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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固集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8-09-21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Topstrong Living Innovation & Integration Co., Ltd.

(中山市东凤镇和穗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二〇一八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固集创”、“公司”、“本
公司”或“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
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
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网址 www.secutimes.com;证券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及其亲属林根法均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中山凯悦、中山建达、中山顶盛、中山顶辉、曹岩承诺,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新达、曹岩、张燕、徐冬梅、李琦、刘军
强、黄耿强、赵衡承诺:

1、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
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因公司进行分红送股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林新达的亲属林彩菊、林根法承诺:

1、在林新达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若林新达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
林新达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林新达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
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
作相应调整;

4、因公司进行分红送股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不会因林新达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曹岩、张燕、徐冬梅、赵衡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9 年 3 月 25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遵守减持规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和林彩菊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中山凯悦、中山建达、中山顶盛、中山顶辉、曹
岩,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新达、曹岩、张燕、徐冬梅、李琦、
刘军强、黄耿强、赵衡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承诺:“发行人招股意
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与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三、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以及自然人股东曹岩承
诺:

“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
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一)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
顺延;
(二)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
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
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
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对于本人持有的本
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
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以出售;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三)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股东中山凯悦承诺:

“本合伙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一)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
顺延;

(二)如发生本合伙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已经承担
赔偿责任;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
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以出售;如
本合伙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
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且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
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
整;

(三)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
妻两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价(指收盘价)出现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
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情况说明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
方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
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
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时,公
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②1个月内公司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
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本
次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完成后,如仍未达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获得的公
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

(3)12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获得
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完成后,如仍未
达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
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
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
12个月内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100%,并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6个
月内将不出售所持有股份;

(3)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做
出是否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
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五、公司各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前述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
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回购与赔偿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
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
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两人违反前述承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赔偿损失承诺
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其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
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以及上一年度自公
司领取薪酬总和的100%作为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
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
违反前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
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
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其在违反上
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以及
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100%或津贴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其所持
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关于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则公
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50%
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
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
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关于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林新达及林彩菊夫妻两人、自然人股东曹岩、
中山凯悦已就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减持意向出具承诺,并承诺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本人/本合伙企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如本人/本合伙企业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本人/本合伙企业当年薪酬及以后年度现金分红直至履行
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审计及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根据本所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承诺

“如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律
师(深圳)事务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律师(深圳)
事务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
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
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
偿。”

(四)发行人评估机构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经对作为申请文件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
了审阅,承诺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决策程序

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
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
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
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
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1)利润分配条件及比例

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的规定依法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有可分配利润的,
且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每年现金分红所占比例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利润分配中的差异化分配政策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
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
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1/2 以上独立董事、1/2
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
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应
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 以上
同意。

6、如公司未来发生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情形,公司将促成控股子
公司参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其利润分配政策,并在其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以保证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确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实际执行。

7、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三)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留足法定公积金后,每年按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向股东分配股利,且现金分红所占比例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为保持股本扩张和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但应综合考虑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并符合以下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财务部门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的经营情况制定各年的利润分
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的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上述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建
议和监督。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顶固集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78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85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
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或非限售存托凭
证市值的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85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2,56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85 万股,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 10%。

发行价格为 12.22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45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顶固集创”,股票代码“300749”;
本次公开发行的 2,850 万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
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 年 9 月 25 日

(三)股票简称:顶固集创

(四)股票代码:300749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398.3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85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
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
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司
发行的新股 2,850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林新达 35,388,000 31.05% 2021 年 9 月 25 日
2 曹岩 7,600,000 6.67% 2021 年 9 月 25 日
3 林彩菊 6,972,000 6.12% 2021 年 9 月 25 日
4 中山凯悦 4,914,000 4.31% 2021 年 9 月 25 日
5 中山建达 2,730,000 2.40% 2021 年 9 月 25 日
6 林根法 2,600,000 2.28% 2021 年 9 月 25 日
7 任丽锋 2,500,000 2.19% 2019 年 9 月 25 日
8 张燕 2,250,000 1.97% 2019 年 9 月 25 日
9 中山顶盛 1,844,500 1.62% 2021 年 9 月 25 日
10 孟福卿 1,650,000 1.45% 2019 年 9 月 25 日
11 罗振华 1,500,000 1.32% 2019 年 9 月 25 日
12 中山顶辉 1,375,500 1.21% 2021 年 9 月 25 日
13 徐冬梅 1,260,000 1.11% 2019 年 9 月 25 日
14 胡萍 1,260,000 1.11% 2019 年 9 月 25 日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15 黄玮 1,160,000 1.02% 2019 年 9 月 25 日
16 郑国兵 1,050,000 0.92% 2019 年 9 月 25 日
17 杨利慧 1,000,000 0.88% 2019 年 9 月 25 日
18 尹方梅 895,000 0.79% 2019 年 9 月 25 日
19 陈萱 668,000 0.59% 2019 年 9 月 25 日
20 林跃龙 630,000 0.55% 2019 年 9 月 25 日
21 张谷泉 500,000 0.44% 2019 年 9 月 25 日
22 刘清培 500,000 0.44% 2019 年 9 月 25 日
23 于水 500,000 0.44% 2019 年 9 月 25 日
深圳市前海睿泽壹号投资
24 500,000 0.44% 2019 年 12 月 6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 林青松 456,000 0.40% 2019 年 9 月 25 日
26 徐海清 430,000 0.38% 2019 年 9 月 25 日
27 陈巧红 400,000 0.35% 2019 年 9 月 25 日
28 林祥于 337,000 0.30% 2019 年 9 月 25 日
29 肖志明 300,000 0.26% 2019 年 11 月 23 日
30 邓益民 300,000 0.26% 2019 年 9 月 25 日
31 谢玲英 300,000 0.26% 2019 年 9 月 25 日
32 米志霞 300,000 0.26% 2019 年 9 月 25 日
33 罗海玲 260,000 0.23% 2019 年 9 月 25 日
34 梁金斌 220,000 0.19% 2019 年 11 月 25 日
35 罗声闻 200,000 0.18% 2019 年 9 月 25 日
36 程荣新 200,000 0.18% 2019 年 9 月 25 日
37 吴再炎 150,000 0.13% 2019 年 12 月 9 日
38 许班 110,000 0.10% 2019 年 9 月 25 日
39 陈朱恩 100,000 0.09% 2019 年 9 月 25 日
40 张小玲 100,000 0.09% 2019 年 9 月 25 日
广州四海一家建材有限公
41 73,000 0.06% 2019 年 9 月 25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1 网上发行股份 25,650,000 22.50% 2018 年 9 月 25 日

2 网下发行股份 2,850,000 2.50% 2018 年 9 月 25 日

合计 113,983,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Topstrong Living Innovation & Integration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8,548.30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 11,398.3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新达
董事会秘书:徐冬梅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5 月 25 日
公司住所:中山市东凤镇和穗工业园
电话:0760-22630858
传真:0760-22620126
互联网网址:http://www.dinggu.net
电子信箱:TR@china-tg.com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家具、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
防火五金及配件、防火门窗、防火设备、防火机械、晾衣架、智能家居、电
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软件、精密模具、传感器、金属制品、五
金制品、装饰材料(含实木地板、复合地板、地垫、墙纸)、饰品、布艺制
品、灯饰、电子产品、钢木门窗等金属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铝制品及型材;
承接室内装修设计、家居安装工程、机械工程设计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
务;数据处理及存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
询、品牌运营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
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公司专业从事定制衣柜及配套家具、精品五金、智能五金、定制生
态门和其他智能家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定制衣柜及精品五金领
域知名品牌之一。
所属行业:公司拥有定制衣柜及配套家具、精品五金、定制生态门三大主要
产品系列。定制衣柜及配套家具包括普通衣柜、智能衣柜、步入式衣帽间、
书柜、电视柜等;精品五金包括智能五金产品(含智能锁、智能晾衣机)和
传统功能五金件(含锁类、滑动五金、家具五金、门控五金、卫浴五金等);
定制生态门系节能环保金属复合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
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C21 家具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
在公司任职情 数 数 股数 合计持股
姓名 任职期限
况 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2017 年 7 月
林新达 董事、总经理 3,538.80 588.47 4,127.27 48.28%
-2020 年 7 月
2017 年 7 月
曹岩 董事 760.00 - 760.00 8.89%
-2020 年 7 月
2017 年 7 月
张燕 董事 225.00 - 225.00 2.63%
-2020 年 7 月
2017 年 7 月 董事、董事会秘
徐冬梅 126.00 - 126.00 1.47%
-2020 年 7 月 书
2017 年 7 月
陈建华 独立董事 - - - -
-2020 年 7 月
2017 年 7 月
庄学敏 独立董事 - - - -
-2020 年 7 月
2017 年 7 月
石水平 独立董事 - - - -
-2020 年 7 月
2017 年 7 月
李琦 监事会主席 - 33.62 33.62 0.39%
-2020 年 7 月
2017 年 7 月
刘军强 监事 - 2.00 2.00 0.02%
-2020 年 7 月
2017 年 7 月
黄耿强 监事 - 21.84 21.84 0.26%
-2020 年 7 月
2017 年 7 月
赵衡 财务总监 5.00 5.00 0.06%
-2020 年 7 月

上表中的间接持股数量均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

员在中山建达、中山顶辉、中山顶盛、中山凯悦四家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乘以这

四家企业的直接持股数量计算得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新达、林彩菊夫妻二人,两人直接及间接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824.47 万股,持股比例合计为 56.44%。其中林新达直接持
有公司 3,538.80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41.40%,通过中山建达、中山凯
悦、中山顶盛、中山顶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588.47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
6.88%。林彩菊直接持有公司 697.20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8.16%。

林新达的间接持股数量系按其在中山建达、中山凯悦、中山顶盛、中山顶辉
的权益比例乘以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总持股数量计算得出,同时,林新达担任中
山建达、中山顶盛、中山顶辉法定代表人及中山凯悦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亦能实
际控制这四家公司或合伙企业,若按中山建达、中山凯悦、中山顶盛、中山顶辉
的持股数量全额计算,林新达、林彩菊夫妻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5,322.40
万股,持股比例为 62.27%。

林新达,男,1967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山大学
总裁高级 MBA。林新达拥有 30 多年装饰家居行业经验,1986 年-1990 年,创办
太原市新颖家具厂、任厂长,主要从事手工家具的生产和销售;1990 年-1996 年,
创办太原华达装饰品商行、任总经理,开始进入装饰五金领域;1996 年-2002 年
任北京华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 年创立顶固有限,担任总经理。林
新达曾获 2005 年中国诚信经营企业家,2007 年、2010 年、2013 年中山市百佳
雇主,2008 年至 2010 年中国五金风云人物奖,并于 2007 年及 2010 年获中山市
科技进步奖;连续担任中山市第十届、第十一届政协委员,第十二届政协常委;
连续担任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常委,第十五届副会长,
现任中山市门业协会会长,中山市东凤镇商会常务副主席,中山市个体劳动者协
会东凤分会副会长、中山市私营企业协会东凤分会副会长;被聘为江西财经大学
客座教授,广西大学林学院、井冈山大学和三峡大学机械与材料学院兼职教授。

林彩菊,女,1969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林彩菊拥
有逾 20 年装饰家居行业经验,1986 年-1990 年,任职太原市新颖家具厂;1990
年-1996 年,任职太原华达装饰品商行;1996 年-2001 年,任职北京华达装饰材
料有限公司;2001 年至 2010 年任北京泰朗伟业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05 年至 2010 年任北京顶固博雅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 年至 2011 年任北
京美迪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监事;2009 年 12 月起任顶固有限董事,2011 年 5 月
至 2014 年 7 月 14 日任公司董事。现中山市三分地生态农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在公司没有任职。

除了发行人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持股情况 备注
1 中山凯悦 林新达持有权益 53.52%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2 中山建达 林新达持股 60.58%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3 中山顶盛 林新达持股 38.05%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4 中山顶辉 林新达持股 65.34%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中山市三分地生态农业文
5 林彩菊持股 98% 有机农作物种植
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晏子园艺术培训有限 中山市三分地生态农业文
6 已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注销
公司 化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98%
7 北京泰朗伟业装饰有限公司 林彩菊持股 60% 已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注销
8 北京顶固博雅商贸有限公司 林彩菊持股 70% 已于 2011 年 2 月 16 日注销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56,044 名。公司发行后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林新达 35,388,000 31.05%
2 曹岩 7,600,000 6.67%
3 林彩菊 6,972,000 6.12%
4 中山凯悦 4,914,000 4.31%
5 中山建达 2,730,000 2.40%
6 林根法 2,600,000 2.28%
7 任丽锋 2,500,000 2.19%
8 张燕 2,250,000 1.97%
9 中山顶盛 1,844,500 1.62%
10 孟福卿 1,650,000 1.45%
小计 68,448,500 60.0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85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
数量为 2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565 万股,占
本次发行总量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22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7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7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77,445,498,000 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
3,019.31766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565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33120065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5,575,683 股,放弃认购数量 74,317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85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2,846,458 股,放
弃认购数量 3,542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77,859 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4,827.00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8]00053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419.33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 费用金额(万元)

承销费用 1,850.49

保荐费用 100.00

审计验资费用 655.66

律师费用 344.76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用 50.5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7.92

合计(以上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3,419.33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2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1,407.67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8]000531 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03 元/股(按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53 元/股(按照 2017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以及 2018 年 1-6 月的的财务数据已经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审字
[2018]009698 号《审计报告》。2015 年、2016 年、2017 年以及 2018 年 1-6 月的
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内容。

公司预计 2018 年 1-9 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4,700~5,550 万元,

同比增长 11.02%~31.09%。上述业务预测只是公司初步预测。若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与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

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8 年 9 月 1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电话:(0755) 83515551

传真:(0755) 83516266

保荐代表人:何东、张国连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长城证券
认为顶固集创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长城证券同意推荐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1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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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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