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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4-11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angfan New Materials Co., Ltd.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新材”、“发行人”、“公司”或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扬帆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一樊彬控制的 SFC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新帆投资、益进凡投资、上海诚伦、东方富海Ⅰ、东方富海Ⅱ、
领庆创投、汇涛创投、一通实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樊培仁、樊彬、李耀土、王培俊、陈育亮、
田李红、张永彬、朱俊飞、陶明、张祥、吴红辉、上官云明承诺:“本人在担任
扬帆新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
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新股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扬帆新材股份。”
公司股东扬帆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一樊彬控制的 SFC 承诺:本公司所持公
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17 年 10 月 1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的情况时,
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
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
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 B 项与本项冲突时,
以本项为准;
D、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
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④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
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作出决
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①具体条件: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
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或公司
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樊培仁、杨美意、樊彬将以自有或
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
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B、樊培仁、杨美意、樊彬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C、樊培仁、杨美意、樊彬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2%;若本项与上述 B 项发生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D、樊培仁、杨美意、樊彬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具体条件: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
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A、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将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
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B、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百分之三十;
C、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
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公司控股股东扬帆控股、实际控制人樊培仁、杨美意、樊彬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公司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将在中国证
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违法事实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如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除外。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
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本所及承办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
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与发行人
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
相关约定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
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
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确定。
3、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我们接受委托,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汇会审[2017]008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编号:中汇会鉴[2017]0082 号)、申报期财务报表
差异鉴证(报告编号:中汇会鉴[2017]0085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编号:
中汇会鉴[2017]0084 号)以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鉴证(报告编号:中汇会鉴
[2017]0083 号)的专项审核报告。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
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
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
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
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等方式进行赔偿。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
此依法承担责任。
四、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扬帆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一樊彬控制的 SFC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扬帆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一樊彬控制的 SFC 承诺:“在扬帆新
材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50%,且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的前提
下,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新帆投资、益进凡投资、上海诚
伦、东方富海Ⅰ、东方富海Ⅱ承诺:“在扬帆新材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
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
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
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减持扬帆新材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股东扬帆控股、SFC、新帆投资、益进凡投资、
上海诚伦、东方富海Ⅰ、东方富海Ⅱ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
五、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
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募投项目投产后逐步体现,如本
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
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加强募集资金
管理、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制度,
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扬帆控股、实际控制人
樊培仁、杨美意、樊彬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人(本公司)目前除持有或间接持有扬帆新材的股份外,未直接或间
接投资其它与扬帆新材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它与扬帆新材及其子公司相同、类
似的经营活动;
2、本人(本公司)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扬帆新材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
何业务,亦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业务与扬帆新材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
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当本人(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与扬帆新材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
性同类业务时,本人(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扬帆新材及其子公司
存在竞争的业务;
4、本人(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扬帆新材及其子公
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
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上述承诺在本人(本公司)持有或间接持有扬帆新材的股份期间和在扬
帆新材任职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给扬帆新材造
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扬帆控股、实际控制人樊培仁、杨美意、樊彬,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新帆投资、SFC、益进凡投资、上海诚伦、东方富海Ⅰ、东方富
海Ⅱ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公司)任职或控
制的企业与扬帆新材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公司)不会实施影响扬帆新材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扬帆
新材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人(公司)将尽量避免与扬帆新材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
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
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人(公司)将严格遵守扬帆新材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
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扬帆新材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
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扬帆新材的利润,不会通过
影响扬帆新材的经营决策来损害扬帆新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社保公积金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樊培仁、杨美意及樊彬已经出具书面承诺,若相关社会保障
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因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未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
险金及住房公积金而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处罚或追缴的,则本人将无条件地
全额承担应补缴的全部责任,并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为未缴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最终遭受实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扬帆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71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进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22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扬帆新材”,股票代码“300637”,本次
公开发行的 3,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4 月 12 日
(三)股票简称:扬帆新材
(四)股票代码:30063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0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详见“重大事项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3,0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持股 发行后持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序号 股东名称
数(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1 扬帆控股 3,619.80 30.17 2020 年 4 月 12 日
2 SFC 1,956.00 16.30 2020 年 4 月 12 日
3 新帆投资 783.00 6.53 2018 年 4 月 12 日
首次公 4 益进凡投资 586.80 4.89 2018 年 4 月 12 日
开发行 5 上海诚伦 586.80 4.89 2018 年 4 月 12 日
前已发 6 东方富海Ⅰ 532.80 4.44 2018 年 4 月 12 日
行的股 7 东方富海Ⅱ 250.20 2.09 2018 年 4 月 12 日
份 8 领庆创投 293.40 2.45 2018 年 4 月 12 日
9 汇涛创投 195.30 1.63 2018 年 4 月 12 日
10 一通实业 195.30 1.63 2018 年 4 月 12 日
小计 9,000.00 75.00
首次公 11 网下配售股份 300.00 2.50 2017 年 4 月 12 日
开发行 12 网上发行股份 2,700.00 22.50 2017 年 4 月 12 日
股份 小计 3,000.00 25.00
合计 12,0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Zhejiang Yangfan New Materials Co., Ltd.
3、注册资本:9,000 万元(发行前)、12,000(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樊培仁
5、住所: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6、经营范围:异丁酰氯(中间产品)1,530 吨、90%亚磷酸(副产)427 吨、
20%氢溴酸(副产)50 吨、15%氢溴酸(副产)3,201 吨、20%盐酸(副
产)900 吨、二氯乙烷(回收)7,256 吨、甲苯(回收)11,327 吨、甲醇
(回收和副产)8,305 吨、吗啉(回收)6,181 吨;生产:空气(压缩的)
20Nm/min;1,3-二乙基苯(回收)(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年生产:3,000 吨 2-甲基-1-(4-甲硫基苯基)-2-吗啉-1-丙酮;年产 2,000
吨光引发剂(其中 ITX(2-异丙基硫杂蒽酮)500t/a),光引发剂-6699(1-
(4-吗啉苯基)-2-(二甲基胺)-2-苄基-1-丁酮)1500t/a)。年产:1,000
吨 184(1-巯基-环已基-苯基甲酮),年产 500 吨 TPO(2,4,6-三甲基苯甲
酰基-二苯基氧化磷),年产净水剂 PAC(副产);年生产 870 吨巯基光固
化剂(除化学危险品);生产溴化钠盐(副产);销售自产产品:废酸(副
产)的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光引发剂产品及巯基化合物及衍生产品等精细化工
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8、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9、电话:0575-82728121
10、传真:0575-82728121
11、电子邮箱:lyt@shoufuchem.com
12、董事会秘书:李耀土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直接持 间接持 占发行后总
姓名 职务 任期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本比例(%)
樊培仁 董事长 2015.12.23-2018.12.22 - 1,664.02 13.87%
樊 彬 董事、总经理 2015.12.23-2018.12.22 - 2,777.21 23.14%
董事、副总经理、
李耀土 2015.12.23-2018.12.22 - 52.23 0.44%
董事会秘书
王培俊 董事 2015.12.23-2018.12.22 - - -
吕洪仁 独立董事 2015.12.23-2018.12.22 - - -
苏为科 独立董事 2015.12.23-2018.12.22 - - -
陶礼钦 独立董事 2015.12.23-2018.12.22 - - -
陈育亮 监事会主席 2015.12.23-2018.12.22 - 39.15 0.33%
职工代表监事、
张永彬 2015.12.23-2018.12.22 - 26.07 0.22%
核心技术人员
田李红 监事 2015.12.23-2018.12.22 - 13.08 0.11%
朱俊飞 副总经理 2015.12.23-2018.12.22 - 52.23 0.44%
技术总监、
吴红辉 2015.12.23-2018.12.22 - - -
核心技术人员
上官云明 财务总监 2015.12.23-2018.12.22 - 21.77 0.18%
张 祥 副总经理 2015.12.23-2018.12.22 - 30.46 0.25%
陶 明 副总经理 2015.12.23-2018.12.22 - 52.23 0.44%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外投资情况
1、控股股东
扬帆控股持有公司 40.22%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 5,000
设立时间 2003 年 7 月 24 日
实收资本(万元) 5,000
注册地和主要
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 31 号 506 室
生产经营地
实际从事主要
业务和产品及 设立至今,实际从事股权投资、房屋租赁,未经营实业
其演变情况
主要业务与发
扬帆控股持有发行人 40.22%的股份
行人的关系
地位和实际作
作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扬帆控股的管理机构

报告期内与发
行人在业务、资
报告期内,除曾与发行人存在资金拆借,向发行人子公司寿尔福贸易、扬
产、技术、人员、
帆科技租赁经营场地外,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
资金、经营场地
营场地等方面不存在关系。
等方面的关系
及往来情况
项目/年度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34,844.10 38,615.32 34,947.24
净资产 17,241.98 17,120.76 17,269.77
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2,622.78 606.47 1,812.52
净利润 181.12 -141.03 -673.19
经浙江之江会计 经浙江之江会计
审计情况 未审计
师事务所审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实际控制人
樊培仁、杨美意、樊彬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樊培仁和杨美意为夫妻关系,樊
彬为樊培仁、杨美意夫妇之子。樊培仁、杨美意、樊彬分别持有扬帆控股 45.97%、
25.11%、22.67%的股权,扬帆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40.22%的股权;
樊彬持有 SFC100%股权,SFC 持有公司 21.74%的股权。樊培仁、杨美意、樊彬
通过扬帆控股及 SFC 合计控制发行人 61.96%的股权。
樊培仁,男,身份证号码:33252619530101****,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
杨美意,女,身份证号码:33252619531106****,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杨美意 1969 年 8 月至 1981 年 10 月,在缙云县婺剧团担任演员;1981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 月,在缙云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工作;2000 年 2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缙云县民政局办公室工作;同时兼任扬帆控股董事、盛地房产董事、
寿尔福化学的董事、英国帆宏董事。
樊彬,男,身份证号码:33252619790512****,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
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事及总经理。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1)寿尔福化学
设立背景及原因 从事专业的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设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28 日
实收资本 1,50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浙江缙云县五云镇东渡桥头
营地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 设立至今,曾经主要从事苯硫酚等化合物生产、销售,目前无实
产品及其演变情况 际经营业务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系
关系
扬帆控股中最早成立的苯硫酚等化合物生产公司,2011 年停产,
地位和实际作用
目前无实际经营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
业务、资产、技术、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
人员、资金、经营场
地等方面不存在关系及往来情况。
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
来情况
项目/年度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2,349.67 2,296.52 2,585.70
净资产 1,354.01 1,525.96 1,533.51
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320.56 60.76 81.74
净利润 -85.10 -7.56 56.88
审计情况 未审计 未审计 未审计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扬帆控股,出资 1,500 万元,比例 100%
(2)丽水仁爱
设立背景及原因 拟设立从事慈善事业基金的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 1,000
设立时间 2012 年 4 月 27 日
实收资本(万元) 1,000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缙云县五云街道东渡桥头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经营本企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
业自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及其演变情况
技术除外)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无实际经营
地位和实际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
务、资产、技术、人员、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
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 场地等方面不存在关系及往来情况。
关系及往来情况
项目/年度 截至注销日 2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999.50 999.50 997.25
净资产 999.50 999.50 997.25
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年度 截至注销日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0.09 2.25 -0.04
审计情况 未审计 未审计 未审计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扬帆控股,出资 1,000 万元,比例 100%
(3)盛地房产
设立背景及原因 湖州市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注册资本(万元) 500
设立时间 2014 年 3 月 27 日
实收资本(万元) 500
注册地和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五峰路 251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
设立至今从事房产开发销售业务
产品及其演变情况
主要业务与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系
发行人的关系
地位和实际作用 计划从事湖州市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
业务、资产、技术、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
人员、资金、经营场
面不存在关系及往来情况。
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
来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年度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单位:万元) 总资产 32,824.32 32367.04 31,482.20
净资产 137.99 292.86 750.13
项目/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4,350.42 3252.18 3,865.41
净利润 -377.48 -457.19 -307.91
审计情况 未审计 未审计 未审计
扬帆控股,出资 1,750 万元,比例 87.5%;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徐海波,出资 250 万元,比例 12.5%
(4)仙都房产
设立背景及原因 受让取得控制权,樊培仁先生看好井冈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2003 年 12 月 4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设立时间
日 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金都花园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
房地产开发
演变情况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系
地位和实际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
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
营场地等方面不存在关系及往来情况。
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
项目/年度 截止注销前 2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586.31 2,278.07 2,291.70
净资产 -431.38 1,215.00 1,227.07
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年度 截止注销前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31.46 0.00 0.00
净利润 -1,602.24 -141.03 -12.07
审计情况 未审计 未审计 未审计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樊培仁持股 58%,吉安市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42%
(5)生腾谷电力
设立背景及原因 受让股权的形式进行控制,樊培仁看好水力发电市场的发展前景
2005 年 1 月 注册资本(万元) 1,526
设立时间
13 日 实收资本(万元) 1,526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
泸水县鲁掌镇登梗河边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
设立至今,实际从事中小水电开发利用
品及其演变情况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系

地位和实际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
务、资产、技术、人员、 等方面不存在关系及往来情况。
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
的关系及往来情况
项目/年度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3,886.91 4,318.55 5,542.51
净资产 1,165.12 1,070.17 1,129.86
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度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681.96 581.51 550.94
净利润 94.95 3.89 -63.59
审计情况 未审计 未审计 未审计
樊培仁,出资 1,175.02 万元,比例 77%;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郭俊伟,出资 350.98 万元,比例 23%
(6)英国帆宏
设立背景及原因 为持有福建仁宏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
已发行股份
设立时间 2006 年 2 月 20 日
(万英镑)
DEPT 111E 43 OWSTON ROAD,CARCROT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DONCASTER,SOUTH YORKSHIRE,UNITED
KINGDOM,DN6 8DA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产品及其演
设立至今,除持有福建仁宏股权 10%外,无实际经营
变情况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系
地位和实际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
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
经营场地等方面不存在关系及往来情况。
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
项目/年度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107.80 108.23 109.32
净资产 107.80 108.23 109.32
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0.00 0.00 0.00
净利润 -0.42 -0.55 0.00
审计情况 未审计 未审计 未审计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樊彬,出资 10 万英镑,比例 100%
(7)盛地实业
设立背景及原因 从事资溪县房地产开发
注册资本(万元)
设立时间 2014 年 3 月 27 日
实收资本(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下长兴西口
营地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
设立至今,无实际经营
产品及其演变情况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系
关系
地位和实际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
业务、资产、技术、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
人员、资金、经营场
等方面不存在关系及往来情况。
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
来情况
项目/年度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156.20 41.80 20.00
净资产 0.00 0.00 0.00
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0.00 0.00 0.00
净利润 0.00 0.00 0.00
审计情况 未审计 未审计 未审计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盛地房产,出资 500 万元,比例 100%
(8)万福工贸
设立背景及原因 拟与他人合作从事摩托车、汽车配件生产
2011 年 12 月 7 注册资本(万元) 300
设立时间
日 实收资本(万元) 300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浙江缙云县五云镇东渡桥头
营地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
设立至今,未实际开展业务
产品及其演变情况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系
关系
地位和实际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
业务、资产、技术、人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
员、资金、经营场地等
等方面不存在关系及往来情况。
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

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年度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单位:万元) 总资产 547.84 547.84 547.84
净资产 300.00 300.00 300.0
项目/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0.00 0.00 0.00
净利润 0.00 0.00 0.00
审计情况 未审计 未审计 未审计
寿尔福化学,出资 153 万元,比例 51%;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金豪,出资 147 万元,比例 49%
(三)上市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共计 54,994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619.80 40.22
2 SFC CO., LTD. 1,956.60 21.74
3 宁波新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83.00 8.70
宁波益进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4 586.80 6.52
限合伙)
5 上海诚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586.80 6.52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
6 532.80 5.92
限合伙)
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
7 250.20 2.78
金(有限合伙)
8 浙江领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93.40 3.26
浙江浙科汇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9 195.30 2.17
(有限合伙)
10 杭州一通实业有限公司 195.30 2.17
合 计 9,000.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000 万股,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10.02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9.95 倍(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
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二)认购情况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
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3,000 万股。回拨
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00%;网
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0.00%,本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10.02 元/股。根据《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
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774.32829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
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
量为 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70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总量 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56429886%。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17 年 4 月 5 日(T+2)结束。网
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
为 34,372 股,包销金额为 344,407.44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1457%。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新 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30,060.00 万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5,457.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4,603.00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
汇会验[2017]1493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5,457.00 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3,500.00
审计费用 993.00
律师费用 498.00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信息披露费 466.00
发行费用合计 5,457.00
每股发行费用为 1.82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公开发行新股费用总额/本次发
行新股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
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24,603.00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37 元(按经审计的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
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公开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022 元/股(2016 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7]0081 号。
已于公告中的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2016 年 1-3 月业绩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中披露。
根据经审计的 2016 年度经营状况及在执行合同情况,公司预计 2016 年 1-3
月营业收入区间为 8,950 万元至 9,200 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 8,507.47
万元,变动幅度为 5.20%至 8.14%;2017 年 1-3 月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区间为 910 万元至 1,030 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 889.72 万元,变
动幅度为 2.28%至 15.77%。(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
及审阅报告。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 2017 年 3 月 2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方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葛欣、朱桢
联系电话:021-23219582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
荐机构同意推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
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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