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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5-04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LANDSCAPE ARCHITECTURE DESIGN
INSTITUTE CO., LTD.
杭州市西湖区杨公堤 3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园林”、“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
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
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
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
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何韦、吕明华、周为、刘克章、葛荣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11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
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
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艳、监事童存志、周国林、吴新、高级管理人员李永红、邵如建
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11 月 5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
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家庭成员的自然人股东周红、赵策承诺:
在其家庭成员周为/高艳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股份锁定
期限参照周为/高艳签署的《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的承诺》执行。
3、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园展投资、鸿园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
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
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不超过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70%(其中锁定期满后的 12
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 4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发行
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公司股东邓冶、李勇、毛翊天、任仁义、杨永君、郑文、瞿晓晔、王琇琇、
魏彩萍、俞丹炯、俞炯奇、俞缨、卓荣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公司股东园展投资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份,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关于发行人各主体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涉及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
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
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
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
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韦、吕明华、周为、刘克章、葛荣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
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
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4、约束措施
为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
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
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
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韦、吕明华、周为、刘克章、葛荣违反上述承
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赔偿损失等
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其在违反上述承诺事
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以及上一年度
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 30%作为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发行人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
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
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关于赔偿损
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其在违反上述承诺
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以及上年度
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 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
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公司实际
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1、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若发生需回购事项,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
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实施方案本公司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依法召开董事会、股
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
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2、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韦、吕明华、周为、刘克章、葛荣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韦、吕明华、周为、刘克章、葛荣应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
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
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
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
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
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
的 3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20%之中的高者;
(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
总和(税后)的 6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40%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
股价稳定措施: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已
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
价。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
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
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30%;
(2)同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
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
承诺。
4、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韦、吕明华、周为、刘克章、葛荣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超过 1,600 万股股票,本次
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 4,800 万股增至 6,400 万股,股本规模将有所增加。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到“总部及设计中心建设项目”,以
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运营周期,且产生效
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预期效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预计发行完成后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
报被摊薄。
公司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
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为经营业绩下降风险、应收账款风险、宏观经
济波动风险、市场竞争风险等。面对以上风险,公司主要改进措施如下:
①加大研发投入,组建研发团队增强园林设计领域前瞻性技术研究和与园林
相关的建筑设计领域研究,从而拓宽公司业务承接类型;
②持续推进“跨区域经营”,在全国各主要市场拓展客户资源,提高业务承
接量;
③加强应收账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定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催收应收账款,
降低发生坏账的可能性;
④巩固和提升公司设计水平,继续保持对设计作品的高质量要求,提升公司
的品牌形象,促使公司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和提升;
⑤完善公司内部管理,约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严格控制
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
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
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
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全
国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提高设计水平、完善服务体系,扩大国
内业务的覆盖面,凭借先进的设计理念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
司在国内市场的战略布局。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
未来回报能力。
发行人慎重提示投资者,发行人制定上述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
来利润做出保证。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就公司本次发
行涉及的每股收益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确认及
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
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
定,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定及/或修订薪酬
制度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
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
整。
(7)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①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②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
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③本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停止
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④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
者股东的相关损失。
(五)发行人相关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各相关主体签
署,并已明确约定该等承诺未能履行时的相关约束措施,该等承诺的内容及约束
措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发行人律师对相关承诺约束措施逐项进行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各相关主体
签署,并已明确约定该等承诺未能履行时的相关约束措施,该等承诺的内容及约
束措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
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制作、出具的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相关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基于合理信赖本所出具法律文件而投资杭州园
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除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
外,本所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
完成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三、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的方
式分配股利。
2、公司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
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公司董事会也可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3、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目前处于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展阶段,除公司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
润的 20%。
本条所称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
实合理因素后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方案中说明采取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5、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
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三)分红政策差异化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
比例不低于 20%。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由独立董
事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需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由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原则上不得随
意调整;有正当理由,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
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应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意见,注重对投资者
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订的原因。
3、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通过网络、电话以及见面会
等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
政策议题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公众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分红政策相关信息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三、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韦、吕明华、周为、刘克
章、葛荣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
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韦、吕明华、周为、刘克章、葛荣向发行人出具《关于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以及下属除发行人之外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
(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金及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本人及附属企业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本人及本人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发生无法避免
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按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5、本人及本人附属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保证发行人资
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未
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28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 1,600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方式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网上发行最终数量为 1,6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9.0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28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杭州园林”,股票代码“300649”;
本次公开发行的 1,6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5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
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 2017 年 5 月 5 日
(三) 股票简称: 杭州园林
(四) 股票代码: 300649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40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60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
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600.00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
延)
园展投资 576.00 9.00% 2020 年 5 月 5 日
何 韦 496.00 7.75% 2020 年 5 月 5 日
吕明华 416.00 6.50% 2020 年 5 月 5 日
周 为 416.00 6.50% 2020 年 5 月 5 日
刘克章 416.00 6.50% 2020 年 5 月 5 日
葛 荣 400.00 6.25% 2020 年 5 月 5 日
鸿园投资 304.00 4.75% 2020 年 5 月 5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邓 冶 192.00 3.00% 2020 年 5 月 5 日
已发行的股份
李 勇 160.00 2.50% 2020 年 5 月 5 日
毛翊天 144.00 2.25% 2020 年 5 月 5 日
高 艳 128.00 2.00% 2020 年 5 月 5 日
童存志 128.00 2.00% 2020 年 5 月 5 日
任仁义 128.00 2.00% 2020 年 5 月 5 日
杨永君 128.00 2.00% 2020 年 5 月 5 日
郑 文 128.00 2.00% 2020 年 5 月 5 日
瞿晓晔 80.00 1.25% 2020 年 5 月 5 日
王琇琇 80.00 1.25% 2020 年 5 月 5 日
魏彩萍 80.00 1.25% 2020 年 5 月 5 日
俞丹炯 80.00 1.25% 2020 年 5 月 5 日
俞炯奇 80.00 1.25% 2020 年 5 月 5 日
俞 缨 80.00 1.25% 2020 年 5 月 5 日
卓 荣 80.00 1.25% 2020 年 5 月 5 日
小计 4,8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的
网上发行股份 1,600.00 25.00% 2017 年 5 月 5 日
股份
合计 6,4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Landscape Architecture Design Institute Co., Ltd.
注册资本:4,80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6,40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何韦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杨公堤 32 号
经营范围:服务:园林、古建筑设计(甲级)、咨询,工程设计(市政公用
行业风景园林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室内美术装饰、城市规划(乙级)
编制和可行性研究、建筑物维修保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提供以整体性解决方案为核心的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具
体包括前期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等。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归属
于“专业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M74”。
电话:0571-87980956
传真:0571-87980956
电子信箱:zqb@hzyly.com
董事会秘书:葛荣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单位:万股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情 间接持股情 合计持股情
姓名 职务
期 况 况 况
2017.2.12-
何 韦 董事长 496.00 8.00 504.00
2020.2.11
单位:万股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情 间接持股情 合计持股情
姓名 职务
期 况 况 况
2017.2.12-
吕明华 董事、总经理 416.00 8.00 424.00
2020.2.11
董事、副总经 2017.2.12-
周 为 416.00 8.00 424.00
理 2020.2.11
2017.2.12-
刘克章 董事 416.00 8.00 424.00
2020.2.11
董事、董事会 2017.2.12-
葛 荣 400.00 8.00 408.00
秘书 2020.2.11
董事、副总经 2017.2.12-
高 艳 128.00 - 128.00
理 2020.2.11
2017.2.12-
施奠东 独立董事 - - -
2020.2.11
2017.2.12-
徐旭青 独立董事 - - -
2020.2.11
2017.2.12-
于友达 独立董事 - - -
2020.2.11
2017.2.12-
童存志 监事会主席 128.00 8.00 136.00
2020.2.11
2017.2.12-
周国林 监事 - 64.00 64.00
2020.2.11
2017.2.12-
吴 新 监事 - 24.00 24.00
2020.2.11
2017.2.12-
李永红 总工程师 80.00 8.00 88.00
2020.2.11
2017.2.12-
邵如建 财务总监 - 6.00 6.00
2020.2.11
合计 2,480.00 150.00 2,630.00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何韦、吕明华、周为、刘克章、葛荣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10.33%、8.67%、8.67%、8.67%、8.33%的股份,通过园展投资分别间接持有发
行人 0.17%、0.17%、0.17%、0.17%、0.17%的股份,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
人 45.50%的股份,五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何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58 年 3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
工程师。1986 年 10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杭州市园林建设处主任,1998 年 2 月至
2001 年 11 月任杭州园林设计院院长,2001 年 11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杭园有限董
事长、总经理,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杭州园林董事长、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吕明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0 年 8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
级工程师。1984 年 5 月至 1989 年 3 月任杭州园林设计院设计师,1989 年 3 月至
1992 年 5 月任杭州园林设计院设计分部经理,1992 年 5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杭州
园林设计院计经室主任,1998 年 1 月至 2001 年 11 月任杭州园林设计院副院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杭园有限董事、副总经理,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杭州园林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兼任园展投资董事长。
周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 年 9 月出生,本科学历,教授
级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1985 年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杭州园林设计院
设计师、副总工程师、副院长,2001 年 11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杭园有限董事、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杭州园林董事、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参与设计的“重塑天堂
——杭州环西湖地区的景观整治”项目获得第八届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亚太区
风景园林规划总统奖;“杭州中国丝绸城商业特色街景观设计”项目获得第一届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奖二等奖。
刘克章: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54 年 2 月出生,大专学历,工
程师。1996 年 9 月至 2001 年 11 月任杭州园林设计院党支部书记,2001 年 11 月
至 2011 年 2 月任杭园有限董事,2011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葛荣: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7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教授
级高级工程师。1989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杭州园林设计院设计师,1999 年 2
月至 2001 年 10 月任杭州园林设计院设计一分部经理,2001 年 11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杭园有限董事、总建筑师、设计一分部经理,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
杭州园林董事、总建筑师、设计一分部经理,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杭
州园林董事、总建筑师、建筑设计所所长,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杭州
园林董事、董事会秘书、总建筑师、建筑设计所所长,2015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董事会秘书、总建筑师、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2010 年 11 月至今兼任鸿
园投资董事长。其参与设计的“盐城城南新区中心内港湖建筑景观设计”项目获
得 2013 年度第二届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奖三等奖;“中共杭
州市委党校迁建工程”获得 2010 年度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秀勘察设计)
二等奖。
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韦、吕明华、周为、刘克章、葛荣除直接及通过园展投资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没有其他对外投资,也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总数为 29,611 人,前 10 名股东的名称、持股
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杭州园展投资管理有限
1 576.00 9.00%
公司
2 何 韦 496.00 7.75%
3 吕明华 416.00 6.50%
4 周 为 416.00 6.50%
5 刘克章 416.00 6.50%
6 葛 荣 400.00 6.25%
杭州鸿园投资管理有限
7 304.00 4.75%
公司
8 邓 冶 192.00 3.00%
9 李 勇 160.00 2.50%
10 毛翊天 144.00 2.25%
合计 3,520.00 55.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600.00 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1,6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
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9.04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7 倍(每股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以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3 倍(每股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以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1,600.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0%,有效申购股数为 125,194,612,500 股,
中签率为 0.0127801027%,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7,824.66328 倍。网上投
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23,884 股,
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493%。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4,464.0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503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合计为,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费用: 2,100.00
保荐费用 3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650.00
律师费用 10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50.00
发行手续费用 14.30
合计 3,514.30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2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0,949.70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4.48 元。(按照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0.39 元。(以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利润表
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051 号),本上市公告书
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 2017 年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3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
2016 年 1-3 月及 2017 年 1-3 月利润表、2016 年 1-3 月及 2017 年 1-3 月现金流量
表,其中 2016 年 1-3 月及 2017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7 年 1-3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17 年 3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108,568,887.55 117,513,196.26 -7.61%
流动负债(元) 17,043,774.56 32,075,529.43 -46.86%
总资产(元) 291,913,905.85 301,504,533.31 -3.1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182,831,789.40 177,356,518.19 3.09%
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3.81 3.69 3.09%
每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 1-3 月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6,465,356.27 20,167,874.64 31.23%
营业利润(元) 6,542,411.38 5,393,835.46 21.29%
利润总额(元) 6,542,790.17 5,312,957.45 23.1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5,475,271.21 4,509,359.09 21.42%
净利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5,474,614.42 4,560,359.09 20.05%
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1 0.09 22.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 0.11 0.10 20.05%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3.04 2.81 0.23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3.04 2.84 0.2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21,974,730.20 -14,005,806.10 56.90%
流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0.46 -0.29 56.90%
现金流量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2017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2,646.5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1.2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547.46 万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 20.05%,公司呈现出较好的增长趋势。
2、对主要财务指标变动幅度 30%以上项目的情况说明
本期末(本期) 上期末(上年同
项目 变动比例 主要变动原因
金额(元) 期)金额(元)
主要系 2016 年
度年终奖在当
年末尚未发放,
流动负债 17,043,774.56 32,075,529.43 -46.86% 计 入 应 付 职 工
薪酬,上述奖金
在 2017 年初全
部发放完成
公司经营情况
良好,业务规模
营业总收入 26,465,356.27 20,167,874.64 31.23% 不断扩大,主营
业务收入相应
增加
经营活动产生的 主要系宏观经
-21,974,730.20 -14,005,806.10 56.90% 济放缓,公司主
现金流量净额
要客户政府部
每股经营活动产
门或政府平台
生的现金流量净 -0.46 -0.29 56.90% 公 司 资 金 较 为
额 紧张,回款较慢
二、公司 2017 年 1-6 月业绩预测情况
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
及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017 年 1-6 月,公司预计营业收入 6,000-7,000 万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0%-30%;预计净利润 1,200-1,35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0%-30%。
上述测算不构成公司对 2017 年 1-6 月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经营
情况与公司的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住所

电话 0571-85316112
传真 0571-85316108
保荐代表人 朱仙掌、钟德颂
项目协办人 尉欣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
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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