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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意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8-02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SIE CONSULTING CO., LTD.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16楼1603-1605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零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tcn.com )、 中 国 资 本 证 券 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成康、刘伟超、刘国华、欧阳湘英、曹金乔
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人如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2018 年 2 月 2 日)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2 月 2 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承
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
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珠海高瓴天成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广州意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广州意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企浩春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广州意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减持
及减持数量。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
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股东佛山市美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减持
及减持数量。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
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下同)情
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须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发行人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届时将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股
价稳定措施为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
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
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完必需的审批、备案
和信息披露等 3 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用
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
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股价稳定措施应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 12 个月
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在保证发行人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届时将支持发行人稳定股价的股
票回购行为,且在保证发行人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则本人将按下述规则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
(1)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发行人,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
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
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
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执行。
(2)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
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
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
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的措施。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以前
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
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
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
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4)股价稳定措施应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 12 个月
内实施完毕。
3、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届时将通过增持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1)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当次稳定股价实施方案有效期内用于增
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稳定股价实施方案之公告日前的上一年度于发行人取得的
薪酬总额的 30%。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不应导致发行人的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
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
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
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
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
批或者备案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发行人股票的,视同已履行本承诺。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开
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4)股价稳定措施应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 12 个月
内实施完毕。
(5)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并履行发行人股
票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并在其被聘任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签署相关承诺函。
三、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
法事实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按基准
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确定。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本人首次公开发行中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
格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确定。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承诺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
造成的损失。
四、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填补措施
(一)发行人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
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
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1、提升实施交付能力,巩固和强化现有的行业地位,继续加大研发投入,
加快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发行人当前主要产品及服务分为三大板块:(1)面向制造、零售、服务行业
的集团及大中型企业客户提供基于管理软件的解决方案咨询及实施开发服务;
(2)相关管理软件的专业维护服务;(3)相关软硬件的销售业务。经过多年的
产品研发和市场积累,发行人已成长为国内领先的企业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
商,但国内企业管理软件实施行业内原有竞争对手规模和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加
之新进入竞争者逐步增多,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将进一步铺设新的交付中心,扩
大服务范围,建立高效的员工培训机制,提高整体实施交付水平。同时,公司将
进一步加大基于智能制造与移动应用的行业解决方案产品的研发与市场化推广
力度,从而与既有企业管理软件实施开发业务的形成有效补充与促进,全面满足
企业的各项信息化服务需求,提升公司企业信息化服务能力。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在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的同时,将更加
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和营
运的效率。其次,针对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较快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客户的
应收账款管理,以保证应收账款的按时回收,进一步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提升
营运能力。最后,公司完善各级员工激励机制,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效率,达到
降低日常运营成本、提升日常经营业绩的目标。
3、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已
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
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
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本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考虑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规
模和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未来经营结果受多种宏微观因素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对制定填补
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完毕
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
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决议,如果公
司本次发行获得核准并得以实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六、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公司有关股利分配的
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
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3、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
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
分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公司在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董事会应对调整或变更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
数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
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
金分红政策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
(6)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分配方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3)分红周期:公司原则上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在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存在以下
影响利润分配事项,当年度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1)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
超过 60%;2)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
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分红;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连续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
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4)公
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6、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7、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的独立意见。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
成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公司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2、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以纠正;
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
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
公开承诺构成本人/企业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人/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说
明原因由发行人公告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
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2、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投资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
形。
2、在本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
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独自经营、合资经营、联营等方式拥有其他公司或
企业的股权或权益)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人不会利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关系进行有损发行人以及
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经营活动。
4、本承诺函在本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九、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将逐渐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如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同时,尽量避免
与发行人发生偶发性关联交易。
2、在不可避免的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时,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法定决策程序,作为关联股东,进行关联
交易表决时自动回避表决。
3、如若因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而使发行人发生的任何损失,本人将及时、
无条件、全额承担所有金钱赔付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6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
超过 2,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直接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不
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网上发行数量 2,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2.1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统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7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赛意信息”,股票代码
“300687”,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8 月 3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8 月 3 日
(三)股票简称:赛意信息
(四)股票代码:30068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0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占首次公开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名称/姓名 发行后总股
(万股) 交易日顺延)
本比例
张成康 1,312.20 16.40% 2020 年 8 月 3 日
佛山市美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72.00 12.15% 2020 年 8 月 3 日
刘伟超 729.00 9.11% 2020 年 8 月 3 日
刘国华 631.80 7.90% 2020 年 8 月 3 日
欧阳湘英 486.00 6.08% 2020 年 8 月 3 日
珠海高瓴天成股权投资基金
420.00 5.25% 2018 年 8 月 3 日
(有限合伙)
首次公开 曹金乔 388.80 4.86% 2020 年 8 月 3 日
发行前已 广州意拓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的股 270.00 3.38% 2018 年 8 月 3 日
(有限合伙)
份 广州意成投资合伙企业
270.00 3.38% 2018 年 8 月 3 日
(有限合伙)
广州意道投资合伙企业
243.00 3.04% 2018 年 8 月 3 日
(有限合伙)
宁波宏企浩春创业投资中心
180.00 2.25% 2018 年 8 月 3 日
(有限合伙)
广州意发投资合伙企业
97.20 1.22% 2018 年 8 月 3 日
(有限合伙)
小计 6,000.00 75.00%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2017 年 8 月 3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2,000.00 25.00%
合计 8,0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ZHOU SIE CONSULTING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6,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8,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成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 年 1 月 1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23 日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2 号 16 楼 1603-1605 单元
邮政编码:510623
经营范围: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计算机零售;软件零
售;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主营业务:提供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及服务
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电话:020-38878880
传真:020-38839520
电子信箱:investor@chinasie.com
互联网网址:www.chinasie.com
董事会秘书:柳子恒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
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股东姓名 职务 任期
张成康 董事长、总经理 2015.12.16-2018.12.15
刘伟超 董事、副总经理 2015.12.16-2018.12.15
刘国华 董事、副总经理 2015.12.16-2018.12.15
赵军 董事 2015.12.16-2018.12.15
王惠芬 独立董事 2016.03.31-2019.03.30
曹惠娟 独立董事 2015.12.16-2018.12.15
朱晓东 独立董事 2015.12.16-2018.12.15
蔡胜龙 监事会主席 2015.12.16-2018.12.15
谭浩 监事 2015.12.16-2018.12.15
郭丽珊 职工监事 2016.03.31-2019.03.30
欧阳湘英 财务总监 2015.12.16-2018.12.15
柳子恒 董事会秘书 2015.12.16-2018.12.1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张成康 1,312.20 21.87%
2 刘伟超 729.00 12.15%
3 刘国华 631.80 10.53%
4 欧阳湘英 486.00 8.10%
5 曹金乔 388.80 6.48%
2、间接持股情况
出资比例 折合持有赛意
序号 股东姓名
意道投资 意发投资 意拓投资 意成投资 信息股份比例
1 蔡胜龙 2.20% - - 13.00% 0.6741%
2 郭丽珊 - 3.00% - - 0.0486%
3 柳子恒 10.92% 3.40% 1.71% - 0.5742%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发行人股东张成康、刘伟超、刘国华、欧阳湘英、曹金乔合计持有公司
3,547.80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44.35%,上述 5 人报告期内共同
拥有公司控制权,构成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张成康
张成康先生, 1975 年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硕士,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EMBA 在读。1997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历任美的集团工程师、主
任工程师;2001 年 3 月至 2003 年 1 月,任汉普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项目
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1 月,任美的集团软件开发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赛意有限董事、销售总监;2007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2 月,
任赛意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5 年 12 月至今,任赛意信息董事长、总经理,
任期 3 年;同时,兼任上海赛意执行董事,武汉赛意执行董事、总经理,能量盒
子执行董事、总经理,山东赛意执行董事、总经理。
2、刘伟超
刘伟超先生,1976 年生,本科学历。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7 月,任长沙成
功集团工程师;1998 年 7 月至 2000 年 8 月,任番禺(香港)通用文具厂软件工
程师;2000 年 8 月至 2005 年 1 月,任美的集团软件开发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赛意有限顾问总监;2007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赛
意有限董事、总经理助理、自主产品事业部总经理;2015 年 12 月至今,任赛意
信息董事、副总经理、自主产品事业部总经理,任期 3 年。
3、刘国华
刘国华先生,1974 年生,本科学历,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EMBA 在读。1999
年 1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1 年 1 月
至 2004 年 7 月,任汉普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资深顾问兼项目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1 月,任美的集团软件开发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赛意有限监事、总经理助理、赛意研究院院长、赛意学院院长;2015
年 12 月至今,任赛意信息董事、副总经理、赛意研究院院长、赛意学院院长,
任期 3 年;同时,兼任上海赛意监事,武汉赛意监事,能量盒子监事,山东赛意
监事。
4、欧阳湘英
欧阳湘英女士,1963 年生,大专学历。1986 年 8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湖南
省湘潭纺织印染厂成本会计;1994 年 4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广东省美的风扇
厂财务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任广东美的微波炉制造有限公司财
务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赛意有限财务总监、行政管理部总经
理;2015 年 12 月至今,任赛意信息财务总监、行政管理部总经理,任期 3 年。
5、曹金乔
曹金乔先生,1973 年生,本科学历。1997 年 6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美的风
扇厂 IT 经理;1999 年 8 月至 2000 年 12 月,任汉普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顾问、项目经理;2000 年 12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普华永道咨询公司咨询
顾问;2002 年 3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上海派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1 月,任美的集团软件开发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赛意有限顾问总监;2006 年 9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
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赛意有限总经理助理;2014 年 9 月至今,任上海赛意总经理;2015 年
12 月至今,任赛意信息总经理助理。
(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其他对外投资。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40,003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万股) (%)
1 张成康 1,312.20 16.40
2 佛山市美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72.00 12.15
3 刘伟超 729.00 9.11
4 刘国华 631.80 7.90
5 欧阳湘英 486.00 6.08
6 珠海高瓴天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420.00 5.25
7 曹金乔 388.80 4.86
8 广州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0.00 3.38
9 广州意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0.00 3.38
10 广州意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3.00 3.04
合计 5,722.80 71.5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0 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2,0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22.14 元/股,此价格对应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
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
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200,000,000 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133,080,953,000 股,
中签率为 0.0150284466 %,有效申购倍数为 6,654.04765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35,172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42,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7,973,584.9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04,826,415.09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7-64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 37,973,584.91 元,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元)
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 27,152,830.19
审计及验资费用 6,132,075.47
律师费用 660,377.3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费用 3,698,113.21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 330,188.68
合计 37,973,584.91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 1.8987 元/股(每股
发行费用为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404,826,415.09 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8.38 元/股(按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预计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0.9630 元/股(按发行人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7-61
号)。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17〕7-470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
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
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
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未发生重
大变化,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 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32,275.0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32%;
预计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为 3,748.42 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28.59%;2017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为 3,422.9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23.57%。
上述业绩变动为公司初步预计情况,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计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7 月 2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保荐代表人:张嘉伟、姜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5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创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广州赛意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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