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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12-30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Marssenger Kitchenware Co., Ltd.

(海宁市尖山新区新城路 36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火星人厨具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0-1-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网
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为 44%、跌幅限制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
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5,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38,028,40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9.3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

20-1-2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火星人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具体属于“C 制造业”中的“C38 电气机械
和器材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最近一
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35.78 倍(截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
次发行价格 14.07 元/股对应的 2019 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
为 25.77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7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
均市盈率。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
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
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
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
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
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厨房电器制造行业发展迅速,行业内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各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逐渐升级到品牌、网络、质量、服务、管理
等的综合能力竞争。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导致行业平均利润率的下滑,从而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此外,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不排除部分竞争力较弱的企业通过
以次充好、甚至冒充名牌产品等恶性竞争手段进行销售,这些不规范行为在加剧行业内
市场竞争的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对集成灶、集成水槽、集成洗碗机等厨电产品产生疑虑,
进而对整个行业和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0-1-3
(二)经销网络管理风险

经销模式是公司主要的销售模式之一,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重在 70%以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经销门店家数分别为 1,096 家、1,383 家和 1,611
家和 1,687 家,呈逐年增加趋势。随着公司经销门店的不断增加和经销网络的不断拓展,
未来如果公司无法持续改善经销网络规范化管理程序,无法对经销商执行有效管理,则
可能会对公司整体品牌形象、营销网络的稳定性以及持续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三)电商销售渠道风险

随着互联网运用的普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一种普遍方式。报告期
内公司线上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已由 2017 年的 25.56%提高到 2020 年 1-6
月的 42.93%。

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响应线上消费者的需求变化或公司与线上主要电商平台的
合作关系在未来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则可能会对公司电商直营模式销售收入的稳定性带
来一定冲击。此外,若电商平台自身经营的稳定性、业务模式或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
化,而公司不能及时对销售渠道进行调整,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品牌宣传和市场推广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广告宣传费和营销推广费金额逐
年增加,两者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09%、11.24%、10.76%和 13.65%。公司
通过传统营销媒介(央视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签约知名艺人作为公司的品牌代言人等)
与移动互联网推广(开设新浪微博企业官方账号、开设微信公众号、创建公司品牌百度
贴吧、在今日头条、抖音短视频等有较高人气的应用内推广、与具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合
作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品牌宣传和市场推广。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张,未来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品牌宣传和市场推广力度,若未来其效果不及预期,相关投入未能带
来新增利润的贡献,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在 80%左右,故原材料价格波动对
公司生产成本和盈利能力的影响较大。公司产品最为主要的原材料为各种规格的板材


20-1-4
(不锈钢板、冷轧板、镀锌板等),其采购价格与铁矿石、煤炭等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
密切相关。板材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未来若出现超出预期的波动,将对公司生产成本和
盈利能力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六)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我国家用厨房电器制造业的消费群体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更新换代趋势,陆续进入适
婚年龄的“80 后”、“90 后”正日益成为购置厨房电器的主力消费群体。随着消费者群
体的逐步变化、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多元化及其对产品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厨房电器生
产商需要不断加快产品更新换代频率、缩短产品研发设计周期,加大对新产品的研发和
新渠道的开拓力度来迎合消费者更加多样化的需求。若未来公司研发水平不能完全满足
市场需求的可能性,未能及时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行业技术革新和产品更新换
代加快将对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盈利水平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七)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风险

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对厨房电器制造企业至关重要,公司产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
息相关,一旦爆发重大的产品质量纠纷甚至引发安全事故或法律诉讼,将对公司品牌形
象、产品销售等造成重大打击。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如果公司不能持续
有效地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控,一旦出现产品质量方面的重大纠纷或安全事故,可能
使公司面临法律风险,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市场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20-1-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0】3153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火星人厨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火星人厨具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
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火星人厨具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20】127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火星人”,股票代码为“300894”,本次公开发行
40,500,000 股股票,其中 38,028,401股将于 2020年 12 月 31 日起上市交易。其余股
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
的承诺执行。

20-1-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三)股票简称:火星人

(四)股票代码:30089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5,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5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028,401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6,971,599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
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
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
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
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471,59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61%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20-1-7
持股比例(发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行后) 交易日顺延)
黄卫斌 147,900,000 36.52%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海宁大有 54,000,000 13.33%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海宁大宏 54,000,000 13.33%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朱正耀 37,200,000 9.19%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首次公开 8,700,000 股自 2023
发行前已 年 12 月 31 日起上市
发行股份 红杉智盛 30,000,000 7.41% 交易,剩余股份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
上市
海宁融朴 19,700,000 4.86%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董其良 14,950,000 3.69%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杭州金投 6,750,000 1.67%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首次公开 - - - -
发行战略
配售股份 - - - -

网下无限售股份 22,233,401 5.49%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首次公开
网下限售股份 2,471,599 0.61%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5,795,000 3.90%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合计 405,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发行人 2018 年和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分别为 9,234.78 万元和 22,114.11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净利润指标。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
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20-1-8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Marssenger Kitchenware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6,4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卫斌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新城路 366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新城路 366 号

经营范围:集成灶、集成水槽、集成橱柜、家用烤箱、蒸汽炉、消毒柜、微波炉、
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洗碗机、其他家用厨房电器、其他家用电力器具的技术开
发、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
零配件及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主营业务:公司专业从事新型厨房电器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业务,主要
产品包括集成灶、集成水槽、集成洗碗机等系列产品。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规定,
公司所属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具体属于“C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中的“C3854 家用厨房电器制造行业”

电话号码:0573-87019995

传真号码:0573-87610000

电子邮箱:dongshiban@marssenger.com

董事会秘书:毛伟平


20-1-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占发行
发行前直接 发行前间接 发行前合计
序 任职起止 前总股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号 日 本持股 券情况
(万股) (万股) (万股)
比例
2019 年 9
董事长、总
1 黄卫斌 月至 2022 14,790 4,197.83 18,987.83 52.10% 否
经理
年9月
2019 年 9
2 朱正耀 董事 月至 2022 3,720 765 4,485 12.31% 否
年9月
2019 年 9
3 王利锋 董事 月至 2022 - 420 420 1.15% 否
年9月
2019 年 9
董事、副总
4 黄金彪 月至 2022 - 675 675 1.85% 否
经理
年9月
2019 年 9
董事、副总
5 胡明义 月至 2022 - 675 675 1.85% 否
经理
年9月
董事、副总
2019 年 9
经理、财务
6 毛伟平 月至 2022 - 337.50 337.50 0.93% 否
总监、董事
年9月
会秘书
2019 年 9
7 叶时金 独立董事 月-2022 年 - - - - 否
9月
2019 年 9
8 姚志高 独立董事 月-2022 年 - - - - 否
9月
2019 年 9
9 徐亚明 独立董事 月-2022 年 - - - - 否
9月
2019 年 9
监事会主
10 杨根 月至 2022 - 67.50 67.50 0.19% 否

年9月
2019 年 9
11 陈莺 监事 月至 2022 - 90.00 90.00 0.25% 否
年9月
2019 年 9
12 黄安奎 职工监事 月至 2022 - 67.50 67.50 0.19% 否
年9月
合计 18,510 7,295.33 25,805.33 70.82% -



20-1-10
其中,本次发行前,黄卫斌通过海宁大有、海宁大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王利锋通
过海宁融朴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朱正耀、黄金彪、胡明义、毛伟平、杨根、陈莺、黄安
奎通过海宁大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个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黄卫斌直接持有公司 40.58%的股份,并通过担任海宁大有、海宁大
宏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间接控制公司 14.81%、14.81%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 70.21%
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黄卫斌直接持有公司 36.52%的股份,通过海宁大友与海宁大宏间接
控制公司 26.66%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63.18%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黄卫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41919670902****,
住址为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20-1-11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员工通过海宁大有、海宁大宏两个员工持股平台实
施股权激励安排,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
制度安排。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海宁大有

(1)海宁大有基本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海宁大有直接持有公司 14.81%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
下:
成立时间 2015 年 6 月 25 日
注册资金 1,200 万元
实收资本 1,2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治江路 8 号办公室 2 楼 207-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卫斌
实际控制人 黄卫斌
实业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证券、期货咨询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海宁大有股东构成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海宁大有共有 34 名合伙人,具体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黄卫斌 399.25 33.27 普通合伙人
2 朱正耀 170.00 14.17 有限合伙人
3 胡明义 150.00 12.50 有限合伙人
4 黄金彪 150.00 12.50 有限合伙人
5 毛伟平 75.00 6.25 有限合伙人
6 李欣 60.00 5.00 有限合伙人


20-1-12
7 陈莺 20.00 1.67 有限合伙人
8 崔波 15.00 1.25 有限合伙人
9 黄安奎 15.00 1.25 有限合伙人
10 沈伟敏 15.00 1.25 有限合伙人
11 杨根 15.00 1.25 有限合伙人
12 李治 12.00 1.00 有限合伙人
13 廖秋勇 12.00 1.00 有限合伙人
14 彭武奎 12.00 1.00 有限合伙人
15 孙彬峰 12.00 1.00 有限合伙人
16 徐巍 12.00 1.00 有限合伙人
17 于建德 12.00 1.00 有限合伙人
18 卢海山 10.00 0.83 有限合伙人
19 李晓珠 8.00 0.67 有限合伙人
20 蒋梅青 2.50 0.21 有限合伙人
21 戴建斌 2.25 0.19 有限合伙人
22 冯斐 2.25 0.19 有限合伙人
23 徐振阳 2.25 0.19 有限合伙人
24 周章凌 2.25 0.19 有限合伙人
25 王秋锦 2.00 0.17 有限合伙人
26 肖旋 2.00 0.17 有限合伙人
27 张强 2.00 0.17 有限合伙人
28 周岗扬 2.00 0.17 有限合伙人
29 范信飞 1.25 0.10 有限合伙人
30 陈佳杰 1.00 0.08 有限合伙人
31 钱张浩 1.00 0.08 有限合伙人
32 王仕林 1.00 0.08 有限合伙人
33 魏东明 1.00 0.08 有限合伙人
34 张志红 1.00 0.08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200.00 100.00 -


海宁大有主要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的情况。海宁大有股东中,除自然人朱正耀、彭武奎外,在参与投资海宁大有时均为公
司员工。海宁大有已就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海宁大有普通合伙
人黄卫斌和有限合伙人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朱正耀、胡明义、黄金彪、毛
伟平、杨根、陈莺、黄安奎等相关主体,已分别就其所持海宁大有的出资作出了锁定期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

20-1-13
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2、海宁大宏

(1)海宁大宏基本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海宁大宏直接持有公司 14.81%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
下:
成立时间 2015 年 6 月 26 日
注册资金 1,200 万元
实收资本 1,2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尖山新区治江路 8 号办公楼 2 楼 207-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卫斌
实际控制人 黄卫斌
实业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证券、期货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核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海宁大宏股东构成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海宁大宏共有 31 名合伙人,具体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黄卫斌 533.60 44.47 普通合伙人
2 骆国青 540.00 45.00 有限合伙人
3 董其良 100.00 8.33 有限合伙人
4 崔奇勇 2.50 0.21 有限合伙人
5 马晓玉 2.25 0.19 有限合伙人
6 施洋波 2.25 0.19 有限合伙人
7 汤晓东 2.00 0.17 有限合伙人
8 黄建良 1.75 0.15 有限合伙人
9 沈凡莉 1.25 0.10 有限合伙人
10 陈佳杰 1.00 0.08 有限合伙人
11 高双艳 1.00 0.08 有限合伙人
12 芦佳艳 1.00 0.08 有限合伙人
13 王玲 1.00 0.08 有限合伙人
14 郑爱富 1.00 0.08 有限合伙人
15 朱徐霞 1.00 0.08 有限合伙人
16 孟卫 0.75 0.06 有限合伙人

20-1-14
17 肖华 0.75 0.06 有限合伙人
18 袁勤伟 0.75 0.06 有限合伙人
19 张洁琼 0.75 0.06 有限合伙人
20 陈婷 0.50 0.04 有限合伙人
21 丁菲菲 0.50 0.04 有限合伙人
22 胡浩 0.50 0.04 有限合伙人
23 李鹏 0.50 0.04 有限合伙人
24 吴维琴 0.50 0.04 有限合伙人
25 谢莉莉 0.50 0.04 有限合伙人
26 章海燕 0.50 0.04 有限合伙人
27 张志合 0.50 0.04 有限合伙人
28 朱建国 0.50 0.04 有限合伙人
29 崔徐荣 0.30 0.03 有限合伙人
30 董忠明 0.30 0.03 有限合伙人
31 周良杰 0.30 0.03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200.00 100.00 -


海宁大宏主要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的情况。海宁大宏股东中,除自然人董其良、骆国青外,在参与投资海宁大宏时均为公
司员工。海宁大宏已就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海宁大宏普通合伙
人黄卫斌和有限合伙人中董其良、骆国青等相关主体,已分别就其所持海宁大宏的出资
作出了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自上市之日起
黄卫斌 147,900,000.00 40.58 147,900,000.00 36.52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海宁大有 54,000,000.00 14.81 54,000,000.00 13.33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海宁大宏 54,000,000.00 14.81 54,000,000.00 13.33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朱正耀 37,200,000.00 10.21 37,200,000.00 9.19
锁定 12 个月




20-1-15
其中
21,300,000 股
自上市之日起
红杉智盛 30,000,000.00 8.23 30,000,000.00 7.41 锁定 12 个月;
8,700,000 股自
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海宁融朴 19,700,000.00 5.40 19,700,000.00 4.8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董其良 14,950,000.00 4.10 14,950,000.00 3.6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杭州金投 6,750,000.00 1.85 6,750,000.00 1.67
锁定 12 个月
小计 364,500,000 100.00 364,500,000 90.00 -
自上市之日起
本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 - 2,471,599 0.61
锁定 6 个月
本次公开发行流通股 38,028,401 9.39 -
小计 - - 40,500,000 10.00 -
合计 - - 405,00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6,854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
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
1 黄卫斌 147,900,000.00 36.5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海宁大有 54,000,000.00 13.3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海宁大宏 54,000,000.00 13.3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朱正耀 37,200,000.00 9.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其中 21,300,000 股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 12 个月;8,700,000
5 红杉智盛 30,000,000.00 7.41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

6 海宁融朴 19,700,000.00 4.8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董其良 14,950,000.00 3.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杭州金投 6,750,000.00 1.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9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50,232.00 0.01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10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 50,232.00 0.01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20-1-16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限售期限
(%)
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份有限公司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合计 364,600,464.00 90.02%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20-1-1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5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14.07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3.1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1.3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5.7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3.7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5.33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280.50 万股,占
本发行数量的 81.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769.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9.00%。
根据《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
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478.46888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联席主


20-1-18
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0%(81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
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470.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1.0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579.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39.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
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195890411%。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联
席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0,304 股,包销金
额为 426,377.28 元。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6,983.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8,809.95 万元。天健会计师(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2020】661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为 8,173.55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 2.02 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及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保荐费 141.51
承销费 5,094.34
会计师费用 1,415.09
律师费用 1,018.8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2.26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41.47
合计 8,173.55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九、募集资金净额:48,809.95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77 元(按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59 元(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20-1-19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0-1-2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973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 2020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10014 号《审
阅报告》。公司 2020 年 1-9 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 2020 年的业绩预计等相
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八、主要财务指标”
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的招股说明书。




20-1-2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海宁农商行马桥支行 201000263641940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尖山支行 19352501040006232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袁花支行 1204085829000047929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
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20-1-22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
大变化。




20-1-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周伟、赵小敏

联系人:周伟

项目协办人:冯晓松

项目组其他成员:邵寅翀、邵宪宝、楼黎航、林煜东、李强、叶仕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
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
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

20-1-24
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周伟、赵小敏提
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周伟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杰克股份 IPO、金逸影视 IPO、仙琚制药 IPO、天宇药
业 IPO、圣达生物 IPO、通用股份 IPO、华旺股份 IPO、申昊科技 IPO、葛洲坝
分离交易可转债、葛洲坝配股、外高桥非公开发行股票、长海股份非公开发行股
票、迪安诊断非公开发行股票、至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巨星科技重大资产重组、
杭叉集团重大资产重组、华电集团公司债、华电集团绿色公司债、外高桥公司债、
迪安诊断公司债、广汇汽车租赁资产证券化(ABS)、上海杨浦城投企业债等。
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首发并在主板上市(在会项目)。

赵小敏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
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万里扬 IPO、宝鼎重工 IPO、桐昆股份 IPO、
新澳股份 IPO、水星家纺 IPO、春光橡塑 IPO、迪普科技 IPO、申昊科技 IPO、
中恒电气非公开、杉杉股份非公开、金信诺非公开、新和成非公开、龙元建设非
公开、至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巨星科技重大资产重组、杭叉集团重大资产重组
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并在主板上市、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并在科创板上市。




20-1-25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黄卫斌、黄金彪、胡明义、毛伟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卫斌,公司间接持股股东、
董事兼副总经理黄金彪,公司间接持股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胡明义,公司间接
持股股东、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毛伟平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
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0-1-26
(4)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
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海宁大有、海宁大宏承诺

公司直接持股股东海宁大有、海宁大宏承诺: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
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朱正耀、王利锋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朱正耀,公司间接持股股东、董事王利锋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

20-1-27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
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
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4、董其良、骆国青、海宁融朴、杭州金投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其良、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骆国青、直接持
股 5%以上股东海宁融朴、直接股东杭州金投承诺:

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

5、红杉智盛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红杉智盛承诺:

(1)就本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卫斌处受让发行人
8,700,000 股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20-1-28
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该部分 8,700,000 股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就本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自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卫斌之外的其他
股东处受让发行人 21,300,000 股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 21,300,000 股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前述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或未来发生变化的,
本企业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及信息披露亦应符合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6、杨根、陈莺、黄安奎承诺

公司间接持股股东、监事杨根、陈莺、黄安奎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

20-1-29
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
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发行前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黄卫斌、朱正耀、海宁大有、海宁大宏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黄卫斌、朱正耀、海宁大有、海宁大宏的持股及减持
意向: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
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予以公告。

2、海宁融朴、董其良、骆国青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海宁融朴、董其良(直接持股比例与间接持股比例合
计超过 5%)、骆国青(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在所持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数不超过
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
的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予以公告。
20-1-30
3、红杉智盛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红杉智盛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
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的 24 个月内,本企业每十二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数不超
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
式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如前述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或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实施减
持发行人股份及信息披露亦应符合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公司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
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三年
内,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在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
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稳定
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实施顺序:


20-1-31
1)公司回购股票

在上述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实施回购股
份的决议、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票仍旧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并启动相关增持程序。

3)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后,如公司股票仍旧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
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具体增持
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启动相关增持程序。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实施回购股份的
决议、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20-1-32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
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2%。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相关启动条件触发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
司股票书面通知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增持
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
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3)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其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
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取得薪酬的 30%,但不高于 100%;如上年度公司未向
其支付薪酬,则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低于人民币 20 万元。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20-1-33
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仅指在公
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预
案》相关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按照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在相关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
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发布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实施股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然后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按照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在相关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公司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份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应在其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
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0-1-34
(3)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股票

按照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在相关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就
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
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应在其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4、约束机制

(1)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如公司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提出回
购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
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2)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
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时,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限制其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直至其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为止;

(3)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拒不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均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
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主体关于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35
起三年内,当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在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履行回购公司股票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三年内,当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在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迫使发行人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预案,履行股票增持义务。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进行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事宜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起三年内,当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在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
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履行股票增持义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20-1-36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
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
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卫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卫斌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0-1-37
(2)德恒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
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短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经营业绩
的贡献程度较小,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及净
资产收益率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
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
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推动公司主业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加强集成灶、集成水槽、集成洗碗机及相关产品在设计、生产和
销售方面的竞争优势,不断丰富产品品类、完善渠道布局,扩大客户规模。同时
公司还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推进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持续提升产
品品质和生产效率,从而持续增强产品竞争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20-1-38
板上市后,公司还将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公司盈利能
力,巩固公司的市场优势地位,快速实现公司的跨越式发展。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了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
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权责
明确、运作规范、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
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经营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
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3)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
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内容进行明
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监管
银行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
项目,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4)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
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提升研发能力,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增
强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
确保资金能够按照既定用途投入,并全力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率。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分配条件及利
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将以《公司章程(草案)》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
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20-1-39
报,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
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卫斌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
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分红


20-1-40
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
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卫斌,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朱正耀,持股
5%以上股东海宁大宏、海宁大有、海宁融朴、董其良(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合
计超过 5%)、骆国青(间接持股超过 5%)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
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同业竞争情
况”之“(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二)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卫斌,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朱正耀,持股
5%以上股东海宁大宏、海宁大有、海宁融朴、董其良(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合
计超过 5%)、骆国青(间接持股超过 5%)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一、减
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三)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卫斌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五、发行人员
工及其社保情况”之“(六)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四)关于发行人承租物业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卫斌出具了关于发行人承租物业事项的承诺,
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的主要固
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三)发行人的房屋租赁情况”。

(五)关于整体变更过程中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卫斌出具了关于整体变更过程中不存在侵害债


20-1-41
权人合法权益、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的承诺,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
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情况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
情况”之“(二)股份公司设立”。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本次发行相关各方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情况
编号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1、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2、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2、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发行人 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承诺;
的权益;
4、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4、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1、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2、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
3、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减持意
投资者道歉。
向的承诺;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
4、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公开承诺。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2 6、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制人黄卫斌 的权益。
7、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4、因违反承诺而产生收益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
8、关于发行人承租物业事项的承诺;
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停发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
9、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贴)且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直至本
10、关于整体变更过程中不存在侵害债权
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给发行人为止。
人合法权益、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的承诺;
5、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
11、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 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回的承诺。

3 持股 5%以上股 1、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



20-1-42
东、董事朱正耀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2、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3、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减持意
向的承诺;

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5、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6、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
公司董事兼高级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管理人员黄金
4 2、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彪、胡明义、毛
3、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伟平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

公司高级管理人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5
员张安 2、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3、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6 公司董事王利锋
2、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3、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
公司监事杨根、
7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陈莺、黄安奎
2、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
公开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叶 1、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8 时金、姚志高、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的权益。
徐亚明 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4、因违反承诺而产生收益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
人有权停发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
足额交付给发行人为止。

5、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
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0-1-43
持股 5%以上股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东海宁大宏、海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
1、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宁大有、海宁融 投资者道歉。
2、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减持意
朴、董其良(直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
9 向的承诺;
接持股及间接持 公开承诺。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股合计超过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4、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5%)、骆国青(间 的权益。
接持股超过 5%)
4、因违反承诺而产生收益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
人有权暂扣本企业/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且本企业/本人不得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直至本企业/本人将违规
公司股东杭州金
10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收益足额交付给发行人为止。

5、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
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1、及时采取补救及规范措施。

2、向发行人和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
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方案时,本企业将
1、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回避表决。

持股 5%以上股 2、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减持意 3、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11
东红杉智盛 向的承诺; 失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3、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的要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本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采取变更
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保荐机构/本所/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中信建投证券、 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
德恒律师和银信 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保荐机构/本所/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
12
资产评估有限公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司 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本保荐机构/本所/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所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13 天健会计师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
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坤元资产评估有 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如因本机构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14
限公司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20-1-44
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
合理,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具备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此外,通过对公司即期回报
摊薄情况及填补措施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中
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资产评
估机构等就本次发行出具的承诺已经由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述承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前述相关责任主
体提出的承诺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相关约束措施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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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1-46
(本页无正文,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周 伟 赵小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1-47
(此页无正文,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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