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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1-03
股票简称:长盛轴承 股票代码:300718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CHANGSHENG SLIDING BEARINGS CO., LTD.
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轴承”、“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
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
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
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
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孙志华、总经理陆晓林及孙薇卿承

(1)孙志华、陆晓林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6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
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孙薇卿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6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
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在孙志华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孙志华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孙志华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孙志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
不因孙志华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曹寅超、周锦祥、监事王伟杰、高级管理人员陆忠泉、储志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6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
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3、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合盛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发行
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股东百盛投资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参照孙志华签署的
承诺执行。
(3)公司股东朱三有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关于发行人各主体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涉及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
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
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
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
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
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
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4、约束措施
为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
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
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
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
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其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
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以及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
薪酬总和的 30%作为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
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
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
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其在违
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
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 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其所持
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
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公司控股
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1、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若发生需回购事项,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
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实施方案本公司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依法召开董事会、股
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
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应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
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
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
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
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
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
的 3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20%之中的高者;
(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
总和(税后)的 6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40%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
股价稳定措施: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
发行人股价。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
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
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30%;
(2)同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
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
承诺。
4、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股票,本次
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 7,500 万股增至 10,000 万股,股本规模将有所增加。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陆续投入到“自润滑轴承技改项目”、
“非金属自润滑轴承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以推
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运营周期,且产生效益
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预期效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预
计发行完成后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
被摊薄。
公司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
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风险、下游行业遭遇
产业滑坡风险、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产品价格下调的风险、主要原材料价格波
动的风险等。面对以上风险,公司主要改进措施如下:
①加强市场开发,积极开发对传统轴承的替代性需求;
②加强专利保护,在公司主要市场区域对所涉及的主要技术申请专利保护;
③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客户评级,对等级较低的客户加强销售回款管理;
④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发自润滑新材料,应对传统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募
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
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
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由于自润滑轴承在某些特殊工况条件下具有极强的优势,应用领域和发展空
间巨大。目前部分国外同行已开始深入研究在部分应用领域用自润滑轴承替代其
他轴承,并取得了实质性成果。而我国自润滑轴承目前主要集中在汽车及工程机
械领域,适用范围较小。公司将着力开发自润滑轴承对传统轴承的替代性需求,
扩展市场容量,提升盈利水平。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
未来回报能力。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发行人慎重提示投资者,发行人制定上述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
来利润做出保证。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就公司本次发
行涉及的每股收益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确认及
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
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
定,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定及/或修订薪酬
制度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
(5)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
(6)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
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
整。
(7)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①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②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
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③本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停止
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④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
者股东的相关损失。
(五)发行人相关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各相关主体签署,
并已明确约定该等承诺未能履行时的相关约束措施,该等承诺的内容及约束措施
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发行人律师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各相关主体
签署,并已明确约定该等承诺未能履行时的相关约束措施,该等承诺的内容及约
束措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在为长盛轴承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在为长盛轴承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三、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由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并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即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正,且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总额的 2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差异化分红政策
公司按照以下不同的情况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采取股票股利与现金
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前款所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
资(含收购兼并)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
有必要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将调整或变更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议
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议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门的投资
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的见面活
动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综合分析公司
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
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
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拟定股东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需分别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
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
投资者的见面活动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满足分红条件
而不进行分红的,董事会将就无法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原因、不进行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三、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为避免与发行人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
竞争,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
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它业务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
于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
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
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
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
且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年后为止;
5、本人和/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
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若因违反上述任何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本人将督促并确保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遵守本承诺函之承诺。
以上承诺适用于中国境内,及境外所有其他国家及地区。”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向发行人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以及下属除发行人之外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
(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金及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本人及附属企业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本人及本人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发生无法避免
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按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5、本人及本人附属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保证发行人资
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23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上发行数量为 2,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网下发行数量 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发行价格为 18.5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699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长盛轴承”,股票代码“300718”;
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
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 2017 年 11 月 6 日
(三) 股票简称: 长盛轴承
(四) 股票代码: 300718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
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00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孙志华 4,050.00 40.50% 2020 年 11 月 6 日
孙薇卿 1,500.00 15.00% 2020 年 11 月 6 日
陆晓林 450.00 4.50% 2020 年 11 月 6 日
曹寅超 300.00 3.00% 2020 年 11 月 6 日
周锦祥 225.00 2.25% 2020 年 11 月 6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王伟杰 225.00 2.25% 2020 年 11 月 6 日
已发行的股份
陆忠泉 225.00 2.25% 2020 年 11 月 6 日
朱三有 75.00 0.75% 2020 年 11 月 6 日
合盛投资 247.50 2.48% 2020 年 11 月 6 日
百盛投资 202.50 2.03% 2020 年 11 月 6 日
小计 7,5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的 网下配售的股份 250.00 2.50% 2017 年 11 月 6 日
股份 网上发行的股份 2,250.00 22.50% 2017 年 11 月 6 日
小计 2,500.00 25.00%
合计 10,0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Changsheng Sliding Bearings Co., Ltd.
注册资本:7,50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10,00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孙志华
住所: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 6 号
经营范围:成品、结构零部件和与产品相配套的专用设备;从事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制、禁止的除外);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及房产出租业务。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自润滑轴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各工业领域提供自润滑轴承解决方案,并致力于自润滑材料的研发及其在新领
域的推广与应用。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工程机械、港口机械、塑料机械、农业
机械等行业。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归属
于“通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4”。
电话:0573-84182788
传真:0573-84183450
电子信箱:daihl@csb.com.cn
董事会秘书:周锦祥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单位:万股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日期 情况 情况 情况
2017.9.9-
孙志华 董事长 4,050.00 211.22 4,261.22
2020.9.8
单位:万股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日期 情况 情况 情况
2017.9.9-
陆晓林 董事、总经理 450.00 - 450.00
2020.9.8
董事、副总经 2017.9.9-
曹寅超 300.00 - 300.00
理 2020.9.8
董事、副总经
2017.9.9-
周锦祥 理、董事会秘 225.00 - 225.00
2020.9.8

2017.9.9-
张 朝 独立董事 - - -
2020.9.8
2017.9.9-
刘翰林 独立董事 - - -
2020.9.8
2017.9.9-
郭 建 独立董事 - - -
2020.9.8
2017.9.9-
王伟杰 监事会主席 225.00 - 225.00
2020.9.8
2017.9.9-
朱耀光 监事 - - -
2020.9.8
2017.9.9-
许忠明 监事 - - -
2020.9.8
2017.9.9-
陆忠泉 总工程师 225.00 - 225.00
2020.9.8
2017.9.9-
储志红 财务总监 - 13.46 13.46
2020.9.8
合计 5,475.00 224.68 5,699.68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孙志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54.00%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
孙志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42119561009****,
MBA 结业,高级工程师。1989 年 9 月至 1995 年 5 月任嘉善无油轴承厂长、1995
年 5 月至 2000 年 8 月任嘉善无油轴承董事长、2000 年 8 月至 2003 年 10 月任双
飞轴承董事长,2001 年 5 月至 2004 年 11 月任嘉善长盛副董事长、2004 年 11 月
至 2005 年 11 月任嘉善长盛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 年 11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
长盛有限、长盛轴承董事长兼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滑
动轴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润滑轴承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长盛技术董事长、
长盛塑料执行董事、长盛自润执行董事、合盛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百盛投资执
行事务合伙人、嘉善村镇银行监事、浙江鼎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全国滑动轴承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内燃机委员会轴瓦分会理事、嘉兴市工商联合会委
员、嘉善县政协委员、嘉善县工商联合会副会长。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志华除直接及通过合盛投资、百盛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以外,没有其他对外投资,也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总数为 51,855 人,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持股
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孙志华 4,050.00 40.50%
2 孙薇卿 1,500.00 15.00%
3 陆晓林 450.00 4.50%
4 曹寅超 300.00 3.00%
5 合盛投资 247.50 2.48%
6 周锦祥 225.00 2.25%
7 王伟杰 225.00 2.25%
8 陆忠泉 225.00 2.25%
9 百盛投资 202.50 2.03%
10 朱三有 75.00 0.7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500.00 万股,网下发行数量为 250.0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发行数量 2,2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18.56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 倍(每股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以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2)17.24 倍(每股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以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
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535.56950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2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35958639%,认购倍数为4,238.03089倍。
根据《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
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和计算方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网下发行股份进行
了初步配售,各类投资者的申购及初步配售结果汇总信息如下:
有效申购股数 初步配售数量 初步配售
配售对象分类 申购占比 初步配售比例
(万股) (股) 数量占比
A 类投资者(公募
314,140 20.33% 1,455,669 58.23% 0.04626206%
基金和社保基金)
B 类投资者(年金
111,980 7.25% 322,197 12.89% 0.02879743%
保险资金)
C 类投资者(其他
1,118,800 72.42% 722,134 28.88% 0.00647346%
投资者)
合 计 1,544,920 100% 2,500,000 100% -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17年10月27日(T+2日)结束。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
为32,803股,包销金额为608,823.68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31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6,400.0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904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合计为,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费用 2,645.28
保荐费用 283.02
审计及验资费用 471.70
律师费用 447.16
评估费用 10.3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3.21
发行手续费用 18.87
合计 4,289.62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72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2,110.38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9.57 元。(按照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0.81 元。(以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2014-2017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 1-6 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
第 ZF10753 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17 年三季度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项目 2017.9.30 2016.12.31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 35,170.97 29,345.62 19.85%
流动负债 8,396.93 7,979.98 5.22%
资产总额 65,926.95 58,571.53 12.5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56,600.81 49,797.16 13.6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7.55 6.64 13.66%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1-9 月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 41,863.30 29,569.15 41.58%
营业利润 11,065.65 7,190.33 53.90%
利润总额 11,443.86 7,263.43 57.5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9,303.65 5,609.87 65.8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8,449.71 6,366.14 32.73%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4 0.75 增加 0.49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1.13 0.85 增加 0.28 元/股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2% 12.42% 上升 4.80 个百分比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15.64% 14.09% 上升 1.55 个百分比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712.60 7,851.16 -14.5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0.90 1.05 减少 0.15 元/股

注:1、发行人 2016 年 1-9 月和 2017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发行人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的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为两期数的差值。
2017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大,主要系工程机械行业复
苏,公司配套产品双金属边界润滑卷制轴承和部分金属基自润滑轴承销量较上年
同期大幅上升;同时,受益于汽车行业稳步增长,公司配套产品金属塑料聚合物
自润滑卷制轴承销量亦呈上升趋势。
2017 年 1-9 月,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归
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原因
为:首先,营业收入增加;其次,2016 年 1-9 月公司发生股份支付 1,200.35 万元,
而 2017 年 1-9 月未发生该等费用;最后,2017 年 1-9 月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较上年同期亦存在较大幅度的增长。
三、2017 年全年度经营情况预计
公司预计 2017 年营业收入将在 5.42-5.67 亿元,比 2016 年增长 34%-41%;
公司预计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将在 11,575.97-12,540.63 万元,比 2016
年增长 43%-56%;公司预计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将在 10,657.54-11,529.01 万元,比 2016 年增长 21.77%-31.73%。
2017 年,公司预计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较大,主要系工程机械行业复苏,
公司配套产品双金属边界润滑卷制轴承和部分金属基自润滑轴承销量较上年同
期大幅上升;同时,受益于汽车行业稳步增长,公司配套产品金属塑料聚合物自
润滑卷制轴承销量亦呈上升趋势。
2017 年,公司预计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大幅增长,主要原因为:首先,营业收入增长较
大;其次,2016 年公司发生股份支付 1,200.35 万元,而 2017 年未发生该等费用;
最后,2017 年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预计较上年同期亦存在较大幅度的增长。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的初步
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10 月 1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电话 0571-85316112
传真 0571-85316108
保荐代表人 金骏、张旭东
项目协办人 金玉龙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
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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