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盛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8-21
股票简称:盛弘股份 股票代码:300693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
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兴、肖学礼、盛剑明出具的承诺
1、自盛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盛弘电气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盛弘电气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若本人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
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盛弘电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
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盛弘电气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6、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盛弘电气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
并向盛弘电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反
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公告之日当月起从盛弘电气处领取的薪酬或分红减
半(如有),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
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盛弘电气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
支付给盛弘电气指定账户;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至前述锁定期满后 6 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盛弘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向盛弘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史建军出具的承诺
1、自盛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果盛弘电气上市 6 个月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盛弘电气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三)公司股东肖舟出具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 2015 年 9 月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盛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
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可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盛弘电气的全部股
份;
3、如若本人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并通过盛弘电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将由盛弘电气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
并向盛弘电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人违反
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公告之日当月起从盛弘电气处领取的薪酬或分红减
半(如有),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
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盛弘电气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
支付给盛弘电气指定账户;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至前述锁定期满后 6 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盛弘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向盛弘电气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四)公司股东盛欣创业、千百盈创业出具承诺:自盛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股东晶隆投资、惠州伯乐财富、苏州时代伯乐、中屹鼎晨、敬立
成、曹敏、汪卫强、文启贵、魏晓亮、冼成瑜、宗郁林、尹明妹出具承诺:自盛
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本人在本次发
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魏晓亮、冼成瑜还做出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
满后,本人在担任盛弘电气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在满足启动条件时,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选择,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
司不满足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在启动条件满足时,
若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将实施第二选择:(1)盛弘电气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公司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2)公
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仍满足稳定股价方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在启
动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实施第三选择。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方案,
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
大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
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
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 10 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股份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
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回
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2%。
如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实施上述
回购股份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每股净资
产,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如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本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
议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
案。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后 1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盛
弘电气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下简称“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
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稳定股价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盛弘电气的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
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每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方兴、肖学礼、盛剑明按本承诺出具之日各自持有盛弘电气股份
的比例分担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和增持股份的比例)。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
的,或者在实施上述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
日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终止实施该稳定股价方案。如终止实施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自收到通知后 3 个交易日内
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
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盛弘电气及时公告违反承
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
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
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启动条件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
购买股份的方案(以下简称“董事、高管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
买入盛弘电气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上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处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 20%,单次购买股份数量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0.5%。如果公司披露该董事、高管稳定股价方案后 3 个交易日
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该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该
方案,如终止实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自收到
通知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董事、高管
稳定股价方案。
若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
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盛弘电气及时公告违反承诺
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
的事实当月起,自公司处领取 50%的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承诺
(一)股份回购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约束措施为:(1)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
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
履行相关承诺;(2)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
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
关承诺;(3)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
份数×(股票发行价+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用于
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
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若盛弘电气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开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将督促公司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
款。
若盛弘电气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
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同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
股。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其不可撤销地授权盛弘电
气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亦不得
转让,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
(二)赔偿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若因盛弘电气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若因盛弘电气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将由公司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
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若因盛弘电气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将由公司及时公告违反承
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的事实发生
当月起,自公司处领取 50%的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当月
为止。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声明和承诺:如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会计师
发行人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出声明和承诺:如因本
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律师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做出声明和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为降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不断提高收入
和盈利水平,减少本次发行对于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致力于提高投资者的回报。
1、提高公司收入和盈利水平的措施
(1)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及在电力电子技术领域的深耕细作,公司在电能质量与能
源效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发展了一批客户粘度高、业务关系稳定的优
质客户,确立了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在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深化在核心业务方面的技术优势,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
备,加强新产品的研发和营销服务,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开展。“电能质量产品建设产业
化项目”生产产品为公司现有主营产品,项目建设将扩大现有生产规模、降低生
产成本;“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建设产业化项目”生产产品为公司近年来快速发展
的明星产品,项目建设将拓展公司产品线的深度,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将较大幅度的提升公司技术实力和产品品质,加快新产品的开
发速度,扩大公司未来的产品领域,提高公司高端产品服务的能力。此外,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的较大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
公司降低财务成本、抵御市场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效益良好,利润水平较高,符合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以增强
公司盈利水平。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规定。此外,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
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
司的未来回报能力,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为降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
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
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
施。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
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
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
利润进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
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
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六)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
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
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
此外,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经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方兴、肖学礼、
盛剑明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目前不存在且不从事与盛弘电气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
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盛弘
电气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此外,本人承诺:
(一)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盛弘电气
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二)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人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盛弘电气相同、相
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三)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盛弘电气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四)不向业务与盛弘电气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
密;
(五)如果未来本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盛弘电气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本
着盛弘电气优先的原则与盛弘电气协商解决。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盛弘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八、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
为确保盛弘电气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或者资金占用损害盛弘电气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向盛弘电气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
义务,在盛弘电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
避表决的义务。
(二)承诺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盛弘电气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盛弘电气输送利益,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盛弘电气资金。
(三)如果承诺人或承诺人的关联方与盛弘电气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
时,承诺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盛弘电气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如承诺人或承诺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
的全部责任,并足额赔偿由此给盛弘电气及其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承诺人与盛弘电气无任何关联关系
满十二个月之日终止。
九、关于对租赁搬迁损失进行补偿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兴、肖学礼、盛剑明已做出承诺:如因盛弘电
气租赁的上述房屋出现房屋权属纠纷、拆迁事宜或其他原因导致盛弘电气在租赁
合同有效期内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租赁物业而需要变更办公及生产场所或遭受生
产经营停滞等损失,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足额赔偿、补偿的,则由方兴、肖学礼、
盛剑明以连带责任的方式向公司承担全部补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因上述事项遭
受经济损失。方兴、肖学礼、盛剑明三人之间按照该承诺出具之日各自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偿金额。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58 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 2,281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
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281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
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228.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2,052.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4.42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2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盛弘股份”,股票代码
“30069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281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起上
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8 月 22 日
3、股票简称:盛弘股份
4、股票代码:30069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123.3553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81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281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8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万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方兴 1,736.4050 19.03% 2020 年 8 月 22 日
肖学礼 998.0245 10.94% 2020 年 8 月 22 日
盛剑明 956.9869 10.49% 2020 年 8 月 22 日
肖舟 658.1199 7.21% 2018 年 9 月 15 日
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
317.6190 3.48% 2020 年 8 月 22 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首次公开发行 深圳市千百盈创业投资
317.6190 3.48% 2020 年 8 月 22 日
前已发行股份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敬立成 287.4575 3.15% 2018 年 8 月 22 日
史建军 262.6360 2.88% 2018 年 8 月 22 日
文启贵 224.5540 2.46% 2018 年 8 月 22 日
上海晶隆投资有限公司 210.1110 2.30% 2018 年 8 月 22 日
宗郁林 179.6630 1.97% 2018 年 8 月 22 日
汪卫强 157.5805 1.73% 2018 年 8 月 22 日
惠州伯乐财富科技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22.2210 1.34% 2018 年 8 月 22 日
伙)
尹明妹 99.8030 1.09% 2018 年 8 月 22 日
魏晓亮 68.0020 0.75% 2018 年 8 月 22 日
冼成瑜 68.0020 0.75% 2018 年 8 月 22 日
上海中屹鼎晨投资中心
63.9100 0.70% 2018 年 8 月 22 日
(有限合伙)
苏州时代伯乐创业投资
61.1105 0.67% 2018 年 8 月 22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曹敏 52.5305 0.58% 2018 年 8 月 22 日
小计 6,842.3553 75.00% -
网下配售股份 228.1000 2.50% 2017 年 8 月 22 日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2,052.9000 22.50% 2017 年 8 月 22 日
股份
小计 2,281.0000 25.00% -
合计 9,123.3553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inexcel Electric 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6,842.3553 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 9,123.355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方兴
设立日期 2007 年 9 月 28 日(2015 年 8 月 5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 1002 号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 2
住所:
区6栋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电能质量产品(包括电力有源滤波器;静止无
功发生器;电能质量优化器;动态电压调节器;低电压治理设
备;电能质量监控设备;电气节能产品)、智能微网产品(包
括离网、并网光伏逆变器;离网、并网储能逆变器;应急电源;
储能单元)、电动汽车充电产品(包括电动汽车充电机电源模
块;分体式充电柜;户外一体化桩;各种定制整流电源)、回
馈式充放电电源产品(包括铅酸电池充放电逆变电源;电芯化
成分容设备;锂电池组检测设备;动力电池组测试系统;回馈
电子负载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自动化装备和相关软件的
研发、设计、系统集成、销售与技术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
充电站系统、整流电源模块及系统、操作电源模块及系统的设
计;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设计;微网风能光伏柴油发电机电池储
能系统设计;经营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
许可经营项目:电能质量产品(包括电力有源滤波器;静止无
功发生器;电能质量优化器;动态电压调节器;低电压治理设
备;电能质量监控设备;电气节能产品)、智能微网产品(包
括离网、并网光伏逆变器;离网、并网储能逆变器;应急电源;
储能单元)、电动汽车充电产品(包括电动汽车充电机电源模
块;分体式充电柜;户外一体化桩;各种定制整流电源)、回
馈式充放电电源产品(包括铅酸电池充放电逆变电源;电芯化
成分容设备;锂电池组检测设备;动力电池组测试系统;回馈
电子负载系统)的生产;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施工;可再生能源
分布式发电站建设、运营与维护;离网、并网光伏光热电站的
开发、建设、运营与维护;微网风能光伏柴油发电机电池储能
系统、充电站系统、整流电源模块及系统、操作电源模块及系
统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建设及运营;自动化装备和相
关软件的生产
主营业务: 电力电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所属行业: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方法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行业
划分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电话号码: 0755-86511588
传真号码: 0755-86513100
电子信箱: stock@sinexcel.com
董事会秘书: 杨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
情况
合计持股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姓名 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数量
号 (万股) (万股)
(万股)
1 方兴 董事长、总经理 2015.6.29-2018.6.28 1,736.4050 17.5380 1,753.9430
2 肖学礼 董事、副总经理 2015.6.29-2018.6.28 998.0245 20.0000 1,018.0245
3 盛剑明 董事、副总经理 2015.6.29-2018.6.28 956.9869 46.2543 1,003.2412
董事、财务总监、
4 杨柳 2015.11.9-2018.6.28 - 34.2000 34.2000
董事会秘书
5 姜省路 独立董事 2015.6.29-2018.6.28 - - -
6 张健 独立董事 2015.6.29-2018.6.28 - - -
7 陈喜年 独立董事 2015.12.18-2018.6.28 - - -
监事会主席、总经
8 白昊 理助理、人力资源 2015.6.29-2018.6.28 - 10.0000 10.0000
部总监
监事、研发总工程
9 魏晓亮 2015.6.29-2018.6.28 68.0020 - 68.0020

监事、软件总工程
10 冼成瑜 2015.6.29-2018.6.28 68.0020 - 68.0020

11 史建军 副总经理 2015.6.29-2018.6.28 262.6360 3.1000 265.7360
12 舒斯雄 副总经理 2016.3.20-2018.6.28 - 25.0001 25.0001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方兴、肖学礼和盛剑明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方兴先生: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 年出生,
硕士学历。1994 年 7 月至 2000 年 6 月就职于宝洁(广州)有限公司。2000 年 6
月至 2007 年 6 月就职于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深圳市盛弘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2015 年 6 月至今,
任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肖学礼先生:董事、副总经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7 年出
生,硕士学历。1987 年 6 月至 1995 年 9 月,任重庆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电气
技术员、助理工程师。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6 月,就读于重庆大学。1998 年 6
月至 2001 年 12 月,任华为电气有限公司工程师。2001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0 月,
任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部门总监。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深圳沃
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电子部总监。2012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深圳市盛弘电气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盛剑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3 年出
生,硕士学历。1997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历任华为电气有限公司服务销售部
工程师、项目经理、总经理。2001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艾默生网络能源有
限公司采购专家团主任、副总经理。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西安宝德电
气深圳分公司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深圳市盛弘电气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如下:
注册资本 认缴出资 认缴出
姓名 公司任职 所投资公司名称
(万元) 额(万元) 资比例
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
546.4858 23.04 4.22%
伙企业(有限合伙)
方兴 董事长、总经理
深圳市千百盈创业投资
546.4858 7.09 1.3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
肖学礼 董事、副总经理 546.4858 34.44 6.30%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
546.4858 79.17 14.49%
伙企业(有限合伙)
惠州时代伯乐股权投资
1,000.00 90.00 9.00%
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时代伯乐精品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221.00 212.94 9.59%
伙)
深圳市亚安信实业有限
100.00 23.50 23.50%
公司
深圳市南泽智能科技有
1,000.00 1,000.00 100.00%
盛剑明 董事、副总经理 限公司
湖南省中能科技发展有 500.00 125.00 25.00%
限公司
永州市陈兰农业发展有
1,000.00 450.00 45.00%
限公司
深圳市茶博园文化发展
1,600.00 150.00 9.38%
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茶溪智库投
1,000.00 50.00 5.00%
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佳能自动化有
1,000.00 480.00 48.00%
限公司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46,482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
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号 (万股)
1 方兴 1,736.4050 19.03%
2 肖学礼 998.0245 10.94%
3 盛剑明 956.9869 10.49%
4 肖舟 658.1199 7.21%
5 深圳市盛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7.6190 3.48%
6 深圳市千百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7.6190 3.48%
7 敬立成 287.4575 3.15%
8 史建军 262.6360 2.88%
9 文启贵 224.5540 2.46%
10 上海晶隆投资有限公司 210.1110 2.30%
合计 5,969.5328 65.4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281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4.42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 1,683,030 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83,276,661,500 股,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
数为 9,127.20972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和《深
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网
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28.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052.90 万 股 , 占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的 90% 。 回 拨 后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中 签 率 为
0.0246515646%,有效申购倍数为 4,056.53765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26,860
股,网下发行余股 5,060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892.02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420007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3,300.31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2,3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405.66
3 律师费用 196.23
4 发行手续费用 27.67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70.75
合计 3,300.31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45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29,591.71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01 元/股(按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所有
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63 元/股(按照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的
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7]4842000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公司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 1-3 月的合
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瑞华阅字[2017]48420001 号)。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
市后,2017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一、2017 年 1-6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463,616,029.14 442,604,718.45 4.75%
流动负债(元) 206,220,432.43 203,615,576.69 1.28%
总资产(元) 484,843,129.60 461,331,383.75 5.1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272,615,593.89 251,957,197.97 8.2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3.98 3.68 8.20%
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36,921,749.92 197,540,739.34 19.94%
营业利润(元) 36,413,566.09 28,709,218.60 26.84%
利润总额(元) 36,608,031.33 31,587,378.95 15.8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31,710,173.38 27,321,521.70 16.0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29,999,506.89 26,136,261.16 14.78%
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6 0.40 15.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44 0.38 15.79%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04% 13.79% -1.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11.39% 13.19% -1.80%
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8,734,975.14 -52,228,247.49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27 -0.76 -
(元)
注 1:上表中每股按发行前总股本进行计算。
注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
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17 年 1-6 月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2017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19.94%、26.84%、15.89%、16.06%。公司经营业
绩较上年同期增长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所致。
(二)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归属于发行人
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均保持稳定上升。
(三)现金流量说明
2017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873.50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加 7,096.32 万元,主要系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入增
加所致。
三、2017 年 1-9 月的经营情况
公司预计 2017 年 1-9 月营业收入在 3.09 亿元至 4.02 亿元之间,较上年同
期增长 0%至 30%;预计 2017 年 1-9 月净利润在 3,140 万元至 4,187 万元之间,
较上年同期变动-10%至 20%。上述业绩预计为公司初步预计,未经审计机构审核。
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计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
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住所:

联系电话: 0755-22662000
传真: 0755-22662111
保荐代表人: 王嘉、徐杰
联系人 资本市场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盛弘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
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盛弘股份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担任深圳市盛弘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