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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1-03
股票简称:华信新材 股票代码:300717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Huaxin New Material Co.,Ltd.
(江苏省新沂市大桥东路18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
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
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
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李振斌及其子李明澈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及股东徐州华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苏州国发、北京同创、盐城中科、常熟中科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振斌、束珺、张道远、何培武、蒋峰、高
维松、杨建成、苗华中、高光辉、李军、王光战、李兰分别承诺: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上述相关主体承诺,本企业/本人持有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
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依法实施减持。
上述股份限制及锁定期间如存在属于同一承诺期间且限制程度不同的承诺
内容的,将优先遵守股份流通限制程度较为严格的承诺内容。
(二)关于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斌、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束珺、
张道远、何培武、蒋峰、高光辉、李军、王光战、李兰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6 日)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
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另外,公司控股股东华智工贸及股东徐州华诚、苏州国发、北京同创、盐城
中科、常熟中科、李振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振斌、束珺、张道
远、何培武、蒋峰、高维松、杨建成、苗华中、高光辉、李军、王光战、李兰作
出以下承诺: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 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华智工贸、徐州华诚、苏州国发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
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
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苏州国发、北京同创、盐城中科、常熟中科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
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于股份减持出具其他新规定或新要求的,本
企业/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三)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智工贸、徐州华诚、苏州国发、
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就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1、减持条件: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持股锁定期届满且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同时减持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
苏州国发、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承诺:持股锁定期
届满且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其他
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数量: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持股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
公司股份数量的 25%,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并通
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苏州国发、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承诺:在持股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
4、减持价格:
华智工贸、徐州华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苏州国发、北京同创及受同一控制的盐城中科、常熟中科承诺: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5、减持期限: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
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减持交易应在公告之日
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
(四)约束措施
如违反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股份的,承诺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所持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则应将归
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承诺人支付的现
金分红或薪酬中等额的资金。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独立董事和
外部董事,含上市后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3)公司回购股份等措
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实施程序及约束机制
1、启动程序
(1)公司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票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
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
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
(1)控股股东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1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
不再继续实施。
③对于增持部分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④对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针对稳定股价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赞成票。
(2)实际控制人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 50 万。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1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
度不再继续实施。
③对于增持部分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④对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针对稳定股价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赞成票。
3、约束措施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违规减持所获得的收益应全部上缴给公司。
(5)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
持义务或用于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
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
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四)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
事、高管”)增持股份的实施程序及约束机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时或上述各方无法继续增持股份时,公司董事、高管应采取增持股份
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启动程序
(1)公司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董事、
高管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
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增持公告。
(2)董事、高管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
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
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董事、高管增持股份计划
(1)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
总和的 30%,但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自公司
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
(2)对于增持部分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对于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针对稳定股价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赞成票。
3、约束机制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股东违规减持所获得的收益应全部上缴给公司。
(4)公司有权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
金额的应付薪酬予以截留,直至其履行其增持义务或用于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如
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其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
薪酬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其丧失对相应金额薪酬追索权。
(五)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及约束机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
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上述各方无法继续增持股份时,公司应采取回购股份
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启动程序
(1)公司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之后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2)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 1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议案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
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
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
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
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公司回购股份计划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三年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所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
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1 项与本项冲
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如果在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条件的,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3、约束机制
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应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对投
资者进行赔偿。
三、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法院生效裁决认定招股说明书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按照发行价和
违法事实认定之日前一日收盘价孰高的价格为基础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法院生效裁决认定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华智工贸将及时提出老股回购预案,按照发行价和违
法事实认定之日前一日收盘价孰高的价格为基础依法回购其公开发售的股份。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斌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及约束措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评估机构承诺及
约束措施
民生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康达律师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推动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在人员、技术、
市场等方面具有相应储备,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论证,符合发行人
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发行人的长期发展。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产能的释
放需要一定时间,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下降,投资即
期回报将被摊薄。
针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事项,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了《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
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措施。特别提醒投资者,下列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并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情况做出保证。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公司董事会已制定《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不仅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投资项目,
还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以防
范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还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
监事会的作用,公司如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或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将提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2、加大现有产品销售力度,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
为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公司将充分利用目前良好的市场环境,继续加
大现有产品的销售力度,进一步开拓国内外的市场空间,并合理控制各项成本,
从而努力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水平,争取在公司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
之前,努力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在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的同时,更加注重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营运的效率与效
果。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
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和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各项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以提升现有业务盈利能力以更好地回报股东。
4、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一旦实施将有助于扩大现有产品
产能、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其中研发中心项目一旦建成,将进一步提升
公司的研发实力和效率,加大研发资源的覆盖领域,推动研发成果的产业化,从
而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
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
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另外,为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公司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与稳定,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的可操作性,便于
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
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
归属于本公司/本人的原因致使上述措施未能实现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
施:
(1)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3)华智工贸、李振斌承诺在违反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股东分红/
薪酬,并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履行相应的承诺或其他替
代措施;
(4)华智工贸、李振斌承诺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
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
户;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振斌、束珺、张道远、何培武、蒋峰、蔡万
旭、路国平、马传刚、杨鸣波、高光辉、李军、王光战、李兰承诺及约束措施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接受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致使上述措施未能实现的,将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
(1)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在违反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并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履行相应的承诺或其他替代措施。
(4)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预计合理,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切实可行,并已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对填补股东回报事项做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精神。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
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本次
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
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
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也可以同时采取股票股利分配
方式,但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后,采取发放
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
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
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
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
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
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关于上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安排,本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关于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和《公
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否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了经营
发展实际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充分考虑了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
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机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要求和意愿,坚持以现金分红为基本的分
配原则,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
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
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三)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相关决策机制和编制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要求和意愿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
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
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同意。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要求和意愿,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东首三年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在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草案)》规定
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如公司采
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目前处于成长期。另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完成,未来仍
存在资金支出的安排。因此,目前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的,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未来董事会将根据
公司发展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的安排,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适时调整现金与股票股
利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
有)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本规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实施。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28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 1,6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
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发行
价格为 14.24 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698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
币 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股 票简称“华信新材”,股票代码
“300717”,本次公开发行的 1,6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11 月 6 日
(三)股票简称:华信新材
(四)股票代码:30071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4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
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600 万
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11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万 占发行后总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 目 股东名称
股) 本的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江苏华智工贸实业有限
3,264 51.00% 2020 年 11 月 6 日
公司
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
576 9.00% 2018 年 11 月 6 日
企业(有限合伙)
徐州华诚资产管理合伙
首次公 403.2 6.30% 2020 年 11 月 6 日
企业(有限合伙)
开发行
北京同创共享创业投资
前已发 240 3.75% 2018 年 11 月 6 日
中心(有限合伙)
行的股
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投
份 147.696 2.31% 2018 年 11 月 6 日
资企业(有限合伙)
常熟市中科虞山创业投
92.304 1.44% 2018 年 11 月 6 日
资企业(有限合伙)
李振斌 76.8 1.20% 2020 年 11 月 6 日
小计 4,800.00 75.00% -
首次公 网上发行的股份 1,600.00 25.00% 2017 年 11 月 6 日
开发行
小计 1,600.00 25.00% -
的股份
合计 6,40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Huaxin New Material Co.,Ltd.
4,800 万元(本次发行前);6,400 万元(本次发行
注册资本
后)
法定代表人 李振斌
成立日期 1999 年 7 月 8 日
股份公司整体变更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31 日
住所 新沂市大桥东路 189 号
邮政编码
智能卡基材、环保型新材料(土工膜、透气膜、装
饰装潢片膜)、新型包装材料研发、生产、销售及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销售;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专业从事功能性塑料膜片材料的研发、生产和
主营业务 销售,目前主要为国内外智能卡生产企业及单位提
供定制化的智能卡基材。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制造业(C)”
所属行业
大类下的“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具体细分
为功能性塑料膜片材料制造行业。
联系电话 0516-81639999
传真 0516-8868238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uaxinchina.cc
电子邮箱 huaxin@huaxinchina.cc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 束珺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任职及直接
持股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占发行后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数量(万 总股本的
股) 比例(%)
1 李振斌 董事长、总经理 2016.10.14-2019.10.14 76.8 1.20%
2 束珺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6.10.14-2019.10.14 - -
3 张道远 董事 2016.10.14-2019.10.14 - -
4 何培武 董事 2016.10.14-2019.10.14 - -
5 蒋峰 董事 2016.10.14-2019.10.14 - -
6 蔡万旭 董事 2016.10.14-2019.10.14 - -
7 路国平 独立董事 2016.10.14-2019.10.14 - -
8 马传刚 独立董事 2016.10.14-2019.10.14 - -
9 杨鸣波 独立董事 2016.10.14-2019.10.14 - -
10 高维松 监事会主席 2016.10.14-2019.10.14 - -
11 杨建成 监事 2016.10.14-2019.10.14 - -
12 苗华中 职工监事 2016.10.14-2019.10.14 - -
13 高光辉 副总经理 2016.10.14-2019.10.14 - -
14 李军 副总经理 2016.10.14-2019.10.14 - -
15 王光战 副总经理 2016.10.14-2019.10.14 - -
16 李兰 财务总监 2016.10.14-2019.10.14 - -
(二)间接持股情况
华智工贸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68%的股权,徐州华诚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
前8.4%的股权,本次发行后,华智工贸持有发行人51%的股权,徐州华诚持有发
行人6.3%的股权。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或通过华智工贸及徐州华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比例
直接持股 1.20%
1 李振斌 董事长、总经理 持有华智工贸
间接持股
57.840%的股份
持有徐州华诚
2 李明澈 董事长之子 间接持股
23.84%的股份
持有徐州华诚
3 李振友 董事长之弟 间接持股
4.76%的股份
持有徐州华诚
4 戎爱国 董事长之妻弟 间接持股
1.19%的股份
持有华智工贸
7.712%的股份;
5 高维松 监事会主席 间接持股
持有徐州华诚
3.57%的股份
持有华智工贸
4.820%的股份;
6 张道远 董事 间接持股
持有徐州华诚
1.19%的股份
持有华智工贸
7 何培武 董事 间接持股
3.820%的股份;
持有徐州华诚
4.76%的股份
持有华智工贸
0.964%的股份;
8 束珺 董事、董事会秘书 间接持股
持有徐州华诚
4.76%的股份
持有华智工贸
0.964%的股份;
9 蒋峰 董事 间接持股
持有徐州华诚
3.57%的股份
持有华智工贸
0.964%的股份;
10 李军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持有徐州华诚
4.76%的股份
持有华智工贸
0.964%的股份;
11 李兰 财务总监 间接持股
持有徐州华诚
3.57%的股份
持有华智工贸
12 杨建成 监事 间接持股
0.482%的股份
持有华智工贸
0.482%的股份;
13 高光辉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持有徐州华诚
4.76%的股份
持有华智工贸
0.482%的股份;
14 王光战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持有徐州华诚
4.76%的股份
持有徐州华诚
15 苗华中 职工监事 间接持股
4.76%的股份
持有徐州华诚
16 周建石 副总工程师 间接持股
1.19%的股份
17 蔡万旭 董事 - -
18 路国平 独立董事 - -
19 马传刚 独立董事 - -
20 杨鸣波 独立董事 - -
注:其中,李振斌、杨建成通过华智工贸间接持股,李明澈、苗华中、周建石、李振友、
戎爱国通过徐州华诚间接持股,高维松、张道远、何培武、束珺、蒋峰、李军、李兰、高光
辉、王光战均分别通过华智工贸和徐州华诚间接持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江苏华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68%
股份,本次发行后持有发行人 51%股份。
华智工贸成立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注册资本 500 万,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营地为新沂市北沟镇珠江路以西、南山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3817596693752,法定代表人为李振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为“许
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机械设备及配件研发、生产、销售;管理软件
服务;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管理咨询服务;办公设备维修、清洁;园
林绿化工程施工;仓储服务”。
最近一年,华智工贸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7,493.55
净资产 26,639.86
净利润 4,220.75
(二)实际控制人
李振斌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 1.6%的股份,同时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华智
工贸 57.84%的股权。李振斌先生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李振斌直接持有公司 1.20%的股份。同时,李振斌通过华智工贸间
接持有公司 29.50%的股份。李振斌,男,1963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江苏新
沂人,无境外居留权,高级经济师,本科学历。1985 年毕业于南京化工学校化
工机械专业,1995 年毕业于徐州师范大学中文专业。1985 年至 1998 年曾就职于
江苏省新沂市电化厂,历任车间技术员、车间主任、生产厂长。1999 年至今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江苏省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委员。
公司控股股东华智工贸除持有发行人 68%的股份外,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斌除持有华智工贸 57.84%股
权、持有发行人 1.2%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四、股东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共有 32,003 名股东,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
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本(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1 江苏华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3,264 51.00%
2 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 576 9.00%
合伙)
徐州华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3 403.2 6.30%
合伙)
北京同创共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4 240 3.75%
合伙)
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投资企业(有
5 147.696 2.31%
限合伙)
常熟市中科虞山创业投资企业(有
6 92.304 1.44%
限合伙)
7 李振斌 76.8 1.20%
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815 0.04%
9 黎兰 0.05 0.00%
10 刘宝雄 0.05 0.00%
合 计 4,802.48 75.0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1,600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14.24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审计的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审计的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1,600 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128,876,839,500 股,配
号总数为 257,753,679 个,中签率为 0.0124149537%,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
数为 8,054.80247 倍。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5,976,185 股,缴款认购
金额为 227,500,874.40 元,放弃认购 23,815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
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 339,125.60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2,784.00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460016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
费用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2,037.74
审计费用 193.40
律师费用 217.92
发行手续费 20.3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13.94
合计 2,783.38
每股发行费用 1.74 元/股
注:1、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
2、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3、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
四舍五入造成的。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 20,000.62 万元。
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59 元。(按照公司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
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2 元(按照公司经审计的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公司 2017 年三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9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
2016 年 1-9 月及 2017 年 1-9 月利润表、2016 年 1-9 月及 2017 年 1-9 月现金流
量表,其中 2016 年 1-9 月及 2017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7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项目 2017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187,007,591.77 175,116,699.65 6.79%
流动负债(元) 70,689,820.39 61,873,644.51 14.25%
总资产(元) 377,740,195.86 371,074,241.69 1.8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
295,418,519.55 262,542,568.66 12.52%
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
6.15 5.47 12.52%
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1-9 月
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192,054,335.92 157,143,055.37 22.22%
营业利润(元) 33,349,011.48 32,626,860.55 2.21%
利润总额(元) 38,719,391.24 34,479,569.24 12.3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32,875,950.89 29,449,581.57 11.63%
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28,311,128.09 27,881,402.98 1.54%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8 0.61 11.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
0.59 0.58 1.54%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78% 12.18% -0.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
10.15% 11.53% -1.38%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5,135,375.58 34,742,825.58 -27.65%
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0.52 0.72 -27.65%
流量净额(元)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
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2017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9,205.43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22.22%,
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87.6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11.63%。
营业收入、利润增长的主要系公司产品销售情况良好,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质量良好日,公司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
稳定,财务状况良好。
2、对财务指标变动幅度 30%以上的主要项目说明
单位:元
项目 期末数/本期数 期初数/上年同期 变动增减 主要变动原因
2016 年公司以背书转让银行
应收票据 1,370,443.25 5,236,010.51 -73.83%
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现金股利
智能卡基材二期工程预付设
预付款项 2,410,051.87 1,073,673.38 124.47%
备款
存货 32,854,676.38 23,827,689.06 37.88% 原材料备货增加
已支付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其他流动资产 1,557,535.38 1,075,558.31 44.81%
中介机构费用增加
智能卡基材二期工程本期启
在建工程 4,011,164.50 - -

短期借款 - 15,000,000.00 -100.00% 归还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2016 年 12 月末计提的应付职
应付职工薪酬 1,417,932.06 2,718,166.29 -47.83%
工薪酬中包括年终奖
流动资金贷款已还,贷款本金
应付利息 - 81,697.91 -100.00%
减少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长期借款转入一年内到期的
30,000,000.00 - -
负债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转入一年内到期的
长期借款 - 35,000,000.00 -100.00%
非流动负债
未分配利润 142,080,199.53 109,204,248.64 30.11% 本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营业成本 133,744,642.73 100,853,156.81 32.61% 销量增多及原材料价格上涨
会计政策变化,将计提的印花
税金及附加 1,925,988.71 976,823.55 97.17% 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调
入此科目
财务费用 1,843,532.99 -256,054.44 -819.98% 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化
营业外收入 5,370,380.00 1,882,721.09 185.25% 政府补助增加
营业外支出 0.24 30,012.40 -100.00% 捐赠减少
收到的税费返还 251,030.99 167,536.61 49.84% 出口退税增加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
6,967,674.84 2,168,457.11 221.32% 政府补助增加
有关的现金
本期票据结算支付货款金额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105,767,056.22 60,594,826.50 74.55% 较上年同期下降且本期采购
支付的现金
额增加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 上年同期支付银行信用证保
3,023,571.06 6,234,141.97 -51.50%
有关的现金 证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
一期工程款去年同期支付多,
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14,369,652.19 40,477,327.67 -64.50%
本期支付少
支付的现金
2017 年 9 月末无流动资金贷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15,000,000.00 -100.0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 上年同期收到政府补助-与资
- 1,000,000.00 -100.00%
有关的现金 产相关的专项资金
本期归还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20,000,000.00 - -
及长期贷款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 上年同期公司支付现金股利
794,562.52 18,137,338.07 -95.62%
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1,685.79 万元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
-1,070,659.11 301,137.76 -455.54% 外币汇率变动所致
金等价物的影响
二、公司 2017 年度业绩预计
公司预计 2017 年营业收入为 25,070.00 万元-28,560.00 万元,同比增长
10.04%-25.3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270.00 万元-4,860.00 万元,
同比上升 1.20%-15.19%。公司预计 2017 年经营业绩较去年呈现增长,经营状况
良好。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整体经营环境、经营模式、主
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招股说
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保荐代表人:汪兵、肖继明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D 座 17 层
电话:(010)85127747
传真:(010)8512794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信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华信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担任华信新
材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
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发行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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