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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3-17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Huarui Electrical Appliance Co., Ltd.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二 O 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瑞股份”、“本公司”、“公司”
或 “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
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声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瑞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该部分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富国银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发行人股东联创投资、绍兴华建、宁波华建、卢留芳、严俊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38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减
持该部分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
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方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方案项下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
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
次达到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
履行相关义务。
(二)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
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
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
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
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
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 30%,增
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合
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选
择,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
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
件的,则由发行人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发行人所回购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
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
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股票增持义务。
(五)责任追究机制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
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
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
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
司所有。
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
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当年从公司领取薪
酬的 50%归公司所有。
三、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
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
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
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交易
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
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督促发行
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
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执行。本保荐机构将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
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金杜律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
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
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 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
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华普天健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
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瑞良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在不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的前提下,将存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
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所持发行人股份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
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
2、本公司股东联创投资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
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的股份
不超过届时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
上述股东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
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予以进行。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未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本人未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的发行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
取相应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未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购回或赔偿措施并
实施完毕为止。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获取募集资金并扩大股本规模,但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而可能
影响公司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同时,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未能按期实现募投项目计划,且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则公司
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
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一)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积
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加强募集
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
1、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配合公司全塑型产品的发展战略,推动企业产品和
技术升级,优化产能配置、提高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与人均效能。
实施换向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是公司快速、有效贯彻其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目
前,公司制订了积极开拓全塑型换向器市场、实施多元化产品及客户的发展战略,
公司将继续本着“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目标”的经营宗旨,利用人
才优势和科学管理,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华瑞”品牌的市场影响
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
本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江苏胜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 7,500 万只
换向器项目”、宁波胜克换向器有限公司新增 3,000 万只全塑型换向器技改项目”、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将有利于公司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性能,从而增强公司自主创新能力、适应
产品发展趋势。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
展趋势,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将大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
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
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
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
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
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
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对分红决策机制和调整原则进
行了明确,使得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
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
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
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
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填补回报的措施,增强发行人持续回报能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措施的有效实施,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
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公司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
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
件。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
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九、其他相关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作出如下重要承诺:
“截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目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
人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发行人的商业机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
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以任
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
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或在该经
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促使其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的除发行人外
的其他企业(如有)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中的相关义务。”
(二)关于宁波华瑞设立时实物出资的有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瑞良承诺:用于设立华瑞股份的机器设备、房
产出资及相关土地均为本人合法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若因该等实物出资
事宜而导致华瑞股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承担由此
产生的全部损失,保证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
损失。
(三)关于外汇处罚事宜的有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瑞良承诺:若因上述外汇处罚事宜而导致华瑞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
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保证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
遭受任何损失。
(四)关于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追缴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如因发行人为依法为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将承担该等补缴义务、罚款或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瑞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63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2,5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发
行量为 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2,25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7.5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7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华瑞股份”,股票代码“300626”;
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
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3 月 20 日
(三)股票简称:华瑞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62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股新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孙瑞良 4,096.25 40.96 2020 年 3 月 20 日
上海联创永沂股权投资中心
1,153.75 11.54 2018 年 3 月 20 日
(有限合伙)
宣城富国银洋投资中心
360.00 3.60 2020 年 3 月 20 日
(有限合伙)
绍兴华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15.00 3.15 2018 年 3 月 20 日
首次发行 孙瑞娣 265.50 2.66 2018 年 3 月 20 日
前已发 严 俊 219.75 2.20 2018 年 3 月 20 日
行的股份 卢留芳 146.25 1.46 2018 年 3 月 20 日
宁波华建汇富创业投资
124.50 1.25 2018 年 3 月 20 日
有限公司
宋光辉 39.00 0.39 2018 年 3 月 20 日
王耀定 39.00 0.39 2018 年 3 月 20 日
罗雪荣 38.85 0.39 2018 年 3 月 20 日
任建辉 33.75 0.34 2018 年 3 月 20 日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张 琦 30.75 0.31 2018 年 3 月 20 日
许刚位 29.25 0.29 2018 年 3 月 20 日
钱盛超 29.25 0.29 2018 年 3 月 20 日
刘志强 29.25 0.29 2018 年 3 月 20 日
陈仁康 29.25 0.29 2018 年 3 月 20 日
张立伟 24.00 0.24 2018 年 3 月 20 日
杨顺忠 24.00 0.24 2018 年 3 月 20 日
汪鹏华 24.00 0.24 2018 年 3 月 20 日
郁贤全 24.00 0.24 2018 年 3 月 20 日
徐影珠 24.00 0.24 2018 年 3 月 20 日
李国法 24.00 0.24 2018 年 3 月 20 日
何 毅 24.00 0.24 2018 年 3 月 20 日
陈静宝 24.00 0.24 2018 年 3 月 20 日
蒋成东 24.00 0.24 2018 年 3 月 20 日
欧阳峰 24.00 0.24 2018 年 3 月 20 日
朱 秉 19.50 0.20 2018 年 3 月 20 日
黄勇潜 19.50 0.20 2018 年 3 月 20 日
吴君达 19.50 0.20 2018 年 3 月 20 日
陈伟盛 19.50 0.20 2018 年 3 月 20 日
李妮品 18.00 0.18 2018 年 3 月 20 日
朱亚慧 17.25 0.17 2018 年 3 月 20 日
陈富林 17.25 0.17 2018 年 3 月 20 日
张世海 14.25 0.14 2018 年 3 月 20 日
王国夫 14.25 0.14 2018 年 3 月 20 日
李国栋 14.25 0.14 2018 年 3 月 20 日
应忠祥 14.25 0.14 2018 年 3 月 20 日
柴彦丰 14.25 0.14 2018 年 3 月 20 日
冯慧琼 14.25 0.14 2018 年 3 月 20 日
潘明富 14.25 0.14 2018 年 3 月 20 日
练红舟 14.25 0.14 2018 年 3 月 20 日
徐华锵 14.40 0.14 2018 年 3 月 20 日
陈岳祥 12.00 0.12 2018 年 3 月 20 日
毛赛文 9.75 0.10 2018 年 3 月 20 日
小 计 7,500.00 75.00 2018 年 3 月 20 日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2,250.00 22.50 2017 年 3 月 20 日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发行的股 网下发行股份 250.00 2.50 2017 年 3 月 20 日
份 小计 2,500.00 25.00 -
合 计 10,000.00 100.00 -
注:如出现合计数与所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Huarui Electrical Appliance Co.,Ltd.
3、注册资本:7,500 万元(本次发行前),10,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孙瑞良
5、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12 日
6、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2 年 12 月 21 日
7、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
8、经营范围:汽车电机、微特电机、换向器(整流子)、轴承、轴、电机
配件、电器配件的制造、加工;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
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不含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9、主营业务:公司成立至今一直专注于小功率电机和微特电机换向器的研
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10、所属行业:C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1、电话号码:0574-86115998
12、传真号码:0574-88160982
13、电子邮箱:info@hrdq.cn
14、公司网址:http://www.china-commutator.com/
15、董事会秘书:宋光辉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姓 名 职 务 任职期间
量(万股) 量(万股)
孙瑞良 董事长、总经理 4,096.25 -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
孙瑞娣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265.50 -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
罗雪荣 董事、副总经理 38.85 -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
赵吉峰 董事 - -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姓 名 职 务 任职期间
量(万股) 量(万股)
陈 璐 董事 - -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
宋光辉 董事、董事会秘书 39.00 -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
孙建红 独立董事 - -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
郑曙光 独立董事 - -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
杨华军 独立董事 - -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
朱亚慧 监事会主席 17.25 -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
王伟锭 监事 - -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
周 霞 职工代表监事 - -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
王耀定 副总经理 39.00 -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
练红舟 财务总监 14.25 - 2015 年 12 月 20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
合 计 4,510.10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瑞良。
孙瑞良,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 EMBA,
高级经济师职称。公司创始人,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荣获“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优秀企业家”称号,担任宁波市北仑区第五届工
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常委、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商会副会长,从事换向器的技
术研发工作二十余年,已成为换向器行业的技术专家。
除本公司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瑞良未投资其他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49,456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孙瑞良 4,096.25 40.96
2 上海联创永沂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153.75 11.54
3 宣城富国银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60.00 3.60
4 绍兴华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15.00 3.15
5 孙瑞娣 265.50 2.66
6 严 俊 219.75 2.20
7 卢留芳 146.25 1.46
8 宁波华建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24.50 1.25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9 宋光辉 39.00 0.39
10 王耀定 39.00 0.39
合 计 6,759.00 67.6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5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
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7.50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情况为:
1、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500 万股。根据《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
有效申购倍数为 9,106.13050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
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1,25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
数量为 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250 万股,占
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247086290%,申购倍数为
4,047.16911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26,141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7,500,000.00 元。华普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7]1465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2,31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470.00
3 律师费用 274.80
4 发行手续费用 40.00
5 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费用 440.00
合 计 3,534.80
每股发行费用 1.41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5,215.2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26 元/股(按本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募
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0.33 元/股(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利润表及现金
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
会审字[2017]041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上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
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公司整体业务处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公司经营模式,
服务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业务的获取方式、对象、定价方式,主要客户及供应
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不利变
化。
一、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16 年全年的主要财务数

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以及 2016 年全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总资产 798,883,179.54 744,013,257.71 755,946,907.29
流动资产 471,784,966.36 418,732,032.65 450,321,962.00
非流动资产 327,098,213.18 325,281,225.06 305,624,945.29
负债总额 524,912,725.87 509,549,678.39 544,044,523.81
流动负债 489,651,451.67 465,672,750.83 486,541,720.13
非流动负债 35,261,274.20 43,876,927.56 57,502,803.68
所有者权益 273,970,453.67 234,463,579.32 211,902,383.4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73,970,453.67 234,463,579.32 211,902,383.48
少数股东权益 - - -
(二)合并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687,569,557.54 676,225,182.27 798,561,864.84
营业成本 544,414,529.40 548,632,699.30 644,806,967.83
项 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利润 38,588,519.60 18,328,299.29 30,750,409.57
利润总额 46,320,758.81 27,363,861.37 33,224,553.94
净利润 39,506,874.35 22,561,195.84 28,441,289.0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9,506,874.35 22,561,195.84 23,110,300.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
32,643,066.44 15,384,262.03 21,027,185.94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93,697,062.57 97,190,479.75 78,753,872.15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30,360,622.17 -50,703,054.30 -97,741,940.95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 -61,745,444.33 -34,949,032.91 -43,939,414.21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8,789.15 1,676,439.35 261,299.93
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609,785.22 13,214,831.89 -62,666,183.08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 目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比率(倍) 0.96 0.90 0.93
速动比率(倍) 0.62 0.52 0.5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9.07 60.79 66.24
资产负债率(合并,%) 65.71 68.49 71.9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每股净资产(元) 3.65 3.13 2.83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
0.02 0.03 0.03
资产的比例(%)
项 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88 4.07 4.48
存货周转率(次) 3.13 2.88 3.0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9,886.83 8,568.93 8,616.79
利息保障倍数(倍) 3.21 2.03 1.97
基本每股收益 0.53 0.30 0.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44 0.21 0.2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950.69 2,256.12 2,311.0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
3,264.31 1,538.43 2,102.72
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项 目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1.25 1.30 1.05
根据现有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4,633.97万元,较
2016年1-3月增加7.64%;实现营业利润354.51万元,较2016年1-3月增加1,743.93%;
实现净利润321.62 万元,较2016年1-3月增加536.6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91.72万元,较2016年1-3月增加1,868.68%,公司
经营业绩总体处于增长的态势(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预测,未经审计机
构审核)。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3月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玮
3、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4、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5、联系电话:010-59013886
6、传 真:010-59013800
7、保荐代表人:王泽、张舒
8、项目协办人:李明嘉
9、其他项目组人员:张震、刘炎、程敏、裴学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上市保荐书》,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发行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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