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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石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9-25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 Acetron New Materials Co., Ltd.
(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琴江村太平里16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一七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
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
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
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陈秀梅,陈钦忠控制的企业福州科拓投
资有限公司,以及陈秀梅之弟陈本宋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其他股东福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李小芳、福建省
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西堤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厦门嘉德创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国武承诺: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厦门西堤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嘉德创信股权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一步承诺: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该等增资部分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钦忠、陈秀梅、陈本宋、李
小芳均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
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陈秀梅,陈钦忠控制的企业科拓投资,
以及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本宋进一步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2018 年 3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公司有派息、送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的,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
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本单位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公
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陈秀梅,陈钦忠控制的科拓投
资承诺:
1、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本单位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
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本单位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1)自本人/本单位股份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自本人/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将不超
过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如根据本人/本单位作出的其他公开
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3)若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上
市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则本人/本单位将在减持或增持发行人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
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新一代创投、陈本宋、李小芳承诺:
1、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人/本单位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
有关承诺。
2、本人/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
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若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则本人/本单位将在减持或增持发行人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3、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
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
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订了《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本预案”),
具体要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
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
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
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如出现上述情形时,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没有在
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按下列顺序尽快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发行人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
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票
的方案,并对外公告;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由公司按照相
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回购的股票将予以注销。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
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还应符合:①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④公司单次回购股
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
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 6 个月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
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①单次合计增持总金额不
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2%;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增持行为严
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
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
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 6 个月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
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①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
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
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总和。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增持行为严
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
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需要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钦忠、陈秀梅对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需要回购已发售的原限售股及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承诺:
(一)本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
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
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回购数量:本人承诺将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在此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其中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
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
资者进行足额赔偿的,公司可以依据本约束措施扣除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用于
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五、公司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需要回购新股及
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需要回购新股及赔
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
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生效判决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
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并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
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
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在此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其中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
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需要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需要赔偿投资者损失作出了承诺:
(一)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的,同时承诺,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
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同时
承诺,在公司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
议案投赞成票。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进
行足额赔偿的,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在公司的工资、薪酬及津贴,用以对投资者进
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净利润可
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通过以下方式努
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坚持技术创新大力开拓市场
在现有技术研发基础上,公司将继续增加资金和人力投入,提升研发实力、
强化市场交流和客户沟通、改善研发体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客户提供更优
质的产品,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标准,加强客户服务,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产品
应用领域,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
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
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
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严格执行并优化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
行了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了分红的条件和比例、现金分红政策、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等内容。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将予以严格执行并不断优化。
4、加快人才引进,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未来将引入更多技术和管理人才,研发更多
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和资
产管理,进一步加快市场开拓,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二)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情况下,确保现金分红水
平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并将在股东大会表
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3)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的约
束措施
(一)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或相关承诺方未能完全履行各自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本公司
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导致本公司被依法认定需要因此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司将立即纠正违反所承诺事宜的相关行为,并依法赔偿因所
承诺事宜给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及其后
续进展情况。
3、如其他承诺方未充分履行各自所承诺事宜的相应责任的,经监管机关或
司法机关认定需要赔偿而由公司代为偿付的,本公司将从承诺方在本公司的工资、
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偿承诺方因所承诺事宜应
承担的补偿费用,直至足额偿付为止。如因上述所承诺事宜而涉及需要向承诺方
追偿的,将由本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关联董事对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
有关议题应予以回避表决。若所涉及事项需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则董事会
后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
启动追偿程序的提案。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承诺人将依法督促新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承诺人未能完全履行各自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应通过发行人及时、
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上述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导致承诺人被依法认定需要因此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承诺人应立即纠正违反所承诺事宜的相关行为;如因承
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应在法律责
任被有权机关认定并在有权部门要求的期限内,依法以个人财产赔偿因未履行所
承诺事宜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
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如承诺人违反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
进行足额赔偿,公司有权扣除其在公司的现金分红,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
至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4、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发行人或投资
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承诺
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或其他个人财产,用以抵偿承诺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
偿或赔偿费用。同时,发行人将向相关承诺人追偿为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
关费用。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承诺人将依法督促新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承诺人未能完全履行各自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发行人将在承诺人未
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经发行人监事会、独立董事、本公司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
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后(以上述组织或机构最早认定的时间为准)的三个交易日内,
公告相关情况。
2、如上述所承诺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现,导致发行人或承诺人被依法认定
需要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承诺人将在接到发行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纠
正违反所承诺事宜的相关行为;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
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应在法律责任被有权机关认定并在有权部门要求的期
限内,依法以个人财产赔偿因未履行所承诺事宜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经
济损失;若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
人所有。
3、如承诺人违反承诺,未能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投资者
进行足额赔偿,发行人有权扣除其在公司的工资、薪酬及津贴,用以对投资者进
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4、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及时足额补偿或赔偿所承诺事宜给发行人或投资
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法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承诺
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或其他个人财产,用以抵偿承诺人因所承诺事宜应承担的补
偿或赔偿费用。同时,发行人将向相关承诺人追偿为实现前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相
关费用。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承诺人将依法督促新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的各项责任及义务。
九、其他承诺
(一)利润分配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成功,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2、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16 年 2 月 3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
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
远利益、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同时
努力积极地履行现金分红政策,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①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或者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②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A、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B、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在以下两种情况出现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A、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B、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
股利。
③现金分红政策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
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所占用的资金。
④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⑤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A、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红规划或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若修改利
润分配政策,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B、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分红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C、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制订利润
分配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D、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
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法规,公司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E、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相关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A、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B、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C、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D、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E、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参与分配利润。
F、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G、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⑦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⑧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A、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B、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C、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D、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相关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除上述规定之外,为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
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性及可操作
性,经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
适用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
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单位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通过下属全资或控股
子企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导致
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的企业,亦不生
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发行人产品的产品,以及以其他任何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企业担任重要职务、对外提供技术或服务)参与或进
行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相关业务活动;
2、如果发行人认为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企业从事了
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单位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
资产或股权转让给发行人;
3、如果本人/本单位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
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发行人能合理接受的
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本人/本单位承诺,因违反该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的一切损
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本人/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均
对本人/本单位持续有约束力。
(三)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问题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问题作出
承诺:
若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将在公司收到有权政府部门出具的生效认定文
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
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
遭受任何损失。
(四)关于无资金占用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目
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
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与该等人士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也应遵守
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单位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本单
位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
与阿石创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本单位作为阿石创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本单位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阿石
创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单位及
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履行审核程序,确保交易事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利用阿石创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利用关联交易谋求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损害
阿石创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对由此给阿石创造成的损失做出全面、及
时和足额的赔偿。
十、证券服务机构相关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称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福
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阿石创”)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59 号”文核准,福建阿石创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960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
网下询价和配售,发行 1,960 万股,发行价格为 9.97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60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阿石创”,股票代码“300706”;
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1,96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
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
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
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9 月 26 日
3、股票简称:阿石创
4、股票代码:30070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84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960 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全部通过网上直接定价方式发行。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
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960 万股
新增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首次公开发行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可上市交易时间
后总股本的比例
陈钦忠 2,970.00 37.88% 2020 年 9 月 26 日
陈秀梅 636.43 8.12% 2020 年 9 月 26 日
科拓投资 471.43 6.01% 2020 年 9 月 26 日
新一代创
384.45 4.90% 2018 年 9 月 26 日
首次公 投
开发行 陈本宋 330.00 4.21% 2020 年 9 月 26 日
前已发
李小芳 306.43 3.91% 2018 年 9 月 26 日
行股份
信息投资 247.50 3.16% 2018 年 9 月 26 日
西堤投资 200.00 2.55% 2018 年 12 月 26 日
嘉德创信 180.00 2.30% 2018 年 12 月 26 日
陈国武 153.76 1.96% 2018 年 9 月 26 日
小计 5,880.00 75.00% -
首次公
开发行 网上发行
1,960.00 25.00% 2017 年 9 月 26 日
和发售 股份
股份
小计 1,960.00 25.00% -
合 计 7,840.00 100.00% -
注:可上市交易时间为交易日,遇非交易日向后顺延;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ujian Acetron New Materials Co., Ltd.
2、法定代表人:陈钦忠
3、注册资本:5,880 万元(本次发行前)
4、成立日期:2002 年 10 月 29 日
5、住所及邮政编码: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琴江村太平里 169 号;350200
6、经营范围:有色金属新型合金材料、真空蒸镀膜料、溅射靶材、石英制
品、屏板显示器材料与导线支架的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电子用高科技化学品
生产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发行人专业从事各种 PVD 镀膜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主导
产品为溅射靶材和蒸镀材料两个系列产品,主要用于制备各种薄膜材料。
8、所属行业:C41 其他制造业
9、电话:0591-28673333; 传真:0591-28798333
10、互联网地址:http://www.acetron.com.cn
11、电子信箱:zqswb@acetron.com.cn
12、董事会秘书:林梅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任期
号 (万股) (万股) (万股)
3,407.7
1 陈钦忠 董事长、总经理 2,970.00 437.77 2015.6-2018.6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任期
号 (万股) (万股) (万股)
2 陈秀梅 董事 636.43 - 636.43 2015.6-2018.6
3 陈本宋 董事、副总经理 330.00 - 330.00 2015.6-2018.6
4 李小芳 董事、副总经理 306.43 - 306.43 2015.6-2018.6
5 张科 副总经理 - 33.66 33.66 2015.6-2018.6
6 邓艳华 董事 - - - 2015.6-2018.6
7 潘琰 独立董事 - - - 2015.6-2018.6
8 沈毅民 独立董事 - - - 2015.6-2018.6
9 李强 独立董事 - - - 2015.6-2018.6
10 吴三三 监事 - - - 2015.6-2018.6
11 张瑜 监事 - - - 2015.6-2018.6
12 陈世荣 副总经理 - - - 2015.6-2018.6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3 林梅 - - - 2015.6-2018.6
董事会秘书
注:上述持股情况为本次公开发行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本次公开发
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钦忠、陈秀梅夫妇,本次发行前陈钦忠直
接持有公司 2,97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50.51%,陈秀梅直接持
有公司 636.43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10.82%,其基本情况如下:
陈钦忠先生:1977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
学历。1998 年 1 月至 2000 年 7 月,任都江堰市恒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延安圣隆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阿石创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1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阿石创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科拓投资执行董事;
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12 月,兼任长创光电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 年 3 月至今,兼任台湾阿石创董事长兼总经
理。
陈秀梅女士:1977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 年 1
月至 2000 年 7 月,任职于都江堰市恒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职于延安圣隆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02 年 10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职于阿石创有限销售部;2015 年 4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阿石创有限董事。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销售部职员;2017 年 3 月至今,兼任台湾阿石创监察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
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姓名 现任公司职务
被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陈钦忠 董事长兼总经理 福州科拓投资有限公司 350 92.86%
除上述对外投资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也不存在
其他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形。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39,206 户。
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号 股本的比例
1 陈钦忠 29,700,000.00 37.88%
2 陈秀梅 6,364,285.00 8.12%
3 福州科拓投资有限公司 4,714,285.00 6.01%
福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有限
4 3,844,500.00 4.90%
合伙企业
5 陈本宋 3,300,000.00 4.21%
6 李小芳 3,064,285.00 3.91%
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
7 2,475,000.00 3.16%
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西堤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8 2,000,000.00 2.55%
合伙)
厦门嘉德创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9 1,800,000.00 2.30%
业(有限合伙)
10 陈国武 1,537,645.00 1.96%
序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号 股本的比例
合计 58,800,000.00 7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960 万股,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全部
股份通过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二、发行价格:9.97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四 、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户 数 为 13,779,476 户 ,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138,833,395,500 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41176407%,有效认购倍
数为 7,083.33651 倍。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29,753 股,全部由保荐人(主
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518%。
五、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19,541.20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17)第 351ZA0025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3,121.15 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明细 金额或标准
保荐及承销费 2,264.15
审计及验资费 410.38
律师费 132.0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 314.54
每股发行费用:1.59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七、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16,420.05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68 元/股(按照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3 元/股(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遵
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
构,对本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
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7)第 351ZA0090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
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
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17年三季度主要经营状况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审计截止日后,公司资产质
量及周转能力、收入及成本构成、利润率水平等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未发生
重大变化,不存在发行人经营状况恶化、经营业绩下降等不利变化。
根据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已实现经营业绩,并考虑下游客户的需求情况,公
司预计 2017 年 1-9 月可实现营业收入 17,300 万元-17,8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4.78%-48.97%左右;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400-3,600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30.74%-38.43%;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
利润 3,200 万元-3,4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2.11%-40.36%。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
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 2017 年自 9 月 1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 10 层
电 话:021-68982335
传 真:021-38565707
保荐代表人:陈杰、廖清富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推荐的福建阿石
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愿意推荐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5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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