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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7-09
股票简称:锦盛新材 股票代码:300849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Jinsheng New Materials Co., Ltd.

(注册地址: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二零二零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7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公司”、“本公
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和高丽君承诺:
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2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10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
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锦盛投资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和高丽君的近亲属阮荣根、阮
晋健、阮岑泓承诺:
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3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10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
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郭江桥、洪煜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10 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
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4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五)本公司股东上海立溢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六)本公司股东上海科丰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七)本公司其他 4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5
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
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
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
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
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
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第 1 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利润分配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第 1 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
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
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

6
合下列规定:
(1)回购的价格不得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0%,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当年
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
股份事宜。如果后续再次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则再重新启动实施稳定
股价的预案。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第 2 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
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第 2 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
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
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
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
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
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第 3 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第 3 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7
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
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
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
税后薪酬额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
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
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高丽君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
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
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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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
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
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
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监管
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阮荣涛持有公司股份20,324,644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7.10%,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10
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人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的 5%,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总计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10%。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

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

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

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11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③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处理。
④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
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
交给公司。
⑤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锦盛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锦盛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5,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7.00%,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

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

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12
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

③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处理。

13
④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企业在接
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
关收益交给公司。
⑤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海立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上海立溢持有公司股份 18,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5.00%,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
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
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
③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处理。
④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企业在接
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
关收益交给公司。
⑤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上海科丰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上海科丰持有公司股份 5,878,86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7.84%,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
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
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15
2、本企业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16
(5)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
③因本企业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处理。
④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企业在接
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
关收益交给公司。
⑤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洪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洪煜持有公司 6,220,90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29%,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人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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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
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
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
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③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处理。
④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
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
交给公司。
⑤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18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

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和高丽君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
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
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9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
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造成公司或者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向
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2018年11月10日,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
幅度增长。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
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因
此,发行人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
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
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
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专业从事化妆品包装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积累了丰富的产品设
计、研发及生产经验。为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深入
细分市场,使研发的技术和产品更快更好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完善公司现有
产品结构,持续提高公司的技术和产品竞争能力,同时维护好现有重点客户的
良好合作关系,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力提升细分行业的市场份额。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改进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
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库存周转率,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

20
产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
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提升经营效率
和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
配资源,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以自有资金开展前期建
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
早日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4、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
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
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适用的未来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
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就公司本
次发行涉及的每股收益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确
认及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者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日常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


21
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
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
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
整。
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本
次发行完成后,由本公司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的滚存利润。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
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22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①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包括: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
②现金分红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③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单一年度如实施现金分红,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
利。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23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2)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
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低于章程规定比例的,董事会应对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专项说明须在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
会编制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调整的原因。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加强股东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
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
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

24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单一年度如实施现金分红,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
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3)股东回报规划决策机制: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5)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生
产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扩大现有业务规模,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
利益最大化。具体内容请详细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之“十六、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高丽君夫
妇均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锦盛
新材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与锦盛新材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
权、出资份额等,或在任何锦盛新材的竞争企业中有任何权益。
(2)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锦盛
新材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
外投资、收购、兼并与锦盛新材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
(3)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锦盛新材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若
锦盛新材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
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锦盛新材新的业务领域

25
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锦盛新材今后从
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若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锦盛新材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
务情况时,锦盛新材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锦
盛新材经营。
(5)本人承诺不以锦盛新材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锦
盛新材其他股东的权益。
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
因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
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高丽君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海立溢、
洪煜、上海科丰和锦盛投资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阮荣涛、高丽君承诺:“本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股份公
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
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
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
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
对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
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海立溢、上海科丰和锦盛投资承诺:“本公司承诺减
少和规范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
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
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公司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6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洪煜承诺:“本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
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
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
联交易,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在股份公司
中的股东地位,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
正当利益。”


十一、有关社会保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阮荣涛、高丽君已作出如下承诺:“若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
所属的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子公司需为
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后续受到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部门的任何罚款或因此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进行无条件全额连带补
偿。”




2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97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
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
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
行的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其中,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250万股,为本次发行
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
13.99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61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锦盛新材”,股票代码为
“300849”,本次公开发行的2,50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7月10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
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7月10日
(三)股票简称:锦盛新材
(四)股票代码:300849


28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
全部为发行新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20年7月10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量 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 (%)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阮荣涛 20,324,644 20.32 2023 年 7 月 10 日
2 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8,750,000 18.75 2021 年 7 月 10 日
3 洪煜 6,220,902 6.22 2021 年 7 月 10 日
4 上海科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878,860 5.88 2021 年 7 月 10 日
5 绍兴锦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250,000 5.25 2023 年 7 月 10 日
6 高丽君 2,787,114 2.79 2023 年 7 月 10 日
7 郭江桥 2,764,846 2.76 2021 年 7 月 10 日
8 阮荣根 2,250,000 2.25 2023 年 7 月 10 日
9 阮岑泓 2,250,000 2.25 2023 年 7 月 10 日
10 阮晋健 2,250,000 2.25 2023 年 7 月 10 日
11 何文铨 2,073,634 2.07 2021 年 7 月 10 日
12 王建潮 1,500,000 1.50 2021 年 7 月 10 日
13 王秋良 1,350,000 1.35 2021 年 7 月 10 日
14 叶立方 1,350,000 1.35 2021 年 7 月 10 日
小计 75,00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500,000 2.50 2020 年 7 月 10 日
网上发行股份 22,500,000 22.50 2020 年 7 月 10 日
小计 25,000,000 25.00
合计 100,00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Jinsheng New Materials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7,500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阮荣涛
成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1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1 日
公司住所: 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9号
电话: 0575-81275923
传真: 0575-8277099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zj-jinsheng.com
电子邮箱: dlb@zj-jinsheng.com
董事会秘书: 段刘滨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范围:塑料包装制品、五金塑料制品、电子
电器制造、加工;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金属模
具制造;铝制品容器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法
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取得许可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 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
业(C2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



30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1 阮荣涛 董事长 20,324,644 1,256,250 21,580,894
2022 年 11 月 11 日
董事、副总经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2 朱卫君 - 225,000 225,000
理 2022 年 11 月 11 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3 高丽君 董事 2,787,114 750,000 3,537,114
2022 年 11 月 11 日
2014 年 8 月 26 日至
4 洪煜 董事 6,220,902 - 6,220,902
2017 年 8 月 25 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5 郭江桥 董事 2,764,846 - 2,764,846
2022 年 11 月 11 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6 昌海峰 董事 - 4,938,242 4,938,242
2022 年 11 月 11 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7 曹新文 独立董事 - - -
2022 年 11 月 11 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8 倪静 独立董事 - - -
2022 年 11 月 11 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9 王琴 独立董事 - - -
2022 年 11 月 11 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10 夏书良 监事会主席 - 75,000 75,000
2022 年 11 月 11 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11 顾雅君 监事 - 75,000 75,000
2022 年 11 月 11 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12 朱雅娣 职工监事 - 37,500 37,500
2022 年 11 月 11 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13 阮棋江 总经理 - 375,000 375,000
2022 年 11 月 11 日
2014 年 8 月 26 日至
14 阮棋达 副总经理 - 225,000 225,000
2017 年 8 月 25 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15 高文标 副总经理 - 187,500 187,500
2022 年 11 月 11 日
副总经理、财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16 段刘滨 务总监、董事 2022 年 11 月 11 日 - 75,000 75,000
会秘书
注:阮荣涛、高丽君、阮棋江、阮棋达、朱卫君、高文标、段刘滨、夏书良、顾雅君、

朱雅娣通过绍兴锦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昌海峰通过上海科丰科

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31
报告期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阮荣涛先生及其配偶高丽君女
士,二人合计控制公司 46.82%的股份。
阮荣涛先生,1963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绍兴市上虞区人大代表。1984 年 10 月至 1988 年 9 月,任上虞县电子电器厂供
销科长;1988 年 10 月至 1990 年 1 月,任上虞县宁虹电子元件厂副厂长;1990
年 1 月至 1998 年 6 月,任上虞县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厂长;1998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7 年 7 月
至 2012 年 2 月,任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1 月,
任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目前还担
任锦盛控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锦舜投资董事长、联谊置业董事、锦盛投资执行
事务合伙人、金汇小贷监事、绍兴市上虞区化妆品包装行业协会会长。
高丽君女士,1965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
1983 年 10 月至 1998 年 5 月,任上虞沥海针织厂职工;1998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注塑车间主管;2007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监事、注塑车间主管、计划科经理;2016 年 11 月
至今,任公司董事。目前还担任锦盛控股监事、中金黄金监事。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锦盛新材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1)绍兴锦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锦盛投资系以持有锦盛新材股份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直接持有本公司
5,25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00%。锦盛投资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绍兴锦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0MA288DJU3E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
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工业区

成立时间 2016 年 05 月 27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阮荣涛
认缴出资额 1,768.20 万元人民币
实缴出资额 1,768.20 万元人民币



32
阮荣涛出资比例 23.93%、高丽君出资比例 14.29%、其他 46 名出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资人合计持有出资比例 61.78%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从事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直
主营业务的关系 接关系

(2)浙江锦盛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锦盛控股有限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锦盛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0MA288B204C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
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工业区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20 日
法定代表人 阮荣涛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 阮荣涛持股 60.00%、高丽君持股 4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从事股权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直
主营业务的关系 接关系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其他企业
(1)绍兴市上虞中金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中金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绍兴市上虞中金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6878541249
成立时间 2009 年 04 月 09 日
注册资本 480 万元人民币
公司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吉祥路 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尧
王建潮持股 35%、高丽君持股 25%、章文松持股 15%、王建尧持
公司股东
股 15%、李小锋持股 10%
金银制品、珠宝、玉器、工艺美术品、钟表的销售;黄金饰品、
经营范围
玉制品的设计及技术开发服务。

(2)绍兴市锦舜投资有限公司
绍兴市锦舜投资有限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绍兴市锦舜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0668349085L
成立时间 2007 年 11 月 09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33
公司住所 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阮荣涛
阮荣涛持股 30.00%、王建潮持股 25.00%、章文松持股 15.00%、
公司股东
徐卫江持股 10.00%、章永泉持股 10.00%、朱文良持股 10.00%
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及经营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凡涉及许
经营范围
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

(3)绍兴上虞联谊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联谊置业有限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绍兴上虞联谊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05959734X3
成立时间 2012 年 12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五星中路 148-150 号
法定代表人 章文松
公司股东 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5%、锦盛控股持股 25%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四、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2,939人,其中,公司前十名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阮荣涛 20,324,644 20.32
2 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8,750,000 18.75
3 洪煜 6,220,902 6.22
4 上海科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878,860 5.88
5 绍兴锦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250,000 5.25
6 高丽君 2,787,114 2.79
7 郭江桥 2,764,846 2.76
8 阮晋健 2,250,000 2.25
9 阮岑泓 2,250,000 2.25
10 阮荣根 2,250,000 2.25
合计 68,726,366 68.73




3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5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13.99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4,019,580 万 股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93,220,726,500股,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322.07265倍,高于150倍。回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41362633%,
认购倍数为4,143.1434倍。本次发行余股68,491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
比例为0.27%,包销金额95.82万元。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4,975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20年7月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中汇会验[2020]5007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5,690.00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2,868.00万元,审计
及验资费用1,373.55万元,律师费用738.68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603.11万元,发行手续费106.66万元。


35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28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
股数量)。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9,285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63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1元(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6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
了中汇会审[2020]0035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
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
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2020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本公司 2020 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20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利润表、2020
年1-3月现金流量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阅,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
资者注意。
2020年1-3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2020 年 3 月 31 2019 年 12 月 31 增减幅度
项目
日 日 (%)
流动资产(元) 240,075,678.39 232,615,614.79 3.21
流动负债(元) 36,305,379.33 45,334,690.85 -19.92
资产总额(元) 421,607,502.60 417,625,287.30 0.9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382,959,728.27 369,859,766.45 3.5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5.11 4.93 3.65

增减幅度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1-3 月
(%)
营业收入(元) 63,975,960.19 88,390,353.08 -27.62
营业利润(元) 15,055,038.37 18,234,756.46 -17.44
利润总额(元) 15,081,621.28 18,267,771.05 -17.44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3,099,961.82 15,842,828.58 -17.31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12,475,087.59 15,396,047.41 -18.9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4,659,593.60 19,152,532.16 -75.6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06 0.26 -76.9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48 5.08 -31.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31 4.93 -32.86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股) 0.17 0.21 -19.05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股) 0.17 0.21 -19.05

2020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37
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75.67%、76.92%,主要是由于:受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小幅下滑的同时,下游客户的回款速度也略有放缓,导致
应收账款余额较上年末增加951.42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31.50%、32.86%,主要是由
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小幅下降。


二、2020 年一季度业绩情况及半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2020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397.6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7.62%;实
现净利润1,31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7.31%;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1,247.5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8.97%;扣非后净利润下降幅度小于营业收
入下降幅度,主要系本期PMMA等主要塑料原料采购价格呈下降趋势,公司毛利
率有所上升。
公司2020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小幅下滑,主要是因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
司延期复工约两周时间,产销量有所下降。公司已于2020年2月12日复工,目前
经营正常,因延期复工造成的产能损失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能够通过加班、增加人
员等方式进行弥补。预计本次疫情对公司未来业务和财务数据影响较为有限,公
司不存在持续经营风险。
公司预计2020年1-6月营业收入约为14,000万元至15,800万元,较2019年同期
下降7.85%至18.35%;预计2020年1-6月的净利润约为2,900万元至3,250万元,较
2019年同期变动幅度为-9.55%至1.36%;预计2020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约为2,650万元至3,000万元,较2019年同期变动幅度为-9.07%至2.94%。以
上仅为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在手订单情况做出的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若
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0年6月2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
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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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5楼
保荐代表人:翟平平、孙文乐
电话:021-35082763
传真:021-3508296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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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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