(000966)、八一钢铁(600581)、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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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光电(300346)IPO,梦舟股份(600255)、ST 新赛(600540)、众合科技(000925)、
久联发展(002037)再融资,武汉建工、东光电子、宁波三星、威门药业(430369)
及万里红等公司的改制和辅导,以及保利久联、兆维科技并购重组,其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廖晓靖女士,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
董事总经理,投资银行筹建六部负责人。先后主持或参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IPO 项目、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新疆赛里
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
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
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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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之一雷翔的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雷翔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
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赵成的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赵成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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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
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之一钟毅的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钟毅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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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
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四)实际控制人之一何新的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政总监,何新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
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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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五)实际控制人之一莫海量的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莫海量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
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六)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嘉的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李嘉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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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
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七)实际控制人吴广意、费卫东、覃洪兵、单梅、邓勇杰的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广意、费卫东、覃洪兵、单梅、邓勇杰承诺
如下: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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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八)徐兵、唐歌、王珍等三名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监事,徐兵、唐歌、王珍等三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发行人监事,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发行人
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全部股份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15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
息处理。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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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广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宁青蓝
晟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宁青蓝鑫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
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广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
宁青蓝晟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宁青蓝鑫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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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庞朝晖、李祥慈、杨辉、刘西、高杰、刘宏、戴琳、蒋滢、陈听正、
梁汉吉、庞波、卢玉南、徐欢澜、禤晓林、朱炜宏、陈永青、何劲松、谭方彤、
吴燕秋、徐群英、张霖、卢琦、陆霖、庞少华、郑毅、邹妮妮、杨克春、粟卫
权、刘邵、徐洪涛、朱建宇、邓日海、何凯郡、赖春红、龙伟雄、施舰、唐家
球、熊海明、严卫东、周仰东、彭文立、禤均行、曾德政、张建勇、喻泽斌、
蒙瀚、陈波、陈文强、陈肖梅、黄正策、李满桃、李忠、庞吉宁、唐成东、杨
伟红、杨小菁、梁骞、李申、黎小宁、李东海、李燕、梁川、邱庆红、吴清、
丁新宇、黄澄、黄焕耀、李文胜、林茜、刘毅、苏金凌、袁玉才、陈玉、陆勇、
覃勇刚、韦清辉、龚本海、蒋受义、罗华、范斯远、巫裕润、于敏、曾晖、章
培南、王振宇、曾宇鹏、陈理波、杨银裳、叶国洪、熊元鑫、焦勇、闫越、李
小瑜、覃媛玲、谭志琳、冼明洁、尤智、艾治国、陆飒、陈如融、胡昕炜、黄
波、黄启东、黄智鹦、李翔、刘松、卢莎璐、毛亮、阳成、马丹妮、李颂东、
凌建军、曾军、李联、李新容、韦利华、张行涛、章健、周佳、吴永贤、李建
明、郭佳鑫、白鹑、卓佳、周结凝、邵跃波、麦松强等 127 名自然人股东的承


作为公司股东,127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雷翔、赵成、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莫海量、
单梅、邓勇杰、李嘉、吴广意承诺如下:

1、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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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的减持方式所转让
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2、在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除减持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否则本人将遵守下述减持承
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
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本人将在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
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2)(3)款的规定。

(7)持有公司的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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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公告。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三、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稳定公司
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一)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触发条件: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时(如果因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
计算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稳
定股价预案规定,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
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
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
价:

1、公司回购股份

(1)在前述稳定股价条件触发时,首先由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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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的
触发条件成就,且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
度末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该方案。

(3)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后开
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
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①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20%。

②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扣除
发行费用后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在前述稳定股价条件触发时,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在实际控制人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
量、邓勇杰、李嘉(以下合称“雷翔等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时间、条件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之规定且
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雷翔等实际控制人
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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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翔等实际控制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
行所需要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
规定披露雷翔等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公司披露雷翔等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雷翔等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
份的计划。

(2)雷翔等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的
每股净资产;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
件的,雷翔等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该方案。

(3)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的(不包括雷翔等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
施并公告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末的每股净资产情形),雷翔等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① 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雷翔等实际控制人自公
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② 单一会计年度雷翔等实际控制人用于稳定股价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
过雷翔等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雷翔等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
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
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雷翔等实际控制人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总累计不超过雷翔等实
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5)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
雷翔等实际控制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
方案的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
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时再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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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条件的,雷翔等实际控制人可
不再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前述稳定股价条件触发时,如公司及雷翔等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
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
产的,则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股票的时间、条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之规定且增持股票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
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
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
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如果
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条件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该方案。

(3)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的每股净资产
情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
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① 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购买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 20%;

② 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于稳定股价的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
50%;

(4)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
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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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股票增持方案并严格履行,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
能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应由公
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6)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稳定股
价的购买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
薪酬总额。

(三)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未能履行上述股
票增持方案的一方或多方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监事对公司回购股票以及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进行督促和监督。若实
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实际控制人、作为
股东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
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同时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司处当年应得薪酬的 50%归公司所有。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新任职
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
况详见“三、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已就欺诈发行上市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五、对
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依法承担
赔偿或赔偿责任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详见“八、相关责任主体关
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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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
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
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全部
新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
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
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自行或极力促使公司购回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短期内公司的每股
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出现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
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完善
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
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公司指定的专项账
户,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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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上市公告书


用情况,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
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满足了公司扩大产能、优化产业结构、调整
产品结构的需求,提高公司研发能力,并进一步推进了品牌建设,不断巩固和提
高公司的市场份额,对公司整体业绩的提升将发挥积极作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各募投项目工程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工程质
量的情况下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各项目早日竣工并达到预期效益。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建立了健全有效的
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
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施,为保障该等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人郑重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按
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
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施,为保障该等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
郑重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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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将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按
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上市后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作出承诺如
下:

(一)分配方式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
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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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净资产的 30%。

(三)实施股票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现金分配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当年未分配的可
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五)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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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八、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
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
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雷翔、赵成、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莫海量、
单梅、邓勇杰、李嘉、吴广意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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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各中介机构承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会计师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华蓝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
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182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1〕1829 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
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
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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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机构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
CAC 专字[2020]1013 号验资复核报告、CAC 验字[2020]0011 号、CAC 验字
[2020]0012 号、CAC 验字[2020]0013 号、CAC 验字[2020]0014 号验资报告无矛
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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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
东分红(若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从发行人领取薪酬
或津贴(若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相关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
期稳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不存在从事任
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
务竞争,本人承诺: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
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
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人保证将促使本人控股或本人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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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
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
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
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和控
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
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
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二)避免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向发行人作出了如下
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不会实施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
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
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
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
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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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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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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