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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5-02
股票简称:太龙照明 股票代码:300650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TECNON (FUJIAN) COMMERCIAL LIGHTING CO.,LTD
(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二零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龙照明”、“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
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
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网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数值通常保留至小点后
两位,若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承诺:自太龙照明首次向社会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太龙照明股份,也不由太龙照明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
本公司股东苏芳、黄国荣、向潜、孙洁晓、兰小华、庄跃龙、乾霨投资承
诺:自太龙照明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太龙照明股份,也不由
太龙照明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和总经理庄占龙,以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苏芳、黄国荣、向潜、孙洁晓承诺:太龙照明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11 月 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太龙照明股票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
诺的,本人就发行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
人,本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本
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庄占龙、苏芳、黄国荣、向潜、孙洁晓、兰小华作为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
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庄占龙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苏芳、黄国荣、向潜、孙洁
晓均为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的减持事宜承诺如下:
1、减持需满足的条件
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可转让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
时有效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如本人在减持时为持
有发行人 5%股份的股东及/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本人还应不存在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
或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2、减持数量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另外,如本人在减持时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则本人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则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
内将继续遵守该承诺。
3、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若本人实施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人在
减持时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则:(1)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则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人通过协议
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则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
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的除外。
4、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
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本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本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
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系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将实施以
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本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与控股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可以视本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
况,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来稳定股价。若本公司决
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本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
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
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如果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公司可不
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如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触发,且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
日起连续 2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
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时,本人将在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回购股份方案实
施完毕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
交易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
人民币 200 万元,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连续 12 个月
内增持股票累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
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
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果发行人的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措施。
如本人在前述期限内未能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该
等期限届满后对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上,对
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
措施承诺
如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触发,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
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2 个交易日发行人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被再次触发时,本人将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
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
/或大宗交易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
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 20%,全年不超过从公司所取得税
后薪酬的 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
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如果发行人的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
持发行人股份的措施。
如本人在前述期限内未能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该
等期限届满后对本人的现金薪酬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上,对
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要求其履行公司上市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股份回购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孰高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
数量作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庄占龙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亦将购回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回购及购回价格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有关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
的孰高确定,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
量作相应调整。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在投资者损失数额确定前,本人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发行人将
应付本人薪金和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投资者损失数额确定前,本人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如
有),发行人将应付本人薪金和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
上述承诺义务为止。本人不会因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君合律所分别承诺:因
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
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期间股东回报主要通过现有业
务实现,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
的下降。公司为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将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公司现有业
务,促进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妥善应对各项潜在的经营风险,对外服务
客户需求,提升市场份额,对内加强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另
一方面,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促使募投项目如期实现效益。公司还将完
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服务客户需求,妥善应对风险,促进现有主营业务发展
公司已在包括时尚休闲、运动、商务等品牌服饰领域积累了大量优质客
户,随着公司在该领域的持续深耕,市场规模及经营经验不断提升,运营状况
良好,发展态势稳中有升。但公司仍然面临整体解决方案不完善、客户及行业
集中、应收账款回收、原材料价格波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风险,公司的改进
措施主要包括:
(1)通过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客户反馈、提升市场响应速度等措施,贯彻
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策略,提升业务弹性和灵活性,保障在现有业务领域
内的客户“商业照明整体外包”的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2)实施有效的市场开拓战略,在巩固现有品牌服饰市场份额的同时,不
断挖掘和培育家居家纺、商超、餐饮等连锁销售领域的客户,增强应对行业和
市场系统化风险的能力。
(3)紧密关注重要客户及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从业务开拓、客户管理和
财务管理等角度加强对于应收账款的监控,加强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加大应收
账款控制力度,通过应收账款结构及财务政策的有效管理,加快应收账款的回
收速度。
(4)完善供应商管理政策,扩充重要原材料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促进原材
料供应商之间的合理竞争;加大研发投入,引领产品更新换代,合理降低重要
原材料依存度,提升产品竞争力。
(5)提高工人薪酬待遇以吸引更多技术工人,同时注重产品的更新升级,
提高高附加值产品的销售比重,通过提高设备自动化程度,提升生产效率,降
低人工成本上升的影响。
2、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和服务能力,提高组织管理
水平,利用自动化技术提升生产能力和制造的精益化程度。在日常运营效率
上,一方面,公司在引进和利用现代化管理方法的基础上,加强市场响应速
度,提高公司资产的利用效率和周转速度,提升精益化生产的水平;另一方
面,公司将不断提升对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科学选择合理的日常融资方式,
降低综合资金使用成本,从而降低公司日常运营成本,提升整体的日常运营效
率。随着商业照明产业基地的建设,研发、制造能力的加强,公司的品牌影响
力和营业规模将进一步提高,促进公司规模效应的实现和盈利能力的提升。
3、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
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使用
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从而实现预期收
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树立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的观念,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明
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健全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监督约束机制。公司将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注重对投资者积极、持续、
稳定的回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公司谨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
对公司未来的利润作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

为进一步保护公司上市后投资者的权益,太龙照明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应当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应当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太龙照明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
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精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太龙(福建)商业
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在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
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股利分配政策相关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
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
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
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中说明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
(6)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
金分红能力。
(7)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
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
如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议案,并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方
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3、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
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
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如果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
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太龙(福建)商业
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其中
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应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
意识,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益,增加
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1、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
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
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2、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
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向太龙照明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不存在拥有
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企业的情形,本人及其他关联方没有从事或
投资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
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利用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
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
进行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
动;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
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不会持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
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权益;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
其他方面的帮助;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会利用从发行人或其控股
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
务,并不会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活动;
(5)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将促使
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
他关联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6)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获得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
会具备转移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
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等业
务机会,则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
予发行人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7)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系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日止。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出具承
诺: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不存在
拥有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的情形。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
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
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
他股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
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承担物业瑕疵风险的承诺
为了避免租赁物业存在瑕疵而给发行人带来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庄占龙出具承诺:
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租赁的物业存
在瑕疵而未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或承受任何损失,在发行人未获出租方补偿的
情形下,本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发生的搬迁费、基建费、装修费等支出费
用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四)关于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为了避免补缴社保和公积金而给发行人带来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庄占龙出具承诺:
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的经营活动中
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或住房公
积金登记等瑕疵问题而须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
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
失,且毋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7】476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78.7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方式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总量为 1,578.70 万股,全部
为新股,发行价格为 13.95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27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太龙照明”,股票代
码“300650”,本次网上发行的 1,578.7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3 日起上市
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
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查询,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5 月 3 日;
(三)股票简称:太龙照明;
(四)股票代码:300650;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314.8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578.7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事项”的内容;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发行的
1,578.70 万股股份均为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庄占龙 1,944.00 30.78% 2020 年 5 月 3 日
苏芳 769.50 12.19% 2018 年 5 月 3 日
黄国荣 769.50 12.19% 2018 年 5 月 3 日
向潜 567.00 8.98% 2018 年 5 月 3 日
孙洁晓 315.00 4.99% 2018 年 5 月 3 日
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 上海乾霨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 236.10 3.74% 2018 年 5 月 3 日
伙)
兰小华 90.00 1.43% 2018 年 5 月 3 日
庄跃龙 45.00 0.71% 2018 年 5 月 3 日
小计 4,736.1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新股发行 1,578.70 25.00% 2017 年 5 月 3 日
股份 小计 1,578.70 25.00% -
合计 6,314.80 100.00% -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TECNON (FUJIAN) COMMERCIAL LIGHTING CO., LTD;
3、注册资本:4,736.10 万元(发行前);6,314.80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庄占龙;
5、公司成立日期:2007 年 9 月 11 日;
6、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2 年 12 月 10 日;
7、公司住所: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园;
8、经营范围:商用高效节能环保照明光源、LED 显示屏、数控三面翻广告
牌、LED 光源、灯具及配套电器制造;自动控制系统设计制造及软件开发;金
属制品、塑料制品、模具制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安装、
代理、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营业务:提供集照明设计、开发制造、系统综合服务于一体的商业照
明整体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照明器具、LED 显示屏和光电标识等三类。作为
专注于光影营造的商业照明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公司依托创新的商业模式和成
熟的业务体系,以个性化、定制化的照明产品为载体,全面满足品牌客户终端门
店对于环境营造和产品展示的照明需求,达到其提升消费体验和提高品牌形象的
目标;
10、所属行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分类编码:C38);
11、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596-6783990 0596-6783878;
12、互联网地址:www.tecnon.net;
13、电子信箱:ir@tecnon.net;
14、董事会秘书:苏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单位:万股
姓名 职务 任期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庄占龙 董事长、总经理 1,944.0000 - 1,944.0000
2018 年 11 月 5 日
董事、董事会秘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苏芳 769.5000 - 769.5000
书 2018 年 11 月 5 日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黄国荣 董事、副总经理 769.5000 - 769.5000
2018 年 11 月 5 日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向潜 董事、副总经理 567.0000 - 567.0000
2018 年 11 月 5 日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孙洁晓 董事 315.0000 18.4453 333.4453
2018 年 11 月 5 日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庄宗明 独立董事 - - -
2018 年 11 月 5 日
2016 年 2 月 15 日至
陈朝 独立董事 - - -
2018 年 11 月 5 日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许中兴 独立董事 - - -
2018 年 11 月 5 日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庄汉鹏 监事会主席 - - -
2018 年 11 月 5 日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兰小华 监事 90.0000 - 90.0000
2018 年 11 月 5 日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许晓峰 职工代表监事 - - -
2018 年 11 月 5 日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黄国卿 财务总监 - - -
2018 年 11 月 5 日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庄占龙先生,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5010419681027****,住所为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庄占龙先生持有公司
30.78%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先生不存在控制和
投资其他企业的情形。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
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29,176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1 庄占龙 1,944.00 30.78%
2 苏芳 769.50 12.19%
3 黄国荣 769.50 12.19%
4 向潜 567.00 8.98%
5 孙洁晓 315.00 4.99%
6 上海乾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6.10 3.74%
7 兰小华 90.00 1.43%
8 庄跃龙 45.00 0.7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9 6.80 0.11%
账户
1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6.45 0.10%
合计 4,749.35 75.2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 1,578.7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
发行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2、每股发行价格:13.95 元;
3、发行市盈率: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方式。网上定
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578.70 万股,中签率为 0.0128800355%,网上投资者有效
申购倍数为 7,763.95376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26,642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
销。
5、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22,022.8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8,997.87 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7]3623 号《验资报告》。
6、发行费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2,000.00
审计费用 588.17
律师费用 114.2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259.00
发行手续费 63.63
合计 3,025.00
本次公开发行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92 元。
7、募集资金净额:18,997.87 万元;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5789 元(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6068 元(按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4 年至 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4 年至 2016 年的财务
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可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内容。
一、2017 年第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说明
(一)2017 年第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
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3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 16,388.63 18,688.27 -12.31%
流动负债 4,973.81 7,633.16 -34.84%
资产总额 28,536.74 30,808.06 -7.37%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2,941.38 22,546.73 1.75%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4.84 4.76 1.75%
(元)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4,999.54 3,852.21 29.78%
营业利润 465.46 53.59 768.50%
利润总额 462.84 253.59 82.51%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94.65 213.04 85.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396.87 43.04 822.17%
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 0.04 85.2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08 0.01 822.17%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4% 1.15% 0.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1.74% 0.23% 1.51%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783.04 -467.24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 0.17 -0.10 -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幅度为
两期相减得出。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说明
2017 年一季度公司偿还了部分到期的短期借款,因此公司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和负债总额均有所下降,资产负债率相应降低。
2017 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999.5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9.78%。
由于 2017 年一季度所销售产品类型的毛利率较高,综合毛利率小幅上升至
38.83%,公司实现毛利额 1,941.45 万元。另外,由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应收
账款余额下降了-18.52%,公司相应冲回了部分资产减值损失。因此,2017 年一
季度营业利润上升至 465.4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394.65 万元,与上
年同期相比实现了较大增长。
(三)变动幅度 30%以上项目的变动原因
公司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流动负债余额较上年同期减少了 34.84%,主要系
公司偿还了部分到期的短期借款。
公司 2017 年一季度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768.50%,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822.17%,主要原因为公司的毛利率较上
年同期上升较大,2016 年一季度公司毛利率为 32.42%,与 2016 年度全年综合毛
利率 37.60%相比较低。环比来看,2017 年一季度毛利率 38.83%基本保持稳定。
公司 2017 年一季度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82.51%,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85.25%,增幅小于同期营业利润的增幅,主要原因为
公司 2016 年一季度公司政府补助较多,提升了上年同期的利润总额。
公司 2017 年一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和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
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267.59%,主要原因为公司在营业收入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
加强了应收账款的管理,来自销售商品的回款相应上升。
二、2017 年上半年业绩预测
公司预计 2017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11,500-13,000 万元,较 2016 年同期增
长 15%-30%;预计 2017 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00-1,350 万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20%。(上述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4 月 1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
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花路333号333世纪大厦10楼
电话:021-68815305
传真:021-68815313
保荐代表人:徐建豪、陈华
联系人:徐建豪、陈华
二、保荐机构推荐上市意见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天风证券同意担任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
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3
34
35
36
37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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