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本川智能 股票代码:30096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Allfavor Electronic Co., Ltd.
(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孔家路 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八月
特别提示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川智能”、“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2
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
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本次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为 77,298,284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 19,324,600 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
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宏观经济波动带来的风险
印制电路板行业是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行业,下游应用领域广阔,涉及社会
经济的各个领域,受下游单一行业的影响较小,与电子信息产业及宏观经济情况
的相关性较强,受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宏观经济波动会对印制电路板下
游各应用领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行业整体需求。作为全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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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 生产基地,2018 年中国大陆占全球 PCB 市场产值比例为 52.41%,全球宏
观经济变化将对我国 PCB 行业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未来国内外宏观经济发生重
大变化、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或出现周期性波动,将影响下游市场需求,进而导致
PCB 行业发展增速放缓甚至下降,从而可能对公司的收入及利润水平造成不利
影响。
(二)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全球 PCB 行业竞争格局较为分散,生产厂商众多,市场竞争充分。受行业
资金需求大、技术要求高、下游终端产品性能更新速度快、环保政策趋严等因素
影响,行业加速洗牌,行业集中度逐步提升。与此同时,随着国外小批量板产能
向国内不断转移,市场竞争可能加剧。若未来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行业毛利率
水平整体下滑,而公司未能持续提高技术水平、生产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以应对
市场竞争,则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盈利下滑的风险。
(三)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公司直接原材料占营业成本比例较高,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包
括覆铜板、铜球、半固化片、油墨、干膜、铜箔等。上述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受
国际市场铜、石油等大宗商品的价格、市场供需关系、阶段性环保监管环境等因
素影响。未来若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公司不能通过向下游转移、技术
工艺创新、提升精益生产水平等方式应对成本上涨的压力,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
到不利影响。
(四)环保风险
印制电路板生产过程中涉及多种物理、化学等工艺环节,会产生废水、废气、
噪音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生产过程对环保要求较高。近年来我国对环保问题
日趋重视,我国政府也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标准——印制电路板制造业》、《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税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环保监管力度持续加强,企业环保成本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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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上升。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环保意识,改进加工技术及工艺,提高生产效率,促
进节能减排。随着国家对环保要求的不断提升,未来可能会制定更严格的环境保
护标准和规范,公司环保投入将持续增加,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租赁厂房及搬迁风险
公司下属子公司艾威尔电路租赁的生产经营用房属于集体土地上自建房产,
目前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复函确认,艾威尔电路租赁房屋所属地块规划用途为普通工
业用地,全部位于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及允许建
设区范围。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出具的
复函确认,艾威尔电路租赁的房产尚未涉及已列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和土地整备
地块。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办事处及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及 2019 年 9 月 25 日出具的复函确认,艾威尔电路租赁的房屋
已办理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目前公司尚无搬迁计
划,但由于上述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如公司未来被要求搬迁或无法继续使用该
厂房,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中美贸易摩擦带来收入下降的风险
自 2018 年以来,中美两国作为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在贸易领域接连出
台较为严苛的贸易政策并附以高企的关税壁垒。虽然中美两国多次就贸易问题展
开谈判,并达成阶段性协议,但中美双方尚未就贸易问题达成共识,目前公司向
美国出售的 PCB 产品仍被加征 25%关税。如果未来中美贸易谈判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加征关税无法取消甚至有所增加,导致公司客户实际采购成本进一步升高,
未来公司客户可能要求公司降低销售价格或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量,从而影响
公司产品在美国的销售,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公司部分原材料从美
国进口,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在公司相关原材料无法完全实现国产
替代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公司原材料进口产生影响。
(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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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于 2020 年 1 月爆发以来,对肺炎疫情的防控
工作正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进行。虽然目前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国外疫情
出现二次回升态势,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运行以及印制电路板行业发展的总体影
响尚难以准确估计,公司仍可能面临部分海外客户需求下滑或延后的不利局面,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程度取决于疫情防控的情况、持续时
间以及各项调控政策的实施。
(八)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11,902.54 万元、16,678.45
万元和 11,704.39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6.56%、45.15%和 26.20%。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新业务的不断开展,公司客户数量及应
收账款余额将可能持续增长,如果部分客户出现支付困难、拖延付款等现象,公
司将面临无法及时收回货款的风险。
(九)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 48 万平高频高速、多层及高密度印制电
路板生产线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如果募集资
金不能足额到位,或项目组织管理、厂房建设工期、生产设备安装调试、量产达
标等不能按计划顺利实施,则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投产时间、投资回报及公司的预
期收益,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十)新增产能的市场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产能将在现有基础上大幅提升。在项目
建成后,可能存在因竞争对手的发展、人工成本的变动、市场环境的变化、宏观
经济形势的变动等因素对项目的新增产能消化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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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
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1]2261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本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本川智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本川智能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774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 19,324,600 股,将于
2021 年 8 月 5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本川智能”,证券代码为“300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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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8 月 5 日
(三)股票简称:本川智能
(四)股票代码:30096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729.8284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932.46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9,324,60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7,973,684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
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
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交易日顺延)
(股) 例
首次公开发前已发 董晓俊 18,802,000 24.32% 2024 年 8 月 5 日
行股份 深圳瑞瀚股权 15,400,000 19.92% 202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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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
周国雄 6,360,000 8.23% 2022 年 8 月 5 日
江培来 5,250,000 6.79% 2022 年 8 月 5 日
黄庆娥 3,150,000 4.08% 2022 年 8 月 5 日
深圳市达晨创
通股权投资企 2,898,684 3.75% 2022 年 8 月 5 日
业(有限合伙)
江东城 1,638,000 2.12% 2022 年 8 月 5 日
董春花 610,000 0.79% 2022 年 8 月 5 日
陈晓琴 410,000 0.53% 2022 年 8 月 5 日
雷立英 205,000 0.27% 2022 年 8 月 5 日
郑小春 185,000 0.24% 2022 年 8 月 5 日
潘建 160,000 0.21% 2022 年 8 月 5 日
张金静 155,000 0.20% 2022 年 8 月 5 日
孔和兵 150,000 0.19% 2022 年 8 月 5 日
卢宏亮 145,000 0.19% 2022 年 8 月 5 日
曹羲红 135,000 0.17% 2022 年 8 月 5 日
吴青春 135,000 0.17% 2022 年 8 月 5 日
梁红霞 135,000 0.17% 2022 年 8 月 5 日
杨晓晖 135,000 0.17% 2022 年 8 月 5 日
陈东文 125,000 0.16% 2022 年 8 月 5 日
龚伟 100,000 0.13% 2022 年 8 月 5 日
潘盼盼 100,000 0.13% 2022 年 8 月 5 日
张月飞 95,000 0.12% 2022 年 8 月 5 日
李宁辉 95,000 0.12% 2022 年 8 月 5 日
朱宣花 95,000 0.12% 2022 年 8 月 5 日
王志军 90,000 0.12% 2022 年 8 月 5 日
金彪平 88,000 0.11% 2022 年 8 月 5 日
李展 85,000 0.11% 2022 年 8 月 5 日
李义 85,000 0.11% 2022 年 8 月 5 日
张建波 82,000 0.11% 2022 年 8 月 5 日
樊金红 80,000 0.10% 2022 年 8 月 5 日
李振荣 80,000 0.10% 2022 年 8 月 5 日
马阳勇 80,000 0.10% 2022 年 8 月 5 日
9
房东 80,000 0.10% 2022 年 8 月 5 日
袁力 75,000 0.10% 2022 年 8 月 5 日
张鹏 75,000 0.10% 2022 年 8 月 5 日
唐志坤 75,000 0.10% 2022 年 8 月 5 日
张成春 75,000 0.10% 2022 年 8 月 5 日
焦美丽 75,000 0.10% 2022 年 8 月 5 日
曹成元 70,000 0.09% 2022 年 8 月 5 日
王俊 60,000 0.08% 2022 年 8 月 5 日
邵福书 50,000 0.06% 2022 年 8 月 5 日
小计 57,973,684 75.00%
本次发行股份 19,324,600 25.00% 2021 年 8 月 5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小计 19,324,600 25.00% -
合计 77,298,284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基于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的孰低者计算)分别为 6,527.18 万元、6,732.45 万元,公司选择《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 规定的第一项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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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Allfavor Intelligent Circuits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5,797.3684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董晓俊
成立日期: 2006 年 8 月 23 日,于 2016 年 5 月 3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孔家路 7 号
邮政编码: 211200
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高密度互连积
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计算机
助产品(三维 CAD、CAM)、其他电路板、小功率变换器、
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
关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
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联系电话: 025-5661 7188
传真号码: 025-5661 7288
互联网网址: www.allfavorpcb.com
电子信箱: hbkong@allfavorp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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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 孔和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
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
况如下:
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任职起止日 间接持股数(万
姓名 公司职务 股数(万 股数(万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期 股)
股) 股) 股比例 情况
2019 年5 月至 通过瑞瀚投资持
1 董晓俊 董事长 1,880.20 2,707.49 46.70% -
2022 年 5 月 有 827.29 万股
2019 年5 月至 通过瑞瀚投资持
2 周国雄 董事 636.00 907.04 15.65% -
2022 年 5 月 有 271.04 万股
董事、总经 2019 年5 月至 通过瑞瀚投资持
3 江培来 525.00 756.00 13.04% -
理 2022 年 5 月 有 231.00 万股
2019 年5 月至 通过瑞瀚投资持
4 黄庆娥 董事 315.00 453.60 7.82% -
2022 年 5 月 有 138.60 万股
2019 年5 月至
5 夏俊 独立董事 - - - - -
2022 年 5 月
2019 年5 月至
6 张燃 独立董事 - - - - -
2022 年 5 月
2019 年5 月至
7 郭玉 独立董事 - - - - -
2022 年 5 月
2020 年1 月至
8 刘方森 监事会主席 - - - - -
2022 年 5 月
2019 年5 月至
9 史春魁 监事 - - - - -
2022 年 5 月
2019 年5 月至 通过瑞瀚投资持
10 江东城 监事 163.80 235.87 4.07% -
2022 年 5 月 有 72.07 万股
副总经理、
2019 年5 月至
11 孔和兵 财务总监、 15.00 - 15.00 0.26% -
2022 年 5 月
董事会秘书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董晓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802,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2
的 32.43%,通过持有瑞瀚投资 53.72%的合伙份额并任其唯一普通合伙人和执行
事务合伙人而间接控制公司 26.56%的股份。董晓俊先生直接和间接累计控制公
司 58.99%的股权,且报告期内,董晓俊先生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实际决定公
司经营,故董晓俊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晓俊,男,1972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6101031972********。1998 年 4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深
圳大冷王运输制冷有限公司经理;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艾威尔电路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深圳市瀚徽冷链技术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香港本川董事;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艾威尔电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8 月至今,任瑞瀚投资执行
事务合伙人;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本川有限执行董事;2016 年 4 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董晓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4.32%的股份,通过持有瑞瀚投资 53.72%的合伙份额并任其唯一普通合伙人和
执行事务合伙人而间接控制公司 19.92%的股份。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权结构控制
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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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共实施了 2 次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1、2016 年股权激励
2016 年 11 月 7 日、2016 年 11 月 24 日,本川智能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向 25 名自然人定向发行
股票不超过 300.5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24 元。因员工谢续迁放弃本次股票
发行的认购权利,本次股票实际发行共 282.00 万股。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包括 1
名高级管理人员、1 名监事及 22 名核心员工。在本次股权激励中,24 名自然人
合计直接持有本川智能 282 万股。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自该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及 36 个月后分别按 30%、30%和 40%的比例解锁。激励对象自
该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 年内,除因退休、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失去劳动能力原因
发行人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外,因其他任何原因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其
持有的股份将由瑞瀚投资回购。
2、2017 年股权激励
2017 年 8 月 4 日、2017 年 8 月 23 日,本川智能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向 17 名自然人定向发行股票
不超过 225.5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24 元。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包括 1 名董事、
1 名监事及 15 名核心员工。在本次股权激励中,17 名自然人合计直接持有本川
智能 225.5 万股。2017 年 8 月 4 日、2017 年 8 月 23 日,本川智能第一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向 17 名自然人
定向发行股票不超过 225.5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24 元。本次股权激励对象
包括 1 名董事、1 名监事及 15 名核心员工。在本次股权激励中,17 名自然人合
计直接持有本川智能 225.5 万股。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自该次发行结束日之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及 36 个月后分别按 30%、30%和 40%的比例解锁。激励对象自
该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 年内,除因退休、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失去劳动能力原因
14
发行人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外,因其他任何原因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其
持有的股份将由瑞瀚投资回购。
3、分次授予情况、未行权数量、授予或者登记时间及相关行权、限售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股权激励对象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激励对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周国雄 6,360,000 8.23%
2 董春花 610,000 0.79%
3 陈晓琴 410,000 0.53%
4 雷立英 205,000 0.27%
5 郑小春 185,000 0.24%
6 潘建 160,000 0.21%
7 张金静 155,000 0.20%
8 孔和兵 150,000 0.19%
9 卢宏亮 145,000 0.19%
10 曹羲红 135,000 0.17%
11 吴青春 135,000 0.17%
12 梁红霞 135,000 0.17%
13 杨晓晖 135,000 0.17%
14 陈东文 125,000 0.16%
15 龚伟 100,000 0.13%
16 潘盼盼 100,000 0.13%
17 张月飞 95,000 0.12%
18 李宁辉 95,000 0.12%
19 朱宣花 95,000 0.12%
20 王志军 90,000 0.12%
21 金彪平 88,000 0.11%
22 李展 85,000 0.11%
23 李义 85,000 0.11%
24 张建波 82,000 0.11%
25 樊金红 80,000 0.10%
26 李振荣 80,000 0.10%
27 马阳勇 80,000 0.10%
15
序号 激励对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28 房东 80,000 0.10%
29 袁力 75,000 0.10%
30 张鹏 75,000 0.10%
31 唐志坤 75,000 0.10%
32 张成春 75,000 0.10%
33 焦美丽 75,000 0.10%
34 曹成元 70,000 0.09%
35 王俊 60,000 0.08%
36 邵福书 50,000 0.06%
合计 10,835,000 14.00%
公司上述 2 次股权激励不涉及分次授予、未行权数量或相关行权安排,相关
股份已完成工商登记,目前已实施完毕。
上述股权激励对象周国雄就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自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
市之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通过深圳瑞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上述股权激励对象董春花等 34 人就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自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
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外,
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也不存在已经制定
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16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董晓俊 18,802,000 32.43% 18,802,000 24.3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瑞瀚投资 15,400,000 26.56% 15,400,000 19.9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周国雄 6,360,000 10.97% 6,360,000 8.2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江培来 5,250,000 9.06% 5,250,000 6.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黄庆娥 3,150,000 5.43% 3,150,000 4.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达晨创通 2,898,684 5.00% 2,898,684 3.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江东城 1,638,000 2.83% 1,638,000 2.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董春花 610,000 1.05% 610,000 0.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陈晓琴 410,000 0.71% 410,000 0.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雷立英 205,000 0.35% 205,000 0.2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郑小春 185,000 0.32% 185,000 0.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潘建 160,000 0.28% 160,000 0.2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金静 155,000 0.27% 155,000 0.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孔和兵 150,000 0.26% 150,000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卢宏亮 145,000 0.25% 145,000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曹羲红 135,000 0.23% 135,000 0.1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吴青春 135,000 0.23% 135,000 0.1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梁红霞 135,000 0.23% 135,000 0.1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杨晓晖 135,000 0.23% 135,000 0.1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陈东文 125,000 0.22% 125,000 0.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龚伟 100,000 0.17% 100,000 0.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潘盼盼 100,000 0.17% 100,000 0.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月飞 95,000 0.16% 95,0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李宁辉 95,000 0.16% 95,0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朱宣花 95,000 0.16% 95,0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王志军 90,000 0.16% 90,0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金彪平 88,000 0.15% 88,000 0.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7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李展 85,000 0.15% 85,000 0.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李义 85,000 0.15% 85,000 0.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建波 82,000 0.14% 82,000 0.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樊金红 80,000 0.14% 80,000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李振荣 80,000 0.14% 80,000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马阳勇 80,000 0.14% 80,000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房东 80,000 0.14% 80,000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袁力 75,000 0.13% 75,000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鹏 75,000 0.13% 75,000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唐志坤 75,000 0.13% 75,000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张成春 75,000 0.13% 75,000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焦美丽 75,000 0.13% 75,000 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曹成元 70,000 0.12% 70,000 0.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王俊 60,000 0.10% 60,000 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邵福书 50,000 0.09% 50,000 0.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小计 57,973,684 100.00% 57,973,684 75.0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
- - 19,324,600 25.00% -
股份
小计 - - 19,324,600 25.00% -
合计 57,973,684 100.00% 77,298,284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8,685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董晓俊 18,802,000 24.3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瑞瀚投资 15,400,000 19.9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周国雄 6,360,000 8.2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江培来 5,250,000 6.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黄庆娥 3,150,000 4.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8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6 达晨创通 2,898,684 3.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江东城 1,638,000 2.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董春花 610,000 0.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陈晓琴 410,000 0.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雷立英 205,000 0.2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七、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1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 1,932.46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2.12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22.5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7.6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30.0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36.8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20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6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网上发行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根据《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 19,303,959 股,网
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 620,043,163.08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
20,541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为 659,776.92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
份数量为 20,541 股,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 500 股的余股为 100 股,两者
合计为 20,641 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数量为 20,641 股,包销
金额为 662,988.92 元,包销比例为 0.106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2,070.6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6,089.55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
第 441C000542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5,981.06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承销及保荐费 4,344.94
律师费 375.47
审计及验资费 786.3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3.96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40.39
合计 5,981.06
21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3.1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
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6,089.55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2.14 元/股(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
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07 元/股(以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22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1)第 441A006653 号”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
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
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3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
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致同专字(2021)第 441A023313 号)。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主要会计数据、
财务指标以及 2021 年 1-6 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
营情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
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
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21 年 7 月 23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24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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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0755-2383 5888
联系传真 0755-2383 5861
保荐代表人 穆波伟、杨彦君
联系人 穆波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本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
为,本川智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川
智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本川智能
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
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
保荐代表人穆波伟、杨彦君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穆波伟先生: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硕士研究生学
历。曾负责或参与了江龙船艇、香山股份、联合光电、比音勒芬等 IPO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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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科技和金新农再融资项目,中顺洁柔公司债项目的保荐及承销工作。
杨彦君先生: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硕士研究生学历。曾
负责或参与了高能环境、杭电股份、新大新材、万兴科技、南洋科技、哈尔斯、
沧州明珠等 IPO 项目,金鹰股份可转债项目,顺鑫农业、宗申动力、德邦股份
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及承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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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晓俊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5 日,非交易
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周国雄、江培来、黄庆娥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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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通过深圳瑞瀚股权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②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5 日,非交易日自
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
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江东城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通过深圳瑞瀚股权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②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29
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
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孔和兵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
②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5 日,非交易日自
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
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持股比例 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公司股东瑞瀚投资承诺:
30
①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
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5 日,非交易日
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③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达晨创通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1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晓俊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承诺。
(2)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
(3)如果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如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本
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
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本川智能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本川智能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
而给本川智能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其他持股比例 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公司股东瑞瀚投资承诺:
①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②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32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
③如果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④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
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本企
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
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⑤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本川智能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本川智能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
给本川智能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公司股东达晨创通承诺:
①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②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
③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
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本企
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
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④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本川智能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本川智能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
给本川智能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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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自然人股东周国雄、江培来、黄庆娥承诺:
①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承诺。
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
式。
③如果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④如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
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本人计
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⑤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本川智能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本川智能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本川智能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公司制定了《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
34
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本预案之具体措施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同
时保证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①自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之日起,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事会,讨论并制定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票的种类、
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
股份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通过。
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
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
利润的 10%;公司自上市之日起每 12 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
④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时,公司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⑤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35
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
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以公
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3 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
稳定措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10 个交易
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
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
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
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公司上市之日起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自
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③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④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
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6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
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
司重组、为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其按上述预
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
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后,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
计划。
②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单次用于增持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税后薪酬(或津贴)累
计额的 10%;其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
超过其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50%。
③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
条件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④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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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
承诺。
⑤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
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
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必
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股价稳定措施和因未能采
取稳定措施时生效的约束措施。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晓俊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敦促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进行
公告。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
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
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
提高运营效率、强化投资者回报,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承诺将
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具
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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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
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采取措施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
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公司的经营
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积极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
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充分提升员工创新意识,发挥员工的创造力。通过以上
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
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
以《公司章程(草案)》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
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
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公司承诺将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
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
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晓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如下承诺: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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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
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
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
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并制定了《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其中,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二、
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及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之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针对前述事项,发行人承诺:
41
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
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晓俊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
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
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公司将停止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回购已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
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等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
同期 1 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
司法机构认定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42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
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及其派生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晓俊承诺:
本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川智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认定
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如公
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本
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川智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认定
43
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如公
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本
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四)保荐机构的承诺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公司律师国浩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的承诺
公司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致同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4
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众华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7]第 064 号、沪众评报字[2018]第 0329 号)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
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③如本公司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违法
所得,则该等违法所得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④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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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晓俊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在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
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②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
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周国雄、江培来、黄庆娥、瑞瀚投资及达晨创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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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
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应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同时,在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
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在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
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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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道歉。
②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对本人
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发行人领取
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在履行承诺前,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其他承诺
(一)关于减少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晓俊承诺:
(1)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不利
用本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川智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
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不利
用本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本川智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
先权利。
(3)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不以
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本川智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
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本川智能及其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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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
(4)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尽量
减少及避免并规范与本川智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
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川智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川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
被认定为本川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本川智能、本川智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
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晓俊承诺:
(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
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川智能相关规章制度
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本川智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金、资
产和资源,也不会要求本川智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法违规为本人、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2)若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存在违法违规
占用本川智能资金、资产和资源,或要求本川智能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本
人保证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占用资金以现
金的方式全部归还,对违规担保全部进行解除;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
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本川智能股份,并授权本川智能董事会办理股
份锁定手续。
(3)本人将按本川智能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本川智能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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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
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个人违规占用本川智能
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本川智能利益。
自本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违法
违规占用本川智能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本川智能的独立性,且不损害本川智
能及本川智能其他股东的利益。
(4)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承诺人继续作为本川智能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本川智能、本川智
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三)关于股东信息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相关要求,公司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
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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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
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
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
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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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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