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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1-25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LEON TECHNOLOGY CO.,LTD.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喀什西路 545 号美丽家园 3 层办公楼 3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立昂技术”)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
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若有违反之情形,任何当事人皆可依现行有效法
律采取法律行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
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
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及其近亲属王燕、马鹰,以及王
刚控制的法人股东新疆立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股东葛良娣、中泽嘉盟、和众通联、金凤凰、富坤赢通、中融汇达、
新疆中企、新疆金悦、周路、葛良玲、李刚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人(本企业)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
人(本企业)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三)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本公司董事长王刚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刚、田军发、姚爱斌、周路、葛良娣、丁
辉、陈建民、马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
申报离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
3、本公司监事宁玲、李刚业、王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
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本人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列公司稳定股价
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主体以及方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
素所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
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3)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
可的方式。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
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一个月
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
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
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
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
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
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
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
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80%,且
不超过本次回购前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总额的 5%,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
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累计
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购回前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总额的 5%,具体增持
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
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
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
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
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取得
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合计值的 50%,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
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
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
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
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
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和应取得的
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五)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王刚承诺: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
相应进行调整),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王刚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
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
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
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王刚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王刚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根据自身
需要择机择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二年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
3、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
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
(二)葛良娣女士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持有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含本数)
的股东、董事葛良娣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根据自身
需要择机择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 100%;
3、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
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
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
(三)新疆立润、中泽嘉盟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持有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含本数)
的股东新疆立润、中泽嘉盟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根据自身
需要择机择量减持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 100%;
3、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内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
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先生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
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措施,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四)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
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公司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
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
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
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募投项目投产后逐步体现,可能
导致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发行前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加强募集资金
管理、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采取以下具
体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
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
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
将重点投入并推动公司主业发展,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
将继续做强、做优、做大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
3、提高运营效率,增强现有资产的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提升现有业务的运营管理,通过项目管理的不断细化与流程规范
化管理,提高项目的周转效率,从而增强现有服务的盈利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
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
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
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做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
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如因国家财会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2015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
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3)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他配。
(4)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
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公司股价与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直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
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得少于利润
分配总额的 50%。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分配利润的比例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董事会就不进行分红或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机制
(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2)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
(3)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5、现金分红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立昂技术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 2017]30 号文核准。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57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
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2,570 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发行量
为 257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2,313 万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 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86 号)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 2,570 万股将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
票简称“立昂技术”,股票代码“300603”。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 www.ccstock.cn)查询。因上述相关文件中已披露而未在本公告书中重复披
露的内容,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1 月 26 日
(三)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四)股票代码:300603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25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57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570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
股东名称 持股数 发行后持股比例
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王刚 38,640,000 37.6976% 2020 年 1 月 26 日
葛良娣 10,944,000 10.6771% 2018 年 1 月 26 日
新疆立润投资有限
3,948,240 3.8519% 2020 年 1 月 26 日
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和众通联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 3,240,000 3.1610% 2018 年 1 月 26 日
企业
周路 899,040 0.8771% 2018 年 1 月 26 日
李刚业 360,720 0.3519% 2018 年 1 月 26 日
马鹰 270,000 0.2634% 2020 年 1 月 26 日
葛良玲 450,000 0.4390% 2018 年 1 月 26 日
宁波中泽嘉盟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 6,144,000 5.9941% 2018 年 1 月 26 日
限合伙)
北京金凤凰投资管
3,072,000 2.9971% 2018 年 1 月 26 日
理中心(有限合伙)
吴江富坤赢通长三
角科技创业投资中 2,304,000 2.2478% 2018 年 1 月 26 日
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融汇达投资
2,304,000 2.2478% 2018 年 1 月 26 日
中心(有限合伙)
新疆中企股权投资
2,304,000 2.2478% 2018 年 1 月 26 日
有限合伙企业
新疆金悦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 1,920,000 1.8732% 2018 年 1 月 26 日
伙)
小计 76,800,000 74.9268%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570,000 2.5073% 2017 年 1 月 26 日
网上发行股份 23,130,000 22.5659% 2017 年 1 月 26 日
小计 25,700,000 25.0732% -
合 计 102,500,000 100.00% -
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2,57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7%,本
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二)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EON TECHNOLOGY CO., LTD.
7,680 万元(发行前)
注册资本:
10,250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王刚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 545 号美丽家
住所:
园 3 层办公楼 30 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北京南路 416 号盈科国际中心 21 楼
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咨询(以资质证书为准);
顶管服务;有线电视工程技术设计安装。金属材料(贵
稀金属除外)、五金交电、百货土产、仪器仪表的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除外)。
房产的信息中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物流信息咨询。
普通货物运输代理及仓储服务。信息业务(含短信息服
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通信器
材设备、建材、化工产品的销售;塑料制品的生产及销
经营范围:
售;增值电信业务;接收传送电视节目;广告信息发布,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业务代办;计算机设备及配件、自动
化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的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
柜台租赁,电脑租赁;设备维护,电子工程,代办电信
业务,电信业务服务,通信设备维修。经营本企业商品
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产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为通信运营商提供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并基于需方业务
主营业务:
需求提供安防系统一体化服务
所属行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联系电话: 0991-368 0362
传真: 0991-368 0356
网址: http://www.leoncom.cn/
电子邮箱: leontech@leoncom.cn
董事会秘书 丁辉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
票的情况如下:
合计持有发行人股权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 占发行后
姓名 职务 任期 合计持股数量(万
(股) 量(股) 总股本比
股)

王刚 董事长 2015.12-2018.12 38,640,000.00 2,919,723.48 41,559,723.48 40.55%
葛良娣 董事 2015.12-2018.12 10,944,000.00 800,323.2 11,744,323.20 11.46%
董事、总
田军发 2015.12-2018.12 - 139,793.76 139,793.76 0.14%
经理
董事、财
姚爱斌 2015.12-2018.12 - 266,163.50 266,163.50 0.26%
务总监
杨良刚 董事 2015.12-2018.12 - - - -
董事、副
周路 2015.12-2018.12 899,040.00 60,013.25 959,053.25 0.94%
总经理
黄浩 独立董事 2016.8-2018.12 - - - -
王燕 独立董事 2015.12-2018.12 - - - -
孙卫红 独立董事 2015.12-2018.12 - - - -
马鹰 副总经理 2015.12-2018.12 270,000.00 - 270,000.00 0.26%
2015.12-2018.12
副总经
(董秘)
丁辉 理、董事 - 374,345.28 374,345.28 0.37%
2016.8-2018.12
会秘书
(副总经理)
陈建民 副总经理 2015.12-2018.12 - 57,769.68 57,769.68 0.06%
宁玲 监事 2015.12-2018.12 - 30,132.00 30,132.00 0.03%
王义 监事 2015.12-2018.12 - 131,177.66 131,177.66 0.13%
李刚业 监事 2015.12-2018.12 360,720.00 15,792.96 376,512.96 0.37%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刚,本次发行前王刚
直接持有本公司 50.31%的股权;持有新疆立润 73.95%的股权,新疆立润持有发
行人 5.14%的股权,王刚直接与间接总计控制了公司 55.45%的股权。
王刚,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650103196402XXXXXX。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实际控制人王刚所控制或参
股企业如下:
序号 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名称 持股比例 任 职
新疆立润投资有限责任公
1 直接投资持有该公司 73.95%的股权 执行董事兼经理

新疆陆路港供应链有限责 通过新疆立润持有该公司 100%股 执行董事兼总经
2
任公司 权 理
新疆长江联合房地产开发
3 直接投资持有该公司 20%的股权 ——
有限公司
上海极视文化传播股份有
4 直接投资持有该公司 3.79%的股权 监事
限公司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49,771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量(股数) 持股比例
1 王刚 38,640,000 37.6976%
2 葛良娣 10,944,000 10.6771%
宁波中泽嘉盟股权投资合伙
3 6,144,000 5.9941%
企业(有限合伙)
4 新疆立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948,240 3.8519%
乌鲁木齐和众通联股权投资
5 3,240,000 3.1610%
有限合伙企业
北京金凤凰投资管理中心(有
6 3,072,000 2.9971%
限合伙)
吴江富坤赢通长三角科技创
7 2,304,000 2.2478%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融汇达投资中心(有限
8 2,304,000 2.2478%
合伙)
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
9 2,304,000 2.2478%
企业
新疆金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0 1,920,000 1.8732%
(有限合伙)
合计 74,820,240 72.995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人民币普通股 2,570 万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人
民币普通股 2,570 万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其中,网下发行量为 257 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2,31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二、 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 4.55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 17.22( 发行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 22.99 倍( 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57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4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28万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40.00%,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5元/股。根据《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
有效申购倍数为8,258.39679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
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7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313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272449975%。
根据《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
推介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和计算方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网下发行股
份进行了初步配售,各类投资者的申购及初步配售结果汇总信息如下:
投资者类别 有效申购股 占总有效申 初步配售股 占网下发行 各类投资者
数(万股) 购股数比例 数(万股) 总量的比例 配售比例
公募基金和
社保基金(A 1,247,470 17.89% 129.0004 50.19% 0.01034096%
类)
年金保险资
283,400 4.07% 25.7046 10.01% 0.00907008%
金(B 类)
其他投资者
5,441,250 78.04% 102.2950 39.80% 0.00187999%
(C 类)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
3,862股零股由主承销商按照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自动生成顺序依次优先分配给
A类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17年1月19日(T+2)结束。网上、
下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37,958股,包销金额为172,708.9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477%。
四、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69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365.00万元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为8,328.5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
年1月2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17】第ZA10051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费用总额为 3,365.00 万元, 具体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2,600.00
审计验资费用 320.00
律师费用 85.00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信息披露费等 360.00
合计 3,365.00
每股发行费用为 1.3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公开发行新股费用总额/本次发
行新股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 8,328.5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公开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23 元/股(按经审计的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公开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1979 元/股(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以及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
报字[2016]第 116154 号审计报告。已于公告中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631 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
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 2015 年营业收入为 27,760.95 万元,2016 年预计发行营业收入为
29,149.00 万元至 34,701.19 万元,预计较 2015 年增长 5%到 25%之间。发行人
2015 年净利润为 2,599.48 万元,发行人预计 2016 年净利润 2,729.45 万元至
3,249.35 万元,预计 2016 年较 2015 年增长 5%到 25%之间;其中 2015 年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99.48 万元,发行人预计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2,729.45 万元至 3,249.35 万元,预计 2016 年较 2015 年增长 5%到 25%
之间。201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028.75 万元,
发行人预计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130.19
至 2,535.94 万元,预计 2016 年较 2015 年增长 5%到 25%。
发行人预计 2017 年第一季度利润较 2016 年第一季度增长 100%到 130%之
间。上述 2016 年年度及 2017 年第一季度相关财务数据为发行人财务部门预测,
未经审计机构审计。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
况与公司初步预测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方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金涛、赵鹏
项目协办人:吴俊
其他项目人员:黄知行、武正阳、袁先湧、邬岳阳、王娜、李菁、赵楠
电话:021-23219539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
荐意见如下: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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