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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3-14
股票简称:博士眼镜 股票代码:300622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DOCTORGLASSES CHAIN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荣超经贸中心 50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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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
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
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
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ALEXANDER LIU、LOUISA FAN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
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东华盖成都、华盖温州、盛坤聚腾、刘开跃、郑庆秋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持有的公司上
市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公司股东豪石九鼎、民乐九鼎、民安九鼎、嘉赢九鼎承诺:持有的受让
自LOUISA FAN的1,287,000股(其中:豪石九鼎514,800股、民乐九鼎334,620股、
民安九鼎308,880股、嘉赢九鼎128,700股)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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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其
余持有的9,652,500股(其中:豪石九鼎3,861,100股、民乐九鼎2,509,600股、民安
九鼎2,316,600股、嘉赢九鼎965,200股)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公司股东江南道、华青投资、陶润投资、杨秋、刘之明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
发行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5、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ALEXANDER LIU、LOUISA
FAN、刘开跃、杨秋、刘之明、郑庆秋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
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江南道股东刘开跃、杨秋、何庆
柏、刘之明、周演文、张晓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江南道股权,也不由江南道回购该等股权;在本人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江南道股权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本人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权;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股权占本人所持有该等股权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
十;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江南道股权;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江南道股权。
7、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ALEXANDER LIU、
LOUISA FAN、刘开跃、杨秋、刘之明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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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本次发行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
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
行。
二、公司主要股东关于锁定期满后股份减持意向的说明和承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ALEXANDER LIU、LOUISA FAN的持股及减
持意向如下:本人意在长期持有公司股票,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不减
持公司股票外,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持有公司
股票数量的5%,第一年剩余未减持部分不累计到第二年,且减持后仍需保持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减持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价格(复权
后)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同时公司董事
会将发布声明予以谴责。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豪石九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除承诺“本
企业持有的受让自LOUISA FAN的514,800股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本企业其余持有的3,861,100股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以外,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
产),减持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等证监会或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方式。本
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希望
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截至说明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
未有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安排。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
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声明予以谴责。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南道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除承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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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后1年内不减持外,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上
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第一年剩余未减持部分不累计到第二年,减持价
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本公司减持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依据
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声明予以谴责。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
发生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以市场价
格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
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上述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二)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
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相关程序,
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
2、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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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验资机构、发行人
律师、开元评估和国众联评估承诺
中德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因
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为本次发行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开元评估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众联评估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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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即达
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每股净资产为最近一期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公告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后至最近一
个交易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作相应调整。
如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则可中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中止
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顺序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包括
但不限于:(1)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2)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3)公司回购股份;(4)公司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其所
有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5)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必要的合理措施。
以上措施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情况下,
可实施本预案中一项或数项措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如公司满足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条件,由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独立董事除外)三方主体经友好协商并确定需要采取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并在达到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5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实施方案。若协商不成,则依次按照如下责任主体的顺序实施稳定股价
措施: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第二选择为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份;
第四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延长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若该项具体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结构
不满足上市条件、触发要约收购、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其无法实施或实施后
相关比例已达到该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则自动进入下一个选择,直至公司股票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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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若上述四个选择均无法实施或实施后
相关比例已达到该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公司董事会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措
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
为自筹取得。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6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2%,即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6个月
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2%(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增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计划方案,公
司将按相关规定公告。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作出决
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
来6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合计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计划方案,公司将
按相关规定公告。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履行以上规定。
(3)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可以启动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
价,提高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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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30%为限,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确定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
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需要事前报相关监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则
在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后实施。
(4)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延长其所有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承诺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愿延长其所
有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必要的合理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
必要的合理措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
(二)股价稳定相关承诺
发行人出具《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承诺函》,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
达到《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股
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履行《股价稳定预案》
中的各项应尽义务,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
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份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
具体实施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维护公司股价稳
定承诺函》,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履行《股
价稳定预案》中的各项应尽义务,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
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自愿延长所有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
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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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145万股,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投入
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需要一段时间,同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些
因素可能会在短期内影响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产生股东即期回报被
摊薄的风险。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
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
核算、风险防范等方面强化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科学、合理地投入到相关的募投
项目中。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的募集
资金监管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规范的使用。同时,在符合上述要求
的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优化募集资金的
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公司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的前提下,将根据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的客观条件,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
科学、合理使用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加快实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
3、加强品牌和信息化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承诺,将依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
机,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眼镜零售连锁经营领域的品牌影响力和行业地位,同时借
助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市场快速反应能力和管理效率等,从
而整体上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4、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承诺,将依照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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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立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又紧密结合公司发
展阶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并在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完
善利润分配政策,持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预
期回报。
(二)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障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障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ALEXANDER LIU、LOUISA FAN承诺:
本人不滥用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侵占公司利益,不无偿或
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公司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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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自愿提供的保障措施
公司如不能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1、本公司应及时公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
反承诺事项;
2、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履行相关承诺;
3、本公司在自有资金不足以履行相关承诺时,处置公司其他资产保障相关
承诺有效履行;
4、本公司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采取的其他保障措施;
5、本公司发生违反有关承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开始执行上述消除违反承诺
事项时,本公司认可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的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
6、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相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相关利益方损失,相关利益方具有依据此说明向本公司提起诉讼的权
利。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提供的保障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不能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
障措施:
1、采取措施立即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
2、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尚未转让股份不申请解
锁和转让,并暂停领取归属于本人的发行人已宣告尚未发放和未来应得的现金股
利;
3、同意以本人自有财产履行相关承诺;
4、如本人未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授权发行
人董事会、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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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相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相关利益方损失,相关利益方具有依据此说明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本说明一经作出,即构成本人对相关利益方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提供的保障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不能履行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自愿提供如
下保障措施:
1、采取措施立即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
2、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尚未转让股份不申请解
锁和转让,并暂停领取归属于本人的发行人已宣告尚未发放和未来应得的现金股
利;
3、在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前,同意暂停向发行人领取50%的当月薪酬或
津贴;
4、如本人未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启动上述保障措施,授权发行
人董事会、同意发行人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
5、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相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相关利益方损失,相关利益方具有依据此说明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本说明一经作出,即构成本人对相关利益方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
不得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七、公司滚存利润安排和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分
红规划
(一)公司滚存利润安排
根据发行人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
利润由本次发行后全体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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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形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
资回报,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
围。公司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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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
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
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分红规划
根据发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后,发
行人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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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
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及遵循相关法律、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坚持现
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4、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公司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
续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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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并结合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的变更
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草案)》“第一
百五十六条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的约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分红回报规划的重新制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拟定具体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召开论证会、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
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涉及股
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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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ALEXANDER LIU、
LOUISA FAN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
争。
该承诺函承诺:“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
销售任何与贵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
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贵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或
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销售任何与贵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贵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贵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或经营的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
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贵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
竞争;若与贵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
务纳入到贵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
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贵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
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贵公司赔偿一切直接
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南道和豪石九鼎分别出具了内容同上的《避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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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竞争承诺函》,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ALEXANDER LIU和LOUISA FAN以及公司的主要股
东江南道、豪石九鼎已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本企业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与贵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的任何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
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二)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
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贵公司及贵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
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五)本人/公司/本企业及本人/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在此承诺并保证,若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对
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社保、公积金补缴责
任的承诺
就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可能存在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
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ALEXANDER LIU、LOUISA FAN作出了相
关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国家有权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本
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应补缴的费用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
费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本人前述声明、承
诺与保证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本人将对信赖并依据前述声
明、保证与承诺行事的公司及所有相关各方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赔偿,赔偿
所及的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或可得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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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
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20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
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共发行新股2,145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214.50万股,
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1,930.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
发行价格为9.83元/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深圳交易所“深证上[2017]164号”文核准,
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博士眼镜”,
股票代码“300622”,本次公开发行的2,145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3月15日起上市
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3月15日;
(三)股票简称:博士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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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代码:30062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58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45.00万股,全部为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
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145.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万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ALEXANDER LIU 2,356.20 27.46% 2020 年 3 月 15 日
LOUISA FAN 1,962.05 22.87% 2020 年 3 月 15 日
514,800 股为 2020 年 3
豪石九鼎 437.59 5.10% 月 15 日,3,861,100 股
为 2018 年 3 月 15 日
江南道 388.00 4.52% 2018 年 3 月 15 日
334,620 股为 2020 年 3
民乐九鼎 284.42 3.31% 月 15 日,2,509,600 股
为 2018 年 3 月 15 日
308,880 股为 2020 年 3
民安九鼎 262.55 3.06% 月 15 日,2,316,600 股
首次公开发
为 2018 年 3 月 15 日
行前已发行
华青投资 175.50 2.05% 2018 年 3 月 15 日
的股份
陶润投资 146.25 1.70% 2018 年 3 月 15 日
128,700 股为 2020 年 3
嘉赢九鼎 109.39 1.27% 月 15 日,965,200 股为
2018 年 3 月 15 日
华盖成都 64.35 0.75% 2020 年 3 月 15 日
华盖温州 64.35 0.75% 2020 年 3 月 15 日
盛坤聚腾 64.35 0.75% 2020 年 3 月 15 日
刘开跃 45.00 0.52% 2020 年 3 月 15 日
杨秋 40.00 0.47% 2018 年 3 月 15 日
刘之明 20.00 0.23% 2018 年 3 月 15 日
郑庆秋 15.00 0.17% 202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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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6,435.00 75.00% -
网下配售 214.50 2.50% 2017 年 3 月 15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 1,930.50 22.50% 2017 年 3 月 15 日
行股份
小计 2,145.00 25.00% -
总股本 8,58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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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DOCTORGLASSES CHAIN CO., LTD.
注册资本 8,580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
法定代表人 ALEXANDER LIU
成立日期 1997 年 4 月 23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日期 2011 年 12 月 30 日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荣超经贸中心 502
邮政编码
电话 0755-8209 5801
传真 0755-8209 552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doctorglasses.com.cn
电子信箱 zqswb@doctorglasses.com.cn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证券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杨秋
眼镜的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验光配镜(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经营范围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经
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
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企业形象策划。
主营业务 眼镜零售
所属行业 零售业(行业代码:F52)
董事会秘书 杨秋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以及持股情况
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占 对江南道的 间接持股占
对江南道的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万 发行后总股 出资额(万 发行后总股
出资比例
股) 本比例 元) 本比例
ALEXAND 2014 年 12 月
董事长 2,356.20 27.46% - - -
ER LIU -2017 年 12 月
LOUISA 2014 年 12 月
董事、总经理 1,962.05 22.87% - - -
FAN -2017 年 12 月
董事、副总经 2014 年 12 月
刘开跃 45.00 0.52% 736.29 39.05% 1.77%
理 -2017 年 12 月
董事、副总经
2014 年 12 月
杨秋 理、董事会秘 40.00 0.47% 590.49 31.31% 1.42%
-2017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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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占 对江南道的 间接持股占
对江南道的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万 发行后总股 出资额(万 发行后总股
出资比例
股) 本比例 元) 本比例
董事、投资发 2014 年 12 月
刘之明 20.00 0.23% 26.73 1.42% 0.06%
展部总监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江志斌 董事 - - - - -
-2017 年 12 月
2015 年 3 月
胡建军 独立董事 - - - - -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郭维 独立董事 - - - - -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钟兴武 独立董事 - - - - -
-2017 年 12 月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12 月
何庆柏 - - 87.48 4.64% 0.21%
区域营运总监 -2017 年 12 月
监事、采购部 2014 年 12 月
郑庆秋 15.00 0.17% - - -
总监 -2017 年 12 月
职工监事、区 2015 年 5 月
周演文 - - 34.02 1.81% 0.08%
域营运总监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张晓明 财务总监 - - 72.90 3.87% 0.17%
-2017 年 12 月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的持股情

ALEXANDER LIU 与 LOUISA FAN 为夫妻关系;刘开跃为 ALEXANDER
LIU 的弟弟;刘勤为 ALEXANDER LIU 的堂弟,刘勤持有江南道的出资份额为
24.30 万元,持有出资的比例为 1.29%;黄韬为郑庆秋的配偶,黄韬持有江南道
的出资份额为 72.90 万元,持有出资的比例为 3.87%。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ALEXANDER LIU 持有发行人 27.46%的股份,为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LOUISA FAN 持有发行人 22.87%的股份。ALEXANDER LIU 与
LOUISA FAN 系夫妻关系,两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50.33%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ALEXANDER LIU 先生
澳大利亚国籍,护照号码 E40810**,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天鹅堡。
本次发行完成后,ALEXANDER LIU 持有发行人 27.46%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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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2、LOUISA FAN 女士
澳大利亚国籍,护照号码 PE03799**,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天鹅堡。
本次发行完成后,LOUISA FAN 持有发行人 22.87%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之一。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在香港登记设立香港博士
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证书》编号为 1682648,登记地址为 UNIT
2508A,25TH FLOOR BANK OF AMERICA TOWER 12 HARCOURT RD
CENTRAL HONGKONG , 业 务 性 质 : CORP 。 该 公 司 成 立 时 股 本 为 港 币
5,000,000.00 元,分为 5,000,000.00 股普通股,每股为港币 1 元,其中 LOUISA FAN
承购 2,500,000.00 股、ALEXANDER LIU 承购 2,500,000.00 股,首任董事为
LOUISA FAN。香港博士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以后未实际运营,也未与发行人
产生关联交易,已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办理完毕撤销注册
和公司解散手续。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博士眼镜股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控制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未与他人共同控制其他企业。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 40,152 户,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ALEXANDER LIU 2,356.20 27.46%
2 LOUISA FAN 1,962.05 22.87%
3 豪石九鼎 437.59 5.10%
4 江南道 388.00 4.52%
5 民乐九鼎 284.42 3.31%
6 民安九鼎 262.55 3.06%
7 华青投资 175.50 2.05%
8 陶润投资 146.25 1.70%
9 嘉赢九鼎 109.39 1.27%
华盖成都 64.35 0.75%
10 华盖温州 64.35 0.75%
盛坤聚腾 64.35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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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6,315.00 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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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145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9.83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22.98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
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2,145 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6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845 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39.39%。
根据《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099.56846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14.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930.5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 90%。
各类型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及初步配售情况如下表:
有效申购股数 占总有效申购 初步配售股数 各类投资者初 占网下发行总
投资者类别
(万股) 数量比例 (股) 步配售比例 量的比例
A 类投资者 791,130 23.72% 1,267,574 0.01602232% 59.09%
B 类投资者 195,200 5.85% 305,000 0.01562500% 14.22%
C 类投资者 2,348,420 70.42% 572,426 0.00243749% 26.69%
合计 3,334,750 100.00% 2,145,000 0.00643227% 100.00%
注:投资者类别中A类指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类投资者;B类指年金和保险资金类投资
者;C类指A和B之外其它类型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17 年 3 月 6 日(T+2 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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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的数
量为 31,853 股,包销金额为 313,114.99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48499%。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085.3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054.40 万元。大华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135 号)。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030.95 万元,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2,635.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513.19
3 律师费用 460.00
4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08.47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14.29
合计 4,030.95
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因此发行费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88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
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7,054.4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85 元(按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4278 元/股(按照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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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主要会计数据
本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
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及
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大华审计,上述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
详细披露(详见“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中不需
再次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销售商品的内
容及价格、主要供应商的构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税
收政策、外部经营环境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基于上述因素,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17 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约为 10,500
万元至 11,500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的增长幅度约为 7.15%至 17.35%;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710 万元至 890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的增长幅度约为
11.07%至 39.2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695 万
元至 875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的增长幅度约为 11.45%至 40.32%。(上述预测财
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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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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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保荐代表人:罗民、黄庆伟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电话:(010)5902 6666
传真:(010)5902 6601
联系人:罗民、黄庆伟、孔祥玮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
下:
中德证券认为博士眼镜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博士眼镜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德证券
同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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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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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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