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8-18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KBE Electrical Technology Co.,Ltd.
(住所: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
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3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存在 12 个月或以上的股份锁定期,网下限售股锁
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523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13,097,65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产品技术创新风险

未来随着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不断普及和发展,汽车线缆作为汽车零
部件重要组成部分,对汽车线缆的耐热、耐高压、耐油以及抗干扰等性能指标要
求不断提升,客户对产品工艺、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需不断进行技术创新、
改善生产工艺以满足不同客户提出各项需求。鉴于汽车线缆行业从供应商资质认
证到批量供货通常间隔周期较长,如果公司未来无法对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作出及
时反应,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变化,未进行相关性能线缆研发、认证,公司可能
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地位,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4
(二)经营风险

1、汽车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持续发展,中国汽车行业发展迅速,新车型不断推出、市
场消费环境持续改善、私人购车持续活跃、汽车产销量不断攀升。根据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统计,2011 年至 2018 年,我国汽车销量由 1,850.51 万辆上升至 2,808.06
万辆,复合增长率为 6.14%。但随着汽车市场高速增长时代结束进入调整期,从
2018 年开始出现首次负增长,在国内市场消费需求不足、国六标准带来的技术
升级压力、新能源补贴大幅下降等因素的影响下,汽车销量短期承压,市场总体
回升的幅度有限。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2019 年度汽车产销量
分别为 2,572.10 万辆、2,576.90 万辆,同比分别下降 7.50%和 8.20%,产销量降
幅较 1-6 月分别收窄 6.20%和 4.21%。其中,乘用车市场压力仍然较大,2019 年
度乘用车产销量分别为 2,129.54 万辆、2,148.92 万辆,同比分别下降 9.66%和
9.47%。

2019 年以来,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速放缓,进入低迷期。在 2019 年之前新能
源汽车一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但随着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缩紧、整车降本压力、
消费者对新能源车的里程及安全性能的担忧,新能源汽车销量面临较大压力。根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新能源汽车 2019 年度产销量分别为 124.20
万辆、120.60 万辆,同比下降 2.30%和 4.00%。

发行人作为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报告期内汽车线缆销售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
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与汽车行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密切相关。2019 年度发行人
汽车线缆销量同比下滑 18.25%。如果汽车市场消费持续低迷、新能源汽车增速
进一步放缓,将会对整车厂商经营业绩造成持续不利影响,并向上游汽车零部件
行业传导,使得公司经营业绩面临大幅下滑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比重较高,主要原材料铜材占主营业
务成本比重分别为 87.69%、87.75%及 86.23%。报告期内,铜材的市场价格波动
较大,以上海现货电解铜为例,2017-2019 年价格波动情况如下:


5
单位:元/吨




注:数据来源于上海金属网(https://www.shmet.com/)行情报价数据。
报告期各期,上海现货电解铜含税均价分别为 4.92 万元/吨、5.06 万元/吨和
4.77 万元/吨,2017 年度较 2016 年度同比上涨 28.74%,2018 年度较 2017 年度
同比上涨 2.75%,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同比下滑 5.73%。

公司产品销售价格采取“材料成本+加工费”的原则定价,并采取以销定产
为主的策略,根据客户订单情况按照点铜模式采购所需的铜材。但是铜材价格波
动仍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如下影响:一方面,铜材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
产品价格和产品成本,而加工费相对固定,从而影响公司的产品毛利率水平;另
一方面,如果价格上涨将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占用较多的流动资金,从而加大公
司的营运资金压力。

3、供应商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93.30%、92.42%和 79.28%,其中 2017-2018 年对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采购金
额占比超过 50%,采购内容为铜杆。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供应充足,
向比较固定的供应商进行规模采购有助于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稳定,但如果部分
主要供应商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给公司的原材料供应乃至生产经营带来一
定影响。




6
4、客户集中风险

发行人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占比较高,维持在 75%以上。公司的前五大客户多
为知名汽车线束企业。公司要进入汽车线束厂商供应链体系,首先要获得汽车整
车厂商对线缆产品的资质认证,这需要经过严格而长期的质量审核过程。汽车线
束企业采购汽车线缆时需在通过汽车整车厂商认证的线缆企业中选择供应商,因
此,汽车线束企业对线缆企业的选择具有稳定、长期的特点。矢崎、住电、安波
福占据国内主要线束市场份额,这三家企业报告期内也是公司的前五大客户。较
高的客户集中度导致公司对客户的议价能力较低;另一方面,若公司主要客户流
失,又没有足够的新增客户予以补充,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5、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线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先后通过了 IATF1694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产品质量
控制体系,对产品生产进行全面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曾因产
品质量缺陷导致大规模的召回或赔偿。但若未来因公司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给
客户带来重大损失,公司将可能面临赔偿及丧失客户订单的风险,对公司业务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6、新冠疫情导致业绩波动风险

2020 年春节以来,国内外接连爆发新冠疫情,各行各业停工停产以应对突
发疫情,受此影响国内一季度 GDP 同比下降 6.8%。汽车行业受新冠疫情影响,
一方面,市场需求大幅下滑;另一方面,疫情导致整车及零部件制造企业复产延
迟、产能受限,汽车生产供应受阻。发行人作为汽车线缆制造商,受新冠疫情影
响,2020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滑 20.72%。虽然自 2020 年 4 月以来国内新冠
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汽车行业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逐步恢复正常,但国际疫情形
势依然严峻,国内面临疫情输入风险,如国内疫情再次爆发则可能导致发行人业
绩下滑风险。




7
7、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和
“本溪卡倍亿汽车铝线缆建设项目”。虽然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
了审慎的可行性论证,认为项目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如果未来汽车行业出
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面临市场开拓的风险,从而导致
上述产品的销售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另外,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大幅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以
抵减因固定资产增加而新增折旧费用,公司将面临短期内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1、存货余额较大导致的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9,287.20 万元、8,405.40 万元和 7,933.03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15.88%、15.31%及 12.20%,虽然公司实行以销
定产为主的生产模式,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存货余额将相应增加。若产
品价格因市场竞争等原因降低,可能导致公司存货出现跌价损失风险。

2、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劳动力成本上升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
成本中直接人工金额分别为 1,371.25 万元、1,450.04 万元及 1,469.22 万元。随着
中国经济转型的进一步深化以及人口红利的消失,公司将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导
致的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3、应收账款比重较高导致的坏账损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4,595.58 万元、21,238.46 万
元和 25,165.33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56.86%、53.18%和 56.84%,占资
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2.06%、38.70%和 38.71%,应收账款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
高。今后,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仍可能继续保持较
高的水平。


8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中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占比
为 99.87%,且公司各期末对应收款项均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客户大多数为
信誉状况良好的知名厂商;同时公司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发生
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如果公司短期内应收账款大幅上升,客户出现财务
状况恶化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将会使公司面临坏账损失的风险,对资金周转
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4、短期偿债风险

汽车线缆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对资金需求普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
流动比率分别为 1.12、1.36 和 1.33,速动比率分别为 0.88、1.07 和 1.09,资产负
债率(母公司)分别为 62.41%、55.55%和 57.35%。虽然公司银行资信良好,但
如果公司的资产流动性下降,销售回款期限大幅延长或大量销售货款不能按期收
回,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短期偿债风险。

5、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 年 11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复审,有效期为 3 年。根据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关
于公布宁波市 2019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甬高企认领[2020]1 号),公
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编号为 GR201933100782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企业所得
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税率计缴。此外,公司还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
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额分别为 507.74 万元、533.14 万元
和 527.96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0.29%、8.58%和 8.75%。未来,若
公司不能继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或者未来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出现不
可预测的不利变化,公司将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将遭受
不利影响。

6、本次公开发行即期摊薄回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32.06%、27.72%和 21.46%。若公司股
票发行成功,发行后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
9
过科学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从建设到达产需要一
段时间,而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项目实施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
如本次公开发行后遇到不可预测的情形,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既定计划贡献利润,
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
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四)内控风险

1、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掌握行业核心技术与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稳定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通过多年的研发和实验,及时响应不同客户提出须符合抗震动、
耐摩擦、适应臭氧、油污、高热、寒冷和电磁辐射等各种环境下的汽车线缆需求。
产品的升级更新依赖公司自主培养的富有项目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技术团队。虽然
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均签订了《保密协议》,但若未来发生较大规模的核心技术
人员流失或核心技术外泄,将对公司产品的研发进程、技术领先地位及生产经营
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光耀先生、林光成先生和林强先生。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林光耀直接持有发行人 4.99%股份、林光成直接持有发行人 1.07%的股
份,林强直接持有发行人 0.92%的股份。前述三人通过新协投资持有发行人
69.76%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88.10%股份。林光耀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林光成现任公司董事,林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法人治理结构,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
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
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控制,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有可
能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1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87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卡倍亿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卡倍亿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73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5,523.00 万股(每股
面值 1.00 元),其中 1,309.7657 万股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
称为“卡倍亿”,证券代码为“300863”。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11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8 月 24 日

(三)股票简称:卡倍亿

(四)股票代码:30086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5,23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3,81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3,097,657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2,132,343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承诺”以及“二、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承诺”以及“二、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摇号抽
取网下配售对象中 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
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241 个,这部分
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712,343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4663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
可上市交易日
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

项目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
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本 持股数 (非交易日顺
股本比例
(万股) 比例(%) (万股) 延)
(%)
首次 新协投资 3,360.00 60.84 - - 2023年8月24日
公开 林光耀 206.80 3.74 - - 2023年8月24日
发行 时 间 102.00 1.85 - - 2021年8月24日
前已 林光成 44.20 0.80 - - 2023年8月24日
12
发行 林 强 38.00 0.69 - - 2023年8月24日
股份 徐晓巧 34.20 0.62 - - 2021年8月24日
安伟展 20.00 0.36 - - 2021年8月24日
殷春雨 16.50 0.30 - - 2021年8月24日
尤东海 15.00 0.27 - - 2021年8月24日
温 暐 13.50 0.24 - - 2021年8月24日
沈 丹 13.00 0.24 - - 2021年8月24日
王 鹏 12.00 0.22 - - 2021年8月24日
丁建军 11.00 0.20 - - 2021年8月24日
应卫东 11.00 0.20 - - 2021年8月24日
沈于卫 11.00 0.20 - - 2021年8月24日
胡永章 10.00 0.18 - - 2021年8月24日
陈雯雯 10.00 0.18 - - 2021年8月24日
童曙光 10.00 0.18 - - 2021年8月24日
朱 洪 10.00 0.18 - - 2021年8月24日
刘桂华 10.00 0.18 - - 2021年8月24日
张 迪 10.00 0.18 - - 2021年8月24日
万 欢 10.00 0.18 - - 2021年8月24日
蒋振华 8.50 0.15 - - 2021年8月24日
任伟达 8.50 0.15 - - 2021年8月24日
陆 吉 8.00 0.14 - - 2021年8月24日
赵 婧 7.00 0.13 - - 2021年8月24日
宋 平 7.00 0.13 - - 2021年8月24日
苏卧麟 6.50 0.12 - - 2021年8月24日
魏红淑 6.25 0.11 - - 2021年8月24日
朱作德 6.00 0.11 - - 2021年8月24日
胡密霜 6.00 0.11 - - 2021年8月24日
何晓琴 5.55 0.10 - - 2021年8月24日
陈海平 5.50 0.10 - - 2021年8月24日
王建帮 5.50 0.10 - - 2021年8月24日
葛 毅 5.50 0.10 - - 2021年8月24日
邬云菊 5.00 0.09 - - 2021年8月24日
葛越东 5.00 0.09 - - 2021年8月24日
陆 军 5.00 0.09 - - 2021年8月24日
钱 琳 5.00 0.09 - - 2021年8月24日
蒋肖君 4.50 0.08 - - 2021年8月24日
周春河 4.50 0.08 - - 2021年8月24日
吴乔波 4.50 0.08 - - 2021年8月24日
黄 振 4.50 0.08 - - 2021年8月24日
刘开迅 3.60 0.07 - - 2021年8月24日
薛 峰 3.00 0.05 - - 2021年8月24日
王万山 3.00 0.05 - - 2021年8月24日
王陆芽 3.00 0.05 - - 2021年8月24日
金林娣 3.00 0.05 - - 2021年8月24日
戴武生 3.00 0.05 - - 2021年8月24日
蔡悦畅 3.00 0.05 - - 2021年8月24日

13
赵 沛 3.00 0.05 - - 2021年8月24日
王 睿 3.00 0.05 - - 2021年8月24日
林春仙 2.00 0.04 - - 2023年8月24日
陆可良 2.00 0.04 - - 2021年8月24日
陆 怡 2.00 0.04 - - 2021年8月24日
励学磊 2.00 0.04 - - 2021年8月24日
薛幸春 1.90 0.03 - - 2021年8月24日
曹金鑫 1.00 0.02 - - 2021年8月24日
项 敏 1.00 0.02 - - 2021年8月24日
张 波 0.50 0.01 - - 2021年8月24日
小计 4,142.00 75.00% - -
网下无限
640.0657 11.59% - - 2020年8月24日
首 次 售股份
公 开 网下限售
71.2343 1.29% - - 2021年2月24日
发 行 股份
股份 网上发行
669.70 12.13% - - 2020年8月24日
股份
小计 1,381.00 25.00% - - -
合计 5,523.00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2.1.2 条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卡倍亿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6,213.58
万元和 6,034.9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009.57 万元和 5,439.10 万元。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 5,000 万
元。因此,公司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2.1.2
条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1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KBE Electrical Technolo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4,142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 5,523 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光耀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 年 6 月 20 日

住所: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

经营范围:汽车电气系统的研发;传感器、电子元器件、汽车部件、电线、电缆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的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线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属于“C36 汽车制造业”

邮政编码:315611

董事会秘书:蔡悦畅

电话:0574-65106655

传真:0574-65192666

互联网网址:http://www.nbkbe.com

电子信箱:stock@nbkbe.com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

情况
1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直接 合计持 占发行
间接持 持有
序 持股 股数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万 债券
号 (万 (万 本的比
股) 情况
股) 股) 例
2019 年 5 月 24
林光 董事长、总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06.80 2,049.60 2,256.40 54.48% 无
耀 经理
23 日
2019 年 5 月 24
林光
2 董事 日至 2022 年 5 月 44.20 504.00 548.20 13.24% 无

23 日
2019 年 5 月 24
徐晓 董事、副总
3 日至 2022 年 5 月 34.20 302.40 336.60 8.13% 无
巧 经理
23 日
2019 年 5 月 24
蒋振 董事、副总
4 日至 2022 年 5 月 8.50 - 8.50 0.21% 无
华 经理
23 日
2019 年 5 月 24
鲍益
5 独立董事 日至 2022 年 5 月 - - - - 无

23 日
2019 年 5 月 24 -
刘霞
6 独立董事 日至 2022 年 5 月 - - - 无

23 日
2019 年 5 月 24 -
7 赵平 独立董事 日至 2022 年 5 月 - - - 无
23 日
监 事 会 主 2019 年 5 月 24
安伟
8 席、职工代 日至 2022 年 5 月 20.00 - 20.00 0.48% 无

表监事 23 日
2019 年 5 月 24
戴武
9 监事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0 - 3.00 0.07% 无

23 日
2019 年 5 月 24
冯美
10 监事 日至 2022 年 5 月 - - - - 无

23 日
副总经理、 2019 年 5 月 24
蔡悦
11 董 事 会 秘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0 - 3.00 0.07% 无

书 23 日
2019 年 5 月 24
苏卧 财 务 负 责
12 日至 2022 年 5 月 6.50 - 6.50 0.16% 无
麟 人
23 日
2019 年 5 月 24
13 林强 副总经理 日至 2022 年 5 月 38.00 336.00 374.00 9.03% 无
23 日
注:林光耀、林光成、徐晓巧、林强分别通过新协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2,049.60 万股、504.00
万股、302.40 万股、336.00 万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6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新协投资,持有发行人 3,360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
本总额的 60.84%,为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新协投资
成立时间 2003 年 11 月 18 日 出资额 4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林光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267562571484
住所 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双林村
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
经营范围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与发行人业务的
控股发行人及投资管理
关系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林光耀 自然人股东 244.00 61.00
林光成 自然人股东 60.00 15.00
出资结构 林强 自然人股东 40.00 10.00
徐晓巧 自然人股东 36.00 9.00
林春仙 自然人股东 20.00 5.00
合计 400.00 100.00
项目 2019/12/31(2019 年度)
主要财务数据 总资产 6,616.74
(万元) 净资产 5,010.47
净利润 -83.99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光耀、林光成和林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后
3.74%、0.80%及 0.69%股份。前述三人通过新协投资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后 60.84%
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后 66.07%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
关系图




17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
本次发行前
股东名称/ 额配售选择权)
序号 限售期限 备注
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股)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宁波新协 自上市之
控股股
1 投资管理 33,600,000 81.12 33,600,000 60.84 日起锁定

有限公司 36 个月
自上市之
实际控
2 林光耀 2,068,000 4.99 2,068,000 3.74 日起锁定
制人
36 个月
自上市之
3 时 间 1,020,000 2.46 1,020,000 1.85 日起锁定 -
12 个月
自上市之
实际控
4 林光成 442,000 1.07 442,000 0.80 日起锁定
制人
36 个月
自上市之
实际控
5 林 强 380,000 0.92 380,000 0.69 日起锁定
制人
36 个月
6 徐晓巧 342,000 0.83 342,000 0.62 -
7 安伟展 200,000 0.48 200,000 0.36 -
8 殷春雨 165,000 0.40 165,000 0.30 -
9 尤东海 150,000 0.36 150,000 0.27 -
10 温 暐 135,000 0.33 135,000 0.24 自上市之 -
11 沈 丹 130,000 0.31 130,000 0.24 日起锁定 -
12 王 鹏 120,000 0.29 120,000 0.22 12 个月 -
13 丁建军 110,000 0.27 110,000 0.20 -
14 应卫东 110,000 0.27 110,000 0.20 -
15 沈于卫 110,000 0.27 110,000 0.20 -
16 胡永章 100,000 0.24 100,000 0.18 -

18
17 陈雯雯 100,000 0.24 100,000 0.18 -
18 童曙光 100,000 0.24 100,000 0.18 -
19 朱 洪 100,000 0.24 100,000 0.18 -
20 刘桂华 100,000 0.24 100,000 0.18 -
21 张 迪 100,000 0.24 100,000 0.18 -
22 万 欢 100,000 0.24 100,000 0.18 -
23 蒋振华 85,000 0.21 85,000 0.15 -
24 任伟达 85,000 0.21 85,000 0.15 -
25 陆 吉 80,000 0.19 80,000 0.14 -
26 赵 婧 70,000 0.17 70,000 0.13 -
27 宋 平 70,000 0.17 70,000 0.13 -
28 苏卧麟 65,000 0.16 65,000 0.12 -
29 魏红淑 62,500 0.15 62,500 0.11 -
30 朱作德 60,000 0.14 60,000 0.11 -
31 胡密霜 60,000 0.14 60,000 0.11 -
32 何晓琴 55,500 0.13 55,500 0.10 -
33 陈海平 55,000 0.13 55,000 0.10 -
34 王建帮 55,000 0.13 55,000 0.10 -
35 葛 毅 55,000 0.13 55,000 0.10 -
36 邬云菊 50,000 0.12 50,000 0.09 -
37 葛越东 50,000 0.12 50,000 0.09 -
38 陆 军 50,000 0.12 50,000 0.09 -
39 钱 琳 50,000 0.12 50,000 0.09 -
40 蒋肖君 45,000 0.11 45,000 0.08 -
41 周春河 45,000 0.11 45,000 0.08 -
42 吴乔波 45,000 0.11 45,000 0.08 -
43 黄 振 45,000 0.11 45,000 0.08 -
44 刘开迅 36,000 0.09 36,000 0.07 -
45 薛 峰 30,000 0.07 30,000 0.05 -
46 王万山 30,000 0.07 30,000 0.05 -
47 王陆芽 30,000 0.07 30,000 0.05 -
48 金林娣 30,000 0.07 30,000 0.05 -
49 戴武生 30,000 0.07 30,000 0.05 -
50 蔡悦畅 30,000 0.07 30,000 0.05 -
51 赵 沛 30,000 0.07 30,000 0.05 -
52 王 睿 30,000 0.07 30,000 0.05 -
自上市之 实际控
53 林春仙 20,000 0.05 20,000 0.04 日起锁定 制人亲
36 个月 属
54 陆可良 20,000 0.05 20,000 0.04 -
自上市之
55 陆 怡 20,000 0.05 20,000 0.04 -
日起锁定
56 励学磊 20,000 0.05 20,000 0.04 -
12 个月
57 薛幸春 19,000 0.05 19,000 0.03 -
19
58 曹金鑫 10,000 0.02 10,000 0.02 -
59 项 敏 10,000 0.02 10,000 0.02 -
60 张 波 5,000 0.01 5,000 0.01 -
自上市之
网下限售
61 - - 712,343 1.29 日起锁定 -
股份
6 个月
小计 41,420,000 100 42,132,343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13,097,657 23.71 - -
小计 - - 13,097,657 23.71 - -
合计 41,420,000 100 55,230,000 100 -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
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15,746 名,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宁波新协投资
1 33,600,000 60.84
管理有限公司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林光耀 2,068,000 3.74
3 时 间 1,020,000 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林光成 442,000 0.8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5 林 强 380,000 0.69
6 徐晓巧 342,000 0.62
7 安伟展 200,000 0.36
8 殷春雨 165,000 0.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尤东海 150,000 0.27
10 温 暐 135,000 0.24
合计 38,502,000 69.71 -


七、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2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381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8.79 元/股。

三、每股面直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2.90 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
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4.31 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
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7.20 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
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9.08 倍(每股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
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97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21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 1,381 万股,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
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987.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为 39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49%。根据《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
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585.53634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20%(276.2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
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711.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1%;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669.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49%。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
中签率为 0.0160776546%,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6,219.81268 倍。

根据《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6,688,843.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8,157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711.30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
为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8,157 股,包销金额为 153,270.03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59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5,948.99 万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对本次发行的
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697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止,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81 万股,每股发
行价格 18.7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59,489,900.00 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人
民币 20,000,000.00 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人民币
23,606,240.5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5,883,659.43 元,其中注册资本

22
人民币 13,810,000.00 元,资本溢价人民币 202,073,659.43 元。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为 4,360.62 万元,下述费用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
荐费为 2,000.00 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1,226.42 万元;律师费用 641.51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2.83 万元,发行手续费用 39.87 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为 3.16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
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1,588.37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55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09 元。(以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份计算)




23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011 号)。
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6 月的
财务数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662
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
告》全文。

公司 2020 年 1-6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
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六、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公司已对 2020 年 1-9 月业绩进行预计,相
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之“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
要财务信息”。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2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561006258013000020737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3105017854000930086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0年7月3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
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25
(十二)2020 年 8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除此之外,本
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公司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电话:0769-22119285

传真:0769-22119285

保荐代表人:邱添敏、潘云松

项目协办人:祁震

联系人:邱添敏、潘云松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
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东莞证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
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东莞证券同意担任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2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东莞证券作
为发行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邱添敏、
潘云松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邱添敏女士,东莞证券投资银行部保荐业务三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毕业
于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拥有法律职业资格。200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
工作。曾参与宁波华翔、深深宝 A 等非公开发行项目,沪电股份、美格智能、
春秋电子等 IPO 项目。

潘云松先生,东莞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先后就职于申
银万国证券投资银行部、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德邦证券投资银行部。曾参与承
德露露、恒立实业等 IPO 项目,承德露露、唐钢股份(现“河钢股份”)、江南
重工(现“中船科技”)等配股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参与人福科技(现“人福
医药”)、上柴股份等非公开发行项目,银禧科技、中富通、美格智能、春秋电子
等 IPO 项目。




28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承诺

(一)控股股东

新协投资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实际控制人

林光耀、林光成、林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
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 年 2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9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晓巧的限售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徐晓巧承诺:1、本人通过新协投资
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其限售按照新协投资的承诺执
行;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
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2021 年 2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承诺

除上述人员以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蒋振华、蔡悦畅、苏
卧麟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
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
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

30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已作出承诺的相关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的限售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安伟展、戴武生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监事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已作出承诺的相关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协投资、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林光成、林强就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2、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31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4、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
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上述已作出承诺的相关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晓巧的持股及减

持意向承诺
徐晓巧承诺如下: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2、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4、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
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上述已作出承诺的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

及减持意向承诺
除上述人员以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蒋振华、
安伟展、戴武生、蔡悦畅、苏卧麟承诺: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
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32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2、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4、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上述已作出承诺的相关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发行人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
的相关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每
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
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
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终止条件:触发启动条件后,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
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可不再实施该措施。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33
净资产,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将停止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顺序及措施

当启动条件触发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
按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 1,000 万元;

③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与指标 B 存在冲突,以不超过
2%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
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的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4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三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但
在上述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五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
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
人处领取的现金分红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
措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
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②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与指标 A 存在冲突,以不超过
2%为准。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①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
触发。但在上述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五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总
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继
35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
担连带责任。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若有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均应当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聘任
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
书。

(4)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
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
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召
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并在公告后 3 年内依法转让、注销或减持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

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6
(2)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
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发行人未来新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将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预
案的约束。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
(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
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
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
他措施稳定股价。

2、控股股东承诺

本企业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本企业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企业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
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7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
分红(如有),直至本企业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

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
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
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全部新股。



38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

和股份买回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
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
管机构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
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新协投资、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林光成、林强承诺

本公司/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
39
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5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以发行
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
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
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证券监
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
(如有),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
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二)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承诺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40
若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针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
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五)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

41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8 18




43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8 18




44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