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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1-18
证券简称:利安隆 证券代码:300596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Rianlon Corporation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黄山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2017 年 1 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 阅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及 发 行 人 网 站
(http://www.rianlon.com)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
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上
市后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出具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在李海平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海
平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
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
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2017 年 7 月 18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作为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如确因自身
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
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共同控股地位。减持
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含本数),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为基数),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发行
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如本公司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
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
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公司所持有的其余
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2、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
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本公司
选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且本公司将购回本次发
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发生)。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天
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
案》”)。若发生《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本公司承诺将
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符合监管机
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增持发行人股份,以及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发行人如已根据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回购股份的具体议案,且具备实施条
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或发行人未实际履行《预案》项下其他
稳定股价的义务,且本公司未能积极履行督促义务的,则发行人将有权将与拟
回购股份总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发行人严
格履行回购义务和《预案》项下其他义务。
本公司如已书面通知发行人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
履行的,则发行人有权将与本公司通知的拟增持股份总金额相等金额的本公司
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
4、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持股 5%以上股东聚鑫隆投资、山南圣金隆出具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在孙春光、毕作鹏、孙艾田、谢金桃、汤翠祥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聚鑫隆投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上述人员中的任意一人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孙春光、毕作鹏、孙艾田、谢金桃、汤翠祥、丁欢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山南圣金隆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上述人员中的任意一人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18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
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单位所持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单位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发行
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如本单位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
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
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
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单位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
得补足差额。
2、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的文件的承诺
本单位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承
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本单位
选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天
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若发生《预案》
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本单位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公司股
价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本单位选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稳
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
4、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单位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作为
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所持全部股票,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每股净资产,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
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4、如达晨创恒、达晨创泰或达晨创瑞违反本部分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发行
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达晨创恒、达晨创泰或达晨创瑞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同时,
达晨创恒、达晨创泰或达晨创瑞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广州诚信、广州廷博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广州诚信
及广州廷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广州诚信及广州廷博作为合计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所持全部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的 80%,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广州诚信及广州廷博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4、如广州诚信或广州廷博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广州诚信或广州廷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
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广州诚信或广州廷博
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5、如广州诚信、广州廷博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担相应责任。广州诚信、
广州廷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广州诚信、广州廷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广州诚信、广州廷博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司其他股东高锦璇、天创鼎鑫、天津置信、北京沃衍出具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
锁定的限制。
3、以上承诺自作出之日即生效。如其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其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及相
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海平出具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利安隆国际和利安隆集团的股权,也不由利安隆
国际和利安隆集团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公司的股权。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2017
年 7 月 18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利安隆国际和利安
隆集团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发行人
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
本人每年转让的利安隆国际或利安隆集团的股权总和不超过所持有的利安隆国
际或利安隆集团股权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利安
隆国际或利安隆集团股权。但不会因转让利安隆国际或利安隆集团股权影响本人
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
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的利安隆国际和/或利安隆集团
的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利安隆国际和/或利安隆集团的股份的,
本人承诺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利安隆国际和/或利安隆集团的股份所得,或违规转
让所持有的利安隆国际和/或利安隆集团的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利安隆国际和/
或利安隆集团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
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
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变卖利安隆国际和/或利安隆集团所持有的其余
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2、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
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
公司回购的议案。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天
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若发生《预案》
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
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的议
案。
4、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拒绝履行承诺及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
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利安隆国际和利安隆集团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春光、毕作鹏、孙艾田、汤翠祥、
谢金桃出具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聚鑫隆投资和山南圣金隆的出资额,也不由聚鑫隆
投资和山南圣金隆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出资额。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7 月 18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聚鑫隆投资和山南圣金隆出资额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发行人
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聚鑫隆投资和山南圣金隆的出资额的总额
不超过所持有的聚鑫隆投资和山南圣金隆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聚鑫隆投资和山南圣金隆出资额。
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聚鑫隆投资和/或山南圣金隆出资额;若本
人在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则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聚鑫隆投资和/或山南圣金隆
出资额。
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的聚鑫隆投资或山南圣金隆的出
资额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的聚鑫隆投资或山南圣金隆的出资额的,本人
承诺违规减持所持有的聚鑫隆投资和山南圣金隆的出资额所得或违规转让所持
有的聚鑫隆投资和山南圣金隆的出资额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当年薪酬时扣留与本
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若扣留的
薪酬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扣留下一
年度应付本人薪酬,直至扣留金额补足差额。
2、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
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
公司回购的议案。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天
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若发生《预案》
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
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的议
案。
4、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履行承诺及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
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聚鑫隆投资和山南圣金
隆的出资额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间接持股的监事丁欢出具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山南圣金隆出资额,也不由山南圣金隆回购本人
所持有该等出资额。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山南圣金
隆出资额不超过所持有的山南圣金隆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山南圣金隆的出资额。
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山南圣金隆出资额;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则本人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山南圣金隆出资额。
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发行人
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的山南圣金隆的出资额或在任职
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山南圣金隆的出资额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山南
圣金隆的出资额所得或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山南圣金隆的出资额所得归发行人所
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
本人当年薪酬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
额相等的薪酬。若扣留的薪酬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
的,发行人可以扣留下一年度应付本人薪酬,直至扣留金额补足差额。
2、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
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
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拒绝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
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未持股董事李峰、崔晨、独立董事赵康、郭宪明、刘治海出具的承

1、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
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
公司回购的议案。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天
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若发生《预案》
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
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的议
案。
3、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履
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持股监事王玉洁、杨学新出具的承诺
1、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
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
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拒绝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
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相关措施及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利
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对上市后稳定公司
股价采取的措施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
将于第 20 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
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目标是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
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措施无先后顺序):
(1)公司应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组织召开公司业绩发布会或投资者
见面会,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规定,控股股
东将启动增持计划,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股份,增持的
股份数量区间为启动日股本总额的 0.1%-0.3%(含本数),增持价格不低于前一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控股股东应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本次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
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公告次日
起,控股股东可开始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该次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份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不包括
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股价稳定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
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应继续按照上述股价稳定预案执行,但应同时遵循以
下原则: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
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的 50%,超过上述标准,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当年度不再继续
实施,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规定
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以前年度已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
红金额。
(3)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行为之规定,公司
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回购公司 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数量区间为启
动日股本总额的 0.5%-1%(含本数),回购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
盘价。
公司应在启动日起的 5 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
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
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 2 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
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该次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份措施实
施情况予以公告。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不包括
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股价稳定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
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继续按照上述股价稳定预案执行,但应同时遵循以下原
则: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稳
定股价预案。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
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
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对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措施。
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同时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该承诺
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
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则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如已根据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回购股份的具体议案,且具备实施
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或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预案项下其他稳
定股价的义务,且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积极履行督促义务的,则公司将有权将与拟
回购股份总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公司严格
履行回购义务和本预案项下其他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但无合理理由
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与公司控股股东通知的拟增持股份总金额相等金
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3)本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
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后,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
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拒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天
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若发生《预案》
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发行人承诺将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稳
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符合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回购股份。
发行人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同时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该承
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
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保荐机构出具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本所对招股说明书等上市申请文件中引用的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并确认招股说明书等
上市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审计、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本所对招股说明书等上市申请文件中引用的审计报告
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并确认招股说明书等上市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业绩摊薄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采取各类措施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提升资产质量和
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各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积极稳妥地推动募投项目的建设,尽快实现项目收益,提升经营效率
和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3)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增加公司持续竞争能力;
(4)根据公司发展目标积极推进发展战略,不断改善公司经营业绩;
(5)加强管理,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6)继续保持对全球 500 强、全球化工 50 强等优质跨国企业的客户开发力
度,保持原有优质客户的客户粘度,强化公司的销售能力和持续稳定的营收来源;
(7)严格依据《公司章程(草案)》、《分红管理制度》、《未来分红回
报规划》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公司章程(草案)》、《分红管理制度》、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的情形下,制定和执行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
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
制。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在股东大会和日常运营时敦促公司采取各
类措施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的
承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体成员以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
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6年3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6年3月27日
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天津利安隆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2、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
3、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4、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5、同股同权、同权同利的原则。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
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年度内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但公司存在以前
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额
的15%。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达到如下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行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证券投资、
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行为。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若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
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满足的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等安排,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发行人目前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
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决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单一年度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三)公司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根据2016年3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6年3月27日
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发行人对未来的分红
回报规划如下:
1、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
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1)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企业发展所处阶段;(2)股东的要求和意
愿;(3)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4)现金流量情况;(5)项目投资
资金需求和本次发行融资情况。
3、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现金分红比例安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不存
在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实施现金股利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确保年度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5%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
金分配。
(3)利润分配规划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快速增长,盈利能力较强,公司经营活动
现金流情况良好。较强的盈利能力和稳定的现金流为公司持续、稳定向股东提供
分红回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上市后,将有效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公司的生产
能力、研发能力并同时拓展销售渠道,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水平,为股东创
造更多的利益,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安排能实现对股东的回报,与股东
共享公司成长收益。
4、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15%。同时,在保证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
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四)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分红管理制度》、《未来分红回
报规划》等章程、制度、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
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公司保证利润分配决策、过程中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
现金分红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继
续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和发展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保证投资者利润分配的可持续
性。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分
红管理制度》、《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等章程、制度、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积极推动股东大会进一步完善利
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决策、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
性和有效性。在股东大会上推动各项有利于公司保持和发展持续盈利能力的各项
措施的通过,以保证投资者利润分配的可持续性。
七、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海平以及控股股东利安隆国际、利安隆集团就避免
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作出的承诺
(1)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及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
际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或者企业(包括其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目前并没有从
事与发行人(包括其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2)在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及李海平三代以内直系、旁系亲
属拥有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期间,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及其附属公司
或者附属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
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发
行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
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发行人产品的业务活动。凡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
隆国际及其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
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将立即
通知股份公司,将上述商业机会完整让予发行人。
(3)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将充分尊重股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
位,保障股份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将严
格按照《公司法》以及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其提名的股份公司董
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4)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就发行人与李海平、利安隆集团、
利安隆国际或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股份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
发行人必须与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及其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发生任
何关联交易,则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照公
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应程序并与发行人及
其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订立书面的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
交易的公允性。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及其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将不
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5)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将严格和
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李海平、利安隆集团、
利安隆国际承诺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
益。
(6)如果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
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同意赔偿发行人相
应损失。
(7)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
国际不再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为止。
(8)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
声明、承诺和保证,若李海平、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及其控制的企业未来通
过收购、新设等方式取得除发行人外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李海平、利安隆集团、
利安隆国际将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利安隆国际、利安隆集团、聚鑫隆投
资、山南圣金隆、达晨创恒、达晨创瑞、达晨创泰、广州诚信、广州廷博就减
少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后,本单位将尽可能避免与利安隆及其控股子公司
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的及因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
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本单位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利安隆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单位有关关联交易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单位持股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等重要关联方,本单位保证本单位持股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履行上述关联交易。
3、实际控制人李海平、控股股东利安隆国际、利安隆集团就上述规范关联
交易承诺的约束措施出具的承诺函
如本单位/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关于减少及避
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中约定的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本人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将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如因此给发行人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海平已就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作出承诺:若
股份公司因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和工伤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事由被有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部门处罚或追缴,
本人承诺由本人无条件承担相应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出补缴费用和处罚费用
等,保证股份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促使股份公司严格执行法律、法
规及规章所规定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
金和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在册员工按期、足额缴存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和住房公
积金。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批文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04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3,000万股,无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初步询价结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其中:网下
配售300万股,网上发行2,700万股,发行价格为11.29元/股。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利安隆”,股票代码“300596”,
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月1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行人网站(http://www.rianlon.com)查询。本公司招
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
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17年1月19日;
3、股票简称:利安隆;
4、股票代码:30059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0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新股
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表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遇非交易日顺延)
利安隆集团 21,640,860 18.03% 2020 年 1 月 19 日
利安隆国际 16,706,160 13.92% 2020 年 1 月 19 日
首次公 聚鑫隆投资 15,249,240 12.71% 2018 年 1 月 19 日
开发行
山南圣金隆 7,200,000 6.00% 2018 年 1 月 19 日
前已发
达晨创恒 4,418,640 3.68% 2018 年 1 月 19 日
行的股
份 北京沃衍 4,140,000 3.45% 2018 年 1 月 19 日
达晨创泰 4,062,420 3.39% 2018 年 1 月 19 日
达晨创瑞 4,033,620 3.36% 2018 年 1 月 19 日
高锦璇 3,223,350 2.69% 2018 年 1 月 19 日
广州诚信 2,898,000 2.42% 2018 年 1 月 19 日
广州廷博 2,898,000 2.42% 2018 年 1 月 19 日
天创鼎鑫 2,567,070 2.14% 2018 年 1 月 19 日
天津置信 962,640 0.80% 2018 年 1 月 19 日
小计 90,000,000 75.00% -
网下发行新股 3,000,000 2.50% 2017 年 1 月 19 日
本次公
开发行 网上发行新股 27,000,000 22.50% 2017 年 1 月 19 日
的股份
小计 30,000,000 25.00% -
合计 120,00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中文: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Rianlon Corporation
2、注册资本:9,000万元(发行前)
12,000万元(发行后)
3、法定代表人:李海平
4、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3年3月1日
5、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3年8月8日
6、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黄山路6号
7、联系地址及邮编: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5号7-A-7,300480
8、经营范围:聚合物添加剂、化工、医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及相关精细
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和技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营业务:高分子材料抗老化化学助剂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
主要产品为:抗氧化剂、光稳定剂和U-PACK产品
10、所属行业: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1、电话:022-83718817 传真:022-83718815
12、互联网地址:http://www.rianlon.com
13、电子信箱:sec@rianlon.com
14、董事会秘书:谢金桃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序 发行后持股
姓名 职务 任期期限 持股方式
号 数量(万股)
1 李海平 董事长 2016 年 1 月-2019 年 1 月 3,834.70 间接持股
2 孙春光 董事、总经理 2016 年 1 月-2019 年 1 月 655.32 间接持股
3 毕作鹏 董事、副总经理 2016 年 1 月-2019 年 1 月 442.90 间接持股
4 孙艾田 董事、副总经理 2016 年 1 月-2019 年 1 月 204.22 间接持股
5 崔晨 董事 2016 年 1 月-2019 年 1 月 - 未持股
6 李峰 董事 2016 年 8 月-2019 年 1 月 - 未持股
7 郭宪明 独立董事 2016 年 1 月-2019 年 1 月 - 未持股
8 刘治海 独立董事 2016 年 1 月-2019 年 1 月 - 未持股
9 赵康 独立董事 2016 年 1 月-2019 年 1 月 - 未持股
10 王玉洁 监事会主席 2016 年 1 月-2019 年 1 月 - 未持股
11 丁欢 监事 2016 年 1 月-2019 年 1 月 8.21 间接持股
12 杨学新 监事 2016 年 1 月-2019 年 1 月 - 未持股
13 汤翠祥 副总经理 2016 年 1 月-2019 年 1 月 204.22 间接持股
财务总监、董事
14 谢金桃 2016 年 1 月-2019 年 1 月 204.22 间接持股
会秘书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天津利安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利安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公司24.05%和18.56%的股份,利安隆集团、利安隆国际均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李海平100%持股的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61%。
1、公司控股股东利安隆集团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2011 年 6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 李海平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 2 号 6025
化工、环保技术开发,以自有资金对化工、建筑材料、医药行业进行投资。(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无
股东结构 李海平持有 100%股份
财务数据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资产总计(万元) 11,432.58 7,413.79
净资产(万元) 11,036.15 7,200.79
净利润(万元) 1,160.70 1,337.80
【注】:利安隆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利安隆集团
于2016年11月办理完毕三证合一,取得的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为:911200005751326029。
2、公司控股股东利安隆国际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2005 年 1 月 24 日 个人董事 李海平 已发行股份 10,000 股
注册地/主要 Room 18B,Wing Sing Commercial centre,12 Wing
每股面值 1 港币
生产经营地 Lok Street,Sheung Wan,HongKong.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无
股权结构 李海平持有 100%股份
财务数据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资产总计(万港币) 1,403.11 1,807.12
净资产(万港币) -876.83 -276.33
净利润(万港币) -600.50 -1.97
【注】:利安隆国际最近 1 年财务数据已经香港陈文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 1 期未
审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李海平先生,李海平先生简历如下:
李海平:男,196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化工专业背
景,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天津大学化工学院教师,天津大学天海化工技术公司
经理,天津大学天海精细化工开发公司经理,天津天大天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长,利安隆(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天大凯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利安隆(天津)化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现任
本公司董事长、利安隆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2、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尚存续
的其他企业有凯泰化工、凯泰机械、天大天海新材料、天津鼎砚隆。
(1)凯泰化工
成立时间 2002 年 7 月 16 日 法定代表人 李海平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华苑产业园物华道 2 号海泰火炬创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业园 B 座 6100 室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新材料、光电一体化、环境保护技术及产品);
经营范围
化工设备制造。
主营业务 精密化工设备设计及制造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非同业关系
股权结构 利安隆集团持有 79.86%股权,毕作鹏持有 20.14%股权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总资产(万元) 5,962.74 6,153.56
净资产(万元) 1,781.24 1,864.83
净利润(万元) -78.93 82.34
(2)凯泰机械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凯泰机械是凯泰化工的全资子公司,凯泰机
械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10 年 1 月 11 日 法定代表人 王玉洁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 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津南区辛庄镇工业园区
化工机械制造;非标设备制造;模具加工、设计;机电设备制造;环保设备
经营范围
制造、安装服务;化工工程设计、安装服务。
主营业务 化工机械制造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非同业关系
股权结构 凯泰化工持有 100%股权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总资产(万元) 70.15 44.40
净资产(万元) 22.33 21.21
净利润(万元) 1.12 -0.82
(3)天大天海新材料
成立时间 20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定代表人 王岩松 注册资本 250 万元
实收资本 250 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 2 号 7013 号
防水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防水工程施工设备销售、租赁;
经营范围
防水、堵漏、防腐工程施工。
主要从事防水材料的生产、研发、 与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的
主营业务 非同业关系
销售 关系
利安隆集团持有 80%股权,艾文才持有 15%股权,李亚军持有 4%股权,孙宝
股权结构
利持有 1%股权
财务数据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总资产(万元) 1,826.36 1,745.62
净资产(万元) 567.29 553.10
净利润(万元) 14.16 104.70
【注】:天大天海新材料最近一年财务数据已经天津天通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
司审计,最近 1 期未经审计。
(4)天津鼎砚隆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天津鼎砚隆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14 年 6 月 26 日 法定代表人 李海平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 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 188 号 1 号楼
实收资本 2 万元
营地 1204 号
经营范围 批发和零售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主营业务 办公品批发零售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非同业关系
股权结构 利安隆集团持有 99%股权,李海平持有 1%股权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总资产(万元) 0.31 0.31
净资产(万元) 0.31 0.31
净利润(万元) 0.0004 -0.80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53,424户。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
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 利安隆集团 21,640,860 18.03%
2 利安隆国际 16,706,160 13.92%
3 聚鑫隆投资 15,249,240 12.71%
4 山南圣金隆 7,200,000 6.00%
5 达晨创恒 4,418,640 3.68%
6 北京沃衍 4,140,000 3.45%
7 达晨创泰 4,062,420 3.39%
8 达晨创瑞 4,033,620 3.36%
9 高锦璇 3,223,350 2.69%
广州诚信 2,898,000 2.42%
10
广州廷博 2,898,000 2.42%
合计 86,470,290 72.0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1.29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9.1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4.3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最终通过网下发行的股票为300万股,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
4,280.93333倍,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2335939%。本次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2,7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3,633.61596倍,中签率为0.027520795%。
余股情况: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
的数量为39,849股,包销金额为449,895.21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3283%。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资情况
本次新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总额为33,870.00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680001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共67,092,600.00元,每股发行费用2.24元(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与承销费用 5,4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537.26
法律费用 310.00
发行手续费用 91.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71.00
发行费用合计 6,709.26
六、募集资金净额:27,160.74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13元/股(按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59元/股(按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2015年度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6]01680093号”《审
计报告》。公司2016年9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及2016年1-9月合并利润表、合并
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
“瑞华阅字[2016]01680001号”《审阅报告》。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
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等,公司预计2016年全年实现营业收
入为73,000万元至78,000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20.71%-28.98%;实现净利润为
9,074万元至9,696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23.34%-31.79%;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811万元至9,414万元,相比2015年度增长
24.67%-33.2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6年12月2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
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等情况;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八层
保荐代表人:马加暾、费春成
项目协办人:马继光
电话:010-68566685、010-68566670
传真:010-68566707、010-68566708
二、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华西证券认为利安隆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利安隆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
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8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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