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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奕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7-06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NAN YIFAN MOTOR CO.,LTD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 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江南奕帆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网
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37,333,5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9,333,5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2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江南奕帆所属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
发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37.97 倍(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 58.31 元/股对应的 2020 年扣除非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5.18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
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
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
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
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
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
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客户集中的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对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0.81%、
57.10%和 61.89%,公司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均保持了较
长时间的合作关系,前五大客户相对稳定。但如果客户因自身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
者由于新竞争者的出现等因素,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则会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受到较
大影响。




3
(二)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外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0.12%、43.15%
和 46.14%,主要出口区域包括北美、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其中,公司对美国出口收入金
额分别为 4,253.14 万元、5,772.19 万元和 6,600.83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
为 29.58%、34.34%和 35.81%。2018 年 6 月,美国政府正式发布了对中国产品征收关税
的清单,对 500 亿美元关税清单上的中国产品征收额外 25%的关税,公司出口产品在加
征关税之列,对公司出口业务带来一定不利影响。若假设公司最高承担 15%加征关税成
本,将会导致公司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利润总额下降 4.14%、11.82%和 12.55%,
表明国际贸易形式恶化将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在中美贸易摩擦发生后,公司出口美国的大部分商品未单独就加征关税的原因相应
降低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司向美国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影响,不存在明显的贸易摩擦的
滞后影响。但未来如果公司承担部分加征关税成本,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未来,若公司主要海外客户或主要海外市场的政治、经济、贸易政策等发生较大变
化或经济形势恶化,我国出口政策产生较大变化或我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较大
贸易摩擦等情况,若公司无法继续获得相应国家或地区的订单,或公司必须通过承担额
外成本的方式维系订单,都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3.02%、53.50%和 54.49%,维持在较高水
平,但受到原材料成本上涨以及贸易摩擦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整体较为稳定
但存在一定波动。公司毛利率主要取决于产品销售价格和成本。销售价格主要受市场需
求、贸易政策以及市场竞争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产品成本则受到直接材料、人工成本以
及制造费用的影响。

未来若出现因市场竞争加剧、贸易摩擦增加等因素导致的销售价格下降,或因原材
料价格、用工成本大幅上升导致的产品成本上升,均可能导致未来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

(四)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外销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40.12%、43.15%和 46.14%,
公司主要采用美元和欧元等国际货币与客户进行结算,因此会产生一定金额汇兑损益。

4
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482.52 万元、6.98 万元和 751.09 万元,若
未来人民币汇率发生较大波动,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汇兑损失,使公司盈利面临一定的汇
率波动风险。

(五)公司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4,561.85 万元、16,947.90 万元和 18,446.25 万元,
净利润分别为 5,328.97 万元、6,315.97 万元和 6,789.09 万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较为
稳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推迟原定复工日期,自 2020 年 2 月 15 日
开始陆续复工,2020 年 3 月基本复工。因该期间公司未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对生产、
订单接收和货物交付均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如果未来受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
争加剧、成本管控不力等因素影响,亦将导致公司未来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六)原实际控制人陈渊技、龚建芬、陈奕峰退出对公司技术研发、销售、生产经
营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陈渊技,2011 年 6 月至今,一直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深耕微电机行业多年,拥
有丰富的产品设计开发经验,对公司主要客户较为熟悉,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之一,对发行人核心技术研发、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未来,若
陈渊技退出将对公司技术研发、销售、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龚建芬,主要负责公司日常后勤行政管理工作,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退出
不会构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更。

陈奕峰,作为公司技术部普通员工,参与公司产品研发和境外客户技术沟通,非公
司核心技术人员,其退出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要影响。

陈氏家族中陈渊技,虽对公司发展有重要影响但不足以主导或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
基于公司已建立健全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并组建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
研发和经营管理团队,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保持核心技术人员和骨干员工的稳定性,与
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建立了稳定和良好的合作关系。未来若原实际控制人陈氏家族成员及
相关人员退出、调整或发生其他变动情况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造成显著影
响。

综上,未来龚建芬、陈奕峰退出对公司技术研发、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不存在实质

5
不利影响,陈渊技退出将对公司研发工作、销售、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
影响。

(七)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整体呈上升趋势,营业收入分别为 14,561.85 万
元、16,947.90 万元和 18,446.25 万元,2018-2020 年度复合增长率为 12.55%;净利润分
别为 5,328.97 万元、6,315.97 万元和 6,789.09 万元,2018-2020 年度复合增长率为 12.87%。
自 2017 年开始,公司产能利用率已基本饱和,受产能限制及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略有下降,2019 年度有所回升。

未来随着募投项目的建设完成,公司产能将实现较大幅度提升,面对行业下游广阔
的市场前景,公司将加强销售队伍建设,凭借客户优势、质量优势、技术优势等竞争优
势,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但未来公司国内外的市场开拓,受宏观经济、国际贸易政
策、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状况以及公司研发水平、经营管理、销售能力等综合因素影响,
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公司下游市场增长未及预期、市场开拓受阻或销售能力未达预期,
将有可能导致部分产品滞销、生产设备闲置等情况的出现,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使得公司业务成长性具有不确定性。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拟用于投资“储能减速电机及房车减速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项目设计产能为年产各类减速电机 101.40 万台,其中储能系列电机 71.10 万台,
房车系列电机 26.30 万台及其他系列电机 4.00 万台。项目建设周期 2 年,随着项目的建
设完成,公司减速电机产品产能较公司目前产能 75 万台将实现较大幅度提升。尽管未
来公司将加大销售队伍建设,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储能减速电机市场以及美国、欧洲的房
车减速电机市场,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全部产生
效益。如果未来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
市场开拓等方面未能达到预期,将可能导致部分产品滞销、生产设备闲置等情况的出现,
因此,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储能减速电机及房车减速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约 23,162.63 万
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以后,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大幅增长,固定资产折旧也


6
将随之增加,根据公司的折旧政策,项目达产后每年将新增折旧费用 1,861.75 万元,增
加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如果销售未达预期,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面临着产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竞争条件
变化及技术更新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
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
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1]1867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江南奕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江南奕帆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
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江南奕帆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665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A股股本为37,333,500股(每股面值1.00元),
其中9,333,500股于2021年7月7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江南奕帆”,证券代码为
“301023”。




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7月7日

(三)股票简称:江南奕帆

(四)股票代码:30102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7,333,5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9,333,5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333,5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8,00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以及“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上发行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即可流通。对应的股份数量为9,333,5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 刘锦成 15,440,000 41.36% 2024 年 7 月 7 日
发行前已 陈渊技 4,200,000 11.25% 2022 年 7 月 7 日


9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发行股份 龚建芬 4,200,000 11.25% 2022 年 7 月 7 日
宋益群 2,800,000 7.50% 2022 年 7 月 7 日
一帆投资 840,000 2.25% 2022 年 7 月 7 日
何洪 280,000 0.75% 2022 年 7 月 7 日
孙定坤 120,000 0.32% 2022 年 7 月 7 日
高志勇 120,000 0.32% 2022 年 7 月 7 日
小计 28,000,00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 - - -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9,333,500 25.00% 2021 年 7 月 7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9,333,500 25.00% -
合计 37,333,5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天健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828 号),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2019 年度、2020 年度,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利润分别为 6,095.49 万元、6,188.81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中“最近
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1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nan Yifan Motor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28,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陈渊技

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 7 号

办公地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 7 号

经营范围:微电机、电动机、减速器的技术开发、制造、加工、销售;利用自有资
产对外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专业定制化微特减速电机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规定,
公司所属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话号码:0510-83570668

传真号码:0510-83570683

电子邮箱:IR@yifanmotor.com

董事会秘书:唐颖彦




11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序 持有债券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数量 数量 数量 总股本持
号 情况
(万股)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2019 年 12 月
1 刘锦成 董事长 至 2022 年 12 1,544.00 - 1,544.00 55.14% 否

2019 年 12 月
董事、总
2 陈渊技 至 2022 年 12 420.00 26.46 446.46 15.95% 否
经理

2019 年 12 月
董事、副
3 龚建芬 至 2022 年 12 420.00 1.68 421.68 15.06% 否
总经理

2019 年 12 月
董事、副
4 孙定坤 至 2022 年 12 12.00 - 12.00 0.43% 否
总经理

2019 年 12 月
董事、财
5 高志勇 至 2022 年 12 12.00 - 12.00 0.43% 否
务总监

2019 年 12 月
6 王小跃 董事 至 2022 年 12 - - - - 否

2019 年 12 月
7 王建辉 独立董事 至 2022 年 12 - - - - 否

2019 年 12 月
8 高烨 独立董事 至 2022 年 12 - - - - 否

2019 年 12 月
周红兵 独立董事 至 2022 年 12 - - - - 否

董事会秘 2019 年 12 月
9 唐颖彦 书、副总 至 2022 年 12 - 5.04 5.04 0.18% 否
经理 月
2019 年 12 月
10 潘惠南 监事 至 2022 年 12 - 5.04 5.04 0.18% 否





12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序 持有债券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数量 数量 数量 总股本持
号 情况
(万股)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2019 年 12 月
11 朱聿明 监事 至 2022 年 12 - - - - 否

2019 年 12 月
12 吴兴华 监事 至 2022 年 12 - - - - 否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个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刘锦成直接持有公司 41.36%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刘锦成先生,中国国籍,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401061965********,现任公司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一)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一帆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13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1 龚建芬 普通合伙人 8.00 2.00% 董事、副总经理
2 陈渊技 有限合伙人 126.00 31.50% 董事、总经理
3 奚国良 有限合伙人 26.00 6.50% 生产部主管
4 潘惠南 有限合伙人 24.00 6.00% 监事、车间主任
5 唐颖彦 有限合伙人 24.00 6.00%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6 秦革平 有限合伙人 20.00 5.00% 技术部工程师
7 葛欣 有限合伙人 20.00 5.00% 技术部员工
8 孙莲燕 有限合伙人 20.00 5.00% 销售部外销主管
9 奚红 有限合伙人 20.00 5.00% 销售部内销主管
10 王娟芬 有限合伙人 20.00 5.00% 技术部员工
11 周斌 有限合伙人 20.00 5.00% 技术部员工
12 王建国 有限合伙人 20.00 5.00% 技术部员工
13 范成成 有限合伙人 16.00 4.00% 技术部员工
14 胡峰 有限合伙人 14.00 3.50% 技术部员工
15 陈滇 有限合伙人 12.00 3.00% 技术部员工
16 陶琤 有限合伙人 6.00 1.50% 技术部员工
17 陈超军 有限合伙人 4.00 1.00% 技术部员工
合计 400.00 100.00%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约定及限售安排

一帆投资现有合伙人 17 人,均在公司任职。根据《员工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
激励对象的范围为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和业务骨干,根据职务、专业水平、司龄
和工作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2)持股对象因约定情形而退伙的,其应将其所持合伙企
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方;(3)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
持股对象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4)在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
关规定及《员工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前提下,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持股对象
有权要求合伙企业将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特定数量变现,并通过退还其持有的合伙企业
财产份额的方式获得收益。如持股对象具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法定
出售公司股份限制条件的身份,则持股对象请求合伙企业变现公司股份的数额不得违反
该等限制条件。

一帆投资系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没有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不存在委

14
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办理登记备案。

一帆投资及通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三)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
安排。




15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数量(股) 数量(股) 注
(%)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刘锦成 15,440,000 55.14 15,440,000 41.36 -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陈渊技 4,200,000 15.00 4,200,000 11.2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龚建芬 4,200,000 15.00 4,200,000 11.2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宋益群 2,800,000 10.00 2,800,000 7.5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一帆投资 840,000 3.00 840,000 2.25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何洪 280,000 1.00 280,000 0.75 -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孙定坤 120,000 0.43 120,000 0.3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高志勇 120,000 0.43 120,000 0.32 -
锁定 12 个月
小计 28,000,000 100.00 28,000,000 75.0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9,333,500 25.00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9,333,500 25.00 - -
合计 - - 37,333,500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18,672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刘锦成 15,440,000 41.3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陈渊技 4,200,000 11.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龚建芬 4,200,000 11.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6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4 宋益群 2,800,000 7.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一帆投资 840,000 2.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何洪 280,000 0.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孙定坤 120,000 0.3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高志勇 120,000 0.3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9 14,535 0.04 无限售安排
有限公司
10 侯舒平 500 0.00 无限售安排
合计 28,015,035 75.04 -
注:以上数据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1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933.35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58.31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4.0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6.3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32.0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35.1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90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根据《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931.8965 万股,网上投资者放
弃认购数量 1.4535 万股。前述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包销金额为 847,535.85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
比例为 0.1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8
544,236,385.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86,576,654.36 元。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352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6.18 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保荐承销费 3,773.58
会计师费用 943.40
律师费用 566.0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0.00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32.95
合计 5,765.97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48,657.67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0.07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1.82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9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
务报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828 号)。公司报告
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
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
〔2021〕5370 号)。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 2021 年 1-6 月
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2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1 条,如持有本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
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
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招商银行无锡锡惠支行 510903821110999
2 中国银行无锡惠山支行 554748296966
3 中信银行无锡惠山支行 8110501012218888888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21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
大变化。




2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65608280

传真:010-65608451

保荐代表人:徐兴文、隋玉瑶

项目协办人:无

项目组其他成员:宋双喜、侯世飞、孙贺、李翔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同意担任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

23
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徐兴
文、隋玉瑶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徐兴文,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
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宁德时代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康泰生物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艾比森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首创置业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太极
股份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康泰生物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澳柯玛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信地产公司债等。作为保荐代表人正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金房
暖通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威力传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隋玉瑶,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
经理、内核委员会委员,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华夏银行 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华夏银行 2014 年二级资本债券、华夏银行 2016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华夏银行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农业银行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北京银行 2015 年二级资本债
券、北京银行 2015 年及 2016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北京银行 2016 年金融债、北京银
行 2017 年绿色金融债、北京银行 2019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审项目)、北京银行 2020
年小微金融债、北纬通信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燕京啤酒公开增发股票、京能热电
2012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中科曙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科曙光非公开
发行股票、中科曙光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福田汽车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九
鼎新材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泰证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中泰证券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中国银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庆银行二级资本债券、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新疆大全新三板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曾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北纬通信
非公开发行、福田汽车非公开发行、九鼎新材非公开发行、中科曙光非公开发行股票、
中科曙光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华夏银行 2018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中际联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等。作为保荐代表人正在尽职推荐的
项目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生泰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锦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2024 年 7 月 7 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
交易日)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7 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
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
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
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


25
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龚建芬、陈渊技、孙定坤、高志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022 年 7 月 7 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
交易日)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7 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
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
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
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一帆投资、宋益群、何洪承诺:


26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022 年 7 月 7 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
一交易日)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
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
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刘锦成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
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
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
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
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
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7
(二)龚建芬、陈渊技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
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
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
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
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
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宋益群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
累计可减持发行前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自公司股票上市


28
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
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本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
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
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

29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
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
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
则控股股东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股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则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
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
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在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完成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30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的 50%;

(3)如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股
股东继续进行增持,12 个月内控股股东増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
红金额。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控股股东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
的分红金额后,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
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
12 个月内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60%;

(3)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
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
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
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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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
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
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本人应该用于实施
增持股份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

32
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
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
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
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
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
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
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
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
赔偿方案确定。



33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
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本人负有责任
的,将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买回证券。回购价格、买回价格为发行价格
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回购、买回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
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
股份回购、买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
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
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
的赔偿方案确定。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
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
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
的赔偿方案确定。

3、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34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
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承诺人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
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扩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将出现一定幅
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同时,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
利润作出保证。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研发力度和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在实现既有产品不断更新升级基础上,进一
步开发新业务、新产品,促使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市场份额
的基础上加大对新地区和新客户的市场开发力度,努力完善全国布局,并在此基础上积
极拓展海外市场,加快国际化进程,不断提升公司价值和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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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
力争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展开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
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规合理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
制定了一系列内控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配合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
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
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提高股东回报力度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并就利润分配政策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并通过了本公
司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
发行人的未来股东回报能力。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6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 二、发行
人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关于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安排,公司承诺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制
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否则,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八、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
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37
九、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
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
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锦成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
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
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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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
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
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龚建芬、陈渊技、宋益群,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
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
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
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
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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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
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
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投资者遭受损
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发行人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发行人领取的工资薪酬。同时,
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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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
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
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
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
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十一、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本公司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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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
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
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42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3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徐兴文 隋玉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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