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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3-23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ING-STRO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五金工业区博金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57 号五层 479 段)
2017 年 3 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报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股份锁定安排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刚、雷炳秀、王婧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
述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彭波、彭平生、周琼丽、雷淑云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
述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以上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直接持
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的承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
述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人保证不因承诺人的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有王刚(持股 48.05%)、雷炳秀(持股
11.36%)、北京凯鹏达(持股 8.00%)、彭波(持股 7.10%),其相关承诺如
下:
王刚、雷炳秀、彭波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将通过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
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
北京凯鹏达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比例可
能达到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大宗
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上
述发行价、净资产和股份数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公司回购、
相关人员(即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股
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立即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列任一事件
时,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
②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无论首次触发启动条
件时公司董事会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稳定股价预案的
规定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自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后任一时点触
发启动条件。
(2)控股股东承诺:
① 每次触发启动条件后增持总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② 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前项
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回购
(1)在出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无论是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抑
或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后每隔 3 个月后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在发生下列任一条
件时,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①控股股东未按期提出增持计划、按照相关法规和承诺无法进一步增持或明
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
②控股股东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且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后启
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前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
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
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公司回购股份
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在公司符合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
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
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
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出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无论是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抑
或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后每隔 3 个月后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则在发生下列任一
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就本次触发的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未按期提出增持计划、按照相关法规
和承诺无法进一步增持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及虽有计划但未实施的情形
下,若公司董事会未按期公告是否实施回购,或因各种原因导致股份回购预案未
能通过股东大会的;
②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董事会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制定回购股份方
案且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③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董事会虽制定回购股份方案,但根据稳定股价预
案相关规定作出终止回购股份的决议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仍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股东大会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作出不回购
的决议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会计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
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
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
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
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
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的 10 个交
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
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
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
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的条件发
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
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
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在公司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后,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依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回购及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相关责任主体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 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届时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经有权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发生应
回购情形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制定并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本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2、控股股东王刚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经有权监管部门认定发生应购回情形的 20 个
交易日内,将制定购回计划,并提请发行人予以公告;同时敦促发行人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将
当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二)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将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
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予以扣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得
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
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4、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
募集资金项目从开始实施至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时间内,公司
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
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以填补因本
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一) 有效扩大现有主导产品的盈利规模
1、增强业务承接能力,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
目前,公司的主导产品为金属基超硬材料制品及配套产品,在技术实力和
市场占有率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但受制于产能和资金实力,相关产品的市
场占有率仍相对较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金属基超硬材料及制品生产线技
术改造项目”、“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金属基
超硬材料及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成功实施将有效提升公司相关产品的生
产能力;“补充营运资金”项目成功实施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外部融资能力将
得到明显增强,从而全面提高公司金属基超硬材料制品及配套产品的业务承接能
力,进而有效提升公司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
2、加大海外市场拓展力度,有效扩大出口规模
我国建筑陶瓷领域用金属基超硬材料制品及配套产品在国际市场具有明显
的领先优势,在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大背景下,公司主导产品将迎来历史
发展机遇。目前,公司已经分别在印度、土耳其、越南、马来西亚等主要建筑陶
瓷生产国建立了销售服务团队,有针对性的加大了对相关市场的拓展力度,以期
有效扩大公司主导产品的出口规模。
通过上述措施,公司金属基超硬材料制品及配套产品将实现国内、国外两
个市场协同发展,从而有效扩大公司现有主导产品的盈利规模。
(二) 加大新产品的市场推广力度,尽快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近年来,为丰富产品结构,有效拓展业务领域,公司在金属基耐磨复合材
料及制品、金属基轻质高强材料制品、电磁功能材料等方面加大了研发投入,取
得了一系列技术突破,形成了多项自主知识产权,飞行器耐磨部件硬质合金涂层、
电磁波吸收材料、防腐导静电材料等产品已实现小批量产,飞行器轻质高强部件、
热障涂层等产品目前正处于工艺验证和台架科研试验阶段,螺旋叶轮、道路摊铺
机叶片、挤泥机叶片、破碎机锤头等产品已成功实现市场应用。但是,由于新产
品的技术成熟及产品推广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报告期内新产品的销售规模相对
有限。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包含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公司将进一步加大新
产品应用研发和市场推广力度,尽快使金属基耐磨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轻质
高强材料制品、电磁功能材料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 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尽量缩
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将用于“金属基
超硬材料及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和“补
充营运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同时,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规范,并接受保荐机构、开
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四) 重视对股东的回报,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
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
的透明度,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树立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
的观念,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利润分配的
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
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
承诺
为使公司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五)若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就上述事项是否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在《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
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符合保护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精神的核查意见》中发表了核查意见,其结论性的意见为:发行人所预
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
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
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
具体措施”等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所滚存的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
根据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
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
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2、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
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
则。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①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
立意见。
②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公司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低于公司外部
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③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
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
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①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A、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B、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C、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②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1)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4、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
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后,并无特别重大投资计划和特别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特别重大投资计划或特别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5)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含 10%)。
5、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
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购买资产、购买设备、对外投资等投资支出,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
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重要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
展,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王刚,实际控制人雷炳秀、王刚、王婧,主要股东北京凯
鹏达、彭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本人将在中国境内外的任何地区,不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
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
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
产任何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产品的
业务或活动,并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经营的
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的非独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王刚,实际控制人王刚、雷炳秀、王婧以及持有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未持有股份的监事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未持有股份的监事龚晓华、张洪纲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人独立董事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独立董事匡同春、吴明娒、义志强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津贴;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九、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恒泰长财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
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会计师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3 号”文核准,本公司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66.67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方式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 1,666.67 万股,发行价格为 8.28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9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新劲刚”,股票代码
“300629”,本次网上发行的 1,666.67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起上
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
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
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tcn.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
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3 月 24 日
(三)股票简称:新劲刚
(四)股票代码:300629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666.67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666.67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发行的 1,666.67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有数量 占发行后总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万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王刚 2,402.3636 36.0354 2020 年 3 月 24 日
雷炳秀 568.1606 8.5224 2020 年 3 月 24 日
北京凯鹏达 400.0000 6.0000 2018 年 3 月 24 日
彭波 355.1000 5.3265 2020 年 3 月 24 日
杨淑英 205.6429 3.0846 2018 年 3 月 24 日
李春义 138.9872 2.0848 2018 年 3 月 24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王婧 138.6719 2.0800 2020 年 3 月 24 日
行股份
官建国 132.4370 1.9866 2018 年 3 月 24 日
王振明 98.0445 1.4706 2018 年 3 月 24 日
彭平生 81.1607 1.2174 2020 年 3 月 24 日
董学友 80.0140 1.2001 2018 年 3 月 24 日
周琼丽 54.5013 0.8175 2020 年 3 月 24 日
郭志猛 47.7169 0.7158 2018 年 3 月 24 日
刘中奎 28.3077 0.4246 2018 年 3 月 24 日
李正曦 19.7432 0.2961 2018 年 3 月 24 日
雷淑云 19.7432 0.2961 2020 年 3 月 24 日
张建国 19.4571 0.2919 2018 年 3 月 24 日
孙文伟 18.2746 0.2740 2018 年 3 月 24 日
罗骥 15.9042 0.2385 2018 年 3 月 24 日
郝俊杰 15.9042 0.2385 2018 年 3 月 24 日
唐作元 13.5447 0.2031 2018 年 3 月 24 日
孙志刚 12.4697 0.1870 2018 年 3 月 24 日
罗海燕 11.6097 0.1741 2018 年 3 月 24 日
周红光 11.6097 0.1741 2018 年 3 月 24 日
王宗华 10.5706 0.1585 2018 年 3 月 24 日
蒋青秀 9.6748 0.1450 2018 年 3 月 24 日
雷小球 9.2448 0.1386 2018 年 3 月 24 日
裴仁江 7.7398 0.1161 2018 年 3 月 24 日
孟海华 7.7398 0.1161 2018 年 3 月 24 日
刘平安 7.1665 0.1075 2018 年 3 月 24 日
徐庆 7.1665 0.1075 2018 年 3 月 24 日
林涛 6.3666 0.0955 2018 年 3 月 24 日
谭咸兵 6.2707 0.0940 2018 年 3 月 24 日
马会茹 6.2349 0.0934 2018 年 3 月 24 日
王维 6.2349 0.0934 2018 年 3 月 24 日
王一龙 4.6582 0.0699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陈东萍 4.2641 0.0639 2018 年 3 月 24 日
黄端平 3.5833 0.0537 2018 年 3 月 24 日
邵慧萍 3.1811 0.0477 2018 年 3 月 24 日
姜波 3.1533 0.0472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陶剑青 3.1174 0.0468 2018 年 3 月 24 日
赵立英 2.3291 0.0349 2018 年 3 月 24 日
罗绍林 1.9350 0.0291 2018 年 3 月 24 日
小计 5,000.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的股份 1,666.6700 25.00%
合计 6,666.67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KING-STRO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三)注册资本:5,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6,666.67 万元(本次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王刚
(五)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五金工业区博金路 6 号
(六)经营范围:研发、制造、销售:金刚石制品、抛光磨具、红外节能材
料、电磁屏蔽材料、吸波材料、抗静电耐腐蚀材料、合金涂层制品、金属基复合
材料及制品;销售:陶瓷设备及配件;节能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
(七)主营业务:公司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的高性能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
供应商,自 2001 年以来主要从事高性能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的研究、开发、
生产和销售。
(八)所属行业:金属制品行业(分类代码:C33)。
(九)电话:0757-66823066
(十)传真:0757-66823000
(十一)电子邮箱:investor@king-strong.com
(十二)董事会秘书:李正曦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名称 现任职务 任职起始日期
号 (万股) (万股) (万股)
1 王 刚 董事长、总经理 2012 年 7 月至今 2,402.36 - 2,402.36
2 王振明 董事、副总经理 2012 年 7 月至今 98.04 - 98.04
3 董学友 董事、副总经理 2012 年 7 月至今 80.01 - 80.01
4 彭 波 董事 2012 年 7 月至今 355.10 - 355.10
5 王 婧 董事 2015 年 3 月至今 138.67 - 138.67
董事、财务总
6 李正曦 2012 年 7 月至今 19.74 - 19.74
监、董事会秘书
7 匡同春 独立董事 2015 年 7 月至今 - - -
8 吴明娒 独立董事 2016 年 1 月至今 - - -
9 义志强 独立董事 2012 年 7 月至今 - - -
10 刘平安 监事会主席 2012 年 7 月至今 7.17 - 7.17
11 龚晓华 监事 2012 年 7 月至今 - - -
12 张洪纲 职工代表监事 2014 年 5 月至今 -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王刚先生持有公司 2,402.36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的 48.0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王刚先生的母亲雷炳秀女士持有公
司 568.16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1.36%,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王
刚先生的胞妹王婧女士持有公司 138.67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77%。王刚先生、雷炳秀女士和王婧女士共同控制本公司 62.18%的股权,为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王刚先生,1968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43042619680324****;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四街 6 号。
雷炳秀女士,1946 年 11 月出生,原为中国国籍,于 2014 年 8 月取得加拿
大国籍;护照号码:GJ50****;中国境内居住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四街
6 号。
王婧女士,1972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3042619720811****;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四街 6 号。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刚、雷炳秀和王婧除
控制本公司股份并通过本公司控制下属子公司外,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
数量及持股比例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43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 王刚 2,402.3636 36.0354
2 雷炳秀 568.1606 8.5224
3 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400.0000 6.0000
4 彭波 355.1000 5.3265
5 杨淑英 205.6429 3.0846
6 李春义 138.9872 2.0848
7 王婧 138.6719 2.0800
8 官建国 132.4370 1.9866
9 王振明 98.0445 1.4706
10 彭平生 81.1607 1.2174
合计 4,520.5684 67.808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666.67 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1,666.67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8.28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7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
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
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方
式。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666.67 万股,中签率为 0.0131076048%,网上
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7,629.06739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23,113 股,全部由
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13,800.03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1,188.86 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广会验字[2017]G14002460510 号《验资报
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2,611.17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费 1,200.00
保荐费 3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400.00
律师费用 192.2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8.00
发行手续费 100.97
合计 2,611.17
每股发行费用 1.57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11,188.86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1758 元(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3605 元(按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4 年至 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4 年至 2016
年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
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内容。
2017 年 1-3 月,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研发、采购、生产、销售、
款项回收、主要核心业务人员、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的自身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17
年 1-3 月 可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4,000 万 元 -4,300 万 之 间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2.89%-10.60%;预计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0 万元-310 万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 15.12%-27.45%;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270 万元-300 万元,较上年增长 19.87%-33.19%。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3 月 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议案》外,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
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伟
住 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57 号五层 479 段
电话:020-88831255
传真:020-88831258
保荐代表人:邹卫峰、李东茂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恒泰长财认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恒泰长财同意担任新劲刚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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